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1101旺角
簡
(1)管有攻擊性武器
在DBS銀行前拿一支鐵桿
(2)盜竊
在紅磡警署搜查發現其身上屬於他人的恆生卡
(3)盜竊
在紅磡警署搜查發現其身上屬於他人的兩張中銀信用卡
案情:
11月1日旺角驅散行動中警員證人及隊員,見到DBS銀行前20餘人叫囂,眾人散去剩下被告。
上午沒處理完 1500 再續
#1101旺角
簡
(1)管有攻擊性武器
在DBS銀行前拿一支鐵桿
(2)盜竊
在紅磡警署搜查發現其身上屬於他人的恆生卡
(3)盜竊
在紅磡警署搜查發現其身上屬於他人的兩張中銀信用卡
案情:
11月1日旺角驅散行動中警員證人及隊員,見到DBS銀行前20餘人叫囂,眾人散去剩下被告。
上午沒處理完 1500 再續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0806深水埗
韓(26)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8月6日,於欽州街長沙灣道交界,襲擊警員X
被告否認控罪
保釋條件為現金2000,居於報稱地址,不離開香港,每星期報到
案件押後至6月4日及6月5日0930九龍城裁判法院再訊
韓(26)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8月6日,於欽州街長沙灣道交界,襲擊警員X
被告否認控罪
保釋條件為現金2000,居於報稱地址,不離開香港,每星期報到
案件押後至6月4日及6月5日0930九龍城裁判法院再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1204土瓜灣 #襲警
黃(47)
控罪:
襲擊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2月4日在土瓜灣馬頭圍道及農圃道交界襲擊女督察
背景
有學生疑在土瓜灣快閃堵路,警員派員到場喬裝蒙面埋伏,並且拘捕四名中學生。其間有女警將14歲被捕女生按在地上「當凳坐」。有男街坊見狀,疑欲上前救人不果,當場被捕,遭控以襲警罪。被告被禁出境,保釋金2000元。
控方呈上交替控罪及關於警員匿名令。辯方無反對。
以原有條件保釋
裁判官批出匿名令,押後至2020年10月6日 14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提堂 #1204土瓜灣 #襲警
黃(47)
控罪:
襲擊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2月4日在土瓜灣馬頭圍道及農圃道交界襲擊女督察
背景
有學生疑在土瓜灣快閃堵路,警員派員到場喬裝蒙面埋伏,並且拘捕四名中學生。其間有女警將14歲被捕女生按在地上「當凳坐」。有男街坊見狀,疑欲上前救人不果,當場被捕,遭控以襲警罪。被告被禁出境,保釋金2000元。
控方呈上交替控罪及關於警員匿名令。辯方無反對。
以原有條件保釋
裁判官批出匿名令,押後至2020年10月6日 14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1224尖沙咀 #襲警
何(25)
控罪:
(1)襲擊警務人員
案情
指稱他於2019年12月24日在海港城2樓2417舖外,襲擊警長A。
何的代表律師在庭上投訴,被告被捕後遭警員要求戴上口罩拍照,但他在被捕前已除下口罩。
控方指出得悉被告將會否認控罪。
控方申請將警員身份保密。辯方無反對。
辯方指預計需要兩日時間審訊,但控方仍未交齊辯方所要求文件。控方承諾於兩週內交齊,即5月13日前。
以原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2020年6月18及19日 0930 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審訊
#提堂 #1224尖沙咀 #襲警
何(25)
控罪:
(1)襲擊警務人員
案情
指稱他於2019年12月24日在海港城2樓2417舖外,襲擊警長A。
何的代表律師在庭上投訴,被告被捕後遭警員要求戴上口罩拍照,但他在被捕前已除下口罩。
控方指出得悉被告將會否認控罪。
控方申請將警員身份保密。辯方無反對。
辯方指預計需要兩日時間審訊,但控方仍未交齊辯方所要求文件。控方承諾於兩週內交齊,即5月13日前。
以原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2020年6月18及19日 0930 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審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1224尖沙咀 #襲警
孫(26)
控罪:
(1)襲擊警務人員
案情
指稱他於2019年12月24日在海港城2樓2417舖外,襲擊警長A。
辯方申請毋須答辯。
控方申請將警員身份保密。辯方無反對。
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2020年6月11日 1430 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審訊。
#提堂 #1224尖沙咀 #襲警
孫(26)
控罪:
(1)襲擊警務人員
案情
指稱他於2019年12月24日在海港城2樓2417舖外,襲擊警長A。
辯方申請毋須答辯。
控方申請將警員身份保密。辯方無反對。
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2020年6月11日 1430 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審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00126旺角 #襲警
黎(20)
控罪:
(1)襲擊警務人員
(2)襲擊警務人員
案情
被指於2020年1月26日,在旺角砵蘭街與亞皆老街交界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警司AAA及高級督察BBB。
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2020年6月10日 1430 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審訊
#提堂 #20200126旺角 #襲警
黎(20)
控罪:
(1)襲擊警務人員
(2)襲擊警務人員
案情
被指於2020年1月26日,在旺角砵蘭街與亞皆老街交界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警司AAA及高級督察BBB。
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2020年6月10日 1430 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審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1224尖沙咀 #襲警
勞(20)
控罪:
(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之警務人員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他被控於同日在海港城3樓3321舖外襲擊警長A、警署警長B、警長C,以及抗拒正當執行職務的警長A。
梁(17) #新案
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在12月24日 在海港城3321舖外故意阻撓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
控方亦有申請警員身份保密。辯方沒有反對。
保釋條件如下
勞﹕不離開香港
交出旅遊證件
每週報到一次
居於報稱地址
如需更改地址於24小時前通知警方
2000-0600宵禁
不得接觸證人
不可踏足高於兩層的商場(乘搭地鐵經過青衣城除外)
梁﹕現金2000元
不離開香港
交出旅遊證件
每週報到一次
居於報稱地址
如需更改地址於24小時前通知警方
2000-0600宵禁
不得接觸證人
兩案將合併 押後8星期至2020年6月22日 14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提堂 #1224尖沙咀 #襲警
勞(20)
控罪:
(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之警務人員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他被控於同日在海港城3樓3321舖外襲擊警長A、警署警長B、警長C,以及抗拒正當執行職務的警長A。
梁(17) #新案
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在12月24日 在海港城3321舖外故意阻撓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
控方亦有申請警員身份保密。辯方沒有反對。
保釋條件如下
勞﹕不離開香港
交出旅遊證件
每週報到一次
居於報稱地址
如需更改地址於24小時前通知警方
2000-0600宵禁
不得接觸證人
不可踏足高於兩層的商場(乘搭地鐵經過青衣城除外)
梁﹕現金2000元
不離開香港
交出旅遊證件
每週報到一次
居於報稱地址
如需更改地址於24小時前通知警方
2000-0600宵禁
不得接觸證人
兩案將合併 押後8星期至2020年6月22日 14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1101旺角
簡 (39)
(1)管有攻擊性武器
在DBS銀行前拿一支鐵桿
(2)盜竊
在紅磡警署搜查發現其身上屬於他人的恆生卡
(3)盜竊
在紅磡警署搜查發現其身上屬於他人的兩張中銀信用卡
案情:
11月1日旺角驅散行動中警員證人及隊員,見到DBS銀行前20餘人叫囂,眾人散去剩下被告。
認罪
律師求情
被告今年39歲,是土生土長香港人。已離婚,育有一名8歲和一名10歲小朋友。學歷為中五程度,患有讀寫障礙和專注力失調。
但被告並沒有放棄自己,於旅遊公司任文職工作,每月有一萬元人工。
雖然暫時正在服刑,但與控罪1無關。相關控罪算是初犯。而雙親已年過60,望法庭接納求情。而控罪1當中的鐵管只是一條普通鐵通,並沒有加工,沒有削尖。硬度只是普通的一般鐵通。
而該鐵通出現是因為被告看到有人群聚集,而又看到後巷有鐵通就隨手拾起,並非自己帶來。當時在現場亦只有吶喊,並沒有做其他事情,亦無作出攻擊。否則應會被控更嚴重控罪。被告亦坦承招認控罪,望裁判官感受到被告悔意,考慮一同執行刑期。包括現在正在服刑的刑期一同執行。
裁判官問辯方關於第1控罪,當時情況為零晨12時,有超過20人在公眾地方聚集、叫囂。警方用了一段時間才能驅散。辯方表示認同。
裁判官續指當時整個畫面情況嚴重,半夜所有人情緒高漲,被告手持硬物吶喊。有機會對在場人士造成傷害,或令其他人感到恐惧和傷害。行為相當危險亦有威嚇性。雖然只是隨手拿起的普通鐵通但也有其危險性。控罪相當嚴重,如果該鐵通有削尖會是加刑的理由。
關於控罪2及3,那些卡雖不知何時被用過,但有部份的確有被使用。其中一張是10月28日用過。兩套屬於不同人的卡在被告身上搜出,難以說與被告無關。
裁判官問被告於2019年1月出獄,究竟是何時開始這份文職工作,又是何時開始管有該批卡?
被告稱公司是於母親有份的旅遊公司,一出獄就開始該份工作。而關於控罪2,3的卡則沒有資料補充。
裁判官休庭15分鐘考慮刑期後再問被告就控罪2,3提及的卡有沒有回應。被告沒有補充。
裁判官認為控罪1情節相當嚴重,應該9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由於被告認罪,扣減後為6個月監禁。
控罪2的1張提款卡,於1月4日發現。只能推斷與被告相關,被告亦有相關定罪紀錄。判處6個月監禁,認罪扣減後為4個月監禁。
控罪3的1張提款卡和2張信用卡,其中一張被盜用過但失敗。無論是誰盜用,該張使用失敗的收據和信用卡都在被告身上找到。相信被告知道真實情況。判處9個月監禁,認罪扣減後為6個月監禁。
第1項控罪:為不同事件,準許部分刑期同期執行。而被告是於保釋期間干犯另一案,給予1個月同期執行。
第2及第3項控罪:同期執行。
總刑期為10個月。
簡 (39)
(1)管有攻擊性武器
在DBS銀行前拿一支鐵桿
(2)盜竊
在紅磡警署搜查發現其身上屬於他人的恆生卡
(3)盜竊
在紅磡警署搜查發現其身上屬於他人的兩張中銀信用卡
案情:
11月1日旺角驅散行動中警員證人及隊員,見到DBS銀行前20餘人叫囂,眾人散去剩下被告。
認罪
律師求情
被告今年39歲,是土生土長香港人。已離婚,育有一名8歲和一名10歲小朋友。學歷為中五程度,患有讀寫障礙和專注力失調。
但被告並沒有放棄自己,於旅遊公司任文職工作,每月有一萬元人工。
雖然暫時正在服刑,但與控罪1無關。相關控罪算是初犯。而雙親已年過60,望法庭接納求情。而控罪1當中的鐵管只是一條普通鐵通,並沒有加工,沒有削尖。硬度只是普通的一般鐵通。
而該鐵通出現是因為被告看到有人群聚集,而又看到後巷有鐵通就隨手拾起,並非自己帶來。當時在現場亦只有吶喊,並沒有做其他事情,亦無作出攻擊。否則應會被控更嚴重控罪。被告亦坦承招認控罪,望裁判官感受到被告悔意,考慮一同執行刑期。包括現在正在服刑的刑期一同執行。
裁判官問辯方關於第1控罪,當時情況為零晨12時,有超過20人在公眾地方聚集、叫囂。警方用了一段時間才能驅散。辯方表示認同。
裁判官續指當時整個畫面情況嚴重,半夜所有人情緒高漲,被告手持硬物吶喊。有機會對在場人士造成傷害,或令其他人感到恐惧和傷害。行為相當危險亦有威嚇性。雖然只是隨手拿起的普通鐵通但也有其危險性。控罪相當嚴重,如果該鐵通有削尖會是加刑的理由。
關於控罪2及3,那些卡雖不知何時被用過,但有部份的確有被使用。其中一張是10月28日用過。兩套屬於不同人的卡在被告身上搜出,難以說與被告無關。
裁判官問被告於2019年1月出獄,究竟是何時開始這份文職工作,又是何時開始管有該批卡?
被告稱公司是於母親有份的旅遊公司,一出獄就開始該份工作。而關於控罪2,3的卡則沒有資料補充。
裁判官休庭15分鐘考慮刑期後再問被告就控罪2,3提及的卡有沒有回應。被告沒有補充。
裁判官認為控罪1情節相當嚴重,應該9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由於被告認罪,扣減後為6個月監禁。
控罪2的1張提款卡,於1月4日發現。只能推斷與被告相關,被告亦有相關定罪紀錄。判處6個月監禁,認罪扣減後為4個月監禁。
控罪3的1張提款卡和2張信用卡,其中一張被盜用過但失敗。無論是誰盜用,該張使用失敗的收據和信用卡都在被告身上找到。相信被告知道真實情況。判處9個月監禁,認罪扣減後為6個月監禁。
第1項控罪:為不同事件,準許部分刑期同期執行。而被告是於保釋期間干犯另一案,給予1個月同期執行。
第2及第3項控罪:同期執行。
總刑期為10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