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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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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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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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練錦鴻法官
#審訊 [3/30]
#1118佐敦 #暴動

A1: 張(19)/ A2: 林(23)
A3: 黃(16)/ A4: 廖(20)
A5: 李(61)/ A6: 易(26)
A7: 李(24)/ A8: 朱(42)
A9: 潘(20)/ A10: 區(21)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於第一天審訊日時,在宣讀判詞前,A3及A10已認罪,現已還押中

控罪及詳情:
(1)D1-10參與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佐敦加士居道與佐敦道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D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把鎚仔,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3)D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彌敦道380號逸東酒店外,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 - - - - - - - - - - - - - -
控方法律代表:
#李偉恩大律師(女)
#吳嘉康大律師 Junior

辯方法律代表:
A6:#林國輝大律師
A8:#陳國維大律師
A9:#石書銘大律師


10:06 廣播
10: 16開庭


由於控方法律代表李偉恩大律師,因傷患,不能繼續處理本案,亦已向律政司申請退出本案,將會交由新主控接手。


現處理剩餘約九分鐘片段,是當日警察拍攝現場片段;繼續傳召控方證人PW1督察曾文龍出庭作供,指案發當日隸屬新界北衝鋒隊、機動部隊查理四小隊。

片段:00005P1(4)
2019年11月18日晚上10:13:14於北海街轉彎位
畫面上雙方沒有爭議是本案A1 A2及A3

片段:RTHK 2019年11月18日 19:33
P3(1),彌敦道與佐敦道交界 周大福金行 11:08 片段播畢,主控主問完畢


11:19今天審訊完畢

案件將押後至2022年3月7月早上9:30續審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練錦鴻法官
#審訊 [4/30]
#1118佐敦 #暴動

A1: 張(19)/ A2: 林(23)
A3: 黃(16)/ A4: 廖(20)
A5: 李(61)/ A6: 易(26)
A7: 李(24)/ A8: 朱(42)
A9: 潘(20)/ A10: 區(21)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於第一天審訊日時,在宣讀判詞前,A3及A10已認罪,現已還押中

控罪及詳情:
(1)D1-10參與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佐敦加士居道與佐敦道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D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把鎚仔,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3)D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彌敦道380號逸東酒店外,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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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法律代表:
#陳文慧大律師
#吳嘉康大律師 Junior

* 原首三堂審訊由#李偉恩大律師(女)代表控方,但由於她健康狀況才能繼續應訊,由今天起改由#陳文慧大律師接續。



辯方法律代表:
A1:#梁新燕大律師
A2:#張志輝大律師
A4:#謝祿英大律師
A5:#潘定邦大律師
A6:#林國輝大律師
A7:#熊雪如大律師
A8:#陳國維大律師
A9:#石書銘大律師

10:32 開庭
10:43

A9:開庭前未知悉控方會插放此部份,該時段亦不涉及本案現場位置

官:希望你哋唔好浪費法庭時間,應該開庭前商量好,我唔係你哋嘅 conference call吖

控:認為係相關

官:先播放,最後由我決定

再傳召PW1督察曾文龍出庭作供,指案發當日隸屬新界北衝鋒隊、機動部隊查理四小隊。


控方:續播RTHK P3(1) 後部份,該片段未曾在庭上播放過

19:44-20:44
該片段播放完畢,主問及盤問完畢

1:06 上午休庭
2:30 下午續審

2:34 開庭
睇其他片段 分別有警方、TVB News及商戶閉路電視,沿彌敦道、佐敦道、北海街、 吳松街等 位置
列作証物P9-3

再睇番已呈堂TVB News
片段播放完畢


4:39今天審訊

案件押後至明早10:00續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