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陳慧敏裁判官 #續審
👤何(25) #1224尖沙咀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裁決:罪名成立
辯方求情:被告過往無刑事定罪記錄,因本案曾還柙31天,而警員無受傷,拍打力度不大
🎈 #判刑:即時監禁3星期
--------------------------
案例參考:
HCMA257/2012,被告咬男警前臂判監1個月, 緩刑1年,刑期上訴後改判罰款$2,000
*判詞及詳情,裁判官指~
辯方提供案例每宗案件背景案情有差異與本案性質不同,比較作用不大,普通襲擊嚴格分為襲擊(Assault)和毆打(Battery)兩個不同罪行,襲擊需令人受驚,毆打則需要身體接觸,即使力度不大也構成犯罪
犯罪意圖都需要證明故意,或罔顧,具備惡意。並不需證明有敵對意圖,敵對意圖只適用與襲擊情況。本案控罪是,警隊條例63襲擊警務人員罪,不需要證明被告知道毆打的是警察或在執行職務。假如被告真誠相信對方不是警察另考量。
本案的爭議點:
案中辯方不爭議被告有張貼海報且有身體接觸,屬於毆打,但爭議
1) PW1從未表露自己身分
2) 被告是否有犯罪意圖
3) 被告是否真誠相信,證人一不是警員,且沒有執行職務?
本席耳聞目睹證人一二作供, 清楚直接合情合理,盤問下沒有動搖,與CCTV吻合,相信道出了事實和真相;而證人二作供時稱當時人群嗌:「食屎喇死黑警」,但片段顯示人群叫囂其他口號,並無叫黑警。本席認為純屬記憶記錯,微不足道,不影響整體可信性。
被告作供不盡不實不可信, 充滿犯駁,不接納其證供:
A) 海報有特首丈夫林紹波的肖像,被告稱欣賞林在奏國歌前不鼓掌的勇氣。一方面稱忘記海報內容細字,一方面又說不知默默付出是否警隊。對自己不利的問題閃縮迴避,本席對作供的可信性有保留。
B) 被告說創新手法貼海報在五六人後面,且反應正面,本席拒絕接納其說法。不相信有人會甘願被張貼海報於背上,像被人惡作劇一樣,愚昧無比。問被告為何不貼自己,答不出。他人甘願被貼的說法荒謬可笑,毫無可信性
C) 被告認為證人一穿黑衣,戴黑口罩是「和你shop」參與者隊頭,但他身後的人並非黑衣人,被告解釋他可能無時間準備黑衣。明顯根據需要裁減證供,自圓其說
D) 幾名證人年長魁梧深色凝重,與其他示威者格格不入。站在店沒前有走動,早已被現場人士識破身分。群眾視線,以及一度讓開通道讓便衣警員通過,又叫便衣狗食屎,有力證明在場人士知道控方證人一警察身份。被告稱不知證人一是警察,屬於自欺欺人。本席裁定被告一早識別是警察。縱使張貼海報前證人,從沒有表露警務人員身分,本席不接納相信不是警務人員。張貼海報針對警察身分的作為。
E) 被告何時貼海報念頭,先說是認為證人一是隊頭,經過身邊時才想到貼,與片段不符。被告一早站在中庭拿著海報看著證人一慢慢走近,伸手張貼海報,最少8秒。
F) 被告說產生過問准才貼的念頭,但時間不允許,其實八秒足夠時間查問意願,但並未作出查詢。證人一被張貼後曾望向,被告沒有問只是揮手。
--------------------------
被告是否有襲擊警員的犯罪意圖(Mens Rea)?
案發過程全程被錄影下來,成為本案證物P2。控方證人一指被告行為令他感到痛楚,拍打背部非法行為是暴力的,不符合一般人接受標準,裁定行為懷有敵對態度。而張貼海報行為必須瞄準,裁定為故意舉動,有意圖毆打證人一
即使不是有意圖也是罔顧,拍打會令人痛楚,足以構成犯罪的罔顧,事前兩人並不認識,貼海報前並未得到同意,知道其警務人員身分。事件時背景反修例示威,有人辱罵警員,此刻貼海報推論懷敵對態度。未經陌生人同意背傷貼紙不可能說是善意的舉動。
辯方說被告揮手的舉動是表達善意的表現,且張貼後亦留在原地沒有逃走,證明被告無惡意。本席裁定,上述行為證明被告肆意妄為,證人執行職務期間毆打其背部
裁定罪名成立。
裁判官批准保釋等待上訴
保釋金$10000,以原有條件批准保釋。
#陳慧敏裁判官 #續審
👤何(25) #1224尖沙咀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裁決:罪名成立
辯方求情:被告過往無刑事定罪記錄,因本案曾還柙31天,而警員無受傷,拍打力度不大
🎈 #判刑:即時監禁3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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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參考:
HCMA257/2012,被告咬男警前臂判監1個月, 緩刑1年,刑期上訴後改判罰款$2,000
*判詞及詳情,裁判官指~
辯方提供案例每宗案件背景案情有差異與本案性質不同,比較作用不大,普通襲擊嚴格分為襲擊(Assault)和毆打(Battery)兩個不同罪行,襲擊需令人受驚,毆打則需要身體接觸,即使力度不大也構成犯罪
犯罪意圖都需要證明故意,或罔顧,具備惡意。並不需證明有敵對意圖,敵對意圖只適用與襲擊情況。本案控罪是,警隊條例63襲擊警務人員罪,不需要證明被告知道毆打的是警察或在執行職務。假如被告真誠相信對方不是警察另考量。
本案的爭議點:
案中辯方不爭議被告有張貼海報且有身體接觸,屬於毆打,但爭議
1) PW1從未表露自己身分
2) 被告是否有犯罪意圖
3) 被告是否真誠相信,證人一不是警員,且沒有執行職務?
本席耳聞目睹證人一二作供, 清楚直接合情合理,盤問下沒有動搖,與CCTV吻合,相信道出了事實和真相;而證人二作供時稱當時人群嗌:「食屎喇死黑警」,但片段顯示人群叫囂其他口號,並無叫黑警。本席認為純屬記憶記錯,微不足道,不影響整體可信性。
被告作供不盡不實不可信, 充滿犯駁,不接納其證供:
A) 海報有特首丈夫林紹波的肖像,被告稱欣賞林在奏國歌前不鼓掌的勇氣。一方面稱忘記海報內容細字,一方面又說不知默默付出是否警隊。對自己不利的問題閃縮迴避,本席對作供的可信性有保留。
B) 被告說創新手法貼海報在五六人後面,且反應正面,本席拒絕接納其說法。不相信有人會甘願被張貼海報於背上,像被人惡作劇一樣,愚昧無比。問被告為何不貼自己,答不出。他人甘願被貼的說法荒謬可笑,毫無可信性
C) 被告認為證人一穿黑衣,戴黑口罩是「和你shop」參與者隊頭,但他身後的人並非黑衣人,被告解釋他可能無時間準備黑衣。明顯根據需要裁減證供,自圓其說
D) 幾名證人年長魁梧深色凝重,與其他示威者格格不入。站在店沒前有走動,早已被現場人士識破身分。群眾視線,以及一度讓開通道讓便衣警員通過,又叫便衣狗食屎,有力證明在場人士知道控方證人一警察身份。被告稱不知證人一是警察,屬於自欺欺人。本席裁定被告一早識別是警察。縱使張貼海報前證人,從沒有表露警務人員身分,本席不接納相信不是警務人員。張貼海報針對警察身分的作為。
E) 被告何時貼海報念頭,先說是認為證人一是隊頭,經過身邊時才想到貼,與片段不符。被告一早站在中庭拿著海報看著證人一慢慢走近,伸手張貼海報,最少8秒。
F) 被告說產生過問准才貼的念頭,但時間不允許,其實八秒足夠時間查問意願,但並未作出查詢。證人一被張貼後曾望向,被告沒有問只是揮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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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是否有襲擊警員的犯罪意圖(Mens Rea)?
案發過程全程被錄影下來,成為本案證物P2。控方證人一指被告行為令他感到痛楚,拍打背部非法行為是暴力的,不符合一般人接受標準,裁定行為懷有敵對態度。而張貼海報行為必須瞄準,裁定為故意舉動,有意圖毆打證人一
即使不是有意圖也是罔顧,拍打會令人痛楚,足以構成犯罪的罔顧,事前兩人並不認識,貼海報前並未得到同意,知道其警務人員身分。事件時背景反修例示威,有人辱罵警員,此刻貼海報推論懷敵對態度。未經陌生人同意背傷貼紙不可能說是善意的舉動。
辯方說被告揮手的舉動是表達善意的表現,且張貼後亦留在原地沒有逃走,證明被告無惡意。本席裁定,上述行為證明被告肆意妄為,證人執行職務期間毆打其背部
裁定罪名成立。
裁判官批准保釋等待上訴
保釋金$10000,以原有條件批准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1224尖沙咀
#答辯
D1:勞 (20)
D2:梁 (17)
控罪:
(1-3)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4)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詳情:
(1)-(3)D1被控於19年12月24日於海港城3樓抗拒警長A、警長B及警員C
(4)D2被控於19年12月24日於廣東道海港城3樓3321舖外故意阻撓警員D
❌全部不認罪❌
控方有7名證人,一段約10分鐘的閉路電視片段,沒有警誡供詞。辯方不爭議證物鏈。控方亦在等候PW1-3的傷勢報告。
D2有1名辯方證人,亦有一片段呈堂。
案件押後至11月6、9、10日09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進行審訊 (3天審訊),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1224尖沙咀
#答辯
D1:勞 (20)
D2:梁 (17)
控罪:
(1-3)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4)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詳情:
(1)-(3)D1被控於19年12月24日於海港城3樓抗拒警長A、警長B及警員C
(4)D2被控於19年12月24日於廣東道海港城3樓3321舖外故意阻撓警員D
❌全部不認罪❌
控方有7名證人,一段約10分鐘的閉路電視片段,沒有警誡供詞。辯方不爭議證物鏈。控方亦在等候PW1-3的傷勢報告。
D2有1名辯方證人,亦有一片段呈堂。
案件押後至11月6、9、10日09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進行審訊 (3天審訊),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