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41.9K subscribers
7 photos
5.22K links
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關注組】 @youarenotalonehk
【資訊部】 @youarenotalonehk_info
【搜證部】 @youarenotalonehk_evidence
【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Download Telegram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保釋覆核
#高偉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D1黎
D2趙

控罪:
1. 管有爆炸品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55條) (D1)
2. 管有爆炸品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55條) (D1及2)
3. 無牌管有彈藥 (違反火器及彈藥條例 第13條) (D1)

案情:被控人向張善恩老師透露管有黑衣人給予的TATP,後來被老師舉報,被控於11月27日在校內,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三過氧化三丙酮(TATP),約4粒豌豆大小。可產生200mm 火焰,容易產生爆炸。

原為1月31日作覆核聆訊

裁判官拒絕准予D1保釋

D2的保釋條件如下:
擔保金 50,000
擔保人現金 副校長及兩名社工各20,000
宵禁: 平日-19至07 週末-16至07
每日報到
居住在報稱地址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不得離港
不得參與任何集會 (除非由學校安排)
不得進入化學物品貯存室
不得探究、討論、製造、接觸任何化學爆炸品

案件將於2020年2月25日1430準備移交區院的文件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高偉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姚xx 提堂(#0722荃灣 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19條 )

案情:受襲者A被指用電話影在場者大頭相,及後於荃豐中心被被告聯同十數名人士向受襲者A施襲。控方指出期間cctv清楚影到被告容貌。由於當時未能找出被告人,故警方出拘捕令,直至被告準備出境,才拘捕被告。

保釋被拒

明天(2月13日)會安排認人手續,押後至2月14日9點半粉嶺裁判法院一庭期間由警方監管。

*還押警署,將由警車送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判刑 #襲警
#高偉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現場人數約180人
所有籌已派完

未到嘅手足可考慮到九龍城,或繼續前來聲援,庭外聲援也尤為重要

案情摘要:
//被告賴雲龍承認於2019年7月14日,在沙田担杆莆街襲擊警長施培佳。

案情指出,案發當晚約7時,約4000名示威者在源禾路一帶聚集,警方至8時45分在担杆莆街和源禾路交界組成防線,與示威者相隔100米,其間部分示威者手持雨傘和自製盾牌。

至晚上9時,警方防線向前推進,大部分示威者退至沙田中心,惟被告手持藍色雨傘拒絕離開。涉案警長曾要求被告離開,稱「快啲走,無人要拉你」、「放低手上把遮,否則使用武力」,並繼續向前推進,被告用雨傘「篤」向警長胸口,隨即被制服。被告在警誡下承認「係我篤嘅」。// (摘自《明報》2019.11.7)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判刑
#高偉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賴(19)🛑已還押182天 #判刑#0714沙田 襲警:承認用雨傘篤警長施培佳

本案以較輕的襲警罪63條為控罪。

直播員按:
第232章《警隊條例》63條,「任何人襲擊或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或協助或煽惑任何人如此襲擊或抗拒,或在被要求協助該執行職責的人員時拒絕協助,或意圖妨礙或拖延達到公正的目的而提供虛假資料,以蓄意誤導或企圖誤導警務人員,循簡易程序定罪後,可處罰款$5000及監禁6個月。」

官:
雖然以被告犯案時年紀輕,通常都會索取一系列報告,包括感化報告,但由於仍有其他案件在身,故無需要索取感化報告,因於還押期間,沒有可能履行感化令。

以下為判刑考慮因素

1. 當時地點為公眾活動發生之處
2. 警員沒有傷勢
3. 被告當時行為為一剎那的挑釁行為,但沒有作出侮辱性行為
4. 背景報告指被告曾被問及若再選擇會唔會做,其稱「會」,故認為被控人沒有悔意
5. 案件在同類型中較輕微
6. 被告承認並願意接受後果
7. 被告已因此還押逾100天

判決:罰款$2000,將從保釋金$5000中扣除

因涉及另一單案件,被控人還押懲教看管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高偉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0816上水
李手足(20)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控罪指他於2019年8月16日在上水新康街及新祥街交界,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2支棒球棍,2支鐵通,2支辣椒噴霧,並在8月17日凌晨在其家中搜出鐳射筆1支


暫時毋須答辯
案件押後至2020年3月25日09:30於粉嶺裁判法院第1庭再訊,控方不反對被告保釋

保釋條件如下:
1) $3000現金保釋
2) 宵禁
3) 不得離境,須24小時內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4) 居住在報稱住址
5) 每周警署報到1次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1228上水 #提堂
曹(19)

控罪: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7B條
被控於2019年12月28日,在上水廣場2樓行人天橋,腳踢及拉扯一名女子的行李箱,而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背景:2019年12月28日在上水廣場有「和你shop」抗議水貨客,曹於2020年1月3日被捕;1月4日首次提堂,獲 #高偉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批准以3,000元保釋,期間不得離港、須遵守宵禁令、每週報到1次,及禁足上水廣場

修訂控罪,只為字眼上更改
辯方因工作變更申請撤銷宵禁令
裁判官批准縮短宵禁時間至0000至0600

案件押後至6月19日0930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