APS Channel 🏳️ 全民自發收聲道
3.77K subscribers
37.7K photos
2.43K videos
120 files
28K links
Download Telegram
Forwarded from 中共唔倒台,移民都無用
16號小小事記。
616:26歲梁義士還押228日後准保釋,表情呆滯🥺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3501
616:東涌逸東邨22歲馮姓男墮樓。
716:香港仔、粉嶺、長沙灣3人墮樓。
http://bit.ly/30AAllk_2
816:荃灣碼頭女浮屍。
916:黃大仙下邨26歲吳姓男墮樓。
916:北角無名無年齡女墮樓。
https://lihkg.com/thread/1574330/page/1
916:將軍澳海濱高秀蘭小姐浮屍,剩骨,本來啲人以為係錄音姨姨。(不過錄音姨姨都未揾返)
https://lihkg.com/thread/1577381/page/1
https://amp.lihkg.com/thread/1576839/page/1
(我覺得段錄音係最恐怖)
1016:36歲潘手足踼爆新屋嶺打死人,殺人犯心虛「以言入罪」拘捕。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3233
https://bit.ly/2TR7fxh
https://bit.ly/2vo7aId
1016:調景嶺運屍。
https://t.me/tko84/17219?single
1016:將軍澳酒店日光日白綁架。
https://t.me/tko84/17306
1016:將軍澳欣明苑、景林邨天台閃燈,勁恐怖摩斯密碼。
https://lihkg.com/thread/1658934/page/1
1016:拍到「彥霖」既片好重鄉音,唔知點講,自己睇。
https://t.me/tko84/17406
1016:觀塘翠屏南邨凌晨運屍。
https://t.me/eatsyrup/11277
https://bit.ly/2wajZpJ
1016:1014旺角20歲林義士、16歲黃義士被殺人犯虐待,打爆頭拒絕求醫、「打死你」「拉你全家」、不按適當程序做野、賊贓嫁禍、踩爆眼鏡、用強光射眼仲叫寶寶瞪大、被圍毆及棍打。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3162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294
https://bit.ly/33lKcxU
1116:石硤尾邨1男墮樓,無頭無血,有人目擊後樓梯亦有屍體但無新聞報。
https://lihkg.com/thread/1725199/page/1
1216:旺角浸大記者爆眼。
https://bit.ly/38WB9V7
1216:旺角17歲義士上庭,可上課但無得回家🥺要住青少年中心。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76
1216:17歲冼義士、20歲湯義士上庭(1118葵涌),還押54日後保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953
1216:1110又一城打死人當日,35歲救其他手足既韋義士上庭,還押52日後保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3206
1216:葵涌葵聯邨無名無年齡男墮樓。
1216:慈雲山40歲趙姓男墮樓。
0116:青衣碼頭女浮屍。
0116:旺角25歲董先生被4刀手狂斬。
https://lihkg.com/thread/1827039/page/1
0216:旺角23歲李姓男上吊。
0216:大埔太和邨35歲林姓男墮樓。
0216:屯門邁亞美海灣,失蹤女子變浮屍。

係咪次次都「又一單😭好心痛啊好嬲啊😡」之後繼續瞓覺。
如果我地係被時代選中既一群,就要去做,不斷去做,堅持去做。如果我地係命中注定堅守香港自由最後既防線,就唔可以放棄,一定要守護呢個香港。
https://bit.ly/3b0oWjF


感謝「香港自殺報道資料庫」
https://s.siuyeong.com/HKSuicide
被捕組時間表https://bit.ly/2TEGYCq
、實時、scott、被捕組總台、被捕組直播台、被捕組搜證台、失蹤組、fb(打關鍵字揾料)、兒登。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朱芬齡高等法院上訴庭法官
#彭偉昌高等法院上訴庭法官
#刑期上訴 #宣布裁決
#2016魚革 #旺角騷亂

梁天琦
襲警、暴動罪成,判監6年
現就刑期提出上訴
批出上訴許可,但駁回刑期上訴

盧建民
暴動罪成,判監7年
現就定罪及刑期提上訴
駁回申請

黃家駒
暴動罪成,判監3年半
現就刑期提上訴
駁回申請
——
法庭會透過書記頒下判決書,並上載至司法機構網站。現進行闡述,重點大致如下:

「法治是香港重要的基石。」
「共同目的可以是合法或不合法的,暴動就是涉及以暴力集體進行破壞,影響社會安寧」
「每宗暴動案情及細節都不同,其他案例指導性不大」
「亞皆老街所發生的是砵蘭街的延續,可見有一定程度預謀犯案」
「就所干犯的暴動罪而言,以6年作量刑起點是合適」

——
1618 暫時未見司法機構上載判決書。
1625 已上載如下

直播員太激動須要啲啲時間慢慢補充,很抱歉🙏🏻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杜麗冰法官
#申請保釋
#網上言論

許(28) 🛑已還押逾20天

控罪:
(1)煽惑他人有意圖傷人
(2)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詳情:
(1)被控於2019年11月27日於Telegram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即教導他人如何塞住水炮車,以讓車內人員焗死。
(2)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Telegram 煽惑他人刑事毀壞交通燈。

保釋不獲批🚓

案件將會於8月3日粉嶺裁判法院再訊。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法官 #刑期覆核
👤*(15) 服刑中 #0930天水圍

控罪: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一個未完成的汽油彈)

📎背景
答辯人於6月19日被 #水佳麗裁判官 判處12個月感化令,判刑時裁判官指倘若答辯人真的以涉案物品製成汽油彈,很大可能要受監禁式刑罰

律政司長不服刑期明顯過輕向上訴庭申請覆核

--------------------------
📌申請方的覆核理據:
1)原審裁判官就「未完成的汽油彈」給予過份比重,沒有充分考慮答辯人的管有物品的意圖,以及意圖一但實行時的刑責

2)判刑忽略阻嚇性,懲罰性及保護社會的因素

3)答辯人有預謀有準備,曾經指示父親買白電油,在夜深把涉案物件帶上街,顯示有意圖將計劃付諸實行

4)原審裁判官只索取感化報告,沒有索取社會服務令及教導所報告,沒有全面考慮所有判刑選擇,犯下原則上錯誤

🛑總結:非拘留式的刑罰不足以反映控罪嚴重性,良好的監管會對被告有益,建議改判更生中心,一般不建議社會服務令,因學生要上課及參與課外活動

*答辯人招認(向感化官透露)會到河邊測試汽油彈的威力

--------------------------
📌彭寶琴法官指出:
答辯人當埸管有的,並不是一個已完成的汽油彈,申請方的推論有「跳步」。首先,必須有完整的汽油彈才可到河邊測試,而本案的檢獲的證據(未完成的汽油彈),其實無法支持答辯人的招認。反問申請方是否只憑答辯人管有物品的意圖,就可以咬定答辯人管有的物品必然用作縱火之用?(答:本案的嚴重性及定罪基礎在於管有物品的意圖,未完成的汽油彈是其中之一)


🎗答辯方補充
政府化驗所報告顯示,檢獲的物品只有錫紙包裹住類似洗衣粉的物品(15g)、金御膳孖蒸空樽、樽內只有少量乙醇殘餘物,身上無火柴或火機,亦無燃料。如彭法官所講,距離完整的汽油彈「十劃都未有一撇 」

即使答辯人管有物品的意圖是製造汽油彈,申請方依賴的縱火罪案例(CAAR1/2020)與本案不相關

🛑押後至2020年 10月13日 14:30於高等法院續審,期間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一庭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不服定罪上訴 #無線電
👤林(26) #0913紅磡

控罪: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林先生被控於2019年9月13日在紅磡紅樂道無牌管有一部無線電發送器具(對講機),經審訊後在2020年11月24日被裁定罪名成立,判罰款$5,000。

--------------------------
🟡【上訴方批評控方舉證不足,裁判官沒有處理證供衍生的疑點】

當時被告的對講機放在腰包內,腰包則放在背囊內(袋中袋)。當時至少有兩隻警員搜查被告背囊,將物品鋪在地上檢查20分鐘,卻沒有警員作書面供詞記錄曾在現場搜出對講機。上訴方質疑如果現場搜查發現對講機,為何會沒有書面記錄?

可是,警員在庭上作供主問稱對講機在背囊主格內發現,後來在盤問又改口稱唔太記得實際擺位,只記得在較上層位置腰包頂有個對講機。

對講機在背囊內的腰包抑或背囊主格搜出?在現場抑或在警署搜出?PW3的書面供沒有提及搜出對講機,PW4則不記得/無印象。辯方說法是警員沒有在現場搜出對講機,直至返回警署,PW4才在腰包內搜出對講機。

🔵律政司一方回應指本案關鍵在於被告是否知悉對講機的存在。即使沒有書面記錄細節,並不代表控方證人證供不可信,更何況控方證人的在庭上的說法一直都是「對講機在背囊內,不過唔記得實際位置」,從來無講過對講機不在腰包。

*詳情後補

--------------------------
11:53】完。由於法庭需時考慮雙方理由,所以今日未有決定,稍後會頒下書面理由交代上訴結果。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9月7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需要臨時文字直播員報料:

🕙10:00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續審

🕥10:30
📍 #高等法院第一庭 #申請保釋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9月16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需要文字直播員:

🕤09:30
📍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裁決 (已有)
📍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續審
📍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進度報告

🕥10:30
📍 #高等法院第廿二庭 #定罪上訴
📍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11:00
📍 #高等法院第一庭 #申請保釋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11月4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需要文字直播員:

🕤09:30
📍#區域法院庭第廿五庭 #審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答辯

🕙10:00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審訊

🕥10:30
📍#高等法院第一庭 #申請保釋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02月25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需要文字直播員:

🕘09: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審訊 (改期)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判刑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審訊

🕙10:15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提堂

🕙10:30
📍#高等法院第一庭 #不服定罪上訴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一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110旺角 #案件呈述上訴

上訴人:律政司司長
答辯人:王(46) — 原案A3

控罪1:#非法集結
兩位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與山東街範圍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控罪9:在身處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王(46)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與山東街範圍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辨識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掛耳式口罩。#蒙面法

背景:

原審法官葉佐文於2021年7月9日裁定答辯人罪脫。律政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
[10:01開庭]

控方代表羅天瑋先向法庭簡介本案的詳情和是次聆訊的性質。

答辯人沒有律師代表。法庭向答辯人解釋案件呈述上訴的性質和嚴重性。

答辯人表示收到法庭的信件,但擔心能否聘用原本的法律代表。經詢問後,答辯人表示想聘用律師和申請法援。

彭偉昌法官認為現時合適的做法是請法援署職員到庭,在庭上直接向答辯人和法庭解釋申請法援的情況。控方表示基於程序公平,不反對此做法。

[10:10休庭]

[10:49開庭]

彭偉昌法官先向法援律師簡介本案的詳情和是次聆訊的性質,並希望律師可以協助答辯人處理法援申請,更快案件進度。

彭偉昌法官要求答辯人認真看待案件和配合法援署,現時會將案件押後。

法庭批准答辯人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0:52休庭]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一庭
#黎婉姫法官
#港區國安法 #港大學生會 #申請人身保護令 #英語聆訊

👤張(22) 🛑服刑中

背景及控罪:
張和其他三人因「感謝」刺警,4人一同被控於2021年7月7日在香港宣揚恐怖主義,被控告:
(1) 宣揚恐怖主義罪《國安法》;
(2)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交替控罪]《侵害人身罪條例》

張承認控罪(2),控罪(1) 獲得撤銷,在2023年10月30日被 #謝沈智慧法官 判處35個月監禁,於2024年9月13日上訴得直,刑令下調至監禁1年3個月。張指由於他在囚行為良好等因素,他應獲1/3良好表現扣減並即時釋放,但被懲教繼續羈押,故申請人身保護令。

申請方代表:
#彭耀鴻資深大律師#關文渭大律師#梁麗幗大律師

==========
法庭在今日12:57 和14:00 收到雙方陳辭大崗。亦收到行政長官在9月22日發出他行使權力的證明書。

彭資深表示張的控罪不是國安法,理應得到1/3扣減,至今已經坐多咗10日,申請保釋。

答辯方指1/3扣減不是被告的權利,是懲教署長的酌情權,現階段是懲教署長未有決定,申請方可以申請施法覆核,但未見到有之前,被告係要在禁房,

休庭30分鐘後,黎官問雙方關於保釋有無陳辭;申請方當然唔反對,答辯方反對,表示法庭要以國安法42條去考慮保䆁,基本原則係唔會批,除非可以令法庭放心唔會危害國家安全,國安署係反對保釋,申請交文件給法庭考慮。最後問法庭會否在今日駁回今次申請。

黎官表示不會駁回,指示答辯方在明日(24/9) 11:30 開庭交反對保釋陳辭,在26/9 15:00 交本案的詳細陳辭,申請方在30/9 15:00 交詳細陳辭,在10月3日 10:00 再聆訊。

======
直播不才,只能記下大概,歡迎補充🙇🏻‍♂️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110九龍塘 #案件呈述上訴

👤韋(35)

控罪:
(1)~(4)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A~D
(5) 協助、教唆一名女子逃離警員C的羈押
👉詳情按此👈

申請方代表:
#黎劍華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答辯人無出席、無法律代表:

法庭之友:
#黃佩琪資深大律師#彭浩原大律師

———————
📌 背景
2019年11月10日在九龍塘又一城商場,網民發起「和你shop」,有便衣警在場埋伏及準備拘捕4位破壞藍店的示威者。韋被指拉開便衣警及從中成功拉走一位被制服的少女。2022年4月21日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裁定全部罪名不成立。律政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
申請方立場:
黎專員表示《香港法例》第227章 《裁判官條例》第115(3)條 適用於區域法院,答辯人報稱多個地址,包括不同公司地址和居住地址,答辯人在2022年4月離港,上訴方已經根據條例,送達文件到報稱的“最後/通常使用的地址",在法律上上訴方已經滿足到條例要求。

法庭意見:
質疑警方有資源,知道答辯人有多個地址,但只送去兩個地址,無人簽收文件,未有在指定時間內嘗試送去其他地址,亦無查證報稱住址是否屬實。指上訴方解釋115(3)條的字面意思過於狹窄,送唔到文件又無根據114(4)條向法庭尋求指示。

法庭接納「法庭之友」的陳辯,指原審法官未有考慮證據的疊加效應,裁決有違常理。

休庭商議後,法庭拒絕接受呈述上訴,因上訴方未能夠滿足上訴庭要求,法庭會在6個月內頒下判詞。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1118油麻地
👤陳(18) 🔴服刑中

控罪:暴動

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於2023年2月25日被判監4年9個月。

--------------------------

被告沒有律師代表親自答辯

10:00 開庭

🔸申請方
採納已交書面理由,但有一份上星期新手寫文件今日補充理由想交。

潘敏琦即扯火🔥,點解唔早啲比法庭?上訴人答因冇律師,不知程序,希望法庭原諒。
潘敏琦再閙:有福利官,有人問到,咁今日先拎上嚟,答辯方現在才睇,寫到啲字又細... 嗱,你睇浪費咗法庭時間,對方又唔知可唔可以今日回應。答辯方花了3分鐘看完確認可回應。潘敏琦叫申請人簡單撮要說出文件上訴理由。

申請人指主要是原審法官不接納自己作供解釋到場原因是為交功課做紀錄。

潘敏琦指法官有權不相信,你8點到埸留到11點幾,3個鐘呀,只影咗幾張相,你去到已見掘磚知有暴動,根本冇人會信你。再者有人幫你洗眼影多2張好走,但留3個鐘。而且上訴不是駁斥原審法官事實裁決,是睇有冇法律爭議及其他。

🔹答辯方
採納書面及法官上述理據,原審己有裁決不信出現理由,看不到有錯,今天收到文件的新理據也沒有騰本支持說法。

法官拒絕批出上訴申請
判詞將在3個月內頒佈

1017 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 #不是聲援 💢
#高等法院第一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求情

💩黃振強(🛑已還押逾57個月)

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2)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控方代表: #周凱靈大律師#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
[10:00] 開庭

黃振強原律師代表今日未能出席,黃選擇無代表。法庭已經收到律師的求情陳辭,黃採納。

控方讀出黃的背景報告,在1998年出生,無刑事案底,背景不詳,被捕前報稱做搭棚,月入30,000,2019/12/8 被拘捕還押至今。

張官詢問控方有無關於眾籌的案例,控方提出一宗英國案例。承認案情中籌集的資金有400多萬,但證人指這是支出和收入的總數,淨餘額是百多萬,控方稱眾籌罪係計總數。

張官稱因為黃振強唔係在第一時間認罪,只會得20~25%扣減,再加因為在他做NPS口供,繼而吳XX認罪,可以獲得額外扣減,問有無其他求情。

黃希望法庭考慮:
1. 因為他出庭作供,會引起相關人士和在逃人士嘅憎恨或者報復,人身受到威脅;
2. 他自願提供手機資料,協助警方/法庭了解事件;
3. 為2019年所做嘅事抱歉,知道會面對長期監禁,會反思錯誤,希望重投社會。🤮

張官意欲在11月14日 10:00 判刑,最終日期還有待與各律師確定。

[10:20] 休庭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 #不是聲援 💢
#高等法院第一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求情

💩D1 蘇緯軒(18)
控罪:
(1) 串謀謀殺
(2)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3) 使用槍械及彈藥意圖抗拒或阻止合法逮捕

💩D2 彭軍壕(33)
控罪:(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控方代表: #周凱靈大律師#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
D1 蘇緯軒在2001年5月出生,唔知教育背景,任職救生員,2019年12月20日被捕。

大律師稱由被補當日一直陪同和代表被告,講出一番感言,話見正佢成長。

--------
D2 彭軍壕在1994年4月出生,無案底,學歷中三,無業,2020年1月17日被捕。

大律師採納書面陳辭,補充被告母親在被告還押期間身亡,早有悔意,願意做證人,之後被隔離,單獨囚禁,烙印不能磨滅。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 #不是聲援 💢
#高等法院第一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求情

💩D1 蘇緯軒(18)
控罪:
(1) 串謀謀殺
(2)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3) 使用槍械及彈藥意圖抗拒或阻止合法逮捕

💩D2 彭軍壕(33)
控罪:(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控方代表: #周凱靈大律師#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
D1 蘇緯軒在2001年5月出生,唔知教育背景,任職救生員,2019年12月20日被捕。

大律師稱由被補當日一直陪同和代表被告,講出一番感言,話見正佢成長。

--------
D2 彭軍壕在1994年4月出生,無案底,學歷中三,無業,2020年1月17日被捕。

大律師採納書面陳辭,補充被告母親在被告還押期間身亡,早有悔意,願意做證人,之後被隔離,單獨囚禁,烙印不能磨滅。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一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1/1]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1梁(45)/ D3黃(19)/ D4張(30)
🛑三人服刑中

控罪1:#暴動罪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2:在公眾地方 #管有攻擊性武器
D1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簡單背景:

三位申請人經審訊後,被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慧敏裁定罪成,並於2023年9月18日分別被判監5年3個月、5年、和5年1個月。
====================
申請方:

D1和D3親自應訊和陳詞,D4由馬維騉大律師代表。

📌D1上訴:

📎定罪上訴:

就控罪1,彭法官首先指:(1)為何申請人要於23:00時在案發當處食飯,按道理應知道該處有事件;(2)即使原本有課程,17:00時知道已取消;(3)辯方證人表示因睡過頭,忘記慶祝生日。彭法官指考慮整體證供,不相信如何推翻原審法官的裁決。

申請人在庭上補充當日的行程,包括自己得悉取消課堂後回家洗澡。彭法官表示自己沒有這習慣,可能申請人較乾淨。

申請人表示若果課堂沒有取消,自己可到原本前往的地方洗澡。彭法官問申請人是否知悉案發時該處有事件發生。申請人表示不清楚當天的情況。法官認為原審法官不相信申請人案情並非不合理。

就控罪2,彭法官指原審法官已考慮整體情況,包括原審法官對證人耳聞目睹的優勢、案發時現場的混亂情況、以及警員的證供、證物被發現的位置等。

申請人表示不知道警員如何找到雷射筆,他對此驚訝。彭法官表示這不重要,並引用找出毒品的例子,表示推論有意識管有已經可以。

📎刑令上訴:

申請人在刑令上訴中表示不同法官就同一事件有不同刑令,而原審法官則採取偏重的刑令,但自己的角色並不是主動參與者。

彭法官表示這些不是上訴理由。上訴法庭已就這類案件訂下刑令範圍,以及曾表明刑令可因現場環境、申請人的角色等而不同。以本案的規模、破壞程度、暴力程度、警員的傷勢、對社會的阻礙、申請人的角色等,申請人被判處之刑令不是明顯過重或犯原則錯誤。

📌D3上訴:

📎定罪上訴:

在彭法官詢問下,申請人表示沒有留意到案發當日油麻地有事發生。彭法官認為原審法官不相信申請人並非不合理。

在彭法官詢問下,申請人提到當時女友的家中較遠離地鐵站,故採取較迴轉的方法乘車回家。彭法官認為原審法官亦有其他原因不相信申請人案情,並非不合理。

📎刑令上訴:

申請人在刑令上訴中亦表示而原審法官在眾多同日同地案件中,採取偏重的刑令。

彭法官重申,以當時暴動的背景、本案的規模、暴動歷時、破壞程度、暴力程度、警員的傷勢、對社會的阻礙、申請人的角色等,申請人被判處之刑令不是明顯過重或犯原則錯誤,隨時不是合適的刑令,例如若以中大二號橋案之刑令作對比的話。

📌D4上訴:

📎定罪上訴:

彭法官首先指,即使原審法官沒有清晰處理每項要點,但似乎質重為何申請人要案發當日一定會公司取文件。彭法官認同原審法官的看法 — 為何一定要當晚回公司取蘋果文件向友人解釋新蘋果產品?以自己為例,是否一定要拿Archbold (法律典藉)向友人解釋「暴動」罪?申請方明白。

申請方力陳,本案除考慮控方的疊加效應外,亦應考慮辯方的疊加效應外,例如沒有裝備、在旺角食飯的單據等。

彭法官認為:(1)餐廳單據是中性證據,因為地點是旺角。事實上該單據是Hearsay,根本不應呈堂;(2)彭法官同意沒有裝備對辯方是有利證據。

彭法官認為申請方沒有證據指申請人如何得悉電郵不能傳送的心路歷程,事實上申請人於11月25日才發送電郵,這點不能幫助申請人。申請方明白。

申請方明白案發地點於當時情況混亂,亦同意暴動有流動性,但不是每時每刻都有暴動,因此法庭應訂立時間線。另外消防隊長的證供亦可顯示涉及申請人的地點和時間是較安全。在此情況下,申請人似乎在警方執行行動時,才加入事件。

彭法官同意不是每個地方都有暴動,但本案要考慮整體因素,例如蘋果店舖當時已停業、對案發地點事件的認知等,正常做法是避免前往附近地點;即使要前往,亦應找其他路線。更重要的是,申請方不能證明申請人為何要當時當刻冒著誤墜法網,前往尖沙咀發電郵。

申請方指當時申請人當時沒有想到繞遠路是不明智,但這不是代表申請人的路線必然想參與暴動。申請人沒有舉證責任。

彭法官重申以上論點,即使原審法官錯誤理解郵件的情況,仍然看不到如何推翻原審法官的裁決。上訴法庭不是「重審」,不會處理結案陳詞的議題。

📎刑令上訴:

申請方同意本案情節嚴重,但申請人的角色是鼓勵者,且較像是冷冷的鼓勵者,刑責應該較以衣著或行為鼓勵的人、以及行使暴力的人為低,刑令應有下調空間。

申請方亦力陳本案不知道申請人在現場逗留多久、有什麼裝備等,申請人的刑責應是最低。

彭法官指這不是上訴法庭訂下的法律原則,應是考慮整體環境和按犯案人的行為,判斷合適的刑令。另外亦不應忽略1個人身在2000人暴動的效果。
====================
答辯方:

答辯方沒有回應。
====================
判決:

彭法官拒絕所有申請人的定罪和刑令上訴申請‼️理由簡述如下:

上訴法庭不是重審,只會處理事實裁決和法律議題。本案不涉及法律議題,申請方未能說服上訴法庭原審法官的事實裁決有誤,而原審法官拒納所有申請人的案情均有充分證據支持,理由上文已述。

以本案暴動而言,包括暴力程度和規模等、以及「暴動」罪量刑的法律原則,本案的刑令不是過重。D1面對兩項控罪,原審法官下令部份刑令同期執行無誤,因為當時示威者可以另帶物品參與暴動。

判決書會在數天內頒下,由於是次聆訊是由單一法官處理,理由會相對簡單。

彭法官明白馬大律師已盡力陳詞,並予以感謝。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一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01油麻地
#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不服定罪逾期上訴許可申請

👥A1何, A2方, A3雷(19-29)🛑三人服刑中

控罪:
(1)暴動  (所有被告)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3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與永星里交界,管有一把鎚子及一枝伸縮棍
(6)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5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與眾坊街交界攜有一枝彈射器(彈弓)及44粒鋼珠
(8)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7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76號外攜有一枝雷射筆

3人為原審案中D3、D5及D7,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2月12日分別被判監5年、4年9個月、和4年9個月

判刑詳情👈

-----------------------
第一申請人代表:#梁麗幗大律師
第二申請人代表:沒有法律代表
第三申請人代表:#許卓倫大律師
答辯方代表:#陳永豪大律師#鍾浩齊大律師

[10:07] 開庭

🔸申請方陳詞
▪️第一申請人(原審D3)就控罪1 作定罪上訴及判刑作上訴。案件開案文件及𐄘認事實指暴動範圍位於尖沙咀警署到長樂街的彌敦道,申請人指不能排除被告來自非暴動範圍之疑點。

潘官及彭偉昌官指原審法官裁決己提出知道當日較早之前3點左右窩打老道亦有開槍事件有示威者四散,而加土居道聚集示威人羣是由尖沙咀警署逃跑到此並叫囂。警方再推進人羣逃走到文明里、衆坊街等,原審法官推論非不合理。

代表續指原審法官跳2步指1)尖沙咀警署到長樂街人羣逃到加土居道天橋,之後2)再沿彌敦道向北逃逃到橫街。D3在眾坊街彌敦道眾坊街被捕前1分鐘已有路障,不可能由加士居造示威者到來設立。潘敏琦法官即指路上有燒著物品,扔汽油彈只需幾秒。代表進一步指申請人沒責任強迫作供解釋為何出現,彭寶琴澄清被告作供如問題涉披露干犯其他罪可拒絕回答,仍可削弱控方證據。

刑期上訴方面採納書面,強調2件物品狀況在背囊內冇證據打算暴動使用,再者物件破壞力使暴動罪加刑3個月不合理,同案其他工具沒有加刑。

▪️第二申請人(原審D5)就控罪1 作逾期定罪上訴,採納23年9月8日書面陳詞,冇補充及回應。

▪️第三申請人(原審D7)就控罪1 及8作定罪上訴,採納書面冇補充。

🔹答辯方陳詞
3人暴動定罪上訴:
理解3人暴動上訴理據相若,原審法官有分析結構為何加士居道示威者是尖沙咀暴動者,及拘捕地點眾坊街同加土居道只差距百多米,暴動流動性冇被濫用。至於窩打老道開槍事件法官也指有人由北向南走更危險並不合理。

第二申請人逾期上訴:
只逾期十多日,沒有陳詞

第一申請人刑罰上訴:
帶同工具參與暴動加刑沒有不洽當,但同意彭偉昌法官指同案其他人管有其他武器原審法官沒有加刑。

[11:40] 休庭30分鐘商議結果

[12:18] 完庭

📌裁決
📎拒絕三人定罪上訴/逾期定罪上訴申請,維持定罪

📎第一申請人(原D3)刑罸上訴得值,撒消5年刑期改為4年9個月

詳細書面裁決書將在6個月內頒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