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陳志輝裁判官
#0831太子 #審訊 [6/7]
D1顧(27)/ D3葉(21)/ D5蔡(26)/
D6郭(39)/ D11鍾(31)
控罪1:襲擊警務人員
D1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147。
控罪3: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147 (D2)和警員33531 (D3)。
控罪5:襲擊警務人員
D5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 與王XX,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7889。
控罪6, 1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6, D11各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和權限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上午内容:
🔹控方盤問
問8.31日18:00出門口前做咩 - 回答睇漫畫、電視等。問點解由屯門去旺角食飯 - 因為想食朗豪坊好出名嘅天吉屋。問屯門都有餐廳,點解要8.31當日去旺角食日本嘢 - 答因為係香港第一間過江龍店。
問出門是否已有食完飯後去沙田飲嘢此決定 - 回答同意。問沙田邊度飲嘢 - 回答未決定,想到達沙田予朋友帶自己去。問點解朋友唔一齊喺旺角食飯 - 回答朋友需要返工。
問出門有否諗未必可以成行 - 回答有諗過,同意因為知道當日多處示威,同意中午開始已經有示威活動 。控方指旺角是常見示威地點 - 回答係多,但自己冇話睇旺角有示威先出去。控方指出沙田也是經常示威的地方 - 回答所以相約沙田會睇情況搵邊間有開。
控方指被告要交物件給相約飲酒的朋友,所以如果需穩妥之做法,交收地點可以選擇在屯門飲酒或食飯 - 回答自己要返六日工,如果朋友放工而自己當天放假可以約近啲的地方飲酒。
控方指831很多示威,出門時可以知道交通受阻 - 回答不完全同意,指示威地點是未知數。控指會捲入示威人群中 - 回答有機會。控方指餐廳可受示威影響不開門 - 回答商場地方受影響有限。問是否知道當日的示威活動特別多和厲害 - 回答自己不會因為有示威活動而不工作不出門。控方指工作不同玩樂,表示被告前往旺角可以諗到高機會有示威 - 回答有機會。控方指出門睇電視會有相應的認知 - 回答自己只知道港島有(示威活動)。控方指出很多地方都有 - 回答唔清楚。
控方指出被告選擇前往旺角並帶長雨傘但當天並冇落雨 - 回答因為翌日要工作,雨傘可在戶外工作場地遮太陽。控方質疑被告已經有雨褸和衫 - 回答自己冇帽,傘可作相應保護,而手袖是用於搬運,當自己工作要站在一旁睇時能夠用雨傘。控質疑為何不帶縮骨遮 - 回答自己體積方面,如果落雨一定淋濕,不同意控方所指如果縮骨遮打開後和長遮效果相若
問旺角食飯情況如何 - 回答多人,但未去到夜晚咁嘅情況。控指尖沙咀佐敦油麻地旺角的彌敦道位置有佔路和雜物 - 回答唔見彌敦道有突發情況,確認自己有在彌敦道,但見唔到此情況。問在旺角未落地鐵站之前有冇觀察旺角可能有出現示威之風險 - 回答有。問邊個階段有咁樣認為 - 回答從新聞電話能見到,離開朗豪坊時亦見到好多人,同意這些人有關示威活動。
問有冇諗過第二日要返工,8.31當日不如早啲返屋企 - 回答自己會離開旺角所以冇太大影響。問證人,案發當日不需要工作,為何不前一日30號夜晚食飯飲酒,如此一來即使通頂也冇影響 - 回答自己返兼職係多勞多得,自己前一晚即是30號返工至晚上12點,餐廳為牛角。
控指被告10分在意9月1號的工作,為什麼不選擇不飲酒只交收 - 回答自己飲酒,不是飲到暈嗰啲,係傾偈,冇太大影響。控指被告10分理智,又為何要帶證物表中物預備作為第二日(九月一)返工用 - 證人回答適量飲酒同時間預算冇關係,自己飲酒亦可以做其他嘢
被告同意831當日有示威者暴力對峙,同意示威者有頭盔豬嘴等東西。控方指出被告出門口有認知旺角會有示威風險,而且亦知道當日日間情況,不會認為自己有嫌疑嗎 - 回答第日返工有正當理由,沒有擔心。控方指出被告提及手套毛巾為工作所需,但頭盔是給朋友的,豬嘴則是新買的,這些組合是否恰巧 - 答放假想做齊野。
控指18:00前有時間買豬嘴並放回家中 - 回答不同意,解釋自己一次過出街唔會特登返屋企。控指被告泳鏡又唔記得拎出嚟 - 回答冇為意袋中。控方質疑這些物件都是暴力示威者用的 -回答不完全同意,總有工作需要這些物品。控方指被告當日不用返工,冇實際需要帶出去 - 答自己第二日需要用。控方質疑被告飲酒態度理智並且在意工作,如此不需要帶這些東西出去,可以早點回家 - 被告不同意表示飲酒,不影響工作。
14:50再續
#陳志輝裁判官
#0831太子 #審訊 [6/7]
D1顧(27)/ D3葉(21)/ D5蔡(26)/
D6郭(39)/ D11鍾(31)
控罪1:襲擊警務人員
D1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147。
控罪3: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147 (D2)和警員33531 (D3)。
控罪5:襲擊警務人員
D5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 與王XX,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7889。
控罪6, 1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6, D11各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和權限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上午内容:
🔹控方盤問
問8.31日18:00出門口前做咩 - 回答睇漫畫、電視等。問點解由屯門去旺角食飯 - 因為想食朗豪坊好出名嘅天吉屋。問屯門都有餐廳,點解要8.31當日去旺角食日本嘢 - 答因為係香港第一間過江龍店。
問出門是否已有食完飯後去沙田飲嘢此決定 - 回答同意。問沙田邊度飲嘢 - 回答未決定,想到達沙田予朋友帶自己去。問點解朋友唔一齊喺旺角食飯 - 回答朋友需要返工。
問出門有否諗未必可以成行 - 回答有諗過,同意因為知道當日多處示威,同意中午開始已經有示威活動 。控方指旺角是常見示威地點 - 回答係多,但自己冇話睇旺角有示威先出去。控方指出沙田也是經常示威的地方 - 回答所以相約沙田會睇情況搵邊間有開。
控方指被告要交物件給相約飲酒的朋友,所以如果需穩妥之做法,交收地點可以選擇在屯門飲酒或食飯 - 回答自己要返六日工,如果朋友放工而自己當天放假可以約近啲的地方飲酒。
控方指831很多示威,出門時可以知道交通受阻 - 回答不完全同意,指示威地點是未知數。控指會捲入示威人群中 - 回答有機會。控方指餐廳可受示威影響不開門 - 回答商場地方受影響有限。問是否知道當日的示威活動特別多和厲害 - 回答自己不會因為有示威活動而不工作不出門。控方指工作不同玩樂,表示被告前往旺角可以諗到高機會有示威 - 回答有機會。控方指出門睇電視會有相應的認知 - 回答自己只知道港島有(示威活動)。控方指出很多地方都有 - 回答唔清楚。
控方指出被告選擇前往旺角並帶長雨傘但當天並冇落雨 - 回答因為翌日要工作,雨傘可在戶外工作場地遮太陽。控方質疑被告已經有雨褸和衫 - 回答自己冇帽,傘可作相應保護,而手袖是用於搬運,當自己工作要站在一旁睇時能夠用雨傘。控質疑為何不帶縮骨遮 - 回答自己體積方面,如果落雨一定淋濕,不同意控方所指如果縮骨遮打開後和長遮效果相若
問旺角食飯情況如何 - 回答多人,但未去到夜晚咁嘅情況。控指尖沙咀佐敦油麻地旺角的彌敦道位置有佔路和雜物 - 回答唔見彌敦道有突發情況,確認自己有在彌敦道,但見唔到此情況。問在旺角未落地鐵站之前有冇觀察旺角可能有出現示威之風險 - 回答有。問邊個階段有咁樣認為 - 回答從新聞電話能見到,離開朗豪坊時亦見到好多人,同意這些人有關示威活動。
問有冇諗過第二日要返工,8.31當日不如早啲返屋企 - 回答自己會離開旺角所以冇太大影響。問證人,案發當日不需要工作,為何不前一日30號夜晚食飯飲酒,如此一來即使通頂也冇影響 - 回答自己返兼職係多勞多得,自己前一晚即是30號返工至晚上12點,餐廳為牛角。
控指被告10分在意9月1號的工作,為什麼不選擇不飲酒只交收 - 回答自己飲酒,不是飲到暈嗰啲,係傾偈,冇太大影響。控指被告10分理智,又為何要帶證物表中物預備作為第二日(九月一)返工用 - 證人回答適量飲酒同時間預算冇關係,自己飲酒亦可以做其他嘢
被告同意831當日有示威者暴力對峙,同意示威者有頭盔豬嘴等東西。控方指出被告出門口有認知旺角會有示威風險,而且亦知道當日日間情況,不會認為自己有嫌疑嗎 - 回答第日返工有正當理由,沒有擔心。控方指出被告提及手套毛巾為工作所需,但頭盔是給朋友的,豬嘴則是新買的,這些組合是否恰巧 - 答放假想做齊野。
控指18:00前有時間買豬嘴並放回家中 - 回答不同意,解釋自己一次過出街唔會特登返屋企。控指被告泳鏡又唔記得拎出嚟 - 回答冇為意袋中。控方質疑這些物件都是暴力示威者用的 -回答不完全同意,總有工作需要這些物品。控方指被告當日不用返工,冇實際需要帶出去 - 答自己第二日需要用。控方質疑被告飲酒態度理智並且在意工作,如此不需要帶這些東西出去,可以早點回家 - 被告不同意表示飲酒,不影響工作。
14:50再續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區域法院首席法官
#0831銅鑼灣 #提訊
D2: 賴(22) / D3: 鍾(26)
D4: 龔(22) / D5: 陳虹秀(42)
控罪:
(1)暴動 [D1-8]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軒尼斯道22號至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4]
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117至123號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枚汽油彈及1枝伸縮棍
背景:上訴庭於2023年7月14日下令將案件發還區院重審,其後陳上訴至終審法院惟被拒批出申請。
D2代表:吳大律師(女)
D3代表:梁大律師
D4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D5代表:#吳宗鑾大律師
==========
D2, D3, D4 表示會認罪。
D5 維持不認罪。
法庭安排D2, D3, D4 在9月5日作答辯和求情。
安排D5 在10月10日作審前覆核,12月2日審訊,預留十日。
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䆁。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勁修區域法院首席法官
#0831銅鑼灣 #提訊
D2: 賴(22) / D3: 鍾(26)
D4: 龔(22) / D5: 陳虹秀(42)
控罪:
(1)暴動 [D1-8]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軒尼斯道22號至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4]
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117至123號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枚汽油彈及1枝伸縮棍
背景:上訴庭於2023年7月14日下令將案件發還區院重審,其後陳上訴至終審法院惟被拒批出申請。
D2代表:吳大律師(女)
D3代表:梁大律師
D4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D5代表:#吳宗鑾大律師
==========
D2, D3, D4 表示會認罪。
D5 維持不認罪。
法庭安排D2, D3, D4 在9月5日作答辯和求情。
安排D5 在10月10日作審前覆核,12月2日審訊,預留十日。
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䆁。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張志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金鐘 #審訊 [14/15]
D1 周(37) / D5 戴(17)
D6 戴(17) / D7袁(31)
*以上為起訴時的年齡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與D2黎(19)同被控於 2019 年 7 月 1 日,在香港灣仔演藝道、分域碼頭街、龍匯道及龍合街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 #是香媛大律師
辯方代表:
D1: #譚健業大律師
D5: #許淑儀大律師
D6: #關恆芬大律師
D7: #關唐利大律師
————————
下午進度:
1440 開庭
D6代表更正上午問及此證人書面口供應有2份,分別是2023年3月6日 及 今早提及於2024年1月4日(P40)所寫,雙方同意內容其實一模一樣。
📌繼續傳召PW8 偵緝警員15010 何溢紳 (音) - 負責查看片段辨認4位被告
🔸D6代表盤問
-同意褲側2間在辨認是重要
-同意P43截圖3 圈出人士褲腳有2條間,而截圖1及5 則看不到2間條
-2024 年1月4日口供附件3有四截圖abad,同意同相冊P43截圖1,5,7及8大致相同。為何口供沒寫有2間,PW8答忘記咗。不同意有些截圖有口罩及眼罩口供沒提因自己覺得對控方不利。
針對P43截圖3 ,庭上再播放P24片段早上07:18起,彩傘下男子黑褲白色帶其實是漸變色及由腰部去到膝頭,PW8 指片質素低未能確認。
不同意P43截圖1至6圈出男子不是D6。
🔸D7代表沒有盤問
🔹覆問
-確認有2份一模一樣口供,解釋是因應案件主管要求再寫一份口供,所以重抄一次
-口供沒寫下口罩及眼罩因應為難以此辨認
-六項辨應D6項目如容貌衣服裝備是綜合一起作辨認
🔺控方所有證人己傳召,但仍有以下項目仍需整理:
1)運輸處封路公告
2)修正警察片段收錄在多於一隻CD,承認事實將會修改
3)公開片段P21,P22至29 呈堂為光碟,但庭上是用USB播放,會修改承認事實,USB也會一併呈堂
D6 代表就 今日盤問時展示PD6-1 及2 截圖將再同控方商討處理
控方指D7代表要求將被告一段34分鐘錄影會面於庭上播放,而且當時D7身上有物品檢取後沒有呈堂,要求在庭上展出。
由於上述事項今天不可能整理好,雙方同意押後至假期後。
15:16 今日完畢
案件押後至4月2日 星期二下午2:30繼續。
▪️法官最後提醒假期內法庭將拆除防疫膠板,希望雙方不要留文件或物品於法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張志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金鐘 #審訊 [14/15]
D1 周(37) / D5 戴(17)
D6 戴(17) / D7袁(31)
*以上為起訴時的年齡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與D2黎(19)同被控於 2019 年 7 月 1 日,在香港灣仔演藝道、分域碼頭街、龍匯道及龍合街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 #是香媛大律師
辯方代表:
D1: #譚健業大律師
D5: #許淑儀大律師
D6: #關恆芬大律師
D7: #關唐利大律師
————————
下午進度:
1440 開庭
D6代表更正上午問及此證人書面口供應有2份,分別是2023年3月6日 及 今早提及於2024年1月4日(P40)所寫,雙方同意內容其實一模一樣。
📌繼續傳召PW8 偵緝警員15010 何溢紳 (音) - 負責查看片段辨認4位被告
🔸D6代表盤問
-同意褲側2間在辨認是重要
-同意P43截圖3 圈出人士褲腳有2條間,而截圖1及5 則看不到2間條
-2024 年1月4日口供附件3有四截圖abad,同意同相冊P43截圖1,5,7及8大致相同。為何口供沒寫有2間,PW8答忘記咗。不同意有些截圖有口罩及眼罩口供沒提因自己覺得對控方不利。
針對P43截圖3 ,庭上再播放P24片段早上07:18起,彩傘下男子黑褲白色帶其實是漸變色及由腰部去到膝頭,PW8 指片質素低未能確認。
不同意P43截圖1至6圈出男子不是D6。
🔸D7代表沒有盤問
🔹覆問
-確認有2份一模一樣口供,解釋是因應案件主管要求再寫一份口供,所以重抄一次
-口供沒寫下口罩及眼罩因應為難以此辨認
-六項辨應D6項目如容貌衣服裝備是綜合一起作辨認
🔺控方所有證人己傳召,但仍有以下項目仍需整理:
1)運輸處封路公告
2)修正警察片段收錄在多於一隻CD,承認事實將會修改
3)公開片段P21,P22至29 呈堂為光碟,但庭上是用USB播放,會修改承認事實,USB也會一併呈堂
D6 代表就 今日盤問時展示PD6-1 及2 截圖將再同控方商討處理
控方指D7代表要求將被告一段34分鐘錄影會面於庭上播放,而且當時D7身上有物品檢取後沒有呈堂,要求在庭上展出。
由於上述事項今天不可能整理好,雙方同意押後至假期後。
15:16 今日完畢
案件押後至4月2日 星期二下午2:30繼續。
▪️法官最後提醒假期內法庭將拆除防疫膠板,希望雙方不要留文件或物品於法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庭第二十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裁決 #星火同盟
👤余(19)
控罪:
《香港法例》第455章 《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 ── 第25條,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案情:
指被告在 2019年6月3日 至 12月28日期間,在香港上海滙豐銀行的帳戶特有港幣 63萬元,處理全部或部分款項,由他轉交「星火同盟」的求助人,警方在2019 年12月以涉嫌「洗黑錢」罪為由,拘捕與星火同盟相關的 3 男 1 女,包括被告。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岑穎欣,檢控官 #李竹筠
辯方代表:#藍凱欣大律師
———————————————
[14:47開庭]
❗️罪名成立❗️
休庭30分鐘讓控辯方代表研究裁決理由
[14:49休庭]
[15:18開庭]
🔹控方指被告沒有刑事紀錄
▫️法官指17/4前需提交背景報告,同事安排
證物處理(包括在被告家中搜獲的現金$18xxx及$19xxx)
🔹主控建議立即充公,不需等沒收令裁決後一拼充公
🔸辯方申請押後處理證物現金的充公問題,並稱到時也不一定是自己被法援處指派代表被告?由於被告年輕,可否同時申通勞教中心報告?
◽️但法官指被告現年已22歲,案法例已不需要勞教報告
🔸拘捕與起訊間相距兩年,疑控方是否必須咁長時間,辯方代表對充公證物現金亦有保留,因而欲押後與充公令一同處理;
押後至4月17日下午2:30同庭判刑
辯方需於於判刑前提早呈交背景報告
[15:25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裁決 #星火同盟
👤余(19)
控罪:
《香港法例》第455章 《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 ── 第25條,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案情:
指被告在 2019年6月3日 至 12月28日期間,在香港上海滙豐銀行的帳戶特有港幣 63萬元,處理全部或部分款項,由他轉交「星火同盟」的求助人,警方在2019 年12月以涉嫌「洗黑錢」罪為由,拘捕與星火同盟相關的 3 男 1 女,包括被告。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岑穎欣,檢控官 #李竹筠
辯方代表:#藍凱欣大律師
———————————————
[14:47開庭]
❗️罪名成立❗️
休庭30分鐘讓控辯方代表研究裁決理由
[14:49休庭]
[15:18開庭]
🔹控方指被告沒有刑事紀錄
▫️法官指17/4前需提交背景報告,同事安排
證物處理(包括在被告家中搜獲的現金$18xxx及$19xxx)
🔹主控建議立即充公,不需等沒收令裁決後一拼充公
🔸辯方申請押後處理證物現金的充公問題,並稱到時也不一定是自己被法援處指派代表被告?由於被告年輕,可否同時申通勞教中心報告?
◽️但法官指被告現年已22歲,案法例已不需要勞教報告
🔸拘捕與起訊間相距兩年,疑控方是否必須咁長時間,辯方代表對充公證物現金亦有保留,因而欲押後與充公令一同處理;
押後至4月17日下午2:30同庭判刑
辯方需於於判刑前提早呈交背景報告
[15:25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陳志輝裁判官
#0831太子 #審訊 [6/7]
D1顧(27)/ D3葉(21)/ D5蔡(26)/
D6郭(39)/ D11鍾(31)
控罪1:襲擊警務人員
D1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147。
控罪3: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147 (D2)和警員33531 (D3)。
控罪5:襲擊警務人員
D5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 與王XX,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7889。
控罪6, 1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6, D11各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和權限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下午內容:
📌傳召D5 作供
🔹控方盤問
被告同意當當晚自己有口罩,係案發幾日前有鼻敏感。證人同意在主間中在一截圖中指出一戴口罩人士為自己,同意當刻自己未被擊中後腦。控方問當時對被告來說冇咩特別事發生。(聽唔到答案)控方問被告有冇就鼻敏感睇醫生 - 回答沒有需要,之前及後來也冇睇醫生。控方指無睇醫生因為鼻敏感不是事實 - 回答不同意。控方指出即使鼻敏感,但起碼其程度不需要於冇特別事發生下都要帶 - 回答不同意,因為空氣差會不適,帶咗會好啲。
控方問被告點知敏感啲咩,冇相關醫學知識 - 被告回答自己頭暈都唔會睇醫生,不需要用錢,不同意指自己沒有身體需要戴口罩。控方指出被告於主問中提及灰色背囊頭盔泳鏡等等的證物,指出這些證物不是被告聲稱之原因和巧合 - 回答不同意。控方指出這些物件和口罩是要客觀裝備自己,協助同路人 - 回答不同意。
控方指列車停在太子站時,被告稱在車廂聽到月台有人叫要落車,但自己冇落車,之後在月台聽到有人話有警察,問被告有冇跑或者逃走 - 回答有速度變快,確認有人講要走之後自己快跑去扶手電梯。控方問點解聽到呢啲會離開但係之前聽到嘅就唔離開 - 回答今次係喺自己面前發出。控方質疑既然在自己面前咁應該見到發生咩事 - 回答自己當時未能夠直接見到發生乜事,之後知道係有人被制服在地,續解釋自己有羊群心理跟住跑。
控質疑點解唔睇清楚,既然不確定安全性點解要跑 - 回答見大家都跑,人做自己都做安全啲。控方質疑可以周圍睇 - 被告反指跑左去電梯先望唔係再好啲咩。控方質疑被告聽到要走係意識到有警察拘捕 - (聽唔清答案)
控方質疑被告年需要跑的原因,都不知道不應輕易行動 - 被告不同意,解釋理解中當有事發生時,如果有人指揮,聽住會好啲,唔同意係同示威者一齊跑。
控方指出關鍵在於被告攻擊7889一事。問被告後腦被條狀物擊傷後快速去扶手電梯下位置 - 被告補充自己跪在地,並前往該位置,確認頭部受傷之前冇接觸7889 或其他警員。
控方指出7889作供時提到被告以雨傘拳頭和手踭攻擊自己,於是追截被告 - 被告指對方曾提及自己冇離開其視線範圍。控指7889稱有緊盯(追?)被告至前往扶手電梯入口處 - 被告回答忘記了,同意7889曾提及自己此期間掩飾身份 。被告同意有睇關於7889指稱自己襲擊他的階段之片段 ,不同意片段中睇到7889指被襲擊後追自己至扶手電梯。
就被告指無同7889接觸 ,控問是否同意在片中7889追被告 - 辯方律師指出被告不會知道7889諗乜。被告不同意片中顯示和7889形容緊盯(追?)住自己的情況吻合。控指被告講的和7889在片中的行動不吻合。(聽唔到答乜)
🎥播片:被告不同意控方所指片段中短袖,用長傘打7889的是自己。
被告不同意另一片段截圖中,近扶手電梯的柱見之傘葉是自己在攻擊7889的情況。
控方指被告有客觀物品準備+主觀意圖往旺角行使暴力,被告不同意。控方指22xx-2300 時段被告用雨傘擊打7889多過一次至雨傘彎曲並丟失,用拳頭和手踭打7889多過一次為時兩至3秒 - 回答不同意。控指被告攻擊7889的階段有其他人都打7889。
🔸覆問
就住盤問最後提到被告在攻擊7889的階段有其他人都打7889 ,辯方請被告再解釋。被告回答有見到7889被攻擊,但自己冇打佢。
被告同意8月30日需要工作至夜晚1200,所以不能夠這天交收頭盔給朋友,因為太遲。就被告在早前提及自己適當飲酒,但不會不做其他東西,被告解釋是指自己飲酒唔會影響工作表現,其他嘢意思係傾偈,唔係飲到嘔嗰隻。
——————-
📌d11 將會作供,表示希望有一名證人以遙距方式作證,法官表示要實名,冇得遙距。被告回覆指對方在加拿大,既然如此便沒有辦法。
被告續指另有一名證人未能確認會否作供。係同事身份,會為自己工作關乎到雷射裝置事宜作供。被告表示自己入職糧單證明好少keep住。如果可以拎到相關文件,此證人便不需要傳,確認如果今天拿到相關文件, 4月2日會預備好所有嘢。
官指考慮到連貫性,今日不開d11辯方案情。提醒被告如果4月2日都冇相關文件都需要作供了。
案件押後至4月2 09:45 再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陳志輝裁判官
#0831太子 #審訊 [6/7]
D1顧(27)/ D3葉(21)/ D5蔡(26)/
D6郭(39)/ D11鍾(31)
控罪1:襲擊警務人員
D1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147。
控罪3: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147 (D2)和警員33531 (D3)。
控罪5:襲擊警務人員
D5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 與王XX,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7889。
控罪6, 1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6, D11各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和權限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下午內容:
📌傳召D5 作供
🔹控方盤問
被告同意當當晚自己有口罩,係案發幾日前有鼻敏感。證人同意在主間中在一截圖中指出一戴口罩人士為自己,同意當刻自己未被擊中後腦。控方問當時對被告來說冇咩特別事發生。(聽唔到答案)控方問被告有冇就鼻敏感睇醫生 - 回答沒有需要,之前及後來也冇睇醫生。控方指無睇醫生因為鼻敏感不是事實 - 回答不同意。控方指出即使鼻敏感,但起碼其程度不需要於冇特別事發生下都要帶 - 回答不同意,因為空氣差會不適,帶咗會好啲。
控方問被告點知敏感啲咩,冇相關醫學知識 - 被告回答自己頭暈都唔會睇醫生,不需要用錢,不同意指自己沒有身體需要戴口罩。控方指出被告於主問中提及灰色背囊頭盔泳鏡等等的證物,指出這些證物不是被告聲稱之原因和巧合 - 回答不同意。控方指出這些物件和口罩是要客觀裝備自己,協助同路人 - 回答不同意。
控方指列車停在太子站時,被告稱在車廂聽到月台有人叫要落車,但自己冇落車,之後在月台聽到有人話有警察,問被告有冇跑或者逃走 - 回答有速度變快,確認有人講要走之後自己快跑去扶手電梯。控方問點解聽到呢啲會離開但係之前聽到嘅就唔離開 - 回答今次係喺自己面前發出。控方質疑既然在自己面前咁應該見到發生咩事 - 回答自己當時未能夠直接見到發生乜事,之後知道係有人被制服在地,續解釋自己有羊群心理跟住跑。
控質疑點解唔睇清楚,既然不確定安全性點解要跑 - 回答見大家都跑,人做自己都做安全啲。控方質疑可以周圍睇 - 被告反指跑左去電梯先望唔係再好啲咩。控方質疑被告聽到要走係意識到有警察拘捕 - (聽唔清答案)
控方質疑被告年需要跑的原因,都不知道不應輕易行動 - 被告不同意,解釋理解中當有事發生時,如果有人指揮,聽住會好啲,唔同意係同示威者一齊跑。
控方指出關鍵在於被告攻擊7889一事。問被告後腦被條狀物擊傷後快速去扶手電梯下位置 - 被告補充自己跪在地,並前往該位置,確認頭部受傷之前冇接觸7889 或其他警員。
控方指出7889作供時提到被告以雨傘拳頭和手踭攻擊自己,於是追截被告 - 被告指對方曾提及自己冇離開其視線範圍。控指7889稱有緊盯(追?)被告至前往扶手電梯入口處 - 被告回答忘記了,同意7889曾提及自己此期間掩飾身份 。被告同意有睇關於7889指稱自己襲擊他的階段之片段 ,不同意片段中睇到7889指被襲擊後追自己至扶手電梯。
就被告指無同7889接觸 ,控問是否同意在片中7889追被告 - 辯方律師指出被告不會知道7889諗乜。被告不同意片中顯示和7889形容緊盯(追?)住自己的情況吻合。控指被告講的和7889在片中的行動不吻合。(聽唔到答乜)
🎥播片:被告不同意控方所指片段中短袖,用長傘打7889的是自己。
被告不同意另一片段截圖中,近扶手電梯的柱見之傘葉是自己在攻擊7889的情況。
控方指被告有客觀物品準備+主觀意圖往旺角行使暴力,被告不同意。控方指22xx-2300 時段被告用雨傘擊打7889多過一次至雨傘彎曲並丟失,用拳頭和手踭打7889多過一次為時兩至3秒 - 回答不同意。控指被告攻擊7889的階段有其他人都打7889。
🔸覆問
就住盤問最後提到被告在攻擊7889的階段有其他人都打7889 ,辯方請被告再解釋。被告回答有見到7889被攻擊,但自己冇打佢。
被告同意8月30日需要工作至夜晚1200,所以不能夠這天交收頭盔給朋友,因為太遲。就被告在早前提及自己適當飲酒,但不會不做其他東西,被告解釋是指自己飲酒唔會影響工作表現,其他嘢意思係傾偈,唔係飲到嘔嗰隻。
——————-
📌d11 將會作供,表示希望有一名證人以遙距方式作證,法官表示要實名,冇得遙距。被告回覆指對方在加拿大,既然如此便沒有辦法。
被告續指另有一名證人未能確認會否作供。係同事身份,會為自己工作關乎到雷射裝置事宜作供。被告表示自己入職糧單證明好少keep住。如果可以拎到相關文件,此證人便不需要傳,確認如果今天拿到相關文件, 4月2日會預備好所有嘢。
官指考慮到連貫性,今日不開d11辯方案情。提醒被告如果4月2日都冇相關文件都需要作供了。
案件押後至4月2 09:45 再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3月30日 星期六】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4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4.03.28]
- - - - - - - - - - - - - - - -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 - - - - - - - - - - - - - - -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4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4.03.28]
- - - - - - - - - - - - - - - -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 - - - - - - - - - - - - - - -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4月02日 星期二】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4月份聲援預告]
- -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10樓22庭
👩🏻⚖️張慧玲法官
🕙10:00
👤侯(17)🛑已還押18日 #宣讀判詞 (#20200513沙田 煽惑刑事損壞;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3月4日被判處教導所,於2022年7月15日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 -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2樓7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潘,羅,區(28-44)🛑潘已還押逾2個月; 羅,區已還押11日 🔥#判刑 (#0825葵涌 串謀非法集結 2項無牌管有無線電)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張志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周,戴,戴,袁(17-37) #續審 [15/25] (#0701金鐘 暴動)
- - - - - - - - - - - - - - - -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樓7庭
👨🏻⚖️陳志輝裁判官
🕤09:45
👥顧,葉,蔡,郭,鍾(21-39) #續審 [7/7] (#0831太子 2項襲警 阻差辦公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 - - - - - - - - - - - - - - -
*****
#其他案件
09: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何,周,周(36-48) #提訊 (#特殊百份百貸款 串謀欺詐;國安處指三人連同另一人串謀詐騙中小企「百分百擔保特惠貸款」計劃。)
#不是聲援
09:30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李志健(46) 危險駕駛 酒精超標下駕駛 #醉駕逆線撞小巴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4月份聲援預告]
- -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10樓22庭
👩🏻⚖️張慧玲法官
🕙10:00
👤侯(17)🛑已還押18日 #宣讀判詞 (#20200513沙田 煽惑刑事損壞;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3月4日被判處教導所,於2022年7月15日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 -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2樓7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潘,羅,區(28-44)🛑潘已還押逾2個月; 羅,區已還押11日 🔥#判刑 (#0825葵涌 串謀非法集結 2項無牌管有無線電)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張志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周,戴,戴,袁(17-37) #續審 [15/25] (#0701金鐘 暴動)
- - - - - - - - - - - - - - - -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樓7庭
👨🏻⚖️陳志輝裁判官
🕤09:45
👥顧,葉,蔡,郭,鍾(21-39) #續審 [7/7] (#0831太子 2項襲警 阻差辦公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 - - - - - - - - - - - - - - -
*****
#其他案件
09: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何,周,周(36-48) #提訊 (#特殊百份百貸款 串謀欺詐;國安處指三人連同另一人串謀詐騙中小企「百分百擔保特惠貸款」計劃。)
#不是聲援
09:30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李志健(46) 危險駕駛 酒精超標下駕駛 #醉駕逆線撞小巴
#高等法院第廿二庭
#張慧玲法官
#20200513沙田
#宣讀判詞
D7: 侯(17) 🛑已還押18日
控罪: 煽惑刑事損壞
被控於2020年5月13日,在香港煽惑D1, D2 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刑事損壞沙田新城市的商店。
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3月4日被判處教導所,於2022年7月15日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曾經服刑134日)
------------------------
09:59 開庭
📌上訴速報:
📎定罪上訴:駁回上訴❌
📎刑期上訴得直✅,撒消教導所刑罸。考慮所有因素,改判監禁4個半月,緩刑24個月。
法官收到最新教導所報告指精神狀況不適合,今次報告被告指沒有做到但上次報告承認因貪玩犯案,法庭明白可能病情有影響記憶,但關注心理學家報告提到會面時被告精神表現有可能作大但又不是十分肯定,過往曾缺席覆診,不過最終評定仍是不適合教導所。
法官指被告犯案時17歲,今年20歲,根據報告判刑選項只有監禁或考慮曾服刑百多日施以法外開恩不用服刑。
申請人代表陳詞指希望法庭亦可考慮緩刑,答辦方不反對緩刑。
1016 完庭
詳細判詞需時撰寫,稍後才會頒佈。
#張慧玲法官
#20200513沙田
#宣讀判詞
D7: 侯(17) 🛑已還押18日
控罪: 煽惑刑事損壞
被控於2020年5月13日,在香港煽惑D1, D2 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刑事損壞沙田新城市的商店。
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3月4日被判處教導所,於2022年7月15日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曾經服刑134日)
------------------------
09:59 開庭
📌上訴速報:
📎定罪上訴:駁回上訴❌
📎刑期上訴得直✅,撒消教導所刑罸。考慮所有因素,改判監禁4個半月,緩刑24個月。
法官收到最新教導所報告指精神狀況不適合,今次報告被告指沒有做到但上次報告承認因貪玩犯案,法庭明白可能病情有影響記憶,但關注心理學家報告提到會面時被告精神表現有可能作大但又不是十分肯定,過往曾缺席覆診,不過最終評定仍是不適合教導所。
法官指被告犯案時17歲,今年20歲,根據報告判刑選項只有監禁或考慮曾服刑百多日施以法外開恩不用服刑。
申請人代表陳詞指希望法庭亦可考慮緩刑,答辦方不反對緩刑。
1016 完庭
詳細判詞需時撰寫,稍後才會頒佈。
#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0825葵涌 #判刑
A6: 潘(28)/ A8: 羅(44)/ A10: 區(39)
🛑潘已還押逾2個月,羅, 區已還押11日
背景:
2019年8月25日有人發起「荃葵青遊行」獲警方批准,其後出現堵路。事隔兩年,8名被捕後「踢保」的男女在2021年12月17日被起訴暴動罪,轉介至區域法院,不認罪的A6 & A8 被安排在2024年3月審訊;A10更在2024年1月才被起訴;3名被告經協商後,在審訊首日認罪(非法集結、攻擊性武器、無線電),其它控罪存橣法庭。
控罪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5450
辯方代表:
A6 #李國威大律師
A8 潘大律師
A10 謝大律師
===========
[10:06] 開庭
控方確認A8 的控罪(10 - 管有攻擊性武器) 存檔法庭。
練官向謝大律師詢問,求情陳辭中是否指稱警方延誤,因A10曾轉地址,警方揾唔到佢;謝大律表示不是。
練官稱與本案有關的其他被告已經在其他法庭處理,但本案三名被告與他們有關,講述案情,當日15:00開始遊行,16:10大批黑衣示威者集結堵,16:51警方發出警示旗幟,示威演變成暴動,17:28截停/拘捕所有的情況,包括各人身處的車輛、衣著、物品等。
練官留意到其他被告認罪,在其他法庭以15個月監禁為基數,但無約制,明白在相同事實案情之下,不應有太大落差,該法官無解釋為何15個月,本案較嚴重嘅行為,係非法集結中最嚴重,接近暴動程度。
考慮整體情況後,控罪(11 - 非法集結),以三年監禁為量刑基數。控罪(9 & 12 - 管有無線電),以兩個月為基數,分期執行。不是第一時間認罪,不會獲得三分之一扣減。
A6 是第二輛車乘客,他裝備的唯一推論係參與示威行動,無綫電係協調示威者抵抗警方,不會考慮其他刑事紀錄,判處38個月監禁,認罪扣減百分之二十,指令監禁30個月。
A8 是第三輛車的司機,裝備有雷射筆、頭盔、行山杖,陳辭指她不會直接參與,一身示威者衣服,用汽車接送同謀者,是不可或缺的角色,個人背景並非求情理由,在開審前兩天認罪,扣減百分之二十,指令監禁28個月。
A10 是第二輛車乘客,身穿戰術背心,有皮手套、口罩和無線電,係有備而來加入示威者行列,親友嘅觀感,不是求情理由,考慮即時認罪,38個月下調至25個月。
證物處理,控方表示發還被告的個人衣物,但練官稱要充公,辯方不反對。
[11:05] 休庭
===========
直播員按:親友聞判均表示驚訝,A8 哭泣。
#練錦鴻法官
#0825葵涌 #判刑
A6: 潘(28)/ A8: 羅(44)/ A10: 區(39)
🛑潘已還押逾2個月,羅, 區已還押11日
背景:
2019年8月25日有人發起「荃葵青遊行」獲警方批准,其後出現堵路。事隔兩年,8名被捕後「踢保」的男女在2021年12月17日被起訴暴動罪,轉介至區域法院,不認罪的A6 & A8 被安排在2024年3月審訊;A10更在2024年1月才被起訴;3名被告經協商後,在審訊首日認罪(非法集結、攻擊性武器、無線電),其它控罪存橣法庭。
控罪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5450
辯方代表:
A6 #李國威大律師
A8 潘大律師
A10 謝大律師
===========
[10:06] 開庭
控方確認A8 的控罪(10 - 管有攻擊性武器) 存檔法庭。
練官向謝大律師詢問,求情陳辭中是否指稱警方延誤,因A10曾轉地址,警方揾唔到佢;謝大律表示不是。
練官稱與本案有關的其他被告已經在其他法庭處理,但本案三名被告與他們有關,講述案情,當日15:00開始遊行,16:10大批黑衣示威者集結堵,16:51警方發出警示旗幟,示威演變成暴動,17:28截停/拘捕所有的情況,包括各人身處的車輛、衣著、物品等。
練官留意到其他被告認罪,在其他法庭以15個月監禁為基數,但無約制,明白在相同事實案情之下,不應有太大落差,該法官無解釋為何15個月,本案較嚴重嘅行為,係非法集結中最嚴重,接近暴動程度。
考慮整體情況後,控罪(11 - 非法集結),以三年監禁為量刑基數。控罪(9 & 12 - 管有無線電),以兩個月為基數,分期執行。不是第一時間認罪,不會獲得三分之一扣減。
A6 是第二輛車乘客,他裝備的唯一推論係參與示威行動,無綫電係協調示威者抵抗警方,不會考慮其他刑事紀錄,判處38個月監禁,認罪扣減百分之二十,指令監禁30個月。
A8 是第三輛車的司機,裝備有雷射筆、頭盔、行山杖,陳辭指她不會直接參與,一身示威者衣服,用汽車接送同謀者,是不可或缺的角色,個人背景並非求情理由,在開審前兩天認罪,扣減百分之二十,指令監禁28個月。
A10 是第二輛車乘客,身穿戰術背心,有皮手套、口罩和無線電,係有備而來加入示威者行列,親友嘅觀感,不是求情理由,考慮即時認罪,38個月下調至25個月。
證物處理,控方表示發還被告的個人衣物,但練官稱要充公,辯方不反對。
[11:05] 休庭
===========
直播員按:親友聞判均表示驚訝,A8 哭泣。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陳志輝裁判官
#0831太子 #續審 [7/7]
D1顧(27)/ D3葉(21)/ D5蔡(26)/
D6郭(39)/ D11鍾(31)
控罪1:襲擊警務人員
D1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147。
控罪3: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147 (D2)和警員33531 (D3)。
控罪5:襲擊警務人員
D5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 與王XX,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7889。
控罪6, 1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6, D11各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和權限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D11出庭作供:
📌個人背景:
鍾先生由2016年中起任職儀器和儀表的銷售員,職責包括向客戶介紹產品,為客戶製造合適的款式,當中其公司的製成品曾在不同的展覽出現過。鍾先生在2016年至2019年因工作需要而在國內工作,不過其後在青衣的辦公室工作。關於上班時間,由於鍾先生需要在不同時間回覆客戶的問題,故他沒有固定的上班時間。不過在案發當時,他在正常情況下星期一至五會在國內工作,所以他只有星期六至日會身處香港。
📌案發當日:
在案發當日早上,鍾先生在青衣的辦公室工作。在案發當日下午,鍾先生與客戶商討產品。在案發當日約18:00時,鍾先生離開辦公室前往天后與哥哥會合,其後二人在天后一同食飯和行街。在案發當日約21:00時,鍾先生與哥哥一起前往黃大仙與哥哥的友人會合以食宵夜和糖水。在搭乘地鐵前往黃大仙時,鍾先生與哥哥在油麻地站轉車。其後列車在太子站停駛,並有廣播表示列車不會提供服務,所以當時鍾先生與哥哥由車尾走到車頭以嘗試了解發生何事,不過由於站務室沒有職員,所以鍾先生與哥哥決定回家。
當時,鍾先生的哥哥在列車打電話予友人;鍾先生則沿樓梯前往L1層看看荃灣線有沒有運作。鍾先生的哥哥沒有跟隨鍾先生前往L1層,因為當時環境混亂和吵雜,打電話亦需要走到一角接聽。鍾先生指當時樓梯多人,他在樓梯底部時前方約有20至30人沿樓梯向上走離開L2層,自己後方亦有人跟隨自己沿樓梯前往L1層,不過不知道後方有警員在L2層。不過,當鍾先生走到L1層時,他被身穿戰術小隊制服的警員制服,事後才知道身在L2層的哥哥亦被警員制服。
鍾先生同意雖然當時案發現場混亂,但有十多分鐘的時間予人離開。鍾先生同意當時選擇逗留在車廂,因為他與哥哥正了解列車停駛的原因,以及他們不是以太子作為目的地。鍾先生不同意當他與其他人在樓梯轉身望向警員時,有人向警員投擲物件。
📌搜身和拘捕:
在被制服後,鍾先生被制服他的警員搜身。當時鍾先生趴在地上,面向地下。其後,警員在先生的右邊褲袋搜出雷射筆。
之後,有另一位警員接過鍾先生的雷射筆,並開啟雷射筆照向鍾先生的右方,其後說「藍光㗎喎,好危險」。這位警員檢視雷射筆的構造後表示「咁尖,好易整親人㗎喎」。最後,鍾先生被另一名防暴警員接管。
在葵涌警署時,鍾先生被警員要求穿上當時自己身穿的裝束。當時鍾先生亦被警員以「非法集結」罪和「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拘留。
📌背包的物品:
當時鍾先生的背包管有以下物品:
1:兩個防毒面具
2:六個濾咀
3:兩把金屬扇(太極扇)
4:一副泳鏡
5:一頂黑色漁夫帽
6:一頂黃色頭盔
鍾先生指上述物品是由青衣的辦公室帶走,他打算將防毒面具、濾咀、和黃色頭盔給予一位做工程的友人。這位友人向他表示當時有比較多人需要這些工具,不過這位友人找不到,所以鍾先生幫這友人購買。在案發當日,這位友人知道鍾先生會給予物品,但兩人未約實時間,但鍾先生打算在食完宵夜和糖水後將這些工具交予友人。鍾先生知道當時友人身在新蒲崗的Studio,此外亦有參與如心酒店的工程項目。
鍾先生同意自己曾在另一法庭作供。鍾先生同意當時只提及與哥哥的友人食宵夜和糖水,未有提過自己需要將工具交予友人,因為自己需要將工具交予友人的部分與該案被告沒有關係。鍾先生同意自己知道自己的供詞不過該案的主審裁判官採納。
鍾先生指當時認識不少測量和工程的朋友,所以容易購得防毒面具、濾咀、和黃色頭盔。至於為何只購買一個頭盔,因為他未有聽說有人提及頭盔會損毀。鍾先生未有帶備收據,因為他相信友人會比返錢他,亦相信友人是沒有任職公司,故沒有向公司報銷的需要。
鍾先生指當時用頭盔裝著防毒面具和濾咀的。此外,當時有防毒面具是已經接上濾咀,因為他曾試用是否能運作,但不是為了在示威活動中使用。
關於其他物品,鍾先生指兩把金屬扇(太極扇)和一副泳鏡是他在日常耍太極和游泳時使用;一頂黑色漁夫帽是在案發當日好天時使用。
鍾先生指當時自己沒有帶備游泳用的背包,所以他沒有帶備游泳衣物。
📌腰包的物品:
當時鍾先生的腰包管有以下物品:
1:一對防刮手套
2:銀包
3:鎖匙
關於一對防刮手套,鍾先生指會在使用雷射筆時使用,避免被刮到。
根據警方拍攝的照片,鍾先生有戴頸套。鍾先生指是因為他當時頸部被曬傷,他戴頸套是避免接觸太陽,不過他沒有將頸套拉上面部。鍾先生同意自己沒有在頸部貼上藥貼。
📌對示威活動的認知:
鍾先生指他知道有示威者會使用防毒面具、濾咀、和頭盔參與暴力活動,不過不清楚示威者會用雷射筆照向警員,以及示威者會穿深色衣物。
鍾先生同意自己當時管有的物品是示威者常見物品。
鍾先生指他於案發當日是知道有堵路活動,所以他乘坐地鐵。他亦知道天后有示威活動;鍾先生不同意自己案發時的服飾是黑色裝束,因為自己身穿藍色外套。
鍾先生指他即使知道案發當日有示威活動,由於他只有星期六和日在香港,他亦已安排好星期六和日的活動,所以他沒有想過避嫌,將不同的工程物品給予友人。
📌雷射筆的用途:
關於雷射筆的用途,鍾先生指在案發當日須與客戶商討滷水燈(浴室燈)和紅外線測溫儀的訂造,他帶備涉案雷射筆是讓客戶觀察紅外線測溫儀的藍光光度,最後客戶仍然認為光度未夠,故未有訂購藍光的紅外線測溫儀。
鍾先生指涉案雷射筆是屬於自己,他於案發當時本來是將雷射筆放在腰包,但後來發現它會刮破其在腰包內的銀包,所以他將它放在自己的褲袋。鍾先生指未有想過將雷射筆貼上膠布,亦沒有將雷射筆用膠袋和紙皮包著放在褲袋,他相信將雷射筆放在背包能夠最好保護自己的物品和其他人,因為他能較好控制雷射筆在褲袋的狀態,亦相信自己的褲袋能夠保護自己避免受傷。
鍾先生指自己知道不可以將雷射筆照向眼睛,同意雷射筆可對眼睛造成傷害。鍾先生同意自己的雷射筆沒有測溫功能,但不同意自己帶備的雷射筆在工作時沒有用處,鍾先生指藍光的雷射筆可以令他在銷售產品時給予客戶更多選擇,客戶可以選擇藍光和綠光的測溫儀。在向客戶展示藍光和綠光的時候,他會使用測距儀協助。
鍾先生指香港的公司只有紅光和綠光的產品,故他要準備藍光雷射筆。鍾先生指他會將涉案雷射筆同時帶往香港和國內的公司,未有想過在香港和國內的公司各放一支雷射筆。
================
D11沒有其他辯方證人,上述是D11的辯方案情。
裁判官向D11解釋結案陳詞程序和書面陳詞的注意事項。
考慮控方的提議和D11的立場後,裁判官作出以下指示:
⁃ 控方須於2024年4月30日提交書面陳詞
⁃ 辯方須於2024年5月21日提交書面陳詞
⁃ 本案押後至2024年6月3日09:30在7號法庭作結案陳詞
⁃ 批准各被告在候訊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不過各被告需要重新遵守警署報到的條件
辯方向法庭申請D6在4月16日至18日離港。控方不反對。裁判官批准。
#陳志輝裁判官
#0831太子 #續審 [7/7]
D1顧(27)/ D3葉(21)/ D5蔡(26)/
D6郭(39)/ D11鍾(31)
控罪1:襲擊警務人員
D1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147。
控罪3: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147 (D2)和警員33531 (D3)。
控罪5:襲擊警務人員
D5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 與王XX,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7889。
控罪6, 1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6, D11各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和權限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D11出庭作供:
📌個人背景:
鍾先生由2016年中起任職儀器和儀表的銷售員,職責包括向客戶介紹產品,為客戶製造合適的款式,當中其公司的製成品曾在不同的展覽出現過。鍾先生在2016年至2019年因工作需要而在國內工作,不過其後在青衣的辦公室工作。關於上班時間,由於鍾先生需要在不同時間回覆客戶的問題,故他沒有固定的上班時間。不過在案發當時,他在正常情況下星期一至五會在國內工作,所以他只有星期六至日會身處香港。
📌案發當日:
在案發當日早上,鍾先生在青衣的辦公室工作。在案發當日下午,鍾先生與客戶商討產品。在案發當日約18:00時,鍾先生離開辦公室前往天后與哥哥會合,其後二人在天后一同食飯和行街。在案發當日約21:00時,鍾先生與哥哥一起前往黃大仙與哥哥的友人會合以食宵夜和糖水。在搭乘地鐵前往黃大仙時,鍾先生與哥哥在油麻地站轉車。其後列車在太子站停駛,並有廣播表示列車不會提供服務,所以當時鍾先生與哥哥由車尾走到車頭以嘗試了解發生何事,不過由於站務室沒有職員,所以鍾先生與哥哥決定回家。
當時,鍾先生的哥哥在列車打電話予友人;鍾先生則沿樓梯前往L1層看看荃灣線有沒有運作。鍾先生的哥哥沒有跟隨鍾先生前往L1層,因為當時環境混亂和吵雜,打電話亦需要走到一角接聽。鍾先生指當時樓梯多人,他在樓梯底部時前方約有20至30人沿樓梯向上走離開L2層,自己後方亦有人跟隨自己沿樓梯前往L1層,不過不知道後方有警員在L2層。不過,當鍾先生走到L1層時,他被身穿戰術小隊制服的警員制服,事後才知道身在L2層的哥哥亦被警員制服。
鍾先生同意雖然當時案發現場混亂,但有十多分鐘的時間予人離開。鍾先生同意當時選擇逗留在車廂,因為他與哥哥正了解列車停駛的原因,以及他們不是以太子作為目的地。鍾先生不同意當他與其他人在樓梯轉身望向警員時,有人向警員投擲物件。
📌搜身和拘捕:
在被制服後,鍾先生被制服他的警員搜身。當時鍾先生趴在地上,面向地下。其後,警員在先生的右邊褲袋搜出雷射筆。
之後,有另一位警員接過鍾先生的雷射筆,並開啟雷射筆照向鍾先生的右方,其後說「藍光㗎喎,好危險」。這位警員檢視雷射筆的構造後表示「咁尖,好易整親人㗎喎」。最後,鍾先生被另一名防暴警員接管。
在葵涌警署時,鍾先生被警員要求穿上當時自己身穿的裝束。當時鍾先生亦被警員以「非法集結」罪和「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拘留。
📌背包的物品:
當時鍾先生的背包管有以下物品:
1:兩個防毒面具
2:六個濾咀
3:兩把金屬扇(太極扇)
4:一副泳鏡
5:一頂黑色漁夫帽
6:一頂黃色頭盔
鍾先生指上述物品是由青衣的辦公室帶走,他打算將防毒面具、濾咀、和黃色頭盔給予一位做工程的友人。這位友人向他表示當時有比較多人需要這些工具,不過這位友人找不到,所以鍾先生幫這友人購買。在案發當日,這位友人知道鍾先生會給予物品,但兩人未約實時間,但鍾先生打算在食完宵夜和糖水後將這些工具交予友人。鍾先生知道當時友人身在新蒲崗的Studio,此外亦有參與如心酒店的工程項目。
鍾先生同意自己曾在另一法庭作供。鍾先生同意當時只提及與哥哥的友人食宵夜和糖水,未有提過自己需要將工具交予友人,因為自己需要將工具交予友人的部分與該案被告沒有關係。鍾先生同意自己知道自己的供詞不過該案的主審裁判官採納。
鍾先生指當時認識不少測量和工程的朋友,所以容易購得防毒面具、濾咀、和黃色頭盔。至於為何只購買一個頭盔,因為他未有聽說有人提及頭盔會損毀。鍾先生未有帶備收據,因為他相信友人會比返錢他,亦相信友人是沒有任職公司,故沒有向公司報銷的需要。
鍾先生指當時用頭盔裝著防毒面具和濾咀的。此外,當時有防毒面具是已經接上濾咀,因為他曾試用是否能運作,但不是為了在示威活動中使用。
關於其他物品,鍾先生指兩把金屬扇(太極扇)和一副泳鏡是他在日常耍太極和游泳時使用;一頂黑色漁夫帽是在案發當日好天時使用。
鍾先生指當時自己沒有帶備游泳用的背包,所以他沒有帶備游泳衣物。
📌腰包的物品:
當時鍾先生的腰包管有以下物品:
1:一對防刮手套
2:銀包
3:鎖匙
關於一對防刮手套,鍾先生指會在使用雷射筆時使用,避免被刮到。
根據警方拍攝的照片,鍾先生有戴頸套。鍾先生指是因為他當時頸部被曬傷,他戴頸套是避免接觸太陽,不過他沒有將頸套拉上面部。鍾先生同意自己沒有在頸部貼上藥貼。
📌對示威活動的認知:
鍾先生指他知道有示威者會使用防毒面具、濾咀、和頭盔參與暴力活動,不過不清楚示威者會用雷射筆照向警員,以及示威者會穿深色衣物。
鍾先生同意自己當時管有的物品是示威者常見物品。
鍾先生指他於案發當日是知道有堵路活動,所以他乘坐地鐵。他亦知道天后有示威活動;鍾先生不同意自己案發時的服飾是黑色裝束,因為自己身穿藍色外套。
鍾先生指他即使知道案發當日有示威活動,由於他只有星期六和日在香港,他亦已安排好星期六和日的活動,所以他沒有想過避嫌,將不同的工程物品給予友人。
📌雷射筆的用途:
關於雷射筆的用途,鍾先生指在案發當日須與客戶商討滷水燈(浴室燈)和紅外線測溫儀的訂造,他帶備涉案雷射筆是讓客戶觀察紅外線測溫儀的藍光光度,最後客戶仍然認為光度未夠,故未有訂購藍光的紅外線測溫儀。
鍾先生指涉案雷射筆是屬於自己,他於案發當時本來是將雷射筆放在腰包,但後來發現它會刮破其在腰包內的銀包,所以他將它放在自己的褲袋。鍾先生指未有想過將雷射筆貼上膠布,亦沒有將雷射筆用膠袋和紙皮包著放在褲袋,他相信將雷射筆放在背包能夠最好保護自己的物品和其他人,因為他能較好控制雷射筆在褲袋的狀態,亦相信自己的褲袋能夠保護自己避免受傷。
鍾先生指自己知道不可以將雷射筆照向眼睛,同意雷射筆可對眼睛造成傷害。鍾先生同意自己的雷射筆沒有測溫功能,但不同意自己帶備的雷射筆在工作時沒有用處,鍾先生指藍光的雷射筆可以令他在銷售產品時給予客戶更多選擇,客戶可以選擇藍光和綠光的測溫儀。在向客戶展示藍光和綠光的時候,他會使用測距儀協助。
鍾先生指香港的公司只有紅光和綠光的產品,故他要準備藍光雷射筆。鍾先生指他會將涉案雷射筆同時帶往香港和國內的公司,未有想過在香港和國內的公司各放一支雷射筆。
================
D11沒有其他辯方證人,上述是D11的辯方案情。
裁判官向D11解釋結案陳詞程序和書面陳詞的注意事項。
考慮控方的提議和D11的立場後,裁判官作出以下指示:
⁃ 控方須於2024年4月30日提交書面陳詞
⁃ 辯方須於2024年5月21日提交書面陳詞
⁃ 本案押後至2024年6月3日09:30在7號法庭作結案陳詞
⁃ 批准各被告在候訊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不過各被告需要重新遵守警署報到的條件
辯方向法庭申請D6在4月16日至18日離港。控方不反對。裁判官批准。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張志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金鐘 #審訊 [15/25]
D1 周(37) / D5 戴(17)
D6 戴(17) / D7袁(31)
*以上為起訴時的年齡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與D2黎(19)同被控於 2019 年 7 月 1 日,在香港灣仔演藝道、分域碼頭街、龍匯道及龍合街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 #是香媛大律師
辯方代表:
D1: #譚健業大律師
D5: #許淑儀大律師
D6: #關恆芬大律師
D7: #關唐利大律師
————————
是日進度:
[1432 開庭]
主控交代今天處理以下項目:
▪️播放呈堂D7 錄影會面光碟P12,謄本為P12a,辯方律師要求庭上播放時跳過個人資料如身份證號碼及住址,申請押後,法官同意休庭讓雙方處理片段由何時開始播放。
[1436 休庭]
[1447再開庭]
控方指將由19:47 開始播放P12,約騰本第8頁記項37a
🫂播放P12 錄影會面
回答2019年6月30日約晚上十點到中環參加追悼會,之後不記得幾時走到立法會示威區或演藝道,沒有約其他人,當時立法會有幾百人,有人坐地上,不肯定是否全為示威者,自己曾坐地上,跟住行來行去到達龍和道,週圍有市民,不清楚幾時自己再走到演藝道龍匯道,見有人群聚集同警方對峙,自己在安全島處示威者後面,約有百人,當時想知道人羣做咩,有人回答有差佬,自己週圍行,警方推進,D7自己突被一個人捉住背囊fing向前方頂,自己背住看不到様貌但肯定那人不是警察,想向後退離開但有人夾住走不到,其後被拉。
有被告指剛才看不到播放畫面,法官又休庭處理應由何時開始再重播,法官同時提示如被告看不到要即時向代表律師指出。
[1512 又休庭]
[1516 再開庭]
探員問及從D7檢取證物:一件藍色外套,一抽鎖匙,一條頭巾,一部電話,一個手套(應是一對),一個頭盔。D7同意在現場被捕時身上正穿戴上述衣物,探員再問何時開始穿上答由6月30日晚上10時到達龍和道開始穿戴上述物品,中間穿下除下。
錄影會面完畢,主控指錄影會面謄本仍有修改,申請休庭15分鐘作修改
[1531 又休庭]
[1552 再開庭]
雙方確認修改錄影會面謄本P12a
▪️主控交了2份新承認事實予各辯方代表,對方需時確認,希望押後至明天,法庭批准。
[1554 完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10:00 再續。
#張志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金鐘 #審訊 [15/25]
D1 周(37) / D5 戴(17)
D6 戴(17) / D7袁(31)
*以上為起訴時的年齡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與D2黎(19)同被控於 2019 年 7 月 1 日,在香港灣仔演藝道、分域碼頭街、龍匯道及龍合街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 #是香媛大律師
辯方代表:
D1: #譚健業大律師
D5: #許淑儀大律師
D6: #關恆芬大律師
D7: #關唐利大律師
————————
是日進度:
[1432 開庭]
主控交代今天處理以下項目:
▪️播放呈堂D7 錄影會面光碟P12,謄本為P12a,辯方律師要求庭上播放時跳過個人資料如身份證號碼及住址,申請押後,法官同意休庭讓雙方處理片段由何時開始播放。
[1436 休庭]
[1447再開庭]
控方指將由19:47 開始播放P12,約騰本第8頁記項37a
🫂播放P12 錄影會面
回答2019年6月30日約晚上十點到中環參加追悼會,之後不記得幾時走到立法會示威區或演藝道,沒有約其他人,當時立法會有幾百人,有人坐地上,不肯定是否全為示威者,自己曾坐地上,跟住行來行去到達龍和道,週圍有市民,不清楚幾時自己再走到演藝道龍匯道,見有人群聚集同警方對峙,自己在安全島處示威者後面,約有百人,當時想知道人羣做咩,有人回答有差佬,自己週圍行,警方推進,D7自己突被一個人捉住背囊fing向前方頂,自己背住看不到様貌但肯定那人不是警察,想向後退離開但有人夾住走不到,其後被拉。
有被告指剛才看不到播放畫面,法官又休庭處理應由何時開始再重播,法官同時提示如被告看不到要即時向代表律師指出。
[1512 又休庭]
[1516 再開庭]
探員問及從D7檢取證物:一件藍色外套,一抽鎖匙,一條頭巾,一部電話,一個手套(應是一對),一個頭盔。D7同意在現場被捕時身上正穿戴上述衣物,探員再問何時開始穿上答由6月30日晚上10時到達龍和道開始穿戴上述物品,中間穿下除下。
錄影會面完畢,主控指錄影會面謄本仍有修改,申請休庭15分鐘作修改
[1531 又休庭]
[1552 再開庭]
雙方確認修改錄影會面謄本P12a
▪️主控交了2份新承認事實予各辯方代表,對方需時確認,希望押後至明天,法庭批准。
[1554 完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10:00 再續。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4月03日 星期三】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4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4.04.02]
- - - - - - - - - - - - - - - -
🏛終 審 法 院1樓 終 審 法 庭
👨🏻⚖️林文瀚終審法院常任法官
🕝14:30
👥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李柱銘(64-82)🛑黎智英因另案服刑中;李卓人,何俊仁,梁國雄因另案還押中 #法庭指示 (#0818維園 非法集結)
- -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張志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周,戴,戴,袁(17-37) #續審 [16/25] (#0701金鐘 暴動)
- - - - - - - - - - - - - - - -
*****
#不是聲援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林俊杰(47) 2項欺詐 #呃遮仔會14萬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4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4.04.02]
- - - - - - - - - - - - - - - -
🏛終 審 法 院1樓 終 審 法 庭
👨🏻⚖️林文瀚終審法院常任法官
🕝14:30
👥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李柱銘(64-82)🛑黎智英因另案服刑中;李卓人,何俊仁,梁國雄因另案還押中 #法庭指示 (#0818維園 非法集結)
- -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張志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周,戴,戴,袁(17-37) #續審 [16/25] (#0701金鐘 暴動)
- - - - - - - - - - - - - - - -
*****
#不是聲援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林俊杰(47) 2項欺詐 #呃遮仔會14萬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張志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金鐘 #審訊 [16/25]
D1 周(37) / D5 戴(17)
D6 戴(17) / D7袁(31)
*以上為起訴時的年齡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與D2黎(19)同被控於 2019 年 7 月 1 日,在香港灣仔演藝道、分域碼頭街、龍匯道及龍合街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 #是香媛大律師
辯方代表:
D1: #譚健業大律師
D5: #許淑儀大律師
D6: #關恆芬大律師
D7: #關唐利大律師
————————
是日進度:
[1004 開庭]
主控表示除2份新增承認事實外,遺漏了在第一份承認事實中加回每個錄影片段有幾多隻光碟,希望押後20分鐘處理。
[1004休庭 至 1034]
📌雙方己簽署修改後之承認事實1 (加回證物光碟數目)並呈堂
📌新增承認事實2
(針對4被告)所有警方錄影片段P21 至P29,審訊時在庭上播放片段儲存在一隻USB手指並呈堂P45
📌新增承認事實3
(針對D5及D6) 2019年7月1日 0500至0858時運輸署一共發出了15張通告關於改路,封路及交通運輸狀況,文件呈堂P46
📌控方案情完結
雙方均沒有中段陳詞
📌法庭裁定四人面對控罪表面證供成立
D1 代表律師指代表4人申請押後至假期後,以便各代表律師解釋及索取被告指示。
[1041 全日完]
案件押後至4月5日星期五 10:00 繼續,將開始辯方案情
#張志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金鐘 #審訊 [16/25]
D1 周(37) / D5 戴(17)
D6 戴(17) / D7袁(31)
*以上為起訴時的年齡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與D2黎(19)同被控於 2019 年 7 月 1 日,在香港灣仔演藝道、分域碼頭街、龍匯道及龍合街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 #是香媛大律師
辯方代表:
D1: #譚健業大律師
D5: #許淑儀大律師
D6: #關恆芬大律師
D7: #關唐利大律師
————————
是日進度:
[1004 開庭]
主控表示除2份新增承認事實外,遺漏了在第一份承認事實中加回每個錄影片段有幾多隻光碟,希望押後20分鐘處理。
[1004休庭 至 1034]
📌雙方己簽署修改後之承認事實1 (加回證物光碟數目)並呈堂
📌新增承認事實2
(針對4被告)所有警方錄影片段P21 至P29,審訊時在庭上播放片段儲存在一隻USB手指並呈堂P45
📌新增承認事實3
(針對D5及D6) 2019年7月1日 0500至0858時運輸署一共發出了15張通告關於改路,封路及交通運輸狀況,文件呈堂P46
📌控方案情完結
雙方均沒有中段陳詞
📌法庭裁定四人面對控罪表面證供成立
D1 代表律師指代表4人申請押後至假期後,以便各代表律師解釋及索取被告指示。
[1041 全日完]
案件押後至4月5日星期五 10:00 繼續,將開始辯方案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