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08銅鑼灣
林(34)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案情:被控於2019年11月8日,在銅鑼灣軒尼詩道崇光百貨外,襲擊警務人員魯君樑
被告不認罪
案件押後至2020年5月11日09: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審前覆核
✅裁判官准予被告人保釋✅
保釋條件如下:
1. 保釋金$ 1000
2. 不得離境
3. 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4. 居住在報稱住址
5. 更改住址須24小時前通知警方
* 裁判官批准取消被告的宵禁令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08銅鑼灣
林(34)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案情:被控於2019年11月8日,在銅鑼灣軒尼詩道崇光百貨外,襲擊警務人員魯君樑
被告不認罪
案件押後至2020年5月11日09: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審前覆核
✅裁判官准予被告人保釋✅
保釋條件如下:
1. 保釋金$ 1000
2. 不得離境
3. 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4. 居住在報稱住址
5. 更改住址須24小時前通知警方
* 裁判官批准取消被告的宵禁令
#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
#香淑嫻裁判官
#1013觀塘
梁(16)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2)管有物品意圖摧或損壞財產
(3)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4)有意圖而提供虛假資料,企圖誤導警務人員
☔️保釋條件如下:
。$3000現金保釋
。不得離開香港
。每週到警署報到2次
案件押後至6月5日 09:30 觀塘裁判法院,有待進一步調查及徵詢律政司意見
#香淑嫻裁判官
#1013觀塘
梁(16)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2)管有物品意圖摧或損壞財產
(3)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4)有意圖而提供虛假資料,企圖誤導警務人員
☔️保釋條件如下:
。$3000現金保釋
。不得離開香港
。每週到警署報到2次
案件押後至6月5日 09:30 觀塘裁判法院,有待進一步調查及徵詢律政司意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翟(16)#1013大埔
控罪
管有適合作攻擊性武器的工具(四包索帶)
✅批准保釋✅
保釋條件如下:
現金一千元
不准離港
居住在報稱地址
每週報到1次
押後至6月5日上午粉嶺裁判法院再訊
背景:
10月13日大埔示威,下午防暴警員截停搜查至少兩名男子,包括一名中四學生,指在其背包中搜出索帶、防毒面罩。警方其後拘捕男生,並舉起藍旗,指在場市民涉非法集會,其後向前推進,在超級城對開再拘捕至少2男1女,戴上索帶。
#錢禮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翟(16)#1013大埔
控罪
管有適合作攻擊性武器的工具(四包索帶)
✅批准保釋✅
保釋條件如下:
現金一千元
不准離港
居住在報稱地址
每週報到1次
押後至6月5日上午粉嶺裁判法院再訊
背景:
10月13日大埔示威,下午防暴警員截停搜查至少兩名男子,包括一名中四學生,指在其背包中搜出索帶、防毒面罩。警方其後拘捕男生,並舉起藍旗,指在場市民涉非法集會,其後向前推進,在超級城對開再拘捕至少2男1女,戴上索帶。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914淘大 #新案件
陳(35)
控罪:普通襲擊
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牛頭角淘大商場1樓31號舖襲擊男子Z
控方申請受害人匿名令,裁判官表示控罪為普通襲擊,加上事發為半年前,匿名令或阻礙辯方了解案情,控方改稱會向辯方披露受害人身份,但在控罪書上遮蔽受害人名稱,辯方不反對
控方申請押後6星期待進一步調查,包括查看網上片段及閉路電視片段
✅保釋批准✅
保釋條件如下:
擔保金$5,000
不得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在報稱地址居住
任何地址更改須在24小時前通知
每週報到1次
不直接或間接接觸兩名控方證人
案件押後至6月16日1430觀塘裁判法院再訊
#0914淘大 #新案件
陳(35)
控罪:普通襲擊
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牛頭角淘大商場1樓31號舖襲擊男子Z
控方申請受害人匿名令,裁判官表示控罪為普通襲擊,加上事發為半年前,匿名令或阻礙辯方了解案情,控方改稱會向辯方披露受害人身份,但在控罪書上遮蔽受害人名稱,辯方不反對
控方申請押後6星期待進一步調查,包括查看網上片段及閉路電視片段
✅保釋批准✅
保釋條件如下:
擔保金$5,000
不得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在報稱地址居住
任何地址更改須在24小時前通知
每週報到1次
不直接或間接接觸兩名控方證人
案件押後至6月16日1430觀塘裁判法院再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陳(32) #提堂(不誠實取用電腦、串謀披露個人資料:涉於網上公開警員親友的個人資料)
案情:
陳被控去年9月9日不誠實取用一部屬於電訊公司的桌上電腦,將客戶的名,電話號碼及身分證號碼發布給其他人;在未經電訊公司的同意下,披露該客戶的全名、身分證號碼及電話,造成心理傷害,法庭一月批准控方申請,禁任何人包括傳媒發布可供識別資料當事人身分的事項,包括姓名。
原有控罪:
(1)目的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
(2)串謀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的個人資料
修訂控罪:
1)目的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
2)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的個人資料
新增控罪:
3)目的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
4)目的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
5)遊蕩意圖犯可逮捕的罪行(9月22何文田停車場)
原條件保釋
押後至4月28日1430移交區域法院答辨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陳(32) #提堂(不誠實取用電腦、串謀披露個人資料:涉於網上公開警員親友的個人資料)
案情:
陳被控去年9月9日不誠實取用一部屬於電訊公司的桌上電腦,將客戶的名,電話號碼及身分證號碼發布給其他人;在未經電訊公司的同意下,披露該客戶的全名、身分證號碼及電話,造成心理傷害,法庭一月批准控方申請,禁任何人包括傳媒發布可供識別資料當事人身分的事項,包括姓名。
原有控罪:
(1)目的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
(2)串謀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的個人資料
修訂控罪:
1)目的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
2)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的個人資料
新增控罪:
3)目的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
4)目的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
5)遊蕩意圖犯可逮捕的罪行(9月22何文田停車場)
原條件保釋
押後至4月28日1430移交區域法院答辨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何俊堯裁判官
#0616中環 #提訊日
梁 (26)
控罪:誤殺
被控於2019年6月16日在中環民光街7號碼頭外誤殺周 (63),引致周於6月18日死亡。
背景:
2019年6月16日,200萬人參與反送中大遊行。當晚人潮散去時,梁被指在中環碼頭與周爭執,其間推跌對方,周兩天後死亡。梁原本被控謀殺罪,於6月28日首次提堂,由於被控謀殺,如欲保釋須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申請。控方在2020年1月8日改控誤殺罪,並押後以進行案件交付高等法院程序。至2月12日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申請保釋, #杜麗冰法官 考慮梁在事發後、被捕前亦沒有離港,可見棄保潛逃風險低,批准保釋。
控方申請押後提訊日
案件押後至6月15日早上9時30分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處理交付審訊程序,期間以原有條件擔保。
#何俊堯裁判官
#0616中環 #提訊日
梁 (26)
控罪:誤殺
被控於2019年6月16日在中環民光街7號碼頭外誤殺周 (63),引致周於6月18日死亡。
背景:
2019年6月16日,200萬人參與反送中大遊行。當晚人潮散去時,梁被指在中環碼頭與周爭執,其間推跌對方,周兩天後死亡。梁原本被控謀殺罪,於6月28日首次提堂,由於被控謀殺,如欲保釋須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申請。控方在2020年1月8日改控誤殺罪,並押後以進行案件交付高等法院程序。至2月12日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申請保釋, #杜麗冰法官 考慮梁在事發後、被捕前亦沒有離港,可見棄保潛逃風險低,批准保釋。
控方申請押後提訊日
案件押後至6月15日早上9時30分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處理交付審訊程序,期間以原有條件擔保。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錢禮主任裁判官 #0612金鐘
庾(33)
非法集結
控罪: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添華道政府總部外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在一起
辯方申請押後以查閱控方文件
案件押後至6月8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再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 保釋金$2,000
2. 宵禁23:00 - 07:00
3. 不得離境
4. 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5. 居住在報稱住址
6. 每周警署報到1次
7. 更改住址須24小時前通知警方
8. 除乘坐交通工具外,禁足添美道、夏愨道、龍和道及愛丁堡廣場一帶
#錢禮主任裁判官 #0612金鐘
庾(33)
非法集結
控罪: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添華道政府總部外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在一起
辯方申請押後以查閱控方文件
案件押後至6月8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再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 保釋金$2,000
2. 宵禁23:00 - 07:00
3. 不得離境
4. 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5. 居住在報稱住址
6. 每周警署報到1次
7. 更改住址須24小時前通知警方
8. 除乘坐交通工具外,禁足添美道、夏愨道、龍和道及愛丁堡廣場一帶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羅(23) #判刑 🛑已還押149天(#1117尖沙咀 管有違禁武器、管有攻擊性武器:伸縮棍、摺刀、鋸刀、彈叉)
控罪:
(1)管有違禁武器
(伸縮棍)
(2)管有攻擊性武器
(摺刀,鋸刀)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彈叉及208粒鋼珠)
案情:
控方指其2019年11月17日,在科學館道近麼地道交界,管有一支重力操作鋼棒(伸縮警棍),及一把摺刀、手鋸、彈叉等,並意圖作非法用途。指被告當時帶著黑色背包和另外20多名黑衣人奔跑,被警員截停搜查發現他藏有以上物品,另並有鋼珠、呼吸器、衣物、手套及打火機等。
聽取勞敎報告
被告醫學上不適合旁教中心
態度有禮合作,對懲敎官坦誠
愛運動校隊沒不良記錄
約束自己行為,還押期間沒犯規條
後悔衝動,深刻反省,明白承擔法律責任
重犯機會低。
官判詞:
-明白被告身體接受唔到一D運動
-由於控罪嚴重,本住立法精神,必懲罰。
-考慮去年11月至今扣押多月,索勞敎報告。
-三控罪,武器性質包括近、中、遠。
-盡管被告指現場有人給他,但接受同管有乃有意圖目的,一但使用對人有嚴重風險。
-冇證據有使用,否則控罪更重,考慮被告當時離開中沒使用過
-伸縮棍9個月起量刑;
-折刀鋸刀12個月起量刑
-彈杈同208鋼珠18個月;
-認罪1/3扣減.
-即6個月丶8個月丶控罪3額外扣減(考慮年紀同幾個月反省接納真誠改過)當10個月。
-扣減已還押近五個月可見日子可出獄。
❗️三項罪成
認罪1/3扣減後分別為
6個月
8個月
10個月
❗️同期執行即10個月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羅(23) #判刑 🛑已還押149天(#1117尖沙咀 管有違禁武器、管有攻擊性武器:伸縮棍、摺刀、鋸刀、彈叉)
控罪:
(1)管有違禁武器
(伸縮棍)
(2)管有攻擊性武器
(摺刀,鋸刀)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彈叉及208粒鋼珠)
案情:
控方指其2019年11月17日,在科學館道近麼地道交界,管有一支重力操作鋼棒(伸縮警棍),及一把摺刀、手鋸、彈叉等,並意圖作非法用途。指被告當時帶著黑色背包和另外20多名黑衣人奔跑,被警員截停搜查發現他藏有以上物品,另並有鋼珠、呼吸器、衣物、手套及打火機等。
聽取勞敎報告
被告醫學上不適合旁教中心
態度有禮合作,對懲敎官坦誠
愛運動校隊沒不良記錄
約束自己行為,還押期間沒犯規條
後悔衝動,深刻反省,明白承擔法律責任
重犯機會低。
官判詞:
-明白被告身體接受唔到一D運動
-由於控罪嚴重,本住立法精神,必懲罰。
-考慮去年11月至今扣押多月,索勞敎報告。
-三控罪,武器性質包括近、中、遠。
-盡管被告指現場有人給他,但接受同管有乃有意圖目的,一但使用對人有嚴重風險。
-冇證據有使用,否則控罪更重,考慮被告當時離開中沒使用過
-伸縮棍9個月起量刑;
-折刀鋸刀12個月起量刑
-彈杈同208鋼珠18個月;
-認罪1/3扣減.
-即6個月丶8個月丶控罪3額外扣減(考慮年紀同幾個月反省接納真誠改過)當10個月。
-扣減已還押近五個月可見日子可出獄。
❗️三項罪成
認罪1/3扣減後分別為
6個月
8個月
10個月
❗️同期執行即10個月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701金鐘 #提堂
袁(36)
襲警、非法集結
控罪:被控於本年7月1日,在金鐘夏慤道與演藝道交界參與非法集結,以及同日在金鐘夏慤道與演藝道交界近食水抽水站外,襲擊警員X
控方提交涉案警員匿名令申請,警員身份只可向法庭及辯方透露,而不可向公眾披露,辯方沒有反對
辯方申請押後5星期以查閱控方文件
案件押後至5月19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再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0701金鐘 #提堂
袁(36)
襲警、非法集結
控罪:被控於本年7月1日,在金鐘夏慤道與演藝道交界參與非法集結,以及同日在金鐘夏慤道與演藝道交界近食水抽水站外,襲擊警員X
控方提交涉案警員匿名令申請,警員身份只可向法庭及辯方透露,而不可向公眾披露,辯方沒有反對
辯方申請押後5星期以查閱控方文件
案件押後至5月19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再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黃(27) #提堂(#0921屯門 縱火:涉向火堆投擲橙色物件和倒入液體)
是日‼️答辯‼️,被告不認罪。
控方指有不少片段需要播放,其中多數為媒體片段,亦有至少有4個電視台片段,辯方不會爭議。控方亦會呈上:被告居住單位CCTV片段、八達通記錄,控方指需要至少兩日審訊時間。
辯方指將不爭議連貫性,但會爭議呈堂性
控方指片段為佐證,裁判官指片段拍攝者才為合理證人,指辯方有權以書面斟酌將片段處理為「臨時證物」,再爭議片段呈堂性。
裁判官指以現時情況希望可以安排審前覆核(PTR),亦指出控辯雙方未有準備好手上資料,希望ptr時可順利處理。
官詢問控方八達通由來,控方回應指為被告身上搜出的個人八達通的記錄,裁判官要求辯方於下庭前索取指示。
裁判官亦指示控方將片段燒錄至同一光碟,令「審訊更加暢順」。
控方指指控被告損壞的為政府道路及欄杆。
保釋條件更改
人事擔保取消,原有20000元轉為現金擔保
每星期報到1次
其餘條件不變
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 6/6 0930 粉嶺法院第一庭 進行 審前覆核。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黃(27) #提堂(#0921屯門 縱火:涉向火堆投擲橙色物件和倒入液體)
是日‼️答辯‼️,被告不認罪。
控方指有不少片段需要播放,其中多數為媒體片段,亦有至少有4個電視台片段,辯方不會爭議。控方亦會呈上:被告居住單位CCTV片段、八達通記錄,控方指需要至少兩日審訊時間。
辯方指將不爭議連貫性,但會爭議呈堂性
控方指片段為佐證,裁判官指片段拍攝者才為合理證人,指辯方有權以書面斟酌將片段處理為「臨時證物」,再爭議片段呈堂性。
裁判官指以現時情況希望可以安排審前覆核(PTR),亦指出控辯雙方未有準備好手上資料,希望ptr時可順利處理。
官詢問控方八達通由來,控方回應指為被告身上搜出的個人八達通的記錄,裁判官要求辯方於下庭前索取指示。
裁判官亦指示控方將片段燒錄至同一光碟,令「審訊更加暢順」。
控方指指控被告損壞的為政府道路及欄杆。
保釋條件更改
人事擔保取消,原有20000元轉為現金擔保
每星期報到1次
其餘條件不變
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 6/6 0930 粉嶺法院第一庭 進行 審前覆核。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513金鐘 #答辯
鍾(學生動源召集人)
刑事損壞(涉破壞國旗)
控罪:被控於2019年5月14日凌晨,在立法會綜合大樓指定示威區,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團體「保衛香港運動」的一支五星旗,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
案情:鍾涉嫌於今年5月14日凌晨,在立法會煲底與親共團體「保衛香港運動」人士爭執,拉扯期間鐘涉嫌毀壞屬於「保衛香港運動」的一支五星旗
❌不認罪❌
將傳召5位控方證人及1位警員,並有一段10分鐘長閉路電視片段
對警誡供詞有爭議
預計審期為2天,控辯雙方須在審訊前3天提交同意之案情及有爭議地方
案件押後至7月20日及21日0930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進行審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0513金鐘 #答辯
鍾(學生動源召集人)
刑事損壞(涉破壞國旗)
控罪:被控於2019年5月14日凌晨,在立法會綜合大樓指定示威區,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團體「保衛香港運動」的一支五星旗,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
案情:鍾涉嫌於今年5月14日凌晨,在立法會煲底與親共團體「保衛香港運動」人士爭執,拉扯期間鐘涉嫌毀壞屬於「保衛香港運動」的一支五星旗
❌不認罪❌
將傳召5位控方證人及1位警員,並有一段10分鐘長閉路電視片段
對警誡供詞有爭議
預計審期為2天,控辯雙方須在審訊前3天提交同意之案情及有爭議地方
案件押後至7月20日及21日0930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進行審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001灣仔 #答辯
魏(29)
襲警(涉襲擊督察林泰金背部)
控罪: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灣仔軒尼詩道321至331號外襲擊督察林泰金
背景:於2019年10月3日首次提堂,獲准以10000元保釋,其間須守宵禁令和不得離港
❌不認罪❌
將傳召2位警員作控方證人及1位醫生證人,並有一段1分鐘長錄影片段
沒有警誡供詞
預計審期為2天,控辯雙方須在審訊前3天提交同意之案情及有爭議地方
案件押後至7月16日及17日0930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進行審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001灣仔 #答辯
魏(29)
襲警(涉襲擊督察林泰金背部)
控罪: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灣仔軒尼詩道321至331號外襲擊督察林泰金
背景:於2019年10月3日首次提堂,獲准以10000元保釋,其間須守宵禁令和不得離港
❌不認罪❌
將傳召2位警員作控方證人及1位醫生證人,並有一段1分鐘長錄影片段
沒有警誡供詞
預計審期為2天,控辯雙方須在審訊前3天提交同意之案情及有爭議地方
案件押後至7月16日及17日0930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進行審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1馬鞍山 #提堂
陳、鄺(33、39)
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
修訂控罪:公眾地方行為不檢
控罪: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馬鞍山鞍駿街馬鞍山公園連接馬鞍山廣場的行人天橋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動,即用大聲責罵男子
案情:一名男子與黑衣人在馬鞍山廣場對開行人天橋發生爭執,其間男子被人淋潑不明液體及點火,隨即燒傷,送院治理。事隔一周,警方拘捕一對夫婦,指他們旁觀爭執事件期間講粗口。(20/4/2019蘋果日報)
控方完成調查,並提交修訂控罪,原本2名被告分別面對控罪(1)及(2),現2人同面對一項修訂控罪,控方申請撤回控罪(2),辯方沒有反對
辯方申請押後8星期以索取法律意見
案件押後至6月9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再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 保釋金$1000
2. 每周警署報到1次
3. 不得進入馬鞍山公園連接馬鞍山廣場的行人天橋
#1111馬鞍山 #提堂
陳、鄺(33、39)
修訂控罪:公眾地方行為不檢
控罪: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馬鞍山鞍駿街馬鞍山公園連接馬鞍山廣場的行人天橋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動,即用大聲責罵男子
案情:一名男子與黑衣人在馬鞍山廣場對開行人天橋發生爭執,其間男子被人淋潑不明液體及點火,隨即燒傷,送院治理。事隔一周,警方拘捕一對夫婦,指他們旁觀爭執事件期間講粗口。(20/4/2019蘋果日報)
控方完成調查,並提交修訂控罪,原本2名被告分別面對控罪(1)及(2),現2人同面對一項修訂控罪,控方申請撤回控罪(2),辯方沒有反對
辯方申請押後8星期以索取法律意見
案件押後至6月9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再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 保釋金$1000
2. 每周警署報到1次
3. 不得進入馬鞍山公園連接馬鞍山廣場的行人天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1102元朗
吳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公安條例 第33條)
2.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62條)
案情:被指於19年11月2日在元朗橫洲福喜停車場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4個玻璃樽,其中3個內藏三甲苯有機混合物,1個內藏汽油、4條布碎[控罪1],以及一罐卡式石油汽罐[控罪2]。
手機內有片段影到被告人在貨倉製作汽油彈,控方指出telegram有被告發出一張有關自己製造汽油彈的相片訊息
保釋背景:於11月4日首次提堂,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席前申請保釋被拒,11月12日向高等法院原訟庭申請保釋被拒,12月27日在 #水佳麗裁判官 席前沒有保釋申請, 3月31日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拒絕他的保釋覆核申請
辯方申請毋須答辯以待申請法援及索取法律意見
法官拒絕准予被控人保釋‼️
案件押後至6月9日區域法院1430提訊
#郭偉健法官
#1102元朗
吳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公安條例 第33條)
2.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62條)
案情:被指於19年11月2日在元朗橫洲福喜停車場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4個玻璃樽,其中3個內藏三甲苯有機混合物,1個內藏汽油、4條布碎[控罪1],以及一罐卡式石油汽罐[控罪2]。
手機內有片段影到被告人在貨倉製作汽油彈,控方指出telegram有被告發出一張有關自己製造汽油彈的相片訊息
保釋背景:於11月4日首次提堂,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席前申請保釋被拒,11月12日向高等法院原訟庭申請保釋被拒,12月27日在 #水佳麗裁判官 席前沒有保釋申請, 3月31日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拒絕他的保釋覆核申請
辯方申請毋須答辯以待申請法援及索取法律意見
法官拒絕准予被控人保釋‼️
案件押後至6月9日區域法院1430提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101中環 #提堂
陳 (27)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香港站公共運輸交匯處出入口處外管有一把摺刀、一柄槌、一支藍色雷射筆及一罐噴漆
修訂控罪:
(1) 管有攻擊性武器(1支雷射筆)
新增控罪:
(2) 管有違禁武器(一把以彈簧裝置露出刀鋒的摺刀)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鐵錘、打火機、噴漆)
案件押後至2020年6月12日下午2時30分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提堂,期間按原有條件保釋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101中環 #提堂
陳 (27)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香港站公共運輸交匯處出入口處外管有一把摺刀、一柄槌、一支藍色雷射筆及一罐噴漆
修訂控罪:
(1) 管有攻擊性武器(1支雷射筆)
新增控罪:
(2) 管有違禁武器(一把以彈簧裝置露出刀鋒的摺刀)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鐵錘、打火機、噴漆)
案件押後至2020年6月12日下午2時30分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提堂,期間按原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提堂
岑 (37)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皇后大道東213號胡忠大廈外管有一把自製弩、20支尖木棒及兩支木棒。
修訂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1把弩及20支削尖棒)
新增控罪:
(2)有意圖管有攻擊性武器(在黃大仙鳳舞街一住宅單位內管有2把弩及5支劍)
案件押後至2020年6月12日下午2時30分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提堂,期間按原有條件保釋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提堂
岑 (37)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皇后大道東213號胡忠大廈外管有一把自製弩、20支尖木棒及兩支木棒。
修訂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1把弩及20支削尖棒)
新增控罪:
(2)有意圖管有攻擊性武器(在黃大仙鳳舞街一住宅單位內管有2把弩及5支劍)
案件押後至2020年6月12日下午2時30分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提堂,期間按原有條件保釋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15:30
👤黃(29) #提堂(#20200116上水 製造爆炸品:DNT炸藥)
1533開庭
控方申請毋須答辯,申請押後十二星期至七月,辯方不反對。被告繼續保釋
案件押後至7月7日 1430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15:30
👤黃(29) #提堂(#20200116上水 製造爆炸品:DNT炸藥)
1533開庭
控方申請毋須答辯,申請押後十二星期至七月,辯方不反對。被告繼續保釋
案件押後至7月7日 1430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