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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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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黃國輝裁判官

👤何(49) #審訊#0805深水埗 阻差辦公:清潔工;警員行向1位示威者時,被告張開雙臂大叫:「快啲走啦!」)


控罪:

阻礙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侵害人身罪條例》


被控於8月5日在深水埗欽州街與長沙灣道交界阻礙警長馮耀彤執行公務。

被告不認罪

盤問證人警長馮耀彤
播警方拍攝現場片

休庭下午二點半繼續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0901大圍 #答辯

D1 盧
D2 利

控罪1-2(各指向2名被告):襲擊警務人員

案情:
//控罪指二人於去年 9 月 1 日在港鐵大圍站,分別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A 及 B。據悉,案發於當晚約 9 時,盧被捕後,利被指上前襲警。//
(摘自《立場新聞》2020.2.29)

答辯意向:

D1 不認罪
D2 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7名警務人員為控方證人

D1 申請報到時間更改
D2 申請報到時間更改

裁判官批准

其他保釋條件不變,繼續保釋外出候審

預計3日審訊,訂於2020年9月7-9日0930沙田裁判法院第五庭審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黃國輝裁判官

👤何(49) #審訊#0805深水埗 阻差辦公:清潔工;警員行向1位示威者時,被告張開雙臂大叫:「快啲走啦!」)


控罪:

阻礙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侵害人身罪條例》


被控於8月5日在深水埗欽州街與長沙灣道交界阻礙警長馮耀彤執行公務。

被告不認罪
控辯雙方對於承認事實無爭議

證據:
P1 警員7860於當晚10:55起在欽州街長沙灣道交界用警方攝像機拍攝的片段,燒3張光碟,截圖10張
P2 警員10885於當晚10:45起在現場用警方攝像機拍攝的片段,燒4張光碟,截圖19張
P3 偵查女警12955於當晚10:55起在現場用警方攝像機拍攝的片段,燒4張光碟,截圖2張
P4 當晚在警署內的警戒口供,被告認可內容真確性及出於自願
P5被告當時的上衣
P6被告當時的褲(聽到是短褲)
P7警署外三張拍到被告容貌的照片
P8附近一帶街道建築草圖(黑白)
P9 被告供稱住址

辯方建議證人除口罩讓法官觀察談吐態度,官同時提出指認被告程序時如果全場只有被告除罩,形同虛設。雙方同意用相片指認,辯方指是否被告本人沒有爭議,爭議在於是否合法拘捕。


證人警長馮耀彤出庭接受盤問
馮出示委任證證明身分
官在同證人確認健康無問題無法少傷風感冒不適也無需要特別保護後,馮除罩。

1998年加入警隊2016升警長。屬西九龍機動部對第三小隊。控方與法官交叉詢問下,馮指:
23:05分在欽州街長沙灣道交界處裡非法集結時間,拉起一字型封鎖線。他本人身穿防暴裝,站在防線較右位置,欽州街逆線面向嘉頓,前面五迷左右是打橫的長沙灣道。當時整條欽州街封鎖沒有車進入除了警車一輛。防線前方五米是非法集結人群,而四周也有很多圍觀人士。

官:右邊人是否非法集結
馮:有流動有指罵,有機會是非法集結。 當時我見到一男子十五六歲沿著長沙灣道嘉頓方向我們防線前進,望著我的方向,大聲講:“ 望咩死差佬,DLLM,咩呀” 這樣的語句
官:第一眼他距離你多遠
馮:十五米左右
官:他單獨向你?
馮:是
官:幾遠開始講話
馮:十米左右。於是我走向他方向用手指他講:“ 警察,我要看你身分證”,當時他的行徑令我會懷疑他要與上址非法集結,我要對他進行截停搜身。
控:那個階段無打算拘捕?
馮:沒。之後男子平步向後退,我繼續上前,右手邊突然有男子伸開雙手擋在我正前方。
官: 澄清距離,第二男子出現之前,你同第一男子距離拉近了多少
馮: 拉近了大約兩米。第二男子從右手邊出現在我正前方,幾乎碰到。大約一個身位,幾乎接觸到,
官:幾乎接觸到是有多近
馮: 我覺得其實接觸到。
控:當時你穿防暴背心有沒裝其他裝備
馮: 防暴背心有裝嘢有帶頭盔,有面罩但沒帶
官: 接觸到咩地方
馮:大約心口同心口
控:當時第一男子在哪
馮: 在第二男子身後,具體位置我當時被阻擋不知道
控: 你有什麼行動
馮:當時我仍向前進,第二男子阻我,大家貼著,擋住了我無法向前,你左小小,他跟著動,左右郁
控: 你想繼續前進,他有移動
馮:有移動,貼著我
控:你不能前進,記得左右次序麼?
馮:次序不記得,
控:他有無講話
馮: 他擋在我前面,講了兩次“ 你做乜野” ,以及”走, 走呀。“
官: 你頭先有描述他的動作
馮:他兩手左右伸出,左右平膊頭高度
官:手部動作有無轉變
馮:不變
控:你理解他第二句話”走, 走呀。“是跟誰講。
馮: 我感覺他想擋住我,從而令第一男子走開
控: 講完發生什麼事
馮:第一男子轉身跑,延長沙灣道向太子方向跑走
控: 你與第二男子位置有無轉變繼續心口貼心口?講了什麼?
馮:距離差不多,第一男子走後,我對第二男子說:” 你行開。“ 他沒有反應繼續擋在我前面。面向距離差不多
控:有沒有追第一男子
馮:沒有追。其他同事過來,我們一起將第二男子由長沙灣道帶入欽州街封鎖線內。當時很多市民記者圍觀
控: 大約多少人,有什麼情緒反應
馮: 我沒注意,只是專注將第二男子帶入防線,他當時情緒激動,嗌想掙脫控制。我叫他冷靜,同同事合理將他制服在地下,馬路接近中間欄杆的地方。我用膠索帶將他反鎖。同兩指揮官匯報番。
控:路中間時有無對他實施程序
馮:我其後向他 宣布他阻差辦公,一路送到警署交給值日官後離開,其後交給了刑偵同事跟進,再無接觸。
控:你說第一男子十五六歲,什麼衣服
馮:淺色上衣,深色褲
控:長短?
馮:無印象
控:第二男子呢?
馮:黑色短袖T,深色長褲,戴眼鏡,穿拖鞋,面容無遮掩無口罩。
控:第一時間看見同帶走是同一人即被告
官:第一時間看見同帶走時間相隔多久。
馮:從見到到帶去防線約一兩分鐘。宣布拘捕罪名的時間是23:13

馮被要求在P8草圖左上標出事發到拘捕路線以及非法集結的人群位置。


播警方拍攝三個角度的事發前後現場片

民眾罵黑警、喊光復香港等口號
警察還擊 : 警告非法集結人群散開之餘,罵人群“社會寄生蟲,垃圾”“你們不是革命是搞亂香港”“你先是黑社會,衰過黑社會”等等
控方讓證人馮耀彤在片中指認出自己。

休庭
下午二點半開庭再繼續播片


直播員注:審訊冗長,可審上幾日,箇中斟酌可細節到令人髮指。未能完整記錄請包容,直播員盡量記。頭先有個旁聽師同受審手足講:”你審幾耐我哋坐幾耐。”這先是最重要吧!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10]
#0728上環 #暴動

A1: 湯 (38)
A2: 杜 (41)
A3: 李 (16)

控罪:
(1) A1-3: 暴動
(2) A1: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3) A2: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詳情:
(1)A1-3被控於19年7月28日在德輔道西近西邊街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A1被控於同日同地無牌藏有一部BAOFENG UV-X9PLUS無線電通訊機
(2)A2被控於同日同地無牌藏有一部BAOFENG UV-X9PLUS無線電通訊機

控方作開案陳詞,指當日示威人士違反《公安條例》第7條及第13條,涉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2019年7月24日,一名人士向警務處長通知於7月28日在遮打花園舉行集會,遊行至中山紀念公園,再進行另一場集會。警務處長書面回覆禁止遊行及中山紀念公園的集會,且批准遮打花園集會但有施加條款。

西環的非法集結最終演變成暴動。當日1500如期舉行遮打花園集會集會,約1630有大批人從遮打花園步行至中聯辦,約1720西區警署外有大量身穿黑衣、戴頭盔口罩的人士集結,約1900示威人士向警方防線投擲磚頭、鐵通等雜物,因此警方進行驅散行動。

控方引述過案發地點範圍地圖(1:250)。
指出在西源里拘捕三人,當時A2/3嘗試逃走時,A1以雙手及身體阻擋警員;A1/2被捕,A3本成功翻越鐵絲網,後來已被警員制伏,稱承認與A1/2一同參與,未肯定為暴動,但需要由法庭定斷參與程度。

正播放錄影片段...

1520 辯方打斷,指很理解控方好helpful地想協助法庭理解佢嘅陳詞,但郭資深大律師現具體描述緊片段內容(從後巷運送長棍狀物體至前方路障)其實並非證供所提及的。

1522 控方繼續開案陳詞,繼續播放同一片段

1539 控方開案陳詞中,正播放第5/6條片段...
(每段播十數秒...

1542 郭官更正控方多次稱的「加靈里」應為「奇(靈里)」

辯方再次打斷,重申由審前覆核階段向控方要求更具體講述暴動從何時開始,希望時間地點資訊更清楚。控方指當日1726群眾朝警方防線方向前進,警方作出警告反被群眾謾罵,這段時間已經是非法集結。至於十數分鐘後1737,群眾開始設置路障堵路起,即是暴動。

下節here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香淑嫻裁判官
#1112中環

認罪

延至29/5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以待背景及健康報告
以原有條件保釋

詳情後補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黃國輝裁判官

👤何(49) #審訊#0805深水埗 阻差辦公:清潔工;警員行向1位示威者時,被告張開雙臂大叫:「快啲走啦!」)

控罪:

阻礙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侵害人身罪條例》

(注:控方早前將原本以《簡易治罪條例》提告的罪名,修訂為以《侵害人身罪條例》起訴,即使指控內容不變,前者一旦罪成,最高可罰款1,000元及監禁六個月,後者最高可判監兩年。 )

被控於8月5日在深水埗欽州街與長沙灣道交界阻礙警長馮耀彤執行公務。

被告不認罪
控辯雙方對於承認事實無爭議,爭議在於是否合法拘捕。


證據:
P1 警員7860於當晚10:55起在欽州街長沙灣道交界用警方攝像機拍攝的片段,燒3張光碟,截圖10張
P2 警員10885於當晚10:45起在現場用警方攝像機拍攝的片段,燒4張光碟,截圖19張
P3 偵查女警12955於當晚10:55起在現場用警方攝像機拍攝的片段,燒4張光碟,截圖2張
P4 當晚在警署內的警戒口供,被告認可內容真確性及出於自願
P5被告當時的上衣
P6被告當時的褲(聽到是短褲)
P7警署外三張拍到被告容貌的照片
P8附近一帶街道建築草圖(黑白)
P9 被告供稱住址

辯方建議證人除口罩讓法官觀察談吐態度,官同時提出指認被告程序時如果全場只有被告除罩,形同虛設。雙方同意用相片指認,辯方指是否被告本人沒有爭議,爭議在於是否合法拘捕。


證人警長馮耀彤出庭接受盤問
馮出示委任證證明身分
官在同證人確認健康無問題無發燒傷風感冒不適也無需要特別保護後,馮除罩。

1998年加入警隊2016升警長。屬西九龍機動部對第三小隊。控方與法官交叉詢問下,馮指:
23:05分在欽州街長沙灣道交界處裡非法集結時間,拉起一字型封鎖線。他本人身穿防暴裝,站在防線較右位置,欽州街逆線面向嘉頓,前面五迷左右是打橫的長沙灣道。當時整條欽州街封鎖沒有車進入除了警車一輛。防線前方五米是非法集結人群,而四周也有很多圍觀人士。

官:右邊人是否非法集結
馮:有流動有指罵,有機會是非法集結。 當時我見到一男子十五六歲沿著長沙灣道嘉頓方向我們防線前進,望著我的方向,大聲講:「望咩死差佬,DLLM,咩呀」這樣的語句
官:第一眼他距離你多遠
馮:十五米左右
官:他單獨向你?
馮:是
官:幾遠開始講話
馮:十米左右。於是我走向他方向用手指他講:「警察,我要看你身分證」,當時他的行徑令我會懷疑他要與上址非法集結,我要對他進行截停搜身。
控:那個階段無打算拘捕?
馮:沒。之後男子平步向後退,我繼續上前,右手邊突然有男子伸開雙手擋在我正前方。
官: 澄清距離,第二男子出現之前,你同第一男子距離拉近了多少
馮: 拉近了大約兩米。第二男子從右手邊出現在我正前方,幾乎碰到。大約一個身位,幾乎接觸到
官:幾乎接觸到是有多近
馮: 我覺得其實接觸到。
控:當時你穿防暴背心有沒裝其他裝備
馮: 防暴背心有裝嘢有帶頭盔,有面罩但沒帶
官: 接觸到咩地方
馮:大約心口同心口
控:當時第一男子在哪
馮: 在第二男子身後,具體位置我當時被阻擋不知道
控: 你有什麼行動
馮:當時我仍向前進,第二男子阻我,大家貼著,擋住了我無法向前,你左小小,他跟著郁,左右郁
控: 你想繼續前進,他有移動
馮:有移動,貼著我
控:你不能前進,記得左右次序麼?
馮:次序不記得
控:他有無講話
馮: 他擋在我前面,講了兩次「你做乜嘢」以及「走, 走呀。」
官: 你頭先有描述他的動作
馮:他兩手左右伸出,左右平膊頭高度
官:手部動作有無轉變
馮:不變
控:你理解他第二句話「走, 走呀。」是跟誰講。
馮: 我感覺他想擋住我,從而令第一男子走開
控: 講完發生什麼事
馮:第一男子轉身跑,延長沙灣道向太子方向跑走
控: 你與第二男子位置有無轉變繼續心口貼心口?講了什麼?
馮:距離差不多,第一男子走後,我對第二男子說:「你行開。」他沒有反應繼續擋在我前面。面向距離差不多
控:有沒有追第一男子
馮:沒有追。其他同事過來,我們一起將第二男子由長沙灣道帶入欽州街封鎖線內。當時很多市民記者圍觀
控: 大約多少人,有什麼情緒反應
馮: 我沒注意,只是專注將第二男子帶入防線,他當時情緒激動,嗌想掙脫控制。我叫他冷靜,同同事合理將他制服在地下,馬路接近中間欄杆的地方。我用膠索帶將他反鎖。同兩指揮官匯報番。
控:路中間時有無對他實施程序
馮:我其後向他 宣布他阻差辦公,一路送到警署交給值日官後離開,其後交給了刑偵同事跟進,再無接觸。
控:你說第一男子十五六歲,什麼衣服
馮:淺色上衣,深色褲
控:長短?
馮:無印象
控:第二男子呢?
馮:黑色短袖T,深色長褲,戴眼鏡,穿拖鞋,面容無遮掩無口罩。
控:第一時間看見同帶走是同一人即被告
官:第一時間看見同帶走時間相隔多久。
馮:從見到到帶去防線約一兩分鐘。宣布拘捕罪名的時間是23:13

馮被要求在P8草圖左上標出事發到拘捕路線以及非法集結的人群位置。

播警方拍攝三個角度的事發前後現場片

民眾罵黑警、喊光復香港等口號
警察還擊 : 警告非法集結人群散開之餘,罵人群「社會寄生蟲,垃圾」「你哋唔係革命係搞亂香港」「你先係黑社會,睇下你做過D乜?你衰過黑社會」等等
控方讓證人馮耀彤在片中指認出自己。


下午二點半開庭再繼續播片

片中被捕過程,被告多次叫:「阿sir整到我隻手,哎呀」

警員多次叫:「冷靜,唔係(否則)我使用武力。


休庭,之後換辯方盤證人


另:今朝公眾投訴證人馮警長十時許在庭外拿出電話疑似影相,保安上前查問過。官通知控辯雙方make enquire if 有需要。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0921屯門 #審前覆核

吳(39)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方預備聽取答辯。

案情: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1日於屯門近燈柱H0879附近被搜出管有一枝伸縮棍,及一枝射出綠光的雷射筆,違反香港法例第228 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告不認罪。🙅‍♂️

控辯雙方同意案情。
控方會傳召三名證人,分別為
1. 截停被告的警員
2. 搜索被告車輛的警員
3. 一名專家給予辯方用作盤問

辯方表示專家身份無爭議
控方沒有警戒供詞

裁判官問為何需要兩天審訊,一天審訊已足夠。
控方指一天可能足夠,但同時又有機會太趕,因此需要約一天半。

控方表示,需要傳召第二證人的原因為:
雖然於被告中搜到很多非控罪書上的物件,然而這些物件亦跟本案有關,因此需要第二證人說明。

就着案件中的「激光筆」,裁判官表示在其他更高級法院的案件中,將會有跟本案情況相似的審訊。裁判官問主控官,有否相關指示表示於甚麼時間進行審訊。主控官表示需要尋求指示,案件暫押後,先處理其他雜案。

約十分鐘後,主控官表示,指示為先等上級法院的判決,再進行審訊,因此申請先將案件暫押後六星期。

裁判官宣佈本案暫時押後至六月三十日下午,如控辯雙方有任何關於上級法院的判決消息,可以提早告訴法庭,好讓作進一步排期定下審訊時間。被告亦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直播員第一次打咁長,有錯漏請見諒。🙇‍♂️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10]
#0728上環 #暴動

想提提大家真係真係真係要熄電話,因為有電話入真係會影響錄音㗎好冇

最少都開飛航模式連Wi-Fi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430 嗰單唔見咗嘅🤔
👤26名手足(13-33) #提堂#1006灣仔 暴動)
控方已處理律政司意見,是日呈交修訂控罪1-15及新增控罪16-26。

經整理後控罪如下:
暴動:所有被告
蒙面:d2、3、4、7、9、10、11、12、13、14、20、21、22、25(原有修訂),d16、19、21、24、26(新增)[註:肯定聽錯嘢]

個別新增控罪如下:
d2 - 管有不合規格的通訊設備(管有對講機 型號 OV5R)
d17 -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一支雷射筆)
d18 -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一支雷射筆)
d23 -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兩支噴漆)
d25 -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一支板手、一支噴漆)

控方申請轉介文件至區域法院,押後至 27/5 1430。由於人數眾多決定已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暫代。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10]
#0728上環 #暴動

上節here

辯方眾律師正申請披露當日在場出現的警員名單或/及他們的記事簿;以對當事人的公平,亦可省卻法庭時間。
(以免在盤問證人時方發現需再傳召現證人名單以外的新證人)

辯方亦指出早於三月向控方書面要求披露該隊人員名單或/及記事簿。另外,A3代表律師再表明審前覆核時已表示被告被捕時沒有招認,有就現場情況的爭議。

控方指出當日出現的只有一隊特別戰術小隊,他們出現於多條街道各個位置處理過不同職務,覺得辯方要求披露的範圍太廣。

1620 郭官提議押後。控辯雙方現商討對策,及有否需要involve他。

(休庭中....

下節here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黃國輝裁判官

👤何(49) #審訊#0805深水埗 阻差辦公:清潔工;警員行向1位示威者時,被告張開雙臂大叫:「快啲走啦!」)

控罪:

阻礙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侵害人身罪條例》

被控於8月5日在深水埗欽州街與長沙灣道交界阻礙警長馮耀彤執行公務。

今朝有旁聽公眾投訴證人馮警長十時許在庭外拿出電話作出自拍動作,保安介入。辯方指作為資深警員法庭自拍影響證人誠信可信度。
法官以案中案程應序處理。

休庭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香淑嫻裁判官 #企圖襲警
#1112中環

👤澳洲籍手足(32) #答辯


更改控罪:
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案情:
指她去年 11 月 12 日在中環環球大廈至交易廣場之間的行人天橋上,企圖用磚頭襲擊一群正在地面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辯方表示被告將會認罪,申請押後案件至下月 11 日答辯獲批。
(立場新聞:2020年4月27)

答辯意向:
認罪

控方指出被告有同類案底。
辯方大狀解釋當時大約晚上7:40,當事人由ifc行經上址。有其他人遞磚給當事人。她把磚丟向橋下並非意圖傷害警察,否則不會被更改為較輕的控罪。而她亦於被捕後被扣留了近兩天,短暫失去自由。
她生於澳洲,七歲時因家人工作關係移居香港。在香港讀書及成長。她曾有酗酒問題導致犯下控方提及的案底,但已於數年前治癒酗酒,有醫生證明。因此不會再犯下該類案件。
而她亦有正當工作,更是一名藝術家、插畫師,有相關的freelance工作。
去年她的母親患上危及性命的嚴重疾病。她和母親是互相最重視和關心的人。朋友亦有為她撰寫求情信,以證明她人品不壞。
雖然面對嚴重指控,但希望法庭網開一面。明白此類行為是不能接受,但她不會重犯。在過去數月本案對她有極大不安及困擾,她的母親亦有同感。因此望法庭給予機會和例外。
而她亦有健康問題(註:涉及私隱不公開),治療亦未完成。望法庭網開一面。

裁判官問及被告還需甚麼治療。辯方大狀交代後,裁判官考慮了一會。然後表示今日接納被告背景報告,暫時意向給予監禁式刑罰,但考慮求情後,給予被告原有條件保釋以繼續治療,至29/5 0930 東區裁判法院再訊。當日索取被告醫療報告再作判刑。

⭕️⭕️以原有條件保釋⭕️⭕️
下次提堂 2020年5月29日 早上0930 東區裁判法院

(直播員表示英文沒有很好,只是盡量聽。有些內容聽不明白所以沒有寫。)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10]
#0728上環 #暴動

上節here

1634 開庭

三方商討後一致決定會披露相關資料。

1637 押後至明天(5月12)早上0930區域法院第卅八庭再訊,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除法庭另行命令為止。

下回here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黃國輝裁判官

👤何(49) #審訊#0805深水埗 阻差辦公:清潔工;警員行向1位示威者時,被告張開雙臂大叫:「快啲走啦!」)

控罪:

阻礙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侵害人身罪條例》

被控於8月5日在深水埗欽州街與長沙灣道交界阻礙警長馮耀彤執行公務。

今朝有旁聽公眾投訴證人馮警長在庭外拿出電話作出自拍動作,保安介入。辯方指作為資深警員法庭自拍影響證人誠信可信度。
法官以案中案程應序處理。

傳召投訴人丶保安員及警員證人盤問後,法官表示留待最終裁決先一併處理。

案件押後至明天9:30由辯方盤問證人。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張(20)🛑已還押逾6個月 #答辯#1031深水埗 非法集結、管有攻擊性武器、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槌、載有易燃液體的玻璃樽)
案情: #1006太子 1900時開始有示威者於太子站太子站天橋底附近有集結,2045時沙展 8454 於離彌敦道100米的白揚街附近發現30人身穿黑衣,過半攜有鐵支,部分超過2米(?),因而追截,被告於2133時於紅磡警署內搜身,於背囊中發現一個鎚仔、一個內有易燃液體的玻璃樽(註:其後辯方透露內有液體8ml),於警戒下保持緘默。

是日答辯,被告對三項控罪皆認罪

同意案情,罪名成立。
證物1-5、7、8、20、21充公,6、8-19、22、23歸還被告。

求情時,辯方指被告已於壁屋懲教所羈押6個月,被告羈押時已沉澱思緒,已反省認為自己一時衝動未有考慮後果,但亦指出被告行為幸運地沒有造成後果。

被告母親亦有撰寫求情信,指明白被告被判處監禁式刑罰不可避免,但期望可更早接回被告。(私隱問題部分內容省略)

裁判官詢問辯方是否同意索取更新中心報告,指若判處更新中心令被告還押時間不可扣除,辯方再三指獲充足指示,被告不希望被判更新中心。

案件判刑押後至5月25日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以索取背景報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劉綺雲裁判官 #審訊
👤祝(21) #0825荃灣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Cap232, PGO 63
案情及背景
(立場新聞 22.OCT.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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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不認罪,警誡下保持緘默

控方準備傳召3名警員證人, 包括"受害人"pw1警員23902, 拘捕被告的pw2警長49115,pw3 警員21147

辯方準備2位證人,各提供1條片段,另外被告會提供一段自己手機拍攝的片段

雙方承認事實:
1) 警員醫學報告
2) 案發地點及涉案人士身份
3) 對錄影片段的連續性無爭議

主要爭議點:
1)被告有否衝擊防線?
2)粗口辱罵警員?
3)被告是否就本案控罪作拘捕?
4)警員有否作出口頭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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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1,警員23902陳勁翔,於2016年10月17日入職,2017年4月22日出班,案發時屬於PTU E大隊第4小隊,駐守柴灣警署

當時正參與踏浪者行動,身穿綠色防暴裝束,手持銀色面圓盾,帶備有透明擋風面罩的頭盔。當晚因指揮官稱在二坡坊、楊屋道附近有暴力破壞活動,所以與50名警員到上址進行反罪惡巡邏。在荃灣街市街,看見有過百人聚集,在行人路,車路叫囂,集結。而當晚警員
分佈在荃灣街市街、北海街、眾安街、荃灣廣場等地

PW1作供時聲稱
1)被告身軀貼近牠,右手手持手機,左手掌心扶著牠盾牌達2分鐘(手無離開過),並施力把牠推跌
2)除警告被告及在場人士要衝擊警方防線外,沒有任何言語交流
3)警長49115撘住被告膊頭,要求被告入封鎖線內進行截查,被告反抗及揈開警長49115
4)當天雖然下雨,但行人路有防滑地磚,所以唔會滑到
5) 當時有人群聚集叫囂:曱甴,老鼠,走喇黑社會,出示委任證。無留意被告有無份叫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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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質疑:
1)當天為何沒有向上級匯報受襲?(答:以為在場馮警長已知悉……追問:你又知佢知?答:唔記得)
2)呈上當天片段,證實雙方接觸時間只有4秒,點數到係2分鐘?(答:當時正執行職務,對時間敏感度不足,計錯實際時間,但不同意與被告無身體接觸)
3) 心口挨近盾牌,揈開警長手等重要的具體細節沒有在記憶猶新時記錄於當時(17:00, 26.Aug.2019)的證人供詞內,反而用「男子有反抗」輕輕帶過
4) 在盤問下,證人原先肯定的細節有動搖(被告左手沒有離開盾牌,右手手持手機…後來改口說當時注視人群中央, 無留意被告仔細行為)
5) 被告拍攝的片段,顯示pw1與被告有言語上交流,且被捕時有警員喊出:依家告你非法集結(而非襲警)

🙏部份細節暫不公開,以免影響審訊

審訊待續,預計進行3天審訊……
明天10: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三庭續審,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NEXT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2/10]
#0728上環 #暴動

上回here

0932 控方證人列表新增至18人
- 新增PW12
- PW13/14對調

0934 讀出雙方承認事實
- 包括件呈堂證物55件
(當日活動申請/LONO/上訴文件、身穿衣物/物品、攜帶物品、錄影片段、地圖etc.
- 由律師代表簽署確認

1007 控方指不依賴某些片段audio
郭官認同記者或其他voiceover可以不依賴,但不認同不依賴現場同步聲音

1014 辯方不會承認非法集結的指控(交替控罪)

1015 辯方曾大狀反映這兩天多次提到「暴徒」二字擔心此敏感字眼好似跳到某些結論,需要注意「會唔會假定咗啲咩」
郭官指只是較簡單/複雜翹口說法的分別,相信不存在價值觀或者政治觀念的影射

下節here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劉(56)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0815元朗 串謀縱火(交替控罪:刑事恐嚇))上庭資料

辯方申請毋須答辯,押後至7/7 1430。控方不反對。

新保釋條件如下:
保釋金300000
人事擔保300000
不得離港
交出旅遊證件
居住於報稱地址
宵禁22-06
每星期報到1次
不得以直接及間接接觸控方證人
禁足令

案件押後至7月7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2/10]
#0728上環 #暴動

上節here

1017 控方傳召證人PW1:蘇高級督察

1018 法官介紹透明保護罩
- 證人作供時可以除下口罩
- 方便觀察其神態舉止
- 希望對審訊有幫助

1020 開始盤問證人,問及其加入警隊背景、工作性質等

1024 預備睇片P52(蘋果fb live)

1026控重申立場,堅持唔開聲,因為不打算依賴

1028 辯方二位均認為有必要播放片段聲音,以確保證物之完整性及公平性

1031 官指聲音/旁述都可以反映當時當地情況,相信在沒有陪審團的情況下,法庭是有能力可自己判斷聲音內容

1032正式播放P52之蘋果片段,有播聲
- 由遮打花園起步和平行街至德輔道中Jubilee St交界的沒有LONO之遊行

1047 播完14分59秒之蘋果片段,開始盤問證人

1053 播放P52米報片段(2分40秒)
- 干諾道西德輔道西一帶
- 影到沿電車路運送物資

1101 開小畫家,讓PW1表示圍欄位置

1113 官:不如你問埋佢(證人)我地就morning break啦

1124 休庭20分鐘
——
1045 直播員擔心控方打算播哂完整3小時蘋果live,如果每段呈堂片段都睇足... 好擔心究竟10日夠唔夠

下節here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黃國輝裁判官
#審訊

👤何(49) #審訊#0805深水埗 阻差辦公:清潔工;警員行向1位示威者時,被告張開雙臂大叫:「走呀!」)

控罪:

阻礙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侵害人身罪條例》

(注:控方早前將原本以《簡易治罪條例》提告的罪名,修訂為以《侵害人身罪條例》起訴,即使指控內容不變,前者一旦罪成,最高可罰款1,000元及監禁六個月,後者最高可判監兩年。 )

開庭
辯方盤問證人馮沙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