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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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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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李,李,李(17-20) #提堂#1006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抗拒警務人員)
新增控罪4: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d2)管有無線電,編號159086171

新增控罪4,辯方要求毋須答辯,押後 23/7。辯方指未有收妥文件,亦會考慮向律政司商討以其他方式。

d1 申請宵禁令由2100-0700改為 2300-0700 獲批⭕️
辯方指工作時間不彈性,現時工作時數不足。
d2 更改報到警署 獲批⭕️
d3 申請宵禁令由2100-0700 改為 2300-0700 獲批⭕️

禁足令豁免:轉乘交通工具、來往律師樓

案件押後至 23/7 0930 西九龍法院第三庭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113將軍澳

孫(17)

控: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11月13將軍澳寶順路翠嶺交界管有一支噴漆,意圖損壞他人財產。

🚧押後至2020年7月6日下午觀塘一庭再提訊

保釋照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1225尖沙嘴 #提堂

王(48)

控罪:襲警

案情: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尖沙咀海港城3樓T0317舖外,襲擊警員X

背景:2019年12月26日首次提堂時指在沒有律師陪同下落口供,口供稱是人與人之間相撞,不小心以左手撞到警員右手,並非故意襲警。

‼️答辯意向————不認罪

被告申請減少報到次數至一星期一次獲批

案件押後至7月16日九龍城裁判法院答辯,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204油麻地 / #20200205油麻地 #提堂

D1 陳(23)🛑已還押逾3個月
D2 陳(26)🛑已還押逾3個月
D3 林(19)
D4 劉(16)
D5 莫(16)

控罪:1. 縱火(D1-D5)
2.管有攻擊性武器(D1-D5)

案情:被控於2月4日在油麻地彌敦道及甘肅街交界,無合理辯解而燒毀該處馬路;並於2月5日在油麻地某酒店內,管有10瓶盛載易燃液體的玻璃樽、3罐液化石油氣、2把鐵鎚、4罐噴漆油、2罐電油、1瓶腐蝕液體、1把士巴拿和1把剪鉗。

‼️控方表示眾被告的手機化驗完成,D2的手機中找到部分相片,其中攝有被綁著的石油氣罐,相信其可用作非法用途。

控方申請押後以完成化驗、法證等工作以及向律政司索取法律意見

辯方質疑控方有意拖延案件,指控方於上次上庭時表示化驗工作、法律意見可於今次上庭前完成,卻於今日食言並申請押後案件。表示對7月27日能否完成答辯感到不樂觀。又指出眾被告最後若然被定罪,其刑罰或被案件押後期間的案例影響。

‼️D1、D2保釋申請被拒,需繼續還押;並放棄8日保釋覆核權利‼️

D4 D5 更改保釋條件獲批

案件押後至7月27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再訊,期間眾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沈小民法官 #審訊 [2/3]
👤林(19) #1001黃大仙
PART 1
PART 2
PART 3

傳召辯方證人,被告的中學同學作供
1) 案發當日16:30左右,在telegram被捕人士關注組看到涉案的片段,通過辨析片中人的身形及髮型,認出片中人就是被告
2) 於2013年認識被告,案發前2星期曾與被告見面
3) 沒有對影片進行剪輯或修改,但自己不是片主,不能確定影片之前有無被修改
4) 當日下載相關影片到手提電話,至今年5月26日將片段燒錄至光碟交予被告的代表律師

辯方證人作供完畢
----------------------
控方反對影片呈堂,質疑其表面真確性,因為辯方證人不是片主,在下載片段前,內容有可能已被删改,但無具體指出邊部份被删改……純粹話警員作供與影片不符

法官質問控方律師:
你提出反對,咁你都要俾個理由我點解你反對先得㗎,同警員證供有矛盾呢個只係比重問題(邊個證供較可信),唔係反對呈堂理由……你仲有無實質反對理由?乜野會影響表面真確性?

控答:作供警員無確認片中嘅消防車有出現……

法官:你唔好咁同我講野喇,照你講法我一定要信咗警察先?即使同警察口供有衝突都唔代表唔可以呈堂㗎喎

後來控方律師再重覆講,影片開頭的消防車可能係key上去,因為警員作供時無確認有消防車……

辯方:現階段裁定PW1,2是否可信係好危險,片中警車編號與證人口供吻合,已經可以證明片段表面真確,而且PW2係片中認得自己。再者,辯方證人當日16:30,即被告被捕後半小時已經下載片段,造假幾乎無可能

法官對控方講:你話有做手腳,咁你有無證據證明先?法庭唔想係現階段處理證人可信性

控答:手頭上無資料,反對理由因為辯方無法證明片段表面真確

法官:咁洗唔洗開個voir dire俾你?一係你書面陳詞講你反對理由。如果你提出反對呈堂,咁你俾個理由我喇,又講唔到邊到造假,依家唔係起身提出反對就完㗎,我仲有野要做㗎……
-----------------
休庭至15:00,下午開庭時控方撤回反對,同意影片呈堂

下一節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鍾明新裁判官
#審訊

譚b

辯方案情:被告人於車內要求穿衣,PW1: 「頭先叫你著又唔著,依家唔俾你著」,PW1勒住被告雙手係咁chok,然後問:「頭先出面係咪好好玩」,PW1其後鬆開手,被告從左邊褲袋偷偷拿取手機,PW1見狀大叫:「佢攞電話喇」並想搶被告電話,被告狐低身想保護電話,PW1用力拉被告人,並將被告人拉到自己大脾上躺臥,手㬹不斷襲擊被告人。PW1對被告不斷講「你做咩襲警」到被告人鬆開電話方止

被告被帶到北角警署臨時羈押所,跪下並雙手合十唸經,有警員嘲諷「跪下度就啱喇,依家成面血夠哂靚仔」,坐低後,PW1向被告淋水洗面,並以紙巾為被告擦去血跡,被告要求取回染血紙巾被拒,PW1勒令被告除下外褲及內褲,指示被告穿黑衣影相,PW2曾買魚柳包及雞翅,並稱「雞翅唔岩你,都係我食啦」,PW1向被告閒話家常,指自己父親是紅,弟弟是黃,弟弟經常外出工作不負責任,後期向被告表示「你又唔係攻擊我地,又無搞破壞」被告表示「我唔係搞事既人就唔好告我」,PW1其後表示「你一陣驗完傷咪告我」,被告隨後稱「點都好,我原諒你,下次唔好咁重手」,最後握手言和

PW1 聲稱受襲的警員:
堅稱被告人的傷勢是爭扎時造成,但不知道是如何造成,估計自己的左手手指及被告傷勢是糾纏時造成,指被告人有凶暴性及情緒,不敢上前慰問

PW2 拍攝警員:
指稱自己在車內整理拍攝錄像時,突然聽到後方傳來PW1「啊」一聲,發現PW1與被告糾纏,嘗試幫手制服,將被告人身體壓向PW1大脾,並為其鎖上手扣,最後與58602一同合力才能將被告制服,對被告人在北角警署內的情況大部分都不知道

PW3 調查警員:
PW3呈交的案情為—PW1為被告人配戴安全帶時受襲,PW3指自己沒有印象有親身聽取PW1講述案情,不知道案情被修訂才呈交法庭

作供完畢

6月1日 0930 續審 將傳召PW4 醫生證人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0727元朗
#審訊 #續審

Part 1

劉 (23)
控罪:阻差辦公
案情:被指阻礙PC15871陳沛然執行職務 (推進防線)

傳召PW4。
控方詢問事發前和事發的情況。
PW4:約7pm到達安樂路東堤街交界設立防線準備驅散道路上示威人士。他在隊伍中無特定位置,而是在隊伍四周行走觀察環境。PW2發出(警員片段內) 第一次警告後小隊向前推進,前方有記者和數名黑衫人士,其中一位為被告。被告緩慢後退,PW2用大聲公叫他行開,被告沒有離開。因小隊推進速度比被告後退速度快,被告距離漸近。被告到了PW3前方,他高舉雙手,小隊繼續前行,於是被告陷入防線內。PW4對於被告接觸前線的情況不太有印象,但指他的確有影響隊伍推進及造成阻礙和混亂。被告進入防線後手舞足蹈並呼叫,致PW4把他壓低和按在地上作拘捕。PW4指主要是他一個人制服被告。
辯方盤問PW4。
盤問大綱
1:事發至今已多月,PW4在7月就此案件落口供,口供的準確度會比現在的作供高。事發當時的情況應有寫在記事冊,口供如和記事冊有出入應以記事冊為準。PW4指原則上同意,口供和記事冊沒記錄的細節可在今天的作供補充。
2:被告裝備,PW4同意事項:
-被告裝備較少,手上沒武器或防具,只有證件,他被拘捕時手上仍然持有。
辯方把被告的社工證給PW4看 ,詢問PW4當時是否看到這張證件。PW4看了P12片段,同意片段中的證件和實物相似。
3:再播放P12 (警員錄影片段)
辯方用片段向PW4指出小隊在進行了一次驅散後,示威者後退,被告才出現在防線前。PW4亦不知道被告在過程中是否一直在原地,也不知道他什麼時候出現及停留了多久。
4:在場所有警員均沒有向被告提出問題 (他的目的和身份),PW4沒留意被告在防線說話。
5:詢問PW4在隊伍的位置。PW4在事發時和PW3有一段距離,視野被其他小隊成員阻礙,所以不知道以下情況:
-被告有否接觸PW3的長盾
-是否有警員從側面疑似推撞被告,致被告倒向PW3
6:詢問被告進入防線後的情況。被告陷入防線一刻,PW4並不是最接近他,PW4前進作出制服。PW4同意:
-當時有急切需要制服被告
-其他警員亦會有這想法
PW4不同意:
-被告進入防線後被多名警員推撞
PW4不肯定:
-被告被制服後是否想舉高雙手
-被告陷入防線後是否有其他警員接觸他
播放B2,PW4同意是事發時的片段。
辯方最後向PW4總結案情。括號內為PW4答覆。
-被告曾向防線高舉雙手,口中唸唸有詞 (不肯定)
-被告在防線前的動機不明 (不肯定,但判斷他是刻意阻礙推進)
-被告一直後退,沒有停下 (不肯定)
-被告被側面持圓盾的警員推進防線 (不肯定)
-被告沒有主動推警方防線 (不肯定)
-被告陷入防線後想高舉雙手 (不肯定)
-被告一直手持社工證 (作拘捕後才發現)
-不止一名警員想制服被告 (不確定其他警員是否有此意圖)
PW4作供完畢。
休庭待辯方結案陳詞。

辯方陳詞撮要:
-警員誤會被告在防線前的意圖
-多個片段顯示被告是被其他警員推進防線而不是主動推撞
-PW2 PW4 身處位置皆看不到被告陷入防線一刻的情況,他們的供詞亦同意此事實
-PW3被身上的裝備阻擋視野以致看不見被告是被身邊警員推進他的長盾,PW3供詞亦承認他看不到此接觸
-PW4稱被告進入防線後製造混亂,PW2 PW3先前供詞已承認沒留意被告在防線內的行為,因已交給PW4處理。
-B2片段顯示被告進入防線後被多名警員推撞,混亂情況並非由被告主動造成
-所以,被告可構成控罪要素的行為只有「PW2叫他散開但他沒有離開」
-片段中由被告出現在馬路中心到被捕只有一分三十秒,這時間是否已超出阻礙的門檻?
-被告行為和裝備顯示他不是和身後的示威人士為一夥,亦沒衝擊意圖,證人供詞亦同意他行為較和平
-被告主動表露身份,無意犯罪,他想和警方溝通,而警方沒給予機會
-控方提供終院案例,辯方指出判詞內提及某些情況並不構成阻差辦公,其中3.「說服警方有關他的錯誤」及5.「緊急事態」適用於本案
-P12片段顯示警方在第一輪推進後致多人跌倒,兩名示威者倒地被小隊包圍。因此被告想提醒警方減慢推進速度以免前方人群受傷或導致人踩人。辯方認為此舉符合上述的3.和5.,因此被告行為不構成阻差辦公。

押後至6月17日1430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判決。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沈小民法官 #審訊 [2/3]
👤林(19) #1001黃大仙
PART 1
PART 2
PART 3
PART 4

辯方提交餘下證據,當中包括2份被告的醫學報告,撮要如下:

1) 於2019年10月1日19:05,在伊利沙伯醫院鄧醫生撰寫的報告。當時被告完全清醒,腦腔無出血,無骨折,頸部觸痛,右頭頂有3cm裂傷,右前臂15cm擦傷,雙腳膝頭擦傷……

2) 腦神經科報告:被告報稱被硬物打後腦,兩邊膊頭腫痛,視力受影響。醫生診斷GCS 15分,頭頂裂傷增至4cm,視覺神經正常,縫針處理後於10月2日出院
---------------
辯方提交6位品格證人的書面陳述,他們大部份是認識被告多年的老師。指出被告有禮貌、心地善良、尊敬師長、受同學愛戴

6月1日10:00繼續
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至審訊完結

下一節,控方陳詞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1201尖沙嘴 #提堂 #新案件

D1林(22)
D2 黃(23)

控罪: 1.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毀財產(D1)
2.適合用作非法用途的工具(D2)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毀財產(D2)

案情:於2019年12月1日在尖沙嘴梳士巴利道管有1罐噴漆,意圖損壞或摧毀他人財產。(控罪1)
於2019年12月1日在尖沙嘴梳士巴利道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1包索帶。(控罪2)

於2019年12月1日在尖沙嘴梳士巴利道管有1個打火機和兩罐白電油,意圖損壞或摧毀他人的財產。(控罪3)

D1、D2申請保釋獲批
條件如下:
現金1000
交出旅遊證件及不得離港
在報稱地址居住
宵禁令0000-0600
一星期報到一次

案件押後至7月27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再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528旺角 #提堂 #新案件


D1 麥
D2李

控罪: 1.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D1)
2.非法集結(D2)
3.襲警(D2)(即警員X)
案情:於2020年5月28日在亞皆老街與彌敦道交界地上放置1個金屬罐、1塊磚頭和2個垃圾袋,這些物品或東西對在公眾地方的人或車輛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控罪1)

於2020年5月28日在亞皆老街與彌敦道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控罪2)

於2020年5月28日在亞皆老街與彌敦道交界襲擊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X。(控罪3)

D1、D2保釋申請獲批
條件如下:

現金2000元(D1) 現金10000元(D2)
在獲釋前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在報稱地址上居住
一星期報到一次
宵禁 0100-0700(D1) 2200-0600(D2)
須遵守禁足令


‼️D2表示會就第三控罪的匿名令作出反對

‼️D2作出兩項投訴:
1.警員在扣留被告時指示被告趕快認罪,指這樣可以「快啲離開警署」。
2.口供上的問答並無真正發生。被告在「抄寫」口供紙時,警員讀出一個捏造的對話,並讓被告默寫出來(即被告與警員並無發生該對話)。


控方申請押後案件以進行鑑定、擷取閉路電視片段及其他調查工作

案件押後至7月24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再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香淑嫻裁判官 #企圖襲警
#1112中環
👤澳洲籍手足(32) #判刑

辯方律師開始時指出被告母親病情嚴重,曾於瑪麗醫院留院。有兩份醫生證明其病情不輕。

及後,辯方律師向法官解釋根據戒毒所報告及被告驗尿報告,證明被告已經有三年沒有接觸藥物,證明案情並非受藥物影響。

辯方求情是指,被告與其母親關係良好,被告亦希望可盡早照顧病母,因此向法庭求情。此外,事件已經對被告及其家人影響超過半年,當中令他們感到焦慮。因此可見案件己給予被告教訓。

除外,辯方亦指根據《警隊條例》下,最高刑罰為監禁六個月,但案情中,被告並非干犯最嚴重的罪行,故懇請法官判刑時不要以最高刑罰為量刑起點。

法官休庭5分鐘考慮。

法官宣布判詞前,先引述條例內容。
判詞:
1. 針對被告背景以及過往犯罪記錄,認為與今次案情關係輕微。
2.針對今次案情是否屬於嚴重:法官同意今次案情嚴重,被告從高處投擲轉頭,同時橋下有大量警員。故今次案件屬於潛在傷害很大。
3. 其他刑罰不適用於本案。
4. 法官以4.5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考慮被告認罪,扣減三份一刑期
❗️❗️判處被告三個月即時監禁❗️❗️

(被告父母今天都有聽取裁決,被告被帶走時依依不捨(喊住)回看觀眾席及家人🥺

(admin 按:感激臨時直播員幫手記錄🙇‍♂️)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528銅鑼灣 #提堂
#新案件

👤梁(28)

控罪:
(1) 管有攻擊性武器
(2)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案情:
被控於2020年5月28日,於銅鑼灣利園山道鳳鳴大廈,在身上搜出懷疑易燃物品、「膠喉釘」、噴漆、鉗、防毒面具、濾芯及打火機。其後,在其酒店房間檢獲玻璃樽裝酒類飲品及防毒面罩。以涉嫌藏有攻擊性武器、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被捕。


裁判官准予被告人保釋
⁃ 擔保金 $10000
⁃ 母親人事擔保$10000
⁃ 須居於報稱地址
⁃ 更改住址須24小時前通知警方
⁃ 即時交出旅遊證件
⁃ 不得離港
⁃ 每週到警署報到3次
⁃ 宵禁 00:00 - 08:00

案件押後至2020年 7月20日 2:30 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以進一步調查及索取法律意見。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網上言論

許(28)

控罪:
(1)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2)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詳情:
(1) 於2019年11月27日於Telegram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即教導他人如何塞住水炮車,以讓車內人員焗死。
(2)於2019年11月11日Telegram 煽惑他人刑事毀壞交通燈。

控方反對被告保釋。
辯方申請保釋被拒。

案件押後至本年八月三十日下午二時三十分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再訊。

辯方申請八日保釋覆核申請。案件將於本年六月五日上午九時三十分進行申請。
#粉嶺裁判法院第七庭 #少年法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528上水

D1 13歲手足
D2 13歲手足

控罪:公眾地方擾亂秩序
被控於2020年5月28日凌晨在上水馬會道與新運路一帶留下膠欄、一架單車、雪糕筒、磚頭等雜物,範圍1.2公里

D1
另涉非法集結刑毀2案警方保釋中
擔保被拒
還押屯門青少年院舍
放棄8日覆核

D2
批准保釋
10000現金母人事保
8pm 至7am宵禁

押後至8月3日下午1430粉嶺裁判法院再訊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20200528大圍

曾(20)

控罪:
1. 刑事損壞
2. 普通襲擊

詳情:
(1) 於2020年5月28日於沙田大圍火車站A出口破壞一個易拉架。
(2)於同日同地普通襲擊一郭姓男子

控方不反對被告保釋
裁判官批准被告保釋,條件如下:
現金一萬
每星期報到一次

案件押後至本年七月十三日下午二時三十分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8/10]
#0728上環 #暴動

0950 開庭
PW5 高級督察宣誓繼續作供,回答辯方盤問,PW5當日有安排傳令員,但冇作文紙記錄,冇安排錄影拍攝,唔肯定其他小隊有冇錄影。

繼續描述當日過程,PW5帶領小隊入奇靈里,經過東慈商業大廈後巷右轉入西源里,見到有三名人士在場,但冇特別理會,因為知道隨後隊員會跟進,繼續追截其他示威者,去到西源里盡頭,見到示威入了一座大廈,到達大廈樓梯口,指示隊員唔好追上樓,回頭已經見到該三名人士已經被捕,辯方追問如何決定拘捕,證人表示相信隊員作出正確決定,因為事發在罪行現場附近,警員作出調查後決定拘捕,行動前PW5無作特定拘捕指示,相信隊員會自動執行任務。

辯方播出片段,拍攝到在西源里內有兩名女子手持頭盔行過,問證人會如何處理,證人話當日冇見過該兩名女子,如果見到都會作出調查,當日證人的小隊只在附近拘捕了三名人仕,並沒有拘捕其他人,PW5作證完畢。

10:28,PW6 警員宣誓作供,當日為特別戰術小隊隊員;回答主控提問,當日18:55證人在警隊中中排推進,期間遇到示威者抵抗,被硬物擲中頭盔,但無受傷。

推進過程中清除路障,及後見到約有50人逃入奇靈里,距離大概20米,追入去,到地鐵站B3出口,見到大概30人轉入東慈中心後巷,向法官表示相信係同一班人,隨後再追前,去到西源里轉右,在18號前見到一名男子,舉高雙手,企圖阻檔警察追截兩名正在爬鐵絲網逃走的女子,PW6表明警察身份,拘捕該明男子,搜查隨身物品;按主控要求,指出該名男子是被告人D1。

主控逞上一批證物,為D1的衣服鞋物、背囊、頭盔、豬咀和對講機等;主控播放四條閉路電視片段和截圖,主要係靠外貌和服式,叫PW6從片段中辨認:一、一位與D1有相同衣著的人,二、該人身邊的人,三、與上述兩名人仕一齊離開的第三者,四、該批人士的移動路線。

主控逞上相冊給PW6,用作辨認拘捕D1的現場環境;主控在上午完成查問,休庭。

14:47 開庭,辯方發問
證人PW6為這件案件共做了兩次口供,而在28/7當日共收到三次訓示,要去西環警署附近進行人群管理、驅散和掃蕩行動,行動完畢後小隊有作回報;PW6指出事後當日的紀錄員有再向小隊成員口述資料,主要是當日小隊的大概行動、時間和地點,PW6是用紙張記下,而PW6拘捕D1的紀錄,是記在另一張紙上,辯方質疑證人為何不用警察記事簿記下過程,而要用另外紙張,而該兩張紙現已被銷毁,PW6解釋是撰寫為了完整的記錄。

辯方指出PW6當日是身穿藍色制服,身上冇編號頭,盔後有紅燈,證人冇反對。

辯方要求證人在地圖上標示出幾個位置:一、證人見到有50名示威者時證人身處的位置,二、該50名示威者的位置,三、證人見到有30名示威者在奇靈里內時證人身處的位置,四、該30名示威者的位置,五、證人第一眼見到D1時身處的位置,六、D1當時的位置。

證人指出第一眼見到被告D1時,距離大概三米,兩人之間約有四至五名隊員,但唔記得是誰人,無留意隊員有冇與D1有任何對話或交流。

辯方向證人指出當時只見到被告舉起雙手,不能排除是有其他警員叫被告舉起雙手,證人拘捕被告時被告冇反抗、冇逃走、算係合作,證人同意。

辯方播出影片,指出證人在第二份口供內冇描述被告有手持雨傘,但在庭上作供時則依照主控指示描繪出被告手持雨傘,證人答寫漏咗。

辯方重播主控在上午播出的錄影片段,申證在片段中與被告有相同衣着的人和身邊人,是在片段中慢慢步行,並沒有慌忙逃跑。

1639 休庭,明天6月2日上午09:45續審。

有勞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林子勤裁判官
#提訊日
#1113上水

D1:劉17
D2:陳16

控罪:
1.謀殺
2.意圖傷人
3.暴動

被控於去年11月13日在上水龍運街2號北區大會堂外連同身份不詳人士謀殺70歲男子羅長清、意圖使61歲男子X身體受傷及參與暴動。

押後至8月3日準備文件
沒擔保申請
繼續還押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何俊堯裁判官
#0316立法會
#審訊

#香港眾志
成員何秀儀
成員吳嘉兒
副主席鄭家朗

控罪:
(1)何:普通襲擊
(2)吳: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逗留時未有遵守秩序
(3)鄭: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逗留時未有遵守秩序
(4)何: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逗留時未有遵守秩序

詳情:
(2)-(4):立法會在3月16日舉行《國歌條例草案》公聽會期間,香港眾志成員鄭家朗、吳嘉兒及何秀儀企圖衝向官員,其後被逐出會議廳,一名保安員被撞倒受傷。三人被律政司以《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起訴。
(1):被控於同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2樓1號會議室襲擊許耀德。


0946 開庭
三名被告表不認罪

0959 傳召控方證人(立法會保安)

小休至1230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啟亮裁判官
#1013屯門 #審訊

王(25)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於楊青路及楊小坑附近,無合理權限或合法辯解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伸縮警棍。

案情:
//《禁蒙面法》激發新一輪抗爭活動,市民發起周日(13日)「18區開花」活動,當日多處爆發警民衝突,其中一名在屯門青雲站附近被捕的年輕男子疑藏有伸縮警棍//
(摘自《香港01》2019.10.15)

控方立場
是否本質上是攻擊性武器(辯方有爭議)

有2位控方證人

辯方立場
被告從來沒有管有案中所指的伸縮棍,是警員從不明地方檢回來,並聲稱屬於被告

未能確認專家證人身份,要求控方提供證明澄清,若法庭接納該名專家證人身份,辯方將不反對其口供提堂。

可能有1名辯方證人(除被告以外)

現休庭5-10分鐘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沈小民法官 #審訊 [3/3]
👤林(19) #1001黃大仙
PART 1
PART 2
PART 3
PART 4
PART 5

進一步承認事實:
1) 於2019年10月1日15:42-16:16時,在東頭村道共發射32枚催淚彈
2) 醫療報告
3) 當時被告身穿的衣物

控方陳詞指,被告是防線上8至10人中的其中一人,而辯方指被告無掟磚,警員拉錯人,認為本案爭議點在於當時東頭村頭是否發生暴動,被告有無暴力行為。(引述證人供詞……)根據兩名作供警員所述,當時光線充足,視線沒有阻隔,他們在防線前與被告相距約40米,作出的觀察可靠,配戴的防毒面具也不會影響觀察的質素。

兩位控方證人都確認了被告當時的衣著,特徵(無戴頭盔),髮型。在醫院撿取的證物亦進一步確認證人對被告的描述。當時東頭邨道有暴力示威活動,不顧警員的驅散,向警察防線掟磚和燃燒彈,顯示他們不是個別使用暴力,而是有共同目的地破壞社會安寧。

被告被捕時身處馬路中心,而且衣著與其他集結人士相似,難以令人相信被告是旁觀者或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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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部份辯方陳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