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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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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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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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1大埔

D1王(16)
D2盧(21)
D3 (12)
D4伍(17)
D5何(22)
D6郭(27)
D7呂(20)
D8 (16)
D9 (16)

❗️D8 D9撤控❗️

官裁定由控方賠償D8D9訟費,具體金額向地院提出,若有爭議由地院裁決。

其餘被告修改控罪:
1)意圖危害乘客等的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物品罪—D1~D6
2)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3 12歲少年
3)管有非法用途工具意圖非法使用—D3 12歲少年
一個扳手
4)管有非法用途工具意圖非法使用
一D4
一支鐵筆
5)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非法用途工具
一D7
2萬用刀1錘1鉗2螺絲批
6)抗拒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一D2

新增控罪:
7)危害他人安全—D1-D6
放竹枝上路軌作為,危害鐵路之中之上附近人安全


更改保釋條件
D5宵禁改12am-7am
D6宵禁改11pm-6am
D7宵禁改12am-7am
D4宵禁改11pm-7am

押後至6月26日1430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答辯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7天水圍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案情:於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七日在天水圍某屋苑襲擊警員X,違反 侵害人身罪條例 36(b)。

被告 不認罪 🙅‍♂️

以修定後的條件保釋
報到次數由每星期兩次減至每星期一次

案件押後四星期至本年六月四日,以作審前覆核。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劉,陳,黃,冼,羅(22-32) #提堂#0805荃灣 刑事損壞、未能出示身份證)
控罪1-10 修訂
新增控罪11-12

是日提訊,控方呈交修訂及新增控罪。

所有辯方律師皆反對修訂,指 啱啱嚟到 才收到有修訂的消息。

控方指辯方失實,指1/3 已經書面通知事務律師,指辯方指控「令人感到遺憾及失實(hea tone)」

控方指涉及公眾利益,指希望法庭押後案件至一審訊法庭作預審,亦指辯方所有律師有書面回覆答辯傾向不認罪,亦指有控方證人(刑事情報科警員)匿名申請。

裁判官詢問控方是日是否保留修改要求,經一番商討後控方指不作選擇(?直播員聽到好迷)

D2 律師指D2對其中一控罪的取態並不是不認罪

D1律師指今日進庭 收到27/3 發出一有關 public interest immunity證明書,質疑控方說法。控方指公眾利益豁免為匿名令的原因,將同時申請兩者。

裁判官命令控方將現時控辯方現有問題以書面形式呈交法庭。辯方則要求裁判官命令雙方將書面陳詞於審訊前一星期交付對方。

暫時押後短時間以待雙方處理爭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9名手足 (19-29) #提堂#1001黃大仙 非法集結)

案情:非法集結 - #1001黃大仙 鳳德道附近

控方呈上修訂控罪,只為字眼修改,辯方不反對。
控方指可答辯,辯方確認。

D1、2、 5、6、7、8、9 、10、11不認罪,,D3、4 早前已處理

D8表示未被使用文件未收妥,其他全部收妥,亦有部分控方證人有關文件未辦妥。

審期預計約8日,辯方與裁判官就預審前是否應確認可收妥文件有爭議。

暫時押後短時間
#沙田裁判法院第八庭
#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111沙田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案情:於2020年11月11日,源禾路與鄉事會路交界,放置一個yellow object。

保釋獲批

保釋條件
保釋金 $1,000
不准離港
住報稱地址
(住所更改須於24小時前向所屬警署申請)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警署報到:一星期一次

押後至2020年5月21日1430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以提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非手足 #非聲援
#0915北角

🚹不是聲援🚹

(48),報稱建築工

控罪:
管有攻擊性武器並有所意圖

案情:
被控於19年9月15日在港鐵炮台山站A出口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張摺凳,意圖將其作非法用圖使用。

背景:
事源下午一班示威者參與未經批准集結並堵路。警方接報到場清理英皇道水馬等障礙物,約一小時後於英皇道200號見到人群爭執,但當時冇然後投訴人或相關受傷驗傷記錄在案,故抄低部份人資料,後來亦根據資料上門拘捕被告人。被告知道胞弟被其他人襲擊,拎摺櫈只是想還擊,警誡下承認並道「阿sir我都係去幫手救細佬,張櫈隨地執」,辯方律師亦指出被告於警誡下認罪其實省略許多警方時間及資源。此外,被告曾於2014年有一項普通襲擊的刑事記錄。

簡述幾點摘要:
① 當日被告19:54拎住摺櫈於英皇道港鐵炮台山站地面附近出現。
② 約19:57-58 可見被告衝入同站A出口。
③ 期間同2個不知名男子打鬥。
④ 被告追出嚟襲擊其他人。
⑤警方行經事發地點處理。

被告認罪亦認同摘要,表示深感悔意。辯方呈上福建同鄉會求情信;另外提及到妻子、22歲女兒及30歲兒子均須返工返學無法出席是次聆訊,由胞妹及其媳婦等到場支持。

案件押後至5月21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判刑,還押以待社會服務感化報告。

🚹不是聲援🚹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劉,陳,黃,冼,羅(22-32) #提堂#0805荃灣 刑事損壞、未能出示身份證)
控罪1-10 修訂
新增控罪11-12

雙方呈交爭議點:
1. 控方是否會選擇使用修訂控罪控告
2. 匿名令
3. 是否基於public interest immunity頒佈不公開證據
4. 控方證人會否使用特殊通道出入法庭
控方將於10/7 呈交有關爭議的書面陳詞,24/7 辯方將書面回覆,31/7 控方將再回覆
雙方將於預審前一星期呈交問卷

案件押後至4/8 0930 西九龍法院第14庭 作審前覆核,所有被告擔保依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9名手足 (19-29) #提堂#1001黃大仙 非法集結)

案情:非法集結 - #1001黃大仙 鳳德道附近

控方休庭後確認警方可於14日內交付文件

雙方確認可於1星期前交付問卷,方式又雙方私下商討。辯方透露如8月不能安排審期,大律師下一個可審訊時間將為2021年。裁判官指需待預審後才可安排

D5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審前覆核定於7月16日 1430西九龍裁判法院,期間各被告繼續擔保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林子勤裁判官
#0915天后

D1:李 (23)
D2:許 (22)
D3:陳 (22)

控罪:
(1) D1-2: 刑事損壞
(2) D1-2: 損壞鐵路處所、列車、機械裝置和裝備控 (控罪一之交替控罪)
(3) D1: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4) D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5) D1: 進入及乘坐交通工具而沒有繳交車費
(6) D2: 進入及乘坐交通工具而沒有繳交車費
(7) D3: 進入及乘坐交通工具而沒有繳交車費

案情:
(1) D1-2被控於19年9月15日在港鐵天后站內損壞三台售票機及一台八達通增值機
(2) D1-2控罪一的交替控罪指二人在同日同站內不當地觸摸、使用、搞弄、損壞或以其他方式干擾於鐵路處所任何部份使用的三台售票機及一台八達通增值機。
(3) D1被控於同日同地被指控制3把板手(士巴拿),意圖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另一人的財產
(4) D2被控於同日同地被指控制2把板手(士巴拿),意圖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另一人的財產
(5)-(7) D1-3被控於同日同地違反《港鐵附例》,指他們在天后站分別打爛售票機、在增值機入錢位置擠膠水及在附近走動,其後經已損壞的閘機入閘,未有付費,乘車到九龍塘後被截獲。

(詳見蘋果日報2020.03.07)

案件押後至7月6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111鰂魚涌

D1:周 (17)
D2:嚴 (16)
D3:莫 (20)

控罪:
(1)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2)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3)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詳情:
(1)D1被控於19年11月11日在鰂魚涌康怡廣場北座外管有1把可摺軍刀。
(2)D2被控於19年11月11日在鰂魚涌康怡廣場北座外管有3包塑膠索帶及1把螺旋箝。
(3)D3被控於19年11月11日在鰂魚涌康怡廣場北座外管有2包塑膠索帶。


保釋批准
條件如下:
。$5000保釋金
。報稱地址居住
。如有更改須24小時前通知所屬警署
。每週警署報到1次

案件押後至6月19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保釋。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111天水圍

D1:高 (22)
D2:陳 (16)
D3:朱 (23)
D4:林 (17)

控罪:
(1)D1:管有非法用途物品意圖作非法用途
(2)D2:管有非法用途物品意圖作非法用途
(3)D3:管有非法用途物品意圖作非法用途
(4)D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害財產
(5)D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害財產
(6)D4: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害財產

詳情:
(1)D1被控於19年11月11日在天水圍天瑞邨一帶管有1包索帶
(2)D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包索帶
(3)D3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包索帶及1把剪刀
(4)D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把鉗及1個螺絲士巴拿
(5)D3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螺絲士把拿、1把鐵錘、1把鉗及1個打火機
(6)D4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個載有690毫升煮食油的膠樽、1個載有250毫升酒精的膠樽,以及1支噴漆


裁判官准予各被告保釋
保釋條件如下:
1. 保釋金 $500
2. 每周警署報到1次

案件押後至2020年7月3日14:30於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待辯方索取法律文件,若不認罪當天會處理審前覆核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112銅鑼灣

黃(17)

控罪: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被控於19年11月12日在銅鑼灣怡和街崇光百貨外馬路留下垃圾桶、塑膠圍欄、塑膠交通圓筒等雜物堵路。

保釋批准
條件如下:
。$1500保釋金
。報稱地址居住
。如有更改須24小時前通知所屬警署

案件押後至7月3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111觀塘
D1 : 袁 (20)
D2 : 蕭 (20)
控罪:在公眾地方做成阻礙
案情:在觀塘鯉魚門道與兩名不知名男子,陳列一些物件作建築物 ,對鯉魚門道車輛做成一些阻礙

辯方申請押後8星期作查詢法律意見以及法律文件

保釋批准
條件如下
保釋金 $500 (原有)
每週報到一次

案件押後至7月3日1430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111柴灣

陳(34)

控罪:
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行為

案情:
被控於19年11月11日在柴灣匯豐銀行外持續責罵警員及煽動人群,意圖破壞社會安寧。

保釋相關事宜:
。$500保釋金
。報稱地址居住
。如有更改須24小時前通知所屬警署

案件押後至6月9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118觀塘

👤 溫 (18)

辯方申請押後三星期,以寫信與律政司商討,以及收集法律文件及意見

控罪 : 管有任物品意圖損壞或摧毁財產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觀塘同仁街小巴站外,管有兩個扳手,意圖損壞或摧毀財產

保釋批准
條件如下:
現金擔保$500(原有)
宵禁令2300至1300

案件押後至6月18日1430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111鴨脷洲

袁 (21)

控罪: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案情: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鴨脷洲橋道及鴨脷洲徑交界以圍欄架設約6米乘3米路障堵路。

保釋相關事宜:
。$1000保釋金
。報稱地址居住
。如有更改須24小時前通知所屬警署

案件押後至6月5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0913觀塘 #答辯
梁(26)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2019年9月13日,在觀塘基業街公廁外,管有一枝鐳射筆,意圖用作非法用途

被告不認罪

控方有三名證人,其中一位為專家證人,沒有警誡供詞
辯方希望專家證人可以接受盤問及處問
辯方申請就有關相片以及草圖件質疑,希望控方草圖上可以作出一些刪除
辯方並會就當時環境作出質疑,爭議將基於控方提供片段及網上影片

保釋條件更改申請:
報到次數減少至每週一次
報到時間變更

保釋條件更改獲批

案件押後至7月23及24日觀塘裁判法院第九庭進行審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關(44) #新案件 (襲警)
案情:#1110旺角 山東街40號大廈出口 襲擊警員x

辯方申請毋須答辯,押後至18/6 1430

⭕️擔保獲批⭕️
保釋金 1000
每星期報到1次
居住於報稱地址
禁足令 (範圍未知,應為旺角一帶)
不得離港
交出旅遊證件

案件押後至18/6 1430 西九龍法院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梁(23) - 襲警 #1001荃灣

辯方申請押後,控方申請對控方兩名證人(警員)匿名令,裁判官指需待答辯後處理

案件押後至19/6 1430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0727元朗 #判刑

D1 翁 (26)
D2 朱 (24)
D3 朱 (19)

案情及上堂情況

求情理由及報告情況

D1
辯方指出已取等背景報告及醫療報告,已解釋予被告,被告同意內容。

感化官認為:
1. 被告態度努力正面
2. 犯案可能係一時衝動
3. 有真誠悔意
4. 有強烈承擔後果責任心
5. 有屋企人支持

D2
辯方指已獲勞教報告,並解釋予被告,被告明白。

辯方求情
1. 中小學時品學兼優
2. 操行小學到中學十分優異
3. 積極參與社會服務
4. 報告十分正面
5. 有悔意,所有物未有傷害人,也沒有取出來恫嚇人
6. 坦白承認控罪

勞教報告指出不建議勞教中心,非因其悔意問題,只是因為其健康問題。

辯方曾舉出蘇國豪案例,以12個月量刑起點,但嚴重性有差距,所以希望可以低啲,希望能以6個月為量刑起點

D3

辯方已解釋勞教報告與更生報告給被告,被告明白。

報告建議比較適合去勞教中心

報告內容指出:
1. 被告有禮貌且合作
2. 決定革心改過
3. 想重過新生

爸爸接受面談後亦表示會盡量協助其重過新生

同時呈交被告自撰求情信予蘇文隆。

判詞
當晚有人集結示威,附近被警員發現,並搜出所列違禁武器,即使沒有使用,但要明白對公眾潛在一定安全風險。

判刑
D1(26)
持有伸縮警棍
袋內被搜出1支鐳射筆

D2(24)
袋內被搜出丫叉,以及數十粒鋼珠

D1,2
各自在蘇文隆席前承認控罪
量刑起點:12個月
認罪扣減3分1
二人即時監禁8個月

D3(19)
由於年紀較輕,判入勞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