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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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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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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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 區 域 法 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立法會 #求情

A6: 潘
A10: 劉頴匡
A13: 鄒家成(24-32)
🛑潘, 劉已還押逾36個月;鄒已還押逾25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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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鄒家成發言
真誠表達求情必先交代自己作的作的事情,我有在牆上面噴字 ,但在所有合法手段似乎都不能夠阻止政府時,基本人權被嚴重威脅時,有一種恐懼感驅使我以更加激進的方式抗議!所以我決定走入立法會,發出更大的聲音;要求全面撤回草案,釋放被捕人士,正如我在牆上噴上:反送中、釋放被捕人士,我見到立法會裏面有:「是你教我們和平遊係無用嘅」的一句時,我就知道呢一種恐懼唔係得我一個人感受到。

一直提倡和平理性示威的馬丁路德金就話:「暴動是不被聆聽者的語言」,當管治者選擇使用暴力卻不是用等同的力量去修正不公義的時候,一個地方只會是一次又一次的以暴力來反對!市民大眾突然之間變得激進的時候,我已經意識到呢一個行為是有重要嘅象徵意義,立會是主宰整個香港命脈的地方,但係會議廳從來都是欠缺民意基礎,一直以來,民主派都是在選舉持過半議席及票數,但就因為功能組別的存在,而在議會裏面永遠都係少數派,再加上主權移交之後,議員動議草案需要分組點票,非民選政府壟斷政策,所以香港市民從來都沒有實權去決定我們家園的發展,由2017年開始,政府一直未能夠說服我在內的大多數香港人,今日的選舉制度能夠保障港人!

當時示威行為只是因為逃犯條例的立法程序未能夠說服我們:立法機關有足夠權力將民意加進立法的過程!擔心基本法入面提及人權的承諾全部都落空!約束當權者權力沒有保障!政改三部曲變成五部曲之後特區政府就完全失去自行啟動正確嘅權力,選舉主任要取消民議員資格竟然因為主席不肯安排再次宣誓!到二零年基本法所賦予港人的公民權利就被國安法落實之後,全被剝奪。

💬法官第二度打斷鄒的及言,表示2020年發生的事與本案無關(法官共四度打斷鄒的發言)

🔸對我來講,進入立法會就意味着香港市民重新直接行駛政治權利,並唔係單純反對一個個別嘅法案,更加是反抗一個持續打壓的制度,要求民主化運動

💬又打斷:呢度唔係俾你發表政見的地方😔

鄒唯有跳過呢一部份
了解香港人從來都未當家作主!佔領立法會就唔應該被理解成為單純侵犯公共財產的事件!或被更不應理解成為踐踏民主制度嘅暴力衝擊事件!香港人質疑從來都不是選舉舞弊,而係成個選舉、立法會制度根本無法反映港人嘅意願同埋利益!亦都無法落實基本法莊嚴嘅民主化!同埋自治嘅承諾!驅使香港示威者進入立法會!

💬再被打斷時,鄒更稱:感受到閣下嘅忍耐!

觀察其實並唔係好似律政司所講,其實示威者裏面是肆意破壞…

💬又再被打斷…

當時見到有人保護立法會嘅圖書館,並且攞完飲品之後,就放低硬幣;所有嘅噴漆同埋口號同埋破壞都其實係表達緊政治嘅訴求,例如:後來被廣泛使用的:「沒有暴徒、只有暴政」當中最深刻嘅例子就莫過於眾多立法會主席嘅畫像,就只有主權移交之後主席畫像被破壞;當時嘅環境雖然沒有人指揮,但示威者竟然堅守原則!井然有序!

我覺得最好嘅解釋就是,示威者其實都保持共同嘅理念進入立法會,最終係形成包含五大訴求在內的金鐘宣言!在會議廳讀出宣言,過程媲美太陽花學運(台灣人反對立法機關經審核之後,通過同中國嘅無貿易協議而起),其實運動裏面,示威者最終訴求牽涉政治改革:保障人權民主!佔領同埋破壞,最終目的其實想建立一個令到所有人而不是只有在位者安穩的制度!

我認為立法會入面嘅行為都持同樣的精神!政權如何看待意見,修正錯誤決定!閣下,無論法庭對我嘅處罰係點,未來我都係會繼續前行,將恐懼化成力量,就正如當日走入立法會一樣!

🔸A6法律代表表示A6仍不肯到庭,但經法律代表向他解釋後,同意背景報名的內容,只需修訂:綜援因被還押曾被取消這一點;

🗣️法官問有關是否可以缺席審訊?
律師代表選擇不需要再開庭。

🗣️法官稱有法律代表在場便可以。問16/3被告仍然不能到庭怎處理?
控辯方同意:解決方法是請代表律師早開庭前早少少見被告,因為3月16日 星期六是上午10時

[11:20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3月12日 星期二】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3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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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0:00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43/80]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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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林卓廷,庾,陳,葉,鄭,尹,楊(26-48)🛑林因另案已還押逾36個月 #續審 [27/25] (#0721元朗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張志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周,戴,戴,袁(17-37) #續審 [2/25] (#0701金鐘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畢(24)🛑因另案服刑中 #求情 (#0701立法會 暴動 進入或逗留立法會會議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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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梁桂鋒(34) 非禮16歲以下兒童 #入屋摸女童
14: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吳偉德(38), 王浩昇(28), 鄭文傑(43) 暴動 串謀傷人 #0721元朗 #白衣暴徒
【03月12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43/80]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續審[2/25]

(截至09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03月12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求情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27/25]

A1: 林卓廷 (43) / A2: 庾 (35)
A3: 陳 (37) / A4: 葉 (31) / A5: 鄺 (26)
A6: 尹 (48) /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6個月,就本案己還押2個月(去年12月14日撒消保釋)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西鐵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和 (2) 條。

案情資料: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622

控方代表: #程慧明 高級檢控官 及 #岑頴欣
辯方代表:
A1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A2代表:#李百秋大律師
A3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A4代表:#鄭凱霖大律師
A5代表:#周慶澎大律師
A6代表:#黎建華大律師
A7代表:#曾敏怡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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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開庭

📍林卓廷接受控方盤問(第一日)
陳官提醒林,做證人係答問題,唔好反問,除非係有損利益;再次提醒聽完問題先答,唔好搶答。

🔹控方盤問

👤個人背景資料
在元朗出生,年幼時搬去屯門居住,約到2010年搬去沙田,由於家中長者居住元朗,經常出入元朗,對元朗大馬路一帶熟悉,YOHO MALL、雞地、鳳攸北街唔熟悉,知道元朗站有天橋連接去雞地。

林卓延確認當時係立法會新界東選區議員,和新界北上水石湖墟區議員,選區範圍不包括元朗,在保安事務委員會的會議上,亦無提及元朗的事務。

在主問時話「搭小巴或輕鐵入元朗」係指在屯門居住時,住沙田時係搭巴士去元朗探親,工作上議員辦事處會搞一日團入元朗,一年都有三幾次。721當日遊行完畢,食完飯係搭港鐵回家,去到沙田站轉巴士。

熟悉的元朗係80年代至2000年,但唔熟待名,知到有原居民;控方問「原居民比較團結」,陳官稱這問題有兩個問題:元朗有原居民和非原居民,原居民不等於團結。舉例「中國人係咪一定團結?美國人一定團結?」。

林卓廷不同意村落居民的地域意識比較強,唔明咩叫地域意識,只係鄉情比較重,鄉村文化比較重。當晚在元朗站無留意白衣人手持「保衛元朗 保衛家園」的牌。

📎對早期遊行的認知
知道有7.1立法會衝擊事件,知道有不少衝突,除非係好特別,否則唔能夠確認,唔記得7月7日旺角事件。

知道有2019年7月13日上水反水貨遊行,晚上有干擾藥房,警方驅散。

知道7月14日沙田有反修例遊行,新城市廣場有衝突,無留意細節,唔同意警方被要求離開現場。

7.1立法會衝擊事件,早期有警察在大樓內,後來撤退,知道有衝擊,由大樓落去阻止,有勸告示威者,要坐十年監。

關於上水反水貨遊行,記得有兩次,唔記得7.13係屬於邊一次,林記得嗰一次係由他的議員辦事處申請,有不反對通知書,終點係上水火車站,去到尾聲就有衝突,接到警方通知,就決定終結,叫市民和平散去,後來知道上水有衝突,林不在現場,知道有人刑毁水貨店,驅散時場面混亂,驅散唔一定針對刑毁嘅人,同意市民對警方有負面印象。

林卓廷有參與7.14在沙田的遊行,黃昏在新城市廣場和周邊有衝突,林當時在廣場內,警方驅散示威者,有人反抗,不滿警方執法嘅手法,聽唔到叫警察走,當時唔知有警員受傷,後來從新聞得知,有電視台記者保護警員。

[11:08~11:32] 小休

📎對721的認知
在721之前嘅幾日係無收過任何資訊,話在721當天有任何舉動,聽過新聞話有人在元朗對付示威者,但無留意係指721當日,到咗721當日,見到有白衣人嘅相,另外加有藤條嘅相,聯絡黃偉賢之後,知道當日白衣人有行動。

聽過新聞嘅意思係每日新聞、片言隻語、手機訊息,類似話在元朗有人對付黑衫示威者;記得721之前在支持政府嘅集會上,有人講會對付黑衫示威者,當時林嘅重點係關注有傳媒認出有黑社會人士參與集會。

721當日吹大雞一事,係與黃偉賢通電話,佢講鄉頭吹大雞,之前係唔知,直至見到相,開始擔心,就打俾黃偉賢,佢話警方都知道,會部署,有劇本,如果黑衫人有口角,就會拂幾下。林認知嘅鄉頭就係鄉事領導人,有部份有黑社會背景。

📎得元朗 得天下
721之前,對「得元朗得天下」無認知,係之後睇新聞報道得知,係假文宣,有人假冒反修例人士出嘅宣傳品,在721之前被假冒嘅團體已經澄清咗,呢句說話係狗屁不通,點樣得元朗得天下,唔可能佔領元朗,佔領咗又點樣得天下?

🗣新聞都可以假,大話講十次變真話;同埋新聞係咩新聞?
林:係後來知道澄清,如果澄清都係假嘅,咁嗰個團體會再澄清啦;睇嘅新聞係有公信力嘅傳媒。

林稱理解唔呢6個字,相信係有人叫人入元朗示威,記得睇新聞,除咗呢六個字,仲有講兵分幾路,叫人入元朗係假文宣,冒認反修例人士呼籲入元朗。

議員責任係協助市民,721之前無收過人求助,未到元朗站之前亦無人求助,直至見到網上訊息,有人表示擔心,雞地聚集人之後,訊息多咗,就向黃偉賢查詢,無問其他人,原本係有懷疑,睇過集結嘅情況,組織性,佢咁講就會信,當時運動期間,都懷疑有黑社會參與。

🗣點解懷疑係黑社會?
林:首先係外貌,跟住有報道,指名道姓係江湖人士,我懷疑啫,黃偉賢係資深議員,會信佢。黃偉賢話有劇本,唔係着黑衫就打,要有口角就拂兩下,警方都知道。

🗣你點知唔係反話?
林:唔係反話,信係付諸實行。

林唔同意控方講,只係元朗居民唔想區外人“入”元朗,如果係元朗人,就會講“返”元朗;氣憤地講「只係想搵藉口打人」,點樣分入同返,黑衫唔等於示威者,遊行完返元朗都得㗎!

林卓廷知道何君堯有直播頻道,但唔會睇佢直播,721之前無睇過佢在7月15日嘅直播,係之後睇新聞有播,直播中佢鼓吹使用武力,話見到沙田上水嘅事,好擔心元朗,話要打到片甲不留。

721當晚無留意保衛家園嘅牌,唔同意控方指元朗居民只係用錯誤方式保衛家園。

721當日收咗街站去灣仔食飯,有留意港島嘅情況,唔記得係咪已經去到中聯辦外,知道在中西區一帶,唔記得幾時去到中聯辦,去到元朗站付費區之前,係有關注港島情況,當見到背脊被藤條打嗰張相,就關注元朗,因為中西區已經係全城焦點,有幾位立法會同事在附近,反而元朗無人理,擔心會出事;唔同意控方話覺得元朗嚴重過中西區,係唔想去中聯辦咁激烈嘅場面,覺得發揮唔到咩作用,如果唔係已經去咗啦,亦唔知道元朗會咁嚴重。

控方指71咁激烈你有去?水貨衝突,你又唔去?沙田遊行又去?
林解釋71唔係怕,覺得係要去。水貨衝突,警方已經去到,調解唔到。沙田遊行,去到包圍位置,有同其他立法會議員同警方調停,叫開路畀人疏散。

📍控方向林卓廷指出案情
稱知道警方已在港島使用大量警力,故意前往元朗挑起事端,令警方疲於奔命,指控警方辦事不力,目的係火上加油。林一概不同意。

📍控方向林卓廷澄清當晚出現的目的和立場
- 目的係想去調停
- 保護元朗市民
- 監察警方工作
- 唔出站就安全,直至警方驅散閘外人士
- 阻止和警告白衣人打收費區內市民
- 提醒市民以免遇襲受傷
- 令局勢唔好惡化,緩和到就最好
- 阻止白衣人唔好打人
- 見白衣人在閘機外打人,盡力喝止,做到幾多就幾多

林同意大致係咁,但係有分不同時段。

[12:45] 休庭,明天(13/3) 續審。
💢 #不是聲援 #不是聲援 #不是聲援 💢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白衣暴徒  #提訊
案件編號:DCCC932/2023

💩D1: 吳偉德 (38) 🛑被還押逾8個月
💩D2: 王浩昇 (28) 🛑被還押逾8個月
💩D4: 鄭文傑 (43)  2023-07-07還押至7月21日,在高院申請保釋獲批

控罪:
(1) 暴動
指他們於 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站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串謀傷人
指他們於 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站連同其他人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另一些人

D4 代表: #Mr. Boyton, David Rex

============
[14:32] 開庭

D1 律師稱已經索取咗文件,申請最後一次押後,期間與控方有認罪商討,得知D2 & D4 不反對。

D2 現階段表示不認罪,不反對D1 申請,知道在3月22日D3 有答辯和求情,現階段會畀法律意見。

高官提醒上訴庭有指示,如果唔係第一時間認罪,唔會有1/3 扣減,叫律師確認指示,律師聽完之後想改為保留。

D4 唔反對押後。

休庭5分鐘後,D2 確認維持不認罪。

高官表示如果有被告有更改,可以安排在3月22日處理。

案件押後至4月11日14:30 再提訊,D1 & D2 繼續還押,D4 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非即時,補回3月12日 審訊‼️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張志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2/25) #0701金鐘

A1 周(37)
A5 戴(17)
A6 戴(17)
A7 袁(31)

*以上為案發時的年齡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與A2黎(19)同被控於 2019 年 7 月 1 日,在香港灣仔演藝道、分域碼頭街、龍匯道及龍合街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下午內容:
(如有錯漏,歡迎補充)

📌傅召Pw1 劉智豐(音)督察

現駐守:東區警區反三合會行動組
案發駐守:機動部隊Z第三隊小隊

2019.07.1 14:00 於粉嶺機動部隊回了一份供詞,內容有關大環境情況:
6月30日,證人當值0730至工作完,於添美道侯命。1910於警察總部侯命,7月1日05:10,謝姓警方下令往電訊大廈集合,因有非法集結。證人0515 到達上址,0530 演藝道龍匯道設置防線面向龍匯道。續指見200至300名有頭盔、黑色衫人士以鐵馬堵塞道路並叫「徹回」「死黑警」,有以雷射筆照向警方眼睛。

0530-0630 證人表示發出了27次口頭警告。0715數名戴頭盔口罩示威者衝向警方防線,證人持棍作保護,並開始驅散。示威者回以雨傘和雞蛋。警方在演藝道左轉龍匯道,驅散示威者往龍匯道往西,後於中信設防線,面向政總,和示威者相隔10米,示威者投擲雞蛋和煙彈,證人指最近在自己兩米內有被擲。證人往西推進有關示威者,並指自己有叫他們走。在中信大廈(近迴旋處?)設防線。0940(?)返上車,1000返回粉嶺

🔹主問內容
控方主要播片和證人對比供詞上的內容:
- 就05:30-06:30 證人共發出27 次口頭警告,確認有3次叫示威者停止用雷射裝置射向警方,但示威無停止也無散去 ,而數目還是200至300 人,彼此距離30米面向警方
- 07:15 示威者衝警防線,最前約2-3米,警開始朝示威者推進驅散,至雙方為可接觸距離。
- 驅散後,證人指示威者停了而警方停在中信,彼此相距10m ,當證人叫示威者「走啊」,證人答有部分人有走部分無,而走的大部分為後方示威者。
- 7月1日 05:39(片段比實時慢三分鐘)見警在演藝道行車路上,遠方有示威者,末開始推進,證人在此些警員當中,證人同意片中發口頭警告為自己。
- 05:30:36,證人指片中見示威以雷射光射向警方;05:30:53證人指為其發出的口頭警告
- 後來警於演藝道近龍匯道設防線,片見警察頭燈,畫面除證人隊伍z3,藍色頭燈,還有第4小隊,綠色頭燈
- 05:30:03(?)同意片中見演藝道有傘群,指屬示威者,即早前指見到的200-300名示威者之時
- 05:33 證人同意片見早前所指的傘陣情境
- 05:36:24為證人發警告
- 05:37:32 同意示威者一字排開改為一邊聚集,有佔據龍匯道
- 05:38:13 指片中為自己發警告,同意片段見雷射筆光
- 05:39:4x 證人指片見口供提及示威者用索帶扎住鐵馬以堵塞道路
- 05:40:16 同意片中發出警告者為證人
📹另一由警員拍攝之片段
- 演藝道龍匯道交界見以被扎起之鐵馬堵路,橫跨兩條行車線,0547見警方zoom近示威者,見有頭盔,眼罩,口罩
- 05:49:15片見有人搬鐵馬,證人指是搬向演藝道望住警之方向。
- 05:50:44片見一光亮點,證人不確定是什麼
- 05:52:18 見示威者又搬鐵馬,證人指是搬去演藝道方向,即警察防線方向
- 05:53:07,指有示威者以發出綠色雷射光射向警方位置
- 05:54:08 示威者拆路上欄杆
📹播p24
- 07:09:23 同意見有示威者推已扎起之鐵馬
- 07:10:26 同意見有一女子手持保鮮紙,並包另一男子前臂
- 07:11:11 指見示威者以扎起的鐵馬堵塞道路+加厚鐵馬陣
- 07:13:29 見一人戴了橙色頭盔
按:警方從高處拍攝之片段當中,曾以鏡頭追蹤一藍色毛巾男子,當畫面中男子除下眼罩後,鏡頭後傳來:「正呀,除眼罩」。鏡頭zoom 近後畫面質素很清楚。
- 07:14:26 有口號叫「徹回」
- 07:15:18 大量示威者以鐵馬推向警方方向
- 07:15:47 示威者回頭走,警方驅散中
- 07:15:52指見雨傘和雜物掟向警方
- 07xxxx 指見黑衣人向警方射液體狀物
- 07:1642 指見有示威者從地拾雞蛋擲向警方位置

按:片中有聲音講及:「黑色衫戴口罩埞野,影住,影住佢」

- 07:18:07 見警前方有鐵馬,同意符合供詞指拖慢警進度
- 07:19:13 有警向政總方向驅散示威者,另一群警向龍峽街方向推
- 07:19:35 指白色衫為自己,當時在驅散示威者,同意和示威者非常近
- 07:20:48 見地有傘,鞋,頭盔,同意是示威者遺下的,亦見有警員制服人士

1635今日完

押後明天不早於12:00續。pw1作供未完,預明天下午才會傳pw2作供。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3月13日 星期三】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3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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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0:00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44/80]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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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9樓31庭
👨🏻‍⚖️鄧少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李(31)🛑已還押21日 🔥#判刑 (#助養小朋友計劃 5項洗黑錢)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林卓廷,庾,陳,葉,鄭,尹,楊(26-48)🛑林因另案已還押逾36個月 #續審 [28/25] (#0721元朗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張志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2:00(不早於)
👥周,戴,戴,袁(17-37) #續審 [3/25] (#0701金鐘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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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崔美霞裁判官
🕤09:30
👤區(53) #提堂 (#20230604維園 阻差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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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林俊杰(47) 2項欺詐 #呃遮仔會14萬
10:00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袁慧雯(27) 洗黑錢 #助養小朋友計劃
10:30 區域法院第十三庭 🐶凌家威 與 由律政司代表的警務處處長 (#1001屯門;凌指於2019年10月1日約14:00時,與隊員在屯門大會堂外驅散非法集會及拘捕示威者時,寡不敵眾並反被示威者襲擊,最後被腐蝕液體濺中左前臂及胸口近頸位置,造成化學灼傷。凌認為警務處長安排警員到場前錯判形勢,要求賠償。)
【03月13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44/80]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判刑

🕛12:00(不早於)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續審 [3/25]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崔美霞裁判官
#20230604維園 #提堂

區(53)

控罪:阻礙公職人員
於2023年6月4日,在香港銅鑼灣内告士打道維多利亞公園7號閘近噴水池阻礙依法執行公務的公職人員,即香港警務處高級督察葉浩樺,執行公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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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商討後達成協議同意被告以自簽守行為處理,律政司撤銷控罪。

被告同意案情(以下非原文):
2023 年6月3日至5日有愛國組織租用維園聲稱舉辦展覽,被告在敏感日子即6月4日敏感時間於維園噴水池位置用手機展示一張白色蠟燭相片,一隊愛國愛黨維護國家安全之中國香港警察在埸戒備,見到情況立即用攝錄機拍下過程,帶隊中國香港督察上前調查並要求出示身份證,被告答自己沒有犯法拒絕出示,其後被拘捕帶到警署。

法庭判處自簽2000元守行為24個月及繳交200元堂費,被告同意。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鄧少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助養小朋友計劃 #判刑

D1: 李 (31) 🛑已還押21日

控罪1,2,3,4,6: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被控於2019年9月1日至11月19日期間,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項財產,即在恒生帳戶總額港幣 634,155.53 元;渣打帳戶總額港幣 269,114.73 元;馬會帳戶總額港幣 93,172.50 元;Payme 帳戶的總額港幣 300,107.69 元款項;拍住賞帳戶總額港幣 70,246.35 元,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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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2被告上次認罪,其中控方確認D2袁慧雯💩之無損益口供有用並協助令D1看過口供後改為認罪,💩並不用出庭指證。鄧官指根據以住案例💩至少得40%刑期扣減,最多可以作50%,但因D1 也認罪不用傳召💩作控方證人。

為公平起見,法官頒令💩控辯雙方按案件背景,就💩究竟可得40%或50%刑期扣減,呈交法律意見。盡可能提供直接案例若一被告口供令致另一人直接認罪如何扣減。

兩人判刑押後至3月20日 14:30,期間須繼續還押🛑

💛感謝報料💛
【03月13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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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張志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3/25) #0701金鐘

A1 周(37) / A5 戴(17)
A6 戴(17) / A7 袁(31)
*以上為起訴時的年齡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與A2黎(19)同被控於 2019 年 7 月 1 日,在香港灣仔演藝道、分域碼頭街、龍匯道及龍合街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上午內容:
(如有錯漏,歡迎補充)

📌PW1 劉志峰 高級督察 作供
🔹主問
🫂 播放P15 警方片段
實時約07: 14開始遠距離拍攝龍和道示威者
07:17:42 畫面左方見到示威者將鐵馬推向警方
07:18:26 示威者將鐵馬越推越前試圖衝擊警方防線,警察開始驅散行動
07:18:46 見到警察由畫面左向右衝向示威者,中間位置有傘陣沒移動
07:18:59 2個水樽狀物體由示威者方向飛向警方方向,雙方對峙中,最近距離伸手可及
07:19:34 有1水樽由示威者方向投出擊中一名警察頭部
07:20:19 示威者中有一黑傘飛向警察一方,一批警方推進,證人在此批當中
07:20:35 警方面向前方傘陣,當中有築起紥起鐵馬阻止警方進攻
07:21:12 片中警員包括證人上前驅散,右方亦有警察向左驅散
07:21:41 左下角一示威者用黃綠紅彩色傘插向警員
07:22:10 一名警察拖住大喇叭,身旁白衫是自己,正在政總西面作驅散
07:23:31 示威者於龍匯道南北行線在傘陣後同警方對峙,人堆後方去到迴旋處,PW1估計約300示威者,最近約距防線5至10米。警方建立防線是想趕示威者向西及重組隊型
07:25:02 示威者將一障礙物(紅色鐵籠車)由於後方推向前方最接近警方位置,PW1 估計示威者是想阻止警方推進及衝擊防線
07:27:01 畫面下方見二至三百示威者後退至迴旋處停下冇離開同警方有一大段距離,警方停低重整防線
07:28:13 片段播至此

上述完結畫面就如供飼第2頁8段,推進至龍匯道中信大廈外停下設置防線至09:40時離開。自己在場有叫人離開,示威者只後退
🔸盤問
D5 代表許大律師就防線位置提問,呈堂D5-1 谷歌地圖,PW1 確認05:15到達告士打道分域街交界電訊大廈外逗留在中信大廈至09:40。同意地圖上沿軒尼詩道可以直去金鐘道,不確定當日此直路有冇封路,不清楚當時人流,也不確定金鐘JW萬豪酒店行去中信大廈之路有冇封。不知道05:00至09:40 地鐵有冇封站,PW1不知當時金鐘廊及海富中心商場有冇關閉,不記得海富中心地下是否有間麥當勞

D6代表 問07:23:31 時作者指示威者最後位置去到迴旋處中信大廈,當時PW1位置視線前方有人,但可望向示威者後方,同意可能有些位置受阻。同意示威者第一排傘陣很密,人群有流動,同意由首排至後方不是每個位置都迫滿。
🔹沒有覆問

PW1作供完畢

法官指D5代表對PW1 盤問未能得到答案如地鐵有冇封站,建議同控方商討有冇其他途經確認,或是PW2可提供資料,希望雙方利用午飯時間。

1311 午休,下午1445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28/25]

【上午進度】

A1: 林卓廷 (43) / A2: 庾 (35)
A3: 陳 (37) / A4: 葉 (31) / A5: 鄺 (26)
A6: 尹 (48) /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6個月,就本案己還押3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西鐵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和 (2) 條。

案情資料: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622

控方代表: #程慧明 高級檢控官 及 #岑頴欣
辯方代表:
A1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A2代表:#李百秋大律師
A3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A4代表:#鄭凱霖大律師
A5代表:#周慶澎大律師
A6代表:#黎建華大律師
A7代表:#曾敏怡大律師

============
📍林卓廷接受控方盤問(第二日)

[10:00] 開庭
🔹控方盤問

昨日控方指林卓廷入元朗攪事,林稱當時激動,未講完,申請有補充,陳官稱理論上係要由辯方覆問,但怕盤問好長,律師可能唔記得,酌情批准:
- 林視自己係元朗人,唔會入去搞元朗,10年前有寫文章講對元朗的感情,絕唔會攪亂元朗;
- 白衣人打人唔係由林控制,打電話畀警察叫驅散,告知入元朗,在Facebook 出post,提醒市民注意安全,去到元朗站無隱藏身份,安排同事做直播,即時畀公眾知道在場一言一行,慰問傷者,叫人唔好出閘,等驅散咗黑社會先返屋,企拉住市民,企後啲,指控話趁住警力薄弱去搞亂元朗,係違反基本事實、常理、邏輯。

—————
控方指林入元朗前,中聯辦已經發生衝突,掟雞蛋和撥黑漆,林卓廷記得睇過片段,但唔記得係即時或事後,同意1900~2000間有衝突。

📞與鄧警長的電話通話
「支援年輕人」,唔係用咁嘅字眼,有提及咁多市民返元朗,有老有嫩,無講過支援年輕人嘅句說話。係特別關心年輕人會成為被親政府人士襲擊嘅目標,不同意有機會咁講過,亦都唔會話去支援佢哋,就算係遊行完返屋企,點解要去支援佢哋返屋企,不同意鄧警長話有講過。

P10-D1F(3) 林卓廷當晚第三個Facebook 貼文,「我已聯絡元朗警方,表示和同事正前往元朗,要求立即打擊在元朗站和朗屏站一帶黑份子,確保公眾尤其年輕人安全」,重新無同鄧警長講支援年輕人。

無收過任何資訊,年青人會在元朗站集結,所以要去支援,唔同意控方講,一邊叫驅散雞地白衣人,一面搞集結。

👀如何監察警方
可以在現場睇住警方有無做嘢,同埋點樣做嘢;叫咗警方驅散元朗站和朗屏站一帶的黑社會,如果有市民講咪知囉,如果無襲擊,同事可以上網睇資訊都知道,如果警方派員到站保市民咪又知囉。

🗣️有無同鄧警長講,我係堂堂立法會議員,你哋派人嚟同我接觸。
林:無,最重要係警方驅散白衣人,搵唔搵我唔係重點。

🗣️控方問你點監察,你話警方可以派人嚟?
林:呢個係我諗到當時係可能嘅方法。

🗣️要搞清楚,講緊係當時嘅心思和行為,事後孔明個個都講到。
林:明,啱嘅,當時係無第三點;好多時我哋履行公職嘅時候都係見機行事,唔會定晒ABC咁做。

同意到咗元朗站到之後,到再上返列車,期間係無聯絡鄧警長,亦無再聯絡黃偉賢,唯一一次知道,就係冼卓嵐講Z打咗好多次畀你,當時白衣人已經衝咗入付費區,非常危急,選擇唔聽電話,唔同意控方講,當時無白衣人攻擊,當時可以接聽。林想再解釋,被主控制止。

林卓廷向陳官申訴有難處,有啲嘢想解釋,但主控又唔畀,又唔知黃大狀知唔知想解釋,覺得指控好唔合理,咁應該點做?陳官稱係好問題,但你有好辯護大律師。林同意嘅,但佢再好都唔會百份百估到邊樣嘢想解釋。陳官指黃大律師一拖二,有三個律師,佢哋專心抄寫,會mark低。好啦!

當刻係可以接聽,但選擇唔聽,因為事有緩急輕重,要專注現場環境,自保好緊要。

林不同意監察不一定要到現場,但到場會更加好,身處其他地方都可以監察,但效果會大打折扣,現場係第一身資料。

🗣️點解你會覺得有監察呢個職責?目的係做咩?
林:第一樣係想監察,唔知會唔會衝入嚟,唔排除情況有變,見到警方唔做嘢唔驅散,需要睇住,如果一早驅散咗,就唔同考慮。

🗣️唔去中聯辦監察?
林:唔想去咁激烈嘅場面,有警方在場,有立法會議員在場,亦有大量傳媒;留意到元朗可能出事,無人理,需要去元朗。

未入到元朗之前,已經知道警方有便衣警察在雞地作監視,係鄧警長講嘅,唔同意佢無講過。

同意知道警方在中上環一帶有佈防,知道試圖驅散示威者,到元朗站之前,同意從傳媒見唔到警方在元朗有類似佈防。控方問點解唔去了解吓情況?林稱重點係驅散,唔使理佢點佈防,問嚟做咩?林相信各區都有足夠警力,睇唔到原因處理唔到,由黃昏開始集結,要調動嘅點都做到。有向鄧警長查詢,問佢咁耐都唔做嘢?最重要係Get the things done,信係做得到。

控方指出問點樣安排人手係好合理,有向鄧警長查詢警力,問嘅原因係要確認警力不足,方便聚眾生事,鄧警長講雞地已經好亂,警方要花一段時間跑過來先可以救你(按:鄧警長點知要救林?)。林不同意,無預算出元朗站,點知白衣人會入元朗站打人。

控方再指出林在勸喻之下仍然要入元朗,令警方疲於奔命,火上加油。林不同意,如果真係疲於奔命,就唔會發生咁嘅事。

引用PW9(警司)的證供,警方要點樣安排人手,去到元朗站被市民指駡,叫離開,就係疲於奔命。陳官:呢啲留返陳辭。

📞無向他人求助
控方又質疑點解唔聯絡其他民主陣營中元朗區的議員:朱凱廸、黃偉賢、鄺俊宇、麥業成。林解釋無麥業成電話,好少聯絡鄺俊宇,朱凱廸好似在中聯辦,唔係開電話會議;打咗最少兩次電話俾黃偉賢,佢話會返元朗,需要啲時間,唔會咁快到,佢初頭好似唔係好掌握情況,第二次電話就掌握,所以返元朗,有問佢喺邊,好似係在香港島,之後WhatsApp 鄧警長電話畀林。

唔同意從來無搵黃偉賢協助,通電話時已經在美孚,情況緊急,所以入去先,通電話已經係搵佢幫手,唔同意無與黃偉賢相討援和方法。

🗣️在警察總部識唔識人?
林:識早一屆的大學師兄,係總警司,亦有打畀保安局副局長劉sir,佢無聽電話。

入到元朗站,唔同意無考慮向黃偉賢求助,當時無心神再去搵人,Facebook直播緊,相信好多人睇緊。

控方指出林由美孚到元朗期間,有時間聯絡其他議員,並非真係想援和事件,反而係引發爭執(不同意)。

[11:32~12:02] 小休

控方問是否覺得元朗站係安全先會入去?林卓廷解釋(慨嘆之後)經過呢幾年嘅經歷,而家講唔到,因果關係唔係咁嘅,唔係因為安全先入去,當車門一打開,已經聽到有人嗌,咁就落車,見到有女子被人打,有血跡,相信有白衣人曾經入過付費區,當刻嘅安全度係比想像中低咗,未有即時危險,無水晶球,唔會預知會返嚟,唔知會咁多人。如果有白衣人有危險,有無盤算?無,無盤算點做。

剛到站時付費區內唔係太多人,有一批人睇住個傷者,大概幾十個,市民可以如常出閘,當時唔覺得出邊安全,叫咗唔好出閘,佢哋自己決定,唔知雞地之外其他地方有無白衣人,所以叫人唔好出閘,等警方驅散白衣人先返屋企,唔同意控方指無考慮其他方法,因為無辦法確保安全,點樣叫人離開,只係盡力呼籲,聽唔聽由佢決定;如果警方講邊度安全就跟警方走,當時無收過訊息無咁考慮。

控方問有無考慮上車離開?婦孺、老人家分批幾個幾個咁慢慢走,點解走唔到?林解釋如果後退,隨時會衝入嚟,現場混亂、掟嘢、要拉住人,無咁嘅心思,唔係四年後,唔係現在咁對話,無精神狀態,電光火石之間,眼前發生嘅事疲於奔命,盡咗力,深信警方可以處理,公然打人,警方知道集結咗咁多個鐘,相信好快到,驅散黑社會,只要警方到就會安全,好合理期望。

🗣️點解警方到就安全,警方都會俾人打。
林:知道有衝突情況,警方都未必安全,白衣人有棍,初頭幾十個,後來百幾二百個或者更多,由雞地集結,一路相信警方掌握資料,有足夠裝備人手調配,有四個鐘頭時間,10點20分打俾鄧警長,10點40幾分到元朗,都有20分鐘,有時間空間調配人手,幾十個白衣人唔係一兩分鐘內爆出嚟嘅事。

🗣️中西區和元朗邊個嚴重啲?
林:兩個都嚴重,元朗係恐怖啲!


一直覺得警方有人手驅散,去之前知道站外係有人集結,當時係包括不包括站內。

控方指林嘅出現引致白衣人出現(唔同意),唔可以離開,係因為做緊直播(影住佢,需要記錄低,係好重要,但唔係唯一原因),有共識集結與白衣人對峙(唔同意)。

[12:47] 休庭,14:30 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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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播員按:懷疑自己有幻聽,彷彿聽到有兩個主控。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張志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3/25) #0701金鐘

A1 周(37) / A5 戴(17)
A6 戴(17) / A7 袁(31)
*以上為起訴時的年齡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與A2黎(19)同被控於 2019 年 7 月 1 日,在香港灣仔演藝道、分域碼頭街、龍匯道及龍合街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下午內容:
1445 開庭

午後再開庭,主控是大律師向法庭表示同D5代表商討過認為有一些事項需在PW2作供前先行了解,希望押後至明天才繼續審訊傳召PW2。法官明白,同時指示其他代表律師如有事項如金鐘附近封路位置,交通狀況,有冇相片要確認呈堂等等也趁機討論取指示,批準案件押後。

1452 完庭

案件押後至明早1000繼續審訊,將傳召PW2作供。

💛感謝臨時直播員💛

直播員按:是大律師 繼昨天上午將同一事件大環境等敍述針對每位被告分拆4份承認事實並逐次重覆讀出後再次成功拉布👏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28/25]

【下午進度】

A1: 林卓廷 (43) / A2: 庾 (35)
A3: 陳 (37) / A4: 葉 (31) / A5: 鄺 (26)
A6: 尹 (48) /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6個月,就本案己還押2個月(去年12月14日撒消保釋)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西鐵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和 (2) 條。

案情資料: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622

控方代表: #程慧明 高級檢控官 及 #岑頴欣
辯方代表:
A1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A2代表:#李百秋大律師
A3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A4代表:#鄭凱霖大律師
A5代表:#周慶澎大律師
A6代表:#黎建華大律師
A7代表:#曾敏怡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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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卓廷接受控方盤問(第二日)

[14:40] 開庭
🔹控方盤問

林講過在月台有衫,當時無諗過叫市民換衫走,現場已經危急,衫嘅數目唔多,約10件八件。

FB 直播片段拍到有人如常出閘,唔知有無被打,都擔心㗎,每人自己評估,兵荒馬亂,邊度理到咁多,佢都見到白衣人,佢自己評估。

唔同意白衣人係選擇性攻擊,在走廊位有個白衫女子被打,何桂藍亦被打,唔同意拍攝就係挑釁,唔知佢哋係咩準則,見到廚師張相,唔係跟劇本。

同何君堯傾
在直播最初階,有男子叫林卓延同何君堯傾,無時間同佢再講,白衣人已經出現,點再揾該男子傾,何君堯又唔在現場;當時有諗過有無得傾呢?但已經打斷咗。

控方指出林在22:45到場,與男子對話係一兩分鐘內嘅事,FB @02:40該藍色衫男子出現,@03:25前並無好激烈嘅衝突,林卓廷有空間考慮如何君堯商討。林唔同意,白衣人到場就掟水樽、指駡,跟住用棍打人,已經好激烈。

當時林卓廷唔知道列車運作情況,無留意有無人落付費區,因為視線唔敢離開白衣人,同意閘內閘外慢慢係越來越多人聚集,懵良到場時係突然間多咗。

指林到元朗站時,列車運作正常,市民可以出閘,站係正常運作。林唔同意,列車係可以行駛,落到樓下,市民係可以出閘,但已經有襲擊發生過,已經唔係如常。

無和白衣人相討
唔同意無試圖咁做,初頭叫唔好郁手,如果佢哋唔郁手係可以傾,但一開始就鬧人打人點樣傾,回應控方提議「有事慢慢傾」,會唔會好天真?林不同意無試其他方式,有講唔好郁手,拉市民企後啲,影住佢哋,警察嚟拉你哋,係阻嚇說話,「打死人喇」係最嚴重警告,有白衣人企返出閘外。

🗣️係聽到你講而蹆後?
林:我喝止佢。

以立法會議員嘅身份,調停比較有效,同意當日最終係幫助唔大,但唔係預計之內,都無預計會打人,唔係每次在場都有幫助,但如果唔試唔知幫唔幫到。例子:嘗試出輪椅通道時,有市民嗌「議員你都敢打」;在列車內,亦有市民嗌「打議員」。

[15:50~16:06] 小休

控方稱客觀觀察,付費區內有着黑衫嘅人(小部份),有人挑釁白衣人(唔同意),指駡白衣人(無留意係着咩色嘅衫,專注在白衣人),庭上播片見到係有人指罵,有人掟嘢(同意),挑起白衣人對抗情緒(唔同意,因為係白衣人打人)。

控方指出案情:林卓廷到場叫人留低與白衣人對峙,自持係立法會議員,白衣人可能唔敢襲擊,放肆挑釁白衣人,無考慮試圖同何君堯平息事件(莫非控方指何一定有關?),無同白衣人和平商討,無向其他議員求助,根本無試圖平息事件,挑釁雙方敵意,至市民安全不顧。

林稱指鹿為馬,完全不同意!

📍案件管理
控方估計明日上午可以完成盤問,下午辯方傳召黃偉賢作供。

[16:20] 休庭,押後至明日(14/3) 10:00 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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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主控多次聲稱唔係挑剔林卓廷口供的錯處或捉字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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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03月14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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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4.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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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黎婉姫法官
🕔17:00
👥鄒幸彤,鄧岳君,徐漢光(36-72)🛑鄒因另案服刑中 #宣讀判詞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沒有遵從規定提供資料;經審訊後罪成,於2023年3月11日被判處監禁4.5個月,鄧,徐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高 等 法 院10樓22庭
👩🏻‍⚖️張慧玲法官
🕙10:00
👤侯(17)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20200513沙田 煽惑刑事損壞;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3月4日被判處教導所,於2022年7月15日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0:00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45/80]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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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2庭
👨🏻‍⚖️李慶年法官
🕚11:00
👤何(42) #續審 [3/6] (#0721元朗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林卓廷,庾,陳,葉,鄭,尹,楊(26-48)🛑林因另案已還押逾36個月 #續審 [29/25] (#0721元朗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張志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周,戴,戴,袁(17-37) #續審 [4/25] (#0701金鐘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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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10:30 高等法院第四十庭 👤周(25) 與 🐶警務處 #核對列表審核聆訊 (#20200307爆炸 周指他於2020年3月8日凌晨,在警署被數名警員非法惡意毆打以索取證據,引致身體及精神受到傷害,因此要求警務處處長為相關行為負上法律責任及賠償。)

#不是聲援
10:10 高等法院第四十庭 🐶何耀威 與 🐶由律政司司長代表的警務處處長 (#0830葵涌 何於2019年8月30日在葵涌警署附近被3名蒙面人襲擊,致他身受多處刀傷,故他控告警務處處長,認為警務處就此事件有疏忽及違反法定責任之嫌,要求賠償。)
【03月14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0:00
(已有) #高等法院第廿二庭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45/80]
(已有)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續審[4/25]

(截至1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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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廿二庭
#張慧玲法官
#20200513沙田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D7: 侯(17) 
控罪: 煽惑刑事損壞
被控於2020年5月13日,在香港煽惑D1, D2 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刑事損壞沙田新城市的商店。

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3月4日被判處教導所,於2022年7月15日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服刑134日)

------------------------

📎定罪上訴
🔸申請方陳詞:
法官指收到辯方很詳細的陳詞,相信不會有太多補充,代表律師指有少修改,並爭議證物即警方用軟件從手機獲取被告之whatsapp 紀錄,張官即指其理解審訊時只有另一被告(即D6梁)爭議,D7代表並沒有。代表進一步指手機sim卡是其母申請,法庭應該考慮沒證明證物whatsapp 是D7使用帳戶,證據準確及完整性存疑。張官再指原審法官有考慮訊息內容如提及去和你sing去推論,法庭看不到其他人使用D7 whatsapp 帳戶之可能性,不接納此上訴理由。

至於犯罪意圖,原審法官沒有充足考慮,張官讀出whatsapp 容指D7對話提及不只唱要裝修,帶文具,大家小心不要出師未㨗身先死,這些已經足夠作唯一合理推論煽惑意圖。張官只接納書面陳詞第三頁之定罪上訴理據(相信是爭議訊息是否有D7親自發出)

📎刑罰上訴
理由涉及私隱不作詳述,申請人提出之新健康理據如上訴不成功,代表希望考慮可施法外之恩,考慮被告不適合教導所及已經服刑了134日是否可視服刑完畢,張官認為言之尚早並指會再索取教導所報告,並指案情嚴重拒絕辯方要求索取勞教及更生中心報告。

🔹答辯方採納書面陳詞並認同法庭觀點

案件押後至4月2日 10:00作裁決,因要先為被告索取進一步教導所報告,期間被告需要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03月14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7:00
📍#高等法院第一庭 #宣讀判詞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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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