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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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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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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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劉綺雲裁判官 #新案件

賈(19)

控罪:
1. 公眾妨擾罪
2. 襲擊警務人員(警員A)
3. 襲擊警務人員(警員B)

控方不申請宵禁令,並不反對保釋

保釋獲批

保釋條件
保釋金 $2,000
不准離港
住報稱地址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每週報到一次
不得進入樂富站(交通經過除外)

控方申請匿名令,辯方不反對,匿名令獲批,本案件聆訊期間需稱受襲警員為警員A,B

押後至2020年4月14日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聽取答辯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20200229旺角
👤莊(18)

控罪: 縱火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60(3)條 63(1)條)

案情:於3月1日凌晨時分,警員目擊被控人將木板,雨傘放在垃圾桶縱火,其後被一名督察尾隨並在附近截停,當時被告身上有口罩、手套、生理鹽水及多件衣物。被捕後於警誡下承認當時只是想用雨傘加強火勢

裁判官拒絕准予被控人保釋
須即時交由懲教看管

投訴:
1. 被控人要求律師陪同錄取口供被拒
2. 於精神不佳情況下(2-5am)錄取口供
3. 口供內容的答案並非由被控人提供,更在警方威脅下(指會加控其他控罪)而簽署口供紙

押後至4月27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聆訊,待翻查閉路電視片段及檢驗被告的手提電話記錄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20200229旺角
👤鈕(19)

控罪: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36條)

案情:在今年2月29日在奶路臣街近彌敦道交界以鐳射筆照射,並以竹枝襲擊警員,且向警員投擲水樽。警員身上多處瘀傷,並懷疑手肘及腳腕骨折

裁判官拒絕准予被告保釋
放棄八天保釋覆核權利

案件押後至5月11日09: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保釋覆核
#1112長沙灣



修訂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公安條例 第33條) [摺刀]
🙅‍♀不認罪

新增控罪: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62(a)條) [長鐵鎚、長扳鉗、鏍絲批、酒精、打火機及報紙]
🙅‍♀不認罪

案情:被指於11月12日在長沙灣福榮街512號地下外管有30厘米長鐵鎚、刀鋒長10厘米的摺刀、20厘米長扳鉗、鏍絲批、960毫升酒精、打火機及一叠報紙

控方: 3-4名PW

裁判官拒絕准予被告保釋

案件於4月1日及4月2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廿三庭進行兩天的審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0621警察總部
潘手足(畫家) 🛑已還押241天


控罪:
(1)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2)刑事損壞
(3)7項襲擊警務人員罪

案情:請參閱立場新聞報導

無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2020年3月31至4月9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進行審訊。待控方整理有關對話謄本,截圖及錄影片段,並安排14位關鍵證人作供(包括7名警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20200229旺角

D1鄧
D2荷蘭籍手足

控罪:縱火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60(3) 63(1)條)

案情:2月29日旺角山東街警員目擊被告於垃圾桶裡火堆中投下紙張

裁判官拒絕准予被告保釋

於3月9日於屯門裁判法院作保釋覆核聆訊

案件於4月27日09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聆訊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保釋覆核

雖然曾被高院拒絕保釋,然而,由於情況轉變,故D2(共5名被告)申請保釋覆核



控罪:串謀縱火

交替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保釋被拒

繼續還押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保釋覆核

温(16)
縱火(中銀ATM)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條
#20200212香港仔

案情:2月12日於華富邨聯同另一名人士意圖使用汽油彈作出破壞,2月14日身份被確認,警方聲稱由2月14日至2月22日,8日期間在其住址等候,直至2月22日被告回家才被捕。故警方懷疑被告有另一居所。被告於警誡下認罪(辯方:有爭議)。新進展:另一名人士已被捕,並已於星期一提堂並還押。

保釋被拒

繼續還押
#觀塘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1006旺角 #保釋覆核
埃及籍手足‼️已還押19天
控罪:有意圖而傷人(違反第212章《侵害人身條例》第17條,最高刑罰終身監禁)

案情:在旺角亞皆老街近西洋菜南街,連同其他人士,意圖使男子X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背景:控方指有閉路電視拍到被告涉案,他當時未有蒙面

頭先係另一位外國人嘅案件,尚未到手足案件,大家可以先睇睇以上資料,陣間畀個手勢手足打打氣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0913觀塘

梁(26)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9月13日於觀塘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鐳射筆)

控方不反對保釋

保釋獲批

保釋條件
保釋金 $10,000
每週報到2次
住報稱地址
不得離開香港

押後至4月22日上午9時30分觀塘裁判法院進行答辯
#高等法院第一庭
控辯雙方就是否播片進行一輪辯論後
法官宣布休庭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兆初首席法官
👩🏻‍⚖️#朱芬齡上訴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羅(22) #覆核申請#0922沙田 侮辱國旗)曾踩五星旗和將五星旗扔入水池;已於去年10月29日被判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以刑罰明顯不足為由向上訴庭覆核刑罰

內庭公眾席滿
控辯雙方就是否播片一輪辯論後
法官宣布休庭

申請方於二月呈交上(公開片段的)截圖冊,並申請庭上播出4條公開新聞片段,以檢視被告侮辱國旗的行為參與度及嚴重程度。申請方亦指出原審裁判官因未有睇證物片段而未能準確地掌握答辯人作案時的程度就此作出裁決。

辯方指片段只是作為被告辯認其自己的證據,原審並無播出片段,證明控方當時並不認為播片或向法庭指出其中情節焦點很重要,或幫到官作正確判斷。不應在雙方同意作為判決基礎的案情之後,加入新的含意。

法官指幾乎次次覆核都有睇片,睇片有助掌握成件事。
#觀塘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1006旺角 #保釋覆核
埃及籍手足‼️已還押19天
有意圖而傷人(私了X;控方指有閉路電視拍到被告涉案,他當時未有蒙面)

🚫保釋申請被拒,繼續還押🚫
放棄八日保釋覆核權利

案件押後至5月4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
#觀塘裁判法院第三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少年法庭 #庭外消息
#20200302灣仔

*(15)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第200章 《刑事罪行條例》第62(a)條

⭕️保釋批准⭕️

案件押後至4月28日再訊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兆初首席法官
👩🏻‍⚖️#朱芬齡上訴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羅(22) #覆核申請#0922沙田 侮辱國旗)曾踩五星旗和將五星旗扔入水池;已於去年10月29日被判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以刑罰明顯不足為由向上訴庭覆核刑罰

並庭上播出4條公開新聞片段。

法官指需時考慮,案件押後,日期將會稍後已書面形式通知。

暫時目測兩攝?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黃國輝裁判官 #新案件
#1103大埔

陳(48)

控罪:襲警

案情:11月3日於大埔超級城襲警

控方反對保釋

⭕️⭕️保釋獲批⭕️⭕️

保釋條件:
保釋金 $5000
每週報到1次
居住在報稱地址
不得離開香港
宵禁 12-6
不得進入大埔超級城C區

押後至4月29日上午9時30分粉嶺裁判法院進行答辯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兆初首席法官
👩🏻‍⚖️#朱芬齡上訴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羅(22) #覆核申請#0922沙田 侮辱國旗)曾踩五星旗和將五星旗扔入水池;已於去年10月29日被判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以刑罰明顯不足為由向上訴庭覆核刑罰

庭上播出4條公開新聞片段。

法官指需時考慮,案件押後,日期將會稍後以書面形式通知。要求申請方與答辯方就參考相關案例達成共識,另集合並提交相關案例的判刑理由書。

——
庭上重點:
原審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判決,直至1月12日為止被告已經做了64個小時,因為疫情暫停。

申請方建議高院上訴庭在判詞內作2點澄清
⑴於書面判詞羅列未來同類案件判,判刑考慮因素:侮辱程度,行為多樣性,持續性,周圍環境,多人定單獨行動,有冇鼓動他人,有冇妨礙他人或對他人造成影響等。
⑵於判決澄清以往冇講過一定要焚燒國旗先可以判監,以往案例無,法律條文中也並無分辨各種侮辱行為嚴重性,例如焚燒高啲、踐踏低啲,初犯較低、再犯較嚴重;並無講過哪些行為一定唔判監。

申請方認為原審裁判官十分倚賴單一案例,即古思堯案,過分側重冇焚燒,認為本案被告行為之持續性多樣性,例如係有執起國旗、扔落樓、再扔落垃圾車,按多樣行為使嚴重性遠超過古思堯。而侮辱國旗最高刑罰三年,控方認為被告所犯屬於中度至重,應該即時監禁式刑罰,即可以係教育所或勞改中心等。

辯方指,控方要求法庭就判刑指引,以黃之鋒案為例不適用於本案。要求即時監禁係錯誤,本案發生前唔同層級法庭已有先例,除非係有焚燒行為,或同時另有偷竊等其他犯罪,不判監禁,200小時係適合嘅判決,冇證據顯示有組織有預謀。感化官報告被告初犯,犯案時只有21歲,有穩定職業,冇案底,坦白認罪,所有顯示悔意嘅嘢都做晒,除非本法庭覺得個人因素不考慮,只是考慮要判監一項因素。申請人已做了64小時社會服務,再勞教係不適合如果一定要收監應有reduced discount 。
#觀塘裁判法院第七庭 #新案件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101旺角
👤鍾手足(20)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之警務人員


案情:於2020年1月1日在旺角通菜街與山東街交界,襲擊正在執行職責的便衣警員A。據悉,當晚被告人與其他2名早前被起訴的示威者,在山東街設置路障並向警員叫囂。其後包圍並襲擊警員A,其中一位示威者把警員拉低,以膝頭跪警員A頸,令牠受傷暈到幾分鐘,而本案被告則用腳踢警員A。
警員A傷勢嚴重,瘀血影響進食,因此放5星期病假,至2月中傷勢好轉。其後翻查cctv片段鎖定身穿黑白間條衫的被告人,並在其住所將其拘捕,警戒下承認控罪,於今年3月3日進行認人手續時被警員A,及當時其他在埸警員認出。


辯方表示被告人招認並非自願,而是在警方威嚇下招認控罪
暫時無須答辯,案件將與當日其他襲擊警員A的案件合併,押後至2020年3月30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其間獲准保釋,條件如下:

1. 保釋金$5000,女朋友人事擔保$5000
2. 宵禁2300 - 0700
4. 不得離境
5. 居住在報稱住址
6. 每周警署報到1次,更改住址須24小時前通知警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