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七庭 #審訊
#練錦鴻法官 #續審 [3/5]
D1: 黃(31), D2: 吳(23)
D3: 蘇(24) #0707旺角
控罪:
(1) 猥褻侵犯另一人 [D1]
黃手足被控於2019年7月7日在九龍旺角山東街與西洋菜南街交界,猥褻侵犯女子X。
(2) 非法禁錮 [全部被告]
各被告同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將女子X非法及損害性地禁錮,並在違反其意願下將她羈留。
(3) 非法集結 [全部被告]
各被告同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以下為2月24日審訊的後補資訊~
昨日下午完成PW4 政府化驗師作供關於X 上衣 & D1 家中背囊的DNA化驗,證實兩個樣品上均有明顯的X & D1 & 第三方的DNA 脗合
------------------------------
📌 控方分別呈上用65C 處理的不爭議的事實,分別為D2, D3 八達通卡擷取的交易紀錄證明當天何時身處現場及警方為D2 攞的口腔拭子測試交到荔枝角化驗所的報告
📌控方播放多段拍攝到D1由中午出門至凌晨回家之CCTV包括港鐵旺角站、中環站等及家住大廈電梯及出入口及便利商店,指出D1之衣著、背囊等吻合足證其當天在場參與本案。
📌 控方案情完結,無中段陳詞
📌 表證成立
📌 D1, D2, D3 均沒有中段陳詞,D1 選擇不作供,D2 & D3 選擇作供
📍D2 #許卓倫大律師 主問
📎背景: D2 現年24歲,高級文憑畢業,與父母家姐同住,中學時期得過獎學金及義工獎狀
📎案發時為學生,不認識D1, D3,案發當天早上8點出門參加足球比賽至11時離開與朋友去飲茶後回家,4pm 左右去大角咀女友家中,逗留到10pm 離開,原定從大角咀行去旺角東站坐東鐵離開,因警方設立封鎖未能沿平時最快捷路線,唯途中大概11pm 左右經過旺角時候聽到有人大叫"打人,佢係女警" 所以行近人羣,見X蹲在地想走,D2伸手阻住想交流同讓X先澄清,主問時候D2承認沒有任何意圖破壞社會安寧或令他人破壞社會安寧及非法禁錮X
📍控方盤問D2
📎 確認片段中D2與X的位置及行為,D2用手背壓在X左邊肩膊,X想逃離,D2 大叫"喂喂喂,唔好走" ,D2大叫"圍住,圍住,圍住佢" , 期間D2 曾經雙手舉高,但身體胸口檔住X左邊肩膊側身,盤問下想盡量減少同X接觸,畢竟X係女士及想用身體隔住X 及其他市民
📎D2 叫X "委任証呢,委任証呢?" 呢一刻D2 & 人群將X 圍住,控方盤問D2 唔比x 離開,D2 否認,D2 想同X有交流,想引起X注意
官問: 你覺得有咁嘅權?叫陌生人同你交流?
(態度輕佻,藐視D2)
D2: 無,我無
📎 主控盤問下,D2承認圍住X 唔比她離開,只聽到有人話X打人,無睇到X有打人,D2無權阻止x 離開及無問過x 點解打人
📎片段中D2有用粗口鬧x ,指出當時情緒激動,同意粗口實際內容有侮辱辱駡x ,D2同意除左用粗口罵X,沒有實質指控X的言行
主控:我向你指出你當時唯一目的唔比x離開,係她蹲下時候,趁機用粗口侮辱她
D2: 我同意,我當時情緒激動
主控: 你當時嘅行為已經話想將x同市民隔開,避免接觸已經無關
D2: 係,無關
主控: 你根本唔需要你去分隔其他市民
D2: 不同意,因為我身後有其他市民
📍#許卓倫大律師 覆問
- D2 當晚行去東鐵站時侯由於太多警方及警方防線,需要繞路,比平常時間遠左好多才能到旺角東鐵站
- D2 因為聽到在場市民話x打人,佢係差人,所以當時想透過同x對話,比佢澄清,以了解整件事,有助市民安全
- D2 承認自己無權阻止x離開,當時心態係希望了解清楚成件事,由於現場市民指x打人及x 係madam , 他擔心市民與市民之間有衝突
- D2 知有人拍攝但無留意
- D2 話當時儘管庭上聽到x 有講自己唔係madam , 但D2 當刻聽唔到
練官要求D2 大狀係結案陳詞address 下公眾有冇權要求明顯不是正執行職務的警員要求出示委任證
大狀回覆係無
📍D3 作供
📎背景: 現年26歲,現為一名教師,與家人同住。
📎案發當日去有不反對通知書發出的九龍區遊行,7pm 左右完成遊行及後佐敦晚飯,離開時候遇到一個英國記者接受訪問,諗住行去旺角朗豪坊小巴站坐車離開
📎當日戴口罩由於不想被鏡頭影到因而影響學校
📎途中執左3把遮,目的係攞返去環保回收
📎沿途經過旺角,聽到有人大叫「搶嘢,打人,要女仔」,所以行過去人群中間,見到X
📎在此播放14分鐘片段顯示D3 係人群中與X , D2 !
押後至2月25日1000於區域法院第七庭續審,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練錦鴻法官 #續審 [3/5]
D1: 黃(31), D2: 吳(23)
D3: 蘇(24) #0707旺角
控罪:
(1) 猥褻侵犯另一人 [D1]
黃手足被控於2019年7月7日在九龍旺角山東街與西洋菜南街交界,猥褻侵犯女子X。
(2) 非法禁錮 [全部被告]
各被告同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將女子X非法及損害性地禁錮,並在違反其意願下將她羈留。
(3) 非法集結 [全部被告]
各被告同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以下為2月24日審訊的後補資訊~
昨日下午完成PW4 政府化驗師作供關於X 上衣 & D1 家中背囊的DNA化驗,證實兩個樣品上均有明顯的X & D1 & 第三方的DNA 脗合
------------------------------
📌 控方分別呈上用65C 處理的不爭議的事實,分別為D2, D3 八達通卡擷取的交易紀錄證明當天何時身處現場及警方為D2 攞的口腔拭子測試交到荔枝角化驗所的報告
📌控方播放多段拍攝到D1由中午出門至凌晨回家之CCTV包括港鐵旺角站、中環站等及家住大廈電梯及出入口及便利商店,指出D1之衣著、背囊等吻合足證其當天在場參與本案。
📌 控方案情完結,無中段陳詞
📌 表證成立
📌 D1, D2, D3 均沒有中段陳詞,D1 選擇不作供,D2 & D3 選擇作供
📍D2 #許卓倫大律師 主問
📎背景: D2 現年24歲,高級文憑畢業,與父母家姐同住,中學時期得過獎學金及義工獎狀
📎案發時為學生,不認識D1, D3,案發當天早上8點出門參加足球比賽至11時離開與朋友去飲茶後回家,4pm 左右去大角咀女友家中,逗留到10pm 離開,原定從大角咀行去旺角東站坐東鐵離開,因警方設立封鎖未能沿平時最快捷路線,唯途中大概11pm 左右經過旺角時候聽到有人大叫"打人,佢係女警" 所以行近人羣,見X蹲在地想走,D2伸手阻住想交流同讓X先澄清,主問時候D2承認沒有任何意圖破壞社會安寧或令他人破壞社會安寧及非法禁錮X
📍控方盤問D2
📎 確認片段中D2與X的位置及行為,D2用手背壓在X左邊肩膊,X想逃離,D2 大叫"喂喂喂,唔好走" ,D2大叫"圍住,圍住,圍住佢" , 期間D2 曾經雙手舉高,但身體胸口檔住X左邊肩膊側身,盤問下想盡量減少同X接觸,畢竟X係女士及想用身體隔住X 及其他市民
📎D2 叫X "委任証呢,委任証呢?" 呢一刻D2 & 人群將X 圍住,控方盤問D2 唔比x 離開,D2 否認,D2 想同X有交流,想引起X注意
官問: 你覺得有咁嘅權?叫陌生人同你交流?
(態度輕佻,藐視D2)
D2: 無,我無
📎 主控盤問下,D2承認圍住X 唔比她離開,只聽到有人話X打人,無睇到X有打人,D2無權阻止x 離開及無問過x 點解打人
📎片段中D2有用粗口鬧x ,指出當時情緒激動,同意粗口實際內容有侮辱辱駡x ,D2同意除左用粗口罵X,沒有實質指控X的言行
主控:我向你指出你當時唯一目的唔比x離開,係她蹲下時候,趁機用粗口侮辱她
D2: 我同意,我當時情緒激動
主控: 你當時嘅行為已經話想將x同市民隔開,避免接觸已經無關
D2: 係,無關
主控: 你根本唔需要你去分隔其他市民
D2: 不同意,因為我身後有其他市民
📍#許卓倫大律師 覆問
- D2 當晚行去東鐵站時侯由於太多警方及警方防線,需要繞路,比平常時間遠左好多才能到旺角東鐵站
- D2 因為聽到在場市民話x打人,佢係差人,所以當時想透過同x對話,比佢澄清,以了解整件事,有助市民安全
- D2 承認自己無權阻止x離開,當時心態係希望了解清楚成件事,由於現場市民指x打人及x 係madam , 他擔心市民與市民之間有衝突
- D2 知有人拍攝但無留意
- D2 話當時儘管庭上聽到x 有講自己唔係madam , 但D2 當刻聽唔到
練官要求D2 大狀係結案陳詞address 下公眾有冇權要求明顯不是正執行職務的警員要求出示委任證
大狀回覆係無
📍D3 作供
📎背景: 現年26歲,現為一名教師,與家人同住。
📎案發當日去有不反對通知書發出的九龍區遊行,7pm 左右完成遊行及後佐敦晚飯,離開時候遇到一個英國記者接受訪問,諗住行去旺角朗豪坊小巴站坐車離開
📎當日戴口罩由於不想被鏡頭影到因而影響學校
📎途中執左3把遮,目的係攞返去環保回收
📎沿途經過旺角,聽到有人大叫「搶嘢,打人,要女仔」,所以行過去人群中間,見到X
📎在此播放14分鐘片段顯示D3 係人群中與X , D2 !
押後至2月25日1000於區域法院第七庭續審,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審訊 [2/8]
#1201黃埔 #暴動
A1: 何(23)
A2: 鐘(25)
A3: 陳(25)
控罪1:暴動
三人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紅磡德康街、德安街及船景街附近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陳(25)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可發射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外聘檢控官 #伍家聰大律師
———————————————
下午審訊
🔺傳召控方證人PW2 警員X先生(拘捕A2的畜龍)
🔹控方主問
📺播放片段 P84 (實時20:06開始)
辯方邀請法庭於00:08:12 留意街道情況顈入群聚集,片段00:44中亦見到P字牌旁邊警方dull過欄杆去進行拘捕。
控方指片段(00:17-00:38)(即相冊111中第2及3的截圖)有一人頭有反光的護目鏡、膊頭上有黑色pad、打斜揹背囊及身穿白衣。而在00:07:10-00:07:22,則有一人佩戴頭盔、膊頭上有黑色pad及手持磚頭。
🔸D1辯方代表 #關百安大律師 盤問
X先生為特別戰術小隊,即畜龍。當日乘坐的畜龍車上有15-18人,並與第二架畜龍車(15-18人)一齊行動,前後東停車位置約距一個車位。理論上有防暴配合行動,但不清楚,當時亦沒留意。
2014時X是第一位落車,其他畜龍緊隨落車。X跑向船景街並見到30-40名疑似暴徒人士,第一眼見到人群時距離約30米。之後截停A2,並把他帶去德康街安全位置,短時間後有同事協助,其時情況並未受控。
X把A2拉到德康街,一兩分鐘後防暴到達,再過兩分鐘,德康街及船景街交界亦有防暴,再兩分鐘後,其他警車包括便衣車於船景街中間近天橋底停泊。1818時將交A2給其他警員。
由拘捕到移交A2,X印象中沒有再見到有暴徒,或非警員人士由其身後到前方。
X指懷疑30-40名跑或快步走的人士為暴徒,因為他們佩戴防毒面罩,而主要是大部分向同一方向,像是群體行動。
X聽到現場有人叫「走呀、狗呀」及哨子聲,不確定有沒有人「睇水」,因為牠跑得都快,現場人多而嘈雜,專注力放在該30-40人,無留意到兩旁。同意依然有人在吉野家附近,如記者及市民。
📺播放片段D1(1)有線電視 (1:34:30-1:36:51)
D1大律師辯方希望,201351警方已全面控場面,所有人已走。
片中01:35:42,有一名金髮及淺色口罩的人,X指現場嘈,無留意誰呼叫口號,不確定該名人士有否做引牠注目的事。
📺播放片段D1(2) 立場新聞(01:19:18)
確認拍攝到X在奔跑。
🔸D2辯方代表 #許卓倫大律師 盤問
X指畜龍為深藍色制服,不同意睇黑白及色彩片段時亦是似黑色,強調視乎光線,指稱正在跑的30-40人為約數,大部分深色衣物,不記得各人的衣物顏色及款式,各人相距半米至一米。
X截停A2時,A2身穿黑色鞋,不同意有機會是寶藍色鞋。確認影片中,牠為第一個下車的警員,跑得最快;不同意A2是行得快而不是跑。
X相信追截的30-40人是「同一班人」,基礎是他們同一方向;知道該逆線馬路有路障而在該路上跑;當截停A2,有人想來救他。
辯方以地圖列出多條路線,指在紅磡道、船景街、德安街及德康街等位置均有許多出入口,黃埔天地位置四通八達,X同意。
X截停A2前的距離為五至十米,同意不知道A2原來位置。牠認為A2路線是從船景街到紅磡道,因該路口出口有圍欄,若跨越圍欄需費時更多。
X指A2當日左手持有眼鏡。
X在庭上觀看P65 控辯同意為當天A2所穿的鞋,X不同意是寶藍色,指在該光線下是近似深藍色。
X同意追捕中,A2背面如相片P113中的裝備。
今早X指紅磡道德安街交界至吉野家距離為約200-250米,惟現時指是約200米。同意牠的兩份口供(2019年12月2日及2021年5月18日)均無記下此距離,200米屬個人觀感,並無求證。X亦同意早前指從落車見到人群的30米距離亦只為約數,可多過或少過30米。
X同意指截停A2後沒有即時宣布拘捕,但於上手扣及登上警車前有宣布拘捕。辯方指X無宣布拘捕,亦無提及非法集結,X不同意。
X同意指A2當時身穿灰色褸。
— PW2盤問完畢
— 1550休庭,案件押後至2021年11月22日0930時原庭續審。
#姚勳智法官 #審訊 [2/8]
#1201黃埔 #暴動
A1: 何(23)
A2: 鐘(25)
A3: 陳(25)
控罪1:暴動
三人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紅磡德康街、德安街及船景街附近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陳(25)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可發射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外聘檢控官 #伍家聰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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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審訊
🔺傳召控方證人PW2 警員X先生(拘捕A2的畜龍)
🔹控方主問
📺播放片段 P84 (實時20:06開始)
辯方邀請法庭於00:08:12 留意街道情況顈入群聚集,片段00:44中亦見到P字牌旁邊警方dull過欄杆去進行拘捕。
控方指片段(00:17-00:38)(即相冊111中第2及3的截圖)有一人頭有反光的護目鏡、膊頭上有黑色pad、打斜揹背囊及身穿白衣。而在00:07:10-00:07:22,則有一人佩戴頭盔、膊頭上有黑色pad及手持磚頭。
🔸D1辯方代表 #關百安大律師 盤問
X先生為特別戰術小隊,即畜龍。當日乘坐的畜龍車上有15-18人,並與第二架畜龍車(15-18人)一齊行動,前後東停車位置約距一個車位。理論上有防暴配合行動,但不清楚,當時亦沒留意。
2014時X是第一位落車,其他畜龍緊隨落車。X跑向船景街並見到30-40名疑似暴徒人士,第一眼見到人群時距離約30米。之後截停A2,並把他帶去德康街安全位置,短時間後有同事協助,其時情況並未受控。
X把A2拉到德康街,一兩分鐘後防暴到達,再過兩分鐘,德康街及船景街交界亦有防暴,再兩分鐘後,其他警車包括便衣車於船景街中間近天橋底停泊。1818時將交A2給其他警員。
由拘捕到移交A2,X印象中沒有再見到有暴徒,或非警員人士由其身後到前方。
X指懷疑30-40名跑或快步走的人士為暴徒,因為他們佩戴防毒面罩,而主要是大部分向同一方向,像是群體行動。
X聽到現場有人叫「走呀、狗呀」及哨子聲,不確定有沒有人「睇水」,因為牠跑得都快,現場人多而嘈雜,專注力放在該30-40人,無留意到兩旁。同意依然有人在吉野家附近,如記者及市民。
📺播放片段D1(1)有線電視 (1:34:30-1:36:51)
D1大律師辯方希望,201351警方已全面控場面,所有人已走。
片中01:35:42,有一名金髮及淺色口罩的人,X指現場嘈,無留意誰呼叫口號,不確定該名人士有否做引牠注目的事。
📺播放片段D1(2) 立場新聞(01:19:18)
確認拍攝到X在奔跑。
🔸D2辯方代表 #許卓倫大律師 盤問
X指畜龍為深藍色制服,不同意睇黑白及色彩片段時亦是似黑色,強調視乎光線,指稱正在跑的30-40人為約數,大部分深色衣物,不記得各人的衣物顏色及款式,各人相距半米至一米。
X截停A2時,A2身穿黑色鞋,不同意有機會是寶藍色鞋。確認影片中,牠為第一個下車的警員,跑得最快;不同意A2是行得快而不是跑。
X相信追截的30-40人是「同一班人」,基礎是他們同一方向;知道該逆線馬路有路障而在該路上跑;當截停A2,有人想來救他。
辯方以地圖列出多條路線,指在紅磡道、船景街、德安街及德康街等位置均有許多出入口,黃埔天地位置四通八達,X同意。
X截停A2前的距離為五至十米,同意不知道A2原來位置。牠認為A2路線是從船景街到紅磡道,因該路口出口有圍欄,若跨越圍欄需費時更多。
X指A2當日左手持有眼鏡。
X在庭上觀看P65 控辯同意為當天A2所穿的鞋,X不同意是寶藍色,指在該光線下是近似深藍色。
X同意追捕中,A2背面如相片P113中的裝備。
今早X指紅磡道德安街交界至吉野家距離為約200-250米,惟現時指是約200米。同意牠的兩份口供(2019年12月2日及2021年5月18日)均無記下此距離,200米屬個人觀感,並無求證。X亦同意早前指從落車見到人群的30米距離亦只為約數,可多過或少過30米。
X同意指截停A2後沒有即時宣布拘捕,但於上手扣及登上警車前有宣布拘捕。辯方指X無宣布拘捕,亦無提及非法集結,X不同意。
X同意指A2當時身穿灰色褸。
— PW2盤問完畢
— 1550休庭,案件押後至2021年11月22日0930時原庭續審。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判刑
#1201黃埔
鍾(25)
控罪1:#暴動罪
三人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紅磡德康街、德安街及船景街附近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
⏺辯方法律代表 #許卓倫大律師 陳詞
📌背景報告
法庭於本案裁決後為A2索取了背景報告,A2同意及明白有關報告內容。
報告內容非常正面,箇中講及A2有音樂天份、自幼循規蹈矩、讀書非常好。A2於小學、中學時均有擔任風紀,在DSE中考獲三十二分。A2在大學時期亦名列前茅,曾獲得dean’s list(院長嘉許名單)的榮譽。
A2曾於小學時擔任樂團的首席演奏家,可以在小學四年級擔任首席,已彰顯出其音樂天份。被告於2013年獲得愛丁堡公爵獎勵計劃嘉許。
被告的親友、師長對被告都有非常正面的評價。
A2於十七歲時於ABRSM(英國皇家音樂學院聯合委員會)轄下的考試考獲演奏級。
辯方早前呈遞了求情相關的文件冊(D2(7)),有關於文件冊中列有不同人士撰寫的求情信,今天他們都有出席聆訊,給予被告支持。
辯方指出此類案件沒有特定判刑指引,然而,每宗案件的情況都不同。
辯方援引一宗區域法院就相關控罪判處三年半監禁的案件作參考。然而,辯方則承認其他案件會有更重的判刑。
被告良好的家庭背景、案件對其家庭的打擊,感化官亦形容A2為社會的未來棟樑。
📌判刑理由
A2行年二十六歲,沒有刑事定罪紀錄。辯方於審訊中指出A2被捕過程中沒有反抗、案發時沒有一般示威者攜有的裝備、亦沒有參與破壞現場商舖,在暴動中並非積極參與者,事前亦沒有計劃參與等等。求情中指出A2為出色的小提琴家,求情信等指出他有高尚良好的品格。
📌法庭的考慮
暴動罪是非常嚴重的罪行,如CACC164/2018一案,上訴法庭指出,一般而言,暴動罪判刑的考慮因素包括:
(1) 暴動是即場突然發生,還是預先計劃的,若是後者,計劃周詳及精密的程度為何;
(2) 參與暴動人數多少;
(3) 暴動者所使用暴力的程度,包括有否使用武器,若有的話,是甚麼武器和數量;
(4) 暴動的規模,包括發生暴動的時間、所在之處、地點數目及範圍;
(5) 暴動歷時多久,包括暴動有否延長;是否經警方或其他公職人員重複警告後仍然進行;
(6) 暴動所造成的傷害:例如有否對財物造成任何損失或破壞,若有的話,其程度為何;是否有人受傷,及若有的話,傷者人數及傷勢為何;
(7) 暴動造成之威脅的嚴重性及逼近程度為何;
(8) 暴動對公眾造成滋擾的性質和程度;
(9) 暴動對社群關係的影響;
(10) 暴動對公共開支造成的負擔;
(11) 犯案者的角色及參與程度,如除自己有參與暴動外,有否安排、帶領、號召、煽動或鼓吹他人參與暴動;以及
(12) 犯案者在暴動發生期間,有沒有干犯其他罪行。
而因為每宗暴動罪行所涉及的背景和案情都有差異,判刑上要視乎每宗案件而定,其他案件判刑的指導性作用不大。
例如在CACC113/2018中,高等法院上訴庭指出:
一,暴動罪的嚴重性關乎涉及範圍,並非單單是個人行為
二,在暴動中涉及其他行為是加刑因素
三,法庭需要阻嚇這些行為
於本案看來,A2並非出於預謀行行事,但現場有兩間店舖受到非常嚴重的破壞,馬路亦有大量磚頭堆積,嚴重妨礙社會安寧、運作等。
然而,A2並非帶領及號召者,案中沒有嚴重傷亡。
📌判刑
基於A2沒有刑事定罪紀錄紀錄、所有案情及求情理由,法庭判處三年半監禁。A2是在審訊後被定罪,估沒有其他減刑理由。
#姚勳智法官 #判刑
#1201黃埔
鍾(25)
控罪1:#暴動罪
三人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紅磡德康街、德安街及船景街附近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
⏺辯方法律代表 #許卓倫大律師 陳詞
📌背景報告
法庭於本案裁決後為A2索取了背景報告,A2同意及明白有關報告內容。
報告內容非常正面,箇中講及A2有音樂天份、自幼循規蹈矩、讀書非常好。A2於小學、中學時均有擔任風紀,在DSE中考獲三十二分。A2在大學時期亦名列前茅,曾獲得dean’s list(院長嘉許名單)的榮譽。
A2曾於小學時擔任樂團的首席演奏家,可以在小學四年級擔任首席,已彰顯出其音樂天份。被告於2013年獲得愛丁堡公爵獎勵計劃嘉許。
被告的親友、師長對被告都有非常正面的評價。
A2於十七歲時於ABRSM(英國皇家音樂學院聯合委員會)轄下的考試考獲演奏級。
辯方早前呈遞了求情相關的文件冊(D2(7)),有關於文件冊中列有不同人士撰寫的求情信,今天他們都有出席聆訊,給予被告支持。
辯方指出此類案件沒有特定判刑指引,然而,每宗案件的情況都不同。
辯方援引一宗區域法院就相關控罪判處三年半監禁的案件作參考。然而,辯方則承認其他案件會有更重的判刑。
被告良好的家庭背景、案件對其家庭的打擊,感化官亦形容A2為社會的未來棟樑。
📌判刑理由
A2行年二十六歲,沒有刑事定罪紀錄。辯方於審訊中指出A2被捕過程中沒有反抗、案發時沒有一般示威者攜有的裝備、亦沒有參與破壞現場商舖,在暴動中並非積極參與者,事前亦沒有計劃參與等等。求情中指出A2為出色的小提琴家,求情信等指出他有高尚良好的品格。
📌法庭的考慮
暴動罪是非常嚴重的罪行,如CACC164/2018一案,上訴法庭指出,一般而言,暴動罪判刑的考慮因素包括:
(1) 暴動是即場突然發生,還是預先計劃的,若是後者,計劃周詳及精密的程度為何;
(2) 參與暴動人數多少;
(3) 暴動者所使用暴力的程度,包括有否使用武器,若有的話,是甚麼武器和數量;
(4) 暴動的規模,包括發生暴動的時間、所在之處、地點數目及範圍;
(5) 暴動歷時多久,包括暴動有否延長;是否經警方或其他公職人員重複警告後仍然進行;
(6) 暴動所造成的傷害:例如有否對財物造成任何損失或破壞,若有的話,其程度為何;是否有人受傷,及若有的話,傷者人數及傷勢為何;
(7) 暴動造成之威脅的嚴重性及逼近程度為何;
(8) 暴動對公眾造成滋擾的性質和程度;
(9) 暴動對社群關係的影響;
(10) 暴動對公共開支造成的負擔;
(11) 犯案者的角色及參與程度,如除自己有參與暴動外,有否安排、帶領、號召、煽動或鼓吹他人參與暴動;以及
(12) 犯案者在暴動發生期間,有沒有干犯其他罪行。
而因為每宗暴動罪行所涉及的背景和案情都有差異,判刑上要視乎每宗案件而定,其他案件判刑的指導性作用不大。
例如在CACC113/2018中,高等法院上訴庭指出:
一,暴動罪的嚴重性關乎涉及範圍,並非單單是個人行為
二,在暴動中涉及其他行為是加刑因素
三,法庭需要阻嚇這些行為
於本案看來,A2並非出於預謀行行事,但現場有兩間店舖受到非常嚴重的破壞,馬路亦有大量磚頭堆積,嚴重妨礙社會安寧、運作等。
然而,A2並非帶領及號召者,案中沒有嚴重傷亡。
📌判刑
基於A2沒有刑事定罪紀錄紀錄、所有案情及求情理由,法庭判處三年半監禁。A2是在審訊後被定罪,估沒有其他減刑理由。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1112中大 #暴動 #蒙面
#提訊
👥陳,李(21-24)
A1陳於2021年7月7日被 #李慶年法官 裁定暴動罪脫,蒙面罪成,並於2021年7月21日被判處2個月監禁。
A2李於2021年7月7日被裁定暴動罪脫。
判案書: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DCCC000362_2020.docx
————————————-
[1003 開庭]
D1及律師代表沒有出席。
D2代表: #許卓倫大律師
今日開庭始於控方根據《區域法院條例》第84 打算以案件呈述方式作上訴,各方多次向法庭書信往來仍未完成呈述書,為減省時間及理順呈述書,李官今日特別開庭協助修正案件呈述書,今日並非作出覆核。
控辯雙方分別交了呈述及陳述書,控方前後交了3個版本,李官就呈述陳詞內提及判詞內容如暴動範圍、兩被告環境證供等作出一些澄清及建議,提醒要講重點並在概括及累贅之間取個平衡。
討論後得出同意案件呈述版本,律政司將交高等法院申請上訴。
[1110散庭]
💛感謝報料💛
#李慶年法官
#1112中大 #暴動 #蒙面
#提訊
👥陳,李(21-24)
A1陳於2021年7月7日被 #李慶年法官 裁定暴動罪脫,蒙面罪成,並於2021年7月21日被判處2個月監禁。
A2李於2021年7月7日被裁定暴動罪脫。
判案書: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DCCC000362_2020.docx
————————————-
[1003 開庭]
D1及律師代表沒有出席。
D2代表: #許卓倫大律師
今日開庭始於控方根據《區域法院條例》第84 打算以案件呈述方式作上訴,各方多次向法庭書信往來仍未完成呈述書,為減省時間及理順呈述書,李官今日特別開庭協助修正案件呈述書,今日並非作出覆核。
控辯雙方分別交了呈述及陳述書,控方前後交了3個版本,李官就呈述陳詞內提及判詞內容如暴動範圍、兩被告環境證供等作出一些澄清及建議,提醒要講重點並在概括及累贅之間取個平衡。
討論後得出同意案件呈述版本,律政司將交高等法院申請上訴。
[1110散庭]
💛感謝報料💛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4/30]
D1:謝(22)/ D2:吳(16)/ D3:李(21)
D4:黃(31)/ D5:周(33)/ D6:高(17)
D7: *(13)/ D10:蘇(16)
*D9:曾(16)開審日認罪,現續准保釋候判
控罪: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至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參與暴動
(?) 5項蒙面 [D1, D3, D4, D5, D10]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使用耳掛式口罩、半臉防毒面具或布等用品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已認罪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不合規格的通訊設備/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即1個對講機,型號OV5R
(?)管有攻擊性武器 [D7]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 2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7, D10]
🛑D8:陳(31)早前在 #王詩麗法官 席前認罪,被判監43個月: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832
控方代表:#張錦榮大律師、#陳李隆大律師
__________
0953開庭
⏺控方讀出第二份承認事實
8份就每位被告獨立製作的截圖冊來自P895 usb內容,8位被告皆不爭議截圖來源,其中除D1、D3及D5外其餘被告都同意控方在截圖冊寫的描述。8份截圖冊分列為控方證物P905-P912。
⏺傳召PW1(表列第二證人) 督察曾俊鎬 (*已升高級督察)
案發時為機動部隊E大連第一小隊指揮官,現任港島衝鋒隊第二隊指揮官
🔹控方主問
案發當日PW1所屬小隊負責踏浪者行動,防暴裝當值,有頭盔、綠色上衣和褲、防暴鞋。他從1100起執勤,直至收到指示可以下班;E大連全部成員收工時間差不多。E大連不同小隊以頭盔上的顏色燈作識別,PW1的小隊頭盔燈為紅色。小隊當天大概有40人。
約1700時,PW1的小隊在天后廟道戒備--該位置當時沒有事發生,小隊只是在該處等候指示。約1726時收到指示要到史釗域道軒尼詩道處理一宗縱火案件,小隊遂到史釗域道與告士打道交界設立防線。PW1望入軒尼詩道方向見到約200-300名著黑色或深色衫的人沿軒尼詩道由西向東跑,當中部分人有頭盔。
🌟控方欲向證人展示P897地圖,辯方指地圖上標記了控方指稱的暴動範圍,而辯方對此有爭議。主控讀出承認事實第59段,指早前控辯雙方已同意地圖列為呈堂證物,而標記的範圍只作參考之用,現在向證人展示此地圖目的只是要他指出自己的位置與推進路線。澄清後辯方不再爭議控方做法。
📌 P897地圖
(主控提示PW1無需理會地圖上後加的不同顏色標記。)PW1在他當日於告士打道史釗域道落車位置標示A (A for Arrival),設立防線位置標示D (D for Defence),當時面向東。他現澄清早前證供,他是在A點見到200-300人跑,在D點則見到自己的前方有約400人在100-200米距離外,該批人士當時停留在該位置--他見到人群約在杜老誌道位置,目測估算雙方相距一百多米。他看不到人群其實堆積幾多人。
他見到杜老誌道位置的人用雜物和磚頭阻路,遍佈軒尼詩道東西行線,並組成遮陣。前面班人遮頂向住警方,形成一道牆,人蹲在遮後面。當時沒有下雨。警告人群散開及不要掟雜物,否則發催淚煙及使用武力;PW1自己以揚聲器大概發出了5次口頭警告,另外指示舉橙旗與黑旗各一次,人群皆沒有聽從。人群向警方投擲的物件包括雜物和汽油彈,汽油彈著地後有起火。至1735時人群仍繼續向前行;PW1再發出警告後,人群停步但沒有散開;他再次警告人群散開,否則使用武力或拘捕。E大連開始推進,進行掃蕩--PW1唔記得時間;掃蕩即是驅散或拘捕犯了法的人。PW1一開始以正常步速向前行,大概過了杜老誌道多啲就開始跑。
警方開始推進後,有人掟汽油彈,人群向東後退至堅拿道位置;應主控要求PW1在地圖上以P (P for Protestors)標記該位置。另一小隊進行拘捕,他的小隊沒有作拘捕,只負責設立防線以處理被捕人士,部分隊員有份幫手押解被捕人離開現場。之後PW1小隊返回北角基地。
🎥警方片段101
畫面顯示位置為早前所稱D點,片段裡的防暴警員有防毒面具、護甲、胡椒噴劑等裝備。
🎥幾段公開媒體錄影片段
片段反映PW1早前描述現場情況,示威者組成遮陣,地上有磚頭;警方向前推進,開始跑,示威者則邊後退邊向警方掟汽油彈。
PW1已標記的地圖列為控方證物P913。
🔸辯方盤問
🔸D1 #潘定邦大律師 盤問
Echo大隊有4支小隊,頭盔識別燈分別為紅、白、藍、綠色。
發出警告期間PW1一直有觀察杜老誌道軒尼詩道交界情況,睇唔到有非示威者從杜老誌道進入軒尼詩道。就他主問時供稱警告後有人向警方掟雜物和汽油彈,他確認自己於2021年7月26日就本案所錄口供沒有提及示威者掟嘢。
🎥警方片段101
PW1同意,片段睇唔到主問時供稱第一次警告後示威者掟物件超過近示威者的黃格或行人過路處。
PW1答唔到2019年處理過多少示威事件,平均計每個月處理幾多單都講唔到,同意辯方建議有3次以上;案發至今逾3年,PW1唔同意現在記唔清楚細節如有冇示威者掟物件,亦唔同意辯方指他庭上才講有掟可能與自己處理過的其他案件混淆。
🎥警方片段101
防暴配備還有警棍、法德魯防暴槍、橙柄槍(用作發射橡膠子彈)。PW1的小隊總共有41名隊員,但唔記得當日執勤人數,約40人。視乎情況,小隊大概10-12名隊員配備長槍(要有相關槍牌先攞得)。胡椒噴劑約25厘米高、5厘米闊,拎上手他人可清楚睇到。
🔸D2 #許卓倫大律師 盤問
事實上唔清楚示威者聽唔聽到口頭警告?PW1答唔到,「我只可以答我自己知嘅嘢。」睇唔睇得清楚舉警告旗?一樣答唔到。
🎥警方片段101
片段見到警員前方行人路上有一白衫斜孭袋人……PW1答唔到該人是不是警察,而該人不是「進入」警方封鎖範圍,是在「離開」。小隊當時佔據西行線3條行車線加上電車路,估計小隊列陣有10-15米闊。
🔸D3D4 #梁鴻谷大律師 盤問
PW1知道案發大概該段時期政府剛通過禁蒙面法,當日行動時知道身處非法集結時不可遮蓋面容;警員有合法權限戴防毒面具。其小隊沒有進行拘捕,不清楚其他小隊警員有沒有拘捕非示威者裝束人士。
🔸D5 #姚本成大律師 盤問
1100-1700時PW1在北角警署戒備。他知道當天有遊行,唔記得當時知唔知遊行主題為反蒙面法,知道遊行未經批准,唔記得當時知唔知遊行訂於下午從崇光百貨出發。他唔知有幾多人參與遊行;知道遊行路線去到皇后像廣場、匯豐位置,唔記得知唔知遊行隊伍由中環折返;唔知四時許至五時警方已在中環至金鐘發射催淚彈,唔知警方呼籲遊行人士行皇后大道東唔好行軒尼詩道。他在告士打道落車後有經過駱克道,見唔到再有車行;以他所知警方沒有封鎖範圍。
姚大律師邀請他用常識判斷距離幾百米嗌的話對方聽唔聽到,PW1只表示「答唔到你」。
就他的書面紀錄,1731時發完警告直至1753時之間,只寫了1735時之前發射催淚煙,但沒有記錄之後有沒有再發射;1735時前發過一粒橡膠子彈,之後1753時有再發但沒有記錄。如果要搵返紀錄有機會搵到。催淚煙由PW1命令發放,共發了3次指令。
-PW1盤問未完,稍後再續-
1307午休至1430續審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4/30]
D1:謝(22)/ D2:吳(16)/ D3:李(21)
D4:黃(31)/ D5:周(33)/ D6:高(17)
D7: *(13)/ D10:蘇(16)
*D9:曾(16)開審日認罪,現續准保釋候判
控罪: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至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參與暴動
(?) 5項蒙面 [D1, D3, D4, D5, D10]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使用耳掛式口罩、半臉防毒面具或布等用品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已認罪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不合規格的通訊設備/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即1個對講機,型號OV5R
(?)管有攻擊性武器 [D7]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 2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7, D10]
🛑D8:陳(31)早前在 #王詩麗法官 席前認罪,被判監43個月: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832
控方代表:#張錦榮大律師、#陳李隆大律師
__________
0953開庭
⏺控方讀出第二份承認事實
8份就每位被告獨立製作的截圖冊來自P895 usb內容,8位被告皆不爭議截圖來源,其中除D1、D3及D5外其餘被告都同意控方在截圖冊寫的描述。8份截圖冊分列為控方證物P905-P912。
⏺傳召PW1(表列第二證人) 督察曾俊鎬 (*已升高級督察)
案發時為機動部隊E大連第一小隊指揮官,現任港島衝鋒隊第二隊指揮官
🔹控方主問
案發當日PW1所屬小隊負責踏浪者行動,防暴裝當值,有頭盔、綠色上衣和褲、防暴鞋。他從1100起執勤,直至收到指示可以下班;E大連全部成員收工時間差不多。E大連不同小隊以頭盔上的顏色燈作識別,PW1的小隊頭盔燈為紅色。小隊當天大概有40人。
約1700時,PW1的小隊在天后廟道戒備--該位置當時沒有事發生,小隊只是在該處等候指示。約1726時收到指示要到史釗域道軒尼詩道處理一宗縱火案件,小隊遂到史釗域道與告士打道交界設立防線。PW1望入軒尼詩道方向見到約200-300名著黑色或深色衫的人沿軒尼詩道由西向東跑,當中部分人有頭盔。
🌟控方欲向證人展示P897地圖,辯方指地圖上標記了控方指稱的暴動範圍,而辯方對此有爭議。主控讀出承認事實第59段,指早前控辯雙方已同意地圖列為呈堂證物,而標記的範圍只作參考之用,現在向證人展示此地圖目的只是要他指出自己的位置與推進路線。澄清後辯方不再爭議控方做法。
📌 P897地圖
(主控提示PW1無需理會地圖上後加的不同顏色標記。)PW1在他當日於告士打道史釗域道落車位置標示A (A for Arrival),設立防線位置標示D (D for Defence),當時面向東。他現澄清早前證供,他是在A點見到200-300人跑,在D點則見到自己的前方有約400人在100-200米距離外,該批人士當時停留在該位置--他見到人群約在杜老誌道位置,目測估算雙方相距一百多米。他看不到人群其實堆積幾多人。
他見到杜老誌道位置的人用雜物和磚頭阻路,遍佈軒尼詩道東西行線,並組成遮陣。前面班人遮頂向住警方,形成一道牆,人蹲在遮後面。當時沒有下雨。警告人群散開及不要掟雜物,否則發催淚煙及使用武力;PW1自己以揚聲器大概發出了5次口頭警告,另外指示舉橙旗與黑旗各一次,人群皆沒有聽從。人群向警方投擲的物件包括雜物和汽油彈,汽油彈著地後有起火。至1735時人群仍繼續向前行;PW1再發出警告後,人群停步但沒有散開;他再次警告人群散開,否則使用武力或拘捕。E大連開始推進,進行掃蕩--PW1唔記得時間;掃蕩即是驅散或拘捕犯了法的人。PW1一開始以正常步速向前行,大概過了杜老誌道多啲就開始跑。
警方開始推進後,有人掟汽油彈,人群向東後退至堅拿道位置;應主控要求PW1在地圖上以P (P for Protestors)標記該位置。另一小隊進行拘捕,他的小隊沒有作拘捕,只負責設立防線以處理被捕人士,部分隊員有份幫手押解被捕人離開現場。之後PW1小隊返回北角基地。
🎥警方片段101
畫面顯示位置為早前所稱D點,片段裡的防暴警員有防毒面具、護甲、胡椒噴劑等裝備。
🎥幾段公開媒體錄影片段
片段反映PW1早前描述現場情況,示威者組成遮陣,地上有磚頭;警方向前推進,開始跑,示威者則邊後退邊向警方掟汽油彈。
PW1已標記的地圖列為控方證物P913。
🔸辯方盤問
🔸D1 #潘定邦大律師 盤問
Echo大隊有4支小隊,頭盔識別燈分別為紅、白、藍、綠色。
發出警告期間PW1一直有觀察杜老誌道軒尼詩道交界情況,睇唔到有非示威者從杜老誌道進入軒尼詩道。就他主問時供稱警告後有人向警方掟雜物和汽油彈,他確認自己於2021年7月26日就本案所錄口供沒有提及示威者掟嘢。
🎥警方片段101
PW1同意,片段睇唔到主問時供稱第一次警告後示威者掟物件超過近示威者的黃格或行人過路處。
PW1答唔到2019年處理過多少示威事件,平均計每個月處理幾多單都講唔到,同意辯方建議有3次以上;案發至今逾3年,PW1唔同意現在記唔清楚細節如有冇示威者掟物件,亦唔同意辯方指他庭上才講有掟可能與自己處理過的其他案件混淆。
🎥警方片段101
防暴配備還有警棍、法德魯防暴槍、橙柄槍(用作發射橡膠子彈)。PW1的小隊總共有41名隊員,但唔記得當日執勤人數,約40人。視乎情況,小隊大概10-12名隊員配備長槍(要有相關槍牌先攞得)。胡椒噴劑約25厘米高、5厘米闊,拎上手他人可清楚睇到。
🔸D2 #許卓倫大律師 盤問
事實上唔清楚示威者聽唔聽到口頭警告?PW1答唔到,「我只可以答我自己知嘅嘢。」睇唔睇得清楚舉警告旗?一樣答唔到。
🎥警方片段101
片段見到警員前方行人路上有一白衫斜孭袋人……PW1答唔到該人是不是警察,而該人不是「進入」警方封鎖範圍,是在「離開」。小隊當時佔據西行線3條行車線加上電車路,估計小隊列陣有10-15米闊。
🔸D3D4 #梁鴻谷大律師 盤問
PW1知道案發大概該段時期政府剛通過禁蒙面法,當日行動時知道身處非法集結時不可遮蓋面容;警員有合法權限戴防毒面具。其小隊沒有進行拘捕,不清楚其他小隊警員有沒有拘捕非示威者裝束人士。
🔸D5 #姚本成大律師 盤問
1100-1700時PW1在北角警署戒備。他知道當天有遊行,唔記得當時知唔知遊行主題為反蒙面法,知道遊行未經批准,唔記得當時知唔知遊行訂於下午從崇光百貨出發。他唔知有幾多人參與遊行;知道遊行路線去到皇后像廣場、匯豐位置,唔記得知唔知遊行隊伍由中環折返;唔知四時許至五時警方已在中環至金鐘發射催淚彈,唔知警方呼籲遊行人士行皇后大道東唔好行軒尼詩道。他在告士打道落車後有經過駱克道,見唔到再有車行;以他所知警方沒有封鎖範圍。
姚大律師邀請他用常識判斷距離幾百米嗌的話對方聽唔聽到,PW1只表示「答唔到你」。
就他的書面紀錄,1731時發完警告直至1753時之間,只寫了1735時之前發射催淚煙,但沒有記錄之後有沒有再發射;1735時前發過一粒橡膠子彈,之後1753時有再發但沒有記錄。如果要搵返紀錄有機會搵到。催淚煙由PW1命令發放,共發了3次指令。
-PW1盤問未完,稍後再續-
1307午休至1430續審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9/30]
D1:謝(22)/ D2:吳(16)/ D3:李(21)
D4:黃(31)/ D5:周(33)/ D6:高(17)
D7: *(13)/ D10:蘇(16)
*D9:曾(16)開審日認罪,現續准保釋候判
控罪: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至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參與暴動
(?) 5項蒙面 [D3, D4, D5, D6, D10]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使用耳掛式口罩、半臉防毒面具或布等用品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已認罪
D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不合規格的通訊設備/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即1個對講機,型號OV5R
(?)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7]
D7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 2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7, D10]
D7被控於同日在中銀灣仔商業中心外,管有鐳射筆及兩把扳手;
D10被控於同日管有一把扳手及一罐噴漆
🛑D8:陳(31)早前在 #王詩麗法官 席前認罪,被判監43個月: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832
控方代表:#張錦榮大律師、#陳李隆大律師
辯方代表:D2 #許卓倫大律師
__________
[0942開庭]
▶️PW10(列表16)女警12000 莫紹蓮(音)案發時駐守港島總區公眾活動調查隊
📎作供完畢
▶️傳召PW11(列表12) 警員22704 劉偉浩(處理及拘捕D2)
案發為機動部隊防暴小隊隊員
📎作供完畢
▶️傳召PW12(列表13)警員23005 文子謙(音)
案發為機動部隊E大隊第三小隊隊員
📎控方主問中
[1310休庭,1430再續]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9/30]
D1:謝(22)/ D2:吳(16)/ D3:李(21)
D4:黃(31)/ D5:周(33)/ D6:高(17)
D7: *(13)/ D10:蘇(16)
*D9:曾(16)開審日認罪,現續准保釋候判
控罪: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至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參與暴動
(?) 5項蒙面 [D3, D4, D5, D6, D10]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使用耳掛式口罩、半臉防毒面具或布等用品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已認罪
D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不合規格的通訊設備/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即1個對講機,型號OV5R
(?)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7]
D7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 2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7, D10]
D7被控於同日在中銀灣仔商業中心外,管有鐳射筆及兩把扳手;
D10被控於同日管有一把扳手及一罐噴漆
🛑D8:陳(31)早前在 #王詩麗法官 席前認罪,被判監43個月: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832
控方代表:#張錦榮大律師、#陳李隆大律師
辯方代表:D2 #許卓倫大律師
__________
[0942開庭]
▶️PW10(列表16)女警12000 莫紹蓮(音)案發時駐守港島總區公眾活動調查隊
📎作供完畢
▶️傳召PW11(列表12) 警員22704 劉偉浩(處理及拘捕D2)
案發為機動部隊防暴小隊隊員
📎作供完畢
▶️傳召PW12(列表13)警員23005 文子謙(音)
案發為機動部隊E大隊第三小隊隊員
📎控方主問中
[1310休庭,1430再續]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9/30]
D1:謝(22)/ D2:吳(16)/ D3:李(21)
D4:黃(31)/ D5:周(33)/ D6:高(17)
D7: *(13)/ D10:蘇(16)
*D9:曾(16)開審日認罪,現續准保釋候判
控罪: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至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參與暴動
(?) 5項蒙面 [D3, D4, D5, D6, D10]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使用耳掛式口罩、半臉防毒面具或布等用品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已認罪
D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不合規格的通訊設備/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即1個對講機,型號OV5R
(?)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7]
D7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 2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7, D10]
D7被控於同日在中銀灣仔商業中心外,管有鐳射筆及兩把扳手;
D10被控於同日管有一把扳手及一罐噴漆
🛑D8:陳(31)早前在 #王詩麗法官 席前認罪,被判監43個月: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832
控方代表:#張錦榮大律師、#陳李隆大律師
辯方代表:D2 #許卓倫大律師
__________
[1437再開庭]
▶️傳召PW12(列表13)警員23005 文子謙(音) (拘捕及制服D3警員)
案發為機動部隊E大隊第三小隊
📎第三被告代表盤問未完成
[1645休庭]
案件押後明天同庭再續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9/30]
D1:謝(22)/ D2:吳(16)/ D3:李(21)
D4:黃(31)/ D5:周(33)/ D6:高(17)
D7: *(13)/ D10:蘇(16)
*D9:曾(16)開審日認罪,現續准保釋候判
控罪: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至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參與暴動
(?) 5項蒙面 [D3, D4, D5, D6, D10]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使用耳掛式口罩、半臉防毒面具或布等用品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已認罪
D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不合規格的通訊設備/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即1個對講機,型號OV5R
(?)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7]
D7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 2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7, D10]
D7被控於同日在中銀灣仔商業中心外,管有鐳射筆及兩把扳手;
D10被控於同日管有一把扳手及一罐噴漆
🛑D8:陳(31)早前在 #王詩麗法官 席前認罪,被判監43個月: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832
控方代表:#張錦榮大律師、#陳李隆大律師
辯方代表:D2 #許卓倫大律師
__________
[1437再開庭]
▶️傳召PW12(列表13)警員23005 文子謙(音) (拘捕及制服D3警員)
案發為機動部隊E大隊第三小隊
📎第三被告代表盤問未完成
[1645休庭]
案件押後明天同庭再續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10/30] 2/2
D1:謝(22)/ D2:吳(16)/ D3:李(21)
D4:黃(31)/ D5:周(33)/ D6:高(17)
D7: *(13)/ D10:蘇(16)
*D9:曾(16)開審日認罪,現續准保釋候判
控罪: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至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參與暴動
(?) 5項蒙面 [D3, D4, D5, D6, D10]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使用耳掛式口罩、半臉防毒面具或布等用品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已認罪
D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不合規格的通訊設備/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即1個對講機,型號OV5R
(?)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7]
D7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 2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7, D10]
D7被控於同日在中銀灣仔商業中心外,管有鐳射筆及兩把扳手;
D10被控於同日管有一把扳手及一罐噴漆
🛑D8:陳(31)早前在 #王詩麗法官 席前認罪,被判監43個月: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832
控方代表:#張錦榮大律師、#陳李隆大律師
__________
⏺傳召PW14 警員20836 趙有均(音)
拘捕D4
案發時隸屬機動部隊E大連第四小隊
🔹控方主問
案發當日PW14防暴裝當值,頭盔燈為綠色,除基本裝備外亦備有長盾。
1717時他從通訊機得知軒尼詩道有一班暴徒聚集,作出縱火等行為;他奉命到軒尼詩道近史釗域道東行線設立防線,面向銅鑼灣方向;除他所屬的E4小隊外還有其他隊伍,唔清楚係咩隊伍。距離100米左右、約銅鑼灣廣場位置,有為數過百黑衣人面向灣仔方向,進行破壞、堵路,又照射雷射筆;有人戴黑色cap帽、黑口罩,著黑色衫褲,戴護手。PW14的隊員發射催淚彈,白煙升起後有啲黑衣人後退,有啲人留在原位;雙方對峙維持20-30分鐘。
1751時收到命令掃蕩和推進,PW14連同隊員推進。1758時他跑到紅磡冰室外,距離約1米的一名男子背住他跑,頭戴帽、身穿黑色短袖衫和黑色褲,有黑色背囊,在軒尼詩道東行線向銅鑼灣方向跑;PW14跑的期間長盾有郁動,撞到該名男子,男子隨即臉朝地跌低,他遂上前制服男子。男子跌低後PW14用長盾壓住其背,男子有反抗,「係咁撐住地下好想走」、「好似游自由式咁揈腳」、「好似青蛙游水咁𨅝」。PW14制服期間見男子情緒激動、大嗌;上膠手扣後他把男子扶到紅磡冰室外坐低,1802-1806時進行初步搜身。
不受爭議的承認事實:PW14於紅磡冰室外制服D4並進行搜查;D4被捕時戴帽、口罩,有背囊,穿黑色短袖T恤、黑色長褲、鞋底有白邊的黑色鞋;D4斜孭袋被搜出一包口罩、八達通和飲過的水(沒有檢取)。把D4帶返北角警署後,PW14於2117-2121時再進行搜身,並檢取黑色側孭袋、口罩、包裝袋內有兩個未開封口罩、鴨舌帽為證物。
推進時PW14在行車路,截停D4期間唔記得在車路定行人路。
🔸辯方盤問
🔸D2 #許卓倫大律師 盤問
紅磡冰室是茶餐廳,PW14當日執勤時唔清楚軒尼詩道大概有幾多間茶餐廳。他唔肯定紅磡冰室當時有冇著燈、入面有冇人,唔肯定是否營業中;他唔肯定範圍內有幾多間茶餐廳營業中。
🔸D3D4 #梁鴻谷大律師 盤問
聽到號令係Charge,PW14一聽到就全力沿軒尼詩道往堅拿道天橋方向衝,唔清楚同時都有其他非警務人員如記者、急救員一齊跑;馬路、行人路都有人,較近警方的示威者也向相同方向衝。他唔清楚示威者手持汽油彈、遮等武器。
他的長盾是意外接觸到D4,不是故意;他同意力度足以撞到D4跌落地。由於事隔太耐,他唔肯定、但根據當時口供他的長盾接觸到D4背部。就他曾形容D4「瘋狂踢我小腿」,現在他收返「瘋狂」兩字,「踢我隻腳囉可以咁講。」D4的手撐住,只用腳𨅝。PW14的口供紙完全沒提及D4當時情緒激動、踢腳、大嗌,對此他現時解釋為「呢個可能當時漏咗」。
辯方指出,當日被追捕的示威者跑到堅拿道橋底的人堆之中;PW14回應為「對於佢哋咩身分唔清楚。」北角警署臨時羈留中心處理當天被捕人士,等見值日官之後影相。
-PW14作供完畢-
⏺案件管理
目前只餘下兩名控方證人待傳召,明天將會處理D7案情部分。由於案發時D7未滿14歲,法庭關注「無犯罪能力」事項,控方今晚會再作研究。至於正接受強制隔離的D10再有家人確診,隔離令延長至12月27日,稍後會補上文件呈交法庭;原本安排28日的審訊不受影響。
1245退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10/30] 2/2
D1:謝(22)/ D2:吳(16)/ D3:李(21)
D4:黃(31)/ D5:周(33)/ D6:高(17)
D7: *(13)/ D10:蘇(16)
*D9:曾(16)開審日認罪,現續准保釋候判
控罪: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至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參與暴動
(?) 5項蒙面 [D3, D4, D5, D6, D10]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使用耳掛式口罩、半臉防毒面具或布等用品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已認罪
D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不合規格的通訊設備/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即1個對講機,型號OV5R
(?)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7]
D7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 2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7, D10]
D7被控於同日在中銀灣仔商業中心外,管有鐳射筆及兩把扳手;
D10被控於同日管有一把扳手及一罐噴漆
🛑D8:陳(31)早前在 #王詩麗法官 席前認罪,被判監43個月: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832
控方代表:#張錦榮大律師、#陳李隆大律師
__________
⏺傳召PW14 警員20836 趙有均(音)
拘捕D4
案發時隸屬機動部隊E大連第四小隊
🔹控方主問
案發當日PW14防暴裝當值,頭盔燈為綠色,除基本裝備外亦備有長盾。
1717時他從通訊機得知軒尼詩道有一班暴徒聚集,作出縱火等行為;他奉命到軒尼詩道近史釗域道東行線設立防線,面向銅鑼灣方向;除他所屬的E4小隊外還有其他隊伍,唔清楚係咩隊伍。距離100米左右、約銅鑼灣廣場位置,有為數過百黑衣人面向灣仔方向,進行破壞、堵路,又照射雷射筆;有人戴黑色cap帽、黑口罩,著黑色衫褲,戴護手。PW14的隊員發射催淚彈,白煙升起後有啲黑衣人後退,有啲人留在原位;雙方對峙維持20-30分鐘。
1751時收到命令掃蕩和推進,PW14連同隊員推進。1758時他跑到紅磡冰室外,距離約1米的一名男子背住他跑,頭戴帽、身穿黑色短袖衫和黑色褲,有黑色背囊,在軒尼詩道東行線向銅鑼灣方向跑;PW14跑的期間長盾有郁動,撞到該名男子,男子隨即臉朝地跌低,他遂上前制服男子。男子跌低後PW14用長盾壓住其背,男子有反抗,「係咁撐住地下好想走」、「好似游自由式咁揈腳」、「好似青蛙游水咁𨅝」。PW14制服期間見男子情緒激動、大嗌;上膠手扣後他把男子扶到紅磡冰室外坐低,1802-1806時進行初步搜身。
不受爭議的承認事實:PW14於紅磡冰室外制服D4並進行搜查;D4被捕時戴帽、口罩,有背囊,穿黑色短袖T恤、黑色長褲、鞋底有白邊的黑色鞋;D4斜孭袋被搜出一包口罩、八達通和飲過的水(沒有檢取)。把D4帶返北角警署後,PW14於2117-2121時再進行搜身,並檢取黑色側孭袋、口罩、包裝袋內有兩個未開封口罩、鴨舌帽為證物。
推進時PW14在行車路,截停D4期間唔記得在車路定行人路。
🔸辯方盤問
🔸D2 #許卓倫大律師 盤問
紅磡冰室是茶餐廳,PW14當日執勤時唔清楚軒尼詩道大概有幾多間茶餐廳。他唔肯定紅磡冰室當時有冇著燈、入面有冇人,唔肯定是否營業中;他唔肯定範圍內有幾多間茶餐廳營業中。
🔸D3D4 #梁鴻谷大律師 盤問
聽到號令係Charge,PW14一聽到就全力沿軒尼詩道往堅拿道天橋方向衝,唔清楚同時都有其他非警務人員如記者、急救員一齊跑;馬路、行人路都有人,較近警方的示威者也向相同方向衝。他唔清楚示威者手持汽油彈、遮等武器。
他的長盾是意外接觸到D4,不是故意;他同意力度足以撞到D4跌落地。由於事隔太耐,他唔肯定、但根據當時口供他的長盾接觸到D4背部。就他曾形容D4「瘋狂踢我小腿」,現在他收返「瘋狂」兩字,「踢我隻腳囉可以咁講。」D4的手撐住,只用腳𨅝。PW14的口供紙完全沒提及D4當時情緒激動、踢腳、大嗌,對此他現時解釋為「呢個可能當時漏咗」。
辯方指出,當日被追捕的示威者跑到堅拿道橋底的人堆之中;PW14回應為「對於佢哋咩身分唔清楚。」北角警署臨時羈留中心處理當天被捕人士,等見值日官之後影相。
-PW14作供完畢-
⏺案件管理
目前只餘下兩名控方證人待傳召,明天將會處理D7案情部分。由於案發時D7未滿14歲,法庭關注「無犯罪能力」事項,控方今晚會再作研究。至於正接受強制隔離的D10再有家人確診,隔離令延長至12月27日,稍後會補上文件呈交法庭;原本安排28日的審訊不受影響。
1245退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20/30]
D1:謝(22)/ D2:吳(16)/ D3:李(21)
D4:黃(31)/ D5:周(33)/ D6:高(17)
D7: *(13)/ D10:蘇(16)
*D9:曾(16)開審日認罪,現續准保釋候判
控罪: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至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參與暴動
(?) 5項蒙面 [D3, D4, D5, D6, D10]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使用耳掛式口罩、半臉防毒面具或布等用品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已認罪
D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不合規格的通訊設備/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即1個對講機,型號OV5R
(?)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7]
D7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 2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7, D10]
D7被控於同日在中銀灣仔商業中心外,管有鐳射筆及兩把扳手;
D10被控於同日管有一把扳手及一罐噴漆
🛑D8:陳(31)早前在 #王詩麗法官 席前認罪,被判監43個月: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832
控方代表:#張錦榮大律師、#陳李隆大律師
辯方代表:
D1 #潘定邦大律師
D2 #許卓倫大律師
D3D4 #梁鴻谷大律師
D5 #姚本成大律師
D6 #黎詠婷大律師
D7 #李國威大律師
D10 鄧大律師
__________
1610開庭
📌控方處理文件完畢
📌D3申請PW12(D3拘捕警員)庭上作供的錄音
控辯雙方呈交書面結案陳詞日期維持不變。
1639退庭
案件押後至4月1日(星期六)0930於西九龍法院進行結案陳詞口頭補充
💛感謝臨時直播員💛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20/30]
D1:謝(22)/ D2:吳(16)/ D3:李(21)
D4:黃(31)/ D5:周(33)/ D6:高(17)
D7: *(13)/ D10:蘇(16)
*D9:曾(16)開審日認罪,現續准保釋候判
控罪: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至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參與暴動
(?) 5項蒙面 [D3, D4, D5, D6, D10]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使用耳掛式口罩、半臉防毒面具或布等用品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已認罪
D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不合規格的通訊設備/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即1個對講機,型號OV5R
(?)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7]
D7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 2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7, D10]
D7被控於同日在中銀灣仔商業中心外,管有鐳射筆及兩把扳手;
D10被控於同日管有一把扳手及一罐噴漆
🛑D8:陳(31)早前在 #王詩麗法官 席前認罪,被判監43個月: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832
控方代表:#張錦榮大律師、#陳李隆大律師
辯方代表:
D1 #潘定邦大律師
D2 #許卓倫大律師
D3D4 #梁鴻谷大律師
D5 #姚本成大律師
D6 #黎詠婷大律師
D7 #李國威大律師
D10 鄧大律師
__________
1610開庭
📌控方處理文件完畢
📌D3申請PW12(D3拘捕警員)庭上作供的錄音
控辯雙方呈交書面結案陳詞日期維持不變。
1639退庭
案件押後至4月1日(星期六)0930於西九龍法院進行結案陳詞口頭補充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張潔宜法官
#20200119中環 #審訊 [2/25]
D2:李(20)
D3:陳(34)🛑已還押逾19個月
D4:楊(19)
控罪:
(3)暴動 [D3、D4]🔴D3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遮打花園,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4)有意圖而傷人 [D3、D4]🔴D3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遮打花園,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
(5)暴動 [D2、D3、D5]🔴D5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長江集團中心外,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6)串謀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D2、D3、D5] ⚪️D5控罪存檔法庭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長江集團中心外,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警署警長54996、女警長57216、警員14804及一名身分不詳的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一同串謀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人
🛑 D5:黃(18)開審前認罪,現還押候判
———————————————
⏺控方讀出開案陳詞及承認事實
⏺爭議
辯方爭議警誡供詞,審訊中將以交替程序處理。
⏺傳召PW1 高級督察34135 蔡棟雄
🔹控方主問
PW1案發時駐守山頂分區,職責包括中區事務,為警民關係主任。警方就2020年1月19日遮打花園集會發出不反對通知書,PW1在此之前曾就集會多次與劉頴匡會面商議,相信對方清楚知悉自己的警務人員身分。
PW1當日下午約1時與同僚到達遮打花園,當中包括警署警長鄧煒、警員14804及其他警員,總共約10人。他到場後與劉頴匡接觸,要求劉頴匡控制集會人士行為。現場有一個高及腰間的台,集會期間有人站在台上用咪發言,有嘉賓輪流上台發言,包括黃之鋒。PW1於現場沒有停留在固定位置,基本上整個遮打花園範圍內都聽得到用咪發出的內容。
約1423時PW1見到多人站上簷蓬、揮舞國旗,所以叫劉頴匡叫人落返地面,劉頴匡之後有照做但無效。1510時有些人去到德輔道中、雪廠街堵路,PW1亦收到消息,終審法院閉路電視鏡頭被破壞,於是他指示助手聯絡劉頴匡的助手,要求其作為集會負責人去處理事件。隨後PW1又收到消息,有人在美利道、會所街堵路,再通知劉頴匡處理,要控制集會人士行為。
1600時有一群人到德輔道中、雪廠街堵路,有人用雨傘遮擋著正進行的一些行為。PW1繼續觀察,返回遮打花園稍後聽到劉頴匡宣布要迫爆遮打花園然後向東面散去,造成遊行。PW1知道集會沒被禁止,但遊行已被反對,所以遊行屬違法。他收到指示需要中止集會,再觀察一陣後邀請劉頴匡企埋一邊傾,但對方拒絕;當時警員14804在二人旁邊。
PW1告訴劉頴匡,當時無法控制集會人士行為而且集會變成遊行,需要中止集會;劉頴匡用咪問他是誰,要求他出示委任證,並把咪遞向他。PW1有回答他是誰,劉頴匡再要求他出示委任證;他認為當時情況不合適所以沒有出示。劉頴匡繼續要求他出示委任證,吸引愈來愈多圍觀人士;他提出可以向劉頴匡一人出示,但不會向所有人出示。周邊多人圍觀,其中一女子向PW1吐口水;他持續被多於一人罵,但沒有細心留意罵的內容,可能有罵「黑警」之類。「群情洶湧」,最終PW1再向劉頴匡出示委任證後,對方接受並對群眾表示「佢出示咗喇」。
更多人圍觀,約50-60人開始有肢體動作。PW1感覺被人用腳踢後腰、硬物打頭,力度大,他感到痛楚。有人將他扯落地;跌落地後他感覺被多人圍住拳打腳踢。他看不到施襲者樣貌,說不出被襲時長多久,估計約1-2分鐘。他決定離開遮打花園,往南門方向離開;有人扶他起身但他看不到是誰,因他當時低著頭用手按住頭部傷口。當時14804應在身邊有份扶他,亦有另有一不認識的穿皮褸男子幫助。
一行人去到長江中心旋轉玻璃門外,發現玻璃門鎖上,PW1背向玻璃門、面向遮打花園坐下,當時其右方為14804,右前方為女警長57216,皮褸男在他的前正方。未幾就有黑衣人到,不斷向他們施襲,應該有使用長條形物體,亦有用磚。PW1曾唔好再施襲,惟對方沒有停止;皮褸男應該幫他擋了大部分襲擊。襲擊維持數十秒至1分鐘,最終導致PW1頭部要縫5針及其他傷勢。
PW1相信在場人士都有聽到劉頴匡嗌咪宣布中止集會;劉頴匡宣布中止集會後有講其他嘢,但PW1唔記得詳細。宣布完集會中止現場人士就開始起鬨,然後就有人襲擊他。
🎥播放3段影片
片段反映當日現場情況,包括劉頴匡要求PW1出示委任證、PW1宣布中止集會、他被襲擊過程、他在警員14804及皮褸男護送下由遮打花園行去長江中心。
🔸辯方盤問
🔸D2法律代表 #許卓倫大律師 盤問
PW1確認,自己口供紙寫被襲過程維持10秒鐘。
🔸D3 法律代表 #宗銘誠大律師 盤問
在遮打花園襲擊中,有人打頭、踢腰、扯PW1落地。PW1落地後有14804和皮褸男護住,起身後離開遮打花園都一直護住。
他在案發翌日所錄口供中寫到,自己由遮打花園向長江中心方向離開,期間亦被在場人士包圍及襲擊。他確認,當時希望入到長江中心有屏障保護,即使去到長江中心外仍受到威脅,直至防暴到場才感到安全。
🔸D4法律代表盤問
根據其書面口供,PW1於1510時見到有人上簷蓬揮旗,1541時才經通訊機得知終審法院被破壞--他承認今早主問時記錯;1620時他收到指揮中心通知需要中止集會,1624-25時與劉頴匡溝通一輪後,劉宣布中止集會。
PW1同意,有為數不少參與集會人士好乖咁坐低參與集會,大部分穿深色衫,不少人戴cap帽、口罩;有相同裝束人士走上簷蓬。他不能單憑裝束分辨是哪一班人。
🔹控方覆問
🎥P206蘋果日報Facebook直播 (畫面時間14:23:44)
畫面顯示PW1較早前供稱見到有人坐在遮打花園簷蓬上。
雖然他由遮打花園前往長江中心期間被襲,但他仍能夠行到過去。
-PW1作供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期間D3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張潔宜法官
#20200119中環 #審訊 [2/25]
D2:李(20)
D3:陳(34)🛑已還押逾19個月
D4:楊(19)
控罪:
(3)暴動 [D3、D4]🔴D3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遮打花園,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4)有意圖而傷人 [D3、D4]🔴D3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遮打花園,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
(5)暴動 [D2、D3、D5]🔴D5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長江集團中心外,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6)串謀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D2、D3、D5] ⚪️D5控罪存檔法庭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長江集團中心外,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警署警長54996、女警長57216、警員14804及一名身分不詳的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一同串謀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人
🛑 D5:黃(18)開審前認罪,現還押候判
———————————————
⏺控方讀出開案陳詞及承認事實
⏺爭議
辯方爭議警誡供詞,審訊中將以交替程序處理。
⏺傳召PW1 高級督察34135 蔡棟雄
🔹控方主問
PW1案發時駐守山頂分區,職責包括中區事務,為警民關係主任。警方就2020年1月19日遮打花園集會發出不反對通知書,PW1在此之前曾就集會多次與劉頴匡會面商議,相信對方清楚知悉自己的警務人員身分。
PW1當日下午約1時與同僚到達遮打花園,當中包括警署警長鄧煒、警員14804及其他警員,總共約10人。他到場後與劉頴匡接觸,要求劉頴匡控制集會人士行為。現場有一個高及腰間的台,集會期間有人站在台上用咪發言,有嘉賓輪流上台發言,包括黃之鋒。PW1於現場沒有停留在固定位置,基本上整個遮打花園範圍內都聽得到用咪發出的內容。
約1423時PW1見到多人站上簷蓬、揮舞國旗,所以叫劉頴匡叫人落返地面,劉頴匡之後有照做但無效。1510時有些人去到德輔道中、雪廠街堵路,PW1亦收到消息,終審法院閉路電視鏡頭被破壞,於是他指示助手聯絡劉頴匡的助手,要求其作為集會負責人去處理事件。隨後PW1又收到消息,有人在美利道、會所街堵路,再通知劉頴匡處理,要控制集會人士行為。
1600時有一群人到德輔道中、雪廠街堵路,有人用雨傘遮擋著正進行的一些行為。PW1繼續觀察,返回遮打花園稍後聽到劉頴匡宣布要迫爆遮打花園然後向東面散去,造成遊行。PW1知道集會沒被禁止,但遊行已被反對,所以遊行屬違法。他收到指示需要中止集會,再觀察一陣後邀請劉頴匡企埋一邊傾,但對方拒絕;當時警員14804在二人旁邊。
PW1告訴劉頴匡,當時無法控制集會人士行為而且集會變成遊行,需要中止集會;劉頴匡用咪問他是誰,要求他出示委任證,並把咪遞向他。PW1有回答他是誰,劉頴匡再要求他出示委任證;他認為當時情況不合適所以沒有出示。劉頴匡繼續要求他出示委任證,吸引愈來愈多圍觀人士;他提出可以向劉頴匡一人出示,但不會向所有人出示。周邊多人圍觀,其中一女子向PW1吐口水;他持續被多於一人罵,但沒有細心留意罵的內容,可能有罵「黑警」之類。「群情洶湧」,最終PW1再向劉頴匡出示委任證後,對方接受並對群眾表示「佢出示咗喇」。
更多人圍觀,約50-60人開始有肢體動作。PW1感覺被人用腳踢後腰、硬物打頭,力度大,他感到痛楚。有人將他扯落地;跌落地後他感覺被多人圍住拳打腳踢。他看不到施襲者樣貌,說不出被襲時長多久,估計約1-2分鐘。他決定離開遮打花園,往南門方向離開;有人扶他起身但他看不到是誰,因他當時低著頭用手按住頭部傷口。當時14804應在身邊有份扶他,亦有另有一不認識的穿皮褸男子幫助。
一行人去到長江中心旋轉玻璃門外,發現玻璃門鎖上,PW1背向玻璃門、面向遮打花園坐下,當時其右方為14804,右前方為女警長57216,皮褸男在他的前正方。未幾就有黑衣人到,不斷向他們施襲,應該有使用長條形物體,亦有用磚。PW1曾唔好再施襲,惟對方沒有停止;皮褸男應該幫他擋了大部分襲擊。襲擊維持數十秒至1分鐘,最終導致PW1頭部要縫5針及其他傷勢。
PW1相信在場人士都有聽到劉頴匡嗌咪宣布中止集會;劉頴匡宣布中止集會後有講其他嘢,但PW1唔記得詳細。宣布完集會中止現場人士就開始起鬨,然後就有人襲擊他。
🎥播放3段影片
片段反映當日現場情況,包括劉頴匡要求PW1出示委任證、PW1宣布中止集會、他被襲擊過程、他在警員14804及皮褸男護送下由遮打花園行去長江中心。
🔸辯方盤問
🔸D2法律代表 #許卓倫大律師 盤問
PW1確認,自己口供紙寫被襲過程維持10秒鐘。
🔸D3 法律代表 #宗銘誠大律師 盤問
在遮打花園襲擊中,有人打頭、踢腰、扯PW1落地。PW1落地後有14804和皮褸男護住,起身後離開遮打花園都一直護住。
他在案發翌日所錄口供中寫到,自己由遮打花園向長江中心方向離開,期間亦被在場人士包圍及襲擊。他確認,當時希望入到長江中心有屏障保護,即使去到長江中心外仍受到威脅,直至防暴到場才感到安全。
🔸D4法律代表盤問
根據其書面口供,PW1於1510時見到有人上簷蓬揮旗,1541時才經通訊機得知終審法院被破壞--他承認今早主問時記錯;1620時他收到指揮中心通知需要中止集會,1624-25時與劉頴匡溝通一輪後,劉宣布中止集會。
PW1同意,有為數不少參與集會人士好乖咁坐低參與集會,大部分穿深色衫,不少人戴cap帽、口罩;有相同裝束人士走上簷蓬。他不能單憑裝束分辨是哪一班人。
🔹控方覆問
🎥P206蘋果日報Facebook直播 (畫面時間14:23:44)
畫面顯示PW1較早前供稱見到有人坐在遮打花園簷蓬上。
雖然他由遮打花園前往長江中心期間被襲,但他仍能夠行到過去。
-PW1作供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期間D3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張潔宜法官
#20200119中環 #審訊 [8/25]
D2:李(20)
D3:陳(34)🛑已還押逾20個月
D4:楊(19)
控罪:
(3)暴動 [D3、D4]🔴D3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遮打花園,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4)有意圖而傷人 [D3、D4]🔴D3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遮打花園,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
(5)暴動 [D2、D3、D5]🔴D5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長江集團中心外,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6)串謀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D2、D3、D5] ⚪️D5控罪存檔法庭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長江集團中心外,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警署警長54996、女警長57216、警員14804及一名身分不詳的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一同串謀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人
🛑 D5:黃(18)開審前認罪,現還押候判
辯方法律代表:
D2 #許卓倫大律師
D3 #宗銘誠大律師
D4 #謝祿英大律師
——————————
D4法律代表向法庭滙報,因應法庭開審日豁免各被告於審訊日到警署報到,D4上周二及昨天都沒有報到,惟昨天收到警署來電指他缺席。為免被誤會D4踢保,律師先向法庭申報。法庭會安排書記跟進此事。
⏺繼續傳召PW5 偵緝警員8254 許錦燦(音)
負責睇片辨認D2身分
🔸D2法律代表 #許卓倫大律師 盤問(續)
證人首先主動提出,希望就昨天審訊中有關截圖部分作補充,許大律師指他可在控方覆問階段補充。辯方繼續就連日來庭上播放片段所作截圖向證人進行盤問。
📌P408-411圈出T1(目標人物)於長江中心外的截圖
證人同意4張截圖都睇唔到T正面,但P411睇到T1戴黑白色口罩,不是灰色;畫面左上角有一些人,證人即席數到定格畫面裡該位置有11個人。辯方問他肯唔肯定,證人再數一次,約半分鐘後表示這次數到的不是11個而是12個人,接受自己剛才數錯;由於截圖受干擾而變得模糊,現在他只能數到12人,惟他否認畫面裡的人堆「好模糊」,認為只有些許模糊。畫面裡較清晰可見到有3個人戴口罩,分別是白帽人、短褲人和T1;因畫面模糊,證人睇唔到其餘9人有冇戴口罩,上衣顏色則有啲睇到、有啲睇唔到,有黑色、白色、淺灰色,約3人著黑衫,包括T1。
證人不同意,掃鏡時找不到有鏡頭拍攝到灰色簷蓬下的位置,不同意灰色簷蓬成為了調查盲點。他同意,人堆其實可能多於或少於12人--最少有10個,可能再多啲人被石柱和樹遮住;他亦同意,睇唔到畫面最遠的樹盤後方有冇人。他沒有深究灰色簷蓬位置是不是長江中心出入口;畫面顯示不到但他個人認知右方有條樓梯可上落。他有到過長江中心進行實地考察,但紀錄冇寫。
📌P412-417截圖 (另一角度拍攝長江中心外)
證人認為,在此處出現的人事必要行過來--只要睇前幾個鐘的片段,要數一定可以數到人。他不知道當日下午約四時半該出入口能否進出。
除了庭上所播放片段,整個調查過程裡證人有睇晒所有案發當日長江中心片段,總共逾10條片;他沒有在記事冊和口供紙交代庭上沒有播出的片段。
📌P412-414截圖
證人同意,灰色簷蓬正正遮擋了人堆位置。
📌P418截圖
T1膊頭有一點白色--證人只知是白色圖案,睇唔到確實係咩圖案;他不同意睇唔到係咩,因好明顯睇到有一點。他由1月尾開始掃鏡,不同意P418裡搵唔到目標才對號入座。
📌P420截圖
證人同意,睇唔到灰色簷蓬盲點遮住的位置。他不知道長江中心當日是否開放給任何人。T1在左上角;樹盆樹木有遮住了部分位置,是為盲點。
📌P421截圖
證人早前在畫面正中間圈出了紮馬尾人著「傳統Converse帆布鞋」,心口有白色圖案但睇唔到係咩。
📌P425截圖
證人同意,畫面裡的人向左行就事必會在P426畫面出現。若然有行出皇后大道中,該處會有鏡頭見到,但事實上沒有。
本案調查隊隊員各自搵調查目標都會睇晒長江中心的片段;證人在2月8日睇完open source片段後再繼續睇長江中心片。調查睇片過程即是「調查成個事實嘅真相」。
📌P427截圖
證人表示,片段本身清晰,但定格截圖不清;他同意T1離鏡頭較遠。
辯方繼續就截圖盤問證人期間,控方提出關注:截圖是跟鏡頭,而鏡頭時間不一致,截圖順序未必跟真實時序,或會引致盤問過程產生誤會。辯方表示會趁休庭再處理。
休庭後控辯雙方確認,PW5連日來庭上作供期間並沒有在任何截圖圈出T1拉高或拉低衫袖的情況。證人思考一輪後表示「我唔記得啦」;他堅持自己有清晰指出見到片段裡有拉衫袖,記憶中亦有截圖圈出,但現在接受當時可能沒有截圖標記。
📌P432&435截圖
證人接受,畫面看不到T1左臂有白色點。
📌P437&438截圖(P324片段)
證人同意,這個鏡頭影到黑色背包,但反映不到淺藍色長方形及黃色繩或綵帶。案發當日證人不在現場任何地方,只是根據影片所示而作出描述。他同意P437定格截圖無法清楚睇到係背包、斜孭袋抑或環保袋,重申自己調查階段一直是睇片,上庭才逐格睇截圖。
📌P440&438截圖
證人沒有留意兩個鏡頭中間有影唔到的位置;他沒有上過去視察鏡頭實際安裝位置有幾高。他接受屋頂下面可以出入,唔清楚係咪有快餐店或搭𨋢。唔清楚、唔確定是否可進入長江中心寫字樓。
-盤問未完,明天再續-
⏺案件管理
本周五只開庭半天,下午不會進行審訊。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
#張潔宜法官
#20200119中環 #審訊 [8/25]
D2:李(20)
D3:陳(34)🛑已還押逾20個月
D4:楊(19)
控罪:
(3)暴動 [D3、D4]🔴D3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遮打花園,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4)有意圖而傷人 [D3、D4]🔴D3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遮打花園,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
(5)暴動 [D2、D3、D5]🔴D5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長江集團中心外,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6)串謀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D2、D3、D5] ⚪️D5控罪存檔法庭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長江集團中心外,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警署警長54996、女警長57216、警員14804及一名身分不詳的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一同串謀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人
🛑 D5:黃(18)開審前認罪,現還押候判
辯方法律代表:
D2 #許卓倫大律師
D3 #宗銘誠大律師
D4 #謝祿英大律師
——————————
D4法律代表向法庭滙報,因應法庭開審日豁免各被告於審訊日到警署報到,D4上周二及昨天都沒有報到,惟昨天收到警署來電指他缺席。為免被誤會D4踢保,律師先向法庭申報。法庭會安排書記跟進此事。
⏺繼續傳召PW5 偵緝警員8254 許錦燦(音)
負責睇片辨認D2身分
🔸D2法律代表 #許卓倫大律師 盤問(續)
證人首先主動提出,希望就昨天審訊中有關截圖部分作補充,許大律師指他可在控方覆問階段補充。辯方繼續就連日來庭上播放片段所作截圖向證人進行盤問。
📌P408-411圈出T1(目標人物)於長江中心外的截圖
證人同意4張截圖都睇唔到T正面,但P411睇到T1戴黑白色口罩,不是灰色;畫面左上角有一些人,證人即席數到定格畫面裡該位置有11個人。辯方問他肯唔肯定,證人再數一次,約半分鐘後表示這次數到的不是11個而是12個人,接受自己剛才數錯;由於截圖受干擾而變得模糊,現在他只能數到12人,惟他否認畫面裡的人堆「好模糊」,認為只有些許模糊。畫面裡較清晰可見到有3個人戴口罩,分別是白帽人、短褲人和T1;因畫面模糊,證人睇唔到其餘9人有冇戴口罩,上衣顏色則有啲睇到、有啲睇唔到,有黑色、白色、淺灰色,約3人著黑衫,包括T1。
證人不同意,掃鏡時找不到有鏡頭拍攝到灰色簷蓬下的位置,不同意灰色簷蓬成為了調查盲點。他同意,人堆其實可能多於或少於12人--最少有10個,可能再多啲人被石柱和樹遮住;他亦同意,睇唔到畫面最遠的樹盤後方有冇人。他沒有深究灰色簷蓬位置是不是長江中心出入口;畫面顯示不到但他個人認知右方有條樓梯可上落。他有到過長江中心進行實地考察,但紀錄冇寫。
📌P412-417截圖 (另一角度拍攝長江中心外)
證人認為,在此處出現的人事必要行過來--只要睇前幾個鐘的片段,要數一定可以數到人。他不知道當日下午約四時半該出入口能否進出。
除了庭上所播放片段,整個調查過程裡證人有睇晒所有案發當日長江中心片段,總共逾10條片;他沒有在記事冊和口供紙交代庭上沒有播出的片段。
📌P412-414截圖
證人同意,灰色簷蓬正正遮擋了人堆位置。
📌P418截圖
T1膊頭有一點白色--證人只知是白色圖案,睇唔到確實係咩圖案;他不同意睇唔到係咩,因好明顯睇到有一點。他由1月尾開始掃鏡,不同意P418裡搵唔到目標才對號入座。
📌P420截圖
證人同意,睇唔到灰色簷蓬盲點遮住的位置。他不知道長江中心當日是否開放給任何人。T1在左上角;樹盆樹木有遮住了部分位置,是為盲點。
📌P421截圖
證人早前在畫面正中間圈出了紮馬尾人著「傳統Converse帆布鞋」,心口有白色圖案但睇唔到係咩。
📌P425截圖
證人同意,畫面裡的人向左行就事必會在P426畫面出現。若然有行出皇后大道中,該處會有鏡頭見到,但事實上沒有。
本案調查隊隊員各自搵調查目標都會睇晒長江中心的片段;證人在2月8日睇完open source片段後再繼續睇長江中心片。調查睇片過程即是「調查成個事實嘅真相」。
📌P427截圖
證人表示,片段本身清晰,但定格截圖不清;他同意T1離鏡頭較遠。
辯方繼續就截圖盤問證人期間,控方提出關注:截圖是跟鏡頭,而鏡頭時間不一致,截圖順序未必跟真實時序,或會引致盤問過程產生誤會。辯方表示會趁休庭再處理。
休庭後控辯雙方確認,PW5連日來庭上作供期間並沒有在任何截圖圈出T1拉高或拉低衫袖的情況。證人思考一輪後表示「我唔記得啦」;他堅持自己有清晰指出見到片段裡有拉衫袖,記憶中亦有截圖圈出,但現在接受當時可能沒有截圖標記。
📌P432&435截圖
證人接受,畫面看不到T1左臂有白色點。
📌P437&438截圖(P324片段)
證人同意,這個鏡頭影到黑色背包,但反映不到淺藍色長方形及黃色繩或綵帶。案發當日證人不在現場任何地方,只是根據影片所示而作出描述。他同意P437定格截圖無法清楚睇到係背包、斜孭袋抑或環保袋,重申自己調查階段一直是睇片,上庭才逐格睇截圖。
📌P440&438截圖
證人沒有留意兩個鏡頭中間有影唔到的位置;他沒有上過去視察鏡頭實際安裝位置有幾高。他接受屋頂下面可以出入,唔清楚係咪有快餐店或搭𨋢。唔清楚、唔確定是否可進入長江中心寫字樓。
-盤問未完,明天再續-
⏺案件管理
本周五只開庭半天,下午不會進行審訊。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張潔宜法官
#20200119中環 #審訊 [9/25]
D2:李(20)
D3:陳(34)🛑已還押逾20個月
D4:楊(19)
控罪:
(3)暴動 [D3、D4]🔴D3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遮打花園,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4)有意圖而傷人 [D3、D4]🔴D3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遮打花園,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
(5)暴動 [D2、D3、D5]🔴D5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長江集團中心外,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6)串謀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D2、D3、D5] ⚪️D5控罪存檔法庭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長江集團中心外,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警署警長54996、女警長57216、警員14804及一名身分不詳的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一同串謀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人
🛑 D5:黃(18)開審前認罪,現還押候判
——————————
⏺繼續傳召PW5 偵緝警員8254 許錦燦(音)
-負責睇片辨認D2身分
🔸D2法律代表 #許卓倫大律師 盤問(續)
辯方繼續就連日來庭上播放片段所作截圖向PW5進行盤問。
-有關PW5之盤問未完,詳情後補-
[1312午休,1430再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張潔宜法官
#20200119中環 #審訊 [9/25]
D2:李(20)
D3:陳(34)🛑已還押逾20個月
D4:楊(19)
控罪:
(3)暴動 [D3、D4]🔴D3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遮打花園,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4)有意圖而傷人 [D3、D4]🔴D3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遮打花園,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
(5)暴動 [D2、D3、D5]🔴D5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長江集團中心外,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6)串謀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D2、D3、D5] ⚪️D5控罪存檔法庭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長江集團中心外,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警署警長54996、女警長57216、警員14804及一名身分不詳的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一同串謀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人
🛑 D5:黃(18)開審前認罪,現還押候判
——————————
⏺繼續傳召PW5 偵緝警員8254 許錦燦(音)
-負責睇片辨認D2身分
🔸D2法律代表 #許卓倫大律師 盤問(續)
辯方繼續就連日來庭上播放片段所作截圖向PW5進行盤問。
-有關PW5之盤問未完,詳情後補-
[1312午休,1430再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張潔宜法官
#20200119中環 #審訊 [9/25]
D2:李(20)
D3:陳(34)🛑已還押逾20個月
D4:楊(19)
控罪:
(3)暴動 [D3、D4]🔴D3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遮打花園,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4)有意圖而傷人 [D3、D4]🔴D3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遮打花園,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
(5)暴動 [D2、D3、D5]🔴D5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長江集團中心外,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6)串謀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D2、D3、D5] ⚪️D5控罪存檔法庭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長江集團中心外,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警署警長54996、女警長57216、警員14804及一名身分不詳的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一同串謀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人
🛑 D5:黃(18)開審前認罪,現還押候判
——————————
【下午進度】歡迎補充
⏺繼續傳召PW5 偵緝警員8254 許錦燦(音)
-負責睇片辨認D2身分
🔸D2法律代表 #許卓倫大律師 盤問(續)
辯方繼續就連日來庭上播放片段所作截圖向PW5進行盤問。
-主要問及關於主問時所作多張截圖比對,證人同意並非每張圖也可以清楚見到所有特徵
-同意一半追蹤人士衫褲鞋屬普通常見,因所有嘢相同一人身上出現就機會少
-同意不知背囊牌子款式,但指追蹤過程見不到相同特徵人士出現
-問到有冇留意追縱人士有冇著襪, PW5指其實有些片段如名城酒莊可見到是黑色,不過其他鏡頭角度及象素低不清楚所以一直冇特別提,但既然你盤問到便說出,不同意辯方指是邊作供邊作內容
- 看過所有CCTV片段後於2020年2月26日 1430第一次到西半山作截查疑人,只截查一人但沒有向該人說截查原因,因佢冇問便冇講,也沒有警誡因沒有作拘捕。
-同意在2月26日1833至1836作截查,記事冊有寫並紀錄了燈柱位置
-不同意辨認差不多外型便對號入座指為同一人
-不同意律師指自己作供不盡不實,早前作供話燒錯一段CCTV入光碟其實是當時認為行人路上一人便是追蹤目標人士,重申口供沒提及此錄影因片段無關所以口供不作紀錄,並指辯方律師指責要有邏輯,亦不要捉字蝨
[1631] 今日完,明天0930 繼續盤問PW5,律師指盤問接近尾聲。法官提醒明天只作半日審訊。
📍直播員按:PW5數天內不時同D2代表律師舌劍唇槍,庭上火光熊熊,極力建議接受警方心理輔導服務。
💛感謝臨時直播員💛
#張潔宜法官
#20200119中環 #審訊 [9/25]
D2:李(20)
D3:陳(34)🛑已還押逾20個月
D4:楊(19)
控罪:
(3)暴動 [D3、D4]🔴D3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遮打花園,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4)有意圖而傷人 [D3、D4]🔴D3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遮打花園,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
(5)暴動 [D2、D3、D5]🔴D5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長江集團中心外,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6)串謀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D2、D3、D5] ⚪️D5控罪存檔法庭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長江集團中心外,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警署警長54996、女警長57216、警員14804及一名身分不詳的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一同串謀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人
🛑 D5:黃(18)開審前認罪,現還押候判
——————————
【下午進度】歡迎補充
⏺繼續傳召PW5 偵緝警員8254 許錦燦(音)
-負責睇片辨認D2身分
🔸D2法律代表 #許卓倫大律師 盤問(續)
辯方繼續就連日來庭上播放片段所作截圖向PW5進行盤問。
-主要問及關於主問時所作多張截圖比對,證人同意並非每張圖也可以清楚見到所有特徵
-同意一半追蹤人士衫褲鞋屬普通常見,因所有嘢相同一人身上出現就機會少
-同意不知背囊牌子款式,但指追蹤過程見不到相同特徵人士出現
-問到有冇留意追縱人士有冇著襪, PW5指其實有些片段如名城酒莊可見到是黑色,不過其他鏡頭角度及象素低不清楚所以一直冇特別提,但既然你盤問到便說出,不同意辯方指是邊作供邊作內容
- 看過所有CCTV片段後於2020年2月26日 1430第一次到西半山作截查疑人,只截查一人但沒有向該人說截查原因,因佢冇問便冇講,也沒有警誡因沒有作拘捕。
-同意在2月26日1833至1836作截查,記事冊有寫並紀錄了燈柱位置
-不同意辨認差不多外型便對號入座指為同一人
-不同意律師指自己作供不盡不實,早前作供話燒錯一段CCTV入光碟其實是當時認為行人路上一人便是追蹤目標人士,重申口供沒提及此錄影因片段無關所以口供不作紀錄,並指辯方律師指責要有邏輯,亦不要捉字蝨
[1631] 今日完,明天0930 繼續盤問PW5,律師指盤問接近尾聲。法官提醒明天只作半日審訊。
📍直播員按:PW5數天內不時同D2代表律師舌劍唇槍,庭上火光熊熊,極力建議接受警方心理輔導服務。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張潔宜法官
#20200119中環 #審訊 [12/25]
D2:李(20)
D3:陳(34)🛑已還押逾20個月
D4:楊(19)
控罪:
(3)暴動 [D3、D4]🔴D3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遮打花園,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4)有意圖而傷人 [D3、D4]🔴D3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遮打花園,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
(5)暴動 [D2、D3、D5]🔴D5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長江集團中心外,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6)串謀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D2、D3、D5] ⚪️D5控罪存檔法庭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長江集團中心外,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警署警長54996、女警長57216、警員14804及一名身分不詳的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一同串謀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人
🛑 D5:黃(18)開審前認罪,現還押候判
———————————————
📌案件管理
D2代表 #許卓倫大律師 指2月17日呈上反對理其中一段需修改,大意為當警員在車上替D2扣上安全帶時,警員不合理地拍打被告背部及臉部。張官反問反對理由指警員在警車上同D2對話撮要不準確是那部份? 澄清辯方立場是完全沒講過,即使有講過也是事後數小時在西區警署內用非常用字眼未能如實紀錄。張官再問反對理由「第一次錄影會面前警員教 D2如何作答」指控是何,律師指是教被告在圖片圈出自己。
D2代表律師報告昨天提及控方有其他涉案資料如拘捕詳情及剪輯片段獲知稍後將交D2代表,主控指當日案件共拘捕8人但只控告5人,資料為另外3人。
⏺繼續傳召PW6 DPC 9604林穎斌(音)
🔹控方主問
-離開D2家後將其帶到中區警署拘留,將搜屋時警誡口供即記事冊覆印副本交被告,D2有簽收,之後將其交值日官。
-藍色背囊在被告衣櫃內搜出,PW6指當時房間內貼滿反修例標語及海報。
- 2020年3月12日1800中區警署提取D2影相,打指模及套取DNA檢驗後沒有再處理D2。
🔹盤問
- PW6確認本案書面紀錄如下:
3月13日口供紙 Pol 154
3月11日搜屋紀錄記事冊(有D2簽名)
3月16日自己作紀錄紀事冊
案件調查報告 Pol 155(不肯定幾時寫)
搜屋後補畫居所草圖
-本案有P file紀錄案件時地人內容,如受傷人士資料、疑人資料如CCTV截圖、Pol 153覊留人士通知書
-P file有向疑人提出之標準問題(不多於三四十個)及回答,調查完成後已銷毀
-3月11日晚上1958分同隊員在被告住所附近街道遇上D2,當時同隊員坐在警方私家七人車上正上山行駛中,約1分鐘後下車接觸被告。D2律師質疑口供寫2020時截停,PW6指沒有每分鍾看錶,時間是自己推算。
-拘補D2時有反手上手扣,是自己因案件涉暴力決定,被告沒反抗,同意供沒作文字紀錄用手扣。上車後在車上作警誡。
-截至查時被告有戴口罩,但身型,外貌,髮型同情報目標高度相似。
-P file 有D2家居搜查令,3月11日2000時埋伏截停,3月12日才去搜屋因不想太早打草驚蛇。
-沒有印象D2上車後有冇幫他扣安全帶,按一般程序要但視乎情況。
- D2拘捕後有口頭招認, PW6指在車上有紀錄在紀事冊,記得約2005時D2講但記事冊冇記下時間。代表律師指根據口供寫法是2015時,PW6指是自己手民之誤寫錯,正確是2005時,並否認指稱在西區警署寫。PW6同意2015時間是較後才填上去。
- 同意D2在車上就警誡傷人罪說了2句說話,紀錄在記事冊包括「我當時知道啲人圍住警察,我拎住嚿磚作勢打兩下,跟住掉低」及「我向警察打咗2下,唔知有冇打中」,不記得D2說話及作紀錄時汽車位置,自己作紀錄時私家車停下泊路旁,之後向D2覆讀及解手扣簽名,警車期後開走。
-不同意沒有向D2覆讀上述紀錄
-2010時,PW6向D2警誡一宗長江中心非法集結,被告停頓似乎諗緊(dead air)。不記得非法集結第二次警誡在何時,只是因第一次警誡之後D2似乎不明白沒回答,在第二次警誡後才說出第三句招認「我喺遮打花園參加集會...」,但此次警誡沒即時作記事冊紀錄。因為想盡快帶D2去見西區警署值日官。
-不知道同隊主管高級督察記事冊內寫參考 PW6之記事冊。
- D2律師代表呈上「硬」「傷」「瘀」「揸」「囊」「骷」字給證人,PW6同意知道上述字,但不知「事」必要你講不應用「是」。律師指上述為其記事冊內錯字,指其向D2覆讀時均沒留意全部寫錯別字或漏字,舉例如「碼物襲擊」,「於傷」,「渣住嚿磗」,「一個背裹」,「俘髏頭」,「小腿擦及背部傷」,PW6承認看漏但覆讀時是讀正確字句,否認其實沒有向D2覆讀。
-證人作供未完-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直播員按:法庭內保安椅非常舒適,早上及午飯後保安坐在椅上不時呼呼入睡至發出聲響直至庭警拍醒。
#張潔宜法官
#20200119中環 #審訊 [12/25]
D2:李(20)
D3:陳(34)🛑已還押逾20個月
D4:楊(19)
控罪:
(3)暴動 [D3、D4]🔴D3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遮打花園,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4)有意圖而傷人 [D3、D4]🔴D3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遮打花園,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
(5)暴動 [D2、D3、D5]🔴D5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長江集團中心外,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6)串謀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D2、D3、D5] ⚪️D5控罪存檔法庭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長江集團中心外,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警署警長54996、女警長57216、警員14804及一名身分不詳的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一同串謀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人
🛑 D5:黃(18)開審前認罪,現還押候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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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管理
D2代表 #許卓倫大律師 指2月17日呈上反對理其中一段需修改,大意為當警員在車上替D2扣上安全帶時,警員不合理地拍打被告背部及臉部。張官反問反對理由指警員在警車上同D2對話撮要不準確是那部份? 澄清辯方立場是完全沒講過,即使有講過也是事後數小時在西區警署內用非常用字眼未能如實紀錄。張官再問反對理由「第一次錄影會面前警員教 D2如何作答」指控是何,律師指是教被告在圖片圈出自己。
D2代表律師報告昨天提及控方有其他涉案資料如拘捕詳情及剪輯片段獲知稍後將交D2代表,主控指當日案件共拘捕8人但只控告5人,資料為另外3人。
⏺繼續傳召PW6 DPC 9604林穎斌(音)
🔹控方主問
-離開D2家後將其帶到中區警署拘留,將搜屋時警誡口供即記事冊覆印副本交被告,D2有簽收,之後將其交值日官。
-藍色背囊在被告衣櫃內搜出,PW6指當時房間內貼滿反修例標語及海報。
- 2020年3月12日1800中區警署提取D2影相,打指模及套取DNA檢驗後沒有再處理D2。
🔹盤問
- PW6確認本案書面紀錄如下:
3月13日口供紙 Pol 154
3月11日搜屋紀錄記事冊(有D2簽名)
3月16日自己作紀錄紀事冊
案件調查報告 Pol 155(不肯定幾時寫)
搜屋後補畫居所草圖
-本案有P file紀錄案件時地人內容,如受傷人士資料、疑人資料如CCTV截圖、Pol 153覊留人士通知書
-P file有向疑人提出之標準問題(不多於三四十個)及回答,調查完成後已銷毀
-3月11日晚上1958分同隊員在被告住所附近街道遇上D2,當時同隊員坐在警方私家七人車上正上山行駛中,約1分鐘後下車接觸被告。D2律師質疑口供寫2020時截停,PW6指沒有每分鍾看錶,時間是自己推算。
-拘補D2時有反手上手扣,是自己因案件涉暴力決定,被告沒反抗,同意供沒作文字紀錄用手扣。上車後在車上作警誡。
-截至查時被告有戴口罩,但身型,外貌,髮型同情報目標高度相似。
-P file 有D2家居搜查令,3月11日2000時埋伏截停,3月12日才去搜屋因不想太早打草驚蛇。
-沒有印象D2上車後有冇幫他扣安全帶,按一般程序要但視乎情況。
- D2拘捕後有口頭招認, PW6指在車上有紀錄在紀事冊,記得約2005時D2講但記事冊冇記下時間。代表律師指根據口供寫法是2015時,PW6指是自己手民之誤寫錯,正確是2005時,並否認指稱在西區警署寫。PW6同意2015時間是較後才填上去。
- 同意D2在車上就警誡傷人罪說了2句說話,紀錄在記事冊包括「我當時知道啲人圍住警察,我拎住嚿磚作勢打兩下,跟住掉低」及「我向警察打咗2下,唔知有冇打中」,不記得D2說話及作紀錄時汽車位置,自己作紀錄時私家車停下泊路旁,之後向D2覆讀及解手扣簽名,警車期後開走。
-不同意沒有向D2覆讀上述紀錄
-2010時,PW6向D2警誡一宗長江中心非法集結,被告停頓似乎諗緊(dead air)。不記得非法集結第二次警誡在何時,只是因第一次警誡之後D2似乎不明白沒回答,在第二次警誡後才說出第三句招認「我喺遮打花園參加集會...」,但此次警誡沒即時作記事冊紀錄。因為想盡快帶D2去見西區警署值日官。
-不知道同隊主管高級督察記事冊內寫參考 PW6之記事冊。
- D2律師代表呈上「硬」「傷」「瘀」「揸」「囊」「骷」字給證人,PW6同意知道上述字,但不知「事」必要你講不應用「是」。律師指上述為其記事冊內錯字,指其向D2覆讀時均沒留意全部寫錯別字或漏字,舉例如「碼物襲擊」,「於傷」,「渣住嚿磗」,「一個背裹」,「俘髏頭」,「小腿擦及背部傷」,PW6承認看漏但覆讀時是讀正確字句,否認其實沒有向D2覆讀。
-證人作供未完-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直播員按:法庭內保安椅非常舒適,早上及午飯後保安坐在椅上不時呼呼入睡至發出聲響直至庭警拍醒。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張潔宜法官
#20200119中環 #審訊 [15/25]
D2:李(20)
D3:陳(34)🛑已還押逾20個月
D4:楊(19)
控罪:
(3)暴動 [D3、D4]🔴D3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遮打花園,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4)有意圖而傷人 [D3、D4]🔴D3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遮打花園,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
(5)暴動 [D2、D3、D5]🔴D5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長江集團中心外,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6)串謀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D2、D3、D5] ⚪️D5控罪存檔法庭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長江集團中心外,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警署警長54996、女警長57216、警員14804及一名身分不詳的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一同串謀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人
🛑 D5:黃(18)開審前認罪,現還押候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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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管理
D2代表 #許卓倫大律師 申請重召PW6作盤問,關於一個錄影會面議題即PP17先睇片圈圖,控方不反對。
⏺重召PW6 偵緝警員9604 林穎斌(音)
負責拘捕D2及會面紀錄
🔸D2代表盤問
D2第一次錄影會面時被要求看一些片段,並在各截圖內圈出自己,但一些圖未睇片便圈,一些次序調亂晒。
🎥播放PP17第一次錄影會面紀錄
(23:51時)PW6要求D2圈出3張相(PP19文件冊裡的446-448),其中448是在未看片時己圈;對此證人表示不肯定。
(稍後部分內容從缺)
⏺傳召PW7 偵緝警員10336
📌D2代表針對證人參與上門搜查、拘捕行動、同PW6進行調查工作等作盤問
⏺傳召PW8 偵緝警長50895 羅世文
參與拘捕D2
🔸D2代表盤問
證人𠄘認今日坐庭外時有參考自己的記事冊正副本。2020年3月11日1958時證人同隊員在柏道行人路遇上被告。證人在記事冊20:00紀錄DPC9604在現場警誡及拘捕D2;「現場」是指在柏道的警方私家車上,不是柏道行人路。記事冊有寫因怕D2逃走,所以9604上手扣,也寫車上9604作警誡兩次,分別是傷人及非法集結罪。證人負責駕駛,20:23時到西環(區)警署,20:25時發現紀錄次序有誤,應為截停->拘捕->帶手扣及上車->警誡,另更正拘捕地點為柏道行人路,於是再作補錄,也紀錄D2向9604說了兩句說話。文字敍述是按聽到再用文字寫下。證人知道西區警署內9604同D2做了兩次會面紀錄,自己不在場亦不在監控室。
證人不同意,9604在車上沒有警誡及向D2宣布拘捕。他不記得9604有冇對D2說話。
⏺傳召PW9 高級督察 楊君豪(音)
參與拘捕D2
🔸D2代表盤問
2020年3月11日晚上證人主持拘捕D2行動,將D2帶上RK7524,約20:23時到西區警署。證人就本案只有記事冊紀錄,沒有其他文字紀錄,同意紀錄包括汽車停在柏道,沒有寫下在車內對話,指只聽到DPC9604與D2對話的部份內容,因自己在車上忙著要同總部同事報告,不只一次。印象中9604有作出警誡;事後同事話D2有招認,證人不記得內容,只知該兩項控罪。證人同意,自己在車上並無留意D2有冇招認。證人沒有處理錄影會面。
🔸D4代表盤問
3月11日早上7時在西區警署有埋伏行動訓示,早一天已通知隊員;證人在3月10日從上司知道此次行動,並指有案件主管會聯絡自己;他不清楚有其他隊也同時負責拘捕同案其他被告的行動。證人同意,自己手上有交來疑人資料,並非自己親自調查。他不記得3月11日之前有無隊員協助做調查,包括CCTV搜證。
🔹控方覆問
證人坐私家車司機位旁,有回望被告。證人記得事後有同事向他匯報D2招認,自己處理方式是不打擾同事工作,但要事後匯報。
⏺傳召PW10 警員25423
帶D2去醫院
🔸D2代表盤問
證人同意,記事冊紀錄14:46時奉命帶D2去瑪麗醫院,15:05上救護車,15:14開車,15:28到達,15:44時D2要求找律師;18:05離開,18:18回到警署。證人不知被告涉嫌襲擊警員。
辯方呈上醫院拍攝照片(D2_1),證人確認自己及D2在相中,相片反映當時情況。
🔹控方覆問
D2給了證人一個名及電話,要求找律師,是9字頭號碼。相片D2_1顯示證人揭起D2上衫,見到其傷勢,但不知是新傷定舊患。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按:D4代表律師指D2及D4之拘捕及招認非常相似,因2人同是毒品調查科警員負責,曾要求盤問PW9對聯合行動經驗,惟控方及法庭反對提問。
#張潔宜法官
#20200119中環 #審訊 [15/25]
D2:李(20)
D3:陳(34)🛑已還押逾20個月
D4:楊(19)
控罪:
(3)暴動 [D3、D4]🔴D3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遮打花園,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4)有意圖而傷人 [D3、D4]🔴D3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遮打花園,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
(5)暴動 [D2、D3、D5]🔴D5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長江集團中心外,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6)串謀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D2、D3、D5] ⚪️D5控罪存檔法庭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長江集團中心外,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警署警長54996、女警長57216、警員14804及一名身分不詳的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一同串謀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人
🛑 D5:黃(18)開審前認罪,現還押候判
——————————
⏺案件管理
D2代表 #許卓倫大律師 申請重召PW6作盤問,關於一個錄影會面議題即PP17先睇片圈圖,控方不反對。
⏺重召PW6 偵緝警員9604 林穎斌(音)
負責拘捕D2及會面紀錄
🔸D2代表盤問
D2第一次錄影會面時被要求看一些片段,並在各截圖內圈出自己,但一些圖未睇片便圈,一些次序調亂晒。
🎥播放PP17第一次錄影會面紀錄
(23:51時)PW6要求D2圈出3張相(PP19文件冊裡的446-448),其中448是在未看片時己圈;對此證人表示不肯定。
(稍後部分內容從缺)
⏺傳召PW7 偵緝警員10336
📌D2代表針對證人參與上門搜查、拘捕行動、同PW6進行調查工作等作盤問
⏺傳召PW8 偵緝警長50895 羅世文
參與拘捕D2
🔸D2代表盤問
證人𠄘認今日坐庭外時有參考自己的記事冊正副本。2020年3月11日1958時證人同隊員在柏道行人路遇上被告。證人在記事冊20:00紀錄DPC9604在現場警誡及拘捕D2;「現場」是指在柏道的警方私家車上,不是柏道行人路。記事冊有寫因怕D2逃走,所以9604上手扣,也寫車上9604作警誡兩次,分別是傷人及非法集結罪。證人負責駕駛,20:23時到西環(區)警署,20:25時發現紀錄次序有誤,應為截停->拘捕->帶手扣及上車->警誡,另更正拘捕地點為柏道行人路,於是再作補錄,也紀錄D2向9604說了兩句說話。文字敍述是按聽到再用文字寫下。證人知道西區警署內9604同D2做了兩次會面紀錄,自己不在場亦不在監控室。
證人不同意,9604在車上沒有警誡及向D2宣布拘捕。他不記得9604有冇對D2說話。
⏺傳召PW9 高級督察 楊君豪(音)
參與拘捕D2
🔸D2代表盤問
2020年3月11日晚上證人主持拘捕D2行動,將D2帶上RK7524,約20:23時到西區警署。證人就本案只有記事冊紀錄,沒有其他文字紀錄,同意紀錄包括汽車停在柏道,沒有寫下在車內對話,指只聽到DPC9604與D2對話的部份內容,因自己在車上忙著要同總部同事報告,不只一次。印象中9604有作出警誡;事後同事話D2有招認,證人不記得內容,只知該兩項控罪。證人同意,自己在車上並無留意D2有冇招認。證人沒有處理錄影會面。
🔸D4代表盤問
3月11日早上7時在西區警署有埋伏行動訓示,早一天已通知隊員;證人在3月10日從上司知道此次行動,並指有案件主管會聯絡自己;他不清楚有其他隊也同時負責拘捕同案其他被告的行動。證人同意,自己手上有交來疑人資料,並非自己親自調查。他不記得3月11日之前有無隊員協助做調查,包括CCTV搜證。
🔹控方覆問
證人坐私家車司機位旁,有回望被告。證人記得事後有同事向他匯報D2招認,自己處理方式是不打擾同事工作,但要事後匯報。
⏺傳召PW10 警員25423
帶D2去醫院
🔸D2代表盤問
證人同意,記事冊紀錄14:46時奉命帶D2去瑪麗醫院,15:05上救護車,15:14開車,15:28到達,15:44時D2要求找律師;18:05離開,18:18回到警署。證人不知被告涉嫌襲擊警員。
辯方呈上醫院拍攝照片(D2_1),證人確認自己及D2在相中,相片反映當時情況。
🔹控方覆問
D2給了證人一個名及電話,要求找律師,是9字頭號碼。相片D2_1顯示證人揭起D2上衫,見到其傷勢,但不知是新傷定舊患。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按:D4代表律師指D2及D4之拘捕及招認非常相似,因2人同是毒品調查科警員負責,曾要求盤問PW9對聯合行動經驗,惟控方及法庭反對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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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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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 [19/25]
D2:李(20)
D3:陳(34)🛑已還押逾20個月
D4:楊(19)
控罪:
(3)暴動 [D3、D4]🔴D3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遮打花園,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4)有意圖而傷人 [D3、D4]🔴D3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遮打花園,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
(5)暴動 [D2、D3、D5]🔴D5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長江集團中心外,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6)串謀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D2、D3、D5] ⚪️D5控罪存檔法庭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長江集團中心外,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警署警長54996、女警長57216、警員14804及一名身分不詳的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一同串謀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人
🛑 D5:黃(18)開審前認罪,現還押候判
辯方法律代表:
D2 #許卓倫大律師
D3 #宗銘誠大律師
D4 #謝祿英大律師
————————————
(10:00前內容從缺,如有請報料)
⏺繼續傳召證人12 偵緝警員15945 馮家明(音)
負責觀察影片辨認D4
🔹控方主問(續)
追蹤目標人物在港鐵站拍卡入閘後就失去蹤影;證人12向港鐵公司查詢當日相關時間該部閘機G0D的拍卡紀錄,篩選出其中一張最吻合的八達通後,向八達通公司查詢該八達通號碼個人資料,得知是個人八達通卡,登記人名字為楊XX,地址為將軍澳某屋苑。證人12之後到該屋苑翻查案發當日全日的閉路電視紀錄,其中兩段見到相信是調查裡的目標人物。
🎥播放屋苑升降機閉路電視片段(案發當日下午時分)
📌畫面時間15:01:14:目標人物出現,證人12基於其身形、髮型、衣著,以及黑背囊有交叉繩、白色裝飾、拉鏈位有橙邊,認出片中人為一直追查的目標人物。
📌15:02:04:畫面可見目標人物上衣心口位置有白色字,背囊肩部有橙色花紋或橫間。
📌15:02:07:目標人物出𨋢。
法庭關注片段顯示帽與背囊的黑色似乎有差異;證人12指片段裡帽有色差,畫面上睇落似藍色。他從來沒有見過目標人物衣服的實物,亦沒有睇過影片以外的任何相片。
他不知道目標人物在幾樓入𨋢,而出𨋢係地下,因地下大堂地磚與其他樓層不同。
🎥播放屋苑另一升降機閉路電視片段(案發翌日凌晨時分)
📌01:09:13:升降機在地下開門,目標人物入𨋢。
📌01:09:18:目標人物身高、身形、髮型、衣著與較早前另一段閉路電視片段的目標人物吻合。
除了以上兩段升降機片段外,證人12有嘗試追查其他閉路電視片段但找不到目標人物。由一開始從3段媒體公開片段鎖定施襲者為目標人物後,至金鐘廊、海富中心等路線,到將軍澳屋苑升降機片段,他確定一路追查目標為同一人。
2月27日確定目標人物身分後,他向案件主管報告,遞交包括相關片段及截圖、八達通紀錄的光碟。片段順時序輯錄成一條影片,庭上播出;截圖共24張,按照輯錄影片中的時序排列。
🔸D4法律代表盤問
證人12鎖定目標人物,視之為思疑干犯暴動罪。特別調查隊只負責調查本案,1月20日接受訓示後他就專注處理這宗案件,有記錄每天觀看相關片段時間,但除了2023年1月10日口供外,沒有其他文字紀錄,包括Pol. 155調查報告,亦沒有其他模式紀錄;收到要求就接近3年前案件調查錄口供時,他需要翻睇光碟內容輔助。
調查期間,他一早8點就返總部睇片,到凌晨1、2點才放工;展開調查約第二、三日他已鎖定揮遮人為目標,之後就專注調查此人。1月20日至2月27日之間除了放了4天連假,他平均每7-8日才休息,形容調查過程唔輕鬆。2月26日他整天協助同僚進行其調查工作,所以紀錄上自己沒有調查。
記憶中他查了2-3張八達通,唔記得當中幾多張係個人八達通;他會因為該張八達通有個人資料就先追查。地鐵閘機編號係翻睇閉路電視片段後記得,八達通號碼就係他慢慢諗返就記返--他同意號碼不是容易記的組合,但自己的確是單憑記憶於完成調查近3年後回口供寫出該八達通號碼。他不同意辯方所指,回口供前必然是從第三方得悉八達通號碼。
被要求回口供時他知道本案即將進行審訊程序,自己亦可能需要上庭。
調查期間倚賴的細節,包括目標人物特徵,他在口供紙上21次作出描述:第一次是案發現場的揮遮人,其後20次是閉路電視片段裡目標人物的特徵。媒體公開片段影唔到揮遮人下半身,所以他集中搵上半身特徵;證人看到目標人物著黑褲黑鞋,有黑色遮和有橙邊拉鏈的黑色背囊。光碟輯錄影片已包含所有目標人物出現的片段,但片中只有橙邊黑背囊此特徵最接近揮遮人,但沒有黑色遮;證人仍然鎖定該人為目標,因他認為遮可隨意丟棄。
證人口供內7次描述目標人物持有黑色雨傘—這是他寫口供時copy and paste出現錯誤,照抄第一段描述揮遮人而唔記得刪黑色雨傘部分;就金鐘廊部分他7次描述目標人物,只在第二、第三、第六和第七次寫有持黑色雨傘,其餘則沒有寫,辯方形容此錯誤「伶仃」;對此證人沒有copy and paste以外的解釋。辯方再指出,海富中心閉路電視片段描述同樣出現此類分歧;對此證人同樣沒有進一步解釋。
整份口供裡證人20次寫黑鞋,都沒有寫是白色底;口供都從來沒有描述過鞋踭有白色圖案,只是證人在庭上睇片時才指出。證人解釋是口供寫漏;他同意追查焦點主要放在背囊。今天在庭上他無能力講出白色圖案係咩圖案。
「中等身材」不是可識別的特徵。口供21次描述也沒有寫過身高、體型、髮型;證人同意,戴過帽的髮型可能有變,亦同意無法排除揮遮人係長頭髮。口供21次描述都沒有提及黑色鴨嘴帽;之後的目標人物沒有鴨嘴帽,但證人認為不重要,因為可以變裝。口供21次描述都沒有提及手套;證人指目標人物在海富中心變裝前仍有戴手套,變裝後就沒有戴。手套是深色的。他確認揮遮人戴的是手腕位紅色的灰色手套,而他睇片搵目標時搵唔到人戴相同手套。
證人同意,口供沒有寫過灰色衛衣連黑色帽;庭上睇片他說認到衣著,最主要的辨認基礎是背囊。他確認在口供紙先後14次描述著灰色外套、藍色衫連帽;睇片追查時他以為目標人物係著兩件衫,之後有諗過可能係一件衫,但庭上睇片冇講過可能係一件或兩件衫。證人否認因為收到資訊被告被搜出一件吻合的衫而修改描述。
揮遮片段角度只睇到黑背囊橙邊,其他背囊細節係證人庭上睇片見到後附加。追查閉路電視片段時他見到有多於一人有橙邊背囊並著黑色上衣,但身型與揮遮人不同,一人較矮、一人較魁悟。
🎥播放P234立場新聞片段
揮遮人背囊有3處有橙或啡色邊:拉鏈位、勾位、近肩帶位置
證人同意,金鐘廊片段現場多於一人黑衫黑褲、孭背囊橙邊,但身型不同,較矮;海富中心一人則上身較厚,亦有一個是同事,而揮遮人少肌肉。片段截圖裡,疑人除了背囊外亦有一斜孭帶、或許是斜孭袋,證人也同意背囊有白色空心扣。
🎥播放恆大編委片段、住所大廈CCTV
片段清楚顯示,背囊肩帶上有間條,同揮遮人的全黑色正面肩帶截然不同。證人同意,一直睇片追蹤的目標人物(即D4)其實可能不是揮遮人。
-盤問未完,明天繼續-
16:30 完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張潔宜法官
#20200119中環
#審訊 [19/25]
D2:李(20)
D3:陳(34)🛑已還押逾20個月
D4:楊(19)
控罪:
(3)暴動 [D3、D4]🔴D3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遮打花園,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4)有意圖而傷人 [D3、D4]🔴D3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遮打花園,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
(5)暴動 [D2、D3、D5]🔴D5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長江集團中心外,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6)串謀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D2、D3、D5] ⚪️D5控罪存檔法庭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長江集團中心外,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警署警長54996、女警長57216、警員14804及一名身分不詳的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一同串謀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人
🛑 D5:黃(18)開審前認罪,現還押候判
辯方法律代表:
D2 #許卓倫大律師
D3 #宗銘誠大律師
D4 #謝祿英大律師
————————————
(10:00前內容從缺,如有請報料)
⏺繼續傳召證人12 偵緝警員15945 馮家明(音)
負責觀察影片辨認D4
🔹控方主問(續)
追蹤目標人物在港鐵站拍卡入閘後就失去蹤影;證人12向港鐵公司查詢當日相關時間該部閘機G0D的拍卡紀錄,篩選出其中一張最吻合的八達通後,向八達通公司查詢該八達通號碼個人資料,得知是個人八達通卡,登記人名字為楊XX,地址為將軍澳某屋苑。證人12之後到該屋苑翻查案發當日全日的閉路電視紀錄,其中兩段見到相信是調查裡的目標人物。
🎥播放屋苑升降機閉路電視片段(案發當日下午時分)
📌畫面時間15:01:14:目標人物出現,證人12基於其身形、髮型、衣著,以及黑背囊有交叉繩、白色裝飾、拉鏈位有橙邊,認出片中人為一直追查的目標人物。
📌15:02:04:畫面可見目標人物上衣心口位置有白色字,背囊肩部有橙色花紋或橫間。
📌15:02:07:目標人物出𨋢。
法庭關注片段顯示帽與背囊的黑色似乎有差異;證人12指片段裡帽有色差,畫面上睇落似藍色。他從來沒有見過目標人物衣服的實物,亦沒有睇過影片以外的任何相片。
他不知道目標人物在幾樓入𨋢,而出𨋢係地下,因地下大堂地磚與其他樓層不同。
🎥播放屋苑另一升降機閉路電視片段(案發翌日凌晨時分)
📌01:09:13:升降機在地下開門,目標人物入𨋢。
📌01:09:18:目標人物身高、身形、髮型、衣著與較早前另一段閉路電視片段的目標人物吻合。
除了以上兩段升降機片段外,證人12有嘗試追查其他閉路電視片段但找不到目標人物。由一開始從3段媒體公開片段鎖定施襲者為目標人物後,至金鐘廊、海富中心等路線,到將軍澳屋苑升降機片段,他確定一路追查目標為同一人。
2月27日確定目標人物身分後,他向案件主管報告,遞交包括相關片段及截圖、八達通紀錄的光碟。片段順時序輯錄成一條影片,庭上播出;截圖共24張,按照輯錄影片中的時序排列。
🔸D4法律代表盤問
證人12鎖定目標人物,視之為思疑干犯暴動罪。特別調查隊只負責調查本案,1月20日接受訓示後他就專注處理這宗案件,有記錄每天觀看相關片段時間,但除了2023年1月10日口供外,沒有其他文字紀錄,包括Pol. 155調查報告,亦沒有其他模式紀錄;收到要求就接近3年前案件調查錄口供時,他需要翻睇光碟內容輔助。
調查期間,他一早8點就返總部睇片,到凌晨1、2點才放工;展開調查約第二、三日他已鎖定揮遮人為目標,之後就專注調查此人。1月20日至2月27日之間除了放了4天連假,他平均每7-8日才休息,形容調查過程唔輕鬆。2月26日他整天協助同僚進行其調查工作,所以紀錄上自己沒有調查。
記憶中他查了2-3張八達通,唔記得當中幾多張係個人八達通;他會因為該張八達通有個人資料就先追查。地鐵閘機編號係翻睇閉路電視片段後記得,八達通號碼就係他慢慢諗返就記返--他同意號碼不是容易記的組合,但自己的確是單憑記憶於完成調查近3年後回口供寫出該八達通號碼。他不同意辯方所指,回口供前必然是從第三方得悉八達通號碼。
被要求回口供時他知道本案即將進行審訊程序,自己亦可能需要上庭。
調查期間倚賴的細節,包括目標人物特徵,他在口供紙上21次作出描述:第一次是案發現場的揮遮人,其後20次是閉路電視片段裡目標人物的特徵。媒體公開片段影唔到揮遮人下半身,所以他集中搵上半身特徵;證人看到目標人物著黑褲黑鞋,有黑色遮和有橙邊拉鏈的黑色背囊。光碟輯錄影片已包含所有目標人物出現的片段,但片中只有橙邊黑背囊此特徵最接近揮遮人,但沒有黑色遮;證人仍然鎖定該人為目標,因他認為遮可隨意丟棄。
證人口供內7次描述目標人物持有黑色雨傘—這是他寫口供時copy and paste出現錯誤,照抄第一段描述揮遮人而唔記得刪黑色雨傘部分;就金鐘廊部分他7次描述目標人物,只在第二、第三、第六和第七次寫有持黑色雨傘,其餘則沒有寫,辯方形容此錯誤「伶仃」;對此證人沒有copy and paste以外的解釋。辯方再指出,海富中心閉路電視片段描述同樣出現此類分歧;對此證人同樣沒有進一步解釋。
整份口供裡證人20次寫黑鞋,都沒有寫是白色底;口供都從來沒有描述過鞋踭有白色圖案,只是證人在庭上睇片時才指出。證人解釋是口供寫漏;他同意追查焦點主要放在背囊。今天在庭上他無能力講出白色圖案係咩圖案。
「中等身材」不是可識別的特徵。口供21次描述也沒有寫過身高、體型、髮型;證人同意,戴過帽的髮型可能有變,亦同意無法排除揮遮人係長頭髮。口供21次描述都沒有提及黑色鴨嘴帽;之後的目標人物沒有鴨嘴帽,但證人認為不重要,因為可以變裝。口供21次描述都沒有提及手套;證人指目標人物在海富中心變裝前仍有戴手套,變裝後就沒有戴。手套是深色的。他確認揮遮人戴的是手腕位紅色的灰色手套,而他睇片搵目標時搵唔到人戴相同手套。
證人同意,口供沒有寫過灰色衛衣連黑色帽;庭上睇片他說認到衣著,最主要的辨認基礎是背囊。他確認在口供紙先後14次描述著灰色外套、藍色衫連帽;睇片追查時他以為目標人物係著兩件衫,之後有諗過可能係一件衫,但庭上睇片冇講過可能係一件或兩件衫。證人否認因為收到資訊被告被搜出一件吻合的衫而修改描述。
揮遮片段角度只睇到黑背囊橙邊,其他背囊細節係證人庭上睇片見到後附加。追查閉路電視片段時他見到有多於一人有橙邊背囊並著黑色上衣,但身型與揮遮人不同,一人較矮、一人較魁悟。
🎥播放P234立場新聞片段
揮遮人背囊有3處有橙或啡色邊:拉鏈位、勾位、近肩帶位置
證人同意,金鐘廊片段現場多於一人黑衫黑褲、孭背囊橙邊,但身型不同,較矮;海富中心一人則上身較厚,亦有一個是同事,而揮遮人少肌肉。片段截圖裡,疑人除了背囊外亦有一斜孭帶、或許是斜孭袋,證人也同意背囊有白色空心扣。
🎥播放恆大編委片段、住所大廈CCTV
片段清楚顯示,背囊肩帶上有間條,同揮遮人的全黑色正面肩帶截然不同。證人同意,一直睇片追蹤的目標人物(即D4)其實可能不是揮遮人。
-盤問未完,明天繼續-
16:30 完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21/30]
D1:謝(22)/ D2:吳(16)/ D3:李(21)
D4:黃(31)/ D5:周(33)/ D6:高(17)
D7: *(13)/ D10:蘇(16)
*D9:曾(16)開審日認罪,現續准保釋候判
控罪: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至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參與暴動
(?) 5項蒙面 [D3, D4, D5, D6, D10]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使用耳掛式口罩、半臉防毒面具或布等用品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已認罪
D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不合規格的通訊設備/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即1個對講機,型號OV5R
(?)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7]
D7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 2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7, D10]
D7被控於同日在中銀灣仔商業中心外,管有鐳射筆及兩把扳手;
D10被控於同日管有一把扳手及一罐噴漆
🛑D8:陳(31)早前在 #王詩麗法官 席前認罪,被判監43個月: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832
控方代表:#張錦榮大律師、#陳李隆大律師
辯方代表:
D1 #潘定邦大律師
D2 #許卓倫大律師
D3, D4 #梁鴻谷大律師
D5 #姚本成大律師
D6 #黎詠婷大律師
D7 #李國威大律師
D10 #鄧子楷大律師
__________
[09:49] 開庭
今天原本為結案陳詞。高等法院上訴庭(合議庭)上周就一宗 #1118油麻地 暴動案[CACC21/2022]頒下判詞(拒絕上訴許可申請並駁回上訴),控辯雙方皆認為案例可能與本案相關,需要討論。
🔸D2法律代表 #許卓倫大律師 陳詞
因應這宗案例*,辯方可能需要申請重開辯方案情,引入更多辯方證供,或在書面陳詞作出相關陳述,以解釋為何案例不適用於本案。
許大律師代表辯方全體申請暫時不處理結案陳詞,押後讓被告考慮是否重開辯方案情後再作出申請;若被告確定不需要,則由法律代表就案例補充陳詞。現階段各位被告尚未有意向,需時考慮。(D1、D5已經作供,解釋案發當日身處現場的原因。)
🔹控方陳詞
控方目前態度中立,若辯方會申請重開案情,視乎其申請理據控方屆時再作回應。
📌法庭指示:
法庭批准押後給予被告時間考慮,無論各被告是否提出申請,都要於4月3日13:00 前提交書面回覆。控方則需於4月4日 13:00 前就被告的申請提交書面回覆。若有被告需要申請重開案情,需要準備於4月6日告知法庭,是否傳召辯方證人,證人人數,所需時間等。若沒有被告作出申請,法庭將另有指示押後日子作結案陳詞。
案件押後至2023年4月6日16:00 開庭處理相關陳詞,辯方無論有否申請都需要向法庭及控方提交書面陳詞,控方亦需書面回覆。
[10:52] 退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
*CACC21/2022判案書第30段:
//若然辯方真有什麼可解釋滿身裝備的被告被發現身處暴動現場的說法,有關的被告就必需作供,並接受控方的盤問,否則便難以抵禦這些證據所產生的強而有力的推論。//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21/30]
D1:謝(22)/ D2:吳(16)/ D3:李(21)
D4:黃(31)/ D5:周(33)/ D6:高(17)
D7: *(13)/ D10:蘇(16)
*D9:曾(16)開審日認罪,現續准保釋候判
控罪: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至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參與暴動
(?) 5項蒙面 [D3, D4, D5, D6, D10]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使用耳掛式口罩、半臉防毒面具或布等用品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已認罪
D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不合規格的通訊設備/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即1個對講機,型號OV5R
(?)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7]
D7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 2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7, D10]
D7被控於同日在中銀灣仔商業中心外,管有鐳射筆及兩把扳手;
D10被控於同日管有一把扳手及一罐噴漆
🛑D8:陳(31)早前在 #王詩麗法官 席前認罪,被判監43個月: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832
控方代表:#張錦榮大律師、#陳李隆大律師
辯方代表:
D1 #潘定邦大律師
D2 #許卓倫大律師
D3, D4 #梁鴻谷大律師
D5 #姚本成大律師
D6 #黎詠婷大律師
D7 #李國威大律師
D10 #鄧子楷大律師
__________
[09:49] 開庭
今天原本為結案陳詞。高等法院上訴庭(合議庭)上周就一宗 #1118油麻地 暴動案[CACC21/2022]頒下判詞(拒絕上訴許可申請並駁回上訴),控辯雙方皆認為案例可能與本案相關,需要討論。
🔸D2法律代表 #許卓倫大律師 陳詞
因應這宗案例*,辯方可能需要申請重開辯方案情,引入更多辯方證供,或在書面陳詞作出相關陳述,以解釋為何案例不適用於本案。
許大律師代表辯方全體申請暫時不處理結案陳詞,押後讓被告考慮是否重開辯方案情後再作出申請;若被告確定不需要,則由法律代表就案例補充陳詞。現階段各位被告尚未有意向,需時考慮。(D1、D5已經作供,解釋案發當日身處現場的原因。)
🔹控方陳詞
控方目前態度中立,若辯方會申請重開案情,視乎其申請理據控方屆時再作回應。
📌法庭指示:
法庭批准押後給予被告時間考慮,無論各被告是否提出申請,都要於4月3日13:00 前提交書面回覆。控方則需於4月4日 13:00 前就被告的申請提交書面回覆。若有被告需要申請重開案情,需要準備於4月6日告知法庭,是否傳召辯方證人,證人人數,所需時間等。若沒有被告作出申請,法庭將另有指示押後日子作結案陳詞。
案件押後至2023年4月6日16:00 開庭處理相關陳詞,辯方無論有否申請都需要向法庭及控方提交書面陳詞,控方亦需書面回覆。
[10:52] 退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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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21/2022判案書第30段:
//若然辯方真有什麼可解釋滿身裝備的被告被發現身處暴動現場的說法,有關的被告就必需作供,並接受控方的盤問,否則便難以抵禦這些證據所產生的強而有力的推論。//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22/30]
D1:謝(22)/ D2:吳(16)/ D3:李(21)
D4:黃(31)/ D5:周(33)/ D6:高(17)
D7: *(13)/ D10:蘇(16)
📌D8:陳(31)早前在 #王詩麗法官 席前認罪,被判監43個月: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832
📍D9:曾(16)開審日認罪,現續准保釋候判
控罪: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至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參與暴動
(?) 5項蒙面 [D3, D4, D5, D6, D10]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使用耳掛式口罩、半臉防毒面具或布等用品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已認罪
D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不合規格的通訊設備/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即1個對講機,型號OV5R
(?)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7]
D7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 2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7, D10]
D7被控於同日在中銀灣仔商業中心外,管有鐳射筆及兩把扳手;
D10被控於同日管有一把扳手及一罐噴漆
控方代表:#張錦榮大律師、#陳李隆大律師
辯方代表:
D1 #潘定邦大律師
D2 #許卓倫大律師
D3, D4 #梁鴻谷大律師
D5 #姚本成大律師
D6 #黎詠婷大律師
D7 #李國威大律師
D10 #鄧子楷大律師
__________
背景:
原訂於4月1日作結案陳詞。當日控方呈上高等法院上訴庭(合議庭)3月23日就一宗 #1118油麻地 暴動案[CACC21/2022]頒下判詞(拒絕上訴許可申請並駁回上訴)詳見判案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51398&currpage=T
控辯雙方皆認為案例可能與本案相關,需要討論,延至今日繼續結案陳詞。
===================
[10:18] 開庭
🔹控方補充陳詞
控方采納書面陳詞,沒有其他補充。
梁官向控辯雙方確認呈上書面陳詞,回應陳詞及案例補充陳詞的數目。以及向控方澄清書面的多處文書錯誤。
及向控方了解對D10一段陳詞的原意 「無論接納證人與否,辦認證供,控方係依賴衣物服飾等證據。」
辯對此重申在辯方覆問證人,證人確認不肯定D10是否在人群中,視線亦曾離開過逃跑的人群。
控方同意辯方立場。強調無論接納證人及辦認證供外,法庭亦可依賴衣物服飾等證據。
🔸辯方補充陳詞
D1
回應控方關於逃跑的證據,重申PW4證供只提及見十多名人士由馬路跑上行人路,證人同意欠缺針對個別被告的描述及沒有留意各人的行為。
D2
指出控方呈交的上訴案例中,兩位上訴人是在暴動範圍內被截停。強調舉證責任在於控方。
反對有關D2潛逃的證據,D2被截停時表現合作,舉高雙手。當時只是打橫行,並沒有跑步動作。
重申對暴動範圍的立場,應限於示威者與警方對峙的範圍,不應放大至300米外,截查D2的地點。
引用兩宗區院案例,兩宗都是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罪不成立,後被律政司提出上訴呈請,唯高等法院仍未作出決定。
其中一宗與本案屬同一時間地點,同一證據,控罪性質相似。 對此亦不解控方為何要分拆兩案。
(*註:該宗同為 #1006灣仔,五位被告人於2021年12月22日被裁定暴動罪不成立,使用蒙面物品則罪成,判處社會服務令、更生中心及監禁10星期。於2022年2月10日被律政司以案件呈述方式上訴,延至今天仍未見提訊日期。詳見: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569)
D3
指出控方證人提及見到D3時已經見她頭破見血。對於因何事受傷或是否參與暴動,存在好大疑問。
D4
針對控方指控被告反抗,重申只是被大盾牌壓住而出現的反射動作。
D5
採納書面陳詞,沒有補充陳詞。
梁官向D5確認是否不會爭議暴動範圍及時間。D5辯方確認,表示只會爭議被告是否有參與。
D6
採納書面陳詞,沒有補充陳詞。
梁官詢問D6對使用蒙面物品是否有合理辯解。D6辯方提及書面陳詞已有相關陳述,指出當時街道充斥催淚氣體,市民在日常生活都會戴口罩保護自已。
D7
強調控方欠缺獨立及正面的證據去證明被告逃跑。重申被告可因搗蛋而逃跑,而非意識到行為嚴重不當。
本案涉及反蒙面法遊行,被告被截停時,並沒有戴口罩,加上案發地點與被告住所相近。應考慮被告是否清楚遊行的主題,純粹落去趁熱鬧,以被告年紀而言,根本不知該行為屬嚴重不當或意識到構成刑事罪行。
由此,因D7未成年,控方除了要用正案的證據證明被告參與暴動,更需推翻被告「無犯罪能力」。 提出兩案例,指出對住未成年被告,控方需額外提供獨立於控罪的證據。
D10
針對指控D10逃跑的證據,指出PW16在盤問時同意不肯定D10是否在逃跑的人群當中。證人證言亦指出跑至D10時,已見他在地下。法庭不應接納有關D10逃跑的證據。
回應控方呈交的上訴案,指出法庭有權依賴連連相扣的環境證供。但本案在拘捕的時間及地理上,均有別於上訴案例。 其中由警方落地展開追捕至拘捕兩名上訴人相隔3至5分鐘。本案則相對短。
另上訴案例中的地理上具局限性。有別於本案四通八達,可由不同路徑進入被告被拘捕的地點。控方證人在盤問時亦承認可由天樂里、馬師道或軒尼詩道到達相關位置。
📌擔保事項
D10代表向法庭致歉,因D10曾患重症需住院數天,以致達不到宵禁令的擔保要求。被告康復後亦即時通知事務律師,但由於事務律師亦病重十多天,以致延誤通知。辯方對此可提供醫院文件作證明。
梁官關注違反擔保條件事項,認為是重要的事項,即使被告有解釋,質疑辯方延遲通知。
控方認為被告已違反保釋條件,亦確認被告警署報到紀錄齊全。認為該事項可留待裁決階段處理,至於是否應取消其擔保,會尊重法庭決定。
[11:40] 完庭
案件押後至7月29日(星期六) 裁決,期間各位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
*CACC21/2022判案書第30段:
//若然辯方真有什麼可解釋滿身裝備的被告被發現身處暴動現場的說法,有關的被告就必需作供,並接受控方的盤問,否則便難以抵禦這些證據所產生的強而有力的推論。//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22/30]
D1:謝(22)/ D2:吳(16)/ D3:李(21)
D4:黃(31)/ D5:周(33)/ D6:高(17)
D7: *(13)/ D10:蘇(16)
📌D8:陳(31)早前在 #王詩麗法官 席前認罪,被判監43個月: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832
📍D9:曾(16)開審日認罪,現續准保釋候判
控罪: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至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參與暴動
(?) 5項蒙面 [D3, D4, D5, D6, D10]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使用耳掛式口罩、半臉防毒面具或布等用品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已認罪
D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不合規格的通訊設備/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即1個對講機,型號OV5R
(?)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7]
D7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 2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7, D10]
D7被控於同日在中銀灣仔商業中心外,管有鐳射筆及兩把扳手;
D10被控於同日管有一把扳手及一罐噴漆
控方代表:#張錦榮大律師、#陳李隆大律師
辯方代表:
D1 #潘定邦大律師
D2 #許卓倫大律師
D3, D4 #梁鴻谷大律師
D5 #姚本成大律師
D6 #黎詠婷大律師
D7 #李國威大律師
D10 #鄧子楷大律師
__________
背景:
原訂於4月1日作結案陳詞。當日控方呈上高等法院上訴庭(合議庭)3月23日就一宗 #1118油麻地 暴動案[CACC21/2022]頒下判詞(拒絕上訴許可申請並駁回上訴)詳見判案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51398&currpage=T
控辯雙方皆認為案例可能與本案相關,需要討論,延至今日繼續結案陳詞。
===================
[10:18] 開庭
🔹控方補充陳詞
控方采納書面陳詞,沒有其他補充。
梁官向控辯雙方確認呈上書面陳詞,回應陳詞及案例補充陳詞的數目。以及向控方澄清書面的多處文書錯誤。
及向控方了解對D10一段陳詞的原意 「無論接納證人與否,辦認證供,控方係依賴衣物服飾等證據。」
辯對此重申在辯方覆問證人,證人確認不肯定D10是否在人群中,視線亦曾離開過逃跑的人群。
控方同意辯方立場。強調無論接納證人及辦認證供外,法庭亦可依賴衣物服飾等證據。
🔸辯方補充陳詞
D1
回應控方關於逃跑的證據,重申PW4證供只提及見十多名人士由馬路跑上行人路,證人同意欠缺針對個別被告的描述及沒有留意各人的行為。
D2
指出控方呈交的上訴案例中,兩位上訴人是在暴動範圍內被截停。強調舉證責任在於控方。
反對有關D2潛逃的證據,D2被截停時表現合作,舉高雙手。當時只是打橫行,並沒有跑步動作。
重申對暴動範圍的立場,應限於示威者與警方對峙的範圍,不應放大至300米外,截查D2的地點。
引用兩宗區院案例,兩宗都是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罪不成立,後被律政司提出上訴呈請,唯高等法院仍未作出決定。
其中一宗與本案屬同一時間地點,同一證據,控罪性質相似。 對此亦不解控方為何要分拆兩案。
(*註:該宗同為 #1006灣仔,五位被告人於2021年12月22日被裁定暴動罪不成立,使用蒙面物品則罪成,判處社會服務令、更生中心及監禁10星期。於2022年2月10日被律政司以案件呈述方式上訴,延至今天仍未見提訊日期。詳見: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569)
D3
指出控方證人提及見到D3時已經見她頭破見血。對於因何事受傷或是否參與暴動,存在好大疑問。
D4
針對控方指控被告反抗,重申只是被大盾牌壓住而出現的反射動作。
D5
採納書面陳詞,沒有補充陳詞。
梁官向D5確認是否不會爭議暴動範圍及時間。D5辯方確認,表示只會爭議被告是否有參與。
D6
採納書面陳詞,沒有補充陳詞。
梁官詢問D6對使用蒙面物品是否有合理辯解。D6辯方提及書面陳詞已有相關陳述,指出當時街道充斥催淚氣體,市民在日常生活都會戴口罩保護自已。
D7
強調控方欠缺獨立及正面的證據去證明被告逃跑。重申被告可因搗蛋而逃跑,而非意識到行為嚴重不當。
本案涉及反蒙面法遊行,被告被截停時,並沒有戴口罩,加上案發地點與被告住所相近。應考慮被告是否清楚遊行的主題,純粹落去趁熱鬧,以被告年紀而言,根本不知該行為屬嚴重不當或意識到構成刑事罪行。
由此,因D7未成年,控方除了要用正案的證據證明被告參與暴動,更需推翻被告「無犯罪能力」。 提出兩案例,指出對住未成年被告,控方需額外提供獨立於控罪的證據。
D10
針對指控D10逃跑的證據,指出PW16在盤問時同意不肯定D10是否在逃跑的人群當中。證人證言亦指出跑至D10時,已見他在地下。法庭不應接納有關D10逃跑的證據。
回應控方呈交的上訴案,指出法庭有權依賴連連相扣的環境證供。但本案在拘捕的時間及地理上,均有別於上訴案例。 其中由警方落地展開追捕至拘捕兩名上訴人相隔3至5分鐘。本案則相對短。
另上訴案例中的地理上具局限性。有別於本案四通八達,可由不同路徑進入被告被拘捕的地點。控方證人在盤問時亦承認可由天樂里、馬師道或軒尼詩道到達相關位置。
📌擔保事項
D10代表向法庭致歉,因D10曾患重症需住院數天,以致達不到宵禁令的擔保要求。被告康復後亦即時通知事務律師,但由於事務律師亦病重十多天,以致延誤通知。辯方對此可提供醫院文件作證明。
梁官關注違反擔保條件事項,認為是重要的事項,即使被告有解釋,質疑辯方延遲通知。
控方認為被告已違反保釋條件,亦確認被告警署報到紀錄齊全。認為該事項可留待裁決階段處理,至於是否應取消其擔保,會尊重法庭決定。
[11:40] 完庭
案件押後至7月29日(星期六) 裁決,期間各位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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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21/2022判案書第30段:
//若然辯方真有什麼可解釋滿身裝備的被告被發現身處暴動現場的說法,有關的被告就必需作供,並接受控方的盤問,否則便難以抵禦這些證據所產生的強而有力的推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