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5月15日 星期一】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05.14-05.20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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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6個月 #續審 [57/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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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14:30(不設旁聽)
👥羅,吳,伍,龐,潘,P.B/尼泊爾籍手足,黃,王(19-34) #審訊前覆核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3庭
👨🏻⚖️李俊文法官
🕤09:30
👥盧,雷(21-23) #續審 [10/18] (#1013將軍澳 暴動 非法集結 非法禁錮 有意圖而傷人 2項蒙面)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吳,陳,陳,李,蔡,林,陳,梁(22-25) #審訊 [1/30] (#1112中環 暴動 8項蒙面 管有危險藥物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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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陳(18)🛑已還押18日 🔥#判刑 (#0908旺角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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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朱文瀚裁判官
🕤09:30
👤李/二胡伯伯(68) #審訊 [1/3] (#20210803旺角 #20210818旺角 #20210909旺角 3項沒有許可證奏玩樂器;#20220624大圍 #20220824大圍 2項未經批准籌款;#20220929中環 未經批准籌款 沒有許可證奏玩樂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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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4:30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靖峰(29) 公職人員接受利益 訂明人員索取利益 #萬三蚊賣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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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6個月 #續審 [57/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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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14:30(不設旁聽)
👥羅,吳,伍,龐,潘,P.B/尼泊爾籍手足,黃,王(19-34) #審訊前覆核 (#1118油麻地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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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文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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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雷(21-23) #續審 [10/18] (#1013將軍澳 暴動 非法集結 非法禁錮 有意圖而傷人 2項蒙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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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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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陳,陳,李,蔡,林,陳,梁(22-25) #審訊 [1/30] (#1112中環 暴動 8項蒙面 管有危險藥物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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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陳(18)🛑已還押18日 🔥#判刑 (#0908旺角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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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朱文瀚裁判官
🕤09:30
👤李/二胡伯伯(68) #審訊 [1/3] (#20210803旺角 #20210818旺角 #20210909旺角 3項沒有許可證奏玩樂器;#20220624大圍 #20220824大圍 2項未經批准籌款;#20220929中環 未經批准籌款 沒有許可證奏玩樂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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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4:30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靖峰(29) 公職人員接受利益 訂明人員索取利益 #萬三蚊賣料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朱文瀚裁判官
#20210803旺角 #20210818旺角 #20210909旺角 #20220624大圍 #20220824大圍 #20220929中環
#審訊 [1/3]
👤李 /二胡伯伯(68)
傳票控罪:
(1), (2), (3) & (7) 沒有許可證而奏玩樂器
(在不同日子)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且沒有由警務處長發出的許可證,而在公眾地方演奏二胡連同擴音器;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15)條。
(4), (5) & (6) 未經批准在公眾地方進行籌款活動
(在不同日子)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且沒有由社會福利署署長或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發出的許可證,而在公眾地方組織、參與或提供設備以進行籌款活動;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17)條。
——————
[09:45] 開庭
因應被告沒有法律代表,裁判官先向被告解釋審訊的法律程序,控方有舉證的責任,和辯方有不作供的權利,裁判官不會為被告提供法律意見,但會保障有公平審訊。
控方代表稱本案的原來主控 林高級檢控官在上星期三感染了武肺,今日仍未康復,未能到庭,申請押後至本星期三開始傳召證人,或者押後至另定日期。
被告反對押後,表示自己一人應對多名檢控官。裁判官不接受,同意由原來檢官處理會較為理想,先進行答辯。
控方重新宣讀案情摘要中七項傳票的控罪,被告全部否認控罪❗️
控罪(1)在2021年8月3日11:48~11:00期間在旺角東站C出口;
控罪(2)在2021年8月18日18:24~18:30期間在旺角東站D出口;
控罪(3)在2021年9月9日11:20~11:25期間在旺角東站C出口;
控罪(7)在2022年9月29日18:30在干諾道中天橋近國際金融中心出口;
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且沒有由警務處長發出的許可證,而在公眾地方演奏二胡連同擴音器;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15)條。
控罪(4)在2022年6月24日11:45在大圍站A出口行人路;
控罪(5)在2022年8月24日11:27在大圍站A出口行人路;
控罪(6)在2022年9月29日18:30在中環干諾道中天橋近國際金融中心;
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且沒有由社會福利署署長或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發出的許可證,而在公眾地方組織、參與或提供設備以進行籌款活動;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17)條。
控方繼續讀出承認事實:
2022年6月24日11:45,警員19860與同行隊員在大圍站A出口作反罪案巡邏,發現被告在上址,調查期間警長5539開啟隨身攝錄機拍攝,片段無作修改、更正或增減,影片由高級警員45823燒錄成兩隻光碟,交由警員25516保管,呈堂為P1,謄本為P1a。
2022年8月24日11:30,警員28011與同行隊員到大圍站處理噪音投訴,在A出口發現被告,11:37調查期間警員28011與警長黃敬慈(音)同時開啟攝錄機拍攝,2022年8月27日,兩段影片由高級警員45823燒錄成四隻光碟,交由警員25765保管,呈堂為P3和P4,謄本為P3a和P4a。
2022年9月29日16:00,警員13147與同行隊員在中環恒生銀行大廈天橋處理噪音投訴,近國際金融中心發現被告,警員7971用手提攝錄機拍攝,並張三段影片燒錄成兩隻光碟,呈堂為P5,謄本為P5a(1-3)。
2021年8月3日10:48,陳靜思(音)女士在旺角東站C出口,用手機拍攝影片和影相,之後報警,並燒錄成光碟,交由警員11130保管,呈堂為P6 & P7;同日,警員10717與同行隊員到場,在C出口見到被告,11:30~11:38女警23414再C出口拍攝10張相片P8(1-10),相片反映當時被告、隨身物品和現場環境。
2022年8月18日18:24,警員15946與同行隊員在旺角東站D出口見到被告,進行觀察和調查,15946有拍攝,2021年8月19日警員15946將影片燒錄成兩隻光碟,呈堂為P9。
2022年9月9日11:20,女警9125與同行隊員在旺角東站C出口行人路見到被告,進行觀察和調查,9125有拍攝,將影片燒錄成兩隻光碟,呈堂為P10。
牌照
在關鍵時刻2021/1/1~2022/9/30,被告從未申請或者持有演奏牌照。
在2022/6/1~2022/9/30,被告從未申請或者持有,由社會福利署署長或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發出的許可證。
被告現年69歲,並無刑事定罪紀錄。
在裁判官的詢問下,被告同意內容,稱「事實就係咁,我無罪」,身份不爭議,同意警方片段中的人是其本人,不爭議演奏二胡和使用同擴音器,亦不爭議事發地點是公眾地方,表示自己是公眾的一份子。
因控方的案情摘要編排是跟案件時序,但承認事實不是,裁判官要求控方在明天重新提交。
案件押後至明天(16/5) 09:30同庭續審。
============
直播員按:裁判官無指示是否延期審訊。既然林高檢在上星期三感染,為何不早通知法庭早作安排;政府認為市民在感染後可以工作,無病假,點解主控可以唔上庭?
#朱文瀚裁判官
#20210803旺角 #20210818旺角 #20210909旺角 #20220624大圍 #20220824大圍 #20220929中環
#審訊 [1/3]
👤李 /二胡伯伯(68)
傳票控罪:
(1), (2), (3) & (7) 沒有許可證而奏玩樂器
(在不同日子)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且沒有由警務處長發出的許可證,而在公眾地方演奏二胡連同擴音器;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15)條。
(4), (5) & (6) 未經批准在公眾地方進行籌款活動
(在不同日子)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且沒有由社會福利署署長或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發出的許可證,而在公眾地方組織、參與或提供設備以進行籌款活動;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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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5] 開庭
因應被告沒有法律代表,裁判官先向被告解釋審訊的法律程序,控方有舉證的責任,和辯方有不作供的權利,裁判官不會為被告提供法律意見,但會保障有公平審訊。
控方代表稱本案的原來主控 林高級檢控官在上星期三感染了武肺,今日仍未康復,未能到庭,申請押後至本星期三開始傳召證人,或者押後至另定日期。
被告反對押後,表示自己一人應對多名檢控官。裁判官不接受,同意由原來檢官處理會較為理想,先進行答辯。
控方重新宣讀案情摘要中七項傳票的控罪,被告全部否認控罪❗️
控罪(1)在2021年8月3日11:48~11:00期間在旺角東站C出口;
控罪(2)在2021年8月18日18:24~18:30期間在旺角東站D出口;
控罪(3)在2021年9月9日11:20~11:25期間在旺角東站C出口;
控罪(7)在2022年9月29日18:30在干諾道中天橋近國際金融中心出口;
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且沒有由警務處長發出的許可證,而在公眾地方演奏二胡連同擴音器;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15)條。
控罪(4)在2022年6月24日11:45在大圍站A出口行人路;
控罪(5)在2022年8月24日11:27在大圍站A出口行人路;
控罪(6)在2022年9月29日18:30在中環干諾道中天橋近國際金融中心;
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且沒有由社會福利署署長或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發出的許可證,而在公眾地方組織、參與或提供設備以進行籌款活動;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17)條。
控方繼續讀出承認事實:
2022年6月24日11:45,警員19860與同行隊員在大圍站A出口作反罪案巡邏,發現被告在上址,調查期間警長5539開啟隨身攝錄機拍攝,片段無作修改、更正或增減,影片由高級警員45823燒錄成兩隻光碟,交由警員25516保管,呈堂為P1,謄本為P1a。
2022年8月24日11:30,警員28011與同行隊員到大圍站處理噪音投訴,在A出口發現被告,11:37調查期間警員28011與警長黃敬慈(音)同時開啟攝錄機拍攝,2022年8月27日,兩段影片由高級警員45823燒錄成四隻光碟,交由警員25765保管,呈堂為P3和P4,謄本為P3a和P4a。
2022年9月29日16:00,警員13147與同行隊員在中環恒生銀行大廈天橋處理噪音投訴,近國際金融中心發現被告,警員7971用手提攝錄機拍攝,並張三段影片燒錄成兩隻光碟,呈堂為P5,謄本為P5a(1-3)。
2021年8月3日10:48,陳靜思(音)女士在旺角東站C出口,用手機拍攝影片和影相,之後報警,並燒錄成光碟,交由警員11130保管,呈堂為P6 & P7;同日,警員10717與同行隊員到場,在C出口見到被告,11:30~11:38女警23414再C出口拍攝10張相片P8(1-10),相片反映當時被告、隨身物品和現場環境。
2022年8月18日18:24,警員15946與同行隊員在旺角東站D出口見到被告,進行觀察和調查,15946有拍攝,2021年8月19日警員15946將影片燒錄成兩隻光碟,呈堂為P9。
2022年9月9日11:20,女警9125與同行隊員在旺角東站C出口行人路見到被告,進行觀察和調查,9125有拍攝,將影片燒錄成兩隻光碟,呈堂為P10。
牌照
在關鍵時刻2021/1/1~2022/9/30,被告從未申請或者持有演奏牌照。
在2022/6/1~2022/9/30,被告從未申請或者持有,由社會福利署署長或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發出的許可證。
被告現年69歲,並無刑事定罪紀錄。
在裁判官的詢問下,被告同意內容,稱「事實就係咁,我無罪」,身份不爭議,同意警方片段中的人是其本人,不爭議演奏二胡和使用同擴音器,亦不爭議事發地點是公眾地方,表示自己是公眾的一份子。
因控方的案情摘要編排是跟案件時序,但承認事實不是,裁判官要求控方在明天重新提交。
案件押後至明天(16/5) 09:30同庭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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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裁判官無指示是否延期審訊。既然林高檢在上星期三感染,為何不早通知法庭早作安排;政府認為市民在感染後可以工作,無病假,點解主控可以唔上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