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鄧(30) #提堂(#1006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罪: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 法用途使用
指他於2019年10月6日,在旺角警署內管有一支伸縮棍及兩包膠索帶,意圖將其作仼何非法用途使用。
🚧該案押後至6月18日1430再訊
其間獲准以原有條件擔保
👥陳,李(17-19) #提堂(#1006石硤尾 管有攻擊性武器:雷射筆、索帶)
(1)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 非法用途使用
(2)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 非法用途使用
控罪指2人於去年10月6日在九龍大埔道56號後巷管有可發出激光射線的儀器,李則多管有一包膠索帶,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該案押後至7月13日1430再訊
其間獲准以原有條件擔保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鄧(30) #提堂(#1006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罪: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 法用途使用
指他於2019年10月6日,在旺角警署內管有一支伸縮棍及兩包膠索帶,意圖將其作仼何非法用途使用。
🚧該案押後至6月18日1430再訊
其間獲准以原有條件擔保
👥陳,李(17-19) #提堂(#1006石硤尾 管有攻擊性武器:雷射筆、索帶)
(1)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 非法用途使用
(2)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 非法用途使用
控罪指2人於去年10月6日在九龍大埔道56號後巷管有可發出激光射線的儀器,李則多管有一包膠索帶,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該案押後至7月13日1430再訊
其間獲准以原有條件擔保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李,李,李(17-20) #提堂(#1006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抗拒警務人員)
新增控罪4: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d2)管有無線電,編號159086171
新增控罪4,辯方要求毋須答辯,押後 23/7。辯方指未有收妥文件,亦會考慮向律政司商討以其他方式。
d1 申請宵禁令由2100-0700改為 2300-0700 獲批⭕️
辯方指工作時間不彈性,現時工作時數不足。
d2 更改報到警署 獲批⭕️
d3 申請宵禁令由2100-0700 改為 2300-0700 獲批⭕️
禁足令豁免:轉乘交通工具、來往律師樓
案件押後至 23/7 0930 西九龍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李,李,李(17-20) #提堂(#1006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抗拒警務人員)
新增控罪4: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d2)管有無線電,編號159086171
新增控罪4,辯方要求毋須答辯,押後 23/7。辯方指未有收妥文件,亦會考慮向律政司商討以其他方式。
d1 申請宵禁令由2100-0700改為 2300-0700 獲批⭕️
辯方指工作時間不彈性,現時工作時數不足。
d2 更改報到警署 獲批⭕️
d3 申請宵禁令由2100-0700 改為 2300-0700 獲批⭕️
禁足令豁免:轉乘交通工具、來往律師樓
案件押後至 23/7 0930 西九龍法院第三庭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006旺角
🛑已還押逾5個月
A1:羅(56)🛑
A2:黃(22)🛑
A3:埃及籍手足(35)🛑
控罪:
(1) A1-3有意圖而傷人罪
(2) A1有意圖而傷人罪
詳情:
(1) A1-3被控於19年10月5日在彌敦道亞皆老街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意圖使男子X身體受嚴重傷害
(2) A1被控於同年10月6日凌晨在同地使男子Y身體受嚴重傷害
案件押後至8月11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眾被告沒有保釋申請,期間繼續還押。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006旺角
🛑已還押逾5個月
A1:羅(56)🛑
A2:黃(22)🛑
A3:埃及籍手足(35)🛑
控罪:
(1) A1-3有意圖而傷人罪
(2) A1有意圖而傷人罪
詳情:
(1) A1-3被控於19年10月5日在彌敦道亞皆老街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意圖使男子X身體受嚴重傷害
(2) A1被控於同年10月6日凌晨在同地使男子Y身體受嚴重傷害
案件押後至8月11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眾被告沒有保釋申請,期間繼續還押。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006旺角
鄭(19)
控罪:
有意圖而縱火
詳情:
被控於19 年 10 月 6 日,在大埔道 56 號後巷,無合理辯解而用火摧毀或破壞大埔道 56 號後巷,而該財產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意圖摧毀或破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破壞,並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
案件押後至8月4日區域法院再訊,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006旺角
鄭(19)
控罪:
有意圖而縱火
詳情:
被控於19 年 10 月 6 日,在大埔道 56 號後巷,無合理辯解而用火摧毀或破壞大埔道 56 號後巷,而該財產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意圖摧毀或破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破壞,並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
案件押後至8月4日區域法院再訊,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