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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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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25/30] - 是日進度 1/3 辯方案情D15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律政司代表:
#黃堅邦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伍永杰 檢控官

辯方法律代表:
D3 #佘漢標大律師
D4 #藍凱欣大律師
D5 #吳敏生大律師
D7 #吳敏生大律師
D9 #郭憬憲大律師
D10 #潘定邦大律師
D11 #馬藻玉大律師
D15 #黃錦娟大律師
D17 #姚本成大律師

——————
[10:07 開庭]

D15 黃大狀交代較早前已向D15解釋其權利,而D15在知道證供及現階段狀況下選擇不作供,但會傳召一位證人。

[10:08 傳召辯方證人 D15-DW]

D15-DW姓吳,花名EC,今日第一次出庭作供。現年24歲,香港出生,與家人在新界西同住,原區就讀中小學,大學則在香港浸會大學修讀雙學士課程。

確認2018年於大學宿舍認識D15,二人住宿期間因樓層活動而關係變得友好,時而一齊煮飯、食糖水,有時會去對方房間吹水過夜。

2019年DW開始搬到油麻地窩打老道砵蘭街交界附近大廈居住;辯方呈堂該處Google Map實景圖,列為MFI(101)。

當年11月17日,D15因與宿友吵架而到訪DW油麻地租屋處抱怨並留宿至翌日下午。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4/30]

D1:謝(22)/ D2:吳(16)/ D3:李(21)
D4:黃(31)/ D5:周(33)/ D6:高(17)
D7: *(13)/ D10:蘇(16)
*D9:曾(16)開審日認罪,現續准保釋候判

控罪: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至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參與暴動

(?) 5項蒙面 [D1, D3, D4, D5, D10]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使用耳掛式口罩、半臉防毒面具或布等用品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已認罪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不合規格的通訊設備/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即1個對講機,型號OV5R

(?)管有攻擊性武器 [D7]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 2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7, D10]

🛑D8:陳(31)早前在 #王詩麗法官 席前認罪,被判監43個月: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832

控方代表:#張錦榮大律師#陳李隆大律師
__________
0953開庭

控方讀出第二份承認事實
8份就每位被告獨立製作的截圖冊來自P895 usb內容,8位被告皆不爭議截圖來源,其中除D1、D3及D5外其餘被告都同意控方在截圖冊寫的描述。8份截圖冊分列為控方證物P905-P912。

傳召PW1(表列第二證人) 督察曾俊鎬 (*已升高級督察)
案發時為機動部隊E大連第一小隊指揮官,現任港島衝鋒隊第二隊指揮官

🔹控方主問

案發當日PW1所屬小隊負責踏浪者行動,防暴裝當值,有頭盔、綠色上衣和褲、防暴鞋。他從1100起執勤,直至收到指示可以下班;E大連全部成員收工時間差不多。E大連不同小隊以頭盔上的顏色燈作識別,PW1的小隊頭盔燈為紅色。小隊當天大概有40人。

約1700時,PW1的小隊在天后廟道戒備--該位置當時沒有事發生,小隊只是在該處等候指示。約1726時收到指示要到史釗域道軒尼詩道處理一宗縱火案件,小隊遂到史釗域道與告士打道交界設立防線。PW1望入軒尼詩道方向見到約200-300名著黑色或深色衫的人沿軒尼詩道由西向東跑,當中部分人有頭盔。

🌟控方欲向證人展示P897地圖,辯方指地圖上標記了控方指稱的暴動範圍,而辯方對此有爭議。主控讀出承認事實第59段,指早前控辯雙方已同意地圖列為呈堂證物,而標記的範圍只作參考之用,現在向證人展示此地圖目的只是要他指出自己的位置與推進路線。澄清後辯方不再爭議控方做法。

📌 P897地圖

(主控提示PW1無需理會地圖上後加的不同顏色標記。)PW1在他當日於告士打道史釗域道落車位置標示A (A for Arrival),設立防線位置標示D (D for Defence),當時面向東。他現澄清早前證供,他是在A點見到200-300人跑,在D點則見到自己的前方有約400人在100-200米距離外,該批人士當時停留在該位置--他見到人群約在杜老誌道位置,目測估算雙方相距一百多米。他看不到人群其實堆積幾多人。

他見到杜老誌道位置的人用雜物和磚頭阻路,遍佈軒尼詩道東西行線,並組成遮陣。前面班人遮頂向住警方,形成一道牆,人蹲在遮後面。當時沒有下雨。警告人群散開及不要掟雜物,否則發催淚煙及使用武力;PW1自己以揚聲器大概發出了5次口頭警告,另外指示舉橙旗與黑旗各一次,人群皆沒有聽從。人群向警方投擲的物件包括雜物和汽油彈,汽油彈著地後有起火。至1735時人群仍繼續向前行;PW1再發出警告後,人群停步但沒有散開;他再次警告人群散開,否則使用武力或拘捕。E大連開始推進,進行掃蕩--PW1唔記得時間;掃蕩即是驅散或拘捕犯了法的人。PW1一開始以正常步速向前行,大概過了杜老誌道多啲就開始跑。

警方開始推進後,有人掟汽油彈,人群向東後退至堅拿道位置;應主控要求PW1在地圖上以P (P for Protestors)標記該位置。另一小隊進行拘捕,他的小隊沒有作拘捕,只負責設立防線以處理被捕人士,部分隊員有份幫手押解被捕人離開現場。之後PW1小隊返回北角基地。

🎥警方片段101
畫面顯示位置為早前所稱D點,片段裡的防暴警員有防毒面具、護甲、胡椒噴劑等裝備。

🎥幾段公開媒體錄影片段
片段反映PW1早前描述現場情況,示威者組成遮陣,地上有磚頭;警方向前推進,開始跑,示威者則邊後退邊向警方掟汽油彈。

PW1已標記的地圖列為控方證物P913。

🔸辯方盤問

🔸D1 #潘定邦大律師 盤問
Echo大隊有4支小隊,頭盔識別燈分別為紅、白、藍、綠色。

發出警告期間PW1一直有觀察杜老誌道軒尼詩道交界情況,睇唔到有非示威者從杜老誌道進入軒尼詩道。就他主問時供稱警告後有人向警方掟雜物和汽油彈,他確認自己於2021年7月26日就本案所錄口供沒有提及示威者掟嘢。

🎥警方片段101
PW1同意,片段睇唔到主問時供稱第一次警告後示威者掟物件超過近示威者的黃格或行人過路處。

PW1答唔到2019年處理過多少示威事件,平均計每個月處理幾多單都講唔到,同意辯方建議有3次以上;案發至今逾3年,PW1唔同意現在記唔清楚細節如有冇示威者掟物件,亦唔同意辯方指他庭上才講有掟可能與自己處理過的其他案件混淆。

🎥警方片段101
防暴配備還有警棍、法德魯防暴槍、橙柄槍(用作發射橡膠子彈)。PW1的小隊總共有41名隊員,但唔記得當日執勤人數,約40人。視乎情況,小隊大概10-12名隊員配備長槍(要有相關槍牌先攞得)。胡椒噴劑約25厘米高、5厘米闊,拎上手他人可清楚睇到。

🔸D2 #許卓倫大律師 盤問

事實上唔清楚示威者聽唔聽到口頭警告?PW1答唔到,「我只可以答我自己知嘅嘢。」睇唔睇得清楚舉警告旗?一樣答唔到。

🎥警方片段101
片段見到警員前方行人路上有一白衫斜孭袋人……PW1答唔到該人是不是警察,而該人不是「進入」警方封鎖範圍,是在「離開」。小隊當時佔據西行線3條行車線加上電車路,估計小隊列陣有10-15米闊。

🔸D3D4 #梁鴻谷大律師 盤問

PW1知道案發大概該段時期政府剛通過禁蒙面法,當日行動時知道身處非法集結時不可遮蓋面容;警員有合法權限戴防毒面具。其小隊沒有進行拘捕,不清楚其他小隊警員有沒有拘捕非示威者裝束人士。

🔸D5 #姚本成大律師 盤問

1100-1700時PW1在北角警署戒備。他知道當天有遊行,唔記得當時知唔知遊行主題為反蒙面法,知道遊行未經批准,唔記得當時知唔知遊行訂於下午從崇光百貨出發。他唔知有幾多人參與遊行;知道遊行路線去到皇后像廣場、匯豐位置,唔記得知唔知遊行隊伍由中環折返;唔知四時許至五時警方已在中環至金鐘發射催淚彈,唔知警方呼籲遊行人士行皇后大道東唔好行軒尼詩道。他在告士打道落車後有經過駱克道,見唔到再有車行;以他所知警方沒有封鎖範圍。

姚大律師邀請他用常識判斷距離幾百米嗌的話對方聽唔聽到,PW1只表示「答唔到你」。

就他的書面紀錄,1731時發完警告直至1753時之間,只寫了1735時之前發射催淚煙,但沒有記錄之後有沒有再發射;1735時前發過一粒橡膠子彈,之後1753時有再發但沒有記錄。如果要搵返紀錄有機會搵到。催淚煙由PW1命令發放,共發了3次指令。

-PW1盤問未完,稍後再續-

1307午休至1430續審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20/30]

D1:謝(22)/ D2:吳(16)/ D3:李(21)
D4:黃(31)/ D5:周(33)/ D6:高(17)
D7: *(13)/ D10:蘇(16)
*D9:曾(16)開審日認罪,現續准保釋候判

控罪: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至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參與暴動

(?) 5項蒙面 [D3, D4, D5, D6, D10]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使用耳掛式口罩、半臉防毒面具或布等用品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已認罪
D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不合規格的通訊設備/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即1個對講機,型號OV5R

(?)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7]
D7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 2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7, D10]
D7被控於同日在中銀灣仔商業中心外,管有鐳射筆及兩把扳手;
D10被控於同日管有一把扳手及一罐噴漆

🛑D8:陳(31)早前在 #王詩麗法官 席前認罪,被判監43個月: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832

控方代表:#張錦榮大律師#陳李隆大律師
辯方代表:
D1 #潘定邦大律師
D2 #許卓倫大律師
D3D4 #梁鴻谷大律師
D5 #姚本成大律師
D6 #黎詠婷大律師
D7 #李國威大律師
D10 鄧大律師
__________
1610開庭

📌控方處理文件完畢

📌D3申請PW12(D3拘捕警員)庭上作供的錄音

控辯雙方呈交書面結案陳詞日期維持不變。

1639退庭

案件押後至4月1日(星期六)0930於西九龍法院進行結案陳詞口頭補充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21/30]

D1:謝(22)/ D2:吳(16)/ D3:李(21)
D4:黃(31)/ D5:周(33)/ D6:高(17)
D7: *(13)/ D10:蘇(16)
*D9:曾(16)開審日認罪,現續准保釋候判

控罪: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至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參與暴動

(?) 5項蒙面 [D3, D4, D5, D6, D10]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使用耳掛式口罩、半臉防毒面具或布等用品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已認罪
D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不合規格的通訊設備/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即1個對講機,型號OV5R

(?)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7]
D7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 2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7, D10]
D7被控於同日在中銀灣仔商業中心外,管有鐳射筆及兩把扳手;
D10被控於同日管有一把扳手及一罐噴漆

🛑D8:陳(31)早前在 #王詩麗法官 席前認罪,被判監43個月: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832

控方代表:#張錦榮大律師#陳李隆大律師
辯方代表:
D1 #潘定邦大律師
D2 #許卓倫大律師
D3, D4 #梁鴻谷大律師
D5 #姚本成大律師
D6 #黎詠婷大律師
D7 #李國威大律師
D10 #鄧子楷大律師
__________
[09:49] 開庭

今天原本為結案陳詞。高等法院上訴庭(合議庭)上周就一宗  #1118油麻地 暴動案[CACC21/2022]頒下判詞(拒絕上訴許可申請並駁回上訴),控辯雙方皆認為案例可能與本案相關,需要討論。

🔸D2法律代表 #許卓倫大律師 陳詞
因應這宗案例*,辯方可能需要申請重開辯方案情,引入更多辯方證供,或在書面陳詞作出相關陳述,以解釋為何案例不適用於本案。

許大律師代表辯方全體申請暫時不處理結案陳詞,押後讓被告考慮是否重開辯方案情後再作出申請;若被告確定不需要,則由法律代表就案例補充陳詞。現階段各位被告尚未有意向,需時考慮。(D1、D5已經作供,解釋案發當日身處現場的原因。)

🔹控方陳詞
控方目前態度中立,若辯方會申請重開案情,視乎其申請理據控方屆時再作回應。

📌法庭指示:
法庭批准押後給予被告時間考慮,無論各被告是否提出申請,都要於4月3日13:00 前提交書面回覆。控方則需於4月4日 13:00 前就被告的申請提交書面回覆。若有被告需要申請重開案情,需要準備於4月6日告知法庭,是否傳召辯方證人,證人人數,所需時間等。若沒有被告作出申請,法庭將另有指示押後日子作結案陳詞。

案件押後至2023年4月6日16:00 開庭處理相關陳詞,辯方無論有否申請都需要向法庭及控方提交書面陳詞,控方亦需書面回覆。

[10:52] 退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
*CACC21/2022判案書第30段:
//若然辯方真有什麼可解釋滿身裝備的被告被發現身處暴動現場的說法,有關的被告就必需作供,並接受控方的盤問,否則便難以抵禦這些證據所產生的強而有力的推論。//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22/30]

D1:謝(22)/ D2:吳(16)/ D3:李(21)
D4:黃(31)/ D5:周(33)/ D6:高(17)
D7: *(13)/ D10:蘇(16)

📌D8:陳(31)早前在 #王詩麗法官 席前認罪,被判監43個月: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832
📍D9:曾(16)開審日認罪,現續准保釋候判

控罪: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至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參與暴動

(?) 5項蒙面 [D3, D4, D5, D6, D10]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使用耳掛式口罩、半臉防毒面具或布等用品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已認罪
D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不合規格的通訊設備/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即1個對講機,型號OV5R

(?)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7]
D7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 2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7, D10]
D7被控於同日在中銀灣仔商業中心外,管有鐳射筆及兩把扳手;
D10被控於同日管有一把扳手及一罐噴漆

控方代表:#張錦榮大律師#陳李隆大律師
辯方代表:
D1 #潘定邦大律師
D2 #許卓倫大律師
D3, D4 #梁鴻谷大律師
D5 #姚本成大律師
D6 #黎詠婷大律師
D7 #李國威大律師
D10 #鄧子楷大律師
__________
背景:
原訂於4月1日作結案陳詞。當日控方呈上高等法院上訴庭(合議庭)3月23日就一宗  #1118油麻地 暴動案[CACC21/2022]頒下判詞(拒絕上訴許可申請並駁回上訴)詳見判案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51398&currpage=T
控辯雙方皆認為案例可能與本案相關,需要討論,延至今日繼續結案陳詞。

===================
[10:18] 開庭
🔹控方補充陳詞
控方采納書面陳詞,沒有其他補充。
梁官向控辯雙方確認呈上書面陳詞,回應陳詞及案例補充陳詞的數目。以及向控方澄清書面的多處文書錯誤。
及向控方了解對D10一段陳詞的原意 「無論接納證人與否,辦認證供,控方係依賴衣物服飾等證據。」
辯對此重申在辯方覆問證人,證人確認不肯定D10是否在人群中,視線亦曾離開過逃跑的人群。
控方同意辯方立場。強調無論接納證人及辦認證供外,法庭亦可依賴衣物服飾等證據。

🔸辯方補充陳詞
D1
回應控方關於逃跑的證據,重申PW4證供只提及見十多名人士由馬路跑上行人路,證人同意欠缺針對個別被告的描述及沒有留意各人的行為。

D2
指出控方呈交的上訴案例中,兩位上訴人是在暴動範圍內被截停。強調舉證責任在於控方。
反對有關D2潛逃的證據,D2被截停時表現合作,舉高雙手。當時只是打橫行,並沒有跑步動作。
重申對暴動範圍的立場,應限於示威者與警方對峙的範圍,不應放大至300米外,截查D2的地點。
引用兩宗區院案例,兩宗都是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罪不成立,後被律政司提出上訴呈請,唯高等法院仍未作出決定。
其中一宗與本案屬同一時間地點,同一證據,控罪性質相似。 對此亦不解控方為何要分拆兩案。
(*註:該宗同為 #1006灣仔,五位被告人於2021年12月22日被裁定暴動罪不成立,使用蒙面物品則罪成,判處社會服務令、更生中心及監禁10星期。於2022年2月10日被律政司以案件呈述方式上訴,延至今天仍未見提訊日期。詳見: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569)

D3
指出控方證人提及見到D3時已經見她頭破見血。對於因何事受傷或是否參與暴動,存在好大疑問。

D4
針對控方指控被告反抗,重申只是被大盾牌壓住而出現的反射動作。

D5
採納書面陳詞,沒有補充陳詞。
梁官向D5確認是否不會爭議暴動範圍及時間。D5辯方確認,表示只會爭議被告是否有參與。

D6
採納書面陳詞,沒有補充陳詞。
梁官詢問D6對使用蒙面物品是否有合理辯解。D6辯方提及書面陳詞已有相關陳述,指出當時街道充斥催淚氣體,市民在日常生活都會戴口罩保護自已。

D7
強調控方欠缺獨立及正面的證據去證明被告逃跑。重申被告可因搗蛋而逃跑,而非意識到行為嚴重不當。
本案涉及反蒙面法遊行,被告被截停時,並沒有戴口罩,加上案發地點與被告住所相近。應考慮被告是否清楚遊行的主題,純粹落去趁熱鬧,以被告年紀而言,根本不知該行為屬嚴重不當或意識到構成刑事罪行。
由此,因D7未成年,控方除了要用正案的證據證明被告參與暴動,更需推翻被告「無犯罪能力」。 提出兩案例,指出對住未成年被告,控方需額外提供獨立於控罪的證據。

D10
針對指控D10逃跑的證據,指出PW16在盤問時同意不肯定D10是否在逃跑的人群當中。證人證言亦指出跑至D10時,已見他在地下。法庭不應接納有關D10逃跑的證據。
回應控方呈交的上訴案,指出法庭有權依賴連連相扣的環境證供。但本案在拘捕的時間及地理上,均有別於上訴案例。 其中由警方落地展開追捕至拘捕兩名上訴人相隔3至5分鐘。本案則相對短。
另上訴案例中的地理上具局限性。有別於本案四通八達,可由不同路徑進入被告被拘捕的地點。控方證人在盤問時亦承認可由天樂里、馬師道或軒尼詩道到達相關位置。

📌擔保事項
D10代表向法庭致歉,因D10曾患重症需住院數天,以致達不到宵禁令的擔保要求。被告康復後亦即時通知事務律師,但由於事務律師亦病重十多天,以致延誤通知。辯方對此可提供醫院文件作證明。
梁官關注違反擔保條件事項,認為是重要的事項,即使被告有解釋,質疑辯方延遲通知。
控方認為被告已違反保釋條件,亦確認被告警署報到紀錄齊全。認為該事項可留待裁決階段處理,至於是否應取消其擔保,會尊重法庭決定。

[11:40] 完庭

案件押後至7月29日(星期六) 裁決,期間各位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
*CACC21/2022判案書第30段:
//若然辯方真有什麼可解釋滿身裝備的被告被發現身處暴動現場的說法,有關的被告就必需作供,並接受控方的盤問,否則便難以抵禦這些證據所產生的強而有力的推論。//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李俊文法官
#1013將軍澳  #審訊[5/18]

A3:盧(21) / A5:雷(23)
(🔴同案 A1:劉(24)、A2:林(29)、A4:吳(21)、A6:* (13) 於開審日承認控罪,現還押至2023年10月9日進行求情及判刑)

控罪:
(1) 非法禁錮他人 [全部被告]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基督教宣道會宣基中學附近唐明街公園出口外的唐俊街,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非法及損害性地囚禁一名便裝警員6191,對他造成不利,並違反其意願而將他羈留。

(2) 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傷人17)  [A4,A5,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一名便裝警員6191身體受到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該名便衣警員6191身體受嚴重傷害。

(3) 有意圖而傷害他人身體 (傷人19)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一名便裝警員6191身體受到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該名便衣警員6191 身體受傷害。

(4) 非法集結 [A2,A3]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明街交界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破壞社會安寧。

(5) 暴動 [A1,A4,A5,A6]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明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進行暴動。

(6)-(11)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所有被告]
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益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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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梅松大律師
A3法律代表:#潘定邦大律師
A5法律代表:袁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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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審訊內容從缺~
~下午繼續不斷播片及認人~

1434 開庭

📌繼續傳召PW1 偵輯警長 6191 梁日輝
🔹控方代表 #梅松大律師 繼續主問

-以下證供內容多為片段描述,多由控方/PW1作出,控辯雙方對其沒有爭議-

📌繼續播放P62 有線新聞直播片段

-顯示器2833時暫停,PW1在畫面上標示自己及另外兩位人士(後知為女子A及男子B),截圖呈堂為PW1_P62_19
控方著PW1繼續留意該兩名人士
-2837暫停,畫面顯示該兩位人士行近PW1
-2835暫停,畫面顯示數名人士正襲擊PW1,先前兩位人士仍在畫面中。截圖呈堂為PW1_P62_20


📌播放P73 某網媒直播片段(由顯示器時間0000播放至0606)
🔹控方表示先前播放的兩段立場新聞片段(P63a&b)與P73所顯示的事物無異,惟兩者拍攝角度不同

-0016暫停,畫面中有一位身穿粉紅色衫人士的模樣模糊。控方釐清取得片段時已出現相關問題,非控辯雙方所為。PW1標示自己及之前證供提過的其他人士,PW1標示畫面右下角的男子為男子C。截圖呈堂為PW1_P73_1

-0016暫停,PW1表示畫面除了顯示自己及先前標示的人物外,另有女子B。畫面顯示PW1、男子A、男子B及男子C所持的雨傘。截圖呈堂為PW1_P73_2。

-由0120播放至0127-

-0127暫停,PW1標示警員A及男子A、B、C,截圖為PW1_P73_3。

🔹倒放影片,控方著PW1重點留意男子B

-0124暫停,PW1標示男子B,截圖為PW1_P73_4。

-0131暫停,PW1標示男子B身旁頭戴印有白色字的深色帽、戴黑色口罩的女子A。此外,畫面還顯示了PW1及男子A。控方遂指畫面中間有一名背對鏡頭、背黑色背囊的人士,其背囊事後搜出一把士巴拿。截圖為PW1_P73_5。

-0144暫停,畫面顯示男子A、B及女子A。播放時聽到一把女的聲音說「做咩咁驚俾人摷袋先」
對此,PW1表示當時身邊的人士要求其交出電話檢查。PW1表示該些人士手持武器,「如果我唔照做會對我不利」

-0201暫停,畫面顯示PW1在自己的袋子中拿出一個黑色口罩,PW1表示當時並非自願如此做,並說如果自己不這樣做,絕有可能會被該些手持武器的人士攻擊。

-0211暫停,片段顯示女子A及男子B一直深身處包圍PW1的人群當中。女子A手持類似槌仔的物體。PW1標示女子A及男子B。PW1指出畫面顯示男子C手持一把雨傘,傘尖離自己接近。截圖呈堂為PW1_P73_6。

🔹繼續播放影片,控方著PW1留意男子C手持的雨傘
-0216暫停,畫面顯示男子C唷嘅手持的雨傘的傘尖襲擊PW1,女子A及男子B仍在畫面中。
-倒放,0215暫停。PW1標示自己、女子A及男子B,截圖呈堂為PW1_P73_7。
-繼續播放,0222暫停。畫面仍見到PW1、女子A及男子B。女子A手持類似槌仔的物體。PW1標示女子A及男子B,截圖為PW1_P73_8。

-0231暫停,PW1表示當時現場人士企圖搶走自己的袋子,因為袋裡有警棍及電話,所以PW1不想交出袋子。畫面顯示男子B遞起了右手,右前臂及地面呈現近平衡狀態。PW1標示女子A及男子B,截圖為PW1_P73_9。

🔹由0227繼續播放片段,控方著PW1留意女子A
-0230暫停,PW1形容畫面顯示女子A右手拿著一個鎚仔,企圖襲擊自己
-倒放,0229暫停。PW1標示女子A及男子B,截圖為PW1_P73_10。
-由0229 播放,0240暫停。控方表示播放期間可見女子A及男子B,PW1標示兩人,截圖為PW1_P73_11。

-0244暫停,PW1標示女子A及男子B,截圖為PW1_P73_12。
-0250暫停,PW1表示此時自己在示威者沒有留意之下,逃離了現場。PW1在畫面中看到自己、男子A及B、女子A,PW1標示自己及眾人。截圖為PW1_P73_13。控方表示在剛才的截圖中可以見到男子B所背的背包的側面。

-0251暫停,畫面依然見到男子A及女子B,惟不見PW1。PW1表示當時自己被人群遮擋著。截圖呈堂為PW1_P73_14。控方表示截圖可見男子B右腳的鞋子外側有三條間條。

-0253暫停,控方指出畫面可見男子B及其背囊的正面,女子A在男子B的身前。當時男子B的左手指向唐俊街及唐德街交界的方向,亦即PW1在花槽被襲擊的方向。 截圖呈堂為PW1_P73_15。
-0254暫停,畫面顯示男子B的背部,PW1表示男子B所面對的方向跟自己逃跑的方向相同。

🔹控方著PW1繼續留意男子B及女子A

-0258暫停,PW1形容男子B及女子A當時企圖跑出花槽、衝出馬路。
-倒放,0256暫停。PW1標示男子B,截圖為PW1_P73_16。

-播放至0317暫停,PW1表示畫面顯示的花槽為自己被襲擊的位置。PW1標示自己, 截圖為PW1_P73_17。
-0336暫停,畫面顯示PW1受襲。從0317至0336期間鏡頭曾經移開。PW1表示畫面中花槽上扶著唐俊街路牌的人為自己。

-倒放,0333暫停。PW1指出畫面可見警員11957在花槽扶起了自己。此外,畫面左邊有一位穿黑色衣服、頭戴黑色帽子、戴手套、拿著一把橙、綠色雨傘的人,PW1指出這位人士為男子C。

-0334暫停,畫面顯示PW1站了在花槽上面,其身後為警員11957。馬路上有一位身穿淺色上衣、戴口罩的人士,其當時最接近PW1 。PW1標示自己、該名身穿淺色上衣的人士及男子C,截圖呈堂為PW1_P73_18。
-0334暫停,PW1形容畫面中身穿淺色上衣的人士想「起腳」、「起緊腳」,PW1補充該人士想用腳踢向自己。

-0335暫停,畫面顯示PW1扶著唐俊街的路牌。PW1標示身穿淺色上衣的人士,截圖呈堂為PW1_P73_19。
-0337暫停,畫面顯示該起腳人士(即身穿淺色上衣的人士)。
-0338 畫面顯示PW1扶著路牌、(身穿淺色上衣)踢向PW1的人士,該人的部分身體被路牌遮擋,惟畫面仍顯示其背部的背囊。PW1標示該名踢向自己的人士,截圖呈堂為PW1_P73_20。

~1636休庭,案件押後至明日0930同庭續審~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李俊文法官
#1013將軍澳  #審訊[6/18]

A3:盧(21) / A5:雷(23)
(🔴同案 A1:劉(24)、A2:林(29)、A4:吳(21)、A6:* (13) 於開審日承認控罪,現還押至2023年10月9日進行求情及判刑)

控罪:
(1) 非法禁錮他人 [全部被告]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基督教宣道會宣基中學附近唐明街公園出口外的唐俊街,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非法及損害性地囚禁一名便裝警員6191,對他造成不利,並違反其意願而將他羈留。

(2) 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傷人17)  [A4,A5,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一名便裝警員6191身體受到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該名便衣警員6191身體受嚴重傷害。

(3) 有意圖而傷害他人身體 (傷人19)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一名便裝警員6191身體受到傷害,而非法及惡意

(4) 非法集結 [A2,A3]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明街交界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破壞社會安寧。

(5) 暴動 [A1,A4,A5,A6]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明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進行暴動。

(6)-(11)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所有被告]
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益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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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梅松大律師
A3法律代表:#潘定邦大律師
A5法律代表:袁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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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前內容從缺~

📌繼續傳召PW1 偵輯警長 6191 梁日輝
🔹控方代表 #梅松大律師 繼續主問

-以下證供內容多為片段描述,多由控方/PW1作出,控辯雙方對其沒有爭議-

📌播放P72 恆大編委直播片段

-0050暫停,PW1標示自己及女子A,截圖為PW1_P72_5。
-0051暫停,PW1標示自己、女子A及男子A、B,截圖為PW1_P72_6。

🔹控方著PW1留意女子A的手部動作。

-0053暫停,PW1形容播放期間見到女子A用拿著錘子的手向自己的右邊身體約腰至大腿的部分打了幾下。控方指出同時間PW1被另一名示威者箍著頸部,而PW1右手拿著一些物品,PW1同意並指出當時拿著斜孭袋。PW1標示自己、女子A及男子B,截圖為PW1_P72_7。

PW1表示此時男子A從後用手扯著自己的頭髮。PW1遂指當時感受到身體曾被硬物襲擊過。

-0053播放至0106暫停,PW1表示期間女子A及男子B沒有離開,仍然站在自己前面。PW1標示自己、女子A及男子B,截圖為PW1_P72_8。

🔸應A5代表要求,回放至0105暫停,截圖為PW1_P72_9。

-0127暫停,PW1確認畫面顯示其在花槽被多人襲擊的情況。
-回放至0116暫停,PW1確認畫面顯示其倒在花槽中被襲擊。
-0121暫停,畫面顯示PW1坐在花槽上,身後的警員11957正攙扶PW1。控方指出畫面左邊有一名頭戴深色鴨舌帽、手持錘子的人士。
-0121暫停,畫面顯示右手拿著的人士向著PW1。

🔸應A5代表要求,於0121起用慢鏡播放,0121暫停,截圖為PW1_P72_10。

-0123暫停,畫面左下方顯示一名身穿白色上衣、背著背囊的人士用腳襲擊PW1。PW1曾在其證供中提及此人士,PW1稱其為男子B。

PW1形容男子B用腳踢向自己膝蓋以下、小腿的部分。

-0121暫停,PW1標示自己及身後的警員11957。畫面顯示警員11957的右後方有一名人士,PW1指出該為男子C,並標示該人。PW1遂指畫面中手持錘子的人士為女子A,遂標示其。截圖為PW1_P72_11。
-0122暫停,PW1標示自己、女子A及男子B,截圖為PW1_P72_12。
PW1表示同一時段感受到自己被打及踢。
-0140暫停,期間畫面顯示PW1從花槽被扯到馬路上,其後被多人包圍,警員11957遂扶起PW1。PW1表示當時正用雙手保護頭部,並感受到被襲擊。

-0208暫停,片段顯示PW1在唐俊街及唐德街交界被雷射筆照射及毆打的畫面。PW1指出畫面左方的人士為女子A。PW1標示女子A、男子A,截圖為PW1_P72_13。

🔸應A3代表要求,0024暫停並截圖,呈堂為PW1_P72_14。

-PW1先行離席,惟作供未完-

🌟法庭對下列事項提出關注

📎修訂承認事實
同案其他被告早前已經承認控罪並確認案情,雖然他們的認罪在法理上不能對本案被告構成不利,惟他們所確認的案情牽涉本案被告,上述事項亦列明了在承認事實(P101)內。法庭關注辯方對此有否爭議,並著控辯雙方就此做出商討。

📎證物鏈
已呈堂審訊文件夾中的部分截圖未有註明來源的證物編號,部分相片的描述跟相關證物描述的字眼亦有出入。

📎案件管理
法庭指出審訊已進行了三分之一,惟仍處於PW1的主問階段,法庭著控辯雙方就及後審訊用時進行商討。對此,#李俊文法官 重申並非催促控方,表示「只要係與案相關,控辯雙方都有權去做你想做嘅」。

🔹控方回應指,預計明日或後日上午可完成PW1主問。A3及A5分別表示預計需要半日及一日半盤問PW1。

~1641休庭,明日0930同庭續審~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李俊文法官
#1013將軍澳 #審訊[7/18]

A3:盧(21) / A5:雷(23)
(🔴同案 A1:劉(24)、A2:林(29)、A4:吳(21)、A6:* (13) 於開審日承認控罪,現還押至2023年10月9日進行求情及判刑)

控罪:
(1) 非法禁錮他人 [全部被告]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基督教宣道會宣基中學附近唐明街公園出口外的唐俊街,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非法及損害性地囚禁一名便裝警員6191,對他造成不利,並違反其意願而將他羈留。

(2) 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傷人17) [A4,A5,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一名便裝警員6191身體受到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該名便衣警員6191身體受嚴重傷害。

(3) 有意圖而傷害他人身體 (傷人19)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一名便裝警員6191身體受到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該名便衣警員6191 身體受傷害。

(4) 非法集結 [A2,A3]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明街交界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破壞社會安寧。

(5) 暴動 [A1,A4,A5,A6]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明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進行暴動。

(6)-(11)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所有被告]
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益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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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梅松大律師
A3法律代表:#潘定邦大律師
A5法律代表:袁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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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日主要係睇片,審訊內容簡略如下:

李官關注進度,因將要接受小手術,故向控辯雙方提出進度問題,稍後會再作討論。

控方主問
繼續傳召pw1,主要播放事發時不同媒體拍攝到的影片,當中包括:pw1在唐明街外被包圍及在花槽被襲擊、pw1逃離群眾並跑向花槽另一位置受襲、人群跑向pw1逃離的位置、pw1受襲後流血用紗布掩臉、pw1在唐俊街和唐德街交界花槽後在綠色圍欄位置再受襲、pw1被人從花槽拖到唐俊街、pw1被人用綠色雷照射頭部等。

pw1在片段的各張截圖中分別標示出他看到的男子A、男子B、男子C、女子A、女子B及第三被告(注:並非每張截圖都有以上人士,上述文字為概述),並交代以上人士對pw1所做的行為。

pw1確認男子A扯頭髮及其他示威者拉扯,並指出有示威者要求他交出身上的斜孭袋讓他們檢查,但pw1不肯,故雙方有拉扯;pw1確認自己受襲後接受他人為他治血,pw1確認有個戴帽(黑帽上有紅、白色)、長髮手持棍狀物體的人士,而且該人士曾揮舞過鎚子,揮舞鎚子的方向是向pw1方向;pw1指出男子C用手中的雨傘襲擊自己。

辯方律師亦有提出在控方播放的片段擷取截圖作呈堂之用。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