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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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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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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轉介文件
#0701立法會

沈(23)

控罪:
(1)暴動
(2)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

保釋相關事宜:
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8月20日1430時區域法院再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轉介文件
#0701立法會

D1:馬(30)
D2:王宗堯 (41)

控罪:
(1)D1-2暴動
(2)D1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
(3)D2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

保釋相關事宜:
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8月20日1430時區域法院再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轉介文件 #提堂
#0701立法會

吳(26)

刑事案件控罪:暴動
傳票案件控罪: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

保釋相關事宜:
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8月20日1430時區域法院再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紀航裁判官 #提訊日
👤盧(27) #0720荃灣
🛑已還押逾1年

控罪:製造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工廈單位檢獲1.5公斤懷疑TATP)

被控於2019年7月19日荃灣德士古道隆盛工廠大廈一單位內,非法及惡意製造爆炸品TATP,意圖藉以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或使他人能夠藉以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案情:被告為「香港民族陣綫」成員 ,2019年7月19日晚上約10時半,在荃灣倉庫外被警方截停,在被告身上搜出單位鎖匙及支付單位租金的單據,並在單位業主的WhatsApp找到被告交租的紀錄。控方指在單位內檢獲1.5公斤懷疑TATP,以及10支自製汽油彈、兩把分別長12吋及15吋的刀具、石膏粉、鏹水、天拿水、雙氧水、電油、香港民族陣綫的宣傳T恤、港英龍獅旗、面罩、護膝及護肘等物品,並有3個電磁爐及1個商用雪櫃,指涉嫌用以製造炸藥。
此外,於7月20日在被告住所搜出1支雙氧水、1支鏹水及2把分別長10吋及8吋的刀具。

背景:2019年7月22日首次上庭,被控「管有爆炸品」,保釋申請被拒絕;10月14日、10月22日及11月13日再次提堂時沒有保釋申請,控方於10月22日提訊時始發現未有先取得律政司簽署同意書就提出起訴,須申請撤銷原有控罪重新檢控;11月25日改控「製造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原訂1月6日交付高等法院程序,惟控方未準備好將案件交付高等法院的文件,原押後至3月2日提訊。

辯方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10月12日09:30東區裁判法院再訊,因被告轉換法律團隊,檢視法律文件須時。據悉控辯雙方會商討plea bargain

‼️期間繼續還押‼️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轉介文件
#0701立法會

劉頴匡(26)

控罪:
(1)暴動
(2)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

保釋相關事宜:
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8月20日1430時區域法院再訊。
#高等法院第一庭
#張慧玲法官
🕝14:30
👤李(24)🛑已還押逾1個月 #申請保釋 (#11月元朗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背景:控罪指被告於去年11月,在其元朗麒麟村的住所內,無牌管有一支手槍、一個彈匣和15發子彈。鑑於控罪嚴重,控方反對被告擔保。據悉,控方指被告於去年11月曾在西貢試槍發射子彈,之後將手槍和子彈帶回家收藏,及後再將手槍和子彈交回另一人。同案中有份試槍和藏槍的人士亦被調查中,不獲保釋。
(摘自白粉報 3/6/2020)

庭上投訴:在住處被捕時遭便衣警摑面踢腰,又被警員用濕毛巾蓋頭,令他感窒息被淹,亦有警員恐嚇他會用熱水淋其陽具,更有警員將被告的手指按在警槍及子彈上,恐嚇如他不合作,便控告他搶槍。由於被告的母親當時亦在單位內,他擔心母親安全,故在警員酷刑對待及恐嚇下作出招認。
(摘自蘋果日報 19/6/2020)

辯方就人道理由作保釋理由

保釋申請不獲批

案件將於2020年8月20日1430粉嶺裁判法院再訊。

手足親友表示想低調🙏
(直播員按:手足庭上精神正常)
#屯門裁判法院第五庭
#葉啓亮裁判官
#0729元朗 #審訊 [3/2]
PART 1 PART 2 PART 3


劉 (23)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被指於2019年7月29日,在港鐵元朗站H出口管有一包30粒波子及一個自製發射器。

DW1至3完成作供

結案陳詞
控方
儘管DW2指出射水彈為訓練營其中一個指定動作,唯未嘗試拉開氣球孔口來入水,而DW2與DW1打結的方式不同,控方質疑為何要用入水器而不使用更直接的方法入水。當DW1示範打結時,控方留意到氣球內的水會溢出,認為方法十分笨拙

DW3既是劍擊隊成員亦是訓練營籌委,她與DW1有WhatsApp群組通訊,在18/7前已經決定玩騎馬箭、拋水球及夾波子的遊戲,唯被告人作供時表示未決定玩什麼遊戲,證供上出現矛盾,既然被告聲稱製造入水器是為了拋水球的遊戲,控方質疑DW3的供詞是為了幫被告製造入水器提供合理理由

控方指DW1作供指自己會盡快向籌委示範如何使用入水器,24/7劍擊隊定期訓練中,DW1向DW3表示已製作好入水器並已攜帶,亦會在訓練後向DW3示範,控方認為整整2.5小時訓練中被告不會忙到沒有機會向DW3示範,DW3的解釋是因為訓練到2230,再用洗手間會被清潔姐姐趕走,但他們卻沒嘗試尋找其他地方的洗手盤

於庭上,DW3一眼便認出證物P1為DW1的背包,乃因為DW1經常使用P1,如果DW1經常使用該背包,而波水在背包中滾動,她必然察覺入水器及波子在背包裡

姑勿論入水器或波子是否在訓練營使用,它們亦可被用作攻擊性武器,控方批評被告案發時沒有需要攜帶入水器及波子,唯一的原因是被告在PW2詢問下拘認工具是用來自衛,控方認為如果被告一心一意認為入水器及波子是遊戲用具,被告被問及時照直說出便可以。而PW3亦證明用證物對距離1米的木板發射後,能清楚聽見「啪」一聲並看見反彈,推論彈珠擊中面部足以令人受傷

辯方
被告被控方盤問是否憎恨白衣人,有復仇的想法,辯方指沒有證據顯示入水器可以連發,如果一發一發只會費時失事,而PW4測試下經常不能發射

控方指DW2未試過拉開氣球入氣口入水,忽略了西貢賽馬會營地水龍頭的設計,而DW1及DW2都是第一身去解釋為何使用入水器:水力大容易沖走或倒灌,而DW1及2在控方細節追問都能盡快回答,而打結方式不同源於兩人手掌大小不同,並非被告的方式較為笨拙

至於DW3為何認得DW1的背包,在出奇不意的盤問底下,證人即時提供詳細的證詞

對於控方批評DW1及DW3在遊戲決定時間上的出入,辯方指被告於庭上作供時清清楚楚講及已決定玩有關遊戲,只是詳情細節未講定,認為控方錯誤理解證據

辯方指如果DW3要堆砌證供,倒不如承認自己知道如何使用入水器,只要與被告夾好口供便可輕鬆回答,控方的指控是毫無基礎,相反DW3在控方盤問下都能夠回答

至於控方質疑是否可預先拍攝入水器的使用教學,辯方指很多都是隨機的決定,而辯方證人的內容是難以挑戰,辯方沒有遲疑及矛盾,法庭應予以接納

攻擊性武器有3個類別:①本身製造成攻擊性武器 ②經改裝成為攻擊性武器 ③有使用該物品傷害他人的意圖;就第②類,根據案例控方必須證明被告於改裝過程已有傷害他人的意圖,而被告改裝的意圖是為了方便入水,控方未能舉證到作唯一合理的推論;就第③類,控方未能證明被告人有傷人的意圖

根據1961年英國案例,控方需證明特定用途,控方依賴被告人的口頭招認,被告見21/7元朗站出現大量傷者而帶備大量醫療裝備,難以推論被告有傷人意圖,辯方向法庭展示被告背包暗格並非是極為隱藏,所以DW3指被告如常放入背包,非與實際情況相佐

被告未招認用入水器及波子傷人,所謂被告招認是「啲波子用黎自衛用,用黎射波子」,但在記事簿以及補錄口供均沒有提述「彈弓杯」,辯方力陳波子自衛用並不能推論攻擊他人的面部或希望令人受傷。而將波子散落地,可以減慢他人追跑的速度,辯方亦認為招認的句子出現語病,邀請法庭考慮被告作證期間都沒有語病,認為被告從來沒有招認

再者,PW2經盤問下才指當日有用「彈弓杯」字眼詢問被告其用途,辯方批評「彈弓杯」是原創字眼,一般人也不會知道是什麼,但PW2在任何文字紀錄都沒有提述「彈弓杯」,辯方認為PW2是作故仔,加上PW2於休庭期間外出偷看記事簿,辯方認為PW2是為了幫助自己回答盤問的問題

辯方續指當日誰人帶走波子,只要身邊有發射器都有機會被檢控,不論PW3及PW4都難以證實發射方法,控方證人實驗期間亦出現波子卡住的情況,最終要在損壞「彈弓杯」的情況下才成功發射,認為根本難以用來傷人

案件押後至8月14日15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裁決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提堂 #1111九龍灣

楊 (17)

控罪 : 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a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九龍灣站外馬路,無合理辯解及解釋投放一個垃圾桶於馬路中,對馬路使用者做成一定阻礙及不便。

以$2000簽保守行為12個月
堂費$1000,證物3-9歸還被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128尖沙咀 #提堂

黃(24)

控罪:
(1)刑事損壞
被控於2019年11月28日,在九龍尖沙咀彌敦道梳士巴利道交界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路政署的一個安全島燈箱。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於同日同地管有兩支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該物品損壞財產。

背景:
2019年11月28日在尖沙咀鐘樓有「聲援理大 反對圍捕」集會。

被告同意案情
撤回所有控罪
守行為18個月,自簽$2000
堂費$300元,部分由擔保金扣除。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0601太子 #提堂

劉(74)

控罪:
刑事損壞

詳細:
被控於本年6月1日在港鐵太子站B1出口外,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一面牆,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涉在太子站出口牆上寫上「沉冤待雪」)

被告律師今朝早未能聯絡到被告,由於被告缺席聆訊,法庭頒下拘捕令,並取消其保釋及充公保釋金。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09:30
D1: 何梓聰 (22)('19區選 環保北落選人)
D2: 鍾 (23)
#審訊 (#0904寶琳 非法集結)

0937開庭,全滿
0945休庭,雙方需時整理承認事實及案情,1015再開庭
1032開庭
1141休庭,1200再開庭,請庭外手足盡量避免討論案情,以免影響證人
1209開庭
1257休庭,1430再續
#高等法院第一庭
#陳慶偉法官
#20200307爆炸 #申請保釋

👤D1 何(36)

控罪: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3條及第159A條)

案情摘要

保釋申請被拒,繼續還柙

(直播員觀察:手足出庭時左眼有眼罩)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黃向戎暫委裁判官
#0612金鐘 #審訊
莊(25)

控罪:襲警
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灣仔軍器廠街與駱克道交界,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即高級督察余天生

最高刑罰:罰款$5,000及監禁六個月

案情:莊涉嫌在當日下午獨自經過灣仔警總外時,被身穿便衣的「重大事故科公眾聯絡組高級督察」余天生從後拍膊,余天生自稱警員並要求查問,被告轉身時懷疑拳打余天生頸部,同行10232曾偉輝隨即與余天生制服莊。警誡下莊稱:「阿sir,唔好意思,嗰吓係自然反應。」

背景:莊在事隔4個月,2019年10月11日首次提堂,獲 #錢禮主任裁判官 批准保釋;12月16日否認控罪;在1月8日開始審訊,因武肺排期至5月14日續審。

審訊重點:
(1) 3名控方證人
PW1重大事故科公眾聯絡組高級督察余天生(報稱受襲者)、PW2探員PC10232曾偉輝(目擊證人)、PW4負責驗傷的鍾汶庭醫生
(2) 受襲位置
PW1在庭上描述受襲位置為「頸部近面」,惟在口供及記事冊上記下為「左邊面部近頸」;PW2在庭上指男子擊中余左邊「面」部,隨後見到是近「頸」部位置;PW4證實醫學報告紀錄腫痛位置為左頸
(3) 拳v手v㬹
PW1在庭上堅稱被莊「拳擊」,惟在口供及記事冊上記下被男子用右「手」襲擊,後改稱不清楚記得是否被拳頭襲擊,亦同意看不到男子揮拳動作;PW2在庭上先表示不記得有否看見到男子揮拳的動作,其後及稱親眼見到男子轉左揮「拳」打向PW1;PW4證實醫學報告紀錄PW1稱被「elbow」所傷
(4) 左轉v右轉
PW1在庭上堅稱男子向「左」轉身用右手襲擊自己「左邊」,不同意男子左轉根本無可能襲擊自己,指不能排除男子用反手揮手擊中自己;PW2在庭上稱親眼見到男子轉「左」揮拳打向PW1,並肯定男子並非向「右」轉身,後來又表示不記得男子是否「絕對不是向右轉身」。

其他矛盾位太多不能盡錄

(補)

罪名 不 成 立 🎊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0722荃灣 #提堂

👤姚(37)

案情: 於2019年7月22日,在荃灣荃豐中心內,以及荃豐中心與荃灣停車場之間天橋,聯同10多名不知名男子,非法和惡意傷害男子A。據悉,被告當日用手臂將事主拖行約10米,其後向他施襲。警方稍後未能在被告的住所找到被告,發出通緝令,至2月10日離境時被捕。(明報)

控罪:兩項普通襲擊罪
控罪一、二:認罪

控方申請充公3號證-八達通
辯方無反對

⭕️罪名成立⭕️

辯方呈上被告求情信,辯方求情指:
1)被告反思後,深感明白暴力並非能解決問題,並表達深厚悔意
2)被告為家庭經濟支柱,希望能輕判被告
3)被告以往刑事紀錄性質唔同,希望法官考慮不以以往犯罪紀錄為量刑因素

案件押後到2020年8月25日1430沙田裁判法院一庭判刑
期間會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以原有保釋條件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0815元朗

劉(56)

控罪:
企圖縱火
(交替控罪:刑事恐嚇)

詳情:
被控於19年8月15日,在元朗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企圖用火損壞屬於香港政府的財產,即元朗警署的鐵閘,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交替控罪:於同日同地威脅警員會使其受傷害,意圖令其受驚)

保釋相關事宜:
申請取回一半保釋金獲批
(即現以港幣15萬擔保)

案件押後至9月1日1430時區域法院再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0801天水圍

盧(23)

控罪:
(1)製造爆炸品
(2)管有攻擊性武器
(3)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物

詳情:
被控於19年8月1日,在其天水圍住所內製造爆炸品,以及指他在同日同地管有錘、膠棒、打火機油和玻璃樽等物

案件押後至9月1日1430時區域法院再訊,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006深水埗

鄭(19)

控罪:
有意圖而縱火

詳情:
被控於19年10月6日,在大埔道 56 號後巷,無合理辯解而用火摧毀或破壞大埔道 56 號後巷,而該財產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意圖摧毀或破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破壞,並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

控方將傳召6名證人和1名專家證人,及呈上4段共約20分鐘的CCTV片段;將不會依賴警誡供詞。

案件將於12月14至18日0900時區域法院以本地語進行五天審訊。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杜浩成裁判官
👥陳,梁(16) #提堂 (#1118觀塘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1437 開庭。

控方呈上修訂控罪及修訂案情,辯方不反對

修訂控罪:串謀意圖損害等而施用毒藥

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3條 及第200章第159條(a)及(c)
19年11月18日 於香港意圖以異丙醇、乙醇及乙酸 的混合物中釋放的氣體傷害警務人員

(直播員化學小氣教室:
異丙醇=isopropanol=消毒酒精
乙醇=ethanol=酒精(可飲用)
乙酸=食用醋)

裁判官指需要「適度」加重保釋條件
保釋金: $10000→$30000 (D1)、$20000 (D2)
‼️需先交妥才可離開‼️
不得離港(新增)
交出旅遊證件(新增)
居住於報稱地址
宵禁2100-0800
每星期報到4日

案件押後至 1/9 1430 觀塘法院第一庭
#我唔希望喺呢個問題糾纏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非聲援 #同場案件
#20181107深水埗

周(56)

控罪:
(1)-(2)有意圖而企圖傷人

詳情:
被控於18年11月7日,在港鐵深水埗站大堂12號「食家優惠店」外,使警員19835及女警員15238身體受嚴重傷害,而企圖非法及惡意傷害該兩名警員

案發經過參考 2020.05.29 明報

案件押後至9月15日1430時區域法院再訊,期間保釋並待法援署處理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