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第廿二庭
#張慧玲法官
#20200513沙田
#宣讀判詞
D7: 侯(17) 🛑已還押18日
控罪: 煽惑刑事損壞
被控於2020年5月13日,在香港煽惑D1, D2 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刑事損壞沙田新城市的商店。
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3月4日被判處教導所,於2022年7月15日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曾經服刑134日)
------------------------
09:59 開庭
📌上訴速報:
📎定罪上訴:駁回上訴❌
📎刑期上訴得直✅,撒消教導所刑罸。考慮所有因素,改判監禁4個半月,緩刑24個月。
法官收到最新教導所報告指精神狀況不適合,今次報告被告指沒有做到但上次報告承認因貪玩犯案,法庭明白可能病情有影響記憶,但關注心理學家報告提到會面時被告精神表現有可能作大但又不是十分肯定,過往曾缺席覆診,不過最終評定仍是不適合教導所。
法官指被告犯案時17歲,今年20歲,根據報告判刑選項只有監禁或考慮曾服刑百多日施以法外開恩不用服刑。
申請人代表陳詞指希望法庭亦可考慮緩刑,答辦方不反對緩刑。
1016 完庭
詳細判詞需時撰寫,稍後才會頒佈。
#張慧玲法官
#20200513沙田
#宣讀判詞
D7: 侯(17) 🛑已還押18日
控罪: 煽惑刑事損壞
被控於2020年5月13日,在香港煽惑D1, D2 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刑事損壞沙田新城市的商店。
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3月4日被判處教導所,於2022年7月15日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曾經服刑13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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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59 開庭
📌上訴速報:
📎定罪上訴:駁回上訴❌
📎刑期上訴得直✅,撒消教導所刑罸。考慮所有因素,改判監禁4個半月,緩刑24個月。
法官收到最新教導所報告指精神狀況不適合,今次報告被告指沒有做到但上次報告承認因貪玩犯案,法庭明白可能病情有影響記憶,但關注心理學家報告提到會面時被告精神表現有可能作大但又不是十分肯定,過往曾缺席覆診,不過最終評定仍是不適合教導所。
法官指被告犯案時17歲,今年20歲,根據報告判刑選項只有監禁或考慮曾服刑百多日施以法外開恩不用服刑。
申請人代表陳詞指希望法庭亦可考慮緩刑,答辦方不反對緩刑。
1016 完庭
詳細判詞需時撰寫,稍後才會頒佈。
#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0825葵涌 #判刑
A6: 潘(28)/ A8: 羅(44)/ A10: 區(39)
🛑潘已還押逾2個月,羅, 區已還押11日
背景:
2019年8月25日有人發起「荃葵青遊行」獲警方批准,其後出現堵路。事隔兩年,8名被捕後「踢保」的男女在2021年12月17日被起訴暴動罪,轉介至區域法院,不認罪的A6 & A8 被安排在2024年3月審訊;A10更在2024年1月才被起訴;3名被告經協商後,在審訊首日認罪(非法集結、攻擊性武器、無線電),其它控罪存橣法庭。
控罪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5450
辯方代表:
A6 #李國威大律師
A8 潘大律師
A10 謝大律師
===========
[10:06] 開庭
控方確認A8 的控罪(10 - 管有攻擊性武器) 存檔法庭。
練官向謝大律師詢問,求情陳辭中是否指稱警方延誤,因A10曾轉地址,警方揾唔到佢;謝大律表示不是。
練官稱與本案有關的其他被告已經在其他法庭處理,但本案三名被告與他們有關,講述案情,當日15:00開始遊行,16:10大批黑衣示威者集結堵,16:51警方發出警示旗幟,示威演變成暴動,17:28截停/拘捕所有的情況,包括各人身處的車輛、衣著、物品等。
練官留意到其他被告認罪,在其他法庭以15個月監禁為基數,但無約制,明白在相同事實案情之下,不應有太大落差,該法官無解釋為何15個月,本案較嚴重嘅行為,係非法集結中最嚴重,接近暴動程度。
考慮整體情況後,控罪(11 - 非法集結),以三年監禁為量刑基數。控罪(9 & 12 - 管有無線電),以兩個月為基數,分期執行。不是第一時間認罪,不會獲得三分之一扣減。
A6 是第二輛車乘客,他裝備的唯一推論係參與示威行動,無綫電係協調示威者抵抗警方,不會考慮其他刑事紀錄,判處38個月監禁,認罪扣減百分之二十,指令監禁30個月。
A8 是第三輛車的司機,裝備有雷射筆、頭盔、行山杖,陳辭指她不會直接參與,一身示威者衣服,用汽車接送同謀者,是不可或缺的角色,個人背景並非求情理由,在開審前兩天認罪,扣減百分之二十,指令監禁28個月。
A10 是第二輛車乘客,身穿戰術背心,有皮手套、口罩和無線電,係有備而來加入示威者行列,親友嘅觀感,不是求情理由,考慮即時認罪,38個月下調至25個月。
證物處理,控方表示發還被告的個人衣物,但練官稱要充公,辯方不反對。
[11:05] 休庭
===========
直播員按:親友聞判均表示驚訝,A8 哭泣。
#練錦鴻法官
#0825葵涌 #判刑
A6: 潘(28)/ A8: 羅(44)/ A10: 區(39)
🛑潘已還押逾2個月,羅, 區已還押11日
背景:
2019年8月25日有人發起「荃葵青遊行」獲警方批准,其後出現堵路。事隔兩年,8名被捕後「踢保」的男女在2021年12月17日被起訴暴動罪,轉介至區域法院,不認罪的A6 & A8 被安排在2024年3月審訊;A10更在2024年1月才被起訴;3名被告經協商後,在審訊首日認罪(非法集結、攻擊性武器、無線電),其它控罪存橣法庭。
控罪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5450
辯方代表:
A6 #李國威大律師
A8 潘大律師
A10 謝大律師
===========
[10:06] 開庭
控方確認A8 的控罪(10 - 管有攻擊性武器) 存檔法庭。
練官向謝大律師詢問,求情陳辭中是否指稱警方延誤,因A10曾轉地址,警方揾唔到佢;謝大律表示不是。
練官稱與本案有關的其他被告已經在其他法庭處理,但本案三名被告與他們有關,講述案情,當日15:00開始遊行,16:10大批黑衣示威者集結堵,16:51警方發出警示旗幟,示威演變成暴動,17:28截停/拘捕所有的情況,包括各人身處的車輛、衣著、物品等。
練官留意到其他被告認罪,在其他法庭以15個月監禁為基數,但無約制,明白在相同事實案情之下,不應有太大落差,該法官無解釋為何15個月,本案較嚴重嘅行為,係非法集結中最嚴重,接近暴動程度。
考慮整體情況後,控罪(11 - 非法集結),以三年監禁為量刑基數。控罪(9 & 12 - 管有無線電),以兩個月為基數,分期執行。不是第一時間認罪,不會獲得三分之一扣減。
A6 是第二輛車乘客,他裝備的唯一推論係參與示威行動,無綫電係協調示威者抵抗警方,不會考慮其他刑事紀錄,判處38個月監禁,認罪扣減百分之二十,指令監禁30個月。
A8 是第三輛車的司機,裝備有雷射筆、頭盔、行山杖,陳辭指她不會直接參與,一身示威者衣服,用汽車接送同謀者,是不可或缺的角色,個人背景並非求情理由,在開審前兩天認罪,扣減百分之二十,指令監禁28個月。
A10 是第二輛車乘客,身穿戰術背心,有皮手套、口罩和無線電,係有備而來加入示威者行列,親友嘅觀感,不是求情理由,考慮即時認罪,38個月下調至25個月。
證物處理,控方表示發還被告的個人衣物,但練官稱要充公,辯方不反對。
[11:05] 休庭
===========
直播員按:親友聞判均表示驚訝,A8 哭泣。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陳志輝裁判官
#0831太子 #續審 [7/7]
D1顧(27)/ D3葉(21)/ D5蔡(26)/
D6郭(39)/ D11鍾(31)
控罪1:襲擊警務人員
D1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147。
控罪3: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147 (D2)和警員33531 (D3)。
控罪5:襲擊警務人員
D5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 與王XX,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7889。
控罪6, 1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6, D11各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和權限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D11出庭作供:
📌個人背景:
鍾先生由2016年中起任職儀器和儀表的銷售員,職責包括向客戶介紹產品,為客戶製造合適的款式,當中其公司的製成品曾在不同的展覽出現過。鍾先生在2016年至2019年因工作需要而在國內工作,不過其後在青衣的辦公室工作。關於上班時間,由於鍾先生需要在不同時間回覆客戶的問題,故他沒有固定的上班時間。不過在案發當時,他在正常情況下星期一至五會在國內工作,所以他只有星期六至日會身處香港。
📌案發當日:
在案發當日早上,鍾先生在青衣的辦公室工作。在案發當日下午,鍾先生與客戶商討產品。在案發當日約18:00時,鍾先生離開辦公室前往天后與哥哥會合,其後二人在天后一同食飯和行街。在案發當日約21:00時,鍾先生與哥哥一起前往黃大仙與哥哥的友人會合以食宵夜和糖水。在搭乘地鐵前往黃大仙時,鍾先生與哥哥在油麻地站轉車。其後列車在太子站停駛,並有廣播表示列車不會提供服務,所以當時鍾先生與哥哥由車尾走到車頭以嘗試了解發生何事,不過由於站務室沒有職員,所以鍾先生與哥哥決定回家。
當時,鍾先生的哥哥在列車打電話予友人;鍾先生則沿樓梯前往L1層看看荃灣線有沒有運作。鍾先生的哥哥沒有跟隨鍾先生前往L1層,因為當時環境混亂和吵雜,打電話亦需要走到一角接聽。鍾先生指當時樓梯多人,他在樓梯底部時前方約有20至30人沿樓梯向上走離開L2層,自己後方亦有人跟隨自己沿樓梯前往L1層,不過不知道後方有警員在L2層。不過,當鍾先生走到L1層時,他被身穿戰術小隊制服的警員制服,事後才知道身在L2層的哥哥亦被警員制服。
鍾先生同意雖然當時案發現場混亂,但有十多分鐘的時間予人離開。鍾先生同意當時選擇逗留在車廂,因為他與哥哥正了解列車停駛的原因,以及他們不是以太子作為目的地。鍾先生不同意當他與其他人在樓梯轉身望向警員時,有人向警員投擲物件。
📌搜身和拘捕:
在被制服後,鍾先生被制服他的警員搜身。當時鍾先生趴在地上,面向地下。其後,警員在先生的右邊褲袋搜出雷射筆。
之後,有另一位警員接過鍾先生的雷射筆,並開啟雷射筆照向鍾先生的右方,其後說「藍光㗎喎,好危險」。這位警員檢視雷射筆的構造後表示「咁尖,好易整親人㗎喎」。最後,鍾先生被另一名防暴警員接管。
在葵涌警署時,鍾先生被警員要求穿上當時自己身穿的裝束。當時鍾先生亦被警員以「非法集結」罪和「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拘留。
📌背包的物品:
當時鍾先生的背包管有以下物品:
1:兩個防毒面具
2:六個濾咀
3:兩把金屬扇(太極扇)
4:一副泳鏡
5:一頂黑色漁夫帽
6:一頂黃色頭盔
鍾先生指上述物品是由青衣的辦公室帶走,他打算將防毒面具、濾咀、和黃色頭盔給予一位做工程的友人。這位友人向他表示當時有比較多人需要這些工具,不過這位友人找不到,所以鍾先生幫這友人購買。在案發當日,這位友人知道鍾先生會給予物品,但兩人未約實時間,但鍾先生打算在食完宵夜和糖水後將這些工具交予友人。鍾先生知道當時友人身在新蒲崗的Studio,此外亦有參與如心酒店的工程項目。
鍾先生同意自己曾在另一法庭作供。鍾先生同意當時只提及與哥哥的友人食宵夜和糖水,未有提過自己需要將工具交予友人,因為自己需要將工具交予友人的部分與該案被告沒有關係。鍾先生同意自己知道自己的供詞不過該案的主審裁判官採納。
鍾先生指當時認識不少測量和工程的朋友,所以容易購得防毒面具、濾咀、和黃色頭盔。至於為何只購買一個頭盔,因為他未有聽說有人提及頭盔會損毀。鍾先生未有帶備收據,因為他相信友人會比返錢他,亦相信友人是沒有任職公司,故沒有向公司報銷的需要。
鍾先生指當時用頭盔裝著防毒面具和濾咀的。此外,當時有防毒面具是已經接上濾咀,因為他曾試用是否能運作,但不是為了在示威活動中使用。
關於其他物品,鍾先生指兩把金屬扇(太極扇)和一副泳鏡是他在日常耍太極和游泳時使用;一頂黑色漁夫帽是在案發當日好天時使用。
鍾先生指當時自己沒有帶備游泳用的背包,所以他沒有帶備游泳衣物。
📌腰包的物品:
當時鍾先生的腰包管有以下物品:
1:一對防刮手套
2:銀包
3:鎖匙
關於一對防刮手套,鍾先生指會在使用雷射筆時使用,避免被刮到。
根據警方拍攝的照片,鍾先生有戴頸套。鍾先生指是因為他當時頸部被曬傷,他戴頸套是避免接觸太陽,不過他沒有將頸套拉上面部。鍾先生同意自己沒有在頸部貼上藥貼。
📌對示威活動的認知:
鍾先生指他知道有示威者會使用防毒面具、濾咀、和頭盔參與暴力活動,不過不清楚示威者會用雷射筆照向警員,以及示威者會穿深色衣物。
鍾先生同意自己當時管有的物品是示威者常見物品。
鍾先生指他於案發當日是知道有堵路活動,所以他乘坐地鐵。他亦知道天后有示威活動;鍾先生不同意自己案發時的服飾是黑色裝束,因為自己身穿藍色外套。
鍾先生指他即使知道案發當日有示威活動,由於他只有星期六和日在香港,他亦已安排好星期六和日的活動,所以他沒有想過避嫌,將不同的工程物品給予友人。
📌雷射筆的用途:
關於雷射筆的用途,鍾先生指在案發當日須與客戶商討滷水燈(浴室燈)和紅外線測溫儀的訂造,他帶備涉案雷射筆是讓客戶觀察紅外線測溫儀的藍光光度,最後客戶仍然認為光度未夠,故未有訂購藍光的紅外線測溫儀。
鍾先生指涉案雷射筆是屬於自己,他於案發當時本來是將雷射筆放在腰包,但後來發現它會刮破其在腰包內的銀包,所以他將它放在自己的褲袋。鍾先生指未有想過將雷射筆貼上膠布,亦沒有將雷射筆用膠袋和紙皮包著放在褲袋,他相信將雷射筆放在背包能夠最好保護自己的物品和其他人,因為他能較好控制雷射筆在褲袋的狀態,亦相信自己的褲袋能夠保護自己避免受傷。
鍾先生指自己知道不可以將雷射筆照向眼睛,同意雷射筆可對眼睛造成傷害。鍾先生同意自己的雷射筆沒有測溫功能,但不同意自己帶備的雷射筆在工作時沒有用處,鍾先生指藍光的雷射筆可以令他在銷售產品時給予客戶更多選擇,客戶可以選擇藍光和綠光的測溫儀。在向客戶展示藍光和綠光的時候,他會使用測距儀協助。
鍾先生指香港的公司只有紅光和綠光的產品,故他要準備藍光雷射筆。鍾先生指他會將涉案雷射筆同時帶往香港和國內的公司,未有想過在香港和國內的公司各放一支雷射筆。
================
D11沒有其他辯方證人,上述是D11的辯方案情。
裁判官向D11解釋結案陳詞程序和書面陳詞的注意事項。
考慮控方的提議和D11的立場後,裁判官作出以下指示:
⁃ 控方須於2024年4月30日提交書面陳詞
⁃ 辯方須於2024年5月21日提交書面陳詞
⁃ 本案押後至2024年6月3日09:30在7號法庭作結案陳詞
⁃ 批准各被告在候訊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不過各被告需要重新遵守警署報到的條件
辯方向法庭申請D6在4月16日至18日離港。控方不反對。裁判官批准。
#陳志輝裁判官
#0831太子 #續審 [7/7]
D1顧(27)/ D3葉(21)/ D5蔡(26)/
D6郭(39)/ D11鍾(31)
控罪1:襲擊警務人員
D1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147。
控罪3: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147 (D2)和警員33531 (D3)。
控罪5:襲擊警務人員
D5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 與王XX,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7889。
控罪6, 1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6, D11各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和權限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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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1出庭作供:
📌個人背景:
鍾先生由2016年中起任職儀器和儀表的銷售員,職責包括向客戶介紹產品,為客戶製造合適的款式,當中其公司的製成品曾在不同的展覽出現過。鍾先生在2016年至2019年因工作需要而在國內工作,不過其後在青衣的辦公室工作。關於上班時間,由於鍾先生需要在不同時間回覆客戶的問題,故他沒有固定的上班時間。不過在案發當時,他在正常情況下星期一至五會在國內工作,所以他只有星期六至日會身處香港。
📌案發當日:
在案發當日早上,鍾先生在青衣的辦公室工作。在案發當日下午,鍾先生與客戶商討產品。在案發當日約18:00時,鍾先生離開辦公室前往天后與哥哥會合,其後二人在天后一同食飯和行街。在案發當日約21:00時,鍾先生與哥哥一起前往黃大仙與哥哥的友人會合以食宵夜和糖水。在搭乘地鐵前往黃大仙時,鍾先生與哥哥在油麻地站轉車。其後列車在太子站停駛,並有廣播表示列車不會提供服務,所以當時鍾先生與哥哥由車尾走到車頭以嘗試了解發生何事,不過由於站務室沒有職員,所以鍾先生與哥哥決定回家。
當時,鍾先生的哥哥在列車打電話予友人;鍾先生則沿樓梯前往L1層看看荃灣線有沒有運作。鍾先生的哥哥沒有跟隨鍾先生前往L1層,因為當時環境混亂和吵雜,打電話亦需要走到一角接聽。鍾先生指當時樓梯多人,他在樓梯底部時前方約有20至30人沿樓梯向上走離開L2層,自己後方亦有人跟隨自己沿樓梯前往L1層,不過不知道後方有警員在L2層。不過,當鍾先生走到L1層時,他被身穿戰術小隊制服的警員制服,事後才知道身在L2層的哥哥亦被警員制服。
鍾先生同意雖然當時案發現場混亂,但有十多分鐘的時間予人離開。鍾先生同意當時選擇逗留在車廂,因為他與哥哥正了解列車停駛的原因,以及他們不是以太子作為目的地。鍾先生不同意當他與其他人在樓梯轉身望向警員時,有人向警員投擲物件。
📌搜身和拘捕:
在被制服後,鍾先生被制服他的警員搜身。當時鍾先生趴在地上,面向地下。其後,警員在先生的右邊褲袋搜出雷射筆。
之後,有另一位警員接過鍾先生的雷射筆,並開啟雷射筆照向鍾先生的右方,其後說「藍光㗎喎,好危險」。這位警員檢視雷射筆的構造後表示「咁尖,好易整親人㗎喎」。最後,鍾先生被另一名防暴警員接管。
在葵涌警署時,鍾先生被警員要求穿上當時自己身穿的裝束。當時鍾先生亦被警員以「非法集結」罪和「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拘留。
📌背包的物品:
當時鍾先生的背包管有以下物品:
1:兩個防毒面具
2:六個濾咀
3:兩把金屬扇(太極扇)
4:一副泳鏡
5:一頂黑色漁夫帽
6:一頂黃色頭盔
鍾先生指上述物品是由青衣的辦公室帶走,他打算將防毒面具、濾咀、和黃色頭盔給予一位做工程的友人。這位友人向他表示當時有比較多人需要這些工具,不過這位友人找不到,所以鍾先生幫這友人購買。在案發當日,這位友人知道鍾先生會給予物品,但兩人未約實時間,但鍾先生打算在食完宵夜和糖水後將這些工具交予友人。鍾先生知道當時友人身在新蒲崗的Studio,此外亦有參與如心酒店的工程項目。
鍾先生同意自己曾在另一法庭作供。鍾先生同意當時只提及與哥哥的友人食宵夜和糖水,未有提過自己需要將工具交予友人,因為自己需要將工具交予友人的部分與該案被告沒有關係。鍾先生同意自己知道自己的供詞不過該案的主審裁判官採納。
鍾先生指當時認識不少測量和工程的朋友,所以容易購得防毒面具、濾咀、和黃色頭盔。至於為何只購買一個頭盔,因為他未有聽說有人提及頭盔會損毀。鍾先生未有帶備收據,因為他相信友人會比返錢他,亦相信友人是沒有任職公司,故沒有向公司報銷的需要。
鍾先生指當時用頭盔裝著防毒面具和濾咀的。此外,當時有防毒面具是已經接上濾咀,因為他曾試用是否能運作,但不是為了在示威活動中使用。
關於其他物品,鍾先生指兩把金屬扇(太極扇)和一副泳鏡是他在日常耍太極和游泳時使用;一頂黑色漁夫帽是在案發當日好天時使用。
鍾先生指當時自己沒有帶備游泳用的背包,所以他沒有帶備游泳衣物。
📌腰包的物品:
當時鍾先生的腰包管有以下物品:
1:一對防刮手套
2:銀包
3:鎖匙
關於一對防刮手套,鍾先生指會在使用雷射筆時使用,避免被刮到。
根據警方拍攝的照片,鍾先生有戴頸套。鍾先生指是因為他當時頸部被曬傷,他戴頸套是避免接觸太陽,不過他沒有將頸套拉上面部。鍾先生同意自己沒有在頸部貼上藥貼。
📌對示威活動的認知:
鍾先生指他知道有示威者會使用防毒面具、濾咀、和頭盔參與暴力活動,不過不清楚示威者會用雷射筆照向警員,以及示威者會穿深色衣物。
鍾先生同意自己當時管有的物品是示威者常見物品。
鍾先生指他於案發當日是知道有堵路活動,所以他乘坐地鐵。他亦知道天后有示威活動;鍾先生不同意自己案發時的服飾是黑色裝束,因為自己身穿藍色外套。
鍾先生指他即使知道案發當日有示威活動,由於他只有星期六和日在香港,他亦已安排好星期六和日的活動,所以他沒有想過避嫌,將不同的工程物品給予友人。
📌雷射筆的用途:
關於雷射筆的用途,鍾先生指在案發當日須與客戶商討滷水燈(浴室燈)和紅外線測溫儀的訂造,他帶備涉案雷射筆是讓客戶觀察紅外線測溫儀的藍光光度,最後客戶仍然認為光度未夠,故未有訂購藍光的紅外線測溫儀。
鍾先生指涉案雷射筆是屬於自己,他於案發當時本來是將雷射筆放在腰包,但後來發現它會刮破其在腰包內的銀包,所以他將它放在自己的褲袋。鍾先生指未有想過將雷射筆貼上膠布,亦沒有將雷射筆用膠袋和紙皮包著放在褲袋,他相信將雷射筆放在背包能夠最好保護自己的物品和其他人,因為他能較好控制雷射筆在褲袋的狀態,亦相信自己的褲袋能夠保護自己避免受傷。
鍾先生指自己知道不可以將雷射筆照向眼睛,同意雷射筆可對眼睛造成傷害。鍾先生同意自己的雷射筆沒有測溫功能,但不同意自己帶備的雷射筆在工作時沒有用處,鍾先生指藍光的雷射筆可以令他在銷售產品時給予客戶更多選擇,客戶可以選擇藍光和綠光的測溫儀。在向客戶展示藍光和綠光的時候,他會使用測距儀協助。
鍾先生指香港的公司只有紅光和綠光的產品,故他要準備藍光雷射筆。鍾先生指他會將涉案雷射筆同時帶往香港和國內的公司,未有想過在香港和國內的公司各放一支雷射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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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1沒有其他辯方證人,上述是D11的辯方案情。
裁判官向D11解釋結案陳詞程序和書面陳詞的注意事項。
考慮控方的提議和D11的立場後,裁判官作出以下指示:
⁃ 控方須於2024年4月30日提交書面陳詞
⁃ 辯方須於2024年5月21日提交書面陳詞
⁃ 本案押後至2024年6月3日09:30在7號法庭作結案陳詞
⁃ 批准各被告在候訊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不過各被告需要重新遵守警署報到的條件
辯方向法庭申請D6在4月16日至18日離港。控方不反對。裁判官批准。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張志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金鐘 #審訊 [15/25]
D1 周(37) / D5 戴(17)
D6 戴(17) / D7袁(31)
*以上為起訴時的年齡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與D2黎(19)同被控於 2019 年 7 月 1 日,在香港灣仔演藝道、分域碼頭街、龍匯道及龍合街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 #是香媛大律師
辯方代表:
D1: #譚健業大律師
D5: #許淑儀大律師
D6: #關恆芬大律師
D7: #關唐利大律師
————————
是日進度:
[1432 開庭]
主控交代今天處理以下項目:
▪️播放呈堂D7 錄影會面光碟P12,謄本為P12a,辯方律師要求庭上播放時跳過個人資料如身份證號碼及住址,申請押後,法官同意休庭讓雙方處理片段由何時開始播放。
[1436 休庭]
[1447再開庭]
控方指將由19:47 開始播放P12,約騰本第8頁記項37a
🫂播放P12 錄影會面
回答2019年6月30日約晚上十點到中環參加追悼會,之後不記得幾時走到立法會示威區或演藝道,沒有約其他人,當時立法會有幾百人,有人坐地上,不肯定是否全為示威者,自己曾坐地上,跟住行來行去到達龍和道,週圍有市民,不清楚幾時自己再走到演藝道龍匯道,見有人群聚集同警方對峙,自己在安全島處示威者後面,約有百人,當時想知道人羣做咩,有人回答有差佬,自己週圍行,警方推進,D7自己突被一個人捉住背囊fing向前方頂,自己背住看不到様貌但肯定那人不是警察,想向後退離開但有人夾住走不到,其後被拉。
有被告指剛才看不到播放畫面,法官又休庭處理應由何時開始再重播,法官同時提示如被告看不到要即時向代表律師指出。
[1512 又休庭]
[1516 再開庭]
探員問及從D7檢取證物:一件藍色外套,一抽鎖匙,一條頭巾,一部電話,一個手套(應是一對),一個頭盔。D7同意在現場被捕時身上正穿戴上述衣物,探員再問何時開始穿上答由6月30日晚上10時到達龍和道開始穿戴上述物品,中間穿下除下。
錄影會面完畢,主控指錄影會面謄本仍有修改,申請休庭15分鐘作修改
[1531 又休庭]
[1552 再開庭]
雙方確認修改錄影會面謄本P12a
▪️主控交了2份新承認事實予各辯方代表,對方需時確認,希望押後至明天,法庭批准。
[1554 完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10:00 再續。
#張志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金鐘 #審訊 [15/25]
D1 周(37) / D5 戴(17)
D6 戴(17) / D7袁(31)
*以上為起訴時的年齡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與D2黎(19)同被控於 2019 年 7 月 1 日,在香港灣仔演藝道、分域碼頭街、龍匯道及龍合街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 #是香媛大律師
辯方代表:
D1: #譚健業大律師
D5: #許淑儀大律師
D6: #關恆芬大律師
D7: #關唐利大律師
————————
是日進度:
[1432 開庭]
主控交代今天處理以下項目:
▪️播放呈堂D7 錄影會面光碟P12,謄本為P12a,辯方律師要求庭上播放時跳過個人資料如身份證號碼及住址,申請押後,法官同意休庭讓雙方處理片段由何時開始播放。
[1436 休庭]
[1447再開庭]
控方指將由19:47 開始播放P12,約騰本第8頁記項37a
🫂播放P12 錄影會面
回答2019年6月30日約晚上十點到中環參加追悼會,之後不記得幾時走到立法會示威區或演藝道,沒有約其他人,當時立法會有幾百人,有人坐地上,不肯定是否全為示威者,自己曾坐地上,跟住行來行去到達龍和道,週圍有市民,不清楚幾時自己再走到演藝道龍匯道,見有人群聚集同警方對峙,自己在安全島處示威者後面,約有百人,當時想知道人羣做咩,有人回答有差佬,自己週圍行,警方推進,D7自己突被一個人捉住背囊fing向前方頂,自己背住看不到様貌但肯定那人不是警察,想向後退離開但有人夾住走不到,其後被拉。
有被告指剛才看不到播放畫面,法官又休庭處理應由何時開始再重播,法官同時提示如被告看不到要即時向代表律師指出。
[1512 又休庭]
[1516 再開庭]
探員問及從D7檢取證物:一件藍色外套,一抽鎖匙,一條頭巾,一部電話,一個手套(應是一對),一個頭盔。D7同意在現場被捕時身上正穿戴上述衣物,探員再問何時開始穿上答由6月30日晚上10時到達龍和道開始穿戴上述物品,中間穿下除下。
錄影會面完畢,主控指錄影會面謄本仍有修改,申請休庭15分鐘作修改
[1531 又休庭]
[1552 再開庭]
雙方確認修改錄影會面謄本P12a
▪️主控交了2份新承認事實予各辯方代表,對方需時確認,希望押後至明天,法庭批准。
[1554 完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10:00 再續。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4月03日 星期三】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4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4.04.02]
- - - - - - - - - - - - - - - -
🏛終 審 法 院1樓 終 審 法 庭
👨🏻⚖️林文瀚終審法院常任法官
🕝14:30
👥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李柱銘(64-82)🛑黎智英因另案服刑中;李卓人,何俊仁,梁國雄因另案還押中 #法庭指示 (#0818維園 非法集結)
- -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張志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周,戴,戴,袁(17-37) #續審 [16/25] (#0701金鐘 暴動)
- - - - - - - - - - - - - - - -
*****
#不是聲援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林俊杰(47) 2項欺詐 #呃遮仔會14萬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4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4.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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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 審 法 院1樓 終 審 法 庭
👨🏻⚖️林文瀚終審法院常任法官
🕝14:30
👥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李柱銘(64-82)🛑黎智英因另案服刑中;李卓人,何俊仁,梁國雄因另案還押中 #法庭指示 (#0818維園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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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張志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周,戴,戴,袁(17-37) #續審 [16/25] (#0701金鐘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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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聲援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林俊杰(47) 2項欺詐 #呃遮仔會14萬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張志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金鐘 #審訊 [16/25]
D1 周(37) / D5 戴(17)
D6 戴(17) / D7袁(31)
*以上為起訴時的年齡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與D2黎(19)同被控於 2019 年 7 月 1 日,在香港灣仔演藝道、分域碼頭街、龍匯道及龍合街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 #是香媛大律師
辯方代表:
D1: #譚健業大律師
D5: #許淑儀大律師
D6: #關恆芬大律師
D7: #關唐利大律師
————————
是日進度:
[1004 開庭]
主控表示除2份新增承認事實外,遺漏了在第一份承認事實中加回每個錄影片段有幾多隻光碟,希望押後20分鐘處理。
[1004休庭 至 1034]
📌雙方己簽署修改後之承認事實1 (加回證物光碟數目)並呈堂
📌新增承認事實2
(針對4被告)所有警方錄影片段P21 至P29,審訊時在庭上播放片段儲存在一隻USB手指並呈堂P45
📌新增承認事實3
(針對D5及D6) 2019年7月1日 0500至0858時運輸署一共發出了15張通告關於改路,封路及交通運輸狀況,文件呈堂P46
📌控方案情完結
雙方均沒有中段陳詞
📌法庭裁定四人面對控罪表面證供成立
D1 代表律師指代表4人申請押後至假期後,以便各代表律師解釋及索取被告指示。
[1041 全日完]
案件押後至4月5日星期五 10:00 繼續,將開始辯方案情
#張志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金鐘 #審訊 [16/25]
D1 周(37) / D5 戴(17)
D6 戴(17) / D7袁(31)
*以上為起訴時的年齡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與D2黎(19)同被控於 2019 年 7 月 1 日,在香港灣仔演藝道、分域碼頭街、龍匯道及龍合街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 #是香媛大律師
辯方代表:
D1: #譚健業大律師
D5: #許淑儀大律師
D6: #關恆芬大律師
D7: #關唐利大律師
————————
是日進度:
[1004 開庭]
主控表示除2份新增承認事實外,遺漏了在第一份承認事實中加回每個錄影片段有幾多隻光碟,希望押後20分鐘處理。
[1004休庭 至 1034]
📌雙方己簽署修改後之承認事實1 (加回證物光碟數目)並呈堂
📌新增承認事實2
(針對4被告)所有警方錄影片段P21 至P29,審訊時在庭上播放片段儲存在一隻USB手指並呈堂P45
📌新增承認事實3
(針對D5及D6) 2019年7月1日 0500至0858時運輸署一共發出了15張通告關於改路,封路及交通運輸狀況,文件呈堂P46
📌控方案情完結
雙方均沒有中段陳詞
📌法庭裁定四人面對控罪表面證供成立
D1 代表律師指代表4人申請押後至假期後,以便各代表律師解釋及索取被告指示。
[1041 全日完]
案件押後至4月5日星期五 10:00 繼續,將開始辯方案情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張志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金鐘 #審訊 [17/25]
D1 周(37) / D5 戴(17)
D6 戴(17) / D7袁(31)
*以上為起訴時的年齡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與D2黎(19)同被控於 2019 年 7 月 1 日,在香港灣仔演藝道、分域碼頭街、龍匯道及龍合街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 #是香媛大律師
辯方代表:
D1: #譚健業大律師
D5: #許淑儀大律師
D6: #關恆芬大律師
D7: #關唐利大律師
————————
是日進度:
[1005 開庭]
【辯方案情】
D1 、D5將會作供沒有其他證人。
D6保留作供權利,沒有其他證人。
D7將會作供
📌傳召D1 作供
🔸主問
📎背景
交代個人,學歷及工作背景,現年39歲,任職NGO環保團體項目工作,案發日任職同一公司,呈上D1 2018年取得紅十字會急救證書。工作需要帶參加者參與戶外活動如植樹、山徑維修、清潔沙灘等。
📎案發日離家
2019年7月1日凌晨在屯門家中失眠,於是隨手攞起平時工作用背包外出散心,之後坐巴士往中環。同意背包就是7月1日 早上10:40 時被警方檢取那個。背包內有手套,護目鏡,紅色急救包及毛巾等物品。
確認控方證物相片:3M護目鏡P1、一對灰色手套P2、灰色口罩P3及兩條多色面巾/頸巾 全是自己。而紅色急救包內則有敷料,繃帶、較剪、膠布,消毒藥水等。
📎身上物件用途
3M護目鏡 :樹林工作時保護雙眼
一對灰色手套:戶外作如清潔時保護
灰色口罩:在處理廢物防異味
兩條多色面巾/頸巾 :作束起頭髪防曬,防蚊蟲。
📎金鐘情況
確認早上自己一個人在中環碼頭沿海濱向灣仔方向遊走,上午7時許在龍匯道,見到有示威者在立法會附近好奇觀望做緊甚麽。見到遠方有警察,雙方似在對峙。D1 於是行上前了解。其後雙方接觸於是D1 後退,見一女仔疑似頭部受傷,於是上前協助。確認控方相片P41見到該女仔,相中圈住人士為自己。當時帶女仔去圖中咪表停車處先了解傷勢,發現其頭部出血,自己取出背包內急救包替她止血,其間有一白衫警員過來幫手止血。🫂播放辯方片段 D1-1 約2秒,片中見到自己及白衫警員,D1手上有急救包,白衫警員曾使用自己從急救包取出物料治療女傷者。
[部份內容從缺]
🔹控方盤問
-D1指6月30日當晚失眠不選擇留在家中而出外
-同意住所樓下也有街道可以散心。他坐通宵巴士去中環因這是當時最快有的車,而中環碼頭附近可見到的風景感覺舒服。證人記得約在凌晨2、3點出發
-不選擇留在屯門區而去中環因他想去遠啲,去一個較少到的地方減工作壓力。
-確認2019年7月1日當日放假不用上班
-坐了一個多小時車,約於凌晨三,四點在中環海港政府大樓站落車。
-在中環行走一小時大約方生5、6時多才沿海傍走往灣仔方向行
-到添馬公園時見到立法會有些人聚集就過去,是轉入立法會道及龍匯道。
-知道之前社會事件包括於立法會及不同地區出現示威,警方曾經發射催淚彈,同意之前示威者大部分身穿黑衫黑褲,有些戴上眼罩、口罩、有人手持張開的雨傘和警方對峙
-當日不想將背囊多餘物件拎出來怕之後忘記放回引至工作時欠工具
- 在龍匯道好奇上前見警察及示威者對峙,覺得危險所以將袋內物品如護目鏡、口罩和圍巾等均一一戴上作保護
-身在龍匯道暴動中心因好奇而沒有離開
-去中環是想散心,見到社會事件後八掛留下,同意之後自己就並非在散心
🔸沒有覆問
-D1 案情完結-
📌案件管理
基於不同代表大律師需處理其他案件,下星期開庭時間如下:
星期一下午1430
星期二不早於1200
星期三不早於1200
星期四不早於1200
[1231 全日完]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 1430繼續,將開始D5案情。
#張志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金鐘 #審訊 [17/25]
D1 周(37) / D5 戴(17)
D6 戴(17) / D7袁(31)
*以上為起訴時的年齡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與D2黎(19)同被控於 2019 年 7 月 1 日,在香港灣仔演藝道、分域碼頭街、龍匯道及龍合街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 #是香媛大律師
辯方代表:
D1: #譚健業大律師
D5: #許淑儀大律師
D6: #關恆芬大律師
D7: #關唐利大律師
————————
是日進度:
[1005 開庭]
【辯方案情】
D1 、D5將會作供沒有其他證人。
D6保留作供權利,沒有其他證人。
D7將會作供
📌傳召D1 作供
🔸主問
📎背景
交代個人,學歷及工作背景,現年39歲,任職NGO環保團體項目工作,案發日任職同一公司,呈上D1 2018年取得紅十字會急救證書。工作需要帶參加者參與戶外活動如植樹、山徑維修、清潔沙灘等。
📎案發日離家
2019年7月1日凌晨在屯門家中失眠,於是隨手攞起平時工作用背包外出散心,之後坐巴士往中環。同意背包就是7月1日 早上10:40 時被警方檢取那個。背包內有手套,護目鏡,紅色急救包及毛巾等物品。
確認控方證物相片:3M護目鏡P1、一對灰色手套P2、灰色口罩P3及兩條多色面巾/頸巾 全是自己。而紅色急救包內則有敷料,繃帶、較剪、膠布,消毒藥水等。
📎身上物件用途
3M護目鏡 :樹林工作時保護雙眼
一對灰色手套:戶外作如清潔時保護
灰色口罩:在處理廢物防異味
兩條多色面巾/頸巾 :作束起頭髪防曬,防蚊蟲。
📎金鐘情況
確認早上自己一個人在中環碼頭沿海濱向灣仔方向遊走,上午7時許在龍匯道,見到有示威者在立法會附近好奇觀望做緊甚麽。見到遠方有警察,雙方似在對峙。D1 於是行上前了解。其後雙方接觸於是D1 後退,見一女仔疑似頭部受傷,於是上前協助。確認控方相片P41見到該女仔,相中圈住人士為自己。當時帶女仔去圖中咪表停車處先了解傷勢,發現其頭部出血,自己取出背包內急救包替她止血,其間有一白衫警員過來幫手止血。🫂播放辯方片段 D1-1 約2秒,片中見到自己及白衫警員,D1手上有急救包,白衫警員曾使用自己從急救包取出物料治療女傷者。
[部份內容從缺]
🔹控方盤問
-D1指6月30日當晚失眠不選擇留在家中而出外
-同意住所樓下也有街道可以散心。他坐通宵巴士去中環因這是當時最快有的車,而中環碼頭附近可見到的風景感覺舒服。證人記得約在凌晨2、3點出發
-不選擇留在屯門區而去中環因他想去遠啲,去一個較少到的地方減工作壓力。
-確認2019年7月1日當日放假不用上班
-坐了一個多小時車,約於凌晨三,四點在中環海港政府大樓站落車。
-在中環行走一小時大約方生5、6時多才沿海傍走往灣仔方向行
-到添馬公園時見到立法會有些人聚集就過去,是轉入立法會道及龍匯道。
-知道之前社會事件包括於立法會及不同地區出現示威,警方曾經發射催淚彈,同意之前示威者大部分身穿黑衫黑褲,有些戴上眼罩、口罩、有人手持張開的雨傘和警方對峙
-當日不想將背囊多餘物件拎出來怕之後忘記放回引至工作時欠工具
- 在龍匯道好奇上前見警察及示威者對峙,覺得危險所以將袋內物品如護目鏡、口罩和圍巾等均一一戴上作保護
-身在龍匯道暴動中心因好奇而沒有離開
-去中環是想散心,見到社會事件後八掛留下,同意之後自己就並非在散心
🔸沒有覆問
-D1 案情完結-
📌案件管理
基於不同代表大律師需處理其他案件,下星期開庭時間如下:
星期一下午1430
星期二不早於1200
星期三不早於1200
星期四不早於1200
[1231 全日完]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 1430繼續,將開始D5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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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04月08日 星期一】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4月份聲援預告]
- - - - - - - - - - - - - - - -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0:00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55/80]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 -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張志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周,戴,戴,袁(17-37) #續審 [18/25] (#0701金鐘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范,杜,盧(21-23) #裁決 #提訊 (#1112大老山隧道 暴動)
- - - - - - - - - - - - - - - -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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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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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0:00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55/80]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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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張志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周,戴,戴,袁(17-37) #續審 [18/25] (#0701金鐘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范,杜,盧(21-23) #裁決 #提訊 (#1112大老山隧道 暴動)
- - - - - - - - - - - - - - - -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張志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金鐘 #審訊 [18/25]
D1 周(37) / D5 戴(17)
D6 戴(17) / D7袁(31)
*以上為起訴時的年齡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與D2黎(19)同被控於 2019 年 7 月 1 日,在香港灣仔演藝道、分域碼頭街、龍匯道及龍合街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 #是香媛大律師
辯方代表:
D1: #譚健業大律師
D5: #許淑儀大律師
D6: #關恆芬大律師
D7: #關唐利大律師
————————
是日進度:
[1431 開庭]
【辯方案情】
D1 、D5將會作供沒有其他證人。
D6保留作供權利,沒有其他證人。
D7將會作供亦會傳召證人
📌傳召D5 作供
🔸主問
📎背景
交代個人,學歷及工作背景,現年19歲,正就讀大學二年級。案發時14歲是中三學生,與父母同住,D6是孖生兄長。確認爺爺在2020年過身,之前爺爺嫲嫲一直居於灣仔軒尼詩道。形容自少同爺爺關係親密。
📎6月30及翌日行程
2019年6月30日同父母及兄長去爺爺家中晚飯,飯後同兄長在爺爺灣仔家留宿。同意一向很少爺爺夜,但因學校考完試而翌日又放假所以留下。問為何出現在控方截圖位置解釋由於6月30日晚上知道金鐘有支持警察集會,其支持者破壞反修例人士在政總東翼建立之憑弔區及連儂牆,呈上辯方圖冊8張𓏵D5(1-8) ,第7張便是連儂牆,憑弔區位置於2度牆位置。6月30日晚上同兄長討論表示想明天過去金鐘睇下,因修例不時在校內有討論。當時不同傳媒有不同報導方式,2人想去現場睇吓是甚麼回事。
2019年7月1日早上6時多2人由灣仔出門,沿軒尼詩道過馬路到修頓球場再向金鐘直行,其後沿樂禮街去政總。由於尚早開門店舖不多。D5約7點同兄長到達金鐘政總煲底,見到警察及示威者對峙緊,雙方有啲距離。示威者有些身穿黑色衫,有人戴頭盔,自己不認識其他人沒有走埋去,兩打算行一陣走,去到在立法會出入口有一個男人走過來講過「你哋來做咩?身上乜野都冇,口罩都冇一個」之後在一個紅白藍膠袋取出一個眼罩及一對手套遞過來,D5自己回應不是示威者不需要。但該人仍夾梗塞過來指物品用作保護後便走開。D5形容該男子穿黑衣,戴眼鏡有口罩,比自己矮(D5當時約173 cm)。同意自己當時穿黑色衫褲,深色鞋孭住返學用背囊,內有筆記,指因自己懶沒執袋只拿走重的書。2兄弟討論如何處理眼罩及手套,見該人沒惡意不好意思即時丟掉,本打算走時才交還那人。D5及兄分別各用手楂住一件物品即眼罩及手套。為何控方拘捕時圖片P42見眼罩掛頸D5指因不想用手拎故掛在頸,自己從沒打算戴上,從男子手上接過物品後2人沿龍匯道走向中信大廈,打算行回灣仔,途中有示威者堵路但行人路仍可以行到。2人去到中信對面行人路巴士站位置突然好嘈又望不到對面發生咩事,有示威者向後走(之後補充是到場後警方第一次推進),自己感覺好驚,雖然想向灣仔方向行,但混亂下唯有跟人走到煲底見冇人便停下。期間發現兄長不見了。D5週圍也搵不到哥哥,於是行返去立法會迴旋處及折返剛才龍匯道巴士站也見不到兄長,其後後方近立法會傳來哥哥叫自己聲音,他走近表示冇事,此時警察再推進,身邊好多人,2人隨其他人再向立法會方向走,D5被人撞跌地上,起身時有警察走來並揮警棍打,不只一個,叫不要反抗唔好襲警。D5叫不好打及曾嘗試起身但警員仍揮棍打,只好舉高手坐地上。警察控制後便跟指示起身及行埋路旁坐低,即控方片段所見情形。D5指穿黑色衫褲冇特別原因,是隨手在衣櫃拿。對於有警察作供稱自己用雨傘督警員,D5指當日冇拿過雨傘也冇人比過自己,全程根本冇用傘攻擊,現場也從沒有聽過警告唔好用傘督。D5在被捕後說「我乜嘢都冇做過唔知點解比人拉」確認是因冇參與任何集結或暴動,不明為何警方以非法集結宣佈拘捕所以咁講。播放東網片段P21,見到D5及兄長被警方制服後被帶到大廈外牆再坐低。D5指當日去到最前位置是片段00:04 時見到右上角大路牌,不曾越過此位置,不可能出現在指稱用傘督警察之位置。
[1626 今日完畢]
📌案件管理
D6 代表會有盤問約15至20分鐘,D7沒盤問。主控明早有緊急事處理,要求原定1200開庭改在下午1430 。
D6仍保留會作供權利,D7 確認會作供,法官相信進度可按時完成,預計本星期五可完成辯方案情。
控方確認結案陳詞可在5月底交出,而辯方各代表需二至五星期預備陳詞,估計7月才可作口頭結案陳詞。
案件押後至明天1430繼續,預計明午可完結所有盤問。
💛感謝臨時直播員💛
#張志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金鐘 #審訊 [18/25]
D1 周(37) / D5 戴(17)
D6 戴(17) / D7袁(31)
*以上為起訴時的年齡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與D2黎(19)同被控於 2019 年 7 月 1 日,在香港灣仔演藝道、分域碼頭街、龍匯道及龍合街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 #是香媛大律師
辯方代表:
D1: #譚健業大律師
D5: #許淑儀大律師
D6: #關恆芬大律師
D7: #關唐利大律師
————————
是日進度:
[1431 開庭]
【辯方案情】
D1 、D5將會作供沒有其他證人。
D6保留作供權利,沒有其他證人。
D7將會作供亦會傳召證人
📌傳召D5 作供
🔸主問
📎背景
交代個人,學歷及工作背景,現年19歲,正就讀大學二年級。案發時14歲是中三學生,與父母同住,D6是孖生兄長。確認爺爺在2020年過身,之前爺爺嫲嫲一直居於灣仔軒尼詩道。形容自少同爺爺關係親密。
📎6月30及翌日行程
2019年6月30日同父母及兄長去爺爺家中晚飯,飯後同兄長在爺爺灣仔家留宿。同意一向很少爺爺夜,但因學校考完試而翌日又放假所以留下。問為何出現在控方截圖位置解釋由於6月30日晚上知道金鐘有支持警察集會,其支持者破壞反修例人士在政總東翼建立之憑弔區及連儂牆,呈上辯方圖冊8張𓏵D5(1-8) ,第7張便是連儂牆,憑弔區位置於2度牆位置。6月30日晚上同兄長討論表示想明天過去金鐘睇下,因修例不時在校內有討論。當時不同傳媒有不同報導方式,2人想去現場睇吓是甚麼回事。
2019年7月1日早上6時多2人由灣仔出門,沿軒尼詩道過馬路到修頓球場再向金鐘直行,其後沿樂禮街去政總。由於尚早開門店舖不多。D5約7點同兄長到達金鐘政總煲底,見到警察及示威者對峙緊,雙方有啲距離。示威者有些身穿黑色衫,有人戴頭盔,自己不認識其他人沒有走埋去,兩打算行一陣走,去到在立法會出入口有一個男人走過來講過「你哋來做咩?身上乜野都冇,口罩都冇一個」之後在一個紅白藍膠袋取出一個眼罩及一對手套遞過來,D5自己回應不是示威者不需要。但該人仍夾梗塞過來指物品用作保護後便走開。D5形容該男子穿黑衣,戴眼鏡有口罩,比自己矮(D5當時約173 cm)。同意自己當時穿黑色衫褲,深色鞋孭住返學用背囊,內有筆記,指因自己懶沒執袋只拿走重的書。2兄弟討論如何處理眼罩及手套,見該人沒惡意不好意思即時丟掉,本打算走時才交還那人。D5及兄分別各用手楂住一件物品即眼罩及手套。為何控方拘捕時圖片P42見眼罩掛頸D5指因不想用手拎故掛在頸,自己從沒打算戴上,從男子手上接過物品後2人沿龍匯道走向中信大廈,打算行回灣仔,途中有示威者堵路但行人路仍可以行到。2人去到中信對面行人路巴士站位置突然好嘈又望不到對面發生咩事,有示威者向後走(之後補充是到場後警方第一次推進),自己感覺好驚,雖然想向灣仔方向行,但混亂下唯有跟人走到煲底見冇人便停下。期間發現兄長不見了。D5週圍也搵不到哥哥,於是行返去立法會迴旋處及折返剛才龍匯道巴士站也見不到兄長,其後後方近立法會傳來哥哥叫自己聲音,他走近表示冇事,此時警察再推進,身邊好多人,2人隨其他人再向立法會方向走,D5被人撞跌地上,起身時有警察走來並揮警棍打,不只一個,叫不要反抗唔好襲警。D5叫不好打及曾嘗試起身但警員仍揮棍打,只好舉高手坐地上。警察控制後便跟指示起身及行埋路旁坐低,即控方片段所見情形。D5指穿黑色衫褲冇特別原因,是隨手在衣櫃拿。對於有警察作供稱自己用雨傘督警員,D5指當日冇拿過雨傘也冇人比過自己,全程根本冇用傘攻擊,現場也從沒有聽過警告唔好用傘督。D5在被捕後說「我乜嘢都冇做過唔知點解比人拉」確認是因冇參與任何集結或暴動,不明為何警方以非法集結宣佈拘捕所以咁講。播放東網片段P21,見到D5及兄長被警方制服後被帶到大廈外牆再坐低。D5指當日去到最前位置是片段00:04 時見到右上角大路牌,不曾越過此位置,不可能出現在指稱用傘督警察之位置。
[1626 今日完畢]
📌案件管理
D6 代表會有盤問約15至20分鐘,D7沒盤問。主控明早有緊急事處理,要求原定1200開庭改在下午1430 。
D6仍保留會作供權利,D7 確認會作供,法官相信進度可按時完成,預計本星期五可完成辯方案情。
控方確認結案陳詞可在5月底交出,而辯方各代表需二至五星期預備陳詞,估計7月才可作口頭結案陳詞。
案件押後至明天1430繼續,預計明午可完結所有盤問。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4月09日 星期二】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4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4.04.08]
- - - - - - - - - - - - - - - -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0:00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56/80]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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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張志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周,戴,戴,袁(17-37) #續審 [19/25] (#0701金鐘 暴動)
- - - - - - - - - - - - - - - -
*****
#不是聲援
15:30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袁慧雯(27) 洗黑錢 #助養小朋友計劃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4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4.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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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0:00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56/80]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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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張志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周,戴,戴,袁(17-37) #續審 [19/25] (#0701金鐘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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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聲援
15:30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袁慧雯(27) 洗黑錢 #助養小朋友計劃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張志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金鐘 #審訊 [19/25]
D1 周(37) / D5 戴(17)
D6 戴(17) / D7袁(31)
*以上為起訴時的年齡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與D2黎(19)同被控於 2019 年 7 月 1 日,在香港灣仔演藝道、分域碼頭街、龍匯道及龍合街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 #是香媛大律師
辯方代表:
D1: #譚健業大律師
D5: #許淑儀大律師
D6: #關恆芬大律師
D7: #關唐利大律師
————————
是日進度:
[1439 開庭]
📌繼續傳召D5 作供
🔹盤問
▪️D6代表:
- 7月1日早上6時出門目的地是去金鐘連儂牆及憑弔區,但去煲底是同兄最行去金鐘時傾過共同決定
-由出發去到立法會都同兄長一起
-在金鐘男子比咗2物件其中手套自己再交哥哥,冇留意他如何處理
-離開回灣仔是由龍匯道走,也是2人共同決定
-在龍匯道大班人走去立法會自已跟住人羣時同兄長失散,估計大概失散了5分鐘
- 2人匯合後警察再驅散。人羣再向立法會跑,D5有嘗試跟住人走但被人推跌,開始走時是同兄長肩並肩,自己跌倒時不知兄是否在隔離。警員過來叫唔好反抗後再叫自己起身行時再見到兄長也被控制坐在停東場外附近,跌倒後去到再見兄長時間很短只約20秒
-兄長由出門到制服坐停車埸外時沒見到其參與過任何聚集、使用暴力,戴過頭盔。眼罩或口罩,也冇見使用過傘督警員
-同意P16 相冊第一及二張相是哥哥。黑衫上白圖,是Line Friend 公仔.是當時常見。在電話或商場成日見到,也知道那件衫是母親在淘寶買。
-同意P42相冊第二張相箭嘴所指是自己,兄長坐在身傍,同意其褲上左邊有2條白間由腰間褲頭去到膝頭位置齊整修尾。
▪️控方:
-案發時中學上課時間由早上08:00-15:35,早上最遲7:30 要出門,D5一般約7:15出門口。
-當時中三時有留意反修例事件,案發是運動初期,認為示威大致和平
-不同意2019年示威者一般裝備包括黑色衫褲。眼罩,口罩及手套,知道在6月時有示威不是穿黑衣,當時沒留意示威者有沒有統一衣著
- 6月30日晚返祖父母家食飯,沒有特別事做只是平時相聚,同意沒有原因要留宿,父翌日因要兼職揸的土所以沒留宿。
- 7月1日早上630起身,D5同兄長討論從網上資訊見到早一日即6月30日晚上支持警察之集會,知道有人破壞連僂牆同憑弔區,記不起是否網上媒體資訊。
-形容破壞看見網上相片連僂牆告示貼被人撕下,憑弔區在牆上貼上社運期間自殺死亡市民單張被人扯破,兩人7月1日因好奇乜嘢情況所以前往,解釋相片沒有拍到整幅連儂牆所以去睇吓破壞程度,自已沒有在政總連儂牆貼過嘢。
-如何得知憑弔區上人士資料?D5答相片中見到,從新聞知是反修例期間自殺
-如果不是有人作破壞自己不會知道6月30日有支持警察集會
-2人從沒有打算去修復連儂牆
- 為何不陪伴祖父母?答7月1日比較祖父母早起身,諗住去一陣金鐘便返回
-同兄長2人由灣仔行去金鐘,同意D5-2 第6張相片中央是政總,右方是立法會,左方行人天橋是昨天提及行此去政總,沿途風平浪靜一切正常,只是在樂禮街近夏道才見到示威者,即是未上天橋前已經見到,有用相片5所見夏道東行線扶手電梯去連儂牆,但自己去政總是在西行䤼上海富中心外電梯,即圖片D5-2 圖6 大家樂附近所見扶手電梯。
- 同意圖6中見到安全島,上有黃色物體,對面便是連儂牆
控方盤問未完,仍需一小時
[1614 今日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天12:0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張志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金鐘 #審訊 [19/25]
D1 周(37) / D5 戴(17)
D6 戴(17) / D7袁(31)
*以上為起訴時的年齡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與D2黎(19)同被控於 2019 年 7 月 1 日,在香港灣仔演藝道、分域碼頭街、龍匯道及龍合街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 #是香媛大律師
辯方代表:
D1: #譚健業大律師
D5: #許淑儀大律師
D6: #關恆芬大律師
D7: #關唐利大律師
————————
是日進度:
[1439 開庭]
📌繼續傳召D5 作供
🔹盤問
▪️D6代表:
- 7月1日早上6時出門目的地是去金鐘連儂牆及憑弔區,但去煲底是同兄最行去金鐘時傾過共同決定
-由出發去到立法會都同兄長一起
-在金鐘男子比咗2物件其中手套自己再交哥哥,冇留意他如何處理
-離開回灣仔是由龍匯道走,也是2人共同決定
-在龍匯道大班人走去立法會自已跟住人羣時同兄長失散,估計大概失散了5分鐘
- 2人匯合後警察再驅散。人羣再向立法會跑,D5有嘗試跟住人走但被人推跌,開始走時是同兄長肩並肩,自己跌倒時不知兄是否在隔離。警員過來叫唔好反抗後再叫自己起身行時再見到兄長也被控制坐在停東場外附近,跌倒後去到再見兄長時間很短只約20秒
-兄長由出門到制服坐停車埸外時沒見到其參與過任何聚集、使用暴力,戴過頭盔。眼罩或口罩,也冇見使用過傘督警員
-同意P16 相冊第一及二張相是哥哥。黑衫上白圖,是Line Friend 公仔.是當時常見。在電話或商場成日見到,也知道那件衫是母親在淘寶買。
-同意P42相冊第二張相箭嘴所指是自己,兄長坐在身傍,同意其褲上左邊有2條白間由腰間褲頭去到膝頭位置齊整修尾。
▪️控方:
-案發時中學上課時間由早上08:00-15:35,早上最遲7:30 要出門,D5一般約7:15出門口。
-當時中三時有留意反修例事件,案發是運動初期,認為示威大致和平
-不同意2019年示威者一般裝備包括黑色衫褲。眼罩,口罩及手套,知道在6月時有示威不是穿黑衣,當時沒留意示威者有沒有統一衣著
- 6月30日晚返祖父母家食飯,沒有特別事做只是平時相聚,同意沒有原因要留宿,父翌日因要兼職揸的土所以沒留宿。
- 7月1日早上630起身,D5同兄長討論從網上資訊見到早一日即6月30日晚上支持警察之集會,知道有人破壞連僂牆同憑弔區,記不起是否網上媒體資訊。
-形容破壞看見網上相片連僂牆告示貼被人撕下,憑弔區在牆上貼上社運期間自殺死亡市民單張被人扯破,兩人7月1日因好奇乜嘢情況所以前往,解釋相片沒有拍到整幅連儂牆所以去睇吓破壞程度,自已沒有在政總連儂牆貼過嘢。
-如何得知憑弔區上人士資料?D5答相片中見到,從新聞知是反修例期間自殺
-如果不是有人作破壞自己不會知道6月30日有支持警察集會
-2人從沒有打算去修復連儂牆
- 為何不陪伴祖父母?答7月1日比較祖父母早起身,諗住去一陣金鐘便返回
-同兄長2人由灣仔行去金鐘,同意D5-2 第6張相片中央是政總,右方是立法會,左方行人天橋是昨天提及行此去政總,沿途風平浪靜一切正常,只是在樂禮街近夏道才見到示威者,即是未上天橋前已經見到,有用相片5所見夏道東行線扶手電梯去連儂牆,但自己去政總是在西行䤼上海富中心外電梯,即圖片D5-2 圖6 大家樂附近所見扶手電梯。
- 同意圖6中見到安全島,上有黃色物體,對面便是連儂牆
控方盤問未完,仍需一小時
[1614 今日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天12:00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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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04月10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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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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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1:00(不早於)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56/80]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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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2庭
👨🏻⚖️李慶年法官
🕝14:30
👤何(42)🛑已還押5日 🔥#判刑 (#0721元朗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張志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2:00
👥周,戴,戴,袁(17-37) #續審 [20/25] (#0701金鐘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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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2庭
👨🏻⚖️林子康裁判官
🕤09:30
👤陳(21) #審訊 [1/3] (#國歌法 #世界女排 侮辱國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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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6樓9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4:30
👤曾(35)🛑已還押逾2個月 🔥#判刑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煽動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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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聲援
14:30 屯門法院大樓第一庭 🐶鄺嘉傑(29) 6項洗黑錢 #馬會戶口洗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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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1:00(不早於)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56/80]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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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2庭
👨🏻⚖️李慶年法官
🕝14:30
👤何(42)🛑已還押5日 🔥#判刑 (#0721元朗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張志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2:00
👥周,戴,戴,袁(17-37) #續審 [20/25] (#0701金鐘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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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2庭
👨🏻⚖️林子康裁判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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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21) #審訊 [1/3] (#國歌法 #世界女排 侮辱國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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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6樓9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4:30
👤曾(35)🛑已還押逾2個月 🔥#判刑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煽動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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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4:30 屯門法院大樓第一庭 🐶鄺嘉傑(29) 6項洗黑錢 #馬會戶口洗黑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