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黃雅茵裁判官
#進度報告
#2016反釋法遊行
盧 (24)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被於16年11月6日集結在西環干諾道西158A,作出威嚇、侮辱及挑撥性的行為,導致他人害怕會破壞社會安寧
19年9月11日裁定罪成,判處100小時社會服務令
進度報告:
被告已完成27個小時社會服務令,因受疫情影響,感化官建議延長12個月予被告完成,法庭接納該建議。
(感謝臨直幫忙🙏🏻)
#黃雅茵裁判官
#進度報告
#2016反釋法遊行
盧 (24)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被於16年11月6日集結在西環干諾道西158A,作出威嚇、侮辱及挑撥性的行為,導致他人害怕會破壞社會安寧
19年9月11日裁定罪成,判處100小時社會服務令
進度報告:
被告已完成27個小時社會服務令,因受疫情影響,感化官建議延長12個月予被告完成,法庭接納該建議。
(感謝臨直幫忙🙏🏻)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羅(24) 🔥#判刑 (#1111藍田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辯方指報告正面,提及被告背景、反省等,希望可接納感化報告建議短時間社會服務令。
裁判官判處被告 80小時社會服務令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羅(24) 🔥#判刑 (#1111藍田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辯方指報告正面,提及被告背景、反省等,希望可接納感化報告建議短時間社會服務令。
裁判官判處被告 80小時社會服務令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119中環 #提堂
張(26)
控罪:抗拒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月19日,在中環雪廠街1至3號外行人路上,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警務督察14842
背景:1月19日在遮打花園舉行「天下制裁」集會。6月10日首次提堂,保釋申請獲 #錢禮主任裁判官 批准。
辯方申請押後,因上週四才剛收到控方錄影片段,需時檢視及提供法律意見
案件押後至10月16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119中環 #提堂
張(26)
控罪:抗拒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月19日,在中環雪廠街1至3號外行人路上,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警務督察14842
背景:1月19日在遮打花園舉行「天下制裁」集會。6月10日首次提堂,保釋申請獲 #錢禮主任裁判官 批准。
辯方申請押後,因上週四才剛收到控方錄影片段,需時檢視及提供法律意見
案件押後至10月16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李 #提堂 (#0902將軍澳 管有工具適合作及有意圖用作非法用途)
控罪:傳票,有人指稱被告於2019年9月2日於將軍澳寶順路及唐德街交界,沒有合法權限下管有一支雷射筆,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第17條。
是日答辯,被告不認罪❌
控方有3名證人,其中一名為專家證人。
辯方將爭議專家報告的醫療意見,不爭議其餘專家報告意見。辯方亦會爭議證物鏈連貫性。
辯方保留傳召一名事實證人,需一日審期。
案件押後至 28/9 0930 觀塘法院第八庭 審訊。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李 #提堂 (#0902將軍澳 管有工具適合作及有意圖用作非法用途)
控罪:傳票,有人指稱被告於2019年9月2日於將軍澳寶順路及唐德街交界,沒有合法權限下管有一支雷射筆,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第17條。
是日答辯,被告不認罪❌
控方有3名證人,其中一名為專家證人。
辯方將爭議專家報告的醫療意見,不爭議其餘專家報告意見。辯方亦會爭議證物鏈連貫性。
辯方保留傳召一名事實證人,需一日審期。
案件押後至 28/9 0930 觀塘法院第八庭 審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06科大 #答辯
陳(21)
控罪:傷人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被控於2019年11月6日,在科技大學賽馬會大堂與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傷害男子鄭燦迪
背景:11月6日科技大學校長史維就周梓樂同學犧牲一事與學生在公開論壇對話,期間中国人鄭燦迪(24)推倒一名少年,遭現場學生聲討,事後報稱眼角及背部受傷,返深圳就醫。
事隔4個月,陳被捕並在3月31日首次提堂,獲 #錢禮主任裁判官 批准以5000元保釋,期間不得離港,須住在報稱地址,每週報到兩次,亦不得接觸控方證人。
控方已索取法律意見,呈上修訂控罪: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最高可處監禁3年)
❌不認罪❌
13個控方證人
閉路電視及公開錄影片段共2小時半
錄影全面1小時12分鐘
控方申請押後6星期處理審前覆核
辯方申請減少報到次數由每週2次至1次
案件押後至9月28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處理審前覆核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06科大 #答辯
陳(21)
控罪: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被控於2019年11月6日,在科技大學賽馬會大堂與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傷害男子鄭燦迪
背景:11月6日科技大學校長史維就周梓樂同學犧牲一事與學生在公開論壇對話,期間中国人鄭燦迪(24)推倒一名少年,遭現場學生聲討,事後報稱眼角及背部受傷,返深圳就醫。
事隔4個月,陳被捕並在3月31日首次提堂,獲 #錢禮主任裁判官 批准以5000元保釋,期間不得離港,須住在報稱地址,每週報到兩次,亦不得接觸控方證人。
控方已索取法律意見,呈上修訂控罪: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最高可處監禁3年)
❌不認罪❌
13個控方證人
閉路電視及公開錄影片段共2小時半
錄影全面1小時12分鐘
控方申請押後6星期處理審前覆核
辯方申請減少報到次數由每週2次至1次
案件押後至9月28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處理審前覆核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1鰂魚涌 #提堂
梁 (17)
控罪:
(1)普通襲擊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香港島鰂魚涌英皇道1124號康山花園8座附近,襲擊女子周月雲
(2)抗拒警務人員
(第232章 《警隊條例》第63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警員23510
案情:
2019年11月11日早上6時許,被告與數名黑衣人於案發地點聚集,隨後有警員欲上前查問時,眾人逃走,其間被告撞倒該名剛巧擋住逃走路線的婦人,而被告被制服期間有掙扎。
❌2項控罪皆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4名證人,包括1名醫生
沒有警誡供詞及閉路電視錄影片段
辯方除被告外沒有其他證人
案件定於2020年10月19日09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以本地話審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1鰂魚涌 #提堂
梁 (17)
控罪:
(1)普通襲擊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香港島鰂魚涌英皇道1124號康山花園8座附近,襲擊女子周月雲
(2)抗拒警務人員
(第232章 《警隊條例》第63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警員23510
案情:
2019年11月11日早上6時許,被告與數名黑衣人於案發地點聚集,隨後有警員欲上前查問時,眾人逃走,其間被告撞倒該名剛巧擋住逃走路線的婦人,而被告被制服期間有掙扎。
❌2項控罪皆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4名證人,包括1名醫生
沒有警誡供詞及閉路電視錄影片段
辯方除被告外沒有其他證人
案件定於2020年10月19日09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以本地話審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021柴灣 #提堂
高 (29)
控罪:刑事損壞
被控於2019年10月21日在柴灣撕毀屬於景怡選區親共參選人楊漢成的3張選舉海報
案情:
楊漢成於2019年10月8日於富怡花園富欣餐廳告示版張貼3張海報。其後楊漢成於10月21日1645發現海報被毀。翻查閉路電視片段,發現被告於當日1117撕爛上述海報。追查發現被告居於富怡花園,警員3903於10月22日在被告住所拘捕被告,在住所搜出案發當日衣著及背囊。在父親陪同下,被告在10月24日進行錄影會面。
控方申請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
被告同意案情,願意簽保守行為
🟢控方撤控🟢
📝以$1,000簽保守行為12個月,期間不得干犯毀壞他人財物等罪行
💰需繳付$500堂費,從擔保金扣除
證物3-7歸還被告
#錢禮主任裁判官
#1021柴灣 #提堂
高 (29)
控罪:刑事損壞
被控於2019年10月21日在柴灣撕毀屬於景怡選區親共參選人楊漢成的3張選舉海報
案情:
楊漢成於2019年10月8日於富怡花園富欣餐廳告示版張貼3張海報。其後楊漢成於10月21日1645發現海報被毀。翻查閉路電視片段,發現被告於當日1117撕爛上述海報。追查發現被告居於富怡花園,警員3903於10月22日在被告住所拘捕被告,在住所搜出案發當日衣著及背囊。在父親陪同下,被告在10月24日進行錄影會面。
控方申請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
被告同意案情,願意簽保守行為
🟢控方撤控🟢
📝以$1,000簽保守行為12個月,期間不得干犯毀壞他人財物等罪行
💰需繳付$500堂費,從擔保金扣除
證物3-7歸還被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4中環 #答辯
王(1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1月14日,在中環畢打街置地廣場外的公眾地方,無合理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枝3B類鐳射筆、7樽白電油、2樽油、1樽食用油及2個空樽含微量易燃液體
背景:11月14日有人發起「曙光行動」繼續三罷。王於11月16日首次上庭,以共20,000元現金及人事擔保保釋,並須禁足整個香港島。
被索取DNA以檢測衣物及呼吸器上DNA
🛑認罪🛑
證物P1至P19全部充公
辯方呈上8封求情信,包括本人、母親、姐姐、中學社工、校長、英文老師、班主任及區議員
另呈上2頁參與的學校活動
王沒有刑事定罪紀錄,父親因病過身,與母親及姐姐相依為命,母親時常要到外地工作,王因希望減輕家庭負擔而到餐廳兼職
在校非常受歡迎,常參與課外活動及慈善活動,包括賣旗和長者探訪
英文老師信中亦指王為班中圖書館管理員每天為同學準備報刊
王剛完成DSE並被HKCC取錄,希望能銜接大學學位
事發後感到非常後悔並願意承擔責任
希望在指導下再次為社會成有用之才
法庭押後2星期以索取勞教、更新中心及教導所報告
因本案以公安條例控告,唯一判刑選擇為禁閉式刑罰‼️
案件押後至8月31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被告需要還押。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4中環 #答辯
王(1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1月14日,在中環畢打街置地廣場外的公眾地方,無合理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枝3B類鐳射筆、7樽白電油、2樽油、1樽食用油及2個空樽含微量易燃液體
背景:11月14日有人發起「曙光行動」繼續三罷。王於11月16日首次上庭,以共20,000元現金及人事擔保保釋,並須禁足整個香港島。
被索取DNA以檢測衣物及呼吸器上DNA
🛑認罪🛑
證物P1至P19全部充公
辯方呈上8封求情信,包括本人、母親、姐姐、中學社工、校長、英文老師、班主任及區議員
另呈上2頁參與的學校活動
王沒有刑事定罪紀錄,父親因病過身,與母親及姐姐相依為命,母親時常要到外地工作,王因希望減輕家庭負擔而到餐廳兼職
在校非常受歡迎,常參與課外活動及慈善活動,包括賣旗和長者探訪
英文老師信中亦指王為班中圖書館管理員每天為同學準備報刊
王剛完成DSE並被HKCC取錄,希望能銜接大學學位
事發後感到非常後悔並願意承擔責任
希望在指導下再次為社會成有用之才
法庭押後2星期以索取勞教、更新中心及教導所報告
因本案以公安條例控告,唯一判刑選擇為禁閉式刑罰‼️
案件押後至8月31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被告需要還押。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轉介文件
#1118佐敦 #營救理大
D1: 郭(23)
D2: 張(19)
D3: 林(23)
D4: 黃(16)
D5: 羅(31)
D6: 姚(34)
D7: 廖(20)
D8: 李(61)
D9: 易(26)
D10: 李(24)
D11: 朱(42)
D12: 丁(26)
D13: 潘(20)
D14: 蔡(24)
D15: 區(21)
控罪:
(1)D1-15: 參與暴動
(2)D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3)D6: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4)D7: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5)D8: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6)D15: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詳情:(修訂控罪2-6,更改字眼)
(1)D1-15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佐敦加士居道與佐敦道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2)D1被控於同日在北海街與吳松街交界,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37條膠索帶,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3)D6被控於同日在吳松街25-27號外,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把剪刀和7包共787條膠索帶,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4)D7被控於同日在佐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把鎚仔,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5)D8被控於同日在佐敦彌敦道380號逸東酒店外,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6)D15被控於同日在加士居道循道中學外,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包73條金屬索帶,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保釋相關事宜:
🔴D1申請每兩週報到一次遭否決
🟢D3申請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D15申請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案件轉介至9月4日14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域法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轉介文件
#1118佐敦 #營救理大
D1: 郭(23)
D2: 張(19)
D3: 林(23)
D4: 黃(16)
D5: 羅(31)
D6: 姚(34)
D7: 廖(20)
D8: 李(61)
D9: 易(26)
D10: 李(24)
D11: 朱(42)
D12: 丁(26)
D13: 潘(20)
D14: 蔡(24)
D15: 區(21)
控罪:
(1)D1-15: 參與暴動
(2)D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3)D6: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4)D7: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5)D8: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6)D15: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詳情:(修訂控罪2-6,更改字眼)
(1)D1-15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佐敦加士居道與佐敦道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2)D1被控於同日在北海街與吳松街交界,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37條膠索帶,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3)D6被控於同日在吳松街25-27號外,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把剪刀和7包共787條膠索帶,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4)D7被控於同日在佐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把鎚仔,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5)D8被控於同日在佐敦彌敦道380號逸東酒店外,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6)D15被控於同日在加士居道循道中學外,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包73條金屬索帶,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保釋相關事宜:
🔴D1申請每兩週報到一次遭否決
🟢D3申請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D15申請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案件轉介至9月4日14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域法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4:30
👥傅,林,袁,* #提堂 (#1027黃埔 非法集結 4項蒙面 管有攻擊性武器)
D1:傅 (22)
D2:林 (19)
D3:袁 (20)
D4:* (15)
控罪:
(1)D1-4非法集結
(2)-(5)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6)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D1-4同被控於19年10月27日在紅磡德安街與紅磡道交界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5) D1-4各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份的蒙面物品
(6)D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把錘
辯方指控方必要證明被告身處在現場
辯方提出關於非法集結的要點⬇️
。 控方需證明三人或以上的集結在一起,作出挑釁性、侮辱性或擾亂性行為
。控方需證明被告有共同目的,有意圖去令其他人害怕,繼而令社會安寧受到破壞
控方同意控方自己需證明以上辯方提及要點。嚴官質疑對辯方有何不利。
辯方指被告人有主觀意念和認知才會定罪,雖然當時警方已舉旗,但不知被告人在場的行為。
嚴官指無法理解辯方處理蒙面法及非法集結的手法有何分別。
辯方指在場人士未必所有都是有意圖參與非法集結,因有可能有人純粹無法回家/提供醫療等。嚴官指這些爭議可在審訊時處理。
辯方指既然終審法院裁定蒙面法違憲,就無需浪費時間處理控罪2-5。
嚴官指審訊時要處理被告戴面罩的原因。
辯方指控方需舉證證明D2有舉中指及講粗口,否則非法集結罪無法定罪。但如果控方能證明被告身處非法集結,而是否因為身處非法集結而使用蒙面物,結果會是非法集結罪無罪而蒙面法有罪。嚴官指不理解。
辯方指控方需證明犯罪行為及犯罪意圖才能定罪,但現在未清楚犯罪意念是甚麼,控方同意要證明以上提及的元素。辯方意思是有機會「一個被告中,一個被告甩」。
嚴官指控辯雙方沒必要在這個階段爭議蒙面法是否違憲。
辯方指再押後這麼長時間會對D4的年齡問題不公
嚴官指控方基於現有案例基礎上,控方同意身處非法集結行為,但需證明非法集結意圖。
嚴官指留意到D4年紀小,快滿16歲,再押後案件會對D4不公平。
D1律師表示中立不反對押後,但希望D1-D3可以一起審判,D4律師表示反對,希望可分案處理。
D2-3辯方申請押後以待終審庭就蒙面法一事裁決。嚴官指不知何時才能進行審訊,又指對D4年紀問題不公平,因此拒絕。
控方需6天處理控方案情
D1有2位辯方證人,需2天
D2有1位辯方證人,需1天半
D3申請轉換大律師,20200820能回答
D4有2位辯方證人,需時1天半至2日
預審期共:13日
🌟案件將於2020年8月20日1430九龍城一庭進行答辯及審前覆核。並會在2020年10月13日至10月30日0930進行審訊,未知咩庭,無講全日定半日審訊🌟嚴官指會由自己處理審訊‼️
各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4:30
👥傅,林,袁,* #提堂 (#1027黃埔 非法集結 4項蒙面 管有攻擊性武器)
D1:傅 (22)
D2:林 (19)
D3:袁 (20)
D4:* (15)
控罪:
(1)D1-4非法集結
(2)-(5)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6)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D1-4同被控於19年10月27日在紅磡德安街與紅磡道交界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5) D1-4各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份的蒙面物品
(6)D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把錘
辯方指控方必要證明被告身處在現場
辯方提出關於非法集結的要點⬇️
。 控方需證明三人或以上的集結在一起,作出挑釁性、侮辱性或擾亂性行為
。控方需證明被告有共同目的,有意圖去令其他人害怕,繼而令社會安寧受到破壞
控方同意控方自己需證明以上辯方提及要點。嚴官質疑對辯方有何不利。
辯方指被告人有主觀意念和認知才會定罪,雖然當時警方已舉旗,但不知被告人在場的行為。
嚴官指無法理解辯方處理蒙面法及非法集結的手法有何分別。
辯方指在場人士未必所有都是有意圖參與非法集結,因有可能有人純粹無法回家/提供醫療等。嚴官指這些爭議可在審訊時處理。
辯方指既然終審法院裁定蒙面法違憲,就無需浪費時間處理控罪2-5。
嚴官指審訊時要處理被告戴面罩的原因。
辯方指控方需舉證證明D2有舉中指及講粗口,否則非法集結罪無法定罪。但如果控方能證明被告身處非法集結,而是否因為身處非法集結而使用蒙面物,結果會是非法集結罪無罪而蒙面法有罪。嚴官指不理解。
辯方指控方需證明犯罪行為及犯罪意圖才能定罪,但現在未清楚犯罪意念是甚麼,控方同意要證明以上提及的元素。辯方意思是有機會「一個被告中,一個被告甩」。
嚴官指控辯雙方沒必要在這個階段爭議蒙面法是否違憲。
辯方指再押後這麼長時間會對D4的年齡問題不公
嚴官指控方基於現有案例基礎上,控方同意身處非法集結行為,但需證明非法集結意圖。
嚴官指留意到D4年紀小,快滿16歲,再押後案件會對D4不公平。
D1律師表示中立不反對押後,但希望D1-D3可以一起審判,D4律師表示反對,希望可分案處理。
D2-3辯方申請押後以待終審庭就蒙面法一事裁決。嚴官指不知何時才能進行審訊,又指對D4年紀問題不公平,因此拒絕。
控方需6天處理控方案情
D1有2位辯方證人,需2天
D2有1位辯方證人,需1天半
D3申請轉換大律師,20200820能回答
D4有2位辯方證人,需時1天半至2日
預審期共:13日
🌟案件將於2020年8月20日1430九龍城一庭進行答辯及審前覆核。並會在2020年10月13日至10月30日0930進行審訊,未知咩庭,無講全日定半日審訊🌟嚴官指會由自己處理審訊‼️
各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念慈裁判官武器
👥蕭,鄧,陳,韓,廖,陳,伍,方,蘇(15-34) #續審 (#0803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
第十五日審訊
開庭
控方證人PW21 案件調查警員pc13729陳浩熙繼續作供。試圖在三條呈堂錄影證物P118 P119 P117中辨認部分被告
#鄭念慈裁判官武器
👥蕭,鄧,陳,韓,廖,陳,伍,方,蘇(15-34) #續審 (#0803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
第十五日審訊
開庭
控方證人PW21 案件調查警員pc13729陳浩熙繼續作供。試圖在三條呈堂錄影證物P118 P119 P117中辨認部分被告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證瑜裁判官
👥黃,冼,李(18-19) #續審 #1001屯門
增加承認事實
1) 警方從互聯網下載3段片段,編為證物P1(新增對P1-C即第3條片段不受爭議性的說明)。
2) 控方就D2多傳1名證人,即警員7318。
這名證人未有口供紙,法庭希望控方盡快補回。
現再傳召PW2,開始辯方盤問。
#王證瑜裁判官
👥黃,冼,李(18-19) #續審 #1001屯門
增加承認事實
1) 警方從互聯網下載3段片段,編為證物P1(新增對P1-C即第3條片段不受爭議性的說明)。
2) 控方就D2多傳1名證人,即警員7318。
這名證人未有口供紙,法庭希望控方盡快補回。
現再傳召PW2,開始辯方盤問。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0715西九龍法院大樓 #提堂
古思堯(74) (侮辱國旗)
案情:
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前立法會議員吳靄儀及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等15人,被控於去年 8月至10月期間煽惑、組織或參與非法集結,案件於2020年7月15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社運人士古思堯到場聲援,他在法院大樓外舉起一面倒插的中國國旗,上面寫有「白色恐怖」、「法西斯恐怖」等字眼。他隨即因涉嫌「侮辱國旗」被捕。
(2020.07.15 standnews)
——————————————
因被告健康問題,辯方申請取消8月27日提堂,申請獲批。
裁判官批准將保釋金由 $2,000 下調至 $200。
案件押後至11月25日 09:30am 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除保釋金下調外,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0715西九龍法院大樓 #提堂
古思堯(74) (侮辱國旗)
案情:
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前立法會議員吳靄儀及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等15人,被控於去年 8月至10月期間煽惑、組織或參與非法集結,案件於2020年7月15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社運人士古思堯到場聲援,他在法院大樓外舉起一面倒插的中國國旗,上面寫有「白色恐怖」、「法西斯恐怖」等字眼。他隨即因涉嫌「侮辱國旗」被捕。
(2020.07.15 stand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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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被告健康問題,辯方申請取消8月27日提堂,申請獲批。
裁判官批准將保釋金由 $2,000 下調至 $200。
案件押後至11月25日 09:30am 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除保釋金下調外,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