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42.2K subscribers
7 photos
5.21K links
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關注組】 @youarenotalonehk
【資訊部】 @youarenotalonehk_info
【搜證部】 @youarenotalonehk_evidence
【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Download Telegram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612人道支援基金 #傳票案 #審訊 [7/9]

D1: 陳日君(90), D2: 吳靄儀(74)
D3: 許寶強(62), D4: 何秀蘭(67)
D5: 何韻詩(45), D6: 施城威(37)

控罪:
沒有在指明時限內申請註冊或豁免註冊社團(各人面對一張傳票)
干犯《香港法例》第151章第5(1)條

控方代表:#周天行 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辯方代表:
D1,D4 #彭耀鴻資深大律師
D2 #何沛謙資深大律師
D3 #李志喜資深大律師
D5 #林國輝大律師
D6 #梁晴怡大律師

——————
[09:30] 開庭

繼續由代表D6辯方 #梁晴怡大律師 陳詞,重點從申D6是612基金受僱職員,其職位大致是行政幹事。

而嚴官表示在所有會議紀錄顯示(證物),D6在會議過程中隨住時日越來越多參與基金運作的決策過程!
另外裁判官話如果D6係獨立承包人或受僱者,卻提供唔到受僱合約!所以佢嘅身份對組織而言都係組織成員幹事!而唔係辯方律師話嘅行政統籌?(裁判官表示佢存疑)

嚴官表示即使見到會計帳目有D6薪酬支出也不能確定D6係獨立承包人或受僱者!亦提到D6提供咗自己嘅銀行戶口俾基金做入帳及支帳功能!

辯方律師反駁話D6唔係唯一提供銀行戶口做方便基金支帳入帳,仲有其他職員都咁做過!

裁判官又話嗰個職員係用自己個戶口借擔保金,之後會還番俾佢,但D6用自己個戶口係俾秘書處嘅支出!
辯方稱性質都一樣,係職員先會用自己個戶口方便基金辦事,並舉例證明。

[11:05] 休庭
[11:41] D6 #梁晴怡大律師 繼續陳詞
重申D6雖常肩負基金的「統籌」工作,即使參與會議討論過程,其實係執行具體工作,報告工作進度如其他職員一樣,身份絕非組織嘅領導或決策者!

辯方律師更提出D6與基金係有一個合約,雖不是僱員合約,但係一個工作合約,指明D6嘅工作角色責任!像是個商業承包合約一般。

主控回應表示
1. D6有個法團人的身份與基金合作,不能視之為職員。
2. 由於D6有權運用基金的資金,金額係相當大,運用過有一千八百萬之款項。

[12:57]全案審訊完結,休庭。

案件押後至2022年11月25日星期五9:30am同庭裁決。

💛臨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00508中環 #傳票案
#違反限聚令

紀(18) / 張 (18)

控罪: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傳票控罪指有人告發兩人於2020年5月8日,於不同時間在 IFC的 P1 層1100至1103店舖外,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

被告去年答辯不認罪,2021年11月原排期2022年1月24日起作3天審訉,其後控方指收到律政司指示要求押後等待另一上訴案件上訴結果(HCMA187/2021,該案為社民連限聚令上訴,最終在高等法院被駁回)

兩人沒有法律代表,今日親自應訊。控方向法庭申請撒銷2人之傳票獲批准。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
#王證瑜裁判官 #提堂
#20200430灣仔
#傳票案

D1黃浩銘,D3辛浩銘,D4陳寶瑩,D5周樹榮,D6梁國雄,D7曾健成,D8梁智輝
🛑梁國雄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
各人被控一項違反限聚令

案情:
有人告發於2020年4月30日上午10時45分至11時58分在香港軍器廠街1號警察總部外,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辨解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背景:
社民連的八名成員因2020年4月30日在警察總部門外,抗議警方以限聚令打壓遊行示威,被警方以違反限聚令發出傳票。同案李善芝(D2)於2021年3月承認控罪,被判罰款4,500港元,餘下七人不認罪,由於有部份被告需要就另一宗有關限聚令的案件上訴,因此希望該案完成上訴後再排期審理本案。該案上訴早前最終被高等法院駁回。

———————————

D3及D8代表指今日可答辯,其他5人指就高等法院HCMA187/2021正入紙申請上訴許可至終審法院,由於抗辯理據相同,五人希望押後等候結果,控方不反對。

📌答辯:
D3辛浩銘 認罪🔴
D8梁智輝 認罪🔴

📌求情
(2人背景刪去)。該法例當時屬較新,二人對其詮釋不全面理解而犯案,但為時不長。兩人尊重高等法院駁回另一限聚令上訴決定,不希望繼續糾纏而坦白承認控罪 。兩人之代表希望法庭參考D2認罪判處$4500。

📌判刑
法庭判處D3及D8每人罰款$4500,需於七日內繳交。

五人案件押後至2023年2月15日 0930東區法院第二庭再訊。

直播員按:梁國雄身形雖然清減但尚算精神。
#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
#王證瑜裁判官
#傳票案 #審前覆核
#20210604銅鑼灣
#違反限聚令

本案分4張傳票,依次為:
(1)陳
(2)姜/網媒記者(30)
(3)鄒
(4)黃

控罪: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被控於2021年6月4日,在香港銅鑼灣軒尼詩道555號崇光百貨外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背景:4人涉2021年6月4日參與維園六四紀念。支聯會曾就當晚舉行六四燭光集會向警方申請不反對通知書,唯以防疫為由作出反對並駁回上訴。市民因此自發以自己的方式悼念。

—————————

今天只有D2有事務律師代表,其他3人作自辯,3人審訊亦不會有律師代表。

上次押後等候同類社民連案件高等法院上訴結果,該案10月18日被駁回,今日再開庭審前覆核作排期審訊。

四人傳票合併一案審訊,控方表示將有4名警員證人傳召及有約30分鐘閉路片段呈堂,四名被告除自己外沒有其他證人,D2將作法律爭議相關罪責是否599G豁免之一,因被告當時行使人權法。控方黎主控回應高等法院上訴案件已經處理599G沒有違憲限制人權法賦予遊行示威自由,控方將就法律爭議會作陳詞。D2代表同時表示會作事實爭議是否屬於聚集,D2律師代表將親自處理審訊不會另交由大律師處理。雙方預計需作兩天中文審訊。

案件押後至2023年3月21日 0930 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作2天中文審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1021中環 #審前覆核
#傳票案 #違反限聚令

李志宏(前沙田區議員)

控罪: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有人提出告發,指稱被告於2020年10月21日,在中環紅棉路東昌大廈3樓平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背景:
2020年10月21日,多名區議員到泰國駐港總領事館外示威,聲援該國反政府示威者。

—————————————

📍被告早前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擾亂秩序罪成並判監7個月,8月9日高等法院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被告今日沒有出庭由法律代表陳姓事務律師處理。

上次押後等候同類社民連案件高等法院上訴結果,該案10月18日上訴被駁回,今日再開庭第二次審前覆核作排期審訊。

控方將傳召3名證人及有約30分鐘警方錄影片段呈堂,另外已向法庭呈交雙方同意𐄘認事實,被告除自己外沒有其他證人。

案件押後至2023年3月28日 09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十三庭作1天中文審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
#陳志輝裁判官
#20200506金鐘
#提堂 #傳票案

曾,翁,黃,林/職工盟義工(22-46)

控罪:4項違反限聚令
被控在2020年5月6日大約1216至1420時在金鐘海富中心及政府總部之間的行人天橋,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背景:
建築地盤職工總會2020年5月,在通往政總的行人天橋擺街站,派發防疫物資,但被警方票控違反限聚令。

📌答辯:4人均否認控罪

控方指有6名證人,口供大部份以65b呈堂但辯方或會作盤問,沒有警誡供詞,另有8張光碟內有13段片段約90分鐘呈堂作證物,辯方則有1至2名證人。雙方同意3天審訊應可足夠。

案件排期至5月8日 0930於東區法院第四庭作三天中文審訊,雙方同意事實需於3天前交法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
#陳志輝裁判官
#20200430灣仔
#提堂 #傳票案

👥黃浩銘,陳寶瑩,周樹榮,梁國雄,曾健成/社民連成員
🛑梁國雄因另案已還押逾23個月

控罪:5項違反限聚令
各人被控於2020年4月30日上午10時45分至11時58分,在香港軍器廠街1號外,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參與受禁群組聚集,違反《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羣組聚集)規例》。

------------------------

梁國雄正於另一法庭進行47人案審訊故缺席,但上星期五已去信法庭表示認罪。另外黃浩銘開庭後也表示會認罪。

📌答辯:
黃浩銘: 認罪‼️
陳寶瑩: 認罪‼️
周樹榮: 認罪‼️
梁國雄: 認罪‼️(信件型式)
曾健成: 認罪‼️

答辯期間有被告表示距離有1.5米,但同年5月1日一同類案件上訴至終審法院被拒,判詞指有共同目的雖距離1.5米也不可作合理抗辯,案件擾攘3年後無奈認罪。

📌裁決
五人罪名成立‼️

📌求情
黃浩銘親自表示承認控罪,但不同意政府限制市民活動。
三名出庭被告代表律師指當時各人對限聚令理解同終審法院判決有出入,各人其實有保持1.5米距離非存心挑戰,本案有2人去年認罪罰款$4500希望法庭作參考。

📌判刑:
各人沒有相同定罪紀錄,認罪是最大求情理由。法庭判各人罰款$4500,梁國雄將由妻子陳寶瑩今日代繳。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
#陳志輝裁判官
#20201021中環
#傳票案  #提堂

李(24)

控罪:
參與受禁羣組聚集(599G)

--------------------

📌答辯:承認控罪及同意案情,裁定罪名成立‼️

📌判刑:因裁判官講得又快同太細聲,罰款數目不詳

💛感謝報料💛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屈麗雯裁判官
#傳票案 #違反限聚令
#20210604銅鑼灣 #審訊 [1/2]

D1 陳
D2 姜/網媒記者(30)  🔴另案服刑中
D3 鄒
D4 黃

控罪: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各被控於2021年6月4日,在香港銅鑼灣軒尼詩道555號崇光百貨外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背景:4人涉2021年6月4日參與維園六四紀念。支聯會曾就當晚舉行六四燭光集會向警方申請不反對通知書,唯以防疫為由作出反對並駁回上訴。市民因此自發以自己的方式悼念。

—————————

本案4張傳票合併為一案。D2聘有律師代表,其他3人作自辯。

【11:08】
開庭時只有D1及D2出現,D3及D4缺席審訊,法庭應控方要求發出拘捕令

【11:13】
D4到庭被拘捕,回應法官因腳腫要緊急睇醫生(被告右腳為義肢),法官取消D4之拘捕令,新增以$500擔保

D3稍後亦到庭,解釋因抑鬱症發作,要食安眠藥才能入睡,故未及起床,法官取消拘捕令,新增以$500擔保

裁判官取消今明兩天審訊,案件押後至4月4日 0930 再提訊,重新排期

💛感謝報料💛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王證瑜裁判官
#傳票案 #違反限聚令
#20210604銅鑼灣 #提堂

D1 陳
D2 姜/網媒記者(30)  🔴另案服刑中
D3 鄒
D4 黃

控罪: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各被控於2021年6月4日,在香港銅鑼灣軒尼詩道555號崇光百貨外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背景:4人涉2021年6月4日參與維園六四紀念。支聯會曾就當晚舉行六四燭光集會向警方申請不反對通知書,唯以防疫為由作出反對並駁回上訴。市民因此自發以自己的方式悼念。

—————————

本案4張傳票合併為一案。D2聘有律師代表,其他3人作自辯。案件原於3月21日開審,但D3及D4被通輯後很遲才出現需另擇日提訊再排期。

案件今日重排至7月19日 0930 作一天中文審訊。王官一再提醒各人準時出席,否則需負責訟費。D1,D3及D4以原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報料💛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5月08日 星期一】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上庭總結 2023.05.06
[2023.05.07-05.13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09:3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6個月 #續審 [54/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10樓33庭
👨🏻‍⚖️李俊文法官
🕙10:00
👥盧,雷(21-23) #續審 [5/18] (#1013將軍澳 暴動 非法集結 非法禁錮 有意圖而傷人 2項蒙面)

- - - - - - - - - - - - - -

🏛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2庭
👩🏻‍⚖️何慧嫻裁判官
🕦11:30
👤蔡(19) #傳票案 #提堂 (#20200701灣仔 擾亂秩序 拒捕)

🏛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王證瑜裁判官
🕤09:30
👥曾,翁,黃,林/職工盟義工(22-46) #審訊 [1/3] (#20200506金鐘 4項違反限聚令)

🏛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鄧少雄裁判官
🕤09:30
👤羅(20) #審訊 [1/9] (#0915銅鑼灣 襲警)

- - - - - - - - - - - - - -
*****

#不是聲援
14: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鄺球(65)和另五人 謀殺 #蔡天鳳謀殺案
#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
#何慧嫻裁判官
#傳票案 #提堂
#20200701灣仔

👤蔡(19)

傳票1:違反公安條例
被指於2020年7月1日下午約4時10分,在灣仔軒尼詩道與盧押道交界,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即向警車AM7702投擲竹枝於行車線,而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破壞社會安寧。

傳票2:違反警隊條例
被控於2020年7月1日約下午4時13分,在灣仔軒尼詩道近燈柱39163B,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警長58026。

----------------------

被告今日沒有出庭,控方申請押候再訊,押後日子另定。

💛感謝報料💛

按:紀錄上被告已經多次沒有應訊,也從來沒有代表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