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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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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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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00119大埔 #提堂

吳(17)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2) 襲擊警務人員

辯方投訴有警員向被告講:「如果你畀我每邊眼睛照30秒我就放咗你」

辯方希望將案件押後,好讓能收取專家報告及與律政司就答辯方面進行討論

裁判官批准

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9月24日於粉嶺裁判法院再訊。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224觀塘 #提堂

鄺(18)

控罪:
(1)管有爆炸品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5條
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觀塘「時昌迷你倉」一個單位,明知而管有爆炸品硝化纖維(nitrocellulose)
(2)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0個粉餅形煙霧彈,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背景:
2019年12月26日首次提堂,在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前申請保釋、 1月6日及14日在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面前覆核保釋均被拒;還押2個月在2月24日向 #黃國輝裁判官 再次申請保釋終獲批,以現金及人事擔保共200,000元,及在家中安裝閉路電視為條件保釋;5月7日獲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撤銷家中安裝閉路電視的保釋條件。

控方已就硝化纖維(nitrocellulose)及粉餅形煙霧彈索取政府化驗所證書,索取法律意見後認為兩者皆是爆炸品
其餘化學品未有政府化驗所證書,指需要6星期時間,之前還要送到爆炸品處理科研究合成作爆炸物品,需要另外6星期時間
辯方上次要求化驗浸泡硝化纖維(nitrocellulose)的清水,控方指該液體會在下次提堂時有報告

辯方反對押後,因距離上次上庭已經12星期,但控方仍未能完成調查,鄺已詳細解釋每一件物品用途,化驗應該較為容易,加上由首次提堂至今已7次提堂,每次控方都以此為藉口押後,對鄺並不公平

申請報到由每週3次更改為1次獲批

案件押後至10月22日1430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期間繼續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陳慧敏裁判官
🕝14:30
👤盧(22) #提堂#0901鑽石山 刑事損壞、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控罪:
(1)刑事損壞
(2)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上一次上庭:原定今(26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答辯,辯方申請案件押後至7月30日,以便給予被告法律意見,其間被告獲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摘自明報)

 案情:2019年9月1日,在港鐵鑽石山站內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3支閉路電視鏡頭及3部自動售票機,和損壞屬於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的一部自動櫃員機;以及保管一樽塑膠的白色油漆、一支刷、兩把剪刀、一把鎅刀、兩支黑色噴漆、一支白色噴漆及一個打火機。
(摘自明報)

兩項控罪皆不認罪

控方有3名證人、2段共9分鐘閉路電視錄像,無警誡供詞依賴

預審期:1天

爭議點:身份(黑衣人留下背包在現場,背包內有被告身份證)

案件押後至2020年10月30日09:30九龍城法院第七庭進行審訊

期間以原條件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209將軍澳 #提堂

D1趙(16)
D2關(17)
D3吳(16)
D4余(17)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A條
被控於2019年12月9日,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在將軍澳寶康路廣明苑巴士站外,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留下垃圾桶及沙發,對人或車輛造成妨礙、不便或危害

背景:12月9日有人發起大三罷行動。事隔半年,4人在6月3日首次提堂,獲准以500元現金保釋。

4人同意案情
控方🎊撤回控罪🎊

自簽2,000元
守行為12個月
不可再干犯「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罪
每人須交1,000元堂費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119中環 #提堂
👥 劉頴匡(26)
D1李(20)
D2陳(34)
D3楊(19)

控罪:
1)暴動 (D1 D2 D3)
被控於1月19日在中環遮打花園及長江中心參與暴動一帶與不知名人士意圖使一名警員X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2)有意圖而傷人 (D2 D3)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遮打花園一帶與不知名人士意圖使高級督察xxxxx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3)有意圖而傷人 (D2 D3)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遮打花園一帶與不知名人士意圖使一名警員X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4)有意圖而傷人 (D1 D2)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長江中心一帶與不知名人士意圖使高級督察xxxxx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5)有意圖而傷人 (D1 D2)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長江中心一帶與不知名人士意圖使一名警員X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6)有意圖而傷人 (D1 D2)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長江中心一帶與不知名人士意圖使一名女警長Y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她
7)煽惑他人非法集結 (劉頴匡)
8)拒絕服從警員命令 (劉頴匡)
被控於同日涉忽略高級督察34135發出的命令

背景:
劉頴匡發起1月19日中區遮打花園「天下制裁集會」獲警方發出「不反對通知書」,舉行時間由下午2時至晚上10時,警方4時許即要求終止集會,並發生警員被追打事件。三名被告事後由cctv中被認出。

法庭批准控方要求隱藏控罪2-6中受害警員身份,法庭相關文件有部分人身份,媒體報道不得批露。

擔保條件:
批准D1及劉穎匡的報到次數更改為每周一次,其他被告以原有條件擔保

本案押後至2020年9月29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提訊,待控方索取法律意見的最終定案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007觀塘 #提堂

D1: 14歲手足
D2: 15歲手足
D3: 高 (18)
D4: 張 (18)

D1: 非法集結、刑事損壞
D2: 非法集結、刑事損壞、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抗拒警務人員
D4:非法集結、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控罪:
(1) 非法集結
D1至D4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觀塘站A1出口2號升降機外參與非法集結
(2) 刑事損壞
D1及D2被控於同日刑事損壞觀塘站A1出口2號升降機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D2被控於同日在瑞和街及瑞寧街交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3B級雷射筆
(4) 管有攻擊性武器
D3被控於同日在瑞寧街12號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丫叉及鋼珠
(5) 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3另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錘子、斧頭、打火機、噴漆等,意圖摧毀他人任何財產
(6) 抗拒警務人員
(第232章 《警隊條例》第63條)
D3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警員X
(7) 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4被控於同日在瑞和街63號外管有一支噴漆,意圖摧毀他人任何財產

背景:
10月5日政府強行立「禁蒙面法」,全港各區大批市民上街反抗。事隔半年,4人在4月7日首次提堂,獲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准以1,000元現金保釋,並須守宵禁令及禁足觀塘站。

控方準備好答辯,辯方有押後申請
D1已去信律政司希望以其他方式處理,正待回覆。地盤閉路電視錄影片段2隻光碟(證物122)未能播放,需要再向控方索取。
D2代表律師指地盤閉路電視錄影片段2隻光碟(證物122)未能播放,需要再向控方索取。正向控方索取未被使用文件,需時4星期。
D3、D4則表示未有相關問題,曾協助另外2名律師未果。
D3希望與其他被告一同答辯。
D4已去信律政司希望以其他方式處理,正待回覆。

案件押後至2020年8月25日下午2時30分在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答辯

所有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條件如下:
現金$1,000
居於報稱地址
每週一次報到
宵禁令00:00至06:00
禁足觀塘站,乘搭交通工具途經除外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雅忻裁判官 #提堂
👤#0922大水坑

控罪: #普通襲擊

16:21 開庭

辯方請求證人(港鐵公司)將案發地點當日早上6-10時的大水坑站B出口行人隧道閉路電視片段提前披露。

因應辯方申請,港鐵代表表示,收到證人傳票的時間突然,代表律師也是今早才得悉要代表港鐵上庭,故今日未能處理。

辯方解釋申請片段的原因:本案事發現場是港鐵隧道,行人隧道中有港鐵閉路電視。辯方再提出,港鐵公司有內部守則,只會遵照法庭或警方命令交出閉路電視片段。基於這運作規矩,辯方希望法庭發出命令,讓港鐵呈上片段。

辯方提出己方法律基礎:辯方必須在審訊開始之前有充足機會、時間研究片段。如片段在審訊第一天才由證人交出,辯方沒機會提前觀看片段,就必須再押後審訊時間。

裁判官指,法庭所發出的證人傳票內容,是要求證人在出庭作供時呈出片段(並非提前披露),希望辯方再提出允許證人提前給予片段的理由。裁判官又詢問,「披露」是將片段只給辯方,還是一併給裁判方。

辯方希望片段暫時只披露予辯方。辯方又指,法庭有權力確保公平審訊,其中包括讓辯方有充足時間處理案件,因此法庭有權力干預證物處理方式。重申希望法庭可作指示或命令,使港鐵公司可放心交出片段副本。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雅忻裁判官
#0922大水坑 #普通襲擊 #提堂

裁判官同意自己有權力保證審訊過程流暢,並將會作出指示,命港鐵公司將案發當天,早上6至10時大水坑站B出口外行人隧道閉路電視片段副本,交給辯方。

辯方又請求法庭指示港鐵,就證物鏈問題合作。裁判官隨即指示控方,處理閉路電視的職員可能需要成為證人。

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637 退庭。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香淑嫻裁判官
#1111柴灣
#覆核聆訊 [3/3]

📌7月17日 覆核聆訊[1/3]
📌7月28日 覆核聆訊[2/3]


吳(18)

控罪:
管有違禁武器
(6月30日判自簽$1000守行為1年)

裁判官宣佈擱置被告原來守行為判刑,再次問被告是否接受18個月的感化令及遵守所有感化條件(6月30日首次判刑時被告曾拒絕相同的感化令). 若被告不接受感化,法庭將「迫不得已」判被告到更生中心,裁判官叮囑被告要小心考慮。

感化令條件如下
1.依照感化官指示居住及工作
2.每晚10點至早上8點需留在家中
3.需提供尿液樣本作測試
4.依照感化官指示交朋結友
5.參加有助更生的小組計劃及活動
6.接受精神及心理療程

裁判官問被告要唔要時間考慮,辯方律師表示「需要」,裁判官立即打斷辯方律師並指我而家係問緊被告!
退庭考慮後被告拒絕接受感化令。
辯方律師解釋不接受感化令是被告一家人的決定,重申七天還押已為被告帶來深刻教訓,認為懲罰已經足夠。

本案案情為被告在去年11月11日上午0701分身穿便服在柴灣一天橋上被截停搜查時在被告背包搜出一把彈簧刀,被告在被捕時曾解釋該刀為生火之用,但由於被告沒有在庭上作供,因此裁判官沒給予比重。裁判官認為被告明知而管有該刀,亦知道該必可傷人,裁定被告管有違禁武器罪名成立。

6月30日判刑時裁判官考慮被告背景,感化及教導所報告,認為判被告感化令為合適的判刑,惟被告不接受,最終判被告守行為。
裁判官又解釋當時判刑時受辯方律師不準確引述高院申請保釋時的判詞,令法庭錯誤理解判處監禁式判刑是不公平及不合比例,因此只可判處守行為或罰款甚至辯方提出過的無條件釋放。

裁判官表示雖然辯方引述的字眼確實有出現在高院判詞當中,但就散落在不同段落,又指高院只是質疑她為被告拿勞教報告的決定,因此認為早前判定過輕。

‼️裁判官最後改判被告進入更生中心。‼️
裁判官明白由非禁閉式刑罰改判為禁閉式刑罰情況罕見,但原因是今次法院受相當具經驗的大律師所誤導,實屬非不得已的決定。
裁判官强調今天的判刑根據相關案例作出,經審慎考慮,秉行公義。

辯方即時提出以早前高院的保釋條件(被告及擔保人各1萬,每星期報到2次) 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裁判官拒絕。

上訴期間保釋申請按此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香淑嫻裁判官
#0612金鐘 #續審

陳(23)

控罪:襲警

案情:於2019年6月12在添華道近355號燈柱襲擊警長方樂文(同音)。

PW1完成作供

詳情將於所有控方證人作供完畢後逐一補回。

案件押後至8月18日0930沙田裁判法院再訊,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111大埔
#續審[2/5]
第二日審訊~

鄭(20)

控罪:
襲警;另涉一單傳票案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繼續傳召pw1作供
——————————————————
⚫️辯方盤問證人
第一部分(接著前一天 詳情here

當時pw1接載警員y後,隨即回到迴旋處,看見一男一女,於是向警員y指出那兩名男女就是剛才拋擲物件的人,pw1承認自己和警員y表達時用了比較多的粗言穢語,辯方詢問pw1當時是否覺得好生氣,pw1不同意。辯方表示pw1在一開始的作供提及見到有人拋擲3條條狀物,但在行車記錄儀中,只聽到pw1向警員y表示有人拋擲2條條狀物,是否當時根本看不清楚路面狀況,pw1不同意。

警員y先下車後,pw1聽到警員y對被告說「警察,咪郁 」,聲量不大。隨後看見警員y伸出右手截停被告,被告加快速度衝上去警員y的右前方,隨即二人的上半身(肩膀位置)發生拉扯。

pw1隨即下車,繞過車尾再走向被告的位置,需時4-5秒。辯方詢問pw1在這幾秒時間內,其實沒有看見警員y做甚麼,pw1不同意。
pw1 去到被告的左後方,以一般聲量說「警察,咪郁 」,並用其雙手從後抱住被告的肩膀,嘗試拉開被告與警員y的糾纏。辯方詢問pw1是否用手臂箍住被告的頸部,pw1否認。

辯方引述一段pw1所錄的口供:「本人亦緊接y落車,並見vp1與警員y發生糾纏,本人立即上前並協助警員y,將其制服於地下,由我控制vp1於地上,並向vp1表明身分。」(vp1 即被告)辯方表示根據口供,pw1是制服被告於地下時,才第一次表明自己的身分,pw1不同意,並解釋自己沒有在口供提及「第一次表明身份」,辯方質疑若之前有表露過身分,為何口供中沒有提及過,pw1解釋可能自己寫漏了。

辯方再指出pw1說見到被告加快速度衝向警員y,但口供卻沒有提及過這個部分,pw1同意。而對於警員y和被告的糾纏過程,pw1只是用了「發生糾纏 」表示,也沒有紀錄其他細節,當時pw1的記憶猶新,也知道發生了襲警的情況,理應仔細紀錄於口供上,pw1同意。辯方續說,但pw1沒有仔細紀錄以上內容,是否代表其實並無親眼目睹,pw1不同意。辯方再指出,其實警員y下車後從來沒有表露其身分 ,更沒有說過「警察咪郁」,pw1不同意。

pw1和警員y當時都是便裝,辯方質疑當時有足夠時間給二人展示委任證,但pw1卻沒有展示。pw1解釋沒有留意警員y有否展示委任證,但自己當時把委任證放在袋中,而袋在車的後座,所以未有時間拿出來。辯方指出,當時pw1在車上的角度應該望不到警員y的右邊,而警員y比被告高大,被告身體的左部分都被警員y遮擋,所以無法看見,pw1不同意。

關於行車紀錄儀燒錄的片段,辯方詢問pw1是否看見警員y用腳踢了被告一下,但沒有踢中,pw1解釋只見到警員y突然身體失平衡,向後傾斜。辯方詢問是否隨即用力把被告推跌,使被告的肩膀先落地,pw1不同意。pw1表示一開始用雙手控制被告,但被告不斷掙扎和擺動所以雙雙跌落地上,隨即故意用身體的力量壓住被告,以免被告逃脫。辯方質疑如果被告只是擺動身體,為何面朝下?pw1解釋角度問題。辯方指出其實當時pw1用雙手箍住被告的頸部,然後再用身體大力撞向被告,導致被告跌向地下所以他的面朝下,與此同時,pw1再用身體壓住被告,pw1不同意。

辯方指出警員y下車其實從來沒有表露過警察身分,而pw1在制服被告後,才第一次提及自己的身分 ,pw1不同意。關於委任證方面,被告在地下多次要求pw1展示委任證,但pw1拒絕,並說出「委你老母」。辯方指出被告亦曾多次問及pw1是否冒警,卻得不到回應,pw1表示自己有回答「我係警察,陣間警察黎,睇下我係唔係真嘅。」的說話。辯方再指出,pw1其實沒有回答過被告,是軍裝警員出現後,才說「差人黎啦,你就睇下我係唔係警察。」,pw1不同意。辯方續說,在制服被告後,pw1向途人說「報警 ,報警,報警,報警,報警唔該。有無人報警,報警唔該 。佢掉嘢出去。」,所以在這之前,從無提及過自己的身分,pw1表示不同意。辯方再指出,在上述說話之前,其實不論pw1還是警員y都無表露過自己的身分,而警員y在現場所有時刻都無向被告表露過身分,也沒有和被告說出拘捕的說話,pw1不同意。後來軍裝來到,pw1將被告交給軍裝處理,帶上警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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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播放行車記錄儀~

在影片開初,車頭的片段左邊位置見到2個人影,左右分別是被告和警員y。其後,見到警員y踢被告,pw1不同意。
(由於播放途中,影片的音效出現問題,經過研究後應該是格式問題,因此控辯雙方決定用直接燒錄的新光碟呈堂作證物,即p3c。)

在之後的片段,聽到pw1說「報警,報警啦」,也見到pw1 箍住被告的頸部並跌向地下,後來再壓住被告於地下,pw1不同意。片段中只聽到pw1說「報警報警」,但沒有「警察,咪郁」的說話。辯方指出其實當時pw1和警員y都沒有表露過自己的身分,而pw1下車後,是先用肢體捉住被告,而所謂的被告與警員y的拉扯,其實是出於自衛;在沒有表露身分下,pw1直接用身體壓住了被告。而被告其實從來都沒有在上述地點拋擲物件,pw1表示全部不同意。

辯方盤問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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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覆問pw1
第一部分:

關於錄音,Pw1表示當時說的「報警 ,報警,報警,報警,報警唔該。有無人報警,報警唔該 。佢掉嘢出去。」是抬起頭,面向四周說的;而「警察,咪郁」則是面向被告說的。(即控方意思所以錄不到)
關於倒後鏡,pw1補充解釋車上的倒後鏡有放大的功能,所以能夠清楚望到當時的情況。
關於在迴旋處,調頭下車,pw1刻意繞過車尾的位置走向被告身邊,pw1解釋這是他的習慣,擔心從車頭走過去,會導致對面線有危險,因為他打開了車門,位置不足夠,而車尾的位置就剛剛好,相對比較安全。(注:不懂駕駛,如說法有錯,望見諒)

第一證人審訊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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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處理承認事實
控辯雙方同意簽署的文件(聽不清甚麼文件,抱歉),呈上副本文件。

控辯雙方承認以下事實
證物p1(42張相片,38張被告的物件和4張
案發地點)
證物p3 (Pw1私家車的行車記錄儀,攝錄在光碟內)
證物p3a 1-5 (在影片擷取了的5幅截圖)
證物p3c (p3的錄音片段 )
p5(警方從google map下載的馬路圖片)
p2 (警員y受傷位置的圖片)
p4(pw1標記被告、防撞欄掉落的位置)
p8(pw1在草圖標示被告的位置)
臨時證物p7(2條防撞欄)
p9 (警員y的醫生報告)
第一被告沒有任何刑事紀錄

被告同意以上事實。

控方在這階段已經呈交所有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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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傳召第二證人警員y,以下簡稱pw2。

⚪️控方主問
第一部分:
基於保密令,警員y的編號,姓名,階級,駐守單位都寫在紙上,即證物p10。

pw2於2019年11月11日,當值時間由早上7點去到當日行動完結。當日,pw1駕駛私家車接載pw2去巡查。上車後,pw1告訴他,剛剛見到有人堵路。當駕駛至大埔公路迴旋處時,pw2表示就是右前方的人士,即2名身穿黑色長袖長褲的人士,當時pw2並未能分辨二人性別。

之後pw1停車,pw2下車走向較前方的黑色裝束人士,看到是男子,之後說「警察,咪郁」,再伸出右手,作出截停的動作。隨即該名男子(被告)用右手,向他由上而下打過去,並嘗試加速跑走。

pw2表示不肯定當時被告是手握拳頭還是張開手 ,被告揮向其胸腹位置才停下動作,襲擊了自己的左邊頸部,當時即刻感到疼痛。由於太突然,所以閃避不切。pw2隨即用雙手捉住被告的左右手上臂,繼而發生糾纏。大概糾纏4秒後,pw1下車協助制服被告。當時見到pw1,從後雙手抱住被告,糾纏了數秒後,pw1將被告摔向地下,而pw2就去制服另一名女被告(*不詳述女被告事宜)。

當pw1制服被告後,開始有途人圍觀,所以pw2用其私人電話致電999報警。當軍裝警員來到現場後,因為當時被告反應仍然很激動,不斷大叫,同事嘗試用手銬鎖住他,pw2看見男子反抗,最後成功鎖上手銬,並帶上警車。
Pw2表示糾纏時被告還有帶口罩,當pw1制服被告於地下時,才留意到被告的口罩脫落了。
——————————————————
第二部分:

pw2乘坐pw1的私家車,一起回到大埔警署,在報案室內向值日官講解拘捕的情況。其後,再向pw1表示剛才左邊頸部受到被告的襲擊,並展示其傷痕,夜晚730才去廣華醫院急診室看醫生。pw2解釋因為當日好多區,包括大埔都發生好多違法情況,而知道好多警員和不同示威者也有受傷,需要去不同醫院協調,而自己亦要繼續處理拘捕的工序,所以要等安排,因此沒有去即時去鄰近醫院求診。

呈上證物p2 (2張圖片,受傷的位置)
圖片展示pw2的頸部出現紅色的痕跡,pw2表示就是截停被告後,被告襲擊所造成的傷痕。

控方要求pw2辨認被告的身分,
*陳官和控方律師商討,希望能簡化過程,因為控辯雙方包括被告都同意第二階段後的身份認同問題
Pw2辨認身分過程完畢~

控方主問結束~
第二證人未完成審訊,第三日再繼續審訊。

被告按原本條件保釋。
——————————————————
第二日審訊完畢,待續...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裁判官
#20200323上水 #縱火 #提堂

1009 開庭。

新增控罪2、3,辯方不反對。
控罪1:2020年3月23日有意圖縱火,於上水已婚警察宿舍外損毀2私家車。
控罪2:管有腐蝕性物品,即鹽酸。
控罪3: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即1把鋤頭。

案件押後至8月20日1430,於區域法院進行中文審訊。

辯方沒有擔保申請,被告繼續還押。

1011 退庭。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何俊堯裁判官 #審訊
👤陳(33) #1111中環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島中環德輔道中19號環球大廈外,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1支鐵筆及3支銀色金屬棒,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告認罪

案情:
在2019年11月11日22:36時,控方證人一警員24977乘坐巡邏車巡邏期間,見被告與一通輯人士行動鬼祟,意識行動被識破後轉身逃跑,一輪追截後截停被告。警員24977在被告身上搜出以下物品:

證物:
P1 1支鐵筆長60cm
P2 3支銀色棍長50cm
P3 2對灰色手套
P4 黑色頭套
P5 1個白色口罩
P6 3個綠色口罩
P7 1個黑色cap帽
P8 1對勞工手套
P9 1個滑雪面罩
P10 1個灰色背囊裝有P1-9
P11 1部有3張SIM卡的電話
P12 1個錢包有2張收據
P13 1件外套

求情:
被告因本案失去原有工作,現任僱主撰寫求情信,指被告工作認真,表現良好,表示即使罪成亦會繼續僱用被告。被告是家中的重要經濟來源,女朋友預計在8月23日分娩,女友的求情信指被告顧家,對女友同家人負責任,即使因工作關係中港兩邊走,仍抽時間陪同家人

被告無牽涉任何其他案件,亦無刑事定罪記錄,重犯機會低,因當時社會氛圍影響而一時愚蠢地犯案,但本案罪行並非大奸大惡,被告亦因為本案保釋條件所限不能出境,與身在內地的女友見面。另外,被告有家人和女友支持及諒解,又即將與女友結婚組織家庭,社工和被告亦有撰寫求情信,指決心不再干犯任何罪行,因有刑事案底心感沉重。希望法庭考慮被告良好背景及重犯機會低,能判處非監禁式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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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官要求索取社會服務令適合性報告,強調開放所有判刑選擇,包括即時監禁。何官認為被告事後主動尋求社工輔導,亦坦白承認控罪,對事件表現真誠悔意,值得欣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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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押後至8月14日判刑,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06葵涌 #答辯

楊(17)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案情:控罪指楊於2019年11月6日在葵涌好爵中心垃圾站外,管有一樽塑膠瓶內含352毫升無色液體,主要成份為甲苯等有機混合物,兩個空玻璃瓶和一包毛巾;以及於同日同地,管有一個鎚仔、一包索帶和一罐噴漆。(取自獨媒)

辯方申請押後六星期,以索取文件。

案件押後至9月11日 14:30 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答辯,以同樣保釋條件擔保。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225葵芳 #新案件

*, 周, 楊, 陳, 馬, 周 (非法集結)

案情: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葵芳新都會廣場480-483號鋪元氣壽司外參與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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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被告均獲准保釋
保釋條件如下:

D1-D2:
1. 保釋金: 現金 $2000
2. 不准離境
3. 宵禁令: 2000-0630
4. 警署報到: 一星期一次

D3-D6:
1. 保釋金: 現金 $2000
2. 不准離境
3. 警署報到: 一星期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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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申請押後,以索取文件及進一步法律指示和意見。

法庭發出命令,禁止以任何形式披露D1 的身份。

案件押後至9月21日09:30am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提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念慈裁判官[13/23]

👥蕭,鄧,陳,韓,廖,陳,伍,方,蘇(15-34) #續審#0803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一枝鐳射筆D1)

第十二日審訊

第十三日審訊

涉及第十被告拘捕的控方證人
PW17機場特警速龍已經是連續第三天作供,庭上與書面口供諸多不符

PW18 cid 女警
PW19 tango 速龍女警
就檢取證物,拍照,被告送醫
作供完畢
PW20雷射筆專家證人作供完畢

押後到8月17日9:30 繼續
所有被告擔保以原條件繼續
控方案情將用多一天完結,解決相片爭議,重召某證人盤問等
陳詞儘量書面方式,減少法庭面對面時間。

陳詞方面辯方律師希望控方先給出陳詞,以便辯方準備。

第十三日審訊詳細內容(上)]
第十四日審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4:30
👤鄭(19) #答辯 (#1027尖沙咀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該案在沒有預告之下於今日上晝巳處理完畢

案件押後至8月14日,待索取被告的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後判刑
其間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3沙田 #判刑

1432 開庭。

已索取被告社會服務令報告。

辯方求情,希望法庭考慮被告是家中經濟支柱,亦是愛惜家庭的丈夫;其犯案無預謀、案情不嚴重,事後也表示悔意。望法庭罰以60-80小時社會服務令。

法庭裁定被告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罪名成立,考慮到被告表達悔意、無定罪記錄,索取了社會服務令報告。報告正面,顯示被告有良好背景,辛勤工作,故法庭在考慮所有情況後,接納辯方所提議以社會服務令判罰,但會提高時數。

📌被告被判100小時社會服務令(即未來12個月至少每星期8小時義務工作)。

1439 退庭。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20200205將軍澳
🕝14:30
👤韓(19) #新案件 ( #20200205將軍澳 抗拒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

修訂控罪:1.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2.抗拒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案情:
控罪一:2020年2月5日在將軍澳唐明街與唐俊街交界陳列橙色膠帶,阻礙唐明街三條行車線。
控罪二:2020年2月5日在將軍澳富康花園一座地下抗拒警員17569及警長3617。

辯方申請押後八星期處理文件及法律意見

保釋條件:
$1000現金(原有)
不得離港
每星期到警署報到一次
宵禁0000-0600
在報稱地址居住

案件押後至2020年9月21日14:30觀塘法院一庭提訊,下次要選擇認罪或不認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