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月02日 星期二】
🕝14:30
✅ 已有#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續審(3/3)
🕝15:00
📍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提堂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14:30
✅ 已有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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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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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54/70]
D1 張(23)(🛑已還押逾37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7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7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7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4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6個月)
D7 劉(24)
—————
📕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
🔹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 、 #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 、 #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 、 #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 、 #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 、 #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 、 #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 、 #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 、 #容潔礬大律師
==========
[08:46] 開庭
📍傳召政府化驗師 陳海耀(音)博士
證人檢驗咗炸彈,內有AMPD和ANFO。
📍傳召退休警 盧永階
證人檢驗咗兩個裝置,用電話做遙控,一個連接電子火柴,可以燃點物品,另一個設計錯誤,會發熱,但不能確定性能。
因辯方提出新資料,控方需要時間處理,因而今日不能傳召Cellebrite 專家證人。
(詳情後補)
[11:55] 案件押後至明(3/7) 08:45 續審。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54/70]
D1 張(23)(🛑已還押逾37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7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7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7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4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6個月)
D7 劉(24)
—————
📕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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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 、 #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 、 #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 、 #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 、 #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 、 #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 、 #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 、 #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 、 #容潔礬大律師
==========
[08:46] 開庭
📍傳召政府化驗師 陳海耀(音)博士
證人檢驗咗炸彈,內有AMPD和ANFO。
📍傳召退休警 盧永階
證人檢驗咗兩個裝置,用電話做遙控,一個連接電子火柴,可以燃點物品,另一個設計錯誤,會發熱,但不能確定性能。
因辯方提出新資料,控方需要時間處理,因而今日不能傳召Cellebrite 專家證人。
(詳情後補)
[11:55] 案件押後至明(3/7) 08:45 續審。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20230927觀塘 #20230927葵涌 #20230930元朗 #20230930大埔 #20230930粉嶺 #20231004觀塘
#提堂
李(70)
控罪:
6項沒有許可奏玩樂器
6項沒有許可籌款
辯方代表:#黃立煒大律師
========
因應上一庭法官指示,控方呈上本案12張傳票的時序表。再呈上對籌款罪的修定控罪字眼。表示可以答辯。
辯方有申請,辯方曾去信DoJ 作協商,6月28日收到回覆不獲接受,需時向被告解釋;希望再寫信申請,申請今日無需答辯,押後至8月6日提訊,控方不反對。
案件押後至2024年8月6日09: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提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李志豪裁判官
#20230927觀塘 #20230927葵涌 #20230930元朗 #20230930大埔 #20230930粉嶺 #20231004觀塘
#提堂
李(70)
控罪:
6項沒有許可奏玩樂器
6項沒有許可籌款
辯方代表:#黃立煒大律師
========
因應上一庭法官指示,控方呈上本案12張傳票的時序表。再呈上對籌款罪的修定控罪字眼。表示可以答辯。
辯方有申請,辯方曾去信DoJ 作協商,6月28日收到回覆不獲接受,需時向被告解釋;希望再寫信申請,申請今日無需答辯,押後至8月6日提訊,控方不反對。
案件押後至2024年8月6日09: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提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審訊 [3/3] #投訴信
#將未經授權物品攜離監獄
D1:鄒家成 / D2: 胡 (26-30)
🛑鄒因另案服刑中
被控一項「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指他們於 2023 年 5 月 2 日,在香港將一份未經授權物品攜離監獄,即一份文件。
---------------------------
控方代表: #李庭偉高級檢控官
D1代表: #董皓哲大律師
D2代表:#王正宇資深大律師
1443 開庭
📌結案陳詞
🔹控方
補充交上附件,當中以1宗案例HCMA 760/2009回應辯方陳詞引用監獄條例第18條條例,任何人士將未受權物品帶離監獄便干犯控罪。辯方也指條例抬頭只是「將未經授權的物品引進監獄」,不是帶出,條文內已經寫上抬頭只是作參考,第二被告爭議不知道信件是要受權物品,控方依賴門口有通告及當日有2次交換文件也在職員要求下簽署,D2是知悉。重申所有出入物品檢查是必需,否則造成保安漏洞,舉例投訴表格內容可以不是投訴而是污蔑,侮辱內容。
🔸辯方
D1 代表指根據監獄條例第20條及47(4)[如信件屬與指明的人的通信,監督須准許囚犯寫和發出該信件,費用由公費支付。],條例英文用字是shall,沒有強制需要批准,D1在4月28日獲得表格一刻已經是獲得署長批准。希望法庭也注意公務探訪的房間有一位置可交換文件同家人探訪不同,法例對法律人員處理文件有較大彈性空間。如法例條文有2種演繹,法庭需以平衡言論自由去考慮。
D2代表指法庭只需考慮表格P6是否授權物品,監獄條例47C寫得很清楚懲教不可以去看此份文件,如控方所言這可能是法律漏洞,但只能以立法程序修正,並非由法庭自己改動/演繹,辯方曾尋找案例協助,不幸地目前案例全部只是帶物品入監獄,沒有如本案般帶出。盤問中證人同意要批准是部門指引/規則,只是內部人員知悉,是屬於傳聞證供。
1537 完畢
案件押後至7月29日 1430 作裁決。期間🛑D1繼續交由懲教署看管,D2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審訊 [3/3] #投訴信
#將未經授權物品攜離監獄
D1:鄒家成 / D2: 胡 (26-30)
🛑鄒因另案服刑中
被控一項「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指他們於 2023 年 5 月 2 日,在香港將一份未經授權物品攜離監獄,即一份文件。
---------------------------
控方代表: #李庭偉高級檢控官
D1代表: #董皓哲大律師
D2代表:#王正宇資深大律師
1443 開庭
📌結案陳詞
🔹控方
補充交上附件,當中以1宗案例HCMA 760/2009回應辯方陳詞引用監獄條例第18條條例,任何人士將未受權物品帶離監獄便干犯控罪。辯方也指條例抬頭只是「將未經授權的物品引進監獄」,不是帶出,條文內已經寫上抬頭只是作參考,第二被告爭議不知道信件是要受權物品,控方依賴門口有通告及當日有2次交換文件也在職員要求下簽署,D2是知悉。重申所有出入物品檢查是必需,否則造成保安漏洞,舉例投訴表格內容可以不是投訴而是污蔑,侮辱內容。
🔸辯方
D1 代表指根據監獄條例第20條及47(4)[如信件屬與指明的人的通信,監督須准許囚犯寫和發出該信件,費用由公費支付。],條例英文用字是shall,沒有強制需要批准,D1在4月28日獲得表格一刻已經是獲得署長批准。希望法庭也注意公務探訪的房間有一位置可交換文件同家人探訪不同,法例對法律人員處理文件有較大彈性空間。如法例條文有2種演繹,法庭需以平衡言論自由去考慮。
D2代表指法庭只需考慮表格P6是否授權物品,監獄條例47C寫得很清楚懲教不可以去看此份文件,如控方所言這可能是法律漏洞,但只能以立法程序修正,並非由法庭自己改動/演繹,辯方曾尋找案例協助,不幸地目前案例全部只是帶物品入監獄,沒有如本案般帶出。盤問中證人同意要批准是部門指引/規則,只是內部人員知悉,是屬於傳聞證供。
1537 完畢
案件押後至7月29日 1430 作裁決。期間🛑D1繼續交由懲教署看管,D2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7月03日 星期三】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7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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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00
👤李(24) #案件呈述上訴 (#1112中大 暴動;於2021年7月7日被裁定罪脫。律政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張慧玲法官
🕣08:45
👥張,張,嚴,李,賴,許,劉(21-29)🛑李已還押逾47個月;賴已還押逾44個月;張,張,嚴還押逾37個月;許已還押逾36個月 #續審 [55/70] (#1208灣仔 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11月元朗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籌集資金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袁嘉蔚,梁晃維,徐子見(23-53)🛑袁,梁,徐已還押逾40個月;鄭,楊,彭已還押逾1個月 #求情 [2/2]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 - - - - - - - - - - - - - - -
🏛沙 田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陳慧敏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陳(27)🛑已還押逾53個月 #提堂 (#20200117沙田 管有違禁武器 偽造文件 2項沒有展示車輛號碼 2項沒有展示車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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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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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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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00
👤李(24) #案件呈述上訴 (#1112中大 暴動;於2021年7月7日被裁定罪脫。律政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張慧玲法官
🕣08:45
👥張,張,嚴,李,賴,許,劉(21-29)🛑李已還押逾47個月;賴已還押逾44個月;張,張,嚴還押逾37個月;許已還押逾36個月 #續審 [55/70] (#1208灣仔 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11月元朗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籌集資金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袁嘉蔚,梁晃維,徐子見(23-53)🛑袁,梁,徐已還押逾40個月;鄭,楊,彭已還押逾1個月 #求情 [2/2]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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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陳慧敏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陳(27)🛑已還押逾53個月 #提堂 (#20200117沙田 管有違禁武器 偽造文件 2項沒有展示車輛號碼 2項沒有展示車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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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一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暴動
#1112中大
#案件呈述上訴
李(24)
控罪:
(1) 暴動
案情:
被告被控於19年11月12日在香港中文大學二號橋及環迴東路一帶,與一名女子及其他不知名者參與暴動
📍案件於2021年7月7日在 #李慶年法官 席前被裁定罪脫。律政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裁判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727
判案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DCCC000362_2020.docx
------------------------
答辯人代表:#許卓倫大律師
📌案件呈述上訴:
🔹申請方:
從缺(如有可補上🙏🏼)
🔸答辯方:
早段從缺(如有可補上🙏🏼)
答辯方律師提出警方推進時,被告何時到達該位置的議題。🗣️法官指需要睇地勢,認為被告4分鐘內被拘捕,有可能在示威者中前排位置。
🗣️彭官指要睇推進時的裝束,並指11點開始有暴力行動,冇可能不知情,被告亦冇比口供,疊加效應係壓倒性。
答辯方律師指原審法官有考慮到字條,保鮮紙等物品。 🗣️彭官指有考慮又如何。答辯方律師指如果有考慮到,法律上並未出錯,因為是選擇作出對事實的推斷/不推斷。官表示不同意。
答辯方律師質疑是否需要被告逐一交代心路歷程,並指原審法官有睇哂相關影片,有優勢去作事實推斷。
🗣️官指不是要裁決書完美,係邏輯思維有矛盾所以要處理。
答辯方律師表示對有明顯衝突之議題有保留。🗣️官指原審有前後不一,即使無證據證明留了幾耐,但原審又提到被告(在暴動範圍?),既然如此,何需要考慮留了多久。
🗣️彭官指開始驅散 4 分鐘,滿地磚頭,如何不知情況。答辯方律師指無證據指被告幾時到達。🗣️彭官回覆指 - 幾時有話自己需要呢d證據。另官指原審法官對被告在暴動核心有事實裁斷,所以不需再討論逗留時間或何時進入
📌裁決速報:
原審裁決有悖常理,批准律政司案件呈述上訴申請,撤銷原審無罪裁決,發還原審法官處理‼️
詳細書面判詞將在6個月內頒佈,被告可以繼續保釋。
法庭定下區域法院提訊日:2024年9月5日 14:30
💛感謝臨時直播員💛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暴動
#1112中大
#案件呈述上訴
李(24)
控罪:
(1) 暴動
案情:
被告被控於19年11月12日在香港中文大學二號橋及環迴東路一帶,與一名女子及其他不知名者參與暴動
📍案件於2021年7月7日在 #李慶年法官 席前被裁定罪脫。律政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裁判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727
判案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DCCC000362_2020.docx
------------------------
答辯人代表:#許卓倫大律師
📌案件呈述上訴:
🔹申請方:
從缺(如有可補上🙏🏼)
🔸答辯方:
早段從缺(如有可補上🙏🏼)
答辯方律師提出警方推進時,被告何時到達該位置的議題。🗣️法官指需要睇地勢,認為被告4分鐘內被拘捕,有可能在示威者中前排位置。
🗣️彭官指要睇推進時的裝束,並指11點開始有暴力行動,冇可能不知情,被告亦冇比口供,疊加效應係壓倒性。
答辯方律師指原審法官有考慮到字條,保鮮紙等物品。 🗣️彭官指有考慮又如何。答辯方律師指如果有考慮到,法律上並未出錯,因為是選擇作出對事實的推斷/不推斷。官表示不同意。
答辯方律師質疑是否需要被告逐一交代心路歷程,並指原審法官有睇哂相關影片,有優勢去作事實推斷。
🗣️官指不是要裁決書完美,係邏輯思維有矛盾所以要處理。
答辯方律師表示對有明顯衝突之議題有保留。🗣️官指原審有前後不一,即使無證據證明留了幾耐,但原審又提到被告(在暴動範圍?),既然如此,何需要考慮留了多久。
🗣️彭官指開始驅散 4 分鐘,滿地磚頭,如何不知情況。答辯方律師指無證據指被告幾時到達。🗣️彭官回覆指 - 幾時有話自己需要呢d證據。另官指原審法官對被告在暴動核心有事實裁斷,所以不需再討論逗留時間或何時進入
📌裁決速報:
原審裁決有悖常理,批准律政司案件呈述上訴申請,撤銷原審無罪裁決,發還原審法官處理‼️
詳細書面判詞將在6個月內頒佈,被告可以繼續保釋。
法庭定下區域法院提訊日:2024年9月5日 14:30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55/70]
D1 張(23)(🛑已還押逾37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7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7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7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4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6個月)
D7 劉(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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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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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 、 #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 、 #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 、 #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 、 #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 、 #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 、 #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 、 #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 、 #容潔礬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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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46] 開庭
📍傳召 Cellebrite 專家證人 吳曉熹(音) 警長
🔹主問
環繞專家報告口供提問,證人在網絡罪案調查科負責數碼法證鑒證工作,屬資深員工也負責訓練員工,於2020年7月調任國安部門。證人工作上使用工具如Cellebrite 等抽取數碼裝置裏資料,庭上講解步驟及確認可擷取資料包括相片、影片經緯度、拍攝時間、擷取拍攝來源電話牌子型號。軟件可以復原刪除資料,但不是全部也可成功。
庭上曾應主控要求示範以相片取得經緯度在google地圖找位置,回答是海中心,證人表示可能打錯野。
🔸盤問
D4及D5代表分別作盤問,今日盤問未完,明天繼續。
[1335] 完庭
主控指預計明天上午有機會完成最後一名證人(Telegram專家)。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55/70]
D1 張(23)(🛑已還押逾37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7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7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7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4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6個月)
D7 劉(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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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
🔹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 、 #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 、 #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 、 #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 、 #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 、 #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 、 #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 、 #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 、 #容潔礬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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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46] 開庭
📍傳召 Cellebrite 專家證人 吳曉熹(音) 警長
🔹主問
環繞專家報告口供提問,證人在網絡罪案調查科負責數碼法證鑒證工作,屬資深員工也負責訓練員工,於2020年7月調任國安部門。證人工作上使用工具如Cellebrite 等抽取數碼裝置裏資料,庭上講解步驟及確認可擷取資料包括相片、影片經緯度、拍攝時間、擷取拍攝來源電話牌子型號。軟件可以復原刪除資料,但不是全部也可成功。
庭上曾應主控要求示範以相片取得經緯度在google地圖找位置,回答是海中心,證人表示可能打錯野。
🔸盤問
D4及D5代表分別作盤問,今日盤問未完,明天繼續。
[1335] 完庭
主控指預計明天上午有機會完成最後一名證人(Telegram專家)。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陳慧敏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117沙田 #提堂
陳(27) 🛑已還押逾53個月
控罪:管有違禁武器,偽造文件,2項沒有展示車輛號碼,2項沒有展示車牌
========
控方將案件押後六個月至2025年1月14日下午14:30再提訊。控方要等待高院爆炸品有裁決。因被告在那單案件認了罪,法官批准。
被告沒有保釋申請。
💛感謝臨時直播員💛
#陳慧敏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117沙田 #提堂
陳(27) 🛑已還押逾53個月
控罪:管有違禁武器,偽造文件,2項沒有展示車輛號碼,2項沒有展示車牌
========
控方將案件押後六個月至2025年1月14日下午14:30再提訊。控方要等待高院爆炸品有裁決。因被告在那單案件認了罪,法官批准。
被告沒有保釋申請。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7月04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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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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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張慧玲法官
🕣08:45
👥張,張,嚴,李,賴,許,劉(21-29)🛑李已還押逾47個月;賴已還押逾44個月;張,張,嚴還押逾37個月;許已還押逾36個月 #續審 [56/70] (#1208灣仔 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11月元朗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籌集資金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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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區域法院首席法官
🕝14:30
👥*,李,蘇,謝,陳(15-25) #提訊 (#1006灣仔 暴動;排期予原審法官重新考慮。)
- - - - - - - - - - - - - - - -
🏛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7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30
👥朱,劉(25-31)🛑二人已還押22個月 #提訊日 (#20220904柴灣 2項無牌管有彈藥 企圖無牌管有彈藥 串謀無牌管有槍械 2項企圖無牌管有槍械 無牌管有槍械 管有爆炸品)
- - - - - - - - - - - - - - - -
*****
#其他案件
11:00 高等法院第卅三庭 👤梁 與 🐶警務處處長 #上訴推翻聆案官的決定 (#1118尖沙咀 梁的診所在2019年11月18日遭警員誤射兩枚催淚彈進內致起火,故要求警務處處長賠償逾672.1萬港元。)
#不是聲援
09:30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文儀(53) 醉酒及行為不檢 #醉酒反鎖廁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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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張慧玲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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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張,嚴,李,賴,許,劉(21-29)🛑李已還押逾47個月;賴已還押逾44個月;張,張,嚴還押逾37個月;許已還押逾36個月 #續審 [56/70] (#1208灣仔 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11月元朗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籌集資金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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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區域法院首席法官
🕝14:30
👥*,李,蘇,謝,陳(15-25) #提訊 (#1006灣仔 暴動;排期予原審法官重新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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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7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30
👥朱,劉(25-31)🛑二人已還押22個月 #提訊日 (#20220904柴灣 2項無牌管有彈藥 企圖無牌管有彈藥 串謀無牌管有槍械 2項企圖無牌管有槍械 無牌管有槍械 管有爆炸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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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11:00 高等法院第卅三庭 👤梁 與 🐶警務處處長 #上訴推翻聆案官的決定 (#1118尖沙咀 梁的診所在2019年11月18日遭警員誤射兩枚催淚彈進內致起火,故要求警務處處長賠償逾672.1萬港元。)
#不是聲援
09:30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文儀(53) 醉酒及行為不檢 #醉酒反鎖廁所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屈麗雯裁判官
#20220904柴灣 #提訊日
D1:朱(31)
D2:劉(25)
🔴2人已還押逾22個月
控罪:
(1)無牌管有彈藥 【D1】
(2)串謀無牌管有槍械 【D1】
(3)企圖無牌管有槍械 【D1】
(4)無牌管有槍械 【D1】
(5)管有爆炸品 【D1】
(6)企圖無牌管有彈藥 【D2】
(7)企圖無牌管有槍械【D2】
(8)無牌管有彈藥【D2】
🔺控方在2023年6月21日提堂時修改及新增控罪,D1由原來面對3項控罪改為5項。
背景:
警方在2022年9月4日晚接報,指在柴灣一幢公屋大廈梯間發現懷疑彈藥。警方調查後在現場拘捕一名31歲姓朱的男子,涉嫌無牌藏有槍械或彈藥。警方搜查該名男子住宅,發現及撿取一個黑色箱,內有三個彈匣、多件由3D打印而成的手槍部件,一部3D立體打印機、2部電腦及一隻USB手指,USB手指內有手槍部件藍圖。
警方及後(9月5日)採取埋伏行動,拘捕一名準備到涉案梯間提取子彈的25歲男子。在搜查他的住宅後發現槍械及彈藥等)
(摘自 獨媒2022.9.6 報導)
---------------------------
雙方代表同意作最後一次押後。
案件押後至2024年9月19日 1130作最後提訊,期間兩人繼續還押🔴
#屈麗雯裁判官
#20220904柴灣 #提訊日
D1:朱(31)
D2:劉(25)
🔴2人已還押逾22個月
控罪:
(1)無牌管有彈藥 【D1】
(2)串謀無牌管有槍械 【D1】
(3)企圖無牌管有槍械 【D1】
(4)無牌管有槍械 【D1】
(5)管有爆炸品 【D1】
(6)企圖無牌管有彈藥 【D2】
(7)企圖無牌管有槍械【D2】
(8)無牌管有彈藥【D2】
🔺控方在2023年6月21日提堂時修改及新增控罪,D1由原來面對3項控罪改為5項。
背景:
警方在2022年9月4日晚接報,指在柴灣一幢公屋大廈梯間發現懷疑彈藥。警方調查後在現場拘捕一名31歲姓朱的男子,涉嫌無牌藏有槍械或彈藥。警方搜查該名男子住宅,發現及撿取一個黑色箱,內有三個彈匣、多件由3D打印而成的手槍部件,一部3D立體打印機、2部電腦及一隻USB手指,USB手指內有手槍部件藍圖。
警方及後(9月5日)採取埋伏行動,拘捕一名準備到涉案梯間提取子彈的25歲男子。在搜查他的住宅後發現槍械及彈藥等)
(摘自 獨媒2022.9.6 報導)
---------------------------
雙方代表同意作最後一次押後。
案件押後至2024年9月19日 1130作最後提訊,期間兩人繼續還押🔴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56/70]
D1 張(23)(🛑已還押逾37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7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7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7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4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6個月)
D7 劉(24)
—————
📕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
🔹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 、 #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 、 #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 、 #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 、 #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 、 #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 、 #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 、 #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 、 #容潔礬大律師
==========
[08:46] 開庭
📍傳召Cellebrite 專家證人,2020年係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警長 吳曉䂀
🔸繼續由D5 #余承熹大律師 盤問
律師播出JB3 中截圖的原本影片,法庭的視訊系統又出問題,陪審員的屏幕睇唔到,08:55~09:14 休庭維修。
影片是警員檢查“快樂的TT”的電話,輸入密碼開啟電話,開啟Telegram,顯示Telegram Chats 介面;余大律師問:可以在這個介面選擇一個群組,向左拉會刪除這群組,和進入群組後,逐一刪除全部對話;用Cellebrite 檢視有無分別?
證人解釋係可以分別到,在Excel表內有一個欄目“delete chat”,如果係整個群組刪除,這欄目之下的資料會顯示“yes”,如果係逐一個對話刪除,有另一欄目“delete instant message”,這欄目之下的資料會顯示“yes”。
余大律師展示JB10 中兩個不同excel 表,一個的資料係橫向,另一個係直向,證人解釋兩個都係由Cellebrite 匯出,只係檢查員個人不同選擇。
余大律師再展示由Cellebrite 匯出的多項資料,有各種證人未能解釋的情況,例如:
- 本應只有文字 “emulated sticker” 之處出現 emoji 公仔
- 傳送人和內容欄目出現空白
- 內容出現「亂碼」
- 內容只顯示為photo/ video/ voice
證人解釋因為Cellebrite能力有限,訊息已被删除,可能無法復原,他唔知空白/亂碼的實際內容是什麼。
余大律師問Cellebrite 可否顯示forward message ,證人唔知2020年版本的Cellebrite能否顯示,最新版可以。又另一段,Cellebrite 都未能顯示係「個別回覆」。證人無對LINE 嘅訊息做調查。
證人的報告對P880 的105張相片分為6類(庭上無讀出類別,唔知點分),律師指相片中無第4類,證人同意。
第一分類
余大律師將兩張內容相同的相片並排顯示,一張係jpeg檔,另一張係png檔,證人曾講一張係由iPhone 拍攝,後來收回,表示從畫面分別唔到兩張相。同意律師講某一個人可以把他人傳來的截圖,再在自己的手機再做截圖。
第二和第三分類
P880 係一部iPhone 8 plus,附件3中有4張相的metadata 顯示係由iPhone SE 拍攝,所以並非由P880 拍攝。
第五類
有7幅係thumb nail 相片,同意相片拍攝時間和creation time 係無關連。
第六類
證人同意報告中有描述錯誤,應把“從Telegram接收檔案”,修訂為“從Telegram接收和發送檔案”。
余大律師總結指出Cellebrite只能匯出其能力範圍可擷取的訊息內容,而有一些匯出的訊息變成了空白、不能解讀的符號或數字。證人同意。
[10:17] 🔸D4 #林芷瑩大律師 有補充問題,電話是否需要入密碼解鎖,Cellebrite 才能擷取資料?證人回答視乎手機型號。
[10:20~10:45] 小休
🔹控方無覆問
————
📍傳召Telegram 專家證人 衛志雯(音)
🔹控方主問
證人現職 ICAC 技術服務部訊號分析組,為本案做咗一份Telegram 的操作報告。
昨日應控方指示,將一個GPS 資料輸入Google Map,顯示出一個地點,截圖呈為證物P2018。
🔸D2 #姚本成大律師 盤問
證人表示在Telegram對話,可以隨時刪除訊息,普通成員只可以刪除個人訊息,群組管理員可以刪除其他人訊息,在Telegram介面刪除咗嘅訊息係唔可以還原,Cellebrite 可以。唔知Cellebrite 可唔可以讀到幾時設定「自動刪除訊息」功能。
律師問群組之中某成員無參與一段對話,有無辦法證明該成員有閱讀該段對話,回答無。
🔸D4 #林芷瑩大律師 盤問
律師問如果有群組成員退出,之後再律師文群組成員加入,加入時能否睇返退出後的對話?證人回答這是群組的設定,可以選擇隱藏(hidden)或不隱藏(visible)。
辦方顯示JB7,是警方擷取D4 的iPad 的資料,由第129~132頁,顯示GPS座標,辯方同樣把資料輸入Google Map,呈上4張截圖和一頁文件D4-5(1~5)。(庭上無講相關內容,唔知做乜!)
[11:08] 🔸D5 #是香媛大律師 盤問
證人在2018年開始接觸Telegram,到目前運作無大改變,要用電話號碼登記,用短訊做驗證,display name 一定要有,唔使用真名,可以用符號,可以隨時改,可以有相同,username 喺唯一嘅,唔可以相同,可以唔設定。
在群組之內,如果某個人顯示電話,可以將佢加入個人通訊錄,為佢改名,之後在群組之內就會顯示被改的名字;如果某個人唔顯示電話,但係識佢(通訊錄有資料),就會顯示電話號碼。
Telegram係可以用多個裝置登入同一個帳戶,多個裝置同時發言,顯示嘅訊息係會同步,但如果用Secret Chat 就唔得。
🔸D7 #馬維騉大律師 盤問
律師指證人在中文大學修讀電腦系統工程,2018年曾經上過Cellebrite satisfied physical analyst 課程,證人同意,但唔同意係Cellebrite 專家身分。
同意Telegram 可以在 Mac, Windows, iOS & Android 系統使用,功能大同小異。同意可以有三個不同裝置共用一個戶口,如果有一個裝置向第三者用Secret chat,其他兩個裝置係唔會知道。如果第三者向該戶口發送訊息,而其中一個裝置睇咗訊息,其他兩個裝置是否有notification ?證人不能確定。
關於Telegram Channel 設定,假設有10個管理員帳戶,而每個帳戶有三個裝置,就變成有30個管理員。
[12:14] 🔹控方覆問
群組之中可以設定俾唔俾新成員睇紀錄,可以隨時改,但只回應影響新加入嘅成員,該設定默認係隱藏記錄。
主控展示JB3 黃振強的電話Telegram 訊息,有「快樂的TT remove happy healer」,「happy healer joined via invited link」,見返之前的對話,顯示設定係可以睇返紀錄。
[12:30] 案件押後至明(5/7) 08:45 續審。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56/70]
D1 張(23)(🛑已還押逾37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7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7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7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4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6個月)
D7 劉(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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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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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 、 #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 、 #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 、 #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 、 #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 、 #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 、 #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 、 #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 、 #容潔礬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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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46] 開庭
📍傳召Cellebrite 專家證人,2020年係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警長 吳曉䂀
🔸繼續由D5 #余承熹大律師 盤問
律師播出JB3 中截圖的原本影片,法庭的視訊系統又出問題,陪審員的屏幕睇唔到,08:55~09:14 休庭維修。
影片是警員檢查“快樂的TT”的電話,輸入密碼開啟電話,開啟Telegram,顯示Telegram Chats 介面;余大律師問:可以在這個介面選擇一個群組,向左拉會刪除這群組,和進入群組後,逐一刪除全部對話;用Cellebrite 檢視有無分別?
證人解釋係可以分別到,在Excel表內有一個欄目“delete chat”,如果係整個群組刪除,這欄目之下的資料會顯示“yes”,如果係逐一個對話刪除,有另一欄目“delete instant message”,這欄目之下的資料會顯示“yes”。
余大律師展示JB10 中兩個不同excel 表,一個的資料係橫向,另一個係直向,證人解釋兩個都係由Cellebrite 匯出,只係檢查員個人不同選擇。
余大律師再展示由Cellebrite 匯出的多項資料,有各種證人未能解釋的情況,例如:
- 本應只有文字 “emulated sticker” 之處出現 emoji 公仔
- 傳送人和內容欄目出現空白
- 內容出現「亂碼」
- 內容只顯示為photo/ video/ voice
證人解釋因為Cellebrite能力有限,訊息已被删除,可能無法復原,他唔知空白/亂碼的實際內容是什麼。
余大律師問Cellebrite 可否顯示forward message ,證人唔知2020年版本的Cellebrite能否顯示,最新版可以。又另一段,Cellebrite 都未能顯示係「個別回覆」。證人無對LINE 嘅訊息做調查。
證人的報告對P880 的105張相片分為6類(庭上無讀出類別,唔知點分),律師指相片中無第4類,證人同意。
第一分類
余大律師將兩張內容相同的相片並排顯示,一張係jpeg檔,另一張係png檔,證人曾講一張係由iPhone 拍攝,後來收回,表示從畫面分別唔到兩張相。同意律師講某一個人可以把他人傳來的截圖,再在自己的手機再做截圖。
第二和第三分類
P880 係一部iPhone 8 plus,附件3中有4張相的metadata 顯示係由iPhone SE 拍攝,所以並非由P880 拍攝。
第五類
有7幅係thumb nail 相片,同意相片拍攝時間和creation time 係無關連。
第六類
證人同意報告中有描述錯誤,應把“從Telegram接收檔案”,修訂為“從Telegram接收和發送檔案”。
余大律師總結指出Cellebrite只能匯出其能力範圍可擷取的訊息內容,而有一些匯出的訊息變成了空白、不能解讀的符號或數字。證人同意。
[10:17] 🔸D4 #林芷瑩大律師 有補充問題,電話是否需要入密碼解鎖,Cellebrite 才能擷取資料?證人回答視乎手機型號。
[10:20~10:45] 小休
🔹控方無覆問
————
📍傳召Telegram 專家證人 衛志雯(音)
🔹控方主問
證人現職 ICAC 技術服務部訊號分析組,為本案做咗一份Telegram 的操作報告。
昨日應控方指示,將一個GPS 資料輸入Google Map,顯示出一個地點,截圖呈為證物P2018。
🔸D2 #姚本成大律師 盤問
證人表示在Telegram對話,可以隨時刪除訊息,普通成員只可以刪除個人訊息,群組管理員可以刪除其他人訊息,在Telegram介面刪除咗嘅訊息係唔可以還原,Cellebrite 可以。唔知Cellebrite 可唔可以讀到幾時設定「自動刪除訊息」功能。
律師問群組之中某成員無參與一段對話,有無辦法證明該成員有閱讀該段對話,回答無。
🔸D4 #林芷瑩大律師 盤問
律師問如果有群組成員退出,之後再律師文群組成員加入,加入時能否睇返退出後的對話?證人回答這是群組的設定,可以選擇隱藏(hidden)或不隱藏(visible)。
辦方顯示JB7,是警方擷取D4 的iPad 的資料,由第129~132頁,顯示GPS座標,辯方同樣把資料輸入Google Map,呈上4張截圖和一頁文件D4-5(1~5)。(庭上無講相關內容,唔知做乜!)
[11:08] 🔸D5 #是香媛大律師 盤問
證人在2018年開始接觸Telegram,到目前運作無大改變,要用電話號碼登記,用短訊做驗證,display name 一定要有,唔使用真名,可以用符號,可以隨時改,可以有相同,username 喺唯一嘅,唔可以相同,可以唔設定。
在群組之內,如果某個人顯示電話,可以將佢加入個人通訊錄,為佢改名,之後在群組之內就會顯示被改的名字;如果某個人唔顯示電話,但係識佢(通訊錄有資料),就會顯示電話號碼。
Telegram係可以用多個裝置登入同一個帳戶,多個裝置同時發言,顯示嘅訊息係會同步,但如果用Secret Chat 就唔得。
🔸D7 #馬維騉大律師 盤問
律師指證人在中文大學修讀電腦系統工程,2018年曾經上過Cellebrite satisfied physical analyst 課程,證人同意,但唔同意係Cellebrite 專家身分。
同意Telegram 可以在 Mac, Windows, iOS & Android 系統使用,功能大同小異。同意可以有三個不同裝置共用一個戶口,如果有一個裝置向第三者用Secret chat,其他兩個裝置係唔會知道。如果第三者向該戶口發送訊息,而其中一個裝置睇咗訊息,其他兩個裝置是否有notification ?證人不能確定。
關於Telegram Channel 設定,假設有10個管理員帳戶,而每個帳戶有三個裝置,就變成有30個管理員。
[12:14] 🔹控方覆問
群組之中可以設定俾唔俾新成員睇紀錄,可以隨時改,但只回應影響新加入嘅成員,該設定默認係隱藏記錄。
主控展示JB3 黃振強的電話Telegram 訊息,有「快樂的TT remove happy healer」,「happy healer joined via invited link」,見返之前的對話,顯示設定係可以睇返紀錄。
[12:30] 案件押後至明(5/7) 08:45 續審。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區域法院首席法官
#1006灣仔 #提訊
A1:*(15)/ A2:李(17)/ A3:蘇(20)/
A4:謝(22)/ A5:陳(25)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史釗域道與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
📌是次聆訊的背景:
五位被告在原審時被裁定控罪1不成立,但後來上訴庭裁定原審法官 (高偉雄) 犯錯,將案件發還其重新考慮裁決。以下是相關聆訊的內容連結:
原審的裁決: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079
案件呈述上訴: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5650
📌排期聆訊:
辯方向法庭申請將案件押後至2024年9月4日14:30在原審法官席前提訊,屆時辯方會就重開辯方案情向原審法官索取指示。在候訊期間,辯方亦會給予被告們法律意見。首席法官批准申請,並下令辯方須於聆訊前不少於7日向原審法官書面陳述辯方申請事項和被告們的作供事項,以完善案件管理。
控方申請增加第一被告到警署報到的頻率。辯方不反對。首席法官批准申請。
除上述更改外,首席法官批准各被告在候訊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高勁修區域法院首席法官
#1006灣仔 #提訊
A1:*(15)/ A2:李(17)/ A3:蘇(20)/
A4:謝(22)/ A5:陳(25)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史釗域道與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
📌是次聆訊的背景:
五位被告在原審時被裁定控罪1不成立,但後來上訴庭裁定原審法官 (高偉雄) 犯錯,將案件發還其重新考慮裁決。以下是相關聆訊的內容連結:
原審的裁決: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079
案件呈述上訴: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5650
📌排期聆訊:
辯方向法庭申請將案件押後至2024年9月4日14:30在原審法官席前提訊,屆時辯方會就重開辯方案情向原審法官索取指示。在候訊期間,辯方亦會給予被告們法律意見。首席法官批准申請,並下令辯方須於聆訊前不少於7日向原審法官書面陳述辯方申請事項和被告們的作供事項,以完善案件管理。
控方申請增加第一被告到警署報到的頻率。辯方不反對。首席法官批准申請。
除上述更改外,首席法官批准各被告在候訊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7月05日 星期五】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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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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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黎婉姫法官
🕟16:30
👤鄒幸彤(36)🛑已還押逾33個月 #宣布決定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申請黎婉姫法官避席審訊。)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申請人亦無需出庭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張慧玲法官
🕣08:45
👥張,張,嚴,李,賴,許,劉(21-29)🛑李已還押逾47個月;賴已還押逾44個月;張,張,嚴還押逾37個月;許已還押逾36個月 #續審 [57/70] (#1208灣仔 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11月元朗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籌集資金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高 等 法 院5樓9庭
👩🏻⚖️關淑馨上訴庭副庭長
👩🏻⚖️朱芬齡上訴庭副庭長
👨🏻⚖️區慶祥上訴庭法官
🕒15:00
👤黎智英(75)🛑因另案服刑中 與 國安委,入境處處長和律政司司長 #宣布判決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黎指由於國安委及入境處拒絕Tim Owen來港抗辯,故要求法庭宣布兩者的決定僭越《國安法》權力,應予以撤銷和頒布訟費令。 原訟庭於2023年5月19日拒絕申請。上訴庭於2024年4月16日拒絕黎的上訴申請。)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申請人亦無需出庭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施德來,黃之鋒,譚文豪,李嘉達,譚得志,胡志偉(24-58)🛑譚得志已還押逾46個月;黃已還押逾44個月;胡已還押逾41個月;譚文豪,李已還押逾40個月;施已還押逾1個月 #求情 [1/2]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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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文儀(53) 醉酒及行為不檢 #醉酒反鎖廁所
10:00 終審法院終審法庭 💩陳奮(37) 企圖強姦 #飯聚分子 #隨緣匯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7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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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黎婉姫法官
🕟16:30
👤鄒幸彤(36)🛑已還押逾33個月 #宣布決定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申請黎婉姫法官避席審訊。)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申請人亦無需出庭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張慧玲法官
🕣08:45
👥張,張,嚴,李,賴,許,劉(21-29)🛑李已還押逾47個月;賴已還押逾44個月;張,張,嚴還押逾37個月;許已還押逾36個月 #續審 [57/70] (#1208灣仔 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11月元朗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籌集資金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高 等 法 院5樓9庭
👩🏻⚖️關淑馨上訴庭副庭長
👩🏻⚖️朱芬齡上訴庭副庭長
👨🏻⚖️區慶祥上訴庭法官
🕒15:00
👤黎智英(75)🛑因另案服刑中 與 國安委,入境處處長和律政司司長 #宣布判決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黎指由於國安委及入境處拒絕Tim Owen來港抗辯,故要求法庭宣布兩者的決定僭越《國安法》權力,應予以撤銷和頒布訟費令。 原訟庭於2023年5月19日拒絕申請。上訴庭於2024年4月16日拒絕黎的上訴申請。)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申請人亦無需出庭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施德來,黃之鋒,譚文豪,李嘉達,譚得志,胡志偉(24-58)🛑譚得志已還押逾46個月;黃已還押逾44個月;胡已還押逾41個月;譚文豪,李已還押逾40個月;施已還押逾1個月 #求情 [1/2]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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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文儀(53) 醉酒及行為不檢 #醉酒反鎖廁所
10:00 終審法院終審法庭 💩陳奮(37) 企圖強姦 #飯聚分子 #隨緣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