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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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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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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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月24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續審[29/33]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113/90]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續審 [19/34]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A1吳(19)/ A2何(23)/ A3陳(22)/
A4高(18)/ A6陳(37)/ A7王(21)/
A8許(22)/ A9洪(24)/ A10陳(43)/
A11鄧(24)/ A12鄭(52)/ A13施(36)/
A14鄭(30)/ A15陳(20)/ A16蔡(28)/
A17程(27)/ A18鍾(28)/ A19江(27)/
A20劉(27)

控罪:非法集結
上述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
A12鄭先生認為其身體狀況許可,有出庭應訊。

A16因身體抱恙沒有岀庭應訊,律師表示A16希望聆訊在其在場下進行,而醫生批出兩日假期。

聆訊押後至下星期一09:15繼續。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李俊文法官
#1102灣仔 #審訊 [18/15]

A1:馬(44) / A2:陳(25) / A3:林(27)
A4:陳(24) / A5:盧(23) / A6:劉(33)
A7:謝(32) / A8:王(46)
🔴A3林已還押逾18個月

控罪:
(1)暴動 [A1-8]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莊士敦道及分域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3]

(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3]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部對講機【A3己認罪

(5)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即一條頸巾

(6)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0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7)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6]

(8)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7]

(9)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8]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596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10)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3]
被控於2022年1月3至2月16日,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包括企圖離開香港及在本案中不按法庭指令歸押

🔹律政司代表:
#王興偉大律師 / 陳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A1:#程雲峰大律師/ #鄒學林大律師
A2:陳大律師
A3:及A5: #是香媛大律師
A4: 陳大律師 / 温大律師
A6: #宗銘誠大律師
A7: 楊大律師
A8: 劉大律師

————————————

[上午進度]

是日為審訊最後一天

🟢D8案情
📌傳召DW9 D8 作供
🔹盤問
📎行程
由維園去鵝頸橋時有用whatsapp 聯絡太太通知同牧師離開了維園。不同意皇室堡時維園「立立亂」,同意人多。同意如果當時叫太太由時代廣場來泊車位一同乘車走冇困難。自己回泊車位再入表(揀最長時間),冇放下長遮因仲可能用。皇室堡折回泊車處在告士打道有開過遮。岑牧師當天是穿便服,他冇拒絕自己交他的泳鏡。車尾箱綠色袋放有2個泳鏡因出街通常同太太一起所以2個。不同意泳鏡及口罩是打算集會蒙面用。

去到泊車位後沒用電話聯絡太太,問到如今回看是否應咁做,D8指冇得事後看,否則今日不會坐喺度!泊車位去教會行走迂回路線,同意可以在告士打道直去分域街。約太太南洋酒店等是大家決定,去教會是在南洋酒店時才決定。主控質疑咁不是去泊車處時叫太太回車上去下個目的地,D8不同意。入表時不會預計幾時返,不理會收罸款單。
📎索帶
匯合太太時她有背囊,不知有冇環保袋,知道太太性格愛整潔,D8自己袋放在地太太也會閙,所以太太在地上拾到的索帶不會放自己背囊,錄色袋是D8去游水用,平時會放雜物。同意法官指口罩及泳鏡也原放在錄色袋內。

同意索帶一些在袋,一些紥起,另有破爛膠紙包住,同意有可能太太時代廣場去南洋酒店可能經過鵝頸橋街市,不同意索帶在地上拾起可能污糟甚至有唾液或食肉桿菌,以太太整潔程度不會有上述可能,同意自己只目測冇檢查。主控進一步指街市內應該有廢棄膠袋太太有冇拾起,D8指冇。同意街市可能有回收箱作回收物品。
📎灣仔買飲品
盧押道買了5罐紅牛也放入綠色袋。不同意打算長時間抗爭所以買5罐,不用一次飲曬。D8指在小店買,主控問超市買會平D,庭上人士不禁大笑

📎灣仔循道衛理香港堂
夫婦同牧師4點進入,輔導傾了約一個小時。完畢同太太二人去廁所,自己去完離開過對面馬路,同意可在教堂門口等,但人多而且好多人出出入入。確認太太不知自己去了髪型屋門口等,但不見人她不會去男廁等自己,她會打電話找D8。去髪型屋外等因人數相對較少。

D8記得庭上片段由軒尼詩道拍攝可見機利臣街有發射催淚彈,警員作供指先發口頭警告才發射。D8指被撞跌遮前完全聽不到警方警告及催淚彈聲,否認主控指是講大話

D8不同意身上雨傘、口罩、泳鏡及索帶全是用作參與暴力示威活動。
📎汽車
D8確認當晚取回,冇抄牌
🔸覆問
-遮在維園折返泊車處時用過,去維園路程冇打開過
-當日晚上約了友人John/Fiona 在其柴灣家食飯,無論去不去維園當天如何也會過海
-維園回程路上岑牧閒談有問D8同太太相處情況
-由維園去鵝頸橋不遠,太太購物時間不能預計
-太太如何由時代廣場去南洋酒店不知,不是一定經過濕滑街市/街道。索帶望上去不污糟,太太交自已時是乾爽,沒有衞生考慮不放入錄色袋,而且袋很易清洗。袋內泳鏡是兒子中學時用過在其房取用
-太太平時吩咐自己做事不會下下去查問
-五罐飲品飲不完會帶走,晚上也可飲用
-離開教會去對面馬路等待時D8確認面向教會,可望到太太行出來

📌傳召DW10 顧小姐 (D8友人) 作供
🔸主問
英文名Fiona, 老公John同D8是中學同學相識了30幾年,自己也識了D8廿年。知道D8是在11月2日生日,老公也在11月生日,2019年11月2日約了D8 及太太晚上到柴灣家中食飯,最後2人沒有出現,D8太太晚上來電通知D8無故被拉。形容D8是虔誠的教徒,照顧家人,為人重視環保
🔹盤問
基本上冇,由於主控午飯前需前往其他法庭處理案件,希望押後至 1430進行餘下程序

D8代表不反對,指雙方商討後D8餘下2名證人口供可以65b呈堂,下午讀出後D8案情便完結。

1124 午休 下午1430繼續
【08月24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29/33]

D2: 盧(21) / D4: 鄺(20) / D7: 柯(18)
D8: 陳(29) / D12: 吳(18) / D13: 黃(22)
*案發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D1-18]
控罪指他們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理工大學、漆咸道南與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7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D8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
📌上午內容 -
昨日D4主問已完 - 繼續傳召D4 作控方盤問

🌟控方呈上案例就是否可就被告以往定罪紀錄作盤問(昨日主問辯方提及一宗關於被告於2019.9.8 公眾秩序之案件,終不提證供起訴判簽守行為,案發其間有保䆁在身)

控方立場:控方欲就該案情中一些警方相片和相關案情作盤問,為何有簽保在身還犯險/進退表現,心態。不同意無舉證價值,認為案情一定我會影響被告心態。

辯方立場:
控方認為可就擔保條款作盤問,但指案情同心態無關,認為如盤問案情則涉復度太多,有不利因素存在。亦不同意引入相片/証人供詞,因不是承認事實。認為該案屬零證據價值,純不利因素。認為被告心態屬擔保影響,而不是就案情影響,不認同就案情作盤問。

官指如不是想就該案去建構被告人的人格則無相沖,就仼何據稱事實不能盤問,但可盤問該案類型。

🔹控方開始盤問
盤問未完(詳情後補)

下午1430續盤問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王證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網上言論 #七一刺警 #判刑

黎(36)🛑已還押22日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2021年7月2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前述的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傷人17
================
判刑理由:

被告被控一項「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罪,違反普通法及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並可根據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予以懲處。罪行詳情見上。

📌控方案情:

有人在網上呼籲於2021年7月1日在港島一帶示威。

於2021年7月1日晚上,梁姓男子用刀插向一名在崇光百貨外執勤的軍裝警員的背部後自盡。港府事後發表公開聲明譴責行為屬恐怖襲擊。

上述事件經傳媒廣泛傳播後為人熟知。

連登是香港的網上討論區。於2023年7月2日約09:00時,被告以連登帳戶在名為「『技術討論』應該點用刀?」的帖文下方留言,包括:

⁃ 刀嘅形狀好重要,首先拮畜牲用嘅,要刺破胸/背肌同布(外國買肉有布包住),要有尖頭,刃口要有適當弧度,常見嘅廚師刀就可以好容易切入大大塊扒;

⁃ 練習,刺入角度,持刀手法要準,刺入同刃口方向配合手嘅擺動方向先會有最大刺殺力;

⁃ 攻擊位置,上面巴打啲GIF;

⁃ 時機,單拖狗不常見啦,唔係好想有手足好似梁叔咁刺殺完自刎,不過一個人如果到咗絕望嘅深處,其他人無法完全開導到你,望珍重。

被告留下上述言論的一分鐘後,引用兩張有人用刀刺傷另一人的頸部和有人在戰術背景下用刀具的照片回應其他人的帖文(「咩刀都係假,最緊要夠大仇口,好似支那gif,往死裡插」)。

根據背景事件及語境,被告的意指要用刀傷害「狗」。當中「狗」就是警員。
 
警方經調查後,發現被告的連登帳戶過去曾發布大量與政治議題有關的帖文,包括:

⁃ 支持2019年6月以來發生的暴動及仇恨警員;和

⁃ 發布帖文呼籲他人向警員散播肺炎病毒(「手足們,立個誓,中左肺炎去報警」)。

被告於2021年7月9日被捕,他於警誡下指自己曾在連登討論區回應他人帖文,亦在其後的錄影會面中解釋自己當時只是分享屠夫或肉販的「烹飪技巧」,及教授他人如何使用刀具。此外他提及「梁叔」的目的是勸籲他人不要像梁先生般行事。

涉案帖文在被告被捕前已被刪除。 

📌本案判刑:

根據CAAR16/2020案,潘兆初法官指出:

⁃ 煽惑罪的要旨是阻止人慫恿或鼓勵別人犯罪,即使最後沒有人因被慫恿或鼓勵而犯罪,和讓法律在最早可能的時候介入以阻止被煽惑犯罪的人干犯有關的罪行;

⁃ 在互聯網發放的信息是可以很快並廣泛的傳播開去;

⁃ 在評估被告的罪責時,是要以案發時的情況作考慮,包括處境、針對的地方和對象、犯案手法、對破壞治安構成的風險等因素。

綜合辯方的求情陳詞,被告有良好背景和是家中支柱;被告有身邊人為其撰寫求情信;本案的嚴重性較低,因為涉案帖文的發布時間短、被告的影響力低、沒有證據指有人因受被告的言論影響而犯案等等。

辯方在求情陳詞中亦引述了一些案例:

⁃ DCCC161/2022案
⁃ DCCC160/2022案
⁃ DCCC1059/2020案
⁃ DCCC514/2022案
⁃ DCCC434/2022案

在上述案例中,較具參考價值的案例是DCCC161/2022案和DCCC514/2022案。處理這兩案的李慶年法官就相同事件的控罪採納監禁10個月作為量刑起數。

就本案而言,被告在發生刺警事件後沒有預謀地在連登討論區發佈涉案帖文。在發佈帖文後,被告沒有使用任何方式(例如DCCC514/2022案和DCCC161/2022案中的被告使用置頂)增加煽惑的效果,或實際上導致了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此外。涉案帖文的回應程度亦較DCCC161/2022案為低,內容亦較DCCC514/2022案為少。

本案合適的量刑起數為監禁9個月。被告第一時間認罪,有1/3刑期扣減,除此以外被告沒有其他減刑因素,監禁6個月是他的刑期。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54686&currpage=T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李俊文法官
#1102灣仔 #審訊 [18/15]

A1:馬(44) / A2:陳(25) / A3:林(27)
A4:陳(24) / A5:盧(23) / A6:劉(33)
A7:謝(32) / A8:王(46)
🔴A3林已還押逾18個月

控罪:
(1)暴動 [A1-8]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莊士敦道及分域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3]

(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3]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部對講機【A3己認罪

(5)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即一條頸巾

(6)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0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7)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6]

(8)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7]

(9)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8]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596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10)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3]
被控於2022年1月3至2月16日,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包括企圖離開香港及在本案中不按法庭指令歸押

🔹律政司代表:
#王興偉大律師 / 陳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A1:#程雲峰大律師/ #鄒學林大律師
A2:陳大律師
A3:及A5: #是香媛大律師
A4: 陳大律師 / 温大律師
A6: #宗銘誠大律師
A7: 楊大律師
A8: 劉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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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8案情

[下午進度]

1439 開庭

📌傳召DW10 顧小姐 (D8友人) 作供
🔹控方盤問
-作供主要是確認晚上約咗D8及太太晚飯。
-住所有訪客車位,不記得有冇預訂車位
- D8夫婦事發前曾到過家中,有時揸車有時坐車
🔸沒有覆問

📌DW11 岑女士 私人牙醫
口供以65b 呈堂D8(13) 及讀出(大意)

DW11是D8牙醫,自九十年代認識D8及兄弟姊妹一家,對其熟悉,在眼中是個好爸爸、兄長及丈夫,為人有禮、誠懇、有耐性,事事為他人著想

📌DW12 李女士
口供以65b D8(14)呈堂及讀出(大意)

2021年任職D8 開設廣告公司,受聘為行政主任擔任D8私人助理,口供指出D8知道公司用紙量高採用環保紙成本貴仍堅持使用,日常鼓勵熄冇用嘅燈及電器,公司內也有環保角分類回收物品,是一個盡力推動環保的人。

-D8 案情完-

📌D1之新增 承認事實2
主要是WPC 2548 使用軟件在網上截取獨立媒體於2019年11月2日1654至1724時所拍片段並燒錄至光碟P158

📌D3有律師代表,審訊中沒有作供及傳召證人,控方仍需作陳詞

法庭就雙方結案陳詞指示如下
🔹控方
1)包括概括確認暴動發生時間及地點、支持發生暴動證據
2)針對個別被告參與暴動證據
🔸辯方
每名被告爭議點,如有冇暴動發生、發生時間及位置,被告有冇作出面對控罪之行為、如有那有冇相關意圖

📌保釋
除D3外,其他7人
-D1、D2 、D5、D6及D7更改警署報到時間及或日期獲批
-主控指D5當年因工作需要沒有不准離境條件,如今已轉變工作,法庭應控方要求加回條件
-各人其他保釋條件不變
D3須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 1124 1000作口頭結案陳詞,法庭同時作以下指示
▪️控方書面結案陳詞須在10月25日或之前交到法庭及各辯方
▪️辯方書面結案陳詞須在11月1日或前交法庭及控方

法庭定下 124 1430作裁決

====================

⭕️本案審訊中可以見到拘捕,檢控工作一塌糊塗
- 己簽署控方D3呈堂65b文件將被告姓氏同另一被告掉亂
-控罪書上D8索帶數目開審途中才發現出錯,由50條改為596條
-截停D1警員沒有向接手警員交代詳情,解釋原因是不知會拉及控告(即不知被告有冇犯法?)、而接手警員書面口供在事隔3年多在審訊前一個月填寫
-有接手拘捕警員稱三年幾後到作供為止也不清楚第一位穿防暴警察制服控制被告之人士身份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29/33]

🖇️非即時,補回2022-08-24🖇️

D2: 盧(21) / D4: 鄺(20) / D7: 柯(18)
D8: 陳(29) / D12: 吳(18) / D13: 黃(22)
*案發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D1-18]
控罪指他們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理工大學、漆咸道南與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7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D8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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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連同上午之盤問內容

繼續傳召D4

🔹控方盤問

踩板背景:2015-8/9 月開始有踩滑板的愛好,板是中學時返餐廳part time 賺錢買的。2016年16歲便開始返兼職。家人無買過滑板俾自己,自己亦不會問家人拎錢。被告在一 IG shop 買滑板,價錢約千幾二千。

對社會事件認知:被告就6月開始之社會事件,知有和平和暴力的示威,從新聞得知有人以暴動罪名被捕。就對參與暴動人士衣着,被告不清楚會否是全黑打扮,備防毒面具和護目鏡,指有d人不是黑衫,續指較留意新聞顯示暴動罪的字眼,唔清楚當中顯示之相關穿著/暴動地點。

另案擔保議題:被告同意於2019.09一社會事件被捕,及後有擔保,1個月1次,林官問及擔保金,答為$1000。2019年11月11日有前往擔保。

被告在IG 見到心儀滑板欲購買,及後朋友告知其價錢,在該店IG 見到地址並於google 查店名,當時未識玩skateboard(短板)的招式。

控方針對出門前是否有睇新聞知有衝突,被告指案發幾日前知暢運道和漆咸道南十字路口(下稱十字路口)和收費亭有衝突和暴力行為,續解釋如收費亭有火燒痕跡,地下有磚,無留圍欄有否被拆。

控方針對出發前已知但依然該天往尖沙咀買板,有何迫切性。被告解釋決定左個日去,並已諗左幾日,認為有急切性,重申於主問提到的新收入來源是教板,希望早些買早練去實行計劃。無如控所述可請IG shop 留起待社會事件過去才買。16號凌晨已決定17號要去買。

林官問17號前有無查看會致行程受阻的情況,答無,因認為情況正常可前往。控質疑被告已知有衝突,被告解釋自己係往尖沙咀,該處似無衝突,而自己出門先知poly 喺隔離。

被告選擇在佐敦搵食,因尖沙咀貴,所住區份小選擇,亦不喜歡7-11叮食物。重申想搵平價小店食,但佐敦的店全關,除了1-2間疑似非食店有開,無google查看店舖全關之原因,解釋無諗到呢一點。

被告解釋係在附近行住搵食而非跟google 路線,解釋以往曾有朋友在柯士甸道漆咸道買嘉寶漢堡請自己食,覺得好好食,但價錢要$50感貴,朋友便續指該處有其他平d既,所以被告今次才選擇去佐敦。雖朋友無講嘉寶位置,但知是在柯士甸附近,自己無特別google 其位置。續指自己係隨心在柯士甸搵食。

林官向被告確認是否見到指稱學生前往poly方向才由搵便宜小店心態轉為往poly canteen ,被告確認。

從被告所畫之地圖路線,見由柯士甸往中國五礦,天文台道位,解釋因為個邊近滑板店,可在附近搵食,無問滑板店有無開門,因在社會事件階段和踩板朋友談起也會開。控質疑被告咁近都唔去睇下有無開門。

被告認為幾名由加連威老道前往poly 方向的人係學生,解釋指一睇就知係學生,續指拎住電腦同戴眼鏡,而亦相近poly校園。被告在康宏廣場有蓋巴士站見有1x名警員,控問此階段漆咸道是否已有破壞,回答好似無,亦無人聚集,有1-2架警車靜態停泊,地上好似無無磗。

而被告見到巴士站之警察無感到害怕,亦無因此去google poly 入面有無示威,因為指已知只有十字路口和收費亭有衝突。亦無去問該些警察進入poly是否安全,因為認為見到學生都入去,警察又有望住出入無制止,所以認為是安全的。控方質疑被告有擔保在身何不問清楚如入poly 有否危險。

控方質疑此階段見有警車有否google點解,答無,因早幾日知個度有衝突,但見該刻屬靜態,不認為有衝突,同意控所指社會事件有可能突變衝突但個刻無諗過。

被告重申係出門時知poly近滑板店,之前有睇過新聞提及poly有免費食物供應,同意前往poly 係即興決定,起初決定原是想去柯士甸搵食。控方質疑被告曾指poly 安全,加上竟然一早想搵平野食,被告指知poly 附近有衝突。控續上質疑禁點解前往poly附近,被告重申係去柯士甸,不同意控所指如認為poly 入面安全可選擇直接去poly 入面。

控方質疑被告是否知poly canteen 係俾暴動人士。被告指有普通市民,記者和示威者,認為所有人也能入canteen 食嘢,有示威人士入內食也正常。控質疑不怕被誤會嘛,答入去前無諗,淨係入去食野。

見到警察無感到害怕,亦無因此去google poly 入面有無示威,因為指已知只有十字路口和收費亭有衝突。亦無去問該些警察進入poly是否安全,因為認為見到學生都入去,警察又有望住出入無制止,所以認為是安全的。控方質疑被告有擔保在身何不問清楚如入poly 有否危險。林官問被告以往有否去過poly,答無

控問如何得知經暢運道入poly 的為正門,答事後先知係叫A core ,有見磚頭和中間石博位無欄,暢運道無警員,康宏廣場有蓋巴士有,另有反光衣人士,記者分散,十字路口有百幾名示威者,無見有破壞進行中,暢運道至正門無衝突。

林官關注記者之分佈,認為有事先有記者。被告指記者近十字,無太大記憶,進入噴水池後經育才道也有見記者。

控方質疑被告未入poly ,但見十字路口有示威者有無google發生乜事/問記者。被告答無,亦無問記者,只問了育才道之記者canteen 位置,想快些去快些離開,因見十字路口有示威者,想快因為免誤會。

控方質疑為何如此還要入去。被告指認為poly 入面無事,但十字路口有機有事。控方接問禁係咪同意十字路口可有突發事,被告指認為可於幾小時內發生,想快食但仍入poly 因認為入面安全。林官問何時認為poly 安全並往正門,被告指1810食完,估算1730 。

控方播片顯示十字路口和A core 對出暢運道情況(on.cc片段),片段顯示時間1710-4x,林官要求快播,跳5分鐘播一播。控方指片段顯示理工門口和十字路口好混亂,被告不同意,續指自己入去poly的正門位置無咁近片段所顯示的,重申所見情況平靜 。

控方問由進入poly至1810食完之階段,有無見到疑似示威者在canteen,答有黑色和非黑色打扮人士,不肯定黑色衫人士是否示威者,也有見到一般市民。同意canteen 水有裝備可取,但和食物分開,自己有拎了外套和一袋以裝住的防毒面具,不肯定是否新,不認為canteen 內有物資很怪。

控質疑被告有否認為自已似示威者,被告解釋有一帶着防毒面具的人叫自己摭番個樣,當刻認為對方係示威者,因他身邊有人聚集,便不想與他交談。為免他們覺得自己奇怪和再交流指要摭蓋面部,便拿了一防毒面具,當時不是想遮蓋面部。

控方質疑被告認為對方有防毒面具是示威者,為何自己仍然戴上。被告答不是因為對方有防毒面具,而是因為認為他從十字路口入來。被告戴上防毒面具後於2230在soc房後有除下過。

首次離開理大是七點幾出噴水池到達巴士站附近位置。此時看到約10名黑色打扮,部份有頭盔的示威者責罵警察,警察以電筒回應,沒有拘捕,沒有示威者離開。被告同意此階段自己也是黑色打扮(此階段被告尚未在canteen 取外套)

控方質疑被告在此階段沒有防毒面具和頭盔,為什麼不離開。被告回答所見的畫面與入去時候不同,有蓋巴士亦不見一般市民。控方接着質疑大可以不去警察方向,並往康達/太(?)徑,被告指該處和十字路口都有示威者聚集。被告不同意控方指如果此階段想離開是可以的。

在canteen叫被告遮蓋面部的該名人士及後沒有離開,控方指出被告可以走開在遠處等以遠離示威者,被告指出自己有去孫中山銅像等,間唔中去canteen坐住睇直播,同意canteen入面有人食嘢無遮蓋面部。控方質疑被告為什麼不扮食緊嘢。

被告同意1930-2230 在孫中山銅像和canteen的階段被圍困了。無諗過打俾屋企人,有打俾一個朋友,佢叫自己睇Facebook直播。被告解釋自己一心想由正門和有蓋巴士站離開,無搵警方官方新聞睇邊度有得走,因為覺得警察唔會話俾市民知其部署,而且有消息指八點全面封鎖理大。

控方質疑被告是否肯定如消息所指理大被圍封。被告回答認為從新聞得知的應是真確,無問過守護孩子成員情況,亦沒有搵在canteen的普通市民問全面封鎖是否屬實,但有問記者外面如何。

控方問2230前往SOC房是否因為消息指警察會以暴動罪拘捕,被告解釋消息詳細係講在理大的都會告暴動罪,並要求人們從Y座離開,但看見急救員在Y座被拘捕,於是認為圍封會持續便躲起來。

由8點至10點幾無見新聞有講有可以從Y座離開,對感到留下來會被控暴動罪感到害怕,同意想離開,但未能實行,於是認為留低較安全。當時不知道有議員帶人離開。
控方質疑既然離開不到,又覺得canteen安全,點解要去soc 房。被告解釋因為防毒面具令自己不舒服,見到新聞後覺得不能離開於是躲起來。沒有和普通市民在canteen一起逗留是因為不認識對方。控方質疑為何不像他們一樣除下防毒面具,被告解釋不想有人和自己交流。續指自己在soc房時,覺得如果鎖上會很奇怪,也害怕其他人拍門,同意在內可以除下面罩。控方質疑鎖上門便可以除下面罩不需要害怕,被告解釋即使鎖上仍會有人騷擾。

18th 約0500被告指十字路口平靜,控方問有冇Google睇Poly出入口平靜嗎,被告回答沒有,因為17號六點至七點見到新聞提及紅火橋着火,亦有直播顯示相關,於是覺得紅火橋被封鎖。控方問18號凌晨五點離開理大前有冇查看其他出口,回答沒有,因為2-5時只關注康宏廣場有否平靜,有冇示威者破壞或有火。

此階段被告仍然是同一黑色裝束並穿着外套,被告解釋因為夜晚凍所以着外套。此階段仍然帶着防毒面罩,因為在soc房持續有人,冇諗咁多,只顧諗住衝出去。控方質疑裝束和示威者似,被告解釋冇諗咁多,當下情緒崩潰,只想着離開。

同意離開時咩住背囊,化妝品,現金$2000貓狗零食等,和七點幾在canteen拎的零食。控方質疑為什麼不把防毒面具放進背囊,被告解釋諗住快啲出去冇諗過放入袋,出理大時見到有十幾人,但不知他們去邊度,冇留意他們有否冇防毒面罩和頭盔,一心只想趕忙出去。控方質疑為什麼不把面罩掉地上,被告同意好快可以掉落地,但係冇諗過咁做。

被告指出在噴水池聽到有人大叫有速龍,以為警方想拘捕十字路口的人,於是自己便往康宏廣場方向走。控方質疑為什麼此階段不選擇跑回理大。被告解釋因為害怕被警方拘捕而需要立即還押。控方再質疑逃跑會令人誤會,被告解釋只想返屋企,同意在噴水池聽到有人大叫有速龍時候冇嘢阻到自己返回理大,但解釋危急下跑咗去石壆位置,並且只有自己,而十字路口的人則是跑向理大的。直至自己在石壆位置看見科學館道有速龍才知道原來警方不是從十字路口來,此時被告才跑回入理大

控方質疑此階段被告看到速龍後折返,但是在噴水池聽到有人大叫速龍卻不折返。被告解釋原本以為速龍是在十字路口來才跑向康宏廣場。同意想避開警方追捕,續指不想和示威者一起。控方質疑既然不想和示威者在一起可以選擇留在soc房,被告不同意

被告指出被速龍撳低時被扯甩了背包,雙方也失平衡跌低。及後有一名警員意圖揮棍打被告但被一名女警員阻止,被告指他是作供的女警員6220。被告認同6220沒有威嚇自己,但是語氣不好。其中一名抬起自己腳的警察給了被告一個背囊,被告同意6220此時在附近。

控方問既然6220冇對被告有暴力或威嚇,有否告知對方該背包不屬於自己。被告解釋在加連威老道科學館道已經感覺到背包重量和背包帶不同,有一名警員衝過來在她耳邊講了一句粗口「屌你老母」,當時6220仍在被告身邊。控方指出該名講粗口的警察,沒有在相關案情被辯方律師指出,辯方不同意。

控方問被告到紅磡警署時有沒有告訴值日官或其他警察指出背囊不屬於自己。被告解釋14033為自己進行搜身,並在上警車前有提及返到差館就知死(因被告不肯配合講出自己住址等資料),因此被告害怕講出來會被該名警員認為自己玩嘢。同意自己沒有就相關事情作出投訴。

被告不同意截停時頸上有黑色圍巾及腰上有腰包,續指警員遞給被告的黑色背囊亦不是屬於被告的,不同意手上有手套。就於紅磡警署找到證物生理鹽水不清楚,同意不是在自己面前檢取證物,當中的橙白色T恤和灰白色手套,第一次看到是是在影證物相的時候。沒有留意有冇冰包。

被告在拍證物相階段時沒有順應警員要求,控方質疑為何此階段懂得表達意見,但就背囊不屬於自己一事卻沒有表達。被告解釋早些階段害怕被警員覺得自己玩嘢,但在最後關頭警員要求自己把不屬於自己的東西放上身,此情況下會表達。同意沒有就背包不屬於自己作出表達。控方質疑被告拒絕警員要求咩上背囊但卻不指出背囊不屬於自己的原因是因為背囊實際上屬於被告的,被告不同意,也不同意所有被檢取的證物屬於自己。

被告不同意控方所指出被檢取的背囊是由被告大去理大的,亦從來冇管有膠手套,灰白色手套,白色衛衣,橙白T恤,生理鹽水,該黑色背囊和冰包。同意控方證人A1 就截停一各被捕人的案情與自己情況一致。

被告重申面向草叢跪低的階段時候,已經孭咗背囊才上索帶。不同意控方指被截停時候背包沒有被扯甩和警員遞一個背囊給被告叫被告咩上的說法。也不同意控方所指出警員沒有安插不屬於自己的東西在自己身上。

控方質疑就失去蹤影的現金840.7(於警方指稱屬於被告的背囊,曾有警員作供指有現金840.7但最後失去蹤影)有冇可能俾咗被告媽媽。法官認為此項議題不應該由被告講,相反應該由警方提證據,續指警方處理現金常理不會轉交家人,辯方指出控方此做法是碰彩的做法。林官指如果如果控方未能解釋,有兩個可能性,一係唔見咗,一係根本冇呢d 錢 。辯方指出控方我盤問被告不公平,因為當時被告被還押不在場。被告指出冇收返過任何現金。

控方最後對被告指出被告在七點幾的階段已經可以離開,如果不是參與暴動根本有足夠時間離開,被告不同意。法官就被告提及5:20-5:25進入理大的時候平靜,關注理大正門一帶暴動時間,並要求再睇片,林官指「跳播」睇幾分鐘再跳播已可查看是否亂像「持續」。

控方指出就片段顯示最早有亂象的時間是上午10:24 ,並於18:08亂象終結。被告回應自己進入理大只用了半分鐘,不知事前事後發生什麼,進入時狀態的確屬平靜。也不認同控方指有警員恐嚇自己是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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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覆問

明天將會傳D7作供,將會有兩名辯方證人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8月25日 星期五】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上庭總結 2023.08.24
[2023.08.20-08.26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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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彭偉昌署理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10:30
👤熊(20)🛑服刑中 #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1001沙田 暴動;經審訊罪成,於2022年12月6日被判處監禁4年6個月。)

🏛高 等 法 院10樓23庭
👨🏻‍⚖️彭偉昌署理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5:00
👥唐,譽,鄭(23-31)🛑服刑中 #宣布判決理由 (#20200524銅鑼灣 非法集結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三位被告在不同階段認罪,於2022年11月4日被判處監禁2年10個月,監禁2年1個月,和監禁1年7個月。律政司司長提出覆核。上訴庭於2023年7月18日批准刑期覆核,並改判三位被告監禁5年1個月,監禁3年6個月,和監禁3年1個月。)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答辯人亦無需出庭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9個月 #續審 [114/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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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盧,鄺,柯,陳,吳,黃(17-29) #續審 [30/33] (#1118理大 暴動 3項蒙面 無牌管有無線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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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4:30 屯門裁判法院第五庭 🐶利茂生(29)和另二人 普通襲擊 #襲擊卻無法造成實際傷害
【08月25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續審[30/33]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114/90]

🕥10:30
📍#高等法院第七庭 #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高等法院第七庭
#彭偉昌署理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1001沙田 #暴動
#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熊(20)🛑服刑中

控罪: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新界沙田正街與獅子山隧道公路交界及附近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經審訊罪成,於2022年12月6日同另一被告謝(21)在謝沈智慧席前一同被判處監禁4年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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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 開庭
1103 完庭

🔹法援申請因指勝算不大被拒,申請人沒有代表律師,庭上親自答辯

📌申請速報
拒絕批出定罪及刑期上訴申請

📌上訴理由考慮
彭官指已看過申請人存檔一頁半之上訴理由及答辯人回應,直指申請人上訴理據同審訊時所作證供理據一樣,申請人同意。彭官開宗明義指上訴成功要說服下級法院原審法官犯錯。

📎定罪上訴
第一項先處理原審法官唔信申請人審訊時作供,彭官指申請人口供同另一名被告(當時男友)互相矛盾,呈堂片段煙霧離漫,人聲鼎沸,現場不可能看不見聽不到。而申請人身上衣物作供說行完山幾個鐘仍穿上手袖頸巾不可信,看不到原審法官有錯

第二項處理是否有證據參與暴動?上訢庭已有案例在場促進/協助/鼓勵已經是參與,不用見到掟磗及汽油彈。控方片段拍到申請人出現暴動核心範圍,身上裝備有頭盔,防毒面具、手袖及防火手套,不可能是誤闖。

📎刑期上訴
申請人犯案時17歲10個月正進修高級文憑,相當接近18歲差不多算是成人。原審法官己在判詞引經據典所有因素也有考慮,提醒年輕不是減刑理由,法庭一向對21歲以下罪犯給予其他判刑選擇,但如一些嚴重案件如打劫銀行,犯毒等例外,上訴庭同意暴動也是,看不到不判入教導所有錯。

下一步考慮刑期是否洽當。片段中現場有過千人參與,有人掟汽油彈、磚塊,玻璃樽,警方須作警告及施放催淚彈,情況相當嚴重。答辯方律政司林高級檢控官補充有2處火堆,煙霧有幾層樓高。彭官認為量刑4年9個月並無不妥,原審法官因年青及義工服務扣減3個月已經是很少見,再者到今天申請人完全沒悔意,上訴理據仍指買外賣誤闖暴動場地,上訴理由只因年少心智不成熟犯案。

基於上述原因法庭拒絕批出定罪及刑期申請‼️

最後彭官指今天上訴由自己單一法官處理,申請人不服可再上訴由三名法官處理,但同時提醒如仍舊拒絕,到時會有「減時命令」即有機會已服刑期不計算變成再監禁耐啲。

申請人離開時有向旁聴點頭微笑

💛感謝臨時直播員💛
【08月25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30/33]

D2: 盧(21) / D4: 鄺(20) / D7: 柯(18)
D8: 陳(29) / D12: 吳(18) / D13: 黃(22)
*案發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D1-18]
控罪指他們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理工大學、漆咸道南與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7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D8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
[上午內容]

📌傳召D7作供

下星期二下午會傳2名證人 - 姐姐和社工
就證人電話whatsapp 議題:姐姐電話已交控方檢視,控方確認無問題,社工電話亦將交予檢視

🔸辯方主問

被告對國際關係學科感興趣,於2019年夏成立了兩個相關專頁,曾到外地睇古蹟,亦有海外院校願意錄取被告,唯因案件不能出境告吹。被告及後於專頁想寫些寫實文章包括香港社會運動,亦作為未來升學及事業鋪排。被告指自己於2019年11月17日入了理大(詳情後補)

主問未完 1430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30/33]

D2: 盧(21) / D4: 鄺(20) / D7: 柯(18)
D8: 陳(29) / D12: 吳(18) / D13: 黃(22)
*案發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D1-18]
控罪指他們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理工大學、漆咸道南與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4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D7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D8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
[上+下午主問內容]

📌傳召D7作供

下星期二下午會傳2名證人 - 姐姐和社工
就電話whatsapp 議題:姐姐電話已交控方檢視,控方確認無問題,社工電話亦將交予檢視

🔸辯方主問

▶️背景
案發18歲現年22歲,和家人同住牛頭角。有三個姐姐,父親2019已退休,媽媽為主婦。

彼此不是每日一齊食飯,被告周末下午通常出街食,周日通常和家人出街食/各自食。2019時被告係學生無零用錢,出街食飯時家人會留底錢俾自己,約$50。

2019.9月被告開學,讀理大專上學院。poly有兩個校園,包括與西九龍和紅磡灣,但對理大主校園環境都熟悉。

▶️興趣背景 + 成立專頁

2019年7月25/26 - 8月25/26 被告獨自去了越南至柬埔塞再往泰國,作生涯規劃,睇文化遺產古蹟,並希望提升profile 以便申請海外學校degree,被告對國際關係學科感興趣,並認為有需要令他人認為自己關注本地新聞,因香港是在國際鎂光燈下。

被告於2019年夏成立了兩個社交平台專頁:
當時被告在越南行程尾段,與當地人傾談其間談及香港,認為對方所知的甚淺及不實,於是有一突如其來的念頭:設立專頁以英語連繫海外讀者,於是在2019.8 月設立了一社交平台專業。

8 月初只有數則貼文更新(一則關於葵芳暴亂)被告及後開學至10 月無update 專頁,首學期忙完學業後被告決定認真經營專頁,想寫關於寫實文章包括香港社會運動 ,便於同年10月29 日在臉書成立專頁,為升學未來和事業作鋪排。續指夢想成為war jounalist / self media as a content creator。
(專頁於2020年8 月改了名)

▶️學業
被捕後,被告獲得University of Leeds 錄取並有嘗試接受offer, 終因2次上庭申請出境均被拒絕而告吹。

被捕後在poly讀至year2退學(2021 年7月),因認為不是心宜的學科讀落去也無意思,另想完哂單案先繼續學業。及後因不想廢卻思考,有讀msti 海事訓練學院,但只讀了一學期,因案件令自己無心機,而且msti學業煩重,聽以兼顧。現時被告有番不同partime

▶️社會事件參與程度
2019年11月前被告沒有參與遊行,只關注但小實際參與

▶️入理大前一日告知家人欲進理大

2019年11月16日,被告和全家在家食晚飯,爸話聽日(17號)唔煮出去食。其中1位姐姐指有活動未能參與,被告則指自己要入poly行一轉。大姐和爸爸有異議,認為該處有警察。

被告堅持,解釋不是去參與外圍示威,約1900會番來食飯,續指自己的專頁開始營運,需要取材,認為有關Poly的新聞報道較簡略,只包含外圍和canteen環境,因此想填補內容。被告指出當時冇聽過polu入面有衝突。法官向被告確認是否自理大11月11日開始有的新聞都為簡略報道,被告同意,並認為內容缺乏報道poly內情況。

▶️出發Poly 探取校內新聞材料

poly主校園連同其他校園於12號起停課。被告當日14-15:00 起身,家中有大姐二姐,三時多-四時多出門口去食嘢,然後前往Poly

出門衣着:
綠色長袖,運動藍色長褲,白鞋,背包 - 內有叉電器,銀包,type c 線。當時有戴眼鏡

警署拍攝照片顯示以下的物品皆為出門口時無的:(稍後會就此解釋)黑色短袖,濾礶,生理鹽水,防毒面罩,巾,手就,電筒

被告出門時大姐不在家,二姐則在。父親有留50元予自己食飯,被告便出發去牛頭角食車仔麵,食嘢時大約16:xx,食完便去牛頭角地鐵站往何文田,行了約1x 分鐘到達理大。

被告對案發前的紅火橋,尖東橋和正門衝突有知悉。根據當時認知,就理大的4個出口無其他出口。

(被告對理大內環境解說:
育材道為一條行車路,貫穿理大內不同core
,不能穿過y core ,也不能從a b core 出去。VA core 為孫中山像所在處。acore 平台有孔子學院)

在何文田地鐵站行了10多分鐘 ,被告18:00左右由Y座進入理大。林官關於由何文田站往Y core 時路面情況如何。被告指漆咸道北無車行,其他車路有,有行人,沒有見到警察/保安看守,也不見有通告/其他人告知不准前往理大。整體認為平靜,能自出自入。

▶️從Y 座入理大後見聞 + 欲從Y 座離開但失敗

呈上被告今年年頭於poly拍攝的照片,並解說當日路徑:

行樓梯入y core 方向,經一條公眾行人隊道,當日此位無人阻止入內,有其他人一同入,再出隧道直行入去,當時有經鐵閘位置,入poly約18:00。無警方/保安人員阻止入內,到育材道位置,路上有𥖁陣,成塊地都係沙,環境乜人都有,約1x人行出行入,無人揸住武器,冇問佢哋做緊乜亦冇參與佢哋。

沿育材道轉右直入va core,左邊係sadium ,被告無入,見到入面有有5-10 人在氈上訓教。右邊為孫中山像,被告有去睇,並指該銅像被戴上頭盔護目鏡和口罩,有不多人在銅像位置。

直望是canteen,有紙皮牌,寫飯堂規則,被告有行去睇同諗住行個圈睇。從新聞得知canteen有免費食物,有電視播新聞畫面。canteen有人食跟野,乜色衫都有,後生至中年都有,相信有學生和街外人。被告在canteen.逗留小於5分鐘,便經孫中山銅像上樓梯離開,諗住去d core 。

上樓梯後右邊有兩張枱放滿急救物資,有穿普通衣服人士看守,同時有fa人士在。被告直行上樓梯,見理大平台podium level ,左望係m core,向右行有有蓋行人通道。目的前往d core。

至通道前面離遠見到有玻璃cafe房,見塗鴉和貼滿野,便前往查看。發現graffiti寫上藍店,並貼滿野,有紙張解話不是藍店,續指入面無人,出面有。被告有上網查見到Facebook有post話唔係藍店。此階段為18:05-10, 有同家人聯絡。

被告向左往d core前進,在dcore 右邊有人,乜人都有,約1x人行來行去,此處可見部分暢運道天橋,並見衝突進行中,有一大班黑衣人群,未嗅到tg 味。

因想睇哂成條暢運道天橋,便沿着d core外圍過去。見尖東橋無衝突,暢運道天橋則有,當時被告的位置有人經過,有非黑色打扮的人一同望過去天橋。此點逗留了1分幾鐘,未嗅到tg,

及後去包玉剛圖書館,見有人行出入,再往前轉右,為往紅火橋之路線,此階段有幾丁友行,再行前d見紅火橋被雜物堵塞,兜過去望右邊天台位見到有黑衣人用望遠鏡。

被告經過了紅火橋往 p core行,此處都有人行,及後兜過了大樓,前面係q座,被告繼續打算前往Y座,指p 和q core 附近有人出入,此階段還未有異常。

經過q core 至t core ,此階段有人周圍行,但數量不多,未有異常狀態,無感受到衝突。

到w core,並無黑衣人跑,有少量行人,向前行至y z 標記位,此處看見黑色打扮和非黑色打扮人士,沒有人拎住武器。

再前有cafe,至枱櫈位見往y core 的樓梯塞滿障礙物物,附近有人在,不知是否把守,此階段約18:2x 。被告於是折返想搵第二條樓梯落

▶️另一通道往Y座也被堵塞

被告此時心目中知道有另一條樓梯可以從Y座離開:從s core落落育材道出。

於是被告入左s core 後,落到地面,有通道轉右到育材道門口,看見好多雜物因此要較左向前搵往core y 之公眾隧道

至育材道至y core 隧道中間有空地,此時約1830,但見隧道口有4-5黑衣人設置緊雜物堵塞,另也有其他4-5 人停低左想出去。被告指出當時入嚟嗰陣,此位置冇嘢阻住。

被告指出可以強硬過去,但並沒有這樣做。因為黑衣人告知出面有警察布防,會拉哂呢度行出去既人,以暴動罪名拘捕。被告因此不敢出去,相信黑衣人的話因為被告認為黑衣人在這裏以雜物堵塞,估計應該是外面有警察。此階段被告冇聽到聲音。

於是被告即刻離開該處,時間大概18:30。此階段被告不知道警察宣布七點前要離開理工大學,但有收到理大的電郵呼籲儘快離開理大。

此時被告已知的四個出口都不能離開。於是一路行一路睇Google Maps,並入返育才道向前行。被告後來知道有一條路仔能夠出尖東,位置於core d & c

▶️C座另尋出處失敗 + 在Y座被氣體影響

被告於是入s core 上到podium 向C座和D座 , 途中經core t 。到c座閘口,有帶着頭盔的黑衣人把守,仲有好高的雜物,被告有問可否由始離開,對方回覆啱啱先整完唔肯拆。被告沒有再堅持因為害怕他們對自己作出其他行為。

被告唯有經過c座,有諗過是否要從正門離開,但認為衝突應該繼續持續。於是去查看b座,看見漆咸道南部份位置有黑衣人。再經百步梯往另一邊,見樓梯下面好多人,此階段近19:00,被告無諗過由此處出去,因為很多圍板封住看不清樓梯下全面狀況。
於是找一個有利位置向下面望,見有很多雜物和黑衣人,有大嗌,不知他們在做什麼,但在他的角度看不見再外圍的情況,不知道當時是否有衝突。

亦因剌鼻氣味,眼睛疼痛,所以無執意跨過雜物落去。被告於是去了孔子學院方向。

▶️ 遇上兩名急救 + 給予生理鹽水&過濾器

由於被告想避開刺鼻氣體和眼睛感到疼痛, 便去了孔子學院附近一個石壆位坐下,附近冇人。此階段為19:00。

被告看到有兩名身穿反光衣有十字字樣相信為FA的女子走過來問是否需要洗眼,被告接受。急救員隨即以鹽水替被告沖眼,被告認為唔太OK決定自己嚟,然後把鹽水放在地上,其中一名急救員對被告指出看到被告什麼都沒有,叫被告保管呢支生理鹽水(為一大枝生理鹽水 - 屬被撿取之證物),另一女fa俾細枝裝生理鹽水被告指可直接射向眼睛。

2名fa 跟進被告情況有否舒緩,被告指未完全可以,fA提議帶防毒面罩,被告指自己沒有, f A話會幫被告問人拎,被告話佢唔識, f A便對他指出此處唔帶上防毒面罩,幾多生理鹽水都冇用。然後一名FA入孔子學院。

被告問另一名急救員其實呢度走唔走到,急救員回答呢度由朝打到晚,走唔到㗎啦,叫被告搵其他出口,被告指出他剛剛在Y座嘗試出去但失敗,急救員指唔知邊度可以出去,叫被告留意網上消息。此階段為19:xx

另一名急救員從孔子學院返回,拎住防毒面具和一袋嘢,並從袋中抽了兩個濾嘴裝上防毒面具,叫被告轉身並替被告戴上,另給了一個過濾器給被告備用。被告指出他以往沒有帶過防毒面具。

於是被告把一排細和一支大的生理鹽水,後備濾嘴放入背囊。兩名FA離開後被告從電話睇消息,指當日非常多資訊,會以常理推斷真假,當中收到大量訊息指poly圍封,現場無路走等此類訊息

▶️ 留H core + 多次失敗離開 + 遇上守護孩子成員
被告決定往理大內部走,當時無目的行到h core 見大門有開就入去,落樓梯並坐下,因不知可去邊,當時已拉底了防毒面具。此階段約1915-20

2010-15被告有行出去,因為有收到消息指有人去c core旁的出口搬走雜物並離開, 被告決定前往,但行至core f 得知該些人被全數被拘捕。於是被告又番回h core樓梯

21:30收到大量新聞消息指警方要求十點前從 y core離開,否則會以暴動罪拘捕poly 內的人。被告心情有猶豫了幾分鐘唔敢行出去,之後便行至有蓋通道位置想行去Y core。被告突然聽到有黑衣人從Va上黎既樓梯頂大叫「Y core要人」。被告認為y core應該有事發生於是返回h core

返回h core 至 0030行出h core 去廁所, 行出來時見到有4-5 反光衣寫住守護孩子的成員在h cafe (即早前指有graffiti 的cafe),被告有告知他們涷和餓,該些成員叫被告先繼續留在樓梯,指會帶一些衣物和食物給被告。被告返回h core 樓梯。

及後有兩名守護孩子成員返回搵被告,帶了水和保鮮袋裝住的energy bar,和一團黑色衫給被告,被告指無諗過前往canteen。於傾談期間有講起有人嘗試以不同方法離開poly如爬渠和家長車,有問對方爬渠人士是否成功,但對方不知道亦不知道有什麼路可走。被告亦有問及社工站資料,對方建議前往。守護孩子離開時大概01:00。

(11月18日凌晨一至五時的內容會於星期一主問提到)

▶️播出控方unused material 中的片段
POLY校園CCTV(影住y core 校園平台位)
顯示此位置不同階段之情況

- 19:07 & 19:25
畫面顯示多左人,被告指此時不在該處,不知發生咩事
- 19:40
被告指此時不在該處,不知發生咩事
- 21:30 人數轉小
———————————
Facebook的三張圖,時間為2019年11月15日0800。畫面顯示與被告行往H Cafe所見的情況相同(被告於今年三至四月截圖)
———————————
一張於HK01的相片顯示孫中山銅像當時裝扮的模樣

▶️WhatsApp 群組對話

11月17日被告和姐姐們的對話(大致內容):
18:01 大姐:家沒飯吃,爸問回來吃飯嗎?
三姐:不
二姐:七點才開始當然不吧(二姐本身當天有活動)
18:05 被告:留錢(被告解釋叫爸爸留低錢讓自己回去拿取,指自己會返屋企,不會留在理大吃免費飯)
1805 三姐:龍子小心(龍子為被告的名稱,於前一日晚飯知道細佬會入理大)
1809(?)x姐:今晚請你食宵夜(tag 被告)
被告: OK (開心emoji)

被告指出從來冇諗過整晚留在Poly,原本預計入去行30分鐘,林官問為什麼要咁急,被告解釋行poly一個圈15分鐘就夠,已經預多了,而且7:00要食飯,屋企人如果出去食飯要等齊人先出去)

大姐:朕還想說朕請
二姐:咁你請好了
18:10 被告:一人請一碗
18:10 三姐:你食到咩
18:10 被告:一個糖水,一個正餐
三姐:別欺負冇工返
被告: OK +emoji
三姐:也可以
大姐:都朕付好了
18:12 二姐:咁我請咩好啊
大姐:請朕
18:13 被告:各請一樣就好了
18:14 :emoji
18:14 大姐:(一則轉發訊息)1750尖東橋警察舉起自動步槍,型號A R15
二姐:我無工但我有還有錢
大姐b:不就想我俾哂咩

- WhatsApp 議題未完 -

📌下星期一續D7主問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8月26日 星期六】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上庭總結 2023.08.25
[2023.08.20-08.26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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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謝,吳,李,黃,周,*,曾,蘇(13-33)🛑八位被告已還押28日 🔥#判刑 (#1006灣仔 暴動 4項蒙面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無牌管有無線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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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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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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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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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月26日 星期六】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判刑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判刑

D1:謝(22)/ D2:吳(16)/ D3:李(21)
D4:黃(31)/ D5:周(33)/ D7: *(13)
D9:曾(16)/ D10:蘇(16)
🛑八位被告已還押28日

控罪:
(1)暴動
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至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7]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7]
被控於同日在中銀灣仔商業中心外,管有鐳射筆及兩把扳手

(5)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0]
被控於同日管有一把扳手及一罐噴漆

(6),(7),(8),(12)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3, D4, D5, D10]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使用耳掛式口罩、半臉防毒面具或布等用品

(1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不合規格的通訊設備/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即1個對講機,型號OV5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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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報:

D1 :暴動50月,罰款2000

D3, D4, D5 :暴動50月,蒙面3 月,2月同期,即總刑期51月

D2, D7, D10 :教導所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8月28日 星期一】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上庭總結 2023.08.26
[2023.08.27-09.02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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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15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9個月 #續審 [115/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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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盧,鄺,柯,陳,吳,黃(17-29) #續審 [31/33] (#1118理大 暴動 3項蒙面 無牌管有無線電)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15
👥吳,何,陳,高,陳,王,許,洪,陳,鄧,鄭,施,鄭,陳,蔡,程,鍾,江,劉(18-52) #續審 [20/34]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蔡,丁(39-54) #審訊 [1/10] (#1001灣仔 暴動 拒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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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7庭
👩🏻‍⚖️何慧嫻裁判官
🕝14:30
👥黃,劉(24)🛑黃已還押逾44個月 #提訊日 (#籌集資金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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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陳慧敏裁判官
🕚11:00
👤李/二胡伯伯(68) #續審 [5/3] (#20210803旺角 #20210818旺角 #20210909旺角 3項沒有許可證奏玩樂器;#20220624大圍 #20220824大圍 2項未經批准籌款;#20220929中環 未經批准籌款 沒有許可證奏玩樂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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