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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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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3太古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審訊 [2/15]

D4高(61) / D5 徐(20) / D6:鍾(36)
🛑D2容,D3鄭已還押逾22個月,D1承認控罪保釋中。

控罪:
控罪1:暴動 [D1-D6]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鰂魚涌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有意圖而傷人[D1-D6]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鰂魚涌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與其他人士,非法及惡意傷害陳真,並意圖對其造成身體嚴重傷害。(俗稱傷人17)

控罪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存檔法庭

控罪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鰂魚涌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在上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伸縮棍。

⭕️D1及D3 已經承認控罪(1)、(2)
⭕️D2已經承認控罪(1)、(2)及(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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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0939 開庭

D5代表指今早至9時才聯絡到被告,至開庭時乘坐的土在東區隧道遇上塞車,估計十時前才到,申請押後至1000 開庭。

0941 休庭

1002 再開

D5代表指D5在0955 到達,得悉被告今早0900 才起身,0918離家乘的士,明白遲到可致取消擔保,向法庭致歉。

📌傳召 PW2 陳真 (服刑中)
🔸盤問
▪️D4代表
-同意自己在高等法院因3 項蓄意嚴重傷人及 1 項普通襲擊罪被定罪判處14年半監禁,但被告補充有證人造假。同意從呈堂蘋果日報片段PD12自己有襲擊途人,但指是有人打自己才作出襲擊,是被扭曲因果。
-片段有一綠色衣女子及男子被襲,同意身旁刀是自己,指自己日日行山切生果用,時常帶在身。並指香港律師時常幫助弱者而違背良心協助指控誣告自己。自己在案發時不清楚有傷過人,翌日後來在醫院清醒才知悉事件,再次重申自己被人打才作出襲擊。
- D4代表指他襲擊一男一女之後再咬甩趙家賢耳仔,PW2指是因有人先打自己,但欠缺CCTV拍到有人打自已先,高等法院依賴2證人頂證自已先作襲擊才入罪,聲言是有人造偽證。
-同意片段見自己之後再襲擊花藍色上衣男子,再次指自己不知當時做過甚麼。播放TVB片段,被告用手扯住一穿花衫男子頭髮,一穿深色衭穿皮鞋男子(D4)用腳踢PW2背三下想令他放手,證人不同意。再播PD06, PW2被人㩒在地上想反抗,之後穿皮鞋男子屈曲其腳同時用手撥開其他想打PW2的人,問在場不是所有人也是襲擊他,證人不同意再次說是大家扭曲了先後次序。
▪️D5代表
-案發前自己去康怡居(應是康蘭居)焗桑拿,當日晚飯飲了酒才打算去出汗消除酒氣,飲了約六七杯每杯三百毫升洒,自己冇錶不清楚食飯,浸桑拿及外出時間。
-自己為此案落了2份口供,對事件發生2份文件不同解釋因寫第一份是入院時對剛剛發生事件忘記,第二份在事後看過片段及見到自己傷勢才填寫所以詳細寫下經過,包括見到20示威人士聚集及叫「光復香港」,自己貪玩說過「光復台灣」,不同意是自己挑釁各人。
-自己每天也一定行山或去康怡居做運動,行山會由柏架山去赤柱,習慣在鰂魚涌買生果好似蘋果啤梨,所以一定帶刀出街,對於自己用刀傷人完全無印象
🔹覆問
- D4代表腳指其被人屈曲腳部,那人幫手撥開襲擊的人為何不同意?證人語無論次回答。

-證人作供完-

📌傳召 PW3 偵輯警員12315余思遠(音)
🔹主問
2021年4月駐東區反黑組,上司委派於網上搜尋𘶹於2019年11月3日太古城之事件。
📎11月3日太古城集會
調查下PW3在Telegram 兩個頻道分別為「香港人抗爭日程文宣」及「香港人抗爭日程表文宣」頻道找到資料,頻道分別於19年10月29日及11月2日發訊息,是文宣號召示威者在19年11月3日去太古城商場中庭作集氣,罷食美心,叫口號及組成人鏈,集合時間是1700,集會在1800開始,自己將文宣作截圖呈堂P20。
📎辨認D6身份
-確認2022年1月5日自己替D1- D6 各人在警署拍攝了正面相片,自己再將D6同手上片段人物對比及作了4張對比截圖P21呈堂,以面貌及身體特徵得出結論是同一人'包括左眉毛偏高,右手紋身圖案,文字方向及位置相同。
📎製作精華片段
確認今年10月20至11月14日為本案製作了一段約長9分鐘精華片段,即呈堂片段P22。其後將片段中D4至D6出現作截圖
🔸盤問
▪️D4
-同意為本案製作了草圖,自己寫IKEA位置更正在2019年應是IT
▪️D6
- 2022年1月替本案6疑人拍照,目的是紀錄樣貌及特徵,同意沒規定要影咩特徵,也不知各人在2019年11月21日曾被警方拍照,當時D6有眼鏡,自已有比對過檢取眼鏡之相片。
-問到呈堂對比相片一張是用2019年11月21日警方所拍,D6眼鏡不同2022年照片,PW3指口供辨認沒提過眼鏡是衣物,辨認是用衣物及身體特徵,法官指呈堂有些片段相信是清𕇦,會作參考。
-不同意2019年片段中指稱D6紋身不清晰,回答可在庭上將片段播出來再看,並教導庭上各人指Windows有一個放大鏡功能
-同意2019年時警方沒有為D6之紋身拍相片,但在片段中可截圖,庭上即時播放截圖P31。
🔹沒有覆問

控方沒有其他證人,完成控方案情

📌雙方沒有中段陳詞,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1222午休,下午1430繼續
由於D4上午表示身體不適,下午視乎其身體狀況是否可開始D4辯方案情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3太古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審訊 [2/15]

D4高(61) / D5 徐(20) / D6:鍾(36)
🛑D2容,D3鄭已還押逾22個月,D1承認控罪保釋中。

控罪:
控罪1:暴動 [D1-D6]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鰂魚涌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有意圖而傷人[D1-D6]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鰂魚涌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與其他人士,非法及惡意傷害陳真,並意圖對其造成身體嚴重傷害。(俗稱傷人17)

控罪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存檔法庭

控罪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鰂魚涌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在上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伸縮棍。

⭕️D1及D3 已經承認控罪(1)、(2)
⭕️D2已經承認控罪(1)、(2)及(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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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1430 開庭

📌案件管理
法律代表表示D4會作供,由於D4仍然身體不適,申請將案件審訊押後至明天。
D5代表指被告初步表示不會作供及傳召證人
D6代表指被告不會作供及傳召證人

1434 今日完畢,明天 1000繼續,將展開 D4辯方案情。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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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 [3/15]

D4高(61) / D5 徐(20) / D6:鍾(36)
🛑D2容,D3鄭已還押逾22個月,D1承認控罪保釋中。

控罪:
控罪1:暴動 [D1-D6]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鰂魚涌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有意圖而傷人[D1-D6]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鰂魚涌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與其他人士,非法及惡意傷害陳真,並意圖對其造成身體嚴重傷害。(俗稱傷人17)

控罪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存檔法庭

控罪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鰂魚涌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在上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伸縮棍。

⭕️D1及D3 已經承認控罪(1)、(2)
⭕️D2已經承認控罪(1)、(2)及(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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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4代表:麥大律師
D5代表:黎大律師
D6代表:何大律師

[上午進度]

1002 開庭

🔺D4法律代表指被告服藥休息後今天可以作供
🔺D5法律代表表示剛收到被告新指示,申請押後至1030開庭以便確認指示獲批

1005 休庭

1026 書記通知1100 才開庭

1103 開庭

🔺D5代表向法庭指因被告有新指示(同是否聘用現時法律團隊有關),團隊向法律援助署匯報後獲答覆按情況需要押後D4今日作供,但今天可先傳召D4兩名證人,因2人證供只是本案事件發生前事項,法庭同意今天只傳召2人,提醒D5代表趁這兩天向D5解釋現階段解僱/更換律師後果

🟢D4案情
📎DW1 嚴女仕 作供
🔸主問
現在是診所助理,做了2個月。2019年是全職傳道員。認識D4夫婦四十年多,確認2019年11月3日 1430-1450 時為自己母親出殯儀式,呈上殯儀館靈堂儀式相片可見D4夫婦出席儀式。
🔹盤問
知道D4涉及刑事案件,雙方冇討論過,同意自已不在案發現場目擊事件。當日最後見到D4是1450,同意他之後做甚麽自己不知道
🔸沒有覆問

📎DW2 鄭 修女作供
🔸主問
服務天主教寶血會達63年,2019年11月3日 1500至1700負責在九龍華仁書院主持一個靈修課程,D4夫婦出席課程後用車送自己回跑馬地住所,約1730 回到家。形容D4為人有禮,尊敬別人及具正義感。
🔹盤問
-早幾個月收到通知要為本案作證人
-同意D4在當日 1730後做過咩唔知
🔸沒有覆問

1132 今日完畢,星期一0930繼續,將處理D5 新指示及D4開始作供。
#區域法院第廿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3太古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審訊 [4/15]

D4高(61) / D5 徐(20) / D6:鍾(36)
🛑D2容,D3鄭已還押逾22個月,D1承認控罪保釋中。

控罪:
控罪1:暴動 [D1-D6]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鰂魚涌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有意圖而傷人[D1-D6]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鰂魚涌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與其他人士,非法及惡意傷害陳真,並意圖對其造成身體嚴重傷害。(俗稱傷人17)

控罪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存檔法庭

控罪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鰂魚涌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在上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伸縮棍。

⭕️D1及D3 已經承認控罪(1)、(2)
⭕️D2已經承認控罪(1)、(2)及(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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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4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D5代表:#黎大律師
D6代表:何大律師

[上午進度]

0947開庭

🔺D5法律代表黎大律師確認今早再收到被告新指示,可能影響答辯,由於需時解釋後果及作紀錄,要求押後到1020 獲批

0949 休庭
#區域法院第廿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3太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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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 [4/15]

D4高(61) / D5 徐(20) / D6:鍾(36)
🛑D2容,D3鄭已還押逾22個月,D1承認控罪保釋中。

控罪:
控罪1:暴動 [D1-D6]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鰂魚涌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有意圖而傷人[D1-D6]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鰂魚涌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與其他人士,非法及惡意傷害陳真,並意圖對其造成身體嚴重傷害。(俗稱傷人17)

控罪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存檔法庭

控罪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鰂魚涌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在上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伸縮棍。

⭕️D1及D3 已經承認控罪(1)、(2)
⭕️D2已經承認控罪(1)、(2)及(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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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4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D5代表:#黎大律師
D6代表:何大律師

[上午進度]

0947開庭

🔺D5法律代表黎大律師確認今早再收到被告新指示,可能影響答辯,由於需時解釋後果及作書面紀錄,要求押後到1020 獲批

0949 休庭

1021 各方商討後,書記通知1130 才再開

1110 再開

📌D5重新答辯
D5代表確認 被告新指示重新答辯,承認控罪(1)、(2)‼️
控方表示明早可預備好案情擇要

📌D5保釋
主控反對D5擔保指警署報到紀錄曾有10次遲到,被告代表指其近期紀錄改善,早兩天也遲到出庭,法庭也向其表達後果,希望可給予多一次機會。法官今日准許D5繼續擔保,但明言明天同意案情被定罪後極大機會撒銷其擔保。

📌案件管理
法官明白D4希望盡早今天作供,但有見D5之案情摘要未完成甚或有新指示等變數,無奈下再押後其作供,而明早D5代表因有事需延至11時才開庭。

1119 今日完畢

法庭將案件押後審訊至明早11時。
#區域法院第廿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3太古 #審訊 [5/15]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上午進度]

D4高(61) / D5 徐(20) / D6:鍾(36)
🛑D2容, D3鄭 已還押逾22個月,D1張 承認控罪,保釋中。

控罪:
(1) 暴動 [D1-D6]
(2) 有意圖而傷人[D1-D6]
(3)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存檔法庭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D1及D3 已經承認控罪(1)、(2)
⭕️D2已經承認控罪(1)、(2)及(4)

控罪詳情與背景: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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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署理高级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阮兆妍、檢控官 #梁栢誠
D4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D5代表:黎大律師
D6代表:何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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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 開庭

主控稱在昨日已交關於D5的案件摘要畀辯方,辯方確認;控方讀出摘要(讀咗約15分鐘),講述當日太古城商場有人鏈活動,叫口號,唱榮光,陳真經過商場,各被告向陳真施習,陳真的傷勢(但又唔講佢咬人耳仔,持刀傷人),事後拘捕D5。

D5 認罪❗️法庭裁定罪名成立。

🎥控方播放關於D5的精華片段。

高官指示D5同在12月22日10:00求情,辯方申請擔保,呈上有關證明文件,控方反對保釋;考慮後,高官暫時延長D5保釋至22日,當日要再交證明文件,之後再昨考慮,嚴厲但語重深長地提醒D5,法庭給予最後機會,要遵守保釋條件。

[11:44] D4 作供

🔸辯方主問
D4 任職律師樓文員,居住在太古城超過30年,無政治立場,無仇恨警察,無憎恨政府。

2019年11月3日上午11時許去參加彌撒,午飯後去參加喪禮,DW1 嚴女仕 作供;三點至五點去參加靈修講座,DW2 鄭修女作供,之後揸車送鄭修女返跑馬地,約17:30去北角買餸,返屋企後再去筲箕灣買燒鵝,呈上單據D4-2,時約18:15,返太古城在地鐵站放低太太,她約姐姐交收手信,D4泊車後去搵太太,途中收到電話,已經攞咗手信,相約在北面商場Starbucks等,行返屋企,路程約3~4分鐘,去到北面商場西出口見到太太,此時見到陳真襲擊他人。

D4曾經在高等法院就陳真案做證人作供,陳真用刀插温先生背脊四下,辯方不重複其他內容。

D4見到襲擊,未見過斬人,感到好震驚,叫太太報警,他跑返入商場,目的係叫人協助,入咗商場,回頭見唔到太太,又好驚,返出去搵太太,在西面商場嘅停車場出口見到太太,佢同一個小朋友一齊,問太太點解跟住入商場,佢話因為要照顧小朋友,被襲擊嘅綠色衫女士係佢媽媽,同小朋友行去遠處;D4就想行過去同綠色衫女士講,太太照顧緊佢個仔,在行緊嘅途中,就目擊陳真咬趙家賢嘅耳仔,其後陳真撲向花藍色衫男子身上,掹住男子嘅頭髮和耳仔。

🎥PB10 & PB13 TVB 片段,影到D4踢陳真,解釋係想拯救花藍色衫男子,令佢唔好受傷,同意係用力踢,係合理嘅武力,令陳真分散注意力,放開花藍色衫男子,力度合理,形容係細力,踢完約3秒後花藍色衫男子就逃脫,見到花藍色衫男子走咗就無再踢;當時踢陳真唔係同其他人一齊襲擊佢,唔認識其他人,唔係因為其他人呼籲而踢佢,唔係“私了”,唔接受“私了”行為。

🎥PV06 @02:10:17 影到D4摺疊陳真雙腳,解釋係因為陳真向上申腳,佢反抗,想起身,想減低佢嘅活動能力,唔想佢襲擊人,等警察到場;有一名灰色衫男子想襲擊陳真,因為反對“私了”於是用手推開佢,D4本來用手壓住陳真,佢好大力反抗,改為用膝頭壓住佢雙腳;D4推開灰色衫男子時失去重心企唔穩,感覺到無能為力,就放手離開,無再接觸陳真。

片段03:39:40~42 見到D4留低,交卡片和身份證俾警察,做好市民嘅責任,願意做證人指證陳真;未接觸警察之前有接觸太太,唔離開嘅原因係因為太太照顧傷者嘅小朋友。

D4唔知當日商場有人鏈活動,當日不在太古城,唔關心呢類活動,當日行為嘅動機係制止罪案發生,陳真係危險人物,持續襲擊,之以前未見過。

[12:29] 🔹控方盤問
控方呈上D4在高等法院畀口供嘅藤本,問當中有多段提到「震驚」,D4解釋係驚佢埋嚟傷害自己,驚自身安全受威脅,叫太太報警,自己入商場搵人協助,制止陳真傷害人,預期有人幫手,無引領佢哋,在人群中跑返出去,去到西面出口,見陳真好瘋狂,當刻唔知太太有無報警。

🎥PB01 & PB02 同係大紀元片段,見到D4踢陳真,解釋係見到陳真襲擊花藍色衫男子,盡市民責任救佢,唔同意控方指陳真倒在地無攻擊力,因陳真抓住花藍色衫男子。

現場好混亂,聽唔到「打佢,打死佢」,同意畫面見到有人攻擊陳真。唔同意踢陳真係救唔到花藍色衫男子,陳真有鬆手。當時聽唔到「手足撳住佢」,唔係聽到先過去。灰色衫男子踢陳真,D4用手推開佢,當刻接近失去中心。

唔同意使用非法武力,唔同意令到陳真身體受傷,唔同意有好多機會報警,唔同意留低係參與暴動,只係制止罪案發生。

[13:10] 🔸辯方覆問
指PB01大紀元片段之中,動作係一致係用腳踢,唔係“私了”。

點解唔持續拯救?因為花藍色衫嘅男子已經走咗,無參與暴動,穿着黑色衫黑色褲,係因為去參加莊重嘅儀式。

[13:14] 作供完畢,14:45 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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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證人變成被告,但又唔見告721案中證人A女士
#區域法院第廿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3太古 #審訊 [5/15]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下午進度]

D4高(61) / D5 徐(20) / D6:鍾(36)
🛑D2容, D3鄭 已還押逾22個月,D1張 承認控罪,保釋中。

控罪:
(1) 暴動 [D1-D6]
(2) 有意圖而傷人[D1-D6]
(3)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存檔法庭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D1及D3 已經承認控罪(1)、(2)
⭕️D2已經承認控罪(1)、(2)及(4)

控罪詳情與背景: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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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署理高级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阮兆妍、檢控官 #梁栢誠
D4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D5代表:黎大律師
D6代表:何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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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5] 開庭

傳召DW3 黃女士(D4太太)

🔸辯方主問
11月3日由上午11時至下午五時,黃女士一直與D4一齊,期間去咗望彌撒、參加喪禮、靈修講座、去買餸、買燒鵝,去地鐵站攞手信,想去超級市場,但無開門,改在Starbucks與D4會合返屋企,出商場門口見到陳真襲擊一男子,有兩名女子與他糾纏,D4叫她進入商場和報警,她無跟隨入商場,因為見到有一名8~9歲小朋友無人照顧,和見到有一名傷者(温先生)在傷殘人士通道,就帶咗小朋友離開現場,去停車場入口,該處較安全;稍後D4回來揾她,問點解唔入商場,她解釋其中一名與陳真糾纏的綠色衫女子係小朋友的媽媽,於是D4就走向該女子,之後就唔知D4發生的事;當晚與D4留低提供資料協助警方。

當日黃女士曾經打電話報警,但打唔通,估計係太多人打。

黃女士無政治立場,當日唔知有示威活動,途經該處係返屋企途中;今日作供無偏幫D4,形容D4係善良嘅人,有正義感,唔係好勇鬥狠,無政治立場。

[15:00] 🔹控方盤問
黃女士見到小朋友單獨企喺度喊,叫媽媽,所以照顧佢,去到停車場出入口時打電話報警,打咗一兩次,見有好多人走出嚟,估計有人打緊,唔想重複,阻住警方。

唔記得有無同D4講報咗警,可能有,重點係講小朋友,所以D4行去綠色衫女士方向,同意見唔到D4做咩。

辯方無覆問。

[15:05] D6 不作供,不會傳召證人。

高官查詢D4的抗辯方向,係為咗防止其他人襲擊,所以用武力阻止;查詢控方對D4 & D6 的立場係身處現場,鼓勵暴動。指示雙方在結案陳辭中表達希望法庭留意片段中那一刻,雙方對片段的演繹。

📌案件管理
法庭指示控方在12月29日交結案陳辭,辯方在2024年1月29日回覆,在2024年2月8日10:30同庭作口頭補充。D4 & D6 申請改為每星期報到一次獲批。

[15:20] 完庭
#區域法院第廿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3太古 #求情

D1:張 / D2:容/ D3:鄭/ D5徐(20-32)🛑容,鄭已還押逾22個月

控罪:
(1) 暴動 [D1-D6]
(2) 有意圖而傷人[D1-D6]
(3)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存檔法庭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D1及D3 已經承認控罪(1)、(2)
D2已經承認控罪(1)、(2)及(4)
D5 審訊表證成立後改認控罪(1)、(2)

控罪詳情與背景: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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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署理高级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阮兆妍、檢控官 #梁栢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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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5
▪️打算推番認罪答辯
法援委派之大律師代表指被告開庭前最新指示為打算推番控罪(1)及(2)之認罪答辯,故法援團隊今天不再代表被告,法官提問下D5確認今天自己處理,解釋同意案情內有細節不完全同意,進一步指控前代表律師可能溝通時有誤導。法官追問此情况下不可能再有法援處協助是否有經濟能力及已經找到新代表,D5 支吾以對。

1025 小休至 1046 各代表商討

法援處代表庭上指D5今天開庭前一分鐘才指示推番答辯,由於事出突然,需押後向上級匯報及請示才知法援處將如何處理,希望法庭押後處理D5

▪️擔保
D5陳詞希望以原條件保釋被拒,由於現狀况仍是認罪,D5需要即時還押🛑

法庭將D5案件押後至18 1130 再提訊,D5須告知是否已聘私人律師代表。

🔹D1、D2及D3
📌求情:
各代表均採納呈交書面求情陳詞,只口頭講出重點
▪️D1
初犯沒有定罪,有穩定職業,較早階段PTR前認罪,片段中只徒手打了受害人幾下,沒有預謀,對事件有悔意,計劃獄中進修運動相關科目,希望兩罪可同期執行
▪️D2
事件受害只有一人,因見到咬傷人衝動下才犯法,事件只有6分鐘,也沒預謀,亦是一早有悔意認罪,也希望2罪同期刑期可以同期,希望早日回家服侍雙親。
▪️D3
最大求情是有悔意認罪,被捕後至還押仍在狗場做義工,「私了」時使用身傍垃圾桶等武器因是因見到陳真用刀傷人及咬甩議員耳仔,年輕衝動下才去打受害人,暴動過程只有6分鐘,沒有預謀或參與非法集會,參與度低,希望考慮2罪同期執行

案件判刑暫時押後至2024年5月22日 1030,🛑期間3人須還押
#區域法院第廿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3太古 #提訊

D5徐(20)🛑已還押16日

控罪:
(1) 暴動 [D1-D6]
(2) 有意圖而傷人[D1-D6]

⭕️D1及D3 已經承認控罪(1)、(2)
D2已經承認控罪(1)、(2)及(4)
D5 審訊表證成立後改認控罪(1)、(2)

控罪詳情與背景: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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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沒有代表律師,親自陳詞

D5上次開庭前一分鐘才指示申請推番認罪答辯,其法律團隊辭任,法庭押後讓其再找私人法律代表,今天再作提訊。

D5指出因還押未能找到合適律師,家人曾接觸律師但因欠缺文件至今未成功請到私人律師。

📌保釋申請
聽罷雙方陳詞,拒絕批准保釋

D5案件押後至2024年1月24日 1430 再訊,無論有沒有聘請律師,1月22日前需將推翻認罪誓章存入法庭以便處理,🛑被告需要繼續還押
【01月12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0:00
#區域法院第廿庭 #續審[9/4]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續審[5/15]

(截至0935)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廿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3太古 #提訊

D5徐(20) 🛑已還押逾一個月

控罪:
(1) 暴動 [D1-D6]
(2) 有意圖而傷人[D1-D6]

背景:
D5 審訊表證成立後改認控罪(1)、(2),後來申請推翻認罪,指被誤導。

控罪詳情與背景: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933

辯方代表: #施臻遉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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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律師知道被告要在1月22日交誓章,指示律師已經向法庭申請延期,與被告見咗三次,亦已申請取得法庭錄音,現確認係推翻認罪。

高官問被告的理據,辯方呈上被告的醫療報告,被告患有過度活躍症,比正常人要多好多時間去理解問題,上手律師可能覺得時間已經足夠。

高官稱曾處理過這類個案,理解過度活躍症唔會影響認知,審訊期間D5律師曾多次申請押後,法庭無對律師團隊有任何時間上嘅壓力。現在D5係咪指控上手律師,會牽涉頗多證人,希望知道辯方方向。

辯方稱主觀係有指控,可能只係律師唔夠敏感,俾唔夠時間了解,而俾咗法律意見,現申請延遲至2月5日交誓章。

法庭指示辯方在2月5日中午交誓章,同時交予審訊期間代表D5嘅大律師、律師和法援署,各方在三星期內,即2月26日09:30前回應,法庭需要精神科醫生出庭,讓法庭了解情況,3月15日提堂。

辯方有保釋申請,高官指情況無變化,拒絕申請,被告有權向高等法院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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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有訟費申請,被告申請法援,法援署在1月12日批准,到1月22日交誓章,有10日時間足以做誓章,後來被告轉聘私人律師,浪費多方時間,因此申請訟費。

高官表示絕對理解,表面上有好強理據,而且要求的金額並不高。律師表示沒有指示,也未看剛收到的文件,申請在下次處理。

高官指若被告要反對這個因被告不作為而浪費時間的訟費申請,需於下次聆訊前不少於3天呈交反對理由,並指示除案例外,反對理由書不得多於三頁。

案件押後至2024年3月15日在區域法院繼續處理。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3太古 #提訊

D5徐(20) 🛑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
(1) 暴動 [D1-D6]
(2) 有意圖而傷人[D1-D6]

背景:
D5 審訊表證成立後改認控罪(1)、(2),後來申請推翻認罪,指被誤導。

被告已交誓章正式推翻認罪,依賴患有過度活躍症,比正常人要多好多時間去理解問題,有醫生報告可以提供,被告指控原審代表大律師唔夠敏感,沒有予足夠時間了解,因而溝通出問題致錯誤認罪。

控方: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阮兆妍 、檢控官 #梁栢誠

辯方: #施臻遉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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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私人聘請代表大律師指今天將處理2事項:

1) 控方申請上一庭聆訊之訟費
陳詞己在3月11日存檔法庭,法官指示等待推翻認罪裁決後才處理

2) 推翻認罪程序進度
代表律師抱歉告知發生頗多波折以致延誤進度。首先被告財政不可再負擔私人律師費用,未能繼續聘用,自己不可再進一步代表處理,今天仍會努力盡力協助

被告表示將再次申請法援律師,正常需2星期,但不幸昨天被轉去獨立倉,跟身個人文件放在儲物櫃內被充公,估計申請法援需要更長時間,而自己同一直跟進之法援職員已經聯絡,是否批准仍待決定,大律師已經看過本案文件及聴了法庭錄音可轉交予下手法援大律師節省時間。

🔥高偉雄法官聴罷即指之前已經提醒被告推翻認罪並不簡單,涉及多天審訊費用不菲,造成今天情況是被告一手造成。其行為不但影響自己,同時可能延誤受審2人之裁決及認罪3人之判刑(排在5月10 及22日),法官嚴厲遣責被告不負責任行為!

1041 休庭

雙方同法援職員討論申請安排所需時間再匯報

1119 再開庭

估計申請法援要5星期,辯方大律師希望先定下審期在5月6日,上手大律師已交誓章反駁被告,被告指示可以不用傳召,會親自作供,不會依賴醫生報告。法官表示如依賴大律師溝通出錯及被告健康狀況推翻認罪,法庭需下令傳召醫生,呈交報告及傳召前代表法律團隊,要求辯方再索取被告清楚指示

1137 再休庭

1152 再開庭

辯方確認會依賴一份公立醫院顧問醫生於2023年11月撰寫之醫療報告,由於被告不同意原大律師反駁指控誓章部份內容故需傳召律師團隊作供。

法庭須發傳票傳召顧問醫生及被告前代表大律師及2位事務律師。法官關注如醫生及律師團隊在聆訊日子會否有工作在身未能出席,擔心有可能延誤原訂5月10日及22日同案被告之裁決及判刑,帷目前可做的只可定下日子希望按時順利處理。

1205 完庭

推翻認罪聆訊排期至5月6日 0930 於區域法院同庭處理,並預留5月7日及8日兩天,期間被告需繼續還柙🛑
【03月20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49/80]
📍#區域法院第廿庭 #判刑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廿庭
#姚勳智法官
#1001灣仔 #判刑

譚,梁,蘇,高,李,司徒,盧,胡,袁,梁,蔡(20-41)

🛑盧,袁已還押逾18個月;高已還押逾15個月;譚已還押逾14個月;梁已還押逾13個月;梁,蘇,李,胡已還押21日

控罪:
(1)暴動 [D1-10]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金鐘道、軒尼詩道莊士敦道及皇后大道東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3)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被控於 2019 年 10 月 1 日,在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 83 號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8173。

(8)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 [D11]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盧押道23號,保管或控制1條六角匙,意圖在無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控罪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2841

相關新聞:http://bitly.ws/3968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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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3開庭]
🔹除D9有刑事紀錄外,所有被告均沒有刑事紀錄;就沒有使用暴力一點,有被告曾向警方投擲物件;證物處理方法沒有異議
🔸D1因今日需在高等法院出庭,所以沒有在庭上;同意案情方面,只是同意警長曾話自己見到有被告投擲物件,而不是承認有投擲物件;因案情輕微,期望以不少於三年作量刑起點
🔸D2補充背景資料,有25封求情信,非常良好背景
🔸D3代表稱有3封求情信,也有大學學科主任的信,表示被告照顧別人的感受,沒有將本案帶來沉重的壓力表現出來,也完全沒有參與暴動行為,期望法庭將之視為最低級的參與者;
🔸D4代表雖家境並不富裕,但家庭注重教育,兒女都接受大學教育,最早認罪,沒有申請擔保,希望盡早被釋放承擔家庭責任
🔸D5家人朋友眼中有責任感,願意照顧數位家中長者,沒有使用暴力,不是帶領者的角色
🔸D6認罪,案發時年輕
🔸D7代表表示被告獲家人太太支持,承諾不會再犯,期望法庭考慮案件審訊延誤為輕判理由
🔸D8更正幾點包括被告現正修讀學士學位;多封求情信中都對被告作出很正面的評價,參與度很低;也沒有機會重犯
🔸D9背景正面,重點是被告早年曾被診斷過度活躍症,一直有覆診,之前的刑事紀錄都已改過,案發時只有19歲,求法官可以輕判
🔸D10背景報告與辯方大律師陳詞吻合
🔸D11在預審時認罪,期望判社會服務令讓他可照顧家人
🔘法官特別提出有兩位辯方大律師今日沒有出庭但事前沒有通知法庭,處理方式需注意
後宣讀判詞:(簡短內容)
案發日期資料及案情,包括每個被告的衣著及身上的裝備!主要都是口罩等防煙裝備、雨傘、電筒…,判詞中有出現投擲雜物的字眼,但次數不多
法官好清楚講述他只是憑他們的裝備推斷他們曾參與暴亂!最後法官都有引述各辯方大律師的求情陳詞中的重點,提出案情較嚴重的案件作比較及背景報告中所良好學歷及較正面的評價,其中有提出參與度不高、不是帶領者等,延誤審訊這幾點
但法官反駁辯方大律師所提出的案例,認為案情不同,所以不能考慮這些案例
並稱他們是主動出來、破壞社會安寧!霸佔道、縱火…所以要以4年為量刑起點

❗️各人刑期❗️
D1 32個月
D2 4年
D3 4年
D4 32個月
D5 4年
D6 32個月
D7 32個月
D8 4年
D9 32個月
D10 32個月
D11 社會服務令160小時

[11:25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庭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煽惑襲警 #網上言論
#審訊 [1/3]

楊(29)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指控於2019年12月5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意圖使該或該些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

背景:
被告2022年3月被捕,事隔7個月被正式起訴一項煽惑他人有意圖傷人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案件同年10月25日於東區裁判法院首次提堂。控方指被告為用戶「廢John三世」於網上討論區「連登」對一篇貼文「再唔改變,好快會有第二次Poly事件」回應,煽惑他人傷害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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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上午進度】

0948 開庭

控方讀出案情指出被告不爭議發出相關貼文,爭議是否構成涉及罪行及是否有犯罪意圖。警方拘捕後從其身上搜出一部iPhone 11及手提電腦,被告曾使用登入涉案帳戶。

控方讀出承認事實,大意介紹連登討論區運作,涉案帳戶只有被告使用及密碼只有他得悉,警員在網上截取貼文內容後在2022 3月被告住所大廈外將其拘捕。之後替被告進行3次自願錄影會面並存取在光碟呈堂,被告同意以上內容。

辯方代表接著讀出反對一些證據呈堂,當中包括13個非同本案相關之貼文或回應如呼籲中武漢肺炎搵警察等等。

法官需時考慮雙方就呈堂證據陳詞,押後至下午1430 裁決

1034上午完庭

案件押後至下午1430 繼續
#區域法院第廿庭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煽惑襲警 #網上言論
#審訊 [1/3]

楊(29)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指控於2019年12月5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意圖使該或該些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

背景:
被告2022年3月被捕,事隔7個月被正式起訴一項煽惑他人有意圖傷人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案件同年10月25日於東區裁判法院首次提堂。控方指被告為用戶「廢John三世」於網上討論區「連登」對一篇貼文「再唔改變,好快會有第二次Poly事件」回應,煽惑他人傷害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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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下午進度]

1435 開庭

辯方反對一些證據呈堂性,法官向雙方各澄清一些項目,認為三類證據同開案陳詞有關及令錄影會面更完整,裁定控方證據全部可呈堂。

控方指同辯方討論過,就證據呈堂可能需時再準備,希望可以押後到明天才開始舉證,辯方確認。

1440今日完庭

由於法官明天上午有另案處理,案件押後至明天11:00繼續。
#區域法院第廿庭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煽惑襲警 #網上言論
#審訊 [2/3]

楊(29)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指控於2019年12月5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意圖使該或該些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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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上午進度]

1103開庭

主控讀出修訂之承認事實2,被告同意內容。

📌傅召PW1偵輯警員 12229  曾子豪(音) 負責處理證物 作供
🔹主問
2021年6月起駐守科技網絡罪案調查科,主要調查網絡罪行。2022年3月檢取本案被告之IPhone 並參與首2次錄影會面。確認證物電話沒受干擾直至存放證物室,其中一直保管至2022年3月22曾交予數碼鑑證科同事警員22462,完成後約在5月自己取回電話,庭上認出證物電話。
確認2022年3月21日曾拍攝涉案Iphone 畫面照片相冊,相片見到連登app 及登入元帳戶是「廢John三世」,貼文總覧可見到該帳戶所有發出貼文。當中有提及「狗隻防線」,PW1 指理解社運期間示威者用狗隻形容警察。對於圖片12本案被告貼文回應主題寫「打狗,殺狗」意思即是打警察及殺警察,圖13可帳戶將一個留言置頂,連登討論區有此功能,發文者可將一個留言置頂。
PW1 同意2022年調查時用連登搜尋功能找到「廢John三世」發出13篇主題貼文,而截圖所見自2019年6月後被告不時發出社運貼文或回應,如「唔好睇少香港人加油哩句口號」,「反送中說穿了就是反中」,「黑警以為拉曬民陣,泛民... 就可以瓦解大台」,「你知今日入機場架何?」等等。
🔸沒有盤問

📌傅召PW2 高級偵輯警員 22462 簫志南 (音)作供
🔹主問
2022年3月駐守科技網絡罪案調查科法理鑑證,同意3月22日從PW1 接過本案iPhone 作檢驗,證物全程由自己保管沒有受干擾。完成工作後交回PW1。
🔸沒有盤問

📌傅召PW3 14798拘捕警員 劉振軒(音)作供
🔹主問
2022年科技網絡罪案調查科,2022年3月21日拘捕被告後在柴灣警署同另一警員進行錄影會面。
🫂第一次錄影會面,約23分鐘
針對懐疑煽動傷人罪,問及2022年2月在連登留言一貼文「屋企人快速測試中左應該點做?」,警員指早前警誡下承認發出指稱留言,會面調查問及背景,上網習慣等,解釋留言公眾也可以看到。之後要求解鎖電話去被告涉案連登貼文。被告同意帳戶只有自己用及留言是自己打。

1258 午休

1430 再開將播放第二及三次錄影會面共長1小時。
#區域法院第廿庭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煽惑襲警 #網上言論
#審訊 [2/3]

楊(29)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指控於2019年12月5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意圖使該或該些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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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下午進度]

1435 開庭

📌繼續傅召PW3 警員14798劉振軒(音)作供
🔹主問
🫂播放第二次錄影會面光碟P7
2022年3月21日早上10點多作第二次錄影會面。懷疑涉及煽動控罪針對2019年12月5日就他人貼文留言,原本題目「再唔改變,好快會有第2次Poly 事件」,被告對該貼留言
「反包成功係諗住點?
1)搶裝
2)打狗
3) 殺狗
4)齋圍
冇共識冇得搞」
問及為何留言被告指不是煽動,事隔數年現望番貼文印象留言是希望對方冷靜反思,反問唔通想咁做咩?其實該些行為不可能。PW3拿著八十頁貼文印刷本連登留言指之前有其他人建議過戰略。回答自己留言中「狗」是當是社運人士對警務人員稱呼,方便其他人明白,之後PW3使用被告電話開啓該連登貼文再拍攝被告留言及連登帳戶資料設定等。
🫂播放第三次錄影會面光碟P9
22年3月21日1704 時作第三次錄影會面,證人先將羈留人士通知書交被告,重覆之前2019年12月5日及2022年2月19日兩單貼文留言涉及煽動控罪。(直播員補充22年2月19日貼文題目「屋企人快速測試中左應該點做?」,被告留言「尋求協助去搵警察先生」)。PW3再拎出2019年香港高等法院因應律政司申請,頒發臨時禁制令,禁止任何人在網上平台發佈言論鼓勵或煽動暴力,意圖造成人身傷害或損毀財物,被告對此令冇印象也沒有在相關時段做過煽動行為。接著問及電話及家中檢取其他電子設備如IPad 、手提電腦使用詳情,內容同本案無關。
🔸沒有盤問

-控方案情完結-

辯方打算做書面中段陳詞,要求押後至明天11:00,法庭批准。

如表面證供成立,辯方代表指沒有證人傳召即時完結辯方案情,法庭只需討論裁決日子。

1548 今日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天1100 ,辯方書面中段陳詞須在10點交法庭及控方。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庭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煽惑襲警 #網上言論
#審訊 [3/3]

楊(29)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指控於2019年12月5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意圖使該或該些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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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黎靖頎
辯方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1105 開庭

📌中段陳詞
🔸辯方
採納書面,認為控方證據推到最高點涉案貼文也未能舉證至滿足煽動控罪元素

🔹控方口頭陳詞
被告留言前也沒有出現「殺狗」字眼言論,其言論絕對構成煽動

📌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辯方確認被告選擇不作供亦不會傳召證人

-辯方案情完-

📌結案陳詞
法庭指示控方須在5月13日或前交書面結案陳詞,辯方書面陳詞則在5月27日或前交對方及法庭

1110 完庭

案件押後至6月18日 1000 作口頭結案陳詞,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3太古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裁決

D4高(61) / D6:鍾(36)

控罪:
控罪1:暴動 [D1-D6]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鰂魚涌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有意圖而傷人[D1-D6]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鰂魚涌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與其他人士,非法及惡意傷害陳真,並意圖對其造成身體嚴重傷害。(俗稱傷人17)

⭕️D1、D3 及D5已經承認控罪(1)、(2)
⭕️D2已經承認控罪(1)、(2)及(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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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4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D6代表:何大律師

10:47 開庭,法官只宣佈結果,會同步上載頒佈判詞

詳細判詞 👈

📌裁決速報:
D4: 控罪1及2罪名不成立
D6: 控罪1及2罪名成立‼️

▪️簡短理由
D4的證供和相關不同媒體的片段,本席認為被告是一名誠實及可靠的證人,他在盤問下就關鍵事項亦沒有被動搖。本席接納他就案發當天為何需要對陳真使用武力的全部證供。D4對陳真使用合法及合比例的武力以阻止他繼續襲擊其他人、及他在事發後一連串控方不爭議的的行為包括留下協助警方,本席不認為D4當天他有參與暴動的意圖,法庭認為控方並未能將2控罪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

D6代表爭議辨認身份,反覆對比影像片段、相關的截圖及警方為被告於案發後拍攝的照片,本席肯定穿綠色衫,右手前臂有紋身並使用伸縮雨傘襲擊陳真的人便是D6,他使用伸縮雨傘不斷大力打向已經全身佈滿傷痕,頭部亦血流不止的陳真的頭部,是完全不合理及不合乎比例。當時有至少10人對陳真施行襲擊,這些襲擊陳真的人士包括D6明顯是意圖非法及惡意襲擊陳真。控方片段顯示D6至少在太古城中心2樓中庭逗留了4分鐘,當時他身處在一些群眾包圍保安人員的附近,而當刻在中心內亦有人大叫「時代革命」。累積效應下本席認為毫無疑問D6在發生暴動後一直逗留在暴動現場,D6在襲擊陳真後仍拿着雨傘和在場人士包圍陳真行為,亦激化及鼓勵其他在場人士加入及使用武力襲擊陳真。故此控方兩項控罪成功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

喂10:49 休庭30分鐘以便律師解釋判詞。

11:35 再開庭

📌D4訟費申請
D4代表根據判詞理由希望申請訟費,控方反對指D4有用腳踢陳真,其參與會激發其他人進一步行動。法庭聽罷雙方陳詞拒絕D4代表申請。

控方讀出D6認證口供,今年39歲,沒有刑事紀錄,因本案曾經還押四五個月。

11:43 完庭

案件安排D6及已經認罪D5求情在7月20日 星期六 10:00進行,到時亦一併處理認罪D1至D3判刑,期間D6需要還押🛑

📍直播員按:陳真商場內無差別襲擊,市民見義勇為阻止定參與暴動留待香港人自行判斷。陳事後宣稱賣去太古城單位賠償受害人,其實家人實際坐擁不少物業資產包括住宅商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