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 區域法院 )
#王興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21元朗 #白衣暴徒 #審訊 [2/12]
💢#不是聲援💢
下午進度
💩程偉明(63)
控罪:
(1) 暴動
(2)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案情摘要: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440
控方代表: #蕭啟業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黎靖頎 檢控官
辯方代表: #佘漢標大律師
—————
15:00前資料從缺,歡迎補充,估計證人B作供完畢。
PW3 市民證人H作供中
講述白衣人手持木棍、水樽、木刺(約20cm長木棍,一頭尖),垃圾桶蓋(地鐵站用的不銹鋼垃圾桶上蓋,中空的,約少於一米長),追打市民,感覺持續咗半個鐘,證人H逃到車廂內,持手機拍攝,被白衣人指駡不凖拍攝;醫療報告指證人H無皮外傷,上腹有觸痛/胃痛,證人有拍片,有交畀警方。
播放影片P36,見到係從車廂內拍攝,企在後排,開車後停止拍攝;證人睇完片後無嘢補充,辯方無盤問。
[15:15] 傳召PW4 市民證人C
控方主問
當晚22:15~22:35由天水圍坐輕鐵到元朗西鐵站轉車,由G1出口上去,去到大堂見到有人聚集,閘內外都有人,有人舉手機拍片,有白衣人由G1上嚟,證人C同其他人企在彩晶軒附近,近7-11便利店,陸續有白衣人由G1上嚟,手持木條,同大堂嘅白衣人一樣、拎住條狀物、木棍或者藤條,證人面向F出口,開始見到有人在左邊閘口對駡。觀察一輪後,左邊有個女子舉手機拍攝,佢前邊有個男子襲擊佢,見到呢個情況,上前幫手間開,女子着橙紅色衫,後來知道係立場新聞記者,嗰個男子用條狀物揮打,50~60歲叔叔、禿頭,着粉紅色衫,約1.5至1.6米高,間開無耐,有人開始襲擊證人,拳打腳踢,用垃圾桶蓋、條狀物,證人雙手抱頭保護自己,坐低縮埋,持續一兩分鐘,唔知佢哋點兩離開,後來有一男子帶證人入閘,去咗女厠,嗰度變咗臨時急救站,有救護員(唔知係咩人);醫療報告寫證人頭部擦傷、頸部有觸痛、眼部有複視。睇相確認傷勢。
播放市民拍攝的影片P34,證人從片段中認到自己、立場新聞記者 和 粉紅色衫嘅小牛農莊西瓜佬。
[15:50] 辯方盤問
在P34片段中見到粉紅色衫男子打立場新聞記者。
證人被襲擊的位置係在付費區外,唔知係邊個人打,醫療報告中嘅傷勢係因此而成,P176(18 & 19)號相見到左腳有裂傷,律師質疑醫療報告中無寫話要縫針,證人指疤痕仲喺度使唔使睇吓,律師不了了之。
無覆問,證人作供完異。
案件押後至明日(17/8) 09:30續審,被告現現有條件繼續擔保。
======
直播員按:證據確鑿,小牛農莊西瓜佬在大堂打人,入車廂打人,點解唔拘捕佢?🤬
#王興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21元朗 #白衣暴徒 #審訊 [2/12]
💢#不是聲援💢
下午進度
💩程偉明(63)
控罪:
(1) 暴動
(2)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案情摘要: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440
控方代表: #蕭啟業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黎靖頎 檢控官
辯方代表: #佘漢標大律師
—————
15:00前資料從缺,歡迎補充,估計證人B作供完畢。
PW3 市民證人H作供中
講述白衣人手持木棍、水樽、木刺(約20cm長木棍,一頭尖),垃圾桶蓋(地鐵站用的不銹鋼垃圾桶上蓋,中空的,約少於一米長),追打市民,感覺持續咗半個鐘,證人H逃到車廂內,持手機拍攝,被白衣人指駡不凖拍攝;醫療報告指證人H無皮外傷,上腹有觸痛/胃痛,證人有拍片,有交畀警方。
播放影片P36,見到係從車廂內拍攝,企在後排,開車後停止拍攝;證人睇完片後無嘢補充,辯方無盤問。
[15:15] 傳召PW4 市民證人C
控方主問
當晚22:15~22:35由天水圍坐輕鐵到元朗西鐵站轉車,由G1出口上去,去到大堂見到有人聚集,閘內外都有人,有人舉手機拍片,有白衣人由G1上嚟,證人C同其他人企在彩晶軒附近,近7-11便利店,陸續有白衣人由G1上嚟,手持木條,同大堂嘅白衣人一樣、拎住條狀物、木棍或者藤條,證人面向F出口,開始見到有人在左邊閘口對駡。觀察一輪後,左邊有個女子舉手機拍攝,佢前邊有個男子襲擊佢,見到呢個情況,上前幫手間開,女子着橙紅色衫,後來知道係立場新聞記者,嗰個男子用條狀物揮打,50~60歲叔叔、禿頭,着粉紅色衫,約1.5至1.6米高,間開無耐,有人開始襲擊證人,拳打腳踢,用垃圾桶蓋、條狀物,證人雙手抱頭保護自己,坐低縮埋,持續一兩分鐘,唔知佢哋點兩離開,後來有一男子帶證人入閘,去咗女厠,嗰度變咗臨時急救站,有救護員(唔知係咩人);醫療報告寫證人頭部擦傷、頸部有觸痛、眼部有複視。睇相確認傷勢。
播放市民拍攝的影片P34,證人從片段中認到自己、立場新聞記者 和 粉紅色衫嘅小牛農莊西瓜佬。
[15:50] 辯方盤問
在P34片段中見到粉紅色衫男子打立場新聞記者。
證人被襲擊的位置係在付費區外,唔知係邊個人打,醫療報告中嘅傷勢係因此而成,P176(18 & 19)號相見到左腳有裂傷,律師質疑醫療報告中無寫話要縫針,證人指疤痕仲喺度使唔使睇吓,律師不了了之。
無覆問,證人作供完異。
案件押後至明日(17/8) 09:30續審,被告現現有條件繼續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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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證據確鑿,小牛農莊西瓜佬在大堂打人,入車廂打人,點解唔拘捕佢?🤬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 區域法院 )
#王興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21元朗 #白衣暴徒 #審訊 [3/12]
💢#不是聲援💢
💩程偉明(63)
控罪:
(1) 暴動
(2)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控方代表: 蕭檢控官,黎檢控官
辯方代表: 佘大律師
—————
抱歉,只有證人E的證供,歡迎補充🙇♂️
當晚約咗去朋友在Yoho town屋企,由尖沙嘴搭西鐵去,22:45到,在月台聽到一位小姐大嗌樓下大堂有白衣人打人,有人被打到頭破血流,佢神情好驚、喊緊,因為證人E穿黑衣,女子叫E換衫,見到月台櫈上有不同顏色的衣服,有白色藍色黃色,唔知邊個放低,E換咗件白色衫,黑色衫放咗入袋。
落到大堂,聽到好多人叫救命,同埋叫囂聲,本來想出閘,行到近閘口,有50~60白衣人在閘外,話:「你試吓出閘,打死你」,睇P2B平面圖,E當時位置近F出口,白衣人手持雨遮、有國旗嘅藤條(約一米長)、鐵棍(約36吋長)、竹支、水樽,恐嚇市民(出嚟打死你、搞事、唔好入元朗),掉水樽,拍打閘機;白衣人衝入付費區,有班乘客上返月台,因為見到好多人衝上去,驚人踩人,E企近電梯口未上去,當想上去時,見到後邊有一名男子跌低,被六至七個白衣人打,E想拉起男子,當刻被白衣人打到後腦和手一兩吓,感覺係被木棍打,唔係鐵通,後來成功拉起男子上咗月台,進入車廂。
入到車廂,目測附近有兩三個人頭部流血,地下有血跡,隔咗一陣,白衣人上到月台,向車廂內嘅人攻擊,初時企在車廂門口,後來越演越烈,有南亞裔人和白衣人入咗車廂攻擊,E企近門口,右手被藤條打中,打咗幾吓,講唔到邊個人打。後來列車開出,E在天水圍落車返屋企。
播放元朗站閉路電視片段P24,由月台向下影住一條電梯,E認出自己在電梯上月台。
播放Open Source 6影片P190,市民用手機在車廂內拍攝白衣人打人的情況,E認出自己企近門口。
辯方盤問
當日E在日間返工,之後想去行街買嘢,因為好多舖頭無開,就搭車入元朗。
不同意辯方講只見到白衣人在電梯口和在車廂打人,仲有在其他地方。
律師指證人口供中無講過「出閘就打死你」,立即被控方指出,證人在第二份口供有講(做咗功課喇)。
控方無覆問,表示今日安排的證人已經完成。
案件押後至明日(18/8) 09:30續審,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擔保。
#王興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21元朗 #白衣暴徒 #審訊 [3/12]
💢#不是聲援💢
💩程偉明(63)
控罪:
(1) 暴動
(2)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控方代表: 蕭檢控官,黎檢控官
辯方代表: 佘大律師
—————
抱歉,只有證人E的證供,歡迎補充🙇♂️
當晚約咗去朋友在Yoho town屋企,由尖沙嘴搭西鐵去,22:45到,在月台聽到一位小姐大嗌樓下大堂有白衣人打人,有人被打到頭破血流,佢神情好驚、喊緊,因為證人E穿黑衣,女子叫E換衫,見到月台櫈上有不同顏色的衣服,有白色藍色黃色,唔知邊個放低,E換咗件白色衫,黑色衫放咗入袋。
落到大堂,聽到好多人叫救命,同埋叫囂聲,本來想出閘,行到近閘口,有50~60白衣人在閘外,話:「你試吓出閘,打死你」,睇P2B平面圖,E當時位置近F出口,白衣人手持雨遮、有國旗嘅藤條(約一米長)、鐵棍(約36吋長)、竹支、水樽,恐嚇市民(出嚟打死你、搞事、唔好入元朗),掉水樽,拍打閘機;白衣人衝入付費區,有班乘客上返月台,因為見到好多人衝上去,驚人踩人,E企近電梯口未上去,當想上去時,見到後邊有一名男子跌低,被六至七個白衣人打,E想拉起男子,當刻被白衣人打到後腦和手一兩吓,感覺係被木棍打,唔係鐵通,後來成功拉起男子上咗月台,進入車廂。
入到車廂,目測附近有兩三個人頭部流血,地下有血跡,隔咗一陣,白衣人上到月台,向車廂內嘅人攻擊,初時企在車廂門口,後來越演越烈,有南亞裔人和白衣人入咗車廂攻擊,E企近門口,右手被藤條打中,打咗幾吓,講唔到邊個人打。後來列車開出,E在天水圍落車返屋企。
播放元朗站閉路電視片段P24,由月台向下影住一條電梯,E認出自己在電梯上月台。
播放Open Source 6影片P190,市民用手機在車廂內拍攝白衣人打人的情況,E認出自己企近門口。
辯方盤問
當日E在日間返工,之後想去行街買嘢,因為好多舖頭無開,就搭車入元朗。
不同意辯方講只見到白衣人在電梯口和在車廂打人,仲有在其他地方。
律師指證人口供中無講過「出閘就打死你」,立即被控方指出,證人在第二份口供有講(做咗功課喇)。
控方無覆問,表示今日安排的證人已經完成。
案件押後至明日(18/8) 09:30續審,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擔保。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 區域法院 )
#王興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21元朗 #白衣暴徒 #審訊 [4/12]
💢#不是聲援💢
💩程偉明(63)
控罪:
(1) 暴動
(2)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控方代表: 蕭檢控官,黎檢控官
辯方代表: #佘漢標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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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5] 開庭
控方申請處理以65B形式呈上證人N的口供,辯方表示同意,但立場係接受證人在第二份口供中指稱,看到由警方播放的片段,係佢當日所見到的情境,只同意到呢個階段,但影片內容未能同意,交由法庭裁決。
控方讀出證人N在2019年8月18日錄的第一份口供,當日21:50在鳳攸東街購物,見到街上企咗約60名白衣人,手持木條,圍住打一名男子,有用拳頭,因為距離遠,見唔到容貌。
在2020年8月9日錄取第二份口供,警方播放影片OS4 P200,片長16秒,證人住東頭村,每日都會經過鳳攸北街,除咗721當日,未見過有咁多白衣人聚集,影片係當日見到嘅情況,有木棍連住國旗,有標語牌。
[09:45] 傳召PW12 證人L
控方主問
他太太是本案證人M,兩人家住元朗,證人當晚落街,沿鳯琴路行向鳳攸北街,條路平日無咁多人,當時見到白衣人向一個方向行,手持藤條、藤條加旗仔,跟住佢哋行,見到佢哋去咗鳳攸北街休憩處,證人L去咗對面嘅OK便利店,觀察到休憩處有超過50人聚集,有叫口號,但唔記得內容,見到咁多人聚集,想紀錄事件,用手機影咗3張相,後來send 咗畀太太,企咗一陣就返屋企,影相時間約19:30~20:00,後來相片儲存在USB,經太太交咗畀警方。
控方呈上3張相,證人L確認係佢拍攝嘅,申請呈堂遭到辯方反對。
辯方盤問
證人L在2020年7月11日做一份口供,稱相片係用LG G6手機拍攝,但手機已經壞咗,無交畀警方,用作儲存相片嘅電腦亦唔存在。警方係無檢視過手機和電腦。
律師向證人建議,他聲稱的相片唔係由佢拍攝【唔同意】。
律師向證人指出,他聲稱的相片係由其他渠道得返嚟【唔同意】。
控方覆問
影完相係在半小時內用WhatsApp send 畀太太,申請相片成為證物。
[10:22] 證人離席
辯方對相片呈堂有法律陳辭:呈上《證據條例》,引用第8條Section 26,關於攝影過程證明書,指出兩個情況:
(1) 如果由拍攝源頭到晒相的過程,警方都有檢視,就唔會爭議。
(2) 如果無上述過程,現在無咗手機和電腦,警方就要有證明書。
相片係咪由證人L拍攝,中間有半個鐘,會唔會由其他渠道接收,手機無咗,電腦無咗,證物鏈斷咗。
法官:證據法嘅form 2唔係一個硬性要求,只係其中一個方法;法庭接唔接受相片係jury question ,唔係admissibility ;假設黃官用WhatsApp send 相畀佘大狀,一段時間後,雙方手機都無咗,該相片係咪可以呈堂?
控方:辯方對呈堂性不太清楚,終審法院有案例,即使相片在網上下載,但同證人見到嘅情況相同,表面上已經正確,只係畀陪審團考慮。關於證物鏈斷裂,係唔使拍片者畀口供,已經可以呈堂,例子:被告可以引用由警方拍攝的相片作供,都可以呈堂。
法官:聽完雙方陳辭,接納相片可以呈堂 P204。
證人L作無完畢
[10:58] 傳召PW13 證人M
控方主問
證人L是她的丈夫,住元朗,2019年7月21日要返工,晚上在中環放工,搭西鐵回家,在元朗站落車,經天橋行到攸田東路,去到鳳攸北街休憩處,約20:30,見到超過60名白衣人聚集,感覺唔安全,兜大圈返屋企。
白衣人嘅裝束都係著白衫,手持條狀旗仔,好嘈吵但唔清楚叫咩,唔知聚集做乜;證人L在七點幾在WhatsApp send咗三張白衣人聚集嘅相提示M,收到之後即時打電話俾佢,問佢安唔安全,佢回答買完飯就會返屋企。
日後收到警方電話去落口供,透過證人L用電腦儲存相片落USB,再由證人M交畀警方。
辯方盤問
證人再次確認相片係由證人L用電腦儲存相片落USB,M作供完畢。
[11:15] 傳召PW14 證人I
控方主問
2019年7月21日約晚上八九點去元朗探嫲嫲,約十點去B仔涼粉買外賣,經過一條河和橋,見到好多白衣人,鳳攸東街和鳳攸北街成街都係,鳳攸北街休憩處都好多,超過100人,手持藤條、國旗,證人I無停低睇,慢慢行,由橋行到鳳攸北街,時間約幾個“字”,見到九成白衣人係男人,喺度傾偈,唔覺得有戴口罩。
間中都有經過嗰一帶,未見過咁多人聚集,唔知點解又聚集,反應係驚,上網聽過鳳攸北街休憩處嗰一帶會有人聚集,但親眼見到(就唔同)。
去完B仔涼粉就去元朗站,喺經地面行過去,約10分鐘到,去元朗站原因係好奇,想睇嗰邊有咩事,走嗰陣白衣人亦一批一批咁離開,各自向不同方向走。
約22:30去到元朗站,係經彩晶軒G出口入去,企在F & G 之間的付費區外,初初有約50白衣人聚集在閘外,裝束同在鳳攸北街嘅人一模一樣,揸住藤條、國旗、寫住「保衛家園」嘅紙牌,在鳳攸北街都見過呢種紙牌,白衣人初頭都係企喺度,直至有示威者由電梯落嚟…
法官問:你點知嗰啲係示威者?
…平常見黑衫黑褲戴頭盔嗰啲,跟住就起哄,白衣人開始企埋閘口對駡,拍打欄杆,見到有一個人想出閘,後來知佢係記者,有個着粉紅色衫嘅大叔就打佢,係佢先打記者,再打另一個人。
約23:00白衣人衝入閘內,證人I無跟佢哋上月台,23:15白衣人開始離開,由不同出口跑走。
證人I睇到以上情況,但無留意鳳攸北街和元朗站嘅白衣人有無相同面孔,在元朗站拍咗一段1分57秒影片P35。
播放P35,播放器時間00:19,影片中見到有白衣人手臂有紅色絲帶,證人唔記得鳳攸北街嘅白衣人有無。播放器時間00:24,影片中見到有白衣人揸住「保衛元朗 保衛家園」嘅紙牌。影片去到最後,見到該名被襲擊嘅記者跌倒在地。
播放P32,片長約10分鐘,見到證人I在影片中出現。
播放P199 OS5,見到證人I有4次在影片中出現。
[12:57] 辯方盤問
在鳳攸北街見到嘅白衣人揸住國旗,喺度傾偈無乜特別,見到佢哋離開,唔知去邊,自己去元朗站係好奇心。
去到元朗站,見到對駡,兩邊都有打;不同意律師指林卓廷到達後場面激烈惡化。唔知點解白衣人去元朗站,唔知點解鳳攸北街有聚集。
無留意有無相同面孔,在元朗站見到嘅白衣人與鳳攸北街大致相約,都係手持藤條、木棍、雨遮。
見到粉紅色衫大叔打記者,唔知邊個上咗月台。
控方覆問
唔係好確實知道情況,網上有講,但唔確定係有咩原因,下午已經有片、有討論在鳳攸北街聚集,唔確定「保為元朗 保衛家園」係咩意思,聚集係講白衣人聚集。
14:30 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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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睇片好難頂🥹
#王興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21元朗 #白衣暴徒 #審訊 [4/12]
💢#不是聲援💢
💩程偉明(63)
控罪:
(1) 暴動
(2)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控方代表: 蕭檢控官,黎檢控官
辯方代表: #佘漢標大律師
—————
[09:45] 開庭
控方申請處理以65B形式呈上證人N的口供,辯方表示同意,但立場係接受證人在第二份口供中指稱,看到由警方播放的片段,係佢當日所見到的情境,只同意到呢個階段,但影片內容未能同意,交由法庭裁決。
控方讀出證人N在2019年8月18日錄的第一份口供,當日21:50在鳳攸東街購物,見到街上企咗約60名白衣人,手持木條,圍住打一名男子,有用拳頭,因為距離遠,見唔到容貌。
在2020年8月9日錄取第二份口供,警方播放影片OS4 P200,片長16秒,證人住東頭村,每日都會經過鳳攸北街,除咗721當日,未見過有咁多白衣人聚集,影片係當日見到嘅情況,有木棍連住國旗,有標語牌。
[09:45] 傳召PW12 證人L
控方主問
他太太是本案證人M,兩人家住元朗,證人當晚落街,沿鳯琴路行向鳳攸北街,條路平日無咁多人,當時見到白衣人向一個方向行,手持藤條、藤條加旗仔,跟住佢哋行,見到佢哋去咗鳳攸北街休憩處,證人L去咗對面嘅OK便利店,觀察到休憩處有超過50人聚集,有叫口號,但唔記得內容,見到咁多人聚集,想紀錄事件,用手機影咗3張相,後來send 咗畀太太,企咗一陣就返屋企,影相時間約19:30~20:00,後來相片儲存在USB,經太太交咗畀警方。
控方呈上3張相,證人L確認係佢拍攝嘅,申請呈堂遭到辯方反對。
辯方盤問
證人L在2020年7月11日做一份口供,稱相片係用LG G6手機拍攝,但手機已經壞咗,無交畀警方,用作儲存相片嘅電腦亦唔存在。警方係無檢視過手機和電腦。
律師向證人建議,他聲稱的相片唔係由佢拍攝【唔同意】。
律師向證人指出,他聲稱的相片係由其他渠道得返嚟【唔同意】。
控方覆問
影完相係在半小時內用WhatsApp send 畀太太,申請相片成為證物。
[10:22] 證人離席
辯方對相片呈堂有法律陳辭:呈上《證據條例》,引用第8條Section 26,關於攝影過程證明書,指出兩個情況:
(1) 如果由拍攝源頭到晒相的過程,警方都有檢視,就唔會爭議。
(2) 如果無上述過程,現在無咗手機和電腦,警方就要有證明書。
相片係咪由證人L拍攝,中間有半個鐘,會唔會由其他渠道接收,手機無咗,電腦無咗,證物鏈斷咗。
法官:證據法嘅form 2唔係一個硬性要求,只係其中一個方法;法庭接唔接受相片係jury question ,唔係admissibility ;假設黃官用WhatsApp send 相畀佘大狀,一段時間後,雙方手機都無咗,該相片係咪可以呈堂?
控方:辯方對呈堂性不太清楚,終審法院有案例,即使相片在網上下載,但同證人見到嘅情況相同,表面上已經正確,只係畀陪審團考慮。關於證物鏈斷裂,係唔使拍片者畀口供,已經可以呈堂,例子:被告可以引用由警方拍攝的相片作供,都可以呈堂。
法官:聽完雙方陳辭,接納相片可以呈堂 P204。
證人L作無完畢
[10:58] 傳召PW13 證人M
控方主問
證人L是她的丈夫,住元朗,2019年7月21日要返工,晚上在中環放工,搭西鐵回家,在元朗站落車,經天橋行到攸田東路,去到鳳攸北街休憩處,約20:30,見到超過60名白衣人聚集,感覺唔安全,兜大圈返屋企。
白衣人嘅裝束都係著白衫,手持條狀旗仔,好嘈吵但唔清楚叫咩,唔知聚集做乜;證人L在七點幾在WhatsApp send咗三張白衣人聚集嘅相提示M,收到之後即時打電話俾佢,問佢安唔安全,佢回答買完飯就會返屋企。
日後收到警方電話去落口供,透過證人L用電腦儲存相片落USB,再由證人M交畀警方。
辯方盤問
證人再次確認相片係由證人L用電腦儲存相片落USB,M作供完畢。
[11:15] 傳召PW14 證人I
控方主問
2019年7月21日約晚上八九點去元朗探嫲嫲,約十點去B仔涼粉買外賣,經過一條河和橋,見到好多白衣人,鳳攸東街和鳳攸北街成街都係,鳳攸北街休憩處都好多,超過100人,手持藤條、國旗,證人I無停低睇,慢慢行,由橋行到鳳攸北街,時間約幾個“字”,見到九成白衣人係男人,喺度傾偈,唔覺得有戴口罩。
間中都有經過嗰一帶,未見過咁多人聚集,唔知點解又聚集,反應係驚,上網聽過鳳攸北街休憩處嗰一帶會有人聚集,但親眼見到(就唔同)。
去完B仔涼粉就去元朗站,喺經地面行過去,約10分鐘到,去元朗站原因係好奇,想睇嗰邊有咩事,走嗰陣白衣人亦一批一批咁離開,各自向不同方向走。
約22:30去到元朗站,係經彩晶軒G出口入去,企在F & G 之間的付費區外,初初有約50白衣人聚集在閘外,裝束同在鳳攸北街嘅人一模一樣,揸住藤條、國旗、寫住「保衛家園」嘅紙牌,在鳳攸北街都見過呢種紙牌,白衣人初頭都係企喺度,直至有示威者由電梯落嚟…
法官問:你點知嗰啲係示威者?
…平常見黑衫黑褲戴頭盔嗰啲,跟住就起哄,白衣人開始企埋閘口對駡,拍打欄杆,見到有一個人想出閘,後來知佢係記者,有個着粉紅色衫嘅大叔就打佢,係佢先打記者,再打另一個人。
約23:00白衣人衝入閘內,證人I無跟佢哋上月台,23:15白衣人開始離開,由不同出口跑走。
證人I睇到以上情況,但無留意鳳攸北街和元朗站嘅白衣人有無相同面孔,在元朗站拍咗一段1分57秒影片P35。
播放P35,播放器時間00:19,影片中見到有白衣人手臂有紅色絲帶,證人唔記得鳳攸北街嘅白衣人有無。播放器時間00:24,影片中見到有白衣人揸住「保衛元朗 保衛家園」嘅紙牌。影片去到最後,見到該名被襲擊嘅記者跌倒在地。
播放P32,片長約10分鐘,見到證人I在影片中出現。
播放P199 OS5,見到證人I有4次在影片中出現。
[12:57] 辯方盤問
在鳳攸北街見到嘅白衣人揸住國旗,喺度傾偈無乜特別,見到佢哋離開,唔知去邊,自己去元朗站係好奇心。
去到元朗站,見到對駡,兩邊都有打;不同意律師指林卓廷到達後場面激烈惡化。唔知點解白衣人去元朗站,唔知點解鳳攸北街有聚集。
無留意有無相同面孔,在元朗站見到嘅白衣人與鳳攸北街大致相約,都係手持藤條、木棍、雨遮。
見到粉紅色衫大叔打記者,唔知邊個上咗月台。
控方覆問
唔係好確實知道情況,網上有講,但唔確定係有咩原因,下午已經有片、有討論在鳳攸北街聚集,唔確定「保為元朗 保衛家園」係咩意思,聚集係講白衣人聚集。
14:30 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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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睇片好難頂🥹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 區域法院 )
#王興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21元朗 #白衣暴徒 #審訊 [4/12]
💢#不是聲援💢
💩程偉明(63)
控罪:
(1) 暴動
(2)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控方代表: 蕭檢控官,黎檢控官
辯方代表: #佘漢標大律師
—————
[14:40] 開庭
傳召PW12 偵輯警員 12782(無講名)
控方主問
證人係本案嘅調查警員,用咗約400小時睇晒所有元朗站的閉路電視片段、從網上下載的Open Source video、市民拍攝的影片和相片,被告在被拘捕後所拍攝的17張相片,6張證物相片,審訊前有睇過。
P200 OS4 拍攝到被告穿有老虎圖案的T恤,本案所有影片截圖係證人做嘅,係根據男子外形、衣著、身材,從上述片段中辨認相同外貎、相同衣著的被告,再制作38分鐘的精華片段。
[15:05] 辯方盤問
知道被告在2021年8月12日從深圳灣返港時被捕,唔知道被告行駛緘默,唔知道有搜屋,知道搵唔到相同嘅衣着。
P39 #2相,同意件衫有老虎圖案,外面有外套,唔清楚皮帶扣係唔係金色,同意睇唔到皮帶扣嘅圖案,#1相,同意係白色鞋,同意睇唔到PUMA字樣。
睇被告被捕時相片,#1相見到PUMA字樣,同P39 #1相比較,睇唔到係同一對鞋。
P184 同意皮帶扣顏色可能係金色,可能係銅色。P204 3張相,同意見唔到皮帶,同意見唔到件衫係老虎圖案,同意個樣係懵查查。
同意P39 #3~#36相,無一張清楚見到容貌,同意P39 #2相,整體衣着配搭與閉路電視中出現的男子非常上次。
證人知道無指紋證據、無DNA,知道有專家對皮帶扣作出校對,係用鳳攸北街的片段,而無用元朗站閉路電視片段,同意在鳳攸北街出現嘅男子非常相似元朗站嘅男子,係高度懷疑。
同意警方無用任何影片截圖與被告的容貌進行較對。
案件管理:
控方申請播出精華片段中的原裝影片,共約三小時半。
辯方律師向法庭申請indulgence,明日上午和下星期一上午處理其他案件。
明日下午和星期一下午播片,估計最遲星期三上午舉證完畢,假設表面證供成立,辯方只有被告或許作供,餘下審期可以處理陳辭。
案件押後至明日(19/8) 14:30續審,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擔保。
#王興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21元朗 #白衣暴徒 #審訊 [4/12]
💢#不是聲援💢
💩程偉明(63)
控罪:
(1) 暴動
(2)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控方代表: 蕭檢控官,黎檢控官
辯方代表: #佘漢標大律師
—————
[14:40] 開庭
傳召PW12 偵輯警員 12782(無講名)
控方主問
證人係本案嘅調查警員,用咗約400小時睇晒所有元朗站的閉路電視片段、從網上下載的Open Source video、市民拍攝的影片和相片,被告在被拘捕後所拍攝的17張相片,6張證物相片,審訊前有睇過。
P200 OS4 拍攝到被告穿有老虎圖案的T恤,本案所有影片截圖係證人做嘅,係根據男子外形、衣著、身材,從上述片段中辨認相同外貎、相同衣著的被告,再制作38分鐘的精華片段。
[15:05] 辯方盤問
知道被告在2021年8月12日從深圳灣返港時被捕,唔知道被告行駛緘默,唔知道有搜屋,知道搵唔到相同嘅衣着。
P39 #2相,同意件衫有老虎圖案,外面有外套,唔清楚皮帶扣係唔係金色,同意睇唔到皮帶扣嘅圖案,#1相,同意係白色鞋,同意睇唔到PUMA字樣。
睇被告被捕時相片,#1相見到PUMA字樣,同P39 #1相比較,睇唔到係同一對鞋。
P184 同意皮帶扣顏色可能係金色,可能係銅色。P204 3張相,同意見唔到皮帶,同意見唔到件衫係老虎圖案,同意個樣係懵查查。
同意P39 #3~#36相,無一張清楚見到容貌,同意P39 #2相,整體衣着配搭與閉路電視中出現的男子非常上次。
證人知道無指紋證據、無DNA,知道有專家對皮帶扣作出校對,係用鳳攸北街的片段,而無用元朗站閉路電視片段,同意在鳳攸北街出現嘅男子非常相似元朗站嘅男子,係高度懷疑。
同意警方無用任何影片截圖與被告的容貌進行較對。
案件管理:
控方申請播出精華片段中的原裝影片,共約三小時半。
辯方律師向法庭申請indulgence,明日上午和下星期一上午處理其他案件。
明日下午和星期一下午播片,估計最遲星期三上午舉證完畢,假設表面證供成立,辯方只有被告或許作供,餘下審期可以處理陳辭。
案件押後至明日(19/8) 14:30續審,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擔保。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 區域法院 )
#王興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21元朗 #白衣暴徒 #審訊 [7/12]
💢#不是聲援💢
上午進度
💩程偉明(63)
控罪:
(1) 暴動
(2)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案情摘要: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440
控方代表: #蕭啟業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黎靖頎 檢控官
辯方代表: #佘漢標大律師
—————
[10:00] 開庭
控方邀請法庭檢視部份已經呈堂的證物,在元朗站和008號列車所檢取的證物,由於數量多,法官話唔介意移步,不用警員逐件攞。
檢視完後,法官稱見到有藤條、木棍,部份斷裂,基本上係輕嘅,有少部份貼有國旗、區旗。(還有保衛家園紙牌、爛遮、被告的皮帶和波鞋)
主控表示案情係邀請法庭對被告身分作辯認,控方案情完結。
辯方無中段陳詞。
法庭考慮咗證供和雙方陳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需要答辯,法庭叫被告除下口罩辨認面容,稱容貌與被捕後拍攝的相片P183無太大差別。
在小休後,辯方確認被不會作供,不會傳召證人。
控辯雙方在8月26日交書面陳辭,案件押後至8月29日14:30作口頭補充,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擔保。
#王興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21元朗 #白衣暴徒 #審訊 [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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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程偉明(63)
控罪:
(1) 暴動
(2)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案情摘要: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440
控方代表: #蕭啟業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黎靖頎 檢控官
辯方代表: #佘漢標大律師
—————
[10:00] 開庭
控方邀請法庭檢視部份已經呈堂的證物,在元朗站和008號列車所檢取的證物,由於數量多,法官話唔介意移步,不用警員逐件攞。
檢視完後,法官稱見到有藤條、木棍,部份斷裂,基本上係輕嘅,有少部份貼有國旗、區旗。(還有保衛家園紙牌、爛遮、被告的皮帶和波鞋)
主控表示案情係邀請法庭對被告身分作辯認,控方案情完結。
辯方無中段陳詞。
法庭考慮咗證供和雙方陳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需要答辯,法庭叫被告除下口罩辨認面容,稱容貌與被捕後拍攝的相片P183無太大差別。
在小休後,辯方確認被不會作供,不會傳召證人。
控辯雙方在8月26日交書面陳辭,案件押後至8月29日14:30作口頭補充,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擔保。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 區域法院 )
#王興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21元朗 #白衣暴徒 #裁決
💢#不是聲援💢
🚹🚹白衣暴徒🚹🚹
💩程偉明(63)
控罪:
(1) 暴動
(2)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案情摘要: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440
控方代表: #蕭啟業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黎靖頎 檢控官
辯方代表: #佘漢標大律師
—————
速報:
控罪(1) 罪名成立
控罪(2) 罪名成立,但改為刑事條例第十九條(傷人)
——————————
📖裁決判辭撮要
🗣關於證人證供
法官用了個多小時去總結PW1~PW12各證人在庭上的證供,和以65B形式呈堂的其他證人證供,確認他們為誠實可靠的證人。請參閱 證人A證供 、證人C & H 證供 、證人E證供 、證人L, M & I 證供 、PW12證供 。
關於辯方爭議PW9 (L) 指稱自己拍攝三張相片(P204)的呈堂性,法官不同意辯方引述證據條例的爭議,指雖然PW9用以拍攝相片的手機和用以儲存相片的電腦均已經壞了,未有被警方檢視,但根據終審法院案例FAMC48, 49/2019,表證足以成立,裁定相片可以呈堂。
🎥關於影片證據
根據控方開案陳辭,整件事件發生約在22:14~23:40,由要在元朗西鐵站,最主要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由22:40~22:42,十數白衣人在付費區外襲擊市民;
第二階段由22:46~23:02,約22:48時,數十名白衣人由形點進入元朗站,有人身穿寫有「夏溪」字樣的白色T恤,與付費區內黑衣人互相叫駡、叫囂、掟水樽,有白衣人跳入閘內,23:00~23:02再有十多廿名白衣人經F出口形點進入元朗站;
第三階段由23:03~23:14,白衣人手持武器上月台,追打黑衣人,指嚇車廂內人士,有片段顯示施襲情況,直至23:14列車開出。
PW1~PW8 嘅證供確認所有上述人士嘅傷勢,皆因在元朗站受襲擊所引致。
P200影片、P204相片和其他影片,確定在2019年7月21日由晚上八時開始,在元朗鳳攸北街休憩處有人參與聚集,該批人仕在22:30左右進入元朗站。
法庭裁定白衣人在元朗站內係暴動,第一、二、三階段都係擾亂秩序,拍打設施,明顯破壞社會安寧。
辯方在結案陳辭指就上述事情,係白衣人「維權」,反對反政府嘅黑衣人返回元朗,「因為警方不作為」,白衣人只係阻止破壞社會安寧,便同黑衣人對駡,白衣人係「止暴制亂」。
辯方講法係缺乏理據,在第一階段,十多名白衣人到場追打市民,付費區內嘅黑衣人未有挑撥,亦無證據指在場嘅「示威者」有參與港島嘅社會事件。即使係到元朗站嘅黑衣人如辯方所指,現行嘅社會法制亦唔容許白衣人如此行為。
法庭接受白衣人和黑衣人對峙期間,黑衣人係戴頭盔帶面罩,黑衣人有挑釁,講例如「黑社會」「唔好走」,互相掉物件,噴水,用滅火筒噴霧,引發第三階段事情,但這與暴動無關。
🚹關於被告
辯方盤問PW12 ,同意除咗P200之外,無法看清楚片中容貌,在考慮這說法,容貌係五官,在P38(精華片段)清楚辨認到髮型、面貌、衣着,再根據P200確定片中男子就是被告,被告在片中出現,時間係七至八點,地點係鳳攸北街休憩處;本席在庭上觀察被告與P183(被捕時拍攝的照片)比較,係較瘦,但係一致嘅,以此為起點,觀察被告當晚的衣着,觀察面形較長,下巴較尖,前額髮線較高,無戴眼鏡,中等身形。
同意控方指出被告的八個特徵:
(1) 被告當時穿白色中袖衫
(2) 白色衫嘅左右胸有袋
(3) 白色衫無攝入褲頭
(4) 白色衫背面有黑色圖案
(5) 白色衫下穿有白色圓領T恤,有虎形圖案
(6) 深色長褲
(7) 白色鞋
(8) 腰帶扣係金色邊,有龍頭圖案
PW12 睇咗超過400小時片段,無發現有其他相似人物。本席經過多次細心檢視P38,確認男子為被告,面形、身形、衣着完全吻合,拘捕時有腰帶,進一步確認身份。
被告嘅作為
在2019年7月21日晚,被告有下列行為:
(1) 22:58 由G1出口進入元朗站
(2) 22:59從閘口進入付費區進行襲擊,用藤條打人
(3) 23:00 證人C在F & G 出口之間被人打,被告衝前加入
(4) 23:04 被告在F & G 出口之間打黑衣人
(5) 23:05~23:07 被告在付費區招手示意叫人上月台
(6) 23:07~23:08 被告在F 出口逗留
(7) 23:14 被告由G1 出口離開元朗站
📍裁定被告面對的控罪(1)罪名成立📍
關於控罪(2)
要證明被告與他人達成協議,令他人造成傷害。
被告在鳳攸北街休憩處集結,入元朗站時無手持武器,片段見到白衣人群起襲擊市民,尤其是講到粉紅色衫大叔,聯同襲擊,白衣人唔准其他人離開,衝入付費區,追上月台,向車廂內人士施襲。白衣人事先有協議使用某種武力驅散黑衣人,但本席對被告使其他人受到嚴重傷害意圖有保留,被告入元朗站時無手持武器,後來係手持木條。白衣人用意是驅逐黑衣人,但不代表達成協議意圖使人嚴重受傷,白衣人對黑衣人小懲大誡,已足夠達成驅逐的目的,與黑社會尋仇或請刀手襲擊,在本質上有明顯分別。
📍裁定被告面對控罪(2)罪名成立,但更改控罪由第212章《侵害人身條例》第17(a)條,變為《侵害人身條例》第19條。
—————
控方呈上被告背景資料,有十二項定罪紀錄,其中五項與暴力有關,一項黑社會,一項非法集結。
控方呈上早前相關的白衣人案例,王官表示需時研究葉官的判辭,雖無約束力,但有高度參考價值。辯方律師在下星期有長案開審,希望遲啲判刑,估計判刑會以年計,短暫延遲亦不會構成不公。
三方相議後,案件押後至2022年10月27日10:00判刑。
後補判詞: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47574&currpage=T
=====
直播員按:遲來的公義❗️真相未白❗️原來在市民眼中嘅無差別攻擊,在法庭眼中只係「小懲大誡」
#王興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21元朗 #白衣暴徒 #裁決
💢#不是聲援💢
🚹🚹白衣暴徒🚹🚹
💩程偉明(63)
控罪:
(1) 暴動
(2)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案情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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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蕭啟業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黎靖頎 檢控官
辯方代表: #佘漢標大律師
—————
速報:
控罪(1) 罪名成立
控罪(2) 罪名成立,但改為刑事條例第十九條(傷人)
——————————
📖裁決判辭撮要
🗣關於證人證供
法官用了個多小時去總結PW1~PW12各證人在庭上的證供,和以65B形式呈堂的其他證人證供,確認他們為誠實可靠的證人。請參閱 證人A證供 、證人C & H 證供 、證人E證供 、證人L, M & I 證供 、PW12證供 。
關於辯方爭議PW9 (L) 指稱自己拍攝三張相片(P204)的呈堂性,法官不同意辯方引述證據條例的爭議,指雖然PW9用以拍攝相片的手機和用以儲存相片的電腦均已經壞了,未有被警方檢視,但根據終審法院案例FAMC48, 49/2019,表證足以成立,裁定相片可以呈堂。
🎥關於影片證據
根據控方開案陳辭,整件事件發生約在22:14~23:40,由要在元朗西鐵站,最主要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由22:40~22:42,十數白衣人在付費區外襲擊市民;
第二階段由22:46~23:02,約22:48時,數十名白衣人由形點進入元朗站,有人身穿寫有「夏溪」字樣的白色T恤,與付費區內黑衣人互相叫駡、叫囂、掟水樽,有白衣人跳入閘內,23:00~23:02再有十多廿名白衣人經F出口形點進入元朗站;
第三階段由23:03~23:14,白衣人手持武器上月台,追打黑衣人,指嚇車廂內人士,有片段顯示施襲情況,直至23:14列車開出。
PW1~PW8 嘅證供確認所有上述人士嘅傷勢,皆因在元朗站受襲擊所引致。
P200影片、P204相片和其他影片,確定在2019年7月21日由晚上八時開始,在元朗鳳攸北街休憩處有人參與聚集,該批人仕在22:30左右進入元朗站。
法庭裁定白衣人在元朗站內係暴動,第一、二、三階段都係擾亂秩序,拍打設施,明顯破壞社會安寧。
辯方在結案陳辭指就上述事情,係白衣人「維權」,反對反政府嘅黑衣人返回元朗,「因為警方不作為」,白衣人只係阻止破壞社會安寧,便同黑衣人對駡,白衣人係「止暴制亂」。
辯方講法係缺乏理據,在第一階段,十多名白衣人到場追打市民,付費區內嘅黑衣人未有挑撥,亦無證據指在場嘅「示威者」有參與港島嘅社會事件。即使係到元朗站嘅黑衣人如辯方所指,現行嘅社會法制亦唔容許白衣人如此行為。
法庭接受白衣人和黑衣人對峙期間,黑衣人係戴頭盔帶面罩,黑衣人有挑釁,講例如「黑社會」「唔好走」,互相掉物件,噴水,用滅火筒噴霧,引發第三階段事情,但這與暴動無關。
🚹關於被告
辯方盤問PW12 ,同意除咗P200之外,無法看清楚片中容貌,在考慮這說法,容貌係五官,在P38(精華片段)清楚辨認到髮型、面貌、衣着,再根據P200確定片中男子就是被告,被告在片中出現,時間係七至八點,地點係鳳攸北街休憩處;本席在庭上觀察被告與P183(被捕時拍攝的照片)比較,係較瘦,但係一致嘅,以此為起點,觀察被告當晚的衣着,觀察面形較長,下巴較尖,前額髮線較高,無戴眼鏡,中等身形。
同意控方指出被告的八個特徵:
(1) 被告當時穿白色中袖衫
(2) 白色衫嘅左右胸有袋
(3) 白色衫無攝入褲頭
(4) 白色衫背面有黑色圖案
(5) 白色衫下穿有白色圓領T恤,有虎形圖案
(6) 深色長褲
(7) 白色鞋
(8) 腰帶扣係金色邊,有龍頭圖案
PW12 睇咗超過400小時片段,無發現有其他相似人物。本席經過多次細心檢視P38,確認男子為被告,面形、身形、衣着完全吻合,拘捕時有腰帶,進一步確認身份。
被告嘅作為
在2019年7月21日晚,被告有下列行為:
(1) 22:58 由G1出口進入元朗站
(2) 22:59從閘口進入付費區進行襲擊,用藤條打人
(3) 23:00 證人C在F & G 出口之間被人打,被告衝前加入
(4) 23:04 被告在F & G 出口之間打黑衣人
(5) 23:05~23:07 被告在付費區招手示意叫人上月台
(6) 23:07~23:08 被告在F 出口逗留
(7) 23:14 被告由G1 出口離開元朗站
📍裁定被告面對的控罪(1)罪名成立📍
關於控罪(2)
要證明被告與他人達成協議,令他人造成傷害。
被告在鳳攸北街休憩處集結,入元朗站時無手持武器,片段見到白衣人群起襲擊市民,尤其是講到粉紅色衫大叔,聯同襲擊,白衣人唔准其他人離開,衝入付費區,追上月台,向車廂內人士施襲。白衣人事先有協議使用某種武力驅散黑衣人,但本席對被告使其他人受到嚴重傷害意圖有保留,被告入元朗站時無手持武器,後來係手持木條。白衣人用意是驅逐黑衣人,但不代表達成協議意圖使人嚴重受傷,白衣人對黑衣人小懲大誡,已足夠達成驅逐的目的,與黑社會尋仇或請刀手襲擊,在本質上有明顯分別。
📍裁定被告面對控罪(2)罪名成立,但更改控罪由第212章《侵害人身條例》第17(a)條,變為《侵害人身條例》第19條。
—————
控方呈上被告背景資料,有十二項定罪紀錄,其中五項與暴力有關,一項黑社會,一項非法集結。
控方呈上早前相關的白衣人案例,王官表示需時研究葉官的判辭,雖無約束力,但有高度參考價值。辯方律師在下星期有長案開審,希望遲啲判刑,估計判刑會以年計,短暫延遲亦不會構成不公。
三方相議後,案件押後至2022年10月27日10:00判刑。
後補判詞: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47574&currpage=T
=====
直播員按:遲來的公義❗️真相未白❗️原來在市民眼中嘅無差別攻擊,在法庭眼中只係「小懲大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 區域法院 )
#王興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21元朗 #白衣暴徒 #判刑
💢#不是聲援💢
🚹🚹白衣暴徒🚹🚹
💩程偉明(63)
控罪:
(1) 暴動
(2) 串謀傷人(修訂控罪)
案情摘要: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440
控方代表: #蕭啟業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黎靖頎 檢控官
辯方代表: #佘漢標大律師
——————————
開庭前書記收到懲教署fax,話被告係緊密接觸者,未能上庭,正相議下次日期,但五分鐘後,被告步出在犯人欄,懲教職員了解後,澄清係一場誤會。
[10:18] 開庭
法庭收到控方的判刑案例,和辯方的求情文件。向辯方律師確認被告的身體情況,律師確認被告無確診,但被告因健康問題,今日掛著尿袋,希望法庭豁免站立聽判刑。
📖判辭撮要
案情:
法官簡單陳述案情,被告只係參與第二階段,22:58進入元朗站,23:07/23:08離開,與其他白衣人對黑衣人施襲,入元朗站時無攜帶武器,但施襲時用藤條攻擊,在行人電梯底叫白衣人上月台,有積極參與,用辯方講法「遲到早退的一員」。
萬幸大部份人仕傷勢並不嚴重,但對社會造成的影響,毋庸置疑。
被告背景:
被告現年64歲,任職裝修散工,結果兩次婚,與第一任妻子的兒女已經無聯絡,案發前幾年經常住在大陸,有工作才回港。有10項刑事定罪紀錄,包括:黑社會成員、非法集結、傷人、藏有攻擊性武器,除2020年1月的藏有攻擊性武器,其他都係20~30年前的事。
求情陳述:
律師指當日示威者並非對抗政府,本席認為不是求情理由,對暴動案,法庭關注嘅事情並非針對政府。
量刑起點:
第一控罪,參照楊家倫案例,以四年半監禁為起點,辯方抗辯理由非常集中,針對被告是否控方所指嘅人,被告現年64歲高齡,酌情扣減三個月。
第二控罪判處兩年監禁,時間地點相關,判處同期執行。
總刑期監禁四年三個月。
#王興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21元朗 #白衣暴徒 #判刑
💢#不是聲援💢
🚹🚹白衣暴徒🚹🚹
💩程偉明(63)
控罪:
(1) 暴動
(2) 串謀傷人(修訂控罪)
案情摘要: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440
控方代表: #蕭啟業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黎靖頎 檢控官
辯方代表: #佘漢標大律師
——————————
開庭前書記收到懲教署fax,話被告係緊密接觸者,未能上庭,正相議下次日期,但五分鐘後,被告步出在犯人欄,懲教職員了解後,澄清係一場誤會。
[10:18] 開庭
法庭收到控方的判刑案例,和辯方的求情文件。向辯方律師確認被告的身體情況,律師確認被告無確診,但被告因健康問題,今日掛著尿袋,希望法庭豁免站立聽判刑。
📖判辭撮要
案情:
法官簡單陳述案情,被告只係參與第二階段,22:58進入元朗站,23:07/23:08離開,與其他白衣人對黑衣人施襲,入元朗站時無攜帶武器,但施襲時用藤條攻擊,在行人電梯底叫白衣人上月台,有積極參與,用辯方講法「遲到早退的一員」。
萬幸大部份人仕傷勢並不嚴重,但對社會造成的影響,毋庸置疑。
被告背景:
被告現年64歲,任職裝修散工,結果兩次婚,與第一任妻子的兒女已經無聯絡,案發前幾年經常住在大陸,有工作才回港。有10項刑事定罪紀錄,包括:黑社會成員、非法集結、傷人、藏有攻擊性武器,除2020年1月的藏有攻擊性武器,其他都係20~30年前的事。
求情陳述:
律師指當日示威者並非對抗政府,本席認為不是求情理由,對暴動案,法庭關注嘅事情並非針對政府。
量刑起點:
第一控罪,參照楊家倫案例,以四年半監禁為起點,辯方抗辯理由非常集中,針對被告是否控方所指嘅人,被告現年64歲高齡,酌情扣減三個月。
第二控罪判處兩年監禁,時間地點相關,判處同期執行。
總刑期監禁四年三個月。
#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王興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20200701灣仔 #審訊 [1/6]
D1:原(30)
D2:李(31)
控罪:
(1)-(2)引起公眾妨擾罪
兩位被告各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302號至308號集成中心外(該位置)引致煙霧發放,而對公眾造成妨擾。
================
D1 4月21日去信法庭改為認罪,🔴還押至審結後判刑,期間索取背景報告。
D2 不認罪,押後至周二 0930宣讀開案陳詞。
詳情從缺,歡迎提供
💛感謝報料💛
#王興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20200701灣仔 #審訊 [1/6]
D1:原(30)
D2:李(31)
控罪:
(1)-(2)引起公眾妨擾罪
兩位被告各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302號至308號集成中心外(該位置)引致煙霧發放,而對公眾造成妨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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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4月21日去信法庭改為認罪,🔴還押至審結後判刑,期間索取背景報告。
D2 不認罪,押後至周二 0930宣讀開案陳詞。
詳情從缺,歡迎提供
💛感謝報料💛
#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王興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20200701灣仔 #審訊 [2/6]
D2:李(31)
控罪:
(1)-(2)引起公眾妨擾罪
兩位被告各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302號至308號集成中心外(該位置)引致煙霧發放,而對公眾造成妨擾。
D1 已經認罪,🔴還押至審結後判刑,期間索取背景報告。
================
📎控方沒有宣讀開案陳詞
📌讀出雙方承認事實:
📌PW1 警員16566 作供
🔹主問
現駐守保安部。當天灣仔刑事調查第3隊。獲指派到西環北海街一單位作出行動,有目標人士亦知其姓名。0645時已到該單位,按門鐘後由一女子(其後知道為被告媽媽)開門及向她展示委任證。當天持編號為7243/2020E的搜查令。入到房中發現另一男子後核對其身份證後確認為目標男子即被告,其後以「製造或管有炸藥」作拘捕。
當天亦有偵緝女警長56256,偵緝警員13156,警員20016 ,共4人進行拘捕行動。
搜屋時搜出紅色背囊,紅色旅行箱,黑色背包。查問後2人沒有回應,證人便打開紅色背囊檢查。控方指發現之物品已於承認事實中列出,因為沒有爭議,不再詳述。
證人指之後便逐樣放回後再打開紅色旅行箱檢查。發現一罐中有白色粉末,查問後2人均沒回應。證人便放回。其後於衣櫃中找到被告案發當天衣物,於被告面前放落自己所攜帶之證物袋。其後於大廳櫃桶找到3部一樣的白色三星智能電話,及被告之個人八達通。以上證物均為證人自己保存。證人檢取完證物後有繪畫草圖。證人補充指黑色背包於雜物窗台位置找到,內有一串鎖匙,沒有其他特別可疑物品。
證人搜查時,女警長陪着被告媽媽座於沙化,男偵緝警員企於門口看守,另一男警於廚房外守着。
證人有對被告指於以上單位搜出以上物品並繪畫草圖,之後便帶被告往西區警署,當時約0730時。直至見到值日官前,均由證人自己負責搜查證物。
🔸盤問:
證人由2013年加入警隊。證人回應指於供詞中指「0730時押解AP往西區警署」,0730時指離開被告家的時間。「0740-0741押解被告會見值日官」,證人回應指當時車流少,所以好快到。證人指問過媽媽有幾人居住而媽媽指3個,辯方指出實為4個。辯方指證人於警誡時之對話並沒記錄低,證人指搜屋是連續行為,警誡後隨即搜屋,所以沒記錄低。
辯方指出證人於現場並沒作記錄,也沒有在證人口供寫低,亦沒有在證人口供POL154寫低。
當天證人整隊兵分3隊,另一隊是往另一被告家,餘下一隊是往木星街調查。
辯方問證人為何只畫草圖但沒有拍照,原因為何?證人指是由自己決定只繪圖草圖。
辯方指出草圖中沒有標示尺寸,請證人盡量回憶大小。而證人指覺得不重要所以沒記錄。證人亦不願作猜測。辯方指出該書桌大約尺寸,並指該桌有鋪設桌布等,並指由於證人當時沒有拍照作證明,所以根本反對唔到。
辯方指該背囊其實於檯下雜物中找出,並不是如證人指於檯邊找到。而紅色旅行箱則於房及廁所中間走廊位找到。證人不同意。辯方指當時是喼中喼,證人不同意。辯方指證人或他同事並沒有逐樣展示給被告看,證人不同意。
辯方指證人當時不知該些物品是誰的,但當時只拘捕了被告而沒有拘捕被告媽媽,證人同意當場當日沒有帶被告媽媽到警署。
證人指忘記有冇吊櫃/廚櫃,但如有會搜。證人指沒有發現漂白水,洗衣粉等,只有鹽糖,但沒有查證是否真的是鹽糖。證人指有盡力搜查可打開的櫃。證人指以上搜查均由自己一人負責。繪畫草圖需時約5-7分鐘。0654時開始搜查,0725時結束,搜完後畫出草圖,而證人指當天0730時離開。辯方質疑證人當時只用了廿多分鐘便完成整個搜查及畫草圖。
辯方問證人有否搜查被告的車,爸爸媽媽或被告所屬的,證人指均沒有。辯方指證人指搜出的汽油其實是brake油,但卻沒查問被告有否汽車及調查。證人指當時自己想不到。辯方指出是他整隊也想不到,並說證人其實一早已想到即使找到甚麼亦會對被告作出拘捕。證人均不同意。
🔹覆問:
證人指自己是同時間向2位人士查問關於證物資訊。
PW1作供完畢。
📌 PW2警員何探員作供
🔹主問
證人當天隨同警員16566被指派往西環一單位作調查。當時自己在場,有睇到搜屋情況:當時於廳中找到紅色行李箱,是於檯與檯之間。證人指警員16566有向被告媽媽及被告逐一查問關於所搜出物品,但2人均沒有回應。
🔸盤問
辯方指出紅色背囊及行李箱等並不是從證人所指位置找出,亦是以喼中喼形式擺放,證人均不同意。證人指警員16566是先將該背囊及旅行箱放於廚房門外再入內搜查。
證人於當天亦曾到永昇中心作另一搜查,其後物品由證人自己保管,並無用任何形式增加或減少。
證人對於永昇中心單位外有沒有水牌表示沒印象。亦不知被告為該中心導師。
🔹沒有覆問
- PW2作供完畢-
📌傳召PW3陳凱裕博士 (音)專家證人
🔹主問
現職政府化驗師,為本案做了3份報告分別為:
P93a (2020年10月22日)從物品化驗出黑火藥成份
P93b (2021年3月23日)化驗一系列物品(集成中心及另一地點永昇中心找到),其中個別物品混合後2分鐘後會產生明火、煙霧效果
P93c(2021年5月7日)化驗是跟進集成中心找到膠樽及殘餘物品,在混合後產生揮發性及有毒氯氣體
🔸盤問
同意第二份報告內化學物品次氯酸鈣是清潔劑,如粉劑漂白丸,漂白水則是次氯酸鈉。另一化學物三氯異三聚氰酸同意可在一般消毒劑內找到,不清楚是否可於市面購到。上述2物品再加上聚乙二醇會產生第二份報告提及效果。
🔹覆問
-澄清雖然第二份報告3組測試,每次2項物品混合後產生明火煙霧,但實際是每組也是3種物品混和。
-問到化驗物品有冇直接本身是清潔劑?證人指收到物品時已經混合加了工。
⏺控方案情完結,沒有中段陳詞
📌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案件管理
辯方要索取指示,相信只有被告一人作供,沒有其他證人。估計約一天左右,代表律師希望押後至明天。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 處理辯方案情。
💛感謝報料💛
#王興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20200701灣仔 #審訊 [2/6]
D2:李(31)
控罪:
(1)-(2)引起公眾妨擾罪
兩位被告各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302號至308號集成中心外(該位置)引致煙霧發放,而對公眾造成妨擾。
D1 已經認罪,🔴還押至審結後判刑,期間索取背景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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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沒有宣讀開案陳詞
📌讀出雙方承認事實:
📌PW1 警員16566 作供
🔹主問
現駐守保安部。當天灣仔刑事調查第3隊。獲指派到西環北海街一單位作出行動,有目標人士亦知其姓名。0645時已到該單位,按門鐘後由一女子(其後知道為被告媽媽)開門及向她展示委任證。當天持編號為7243/2020E的搜查令。入到房中發現另一男子後核對其身份證後確認為目標男子即被告,其後以「製造或管有炸藥」作拘捕。
當天亦有偵緝女警長56256,偵緝警員13156,警員20016 ,共4人進行拘捕行動。
搜屋時搜出紅色背囊,紅色旅行箱,黑色背包。查問後2人沒有回應,證人便打開紅色背囊檢查。控方指發現之物品已於承認事實中列出,因為沒有爭議,不再詳述。
證人指之後便逐樣放回後再打開紅色旅行箱檢查。發現一罐中有白色粉末,查問後2人均沒回應。證人便放回。其後於衣櫃中找到被告案發當天衣物,於被告面前放落自己所攜帶之證物袋。其後於大廳櫃桶找到3部一樣的白色三星智能電話,及被告之個人八達通。以上證物均為證人自己保存。證人檢取完證物後有繪畫草圖。證人補充指黑色背包於雜物窗台位置找到,內有一串鎖匙,沒有其他特別可疑物品。
證人搜查時,女警長陪着被告媽媽座於沙化,男偵緝警員企於門口看守,另一男警於廚房外守着。
證人有對被告指於以上單位搜出以上物品並繪畫草圖,之後便帶被告往西區警署,當時約0730時。直至見到值日官前,均由證人自己負責搜查證物。
🔸盤問:
證人由2013年加入警隊。證人回應指於供詞中指「0730時押解AP往西區警署」,0730時指離開被告家的時間。「0740-0741押解被告會見值日官」,證人回應指當時車流少,所以好快到。證人指問過媽媽有幾人居住而媽媽指3個,辯方指出實為4個。辯方指證人於警誡時之對話並沒記錄低,證人指搜屋是連續行為,警誡後隨即搜屋,所以沒記錄低。
辯方指出證人於現場並沒作記錄,也沒有在證人口供寫低,亦沒有在證人口供POL154寫低。
當天證人整隊兵分3隊,另一隊是往另一被告家,餘下一隊是往木星街調查。
辯方問證人為何只畫草圖但沒有拍照,原因為何?證人指是由自己決定只繪圖草圖。
辯方指出草圖中沒有標示尺寸,請證人盡量回憶大小。而證人指覺得不重要所以沒記錄。證人亦不願作猜測。辯方指出該書桌大約尺寸,並指該桌有鋪設桌布等,並指由於證人當時沒有拍照作證明,所以根本反對唔到。
辯方指該背囊其實於檯下雜物中找出,並不是如證人指於檯邊找到。而紅色旅行箱則於房及廁所中間走廊位找到。證人不同意。辯方指當時是喼中喼,證人不同意。辯方指證人或他同事並沒有逐樣展示給被告看,證人不同意。
辯方指證人當時不知該些物品是誰的,但當時只拘捕了被告而沒有拘捕被告媽媽,證人同意當場當日沒有帶被告媽媽到警署。
證人指忘記有冇吊櫃/廚櫃,但如有會搜。證人指沒有發現漂白水,洗衣粉等,只有鹽糖,但沒有查證是否真的是鹽糖。證人指有盡力搜查可打開的櫃。證人指以上搜查均由自己一人負責。繪畫草圖需時約5-7分鐘。0654時開始搜查,0725時結束,搜完後畫出草圖,而證人指當天0730時離開。辯方質疑證人當時只用了廿多分鐘便完成整個搜查及畫草圖。
辯方問證人有否搜查被告的車,爸爸媽媽或被告所屬的,證人指均沒有。辯方指證人指搜出的汽油其實是brake油,但卻沒查問被告有否汽車及調查。證人指當時自己想不到。辯方指出是他整隊也想不到,並說證人其實一早已想到即使找到甚麼亦會對被告作出拘捕。證人均不同意。
🔹覆問:
證人指自己是同時間向2位人士查問關於證物資訊。
PW1作供完畢。
📌 PW2警員何探員作供
🔹主問
證人當天隨同警員16566被指派往西環一單位作調查。當時自己在場,有睇到搜屋情況:當時於廳中找到紅色行李箱,是於檯與檯之間。證人指警員16566有向被告媽媽及被告逐一查問關於所搜出物品,但2人均沒有回應。
🔸盤問
辯方指出紅色背囊及行李箱等並不是從證人所指位置找出,亦是以喼中喼形式擺放,證人均不同意。證人指警員16566是先將該背囊及旅行箱放於廚房門外再入內搜查。
證人於當天亦曾到永昇中心作另一搜查,其後物品由證人自己保管,並無用任何形式增加或減少。
證人對於永昇中心單位外有沒有水牌表示沒印象。亦不知被告為該中心導師。
🔹沒有覆問
- PW2作供完畢-
📌傳召PW3陳凱裕博士 (音)專家證人
🔹主問
現職政府化驗師,為本案做了3份報告分別為:
P93a (2020年10月22日)從物品化驗出黑火藥成份
P93b (2021年3月23日)化驗一系列物品(集成中心及另一地點永昇中心找到),其中個別物品混合後2分鐘後會產生明火、煙霧效果
P93c(2021年5月7日)化驗是跟進集成中心找到膠樽及殘餘物品,在混合後產生揮發性及有毒氯氣體
🔸盤問
同意第二份報告內化學物品次氯酸鈣是清潔劑,如粉劑漂白丸,漂白水則是次氯酸鈉。另一化學物三氯異三聚氰酸同意可在一般消毒劑內找到,不清楚是否可於市面購到。上述2物品再加上聚乙二醇會產生第二份報告提及效果。
🔹覆問
-澄清雖然第二份報告3組測試,每次2項物品混合後產生明火煙霧,但實際是每組也是3種物品混和。
-問到化驗物品有冇直接本身是清潔劑?證人指收到物品時已經混合加了工。
⏺控方案情完結,沒有中段陳詞
📌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案件管理
辯方要索取指示,相信只有被告一人作供,沒有其他證人。估計約一天左右,代表律師希望押後至明天。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 處理辯方案情。
💛感謝報料💛
#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王興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20200701灣仔 #審訊 [3/6]
D2:李(31)
控罪:
(1)-(2)引起公眾妨擾罪
兩位被告各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302號至308號集成中心外(該位置)引致煙霧發放,而對公眾造成妨擾。
D1 已經認罪,🔴還押至審結後判刑,期間索取背景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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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前內容從缺
⏺️D2作供
D2為興趣班導師
🔸D2代表盤問
D2指出興趣班中心內是有地方儲物 ,但是沒有指定儲物櫃屬於誰人,個人物品可以隨便放置。
案發當天D1到興趣班中心找D2聚舊,後來D1先行離去,因為他要到灣仔辦點事,D2不知道他辦什麼事,其後匯合一起步行去灣仔298商場購買電腦用品。
D2指出證物之一的衫應該是鮮紅色而非粉紅色。照片編號D24共有6張,其中一張照片在照片內看不見「遮和背囊」,D2說放置在興趣班中心,因此在照片看不到。辯方代表重新照片No.8 ~ 原本是鮮紅色的衫在另一照片看到是粉紅色是因為鏡頭有偏差所致。D1當日的穿著是白衫黑褲,其後穿著的褲變成牛仔褲,證人沒有看到D1換衫,應該是鏡頭有偏差所致。在灣仔鵝頸橋時曾與D1分開,是因為D1在遠處看到朋友,想與他聊一陣,不想D2等太久,相約稍後在集成中心的麥當奴會合,但是D2找不到麥當奴的入口,因為當時便急所以去了jollibee快樂蜂。在兩張照片中看到D2手拿著兩個不同的「樽」,D2說曾經先後兩次購買不同的飲料。因為D2去了jollibee的洗手間,所以想更改在jollibee會合。在1917時看到D1和D2一起進入洗手間,未幾D1先行離開,D2說驚怕用洗手間用得太久,所以請D1先行去298商場逛。D2在萬豐中心行去298商場途中接獲D1通知298商場已關門,因此改去jollibee吃東西,兩人在門口面向街外肩並肩企立等候,聽到有聲音所以一起外出看看。
23/7/2020警察找上門,當時家裡有個紅色背囊在枱底,枱底內放有其他雜物,枱面上有枱布舖在上面。警察將背囊內的物品拿出來展示,然後放回背囊;在房間對出走廊有個黑色篋,篋內有另一個紅色篋,警察當時没有向被告展示裡面的東西,只聽到其中一個警察說:「有料到」,之後把皮篋帶回警署搜證。
在興趣班中心內有兩間房,其中一間有電視機櫃。D2稱並不知道D1放置煙霧裝置,全不知情亦沒有協助。
1046休庭半小時
控方開始盤問
被告於2019年12月左右開始認識D1。於飲食群組中認識。之後有見面。於飲食群有傾計,2020年7月1日前曾見過一次,約於6月左右,是群組聚會,聚會維持了約2-3小時。當時有幾個人參與。形容D1是岩傾嘅朋友,普通嘅岩傾嘅朋友,主要傾飲食。
興趣班對象主要是3-7歲小朋友。自己主要是教科學課程,有做實驗但不是產生煙霧。
家人及第一被告同興趣班無關。興趣班中心營業時間不定,視乎課程。案發當天無堂。
當天D1想到灣仔睇電腦配件,而自己亦聽聞當時有優惠,所以約埋一齊睇。諗住買完可以一齊搬返砲台山。群組除左傾飲食都有傾電腦野。
無為意當天有示威。
當天約2時多先喺興趣班中心食野睇戲。原本約喺砲台山中心食野睇戲,係睇完先決定去灣仔睇電腦野。因為當天大家都得閒而無班。被告指平時有啲朋友上嚟都會帶佢地去睇,就算其他見過一兩次面都會有帶上工作間參觀。
傾計詳細唔記得,但都係飲食。當天無傾於證物相片中位置的東西。
當天離開永昇中心便行到灣仔298商場。落到街時見到有封路情況,但覺得反正都係行,無影響。
當時無諗過298會因此無營業。
睇證物P8第1,2張相是灣仔集成中心。第3張相有走火通道,隔離有萬豐雜貨店。
第4張是集成走火通道。第5張見到m記招牌,隔多一個鋪位見到jolibee。
被告指當日集成大閘是拉左閘,因此想等待大閘開門再進入m記,因約了D1在m記內等。
唔記得多唔多示威人士,因注意力不在此。
被告指當時無望路面情況,唔知果個位係集成大門,只略略記得係果個位,因當時無為意大廈外牆。
被告指自己無行前睇下298有無拉閘,因為一心想揾入口進入m記。於附近停留因為想等候機會進入m記。
控方指如當天站在5號相閘前向右前方望,應已見298已拉閘。被告不同意,因為其實係見唔到。
當時一心想等埋D1所以想揾入口入m記,因為m記營業中,所以覺得應該有入口。被告指不能用「千方百計」這字眼,因為純粹約左D1喺m記。
被告不同意自己是視察環境。
睇截圖P24第8號相,見被告經過集成大閘經走火通道行過,圖11,12,13則是返轉頭,控方指當中約2分鐘,但期間被告不是企定定等,控方問如想等佢開門點解唔企定定等?
被告指唔知果個係集成大閘。
被告當時無諗過298會拉閘。
被告不同意是自己是視察環境,因為當時道門有人開過,諗住可以由此進入m記。
截圖16,辯方同意是直路。視線範圍見到快樂蜂。但被告指當時聽緊msg所以分心,亦一心想揾地方入m記,所以冇為意見到D1。
被告相信當時無見到D1亦無同佢打招乎,因覺得如果見到就會相認返。被告唔同意當時是扮唔識。
睇截圖51,場境是快樂蜂,被告指是各自買左食物等待中。
被告指當時大家是有傾計的,是等緊餐行嚟行去,無為意自己企開左。
被告唔同意因煙霧彈未爆所以扮唔識。
當出現煙霧後,被告無諗過離開及會有危險。被告唔同意知道點解有呢啲煙。
被告指有懷疑過會否是催淚彈。
被告指因當時買左餐,jolibee入面亦好多人食緊野,所以覺得應該無事。
被告唔同意當時是視察緊煙霧彈爆左之後情況。唔同意是知道點解有煙霧。
被告指放低背包於工作地方因為當時預左如在298買得多零件可以一齊拎返中心。自己本身諗住買野。無諗第一被告,預佢可能都預買野。
王官問一般買野都會自己帶袋,點解會選擇放低袋,買完再返去拎?
被告指一般買電腦野都有埋袋。擺低背囊搬野都好正常。
被告指與D1雖然只得2次見面但之間有通訊。
關於屋企情況:
被告同意警方有到場搜查及同意找到爆炸品,是不同意找到的地點及搜查過程。
被告指紅色行李箱是擺在廳去房的走廊上。自己對各證物於搜屋前亦不知情。
被告唔記得黑色行李箱幾時開始放,因有好多雜物,雖然有少少阻進出但行到。因為屋企本身有好多雜物,所以無打算清走,亦無理會入面有咩。被告唔同意該行李箱屬於自己,唔同意知道入面有咩。唔同意當時放喺該位置。
對於興趣班中心櫃入面的咖啡不知情,亦唔知放喺果個位。
控方指於紅色行李箱找到的化學品及興趣班中心找到的物品,其後經化驗後證實含有相同化學品。
辯方指被告不清楚有關化學品詳情,只是同意化驗報告化驗後的結果。
被告指自己如要使用前才會問,但無用過。被告指無論擁有人係咪自己都可以用。
被告唔同意當天因知會使用煙霧彈才到興趣班中心,唔同意分開行是想掩人耳目。唔同意入洗手間是想混合化學品。唔同意事後分開行是扮唔識。唔同意施放前是視察環境。
辯方覆問:
被告澄清只是同意找到紅喼入面啲野,但唔同意入面是化學品。
王官問關於行李箱,被告指自己可以使用但無用。王官問被告事後是否知道是誰的。被告指屋企東西實在係邊個無搞清楚,事後亦無問,被告指因為屋企本身好多雜物,假設家人知道就會講,唔講應該是不知道或唔想講。
因應王官提問,辯方再補充:
被告澄清「使用」指個容器,並不是指內容物。
被告作供完畢。約12:47完庭,結案陳詞安排於5月30日星期二14:30。
💛感謝臨時直播員💛
#王興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20200701灣仔 #審訊 [3/6]
D2:李(31)
控罪:
(1)-(2)引起公眾妨擾罪
兩位被告各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302號至308號集成中心外(該位置)引致煙霧發放,而對公眾造成妨擾。
D1 已經認罪,🔴還押至審結後判刑,期間索取背景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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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前內容從缺
⏺️D2作供
D2為興趣班導師
🔸D2代表盤問
D2指出興趣班中心內是有地方儲物 ,但是沒有指定儲物櫃屬於誰人,個人物品可以隨便放置。
案發當天D1到興趣班中心找D2聚舊,後來D1先行離去,因為他要到灣仔辦點事,D2不知道他辦什麼事,其後匯合一起步行去灣仔298商場購買電腦用品。
D2指出證物之一的衫應該是鮮紅色而非粉紅色。照片編號D24共有6張,其中一張照片在照片內看不見「遮和背囊」,D2說放置在興趣班中心,因此在照片看不到。辯方代表重新照片No.8 ~ 原本是鮮紅色的衫在另一照片看到是粉紅色是因為鏡頭有偏差所致。D1當日的穿著是白衫黑褲,其後穿著的褲變成牛仔褲,證人沒有看到D1換衫,應該是鏡頭有偏差所致。在灣仔鵝頸橋時曾與D1分開,是因為D1在遠處看到朋友,想與他聊一陣,不想D2等太久,相約稍後在集成中心的麥當奴會合,但是D2找不到麥當奴的入口,因為當時便急所以去了jollibee快樂蜂。在兩張照片中看到D2手拿著兩個不同的「樽」,D2說曾經先後兩次購買不同的飲料。因為D2去了jollibee的洗手間,所以想更改在jollibee會合。在1917時看到D1和D2一起進入洗手間,未幾D1先行離開,D2說驚怕用洗手間用得太久,所以請D1先行去298商場逛。D2在萬豐中心行去298商場途中接獲D1通知298商場已關門,因此改去jollibee吃東西,兩人在門口面向街外肩並肩企立等候,聽到有聲音所以一起外出看看。
23/7/2020警察找上門,當時家裡有個紅色背囊在枱底,枱底內放有其他雜物,枱面上有枱布舖在上面。警察將背囊內的物品拿出來展示,然後放回背囊;在房間對出走廊有個黑色篋,篋內有另一個紅色篋,警察當時没有向被告展示裡面的東西,只聽到其中一個警察說:「有料到」,之後把皮篋帶回警署搜證。
在興趣班中心內有兩間房,其中一間有電視機櫃。D2稱並不知道D1放置煙霧裝置,全不知情亦沒有協助。
1046休庭半小時
控方開始盤問
被告於2019年12月左右開始認識D1。於飲食群組中認識。之後有見面。於飲食群有傾計,2020年7月1日前曾見過一次,約於6月左右,是群組聚會,聚會維持了約2-3小時。當時有幾個人參與。形容D1是岩傾嘅朋友,普通嘅岩傾嘅朋友,主要傾飲食。
興趣班對象主要是3-7歲小朋友。自己主要是教科學課程,有做實驗但不是產生煙霧。
家人及第一被告同興趣班無關。興趣班中心營業時間不定,視乎課程。案發當天無堂。
當天D1想到灣仔睇電腦配件,而自己亦聽聞當時有優惠,所以約埋一齊睇。諗住買完可以一齊搬返砲台山。群組除左傾飲食都有傾電腦野。
無為意當天有示威。
當天約2時多先喺興趣班中心食野睇戲。原本約喺砲台山中心食野睇戲,係睇完先決定去灣仔睇電腦野。因為當天大家都得閒而無班。被告指平時有啲朋友上嚟都會帶佢地去睇,就算其他見過一兩次面都會有帶上工作間參觀。
傾計詳細唔記得,但都係飲食。當天無傾於證物相片中位置的東西。
當天離開永昇中心便行到灣仔298商場。落到街時見到有封路情況,但覺得反正都係行,無影響。
當時無諗過298會因此無營業。
睇證物P8第1,2張相是灣仔集成中心。第3張相有走火通道,隔離有萬豐雜貨店。
第4張是集成走火通道。第5張見到m記招牌,隔多一個鋪位見到jolibee。
被告指當日集成大閘是拉左閘,因此想等待大閘開門再進入m記,因約了D1在m記內等。
唔記得多唔多示威人士,因注意力不在此。
被告指當時無望路面情況,唔知果個位係集成大門,只略略記得係果個位,因當時無為意大廈外牆。
被告指自己無行前睇下298有無拉閘,因為一心想揾入口進入m記。於附近停留因為想等候機會進入m記。
控方指如當天站在5號相閘前向右前方望,應已見298已拉閘。被告不同意,因為其實係見唔到。
當時一心想等埋D1所以想揾入口入m記,因為m記營業中,所以覺得應該有入口。被告指不能用「千方百計」這字眼,因為純粹約左D1喺m記。
被告不同意自己是視察環境。
睇截圖P24第8號相,見被告經過集成大閘經走火通道行過,圖11,12,13則是返轉頭,控方指當中約2分鐘,但期間被告不是企定定等,控方問如想等佢開門點解唔企定定等?
被告指唔知果個係集成大閘。
被告當時無諗過298會拉閘。
被告不同意是自己是視察環境,因為當時道門有人開過,諗住可以由此進入m記。
截圖16,辯方同意是直路。視線範圍見到快樂蜂。但被告指當時聽緊msg所以分心,亦一心想揾地方入m記,所以冇為意見到D1。
被告相信當時無見到D1亦無同佢打招乎,因覺得如果見到就會相認返。被告唔同意當時是扮唔識。
睇截圖51,場境是快樂蜂,被告指是各自買左食物等待中。
被告指當時大家是有傾計的,是等緊餐行嚟行去,無為意自己企開左。
被告唔同意因煙霧彈未爆所以扮唔識。
當出現煙霧後,被告無諗過離開及會有危險。被告唔同意知道點解有呢啲煙。
被告指有懷疑過會否是催淚彈。
被告指因當時買左餐,jolibee入面亦好多人食緊野,所以覺得應該無事。
被告唔同意當時是視察緊煙霧彈爆左之後情況。唔同意是知道點解有煙霧。
被告指放低背包於工作地方因為當時預左如在298買得多零件可以一齊拎返中心。自己本身諗住買野。無諗第一被告,預佢可能都預買野。
王官問一般買野都會自己帶袋,點解會選擇放低袋,買完再返去拎?
被告指一般買電腦野都有埋袋。擺低背囊搬野都好正常。
被告指與D1雖然只得2次見面但之間有通訊。
關於屋企情況:
被告同意警方有到場搜查及同意找到爆炸品,是不同意找到的地點及搜查過程。
被告指紅色行李箱是擺在廳去房的走廊上。自己對各證物於搜屋前亦不知情。
被告唔記得黑色行李箱幾時開始放,因有好多雜物,雖然有少少阻進出但行到。因為屋企本身有好多雜物,所以無打算清走,亦無理會入面有咩。被告唔同意該行李箱屬於自己,唔同意知道入面有咩。唔同意當時放喺該位置。
對於興趣班中心櫃入面的咖啡不知情,亦唔知放喺果個位。
控方指於紅色行李箱找到的化學品及興趣班中心找到的物品,其後經化驗後證實含有相同化學品。
辯方指被告不清楚有關化學品詳情,只是同意化驗報告化驗後的結果。
被告指自己如要使用前才會問,但無用過。被告指無論擁有人係咪自己都可以用。
被告唔同意當天因知會使用煙霧彈才到興趣班中心,唔同意分開行是想掩人耳目。唔同意入洗手間是想混合化學品。唔同意事後分開行是扮唔識。唔同意施放前是視察環境。
辯方覆問:
被告澄清只是同意找到紅喼入面啲野,但唔同意入面是化學品。
王官問關於行李箱,被告指自己可以使用但無用。王官問被告事後是否知道是誰的。被告指屋企東西實在係邊個無搞清楚,事後亦無問,被告指因為屋企本身好多雜物,假設家人知道就會講,唔講應該是不知道或唔想講。
因應王官提問,辯方再補充:
被告澄清「使用」指個容器,並不是指內容物。
被告作供完畢。約12:47完庭,結案陳詞安排於5月30日星期二14:30。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王興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20200701灣仔 #審訊 [4/6]
D2:李(31)
控罪:
(1)-(2)引起公眾妨擾罪
兩位被告各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302號至308號集成中心外(該位置)引致煙霧發放,而對公眾造成妨擾。
D1 已經認罪,🔴還押至審結後判刑,期間索取背景報告。
================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馮振華大律師
#梁麗慖大律師
📌結案陳詞
🔹控方
採納書面陳詞,PW1及PW2作供己交代7月23日在D2家中及教育中心搜出證物情況, PW3負責化驗,三人口供可靠。D2作供提到同D1一起到灣仔但不知道D1放置發煙霧裝置,控方認為作供不可靠。相關煙霧彈特性為延後爆炸、出白煙,遺下殘餘物質,PW3證實三種在D2家中及教育中心找到物質混合可產生煙霧彈,特性同上。D1及D2七月一日先孭背囊上教育中心,之後離開不見背袋去灣仔即發生煙霧彈爆炸,法庭可作推論3樣物品於7月1日也在教育中心存放。當日屬特別日子現場有不少人聚集,樓上商業樓宇亦有不少人。爆炸品必然影響當時市民對治安產生恐。
🔸辯方陳詞及回應
採納書面陳詞,補充證物 P14片段,電梯內見到被告D1曾插樽在後褲袋同另一段片見樽蓋不同顏色。控方本案控罪原為爆炸相關,但最後改為現在控罪,實際是否爆炸同本案冇關,希望法庭對控方剛才提及爆炸不作考慮。
本案7月1日發生,警方7月23日上門搜到可作引起煙霧物質,但如PW3報告所言物質非罕見並有很多用途,是漂白丸消毒劑、機油、剎車油。片段也沒見D2曾拿爆炸材料。
控方指2人1917時一同入洗手間,D1 在1919離開,D2遲廿多秒1920 時離開,數字上D2花了3分鐘去廁所並同D1對話並非不合理。
控方指2人在快樂廁所混和物品,由D2提供物品,但片段見D2離開廁所攜有黃色樽'如已混和為何仍帶住用剩物品引人注目?其實該樽只是作供提及飲品。再者混和只需一人,2人進入厠所亦會令人起疑。引用同控方相同案例指公眾妨擾要證明對公眾有重大影響如多人受影響,本案沒有證據煙霧濃度,實際有沒有發出有害氯氣,法庭是否可作足夠合理推論。法官反問指除實際效果,亦可能因行為令社會對治安產生不安恐慌。辯方指該物品產生煙霧及聲響不大,譖在影響很難以客觀量度,並以食煙雪茄及炒餸產生煙火比喻,難以控告公眾妨擾。
D2案件押後至6月10日 1000 D2作裁決,期間加回警署報到條件繼續保釋✅
認罪D1判刑視乎D2裁決再定日子處理
💛感謝臨時直播員💛
#王興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20200701灣仔 #審訊 [4/6]
D2:李(31)
控罪:
(1)-(2)引起公眾妨擾罪
兩位被告各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302號至308號集成中心外(該位置)引致煙霧發放,而對公眾造成妨擾。
D1 已經認罪,🔴還押至審結後判刑,期間索取背景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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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馮振華大律師
#梁麗慖大律師
📌結案陳詞
🔹控方
採納書面陳詞,PW1及PW2作供己交代7月23日在D2家中及教育中心搜出證物情況, PW3負責化驗,三人口供可靠。D2作供提到同D1一起到灣仔但不知道D1放置發煙霧裝置,控方認為作供不可靠。相關煙霧彈特性為延後爆炸、出白煙,遺下殘餘物質,PW3證實三種在D2家中及教育中心找到物質混合可產生煙霧彈,特性同上。D1及D2七月一日先孭背囊上教育中心,之後離開不見背袋去灣仔即發生煙霧彈爆炸,法庭可作推論3樣物品於7月1日也在教育中心存放。當日屬特別日子現場有不少人聚集,樓上商業樓宇亦有不少人。爆炸品必然影響當時市民對治安產生恐。
🔸辯方陳詞及回應
採納書面陳詞,補充證物 P14片段,電梯內見到被告D1曾插樽在後褲袋同另一段片見樽蓋不同顏色。控方本案控罪原為爆炸相關,但最後改為現在控罪,實際是否爆炸同本案冇關,希望法庭對控方剛才提及爆炸不作考慮。
本案7月1日發生,警方7月23日上門搜到可作引起煙霧物質,但如PW3報告所言物質非罕見並有很多用途,是漂白丸消毒劑、機油、剎車油。片段也沒見D2曾拿爆炸材料。
控方指2人1917時一同入洗手間,D1 在1919離開,D2遲廿多秒1920 時離開,數字上D2花了3分鐘去廁所並同D1對話並非不合理。
控方指2人在快樂廁所混和物品,由D2提供物品,但片段見D2離開廁所攜有黃色樽'如已混和為何仍帶住用剩物品引人注目?其實該樽只是作供提及飲品。再者混和只需一人,2人進入厠所亦會令人起疑。引用同控方相同案例指公眾妨擾要證明對公眾有重大影響如多人受影響,本案沒有證據煙霧濃度,實際有沒有發出有害氯氣,法庭是否可作足夠合理推論。法官反問指除實際效果,亦可能因行為令社會對治安產生不安恐慌。辯方指該物品產生煙霧及聲響不大,譖在影響很難以客觀量度,並以食煙雪茄及炒餸產生煙火比喻,難以控告公眾妨擾。
D2案件押後至6月10日 1000 D2作裁決,期間加回警署報到條件繼續保釋✅
認罪D1判刑視乎D2裁決再定日子處理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