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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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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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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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鄭紀航署理主任裁判官
#網上言論 #煽惑破壞檢測中心
#轉介文件

梁(28)

(1)煽惑他人普通襲擊
違反普通法、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0條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予以懲處
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1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襲擊香港警務人員。

(2)煽惑他人刑事損壞
違反普通法、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條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予以懲處
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2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社區檢測中心,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破壞。

(3)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違反普通法、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予以懲處
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3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導致該等香港警務人員的身體受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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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2月28日於區域法院再訊,期間續以原有條件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鄭紀航署理主任裁判官
#1214順利 #判刑 🔥

何(18)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被告被控於 2019 年 12 月 14 日,在香港九龍秀茂坪利安道 15 號順利商場 1 期 3 樓行人天橋,保管 2 罐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順利商場的 1 幅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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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答辯認罪,法庭為其索取社會服務報告及感化報告。報告正面並建議高時數社會服務令。

📌判刑:240小時社會服務令及交出$3000元賠償金。

📌簡短理由
被告年輕,有悔意及願作賠償,法庭接納報告建議判處社會服務令。

💛感謝報料💛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鄭紀航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117沙田 #提堂

👤陳(27) 🛑已還押逾41個月
被告於2020年1月18日首次提訊後便還押至今

控罪:
(2):管有違禁武器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17日,在廣源邨廣松樓一單位內,管有違禁武器,即一把彈簧露出刀刃的刀。

(3):偽造文件違反交通條例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17日,在廣源邨停車場,意圖欺詐而偽造文件,即使用UY2252假車牌。

(4):沒有展示車輛登記號碼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17日,在小瀝源廣榮里的一段行人路,沒有為電單車AP2282展示車輛登記號碼。

(5):沒有展示車輛登記號碼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17日,在小瀝源廣榮里的一段行人路,沒有為電單車UY2252展示車輛登記號碼。

(6):沒有展示車輛牌照於顯眼位置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17日,在小瀝源廣榮里的一段行人路,沒有將電單車AP2282的車輛牌照展示在該電單車左手邊的顯眼處。

(7):沒有展示車輛牌照於顯眼位置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17日,在小瀝源廣榮里的一段行人路,沒有將電單車UY2252的車輛牌照展示在該電單車左手邊的顯眼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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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0] 開庭

控方稱本案的控罪(1)-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已經上咗原訟庭,被告亦已經認罪,但有其他被告不認罪,已排期在2024年2月19日進行60天聆訊,至2024年6月19日,認為本案應在該案審訊完結後才進行,因此申請押後一年。

辯方不反對押後,無8天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4年7月3日在沙田法院提堂,被告繼續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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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被告精神不錯,見到朋友和中學老師到庭支持,高興哋揮手示意。有自稱是案件主管的便衣男子,鬼鬼鼠鼠坐在家屬席。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鄭紀航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701銅鑼灣
#提堂 #庭外消息

李 (19)

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近勿地臣街,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25799。

背景:
於2021年7月30日#彭亮廷裁判官 於原審第二日,指出PW1證供自身係站不住腳,與閉路電視片段有抵觸,甚至推翻PW1嘅證據,並裁定PW1拘捕劉小姐係不合法及不正當執行職務。另指出PW2不可靠不可信,亦裁定PW2向被告及劉小姐射海綿彈,違反武力指引。另裁定控方基礎不明確不清晰。最後裁定表面證據不成立,被告毋須答辯,獲當庭釋放。

律政司不服裁決提案件呈述上訴,於 2024年1月30日 於上庭進行聆訊。

於2024年6月17日 ,陳仲衡法官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發還另一裁判官重新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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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8月22日14:30進行答辯。

💛感謝臨時直播員💛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鄭紀航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701銅鑼灣  #答辯

李 (19)  

法律代表 #鄧灝程大律師

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近勿地臣街,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25799。

背景:
2021年7月30日 #彭亮廷裁判官 於原審第二日,指出PW1證供自身係站不住腳,與閉路電視片段有抵觸,甚至推翻PW1嘅證據,並裁定PW1拘捕被告朋友劉小姐係不合法及不正當執行職務。另指出PW2不可靠不可信,亦裁定PW2向被告及劉小姐射海綿彈,違反武力指引。裁定控方基礎不明確不清晰;最後裁定表面證據不成立,被告毋須答辯, 獲當庭釋放  。

律政司不服裁決,於 2024年1月30日 提案件呈述上訴,2024年6月17日 陳仲衡法官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發還另一裁判官重新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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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官先處理另一宗區域法院案件,14:55 才開庭。

控方呈上新版案情摘要,辯方準備好答辯,法庭書記讀出案情,被告認罪❗️

辯方已交求情陳辭,申請可獲扣減四份之一;鄭官指示雙方提交經審訊後,再發還重審的案例,並要控方播放案情中的新聞片段和CCTV,想知道被告的作為;但控方未有準備,鄭官指示控方於一星期內交影片,押後至9月13日14:30 判刑。拒絕辯方申請索取背景報告,期間被告需要還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