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錢禮主任裁判官 #0621灣仔
D1黃之鋒、D2林朗彥、D3周庭
控罪:
(1) 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2) 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3) 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被控於2019年6月21日在金鐘夏愨道,非法煽惑及組職在場人士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包圍警察總部)
控方準備好答辯
辯方申請押後等候有關搜令查閱被告手提電話的司法覆核,辯方2月5日才得到控方文件,辯方昨已向司法機關申請,惟司法覆核日子因疫情關係仍未定,因此希望法庭押後至7月等待司法覆核結果
控方反對押後,表示司法覆核與案件無關,法庭不認同控方觀點認為司法覆核結果對本案重要,控方終接受法庭意見
案件押後至2020年7月6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提訊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錢禮主任裁判官 #0621灣仔
D1黃之鋒、D2林朗彥、D3周庭
控罪:
(1) 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2) 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3) 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被控於2019年6月21日在金鐘夏愨道,非法煽惑及組職在場人士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包圍警察總部)
控方準備好答辯
辯方申請押後等候有關搜令查閱被告手提電話的司法覆核,辯方2月5日才得到控方文件,辯方昨已向司法機關申請,惟司法覆核日子因疫情關係仍未定,因此希望法庭押後至7月等待司法覆核結果
控方反對押後,表示司法覆核與案件無關,法庭不認同控方觀點認為司法覆核結果對本案重要,控方終接受法庭意見
案件押後至2020年7月6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提訊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02銅鑼灣
D1文念志,D2陳振哲,D3鄭仲恒
控罪:
(1) 參與非法集結
於2019年11月2日在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8號閘外參與非法集結
(2)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於2019年11月2日在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8號閘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編號18506的高級督察及其隊員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控方索取法律意見後,申請撤回控罪(1)、修訂控罪(2)及新增控罪(3) 針對D1
控方準備好答辯
辯方保留訟費申請,不反對修訂及新增控罪
辯方對控罪(2)中多名警員身份保留爭議
辯方申請押後12星期以詳閱控方提交的不使用材料
案件押後至2020年7月9日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提訊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註:控罪(3)在庭上沒有宣讀,直播員都無能為力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02銅鑼灣
D1文念志,D2陳振哲,D3鄭仲恒
控罪:
於2019年11月2日在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8號閘外參與非法集結
(2)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於2019年11月2日在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8號閘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編號18506的高級督察及其隊員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控方索取法律意見後,申請撤回控罪(1)、修訂控罪(2)及新增控罪(3) 針對D1
控方準備好答辯
辯方保留訟費申請,不反對修訂及新增控罪
辯方對控罪(2)中多名警員身份保留爭議
辯方申請押後12星期以詳閱控方提交的不使用材料
案件押後至2020年7月9日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提訊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註:控罪(3)在庭上沒有宣讀,直播員都無能為力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4Telegram / #1117Telegram #Telegram文字獄
許(24)
(1)煽惑他人縱火
(2)煽惑他人傷人
案情:許為Telegram頻道管理員,其管理的頻道涉嫌在2019年11月14日及17日發佈兩則訊息。許曾在11月28日、29日及12月1日接受調查。該頻道共有四名管理員,許與其餘三人均不相識。其餘三名管理員現正被通緝,其中一人已離開香港。
背景:1月9日首次提堂,保釋申請被 #香淑嫻裁判官 拒絕;1月21日向高等法院原訟庭 #李運騰法官 申請保釋獲批,准以5000元現金、30000元人事擔保,期間須守宵禁令和不得離港,並每週報到一次,據了解許在11月28、29日及12月1日接受調查時均有準時出現
控方申請修訂控罪(1)及(2),及新增控罪(3)至(5)
控罪:
(1)串謀煽惑他人縱火
(2)串謀煽惑他人意圖傷人
(3)串謀煽惑他人刑事損壞
交替控罪:
(4)煽惑他人刑事損壞
(5)串謀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被控於8月12日至11月28日在telegram 干犯以上控罪
控方不反對被告繼續保釋
案件轉介至5月5日1430在區域法院答辯
#1114Telegram / #1117Telegram #Telegram文字獄
許(24)
(2)煽惑他人傷人
案情:許為Telegram頻道管理員,其管理的頻道涉嫌在2019年11月14日及17日發佈兩則訊息。許曾在11月28日、29日及12月1日接受調查。該頻道共有四名管理員,許與其餘三人均不相識。其餘三名管理員現正被通緝,其中一人已離開香港。
背景:1月9日首次提堂,保釋申請被 #香淑嫻裁判官 拒絕;1月21日向高等法院原訟庭 #李運騰法官 申請保釋獲批,准以5000元現金、30000元人事擔保,期間須守宵禁令和不得離港,並每週報到一次,據了解許在11月28、29日及12月1日接受調查時均有準時出現
控方申請修訂控罪(1)及(2),及新增控罪(3)至(5)
控罪:
(1)串謀煽惑他人縱火
(2)串謀煽惑他人意圖傷人
(3)串謀煽惑他人刑事損壞
交替控罪:
(4)煽惑他人刑事損壞
(5)串謀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被控於8月12日至11月28日在telegram 干犯以上控罪
控方不反對被告繼續保釋
案件轉介至5月5日1430在區域法院答辯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031中環 #提堂
黃(22)
襲警
控罪:被控於2019年10月31日,在畢打街與德輔道中交界襲擊高級督察劉嘉昇
背景:2019年10月31日萬聖節當晚,在蘭桂芳有「哈囉喂狗官面具夜」活動抗議《禁蒙面法》,警方晚上封鎖蘭桂坊,黃涉嫌在近畢打街以「雷射筆」襲擊高級督察劉嘉昇
在11月4日首次提堂時獲 #錢禮主任裁判官 准以1000元現金擔保,期間須守宵禁令和不得離港,並每週報到兩次,12月30日再提訊時,控方指雷射筆化驗後證實為3B級雷射筆,在20厘米內直接射向眼部可造成傷害,惟 #林子勤裁判官 追問「要射幾耐」時控方稱沒有相關資料,黃申請取消宵禁令獲 #林子勤裁判官 批准
新增控罪:
(2)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0月31日,在畢打街與德輔道中交界參與公安條例中所定之非法集結
辯方申請押後10星期
控方指示案件主管在2星期內交出所有文件予辯方
案件押後至6月24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提訊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031中環 #提堂
黃(22)
襲警
控罪:被控於2019年10月31日,在畢打街與德輔道中交界襲擊高級督察劉嘉昇
背景:2019年10月31日萬聖節當晚,在蘭桂芳有「哈囉喂狗官面具夜」活動抗議《禁蒙面法》,警方晚上封鎖蘭桂坊,黃涉嫌在近畢打街以「雷射筆」襲擊高級督察劉嘉昇
在11月4日首次提堂時獲 #錢禮主任裁判官 准以1000元現金擔保,期間須守宵禁令和不得離港,並每週報到兩次,12月30日再提訊時,控方指雷射筆化驗後證實為3B級雷射筆,在20厘米內直接射向眼部可造成傷害,惟 #林子勤裁判官 追問「要射幾耐」時控方稱沒有相關資料,黃申請取消宵禁令獲 #林子勤裁判官 批准
新增控罪:
(2)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0月31日,在畢打街與德輔道中交界參與公安條例中所定之非法集結
辯方申請押後10星期
控方指示案件主管在2星期內交出所有文件予辯方
案件押後至6月24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提訊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02中環 #提堂
張(22)
襲警、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控罪:
(1)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中環砵典乍街18號外襲擊執行警務的警員韋鑑洸
(2)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兩枝噴漆,意圖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屬於另一人物產
背景:2019年11月2日維園原有「求援國際、堅守自治」集會被禁止,改由過百名民主派區議會參選人根據《選舉條例》於維園進行各少於 50 人的「選民聚會」,而遮打花園「和理摺紙鶴」及愛丁堡廣場的「美國人權法案集氣大會」均有不反對通知書,市民由銅鑼灣步行至中環流水式參與集會,惟三個集會全被強行中止,並在多處發射催淚彈及在修頓球場圍捕途經市民。
張在11月4日首次提堂時,因留院未能出庭;11月5日出庭應訊獲准保釋;12月30日被加控「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控方呈上修訂控罪(1)加上警員姓名
辯方申請押後4星期,以等候控方文件,控方指會在2星期內交出所有文件予辯方
案件押後至5月14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提訊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102中環 #提堂
張(22)
襲警、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控罪:
(1)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中環砵典乍街18號外襲擊執行警務的警員韋鑑洸
(2)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兩枝噴漆,意圖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屬於另一人物產
背景:2019年11月2日維園原有「求援國際、堅守自治」集會被禁止,改由過百名民主派區議會參選人根據《選舉條例》於維園進行各少於 50 人的「選民聚會」,而遮打花園「和理摺紙鶴」及愛丁堡廣場的「美國人權法案集氣大會」均有不反對通知書,市民由銅鑼灣步行至中環流水式參與集會,惟三個集會全被強行中止,並在多處發射催淚彈及在修頓球場圍捕途經市民。
張在11月4日首次提堂時,因留院未能出庭;11月5日出庭應訊獲准保釋;12月30日被加控「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控方呈上修訂控罪(1)加上警員姓名
辯方申請押後4星期,以等候控方文件,控方指會在2星期內交出所有文件予辯方
案件押後至5月14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提訊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第三十九庭
#郭偉健法官
👥賴,畢,何,黃(19-28)🛑其中三人已還押逾7個月 #提訊(#0813機場 暴動、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普通襲擊、阻礙公職人員:涉打、禁錮付国豪)
答辯意向:
A1賴 控罪④⑤不認罪,⑥⑦認罪
A2畢 須更多時間考慮
A3何 控罪④⑤不認罪,⑧認罪
A4黃 控罪①②不認罪
1516 審訊未完,正處理A1保釋申請(🛑已關押244天)
1538 正處理A4保釋申請
保釋事宜:
A1 保釋申請不獲批
A2 沒有保釋申請,還押
A3 沒有保釋申請,還押
A4 維持原有保釋條件,原則上會批准條件上的更改但需待下次聆訊再提出
押後至12JUN 1000區域法院,另外A2會與同日0930表示認罪意向
#郭偉健法官
👥賴,畢,何,黃(19-28)🛑其中三人已還押逾7個月 #提訊(#0813機場 暴動、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普通襲擊、阻礙公職人員:涉打、禁錮付国豪)
答辯意向:
A1賴 控罪④⑤不認罪,⑥⑦認罪
A2畢 須更多時間考慮
A3何 控罪④⑤不認罪,⑧認罪
A4黃 控罪①②不認罪
1516 審訊未完,正處理A1保釋申請(🛑已關押244天)
1538 正處理A4保釋申請
保釋事宜:
A1 保釋申請不獲批
A2 沒有保釋申請,還押
A3 沒有保釋申請,還押
A4 維持原有保釋條件,原則上會批准條件上的更改但需待下次聆訊再提出
押後至12JUN 1000區域法院,另外A2會與同日0930表示認罪意向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錢禮主任裁判官 #0701立法會
👤沈(23)
修訂控罪: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
被控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道1號立法會綜合大樓,違反第382章 《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3)條所發出行政指令,即第382A章 《規限獲准進入立法會大樓的人士及其行為的行政指令》第11條,進入會議廳範圍或在內逗留的人均須遵守秩序,並須遵從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任何指示
案件押後至2020年6月10日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提訊,將於當日其餘立法會相關案件, 傳票合併
✅裁判官准予被告人保釋✅
保釋條件如下:
1. 保釋金$2000
2. 不得離境
3. 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4. 居住在報稱住址
5. 更改住址須24小時前通知警方
6. 禁足龍和道、夏慤道、立法會道及添華道
#錢禮主任裁判官 #0701立法會
👤沈(23)
修訂控罪: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
被控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道1號立法會綜合大樓,違反第382章 《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3)條所發出行政指令,即第382A章 《規限獲准進入立法會大樓的人士及其行為的行政指令》第11條,進入會議廳範圍或在內逗留的人均須遵守秩序,並須遵從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任何指示
案件押後至2020年6月10日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提訊,將於當日其餘立法會相關案件, 傳票合併
✅裁判官准予被告人保釋✅
保釋條件如下:
1. 保釋金$2000
2. 不得離境
3. 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4. 居住在報稱住址
5. 更改住址須24小時前通知警方
6. 禁足龍和道、夏慤道、立法會道及添華道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錢禮主任裁判官 #0701立法會
👥D1劉頴匡,D2文(21)
修訂控罪:
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
案件押後至2020年6月10日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提訊,將於當日其餘立法會相關案件, 傳票合併
✅裁判官准予被告人以原有條件保釋✅
#錢禮主任裁判官 #0701立法會
👥D1劉頴匡,D2文(21)
修訂控罪:
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
案件押後至2020年6月10日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提訊,將於當日其餘立法會相關案件, 傳票合併
✅裁判官准予被告人以原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錢禮主任裁判官 #0701立法會
👥D1馬,D2王宗堯
修訂控罪:
(1) 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
(2) 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
案件押後至2020年6月10日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提訊,將於當日其餘立法會相關案件, 傳票合併
✅裁判官准予被告人以原有條件保釋✅
#錢禮主任裁判官 #0701立法會
👥D1馬,D2王宗堯
修訂控罪:
(1) 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
(2) 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
案件押後至2020年6月10日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提訊,將於當日其餘立法會相關案件, 傳票合併
✅裁判官准予被告人以原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031中環 #提堂
鍾(24)
管有攻擊性武器(木棍)
控罪:被控於2019年10月31日,在中環擺花街9至13號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條黑色可組合木棍,意圖將其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背景:2019年10月31日萬聖節當晚,在蘭桂芳有「哈囉喂狗官面具夜」活動抗議《禁蒙面法》,警方晚上封鎖蘭桂坊
鍾在11月2日首次提堂時,因留醫未能出庭應訊
新增控罪(2):
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0月31日,在中環擺花街9至13號外參與公安條例中所定之非法集結
辯方表示因剛收到控方文件申請押後6星期
辯方申請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案件押後至2020年5月28日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提訊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031中環 #提堂
鍾(24)
管有攻擊性武器(木棍)
控罪:被控於2019年10月31日,在中環擺花街9至13號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條黑色可組合木棍,意圖將其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背景:2019年10月31日萬聖節當晚,在蘭桂芳有「哈囉喂狗官面具夜」活動抗議《禁蒙面法》,警方晚上封鎖蘭桂坊
鍾在11月2日首次提堂時,因留醫未能出庭應訊
新增控罪(2):
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0月31日,在中環擺花街9至13號外參與公安條例中所定之非法集結
辯方表示因剛收到控方文件申請押後6星期
辯方申請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案件押後至2020年5月28日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提訊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02灣仔 #提堂
王(16)
管有非法用途工具(白電油、噴漆等)
控罪: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波斯富街67至69號高華樓地下外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1罐Purlite Lighter Fluid白電油、1支Pylox噴漆及1把黑色雨傘,意圖將其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修訂控罪(1)及新增控罪(2)
(1)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銅鑼灣利園山道附近希慎道,參與非法集結
(2)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即3個玻璃樽、打火機及噴漆
辯方只收到部分控方文件,控方將在下次提訊前將文件交予辯方
案件轉介至5月5日1430區域法院答辯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102灣仔 #提堂
王(16)
控罪:
修訂控罪(1)及新增控罪(2)
(1)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銅鑼灣利園山道附近希慎道,參與非法集結
(2)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即3個玻璃樽、打火機及噴漆
辯方只收到部分控方文件,控方將在下次提訊前將文件交予辯方
案件轉介至5月5日1430區域法院答辯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黃(18) #提堂(#1111黃大仙 管有非法用途工具、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控罪
(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
(2)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案情:
11月11早上7:32,沙田坳道鳳德街交界被告與多名黑衣口罩者用雜物膠設路障數車被堵。警方證人發現被吿并尾隨。在黃大仙消防處員佐級已婚人員宿舍外,被告轉身發現,除帽并放下手中一樽油。警要求除囗罩放下背囊,搜查發現背包內有一槌丶有兩樽洗潔精、一個鎚、一紮線丶2個藍色口罩丶一呼吸器丶4樽sodium chloride 丶一個護頸物丶一對黑色䄂在褲袋。無合理解釋,被拘捕後保持緘默。
控方是日申請撤回控罪,被告同意案情可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裁判官接納被告自簽2000元並向法庭承諾守行為2年,同時繳付是日堂費300元。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黃(18) #提堂(#1111黃大仙 管有非法用途工具、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控罪
(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
(2)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案情:
11月11早上7:32,沙田坳道鳳德街交界被告與多名黑衣口罩者用雜物膠設路障數車被堵。警方證人發現被吿并尾隨。在黃大仙消防處員佐級已婚人員宿舍外,被告轉身發現,除帽并放下手中一樽油。警要求除囗罩放下背囊,搜查發現背包內有一槌丶有兩樽洗潔精、一個鎚、一紮線丶2個藍色口罩丶一呼吸器丶4樽sodium chloride 丶一個護頸物丶一對黑色䄂在褲袋。無合理解釋,被拘捕後保持緘默。
控方是日申請撤回控罪,被告同意案情可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裁判官接納被告自簽2000元並向法庭承諾守行為2年,同時繳付是日堂費300元。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蔡(20) #提堂(#0825深水埗 管有攻擊性武器:雷射筆)
原有控罪:
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罪指他在去年8月25日,在深水埗欽州街與長沙灣道交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兩支雷射筆,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控方今修訂:
1)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新增控罪:
2)暴動
控指他8月25日荃灣楊屋道參與暴動
3)非法集結
控指他8月25日在深水埗警署附近,與另一案10人參與非法集結。
❗️官認為合併2)3)同時處理不合理
要求深水埗案10名被告一同聽取荃灣案並不合理,令審訊複雜。
控罪2獨立一案處理。
深水埗案合併押後至6月5日下午處理合併轉介區域法院事宜
———————-
背景:
去年8月25荃灣葵青大遊行, 示威者於晚上轉至黃大仙和深水埗集結。事隔多月,今年二月,先是蔡姓男學生被控於深水埗警署附近持有2支雷射筆,涉管有攻擊性武器,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四月,蔡再與另外10人被控非法集結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蔡(20) #提堂(#0825深水埗 管有攻擊性武器:雷射筆)
原有控罪:
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罪指他在去年8月25日,在深水埗欽州街與長沙灣道交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兩支雷射筆,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控方今修訂:
1)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新增控罪:
2)暴動
控指他8月25日荃灣楊屋道參與暴動
3)非法集結
控指他8月25日在深水埗警署附近,與另一案10人參與非法集結。
❗️官認為合併2)3)同時處理不合理
要求深水埗案10名被告一同聽取荃灣案並不合理,令審訊複雜。
控罪2獨立一案處理。
深水埗案合併押後至6月5日下午處理合併轉介區域法院事宜
———————-
背景:
去年8月25荃灣葵青大遊行, 示威者於晚上轉至黃大仙和深水埗集結。事隔多月,今年二月,先是蔡姓男學生被控於深水埗警署附近持有2支雷射筆,涉管有攻擊性武器,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四月,蔡再與另外10人被控非法集結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0825深水埗
D1:葉(17)
D2:林(36)
D3:林(28)
D4:林(25)
D5:韓(23)
D6:吳(20)
D7:黃(21)
D8:龔(23)
D9:唐(23)
D10:盧(19)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D1於深水埗警署福華街交界的欽州街參與非法集結)
(2)參與非法集結(D1-D10與上案蔡某某,於深水埗警署附近長沙灣道交界的欽州街參與非法集結
申請與上案蔡XX深水埗一案合併
投訴:
D1:被拘捕時、警車上、警署內被打
D3:被拘捕時、警車上、警署內被打,骨折
D4:拘捕現埸被打至流血,需要縫三針,晚11時要求送醫,直至凌晨4,5時見律師後先獲准
期間各被告按控辯商定條件保釋
案情控罪及保釋條件下次再宣讀
押後至6月5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處理合併轉介區域法院事宜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0825深水埗
D1:葉(17)
D2:林(36)
D3:林(28)
D4:林(25)
D5:韓(23)
D6:吳(20)
D7:黃(21)
D8:龔(23)
D9:唐(23)
D10:盧(19)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D1於深水埗警署福華街交界的欽州街參與非法集結)
(2)參與非法集結(D1-D10與上案蔡某某,於深水埗警署附近長沙灣道交界的欽州街參與非法集結
申請與上案蔡XX深水埗一案合併
投訴:
D1:被拘捕時、警車上、警署內被打
D3:被拘捕時、警車上、警署內被打,骨折
D4:拘捕現埸被打至流血,需要縫三針,晚11時要求送醫,直至凌晨4,5時見律師後先獲准
期間各被告按控辯商定條件保釋
案情控罪及保釋條件下次再宣讀
押後至6月5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處理合併轉介區域法院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