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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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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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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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20902紅磡 #提堂

👤文(31) 🛑已還押逾11個月🛑

控罪1:有意圖而管有爆炸品
被告被控於2022年9月2日,在紅磡鶴園東街恒藝珠寶大廈2樓201至207單位e多迷你倉2954號櫃,非法及惡意管有爆炸品,即約300克思疑低性能炸藥、約10公斤思疑可用作製造炸藥的化學品、約5克自製延時保險絲及30枚煙花製品,意圖藉以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控罪2: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告被控於2022年9月2日,在紅磡鶴園東街恒藝珠寶大廈2樓201至207單位e多迷你倉2954號櫃,管有攻擊性武器,即3把刀、2把斧頭、1支棒球棍、2支木棍,及1個彈射器連43粒金屬彈丸,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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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已索取法律意見,案件需轉交區域法院處理,控方需時準備法律文件,案件押後至9月22日09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八庭處理轉交文件。

今日辯方沒有保釋申請,被告繼續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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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0831太子 #判刑

D10:林(32)

控罪: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在沒有領取電訊牌照的情況下,管有1部作無線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套「Baofeng」無線電收音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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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0早前已認罪,但他沒有代表律師,法庭工作人員向他解釋報告,報告建議判處社會服務令,D10表示同意報告。

法庭最後判處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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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答辯
#0831太子

D1顧(27)/ D2劉(28)/ D3葉(21)/
D4許(29)/ D5蔡(26)/ D6郭(39)/
D7劉(26)/ D8黎(25)/ D9楊(28)/
D11鍾(31)

控罪1:襲擊警務人員
D1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147。

控罪2, 3: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D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147 (D2)和警員33531 (D3)。

控罪4:企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4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企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0507、警員7889、和警員33531。

控罪5:襲擊警務人員
D5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 與王XX,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7889。

控罪6, 7, 8, 9, 1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6, D7, D8, D9, D11各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和權限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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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讀出控罪內容,D4明白控罪 ;D4申請押後至11月6日(審前覆核當天)進行答辯,申請原因是需要拿取文件D4法律代表表示4/11前會通知法庭答辯意向,並在6/11答辯。

D11 沒法律代表。

以下為各被告的答辯意向:
❗️認罪:D2、7、8❗️
不認罪:D1、3、5、6、9、11

D2、7、8明白控罪詳情,法庭判處罪名成立。

控方指D2有被拍攝到片段,庭上播放片段。

各認罪被告的求情理由:
D2最大求情理由是認罪,當日作出錯誤的判斷,伸手觸碰被制服人士。由被捕至進行司法程序整個過程都飽受壓力,辯方請法庭考慮D2當時沒穿一般示威者的裝束,今天母親到庭支持,請求考慮短的刑期及索取背景報告。

D7呈上親撰的求情信,最大求情理由是認罪。而他希望盡快完成刑期,照顧母親。案中沒直接證據顯示D7當日用雷射筆,辯方請法庭先索取背景報告,並考慮短的刑期。

D8最大求情是有悔意,沒浪費法庭時間。D8向法庭呈上的感謝狀,可反映D8熱心助人,其家人、上司、師長的求情信亦顯示D8只是當時受社會氣氛易影響,一時魯莽,案中亦沒直接證據顯示D8當日使用雷射筆,辯方請法庭先索取背景報告,並考慮短的刑期。

認罪的D2、D7、D8押後至2023年9月27日上午9:30 判刑,候判期間還押🛑

其餘不認罪被告的案件押後至2023年11月6日進行審前覆核,以原有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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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0831太子 #答辯

🙍‍♂️D1: 屈(26)
🙎🏻‍♀️D2: 梁(22)

控罪:非法囚禁他人
兩人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港鐵太子站月台,連同其他人,非法囚禁男子張展宏,對他造成不利,並在違反其意願下將他羈留。

D2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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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宣讀控罪,兩人不認罪

D2申請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案件押後至2023年12月19~21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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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劉(28)
D7劉(26)
D8黎(25)
🛑三人已還押21日
控罪:阻差辦公及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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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57開庭]
裁判官先處理其他案件

[1004開始處理本案判刑]

🔸辯方法律代表表示已交背景報告

D2劉 代表求情指已有悔意,母因案受極大困擾。辯方法律代表呈案例,另指事件已相隔很久,且案發時D2衣着與一般市民無異。

D7劉 代表求情指其成長因父早年離家十分艱難,由母撫養成長,最擔心母親無人照顧。

D8黎 代表表示,黎自力更新,得家人支持,懇請輕判輕刑期。另引一霍氏案例,上訴人裁定是示威者,判刑5個月,法律代表表示本案情節比霍案輕,希望輕判4個月。

‼️裁判官宣判監禁刑期‼️
D2劉 判監六星期
D7劉 判監三個月
D8黎 判監三個月

[1015 聆訊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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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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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提堂 🌟 #新案件

曾 (35)

被控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指他於2023年7月21日至2024年1月18日期間,在香港,即在 LIHKG,發布、提供及/ 或持續提供陳述,具意圖:

- 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及/或;

-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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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2月23日再訊。

控方反對保釋,辯方亦無申請,被告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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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煽動意圖

曾(35)🛑已還押逾1個月

[09:40] 開庭

控方表示已經完成搜證,控罪沒有修改,文件已經交予辯方。辯方確認已收到文件,並申請押後四星期。本日沒有保釋申請。

法官批准押後四星期,案件將於2024年3月22日,早上09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再提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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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西灣河 #網上起底 #新案件

何(24)

控罪:2項未獲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
被控於2023年7月18日在香港,未經男警X的同意下,在Facebook專頁「石鳴新聞社 ROCK N ROAR」披露他部分的中文姓名和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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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釋申請獲批,條件如下:
$1000現金保釋
不得接觸控方證人

案件押後至4月15日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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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35)
🛑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被控於2023年7月21日至2024年1月18日期間,在香港,即在 LIHKG,發布、提供及/ 或持續提供陳述,具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及/或;
C)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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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開庭

被告認罪‼️

被告真誠有悔意,拘捕後,已即時向警方提供「連登」賬戶資料、密碼、桌上手提電腦的密碼等相關資料,供警方刪除,承認自已6個月內於「連登」發佈的36條帖文及賬戶。

犯案期間無業,因為要照顧九十多歲的婆婆,而辭職,在家時間比較多瀏覽網上討論區等,從而受其他人影響而發佈不恰當的帖文及訊息,因而犯下本案。

被告不熱衷政治,從來沒有參加合法和不合法的集會。被告人真誠悔意已於第一時間認罪,提供賬户資料給警方;家人多次勸被告申請保釋,被告拒絕,承諾不會重犯。被告大學機械工程畢業,希望服刑後能重返有關工程的行業。

呈上四封求情信,包括由他本人、父母、姐姐及姐夫撰寫。

代表律師呈上四份同類案例供法庭參考,本案同類案件中不算最嚴重,同類案件分別判處4-6個月監禁;基於被告人真誠有悔意、承諾及有家人5例天有約位親友到庭)支持,希望法庭能輕判。

官:咁即係量刑起點為3-9個月喇
辯:同意
官:親友請舉手,放底
官:期間索取背景報告

[10:21] 完畢

案件於本年4月10日下午2:30
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15號法庭(庭號有機會更改)進行判刑,繼續交由懲教署看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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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堂
#投訴信
#將未經授權物品攜離監獄


D1:鄒家成
D2: 胡
(26-30)
🛑鄒因另案服刑中

同被控一項「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指他們於 2023 年 5 月 2 日,在香港將一份未經授權物品攜離監獄,即一份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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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文浩正律師

[09:56]開庭

各被告答辯:不認罪

將有12名證人,閉路電視片段及截圖,證物鏈雙方沒有爭議;兩被告人沒有證人。

[10:01]完畢

案件已排期本年6月27-28及7月2日
早上9: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4號法庭(庭號有機會更改)以中文進行三天審訊,D1繼續交由懲教署看管,D2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外出。

按:法庭職員:「court」,鄒家成才進入犯人欄,他有多位親友到庭,精神不錯,有與親友揮手及散庭向親友道別。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新案件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答辯
#網上起底

何(24)

控罪1:未獲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

控罪2:未獲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

控罪3: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並導致該當事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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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向法庭申請被告毋須答辯,並將案件押後至2024年4月15日再訊,以與另案合併。控方表示辯方不反對控方的押後申請,辯方在候訊期間亦會向被告索取關於兩案合併的指示。主任裁判官下令將本案押後至2024年4月15日09:30在14號法庭再訊,亦下令在下次聆訊才向被告讀出控罪。

另案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5310

控方向法庭申請在被告的擔保中新增「不得接觸證人」的條件。主任裁判官批准,並批准被告可以繼續擔保。

控方向法庭申請匿名令和禁止報導與控罪相關人士的資料,包括姓名、職業、住戶、身分證號碼等,因為牽涉到公眾利益。主任裁判官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