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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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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朱文瀚裁判官
#20210111中大 #審訊 (1/4)

上午進度

D2: 區倬僖/前中大學生會會長 (23)
D3: 梁 (23)
D4: 梁 (26)
*以上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被控於2021年1月11日,在香港馬鞍山港鐵大學站A出口外近香港中文大學校園內的出入口保安檢測站,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辯方代表:
D2 #黃思希大律師
D4 #魏俊大律師

——————
承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2172

[09:40] 開庭

控方宣讀控罪,各被告不認罪;控方有4~5名證人,其中三名係街外證人,一名警員負責睇CCTV作調查,辯方會有一名證人:控方申請時間與辯方處理承認事實,休庭30分鐘。

[10:20] 開庭

控方呈上承認事實
承認事實為證物P1,包括中大校園的地圖和草圖,警方為中大出入口、保安檢查站、保安員、小橋流水、善衝樓、各被告人拍攝的照片,警方索取咗中大在各地點的CCTV,中大宿舍的出入口的電腦紀錄。
在2021年1月25日19:23,WPC10602拘捕D2,PC8277檢取咗衣物和學生證,2021年2月23日 07:28,DPC15548,在中大晨曦宿舍拘捕D3,PC8277檢取咗藍白色波鞋,和學生證,在D3元朗的往所,檢取咗衫、褲和眼鏡。同日DPC14023在中大何善衝宿舍拘捕D4,檢取咗衫、外套、牛仔褲波、鞋、帽、斜孭袋、中大學生證、眼鏡。

傳召PW1 陳國章(音)作供

📍控方主問

事發時任中大檢查站的外聘保安員,當日返早更,在A出口負責檢查證件,檢查站有有兼職保安員和中大保安員,有金屬欄杆,有枱凳,進入中大人士要出示證件。
12:10有個男人話中大博文院有黑衣人意圖不軌,叫PW1去睇吓,PW1通知咗中大保安陳非非(音)小姐,由她去查看。
12:15見到有4~5個人在2號巴士站衝過來檢查中心,全部黑衫黑褲黑口罩,其中一人手揸住紅色膠袋,有一兩個人咩住背囊,第一眼見到時距離約10米,佢哋叫人唔使出示證件,直接入嚟。黑衣人開始推鐵欄,掃跌枱面物品,有一個人走去搶一張高嘅鐵枱凳,覺得有危險會傷及我哋,PW1搶回鐵凳,跟住佢哋向PW1掉一袋一袋白色粉末,上身被掟中,只係感覺突然,無乜其他;佢哋向未圓湖走,PW1跟住追,去到A出口後樓梯,捉到一個人嘅背囊帶,其他3~4個人跑回,向PW1掟粉,PW1頭部被掟中,感覺“乸”眼,於是鬆手,可疑人走咗,後面仲有3~4個人走上嚟,其中一人舉中指,PW1繼續追,過咗馬路之後隻眼好“乸”,停低,用對講機向上級報告,A出口有事發生,有七至八人向崇基書院方向逃走,PW1返回A出口現場等支援,稍後有警方到場。

✂️辯方盤問
簡單確認PW1 有去睇醫生,被診斷為有輕微眼紅。先衝向PW1嘅黑衣人係手持紅色袋。

傳召PW2 劉永信(音)作供

📍控方主問

事發時任中大保安員,檢查站係因為2019年「黑暴」而設立,學生職員校友可以進入,街外人要登記身份證。

當日12:15身處保安指揮室,從對講機知道A出口被搗亂,有同事被粉末撒中受傷,要增援,「暴徒」向未圓湖逃走,PW2揸車與兩位同事去支援,沿着大學道落山行駛,去到崇基路口右轉落山方向,駛到小橋流水位置左右,見到約五個黑衣人走到,距離約20~30米,見到黑衣人嘅衣着同搗亂A出口嘅人士一樣,所以有理由相信同A出口搗亂案件有關,同事落車追捕,PW2泊車在聯誼會門口,落車追捕其中一名男子,佢走入小橋流水山路,跟住佢又走番出嚟,PW2 叫佢唔好走,佢走過咗PW2,沿崇基路上斜走,走咗10多米又返轉頭。

下午繼審。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朱文瀚裁判官
#20210111中大 #審訊 (1/4)

下午進度

D2: 區倬僖/前中大學生會會長 (23)
D3: 梁 (23)
D4: 梁 (26)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被控於2021年1月11日,在香港馬鞍山港鐵大學站A出口外近香港中文大學校園內的出入口保安檢測站,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辯方代表:
D2 #黃思希大律師
D4 #魏俊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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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6] 開庭

PW2 劉永信(音)繼續作供

控方主問

該名黑衣男子走到無氣坐在地下,帶咗佢上車,後來有一名穿灰色外套、深色長褲、深色帽、黑色鞋、咩住斜孭袋,自稱係善衝書院導師的人前來查詢,佢話識得車上黑衣人和聲書院嘅導師,要求單獨和黑衣人交談,傾咗1~2分鐘,唔知佢哋講咩,隨後灰衣男子交咗電話俾PW2講,電話中男聲話係和聲書院導師,但係唔信佢,俾返電話給灰衣男子,要求佢證明係導師身份,灰衣男子有出示學生證,亦證明車上黑衣男係學生(案中D1),D1我推跌欄杆嘅目的係抗議中大冇出入自由,佢無撒粉。12:50警察到場,交畀警方處置,灰衣男子已經離開。

PW2 主動在庭上認人,可惜認錯…,隨後控方播放CCTV片段,叫PW2確認遇到灰衣男子的過程。

[15:38] 作供完畢,辯方申請小休,準備播片

[15:55] D2 代表大律師盤問,呈上一張中大地圖,播放一段辯方拍攝中大校園小徑的片段,詢問所見到的景物和地圖對應的位置,PW2表示未行過該路徑,全部答唔知。

案件押後至明日(7/3)同庭再訊,各被告繼續保釋。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朱文瀚裁判官
#20210111中大 #審訊 (2/4)

上午進度

D2: 區倬僖/前中大學生會會長 (23)
D3: 梁 (23)
D4: 梁 (26)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被控於2021年1月11日,在香港馬鞍山港鐵大學站A出口外近香港中文大學校園內的出入口保安檢測站,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辯方代表:
D2 #黃思希大律師
D4 #魏俊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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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6] 開庭

傳召PW2 劉永信(音)作供,中大保安

✂️D2 大律師盤問
繼續播放未完的辯方片段,未段見到一條紅色橋,地圖稱順利橋,俗稱小樓流水,片段最後停在品御軒門口,證人確認當日曾經由品御軒追D1至紅色橋,但片段中的前一段小徑未行過,不能確認內容。

辯方申請把片段呈堂,控方反對,質疑片段關聯性和真確性,唔知邊個拍攝,由誰人拍攝,以片尾一小段確立整段片係蛇吞象;辯方指片段拍攝嘅係案發範圍,見到嘅畫面同品御軒閉路電視相同,可以確認關聯性,有關七警案,上訴庭已經接納咗拍片者唔使出庭講述拍片情況;雙方陳辭後法庭接納片段呈堂。

✂️D4 大律師盤問
PW2不同意律師指出,D1被截停後,D4沒有與D1單獨相處。
PW2知道導師身份係高年級學生,舍監係注校嘅大學教授,導師係協助舍監管理宿舍,學生有紀律問題會通知導師或舍監,因此聯絡舍監係適當做法,但唔同意D4話幫手聯絡和聲舍監,D4有和D1單獨傾偈,車上無其他保安。
PW2曾經同D1講報咗案,佢可以走,會交資料俾警方,唔會拘留D1,佢可以企喺度等,亦可以上車坐,閉路電視見到有保安陪佢上車,唔記得坐在咩位置,唔知有保安人員攞咗D1電話,唔記得D4有無問D1係邊間書院。
唔記得當日喺咪要返學,有校巴服務,校巴由百佳去火車站最快5分鐘,未試過行路,估計十多二十分鐘。

[10:26] 控方覆問,叫證人在P2中大地圖中畫出由范克廉樓步行至A出口的路線。

[10:40] 傳召PW3陳非非(音)女士

📍控方主問
中大保安,當日與PW1注守A出口檢查站,12:15 有人通知有黑衣可疑人,PW3去另一更亭查看,見到有四個黑衫黑褲後生仔匿埋在後邊,佢哋話等校巴,PW3 話呢度唔係校巴站,叫佢哋走,當四人行出嚟,PW3已經見到檢查站,有4~6人推鐵馬,有人擺白色粉末掟在地上,有同事(PW1)身上被掟中,用對講機報告情況,跟住見到幾個青年跑向未圓湖,去到池旁路池邊就睇唔到,PW3返去檢查站等支援。

辯方簡單盤問,控方無覆問。

[11:20] 因警員證人未到,小休後開庭

傳召PW4 偵輯警員 15548 李汝豪(音)作供

📍控方主問
任職新界南總區重案組,在2021年1月21日18:30被指派調查本案,負責睇多段CCTV,從中找尋可疑人物,留意可疑人出現、特徵、逃走路線。

在2021年1月21日18:30 ~ 1月22日03:30,睇咗以下CCTV:大學站A出口、中大范克廉樓、中大百佳、和中大品御軒;A出口發現有八個黑衣人,其中有人拎住紅色背心膠袋,戴口罩,從紅色膠袋取出白色粉末掟向檢查站和保安,有三至四名黑衣人掟雞蛋,另外黑衣人推鐵馬;范克廉樓CCTV拍攝樓梯出入口,通往小橋流水,有幾個不同可疑人引起注意。
男子二身穿紅色長袖衛衣,胸前有白色圖案,藍色長褲,深色鞋白色底,孭住迷彩背囊,底部係橙色,前方有藍色細袋,戴眼鏡戴藍色口罩。
男子三身穿深色外套,裏便係橙色,認得牌子係Superdry,深色底衫,胸前有白色圖案,卡其綠色長褲,灰色鞋,戴黑口罩,眼鏡。
男子四身穿灰色長袖外套,灰色長褲,白色波鞋,深色鴨嘴帽,戴眼鏡,戴藍色口罩。

百佳CCTV拍到男子三和四在短時間內分別出現。

品御軒CCTV拍到幾個黑衣人從小橋流水出嚟,經過品御軒去池旁路,兩人各自手持背心形紅色膠袋,推斷係在范克廉樓見到的相同;在案發較後時間見到男子四上前問保安員。

下午繼審。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朱文瀚裁判官
#20210111中大 #審訊 (2/4)

下午進度

D2: 區倬僖/前中大學生會會長 (23)
D3: 梁 (23)
D4: 梁 (26)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被控於2021年1月11日,在香港馬鞍山港鐵大學站A出口外近香港中文大學校園內的出入口保安檢測站,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辯方代表:
D2 #黃思希大律師
D4 #魏俊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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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2] 開庭

PW4 偵輯警員 15548 李汝豪(音)作供

📍控方繼續主問
PW4在1月22日繼續睇CCTV片段,位置有:大學站A出口、中大范克廉樓、中大百佳、和中大品御軒;先看A出口案發情況,鎖定可疑黑衣人,男子二、三、四分別出現,追查是否有在其他位置出現,在范克廉樓和品御軒見到兩男子各自手持紅色背心袋,再查宿舍的出入紀錄,核實身份,可疑人物在犯案前的行走路線和逃走路線;於是控方播放好多好多條CCTV片段,要求PW4逐一指出從中認到的人物,包括男子2、3、4,他們的衣著,在各地點出現的時間、手持的物品、當時的作為等。

案件押後至明日(8/3)同庭再訊,各被告繼續保釋。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朱文瀚裁判官
#20210111中大 #審訊 (3/4)

上午進度

D2: 區倬僖/前中大學生會會長 (23)
D3: 梁 (23)
D4: 梁 (26)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被控於2021年1月11日,在香港馬鞍山港鐵大學站A出口外近香港中文大學校園內的出入口保安檢測站,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辯方代表:
D2 #黃思希大律師
D4 #魏俊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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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0] 開庭

繼續由PW4 偵輯警員 15548 李汝豪(音)作供

📍控方主問

PW4連續在2021/2/4~5日 07:00~21:30 查看中大晨曦書院宿舍大堂和户外的CCTV,目的係揾男子2、3、4、和其他可疑人有無在晨曦書院出入,發現男子3有多次出入紀錄,有做截圖,較對拍卡紀錄,確認男子3身份係D3。

本案初時由沙田重案組負責,在2021年1月21日改由新界南重案組接手,PW4由1月21日至2月22日期間,每日都睇CCTV約8小時,返查大部份中大的CCTV,只係發現在A出口、范克廉樓、和品御軒外有兩人手持紅色膠袋,相信在不同地點均為該兩人,其中一人係男子2。

知道男子2、3、4的姓名後就匯報上級。辯方不爭議拍卡紀錄,控方繼而指出男子2、3、4就係D2, D3, D4。

在2021年2月23日 07:28時,在中大晨曦宿舍303室拘捕D3,檢取咗藍白色波鞋,和學生證;在D3元朗的往所,檢取咗衫、褲和眼鏡。

控方稱PW4做咗一個時序表,申請呈上和叫證人描述,辯方反對PW4不是講調查心路歷程,只係指出男子2、3、4,其他描述應留待結案陳辭。

辯方無盤問,控方無覆問

[11:19] 傳召PW5 警員 9736 鐘雄(音)

📍控方主問
案發當日PW5注守沙田重案組,係此案調查員,在1月12日與同事在中大校園進行掃蕩,巡查案發現場和由現場行到范克廉樓的路線,行咗35分鐘,揾唔到可疑人,紀錄CCTV位置和索取紀錄。

[11:26] ✂️D2律師盤問
在1月12日,由A出口經山路去到范克廉樓,IB隊員影相,相片顯示沿途路徑,無檢取證物,同隊人員檢取了受到襲擊的保安員的衣服;在1月21日再去中大搜證,在池旁路和車站路一帶,揾唔到嘢。

[11:35] D3 D4 無盤問,控方無覆問,證人作供完畢;控方舉證完畢。

[12:06] 審訊程序去到中段陳辭,辯方要求控方如何指控各被告參與或鼓勵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控方稱檢控基礎係join enterprise ,犯案人士穿黑衫黑褲,係靠PW4睇CCTV鎖定和追蹤可疑男子2、3、4,控方指就係D2, D3, D4,無直接證據指出各人在案發現場。

D2和另一可疑男子手持紅色膠袋由范克廉樓行向小橋流水,行到品御軒,PW1指有兩名黑衣人手持紅色膠袋在檢查站出現撒粉。

D3在案發後與D2先後持膠水桶和地拖進出小橋流水的小徑,推段係洗擦痕跡。

D4早在11:22已經去到A出口外的巴士站,期間有與黑衣人溝通,一直逗留至案發,更有舉手機拍攝。

📖中段陳辭

[12:45] D2大律師
非法集結嘅控罪基礎係要集結在一起,有參與,有意圖,而家無證據證明D2身處現場,指控唔到撒粉人士係任何一個被告,指出男子二係D2,但PW4從來無講過男子二就係D2,只係跟據一個懷疑而推論到另一個懷疑,結果都係懷疑;紅衣男子有所行為,但證明唔到集結在一起。

[12:49] D3大律師
非法集結嘅控罪係強調在A出口,片段由開始到完結,短短歷時約1分鐘,黑衣人做咗啲乜,無證據指控係D3,有關D3嘅片段只係事前事後在范克廉樓,無證據指在現場出現,無證據證明有鼓勵,只係控方推論懷疑;終審法院盧建民案例指join enterprise不適用於非法集結。

[12:55] D4大律師
PW3在庭上認錯D4,PW4從來無講過男子4就係D4,男子4身處現場,但距離好遠,他戴帽,相信陪審團亦未能對比。
指控男子4 10:40在百佳,10:42離開,11:22到達火車站,與其他人溝通,事發時在附近,12:15無參與,身處現場,但距離好遠,不能壯大聲勢,學生在校園好正常,控方對D4嘅行為性質,舉證未能達至檢控門檻。

案件押後後至15:00續審。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朱文瀚裁判官
#20210111中大 #審訊 (3/4)

下午進度

D2: 區倬僖/前中大學生會會長 (23)
D3: 梁 (23)
D4: 梁 (26)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被控於2021年1月11日,在香港馬鞍山港鐵大學站A出口外近香港中文大學校園內的出入口保安檢測站,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辯方代表:
D2 #黃思希大律師
D4 #魏俊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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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9] 開庭

法庭考慮咗控方證據,裁定:
D2 表面證據成立,需要答辯
D3 表面證據不成立
D4 表面證據成立,需要答辯

D2 & D4 均選擇不出庭作供,但各自會傳召一名證人。

[15:43] 傳召DW1,D2證人袁先生
袁先生在中大法律系畢業,對中大校園環境熟悉,由范克廉樓到品御軒的山路有多個小徑進出,律師播放片段D2-2,叫證人在地圖D2-1標示出片中所見的出入口,共有七個;之後播放另一相似片段,都係由范克廉樓開始進入該山路,但中途轉咗去另一出口,到達大學道。

大律師再呈上另一張地圖,範圍顯示品御軒的下方,連同D2-1,兩張地圖顯示共有四間餐廳,都係由小橋流水的山路行出,經過品御軒而前往。

睇P10相冊第一二兩張相,證人表示所顯示的衛衣與中大有關,好多中大學生都著。未完。

案件押後至明日(9/3)同庭再訊,D2 & D4 繼續保釋。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朱文瀚裁判官
#20210111中大 #審訊 (4/4)

D2: 區倬僖/前中大學生會會長 (23)
D4: 梁 (26)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被控於2021年1月11日,在香港馬鞍山港鐵大學站A出口外近香港中文大學校園內的出入口保安檢測站,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辯方代表:
D2 #黃思希大律師
D4 #魏俊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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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0] 開庭

繼續由DW1 D2的證人余先生 作供
D4大律師盤問
知道D4所屬的書院有學生任職導師,協助管理學生;距離A出口約30米有民主女神像,當時係學生聚集嘅地方。
控方無盤問。

控方呈上只係關於D2的承認事實
曾經檢取D2的DNA和指膜,與證物對比後,在證物揾唔到D2 的DNA或指膜。

D2案情完結

[09:48] 傳召DW2 D4的證人 鄧先生作供

辯方主問
DW2與D4同是中大同學,兩人亦是何添宿舍導師,負責協助宿舍舍監管理學生,有事會向舍監報告;案發當日起床後收到D4訊息,約DW2去沙田食午餐,DW2早上要上個別指導課,編排的時間是10:45~11:30,於是約D4 11:45在大學站外廣場等,但因上一節的學生延遲,大約11:30才到DW2上堂,DW2在上堂前傳訊息畀D4,通知佢會遲到,D4回覆「OK,等埋,橫惦差唔多上校巴」,DW2在12:10~12:15落堂,收到D4訊息話A出口發生咗啲事,都係唔食啦。

[10:05] 控方盤問
DW2未能提供當日的訊息紀錄,因為換咗電話。主控質疑DW2為何在兩年後還清楚記得當日的時間和情況,詢問每個細節:幾點起床、預計幾點上堂、導師叫咩名、上堂前做咩、點解咁早到、實際幾點上堂、用咩方式與D4聯絡、點解事後無揾D4⋯

辯方覆問
當日的個別指導課共有14人上堂,每人分開在不同時段,內容係學生自己準備,主要與㪍授討論project ,可長可短,亦較為輕鬆,上堂都可以用電話。

控方在法律議題上無陳辭,同意辯方提出的夥同犯罪概念不識用於非法集結。

📖辯方結案陳辭
主要重新夥同犯罪概念不識用於非法集結;PW4的辯認工作不符合法律的基本要求,假如法庭接納,他的結論只是推斷可疑人士是被告;控方未能舉證被告在非法集結現場出現和行為;第二份承認事實更證明未能在證物上揾到D2的DNA台指模。

案件押後至2023年3月24日14:30 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裁決。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朱文瀚裁判官
#20210111中大 #裁決

D2: 區倬僖/前中大學生會會長 (23)
D4: 梁 (26)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被控於2021年1月11日,在香港馬鞍山港鐵大學站A出口外近香港中文大學校園內的出入口保安檢測站,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辯方代表:
D2 #黃思希大律師
D4 #魏俊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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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9] 開庭

📖判辭:
本案涉及四名被告,D1早前認罪,D3經審訊後裁定表面證供不成立,裁決只對D2 & D4。

裁判官先讀出法例,講述集非法集結的原則,控方的控罪內容,再簡述案發的過程,兩份承認事實的重點;PW1~PW3中大保安員的證供,PW4跟據觀看閉路電視的調查過程,和較對宿舍的出入紀錄,PW5 的現場搜證過程。

兩被告選擇不作供,各傳召一名證人,DW1指出中大的山路四通八達,控方無作盤問;DW2解析D4為何在現場出現和逗留。

本案爭議點係有無非法集結,法庭會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只要辯方嘅證據有能係真,法庭亦應接納;
各控方證人交代的證供,事發經過、訊息明確、合乎邏輯,以閉路電視作調查,無內在不可能,法庭接納是誠實可靠的證人;法庭亦接納DW1 的證供,至於DW2則不盡不實,TG訊息無留紀錄,無理由在重置手機前無做備份,事隔兩年,已忘記某訊息內容,但清晰記得時間細節,自相矛盾,不被接納。

法庭盼過閉路電視,有黑衣人撒粉,有黑衣人集結搗亂,有挑釁性,破壞社會安寧,裁定黑衣人係非法集結,要考慮兩被告是否在現場參與非法集結。

據PW4證無供,在事發前較早時候,有兩名普通衣著的人手持紅色膠袋出現,12時許兩名黑衣人持紅色膠袋在品御軒行向池旁路,隨後A出口有兩黑衣人撒粉;D2在09:30離開宿舍,14:15進入宿舍,但出入紀錄沒有根據法例提供電腦證明書,只屬傳聞證供;男子2嘅紅色衛衣在中大好普遍,並無獨有特徵,無證供指D2參與非法集結;閉路電視並非連貫,有一段時間唔知黑衣人去咗邊,紅色膠袋是日常用品,亦無無獨有特徵,亦無證據指膠袋內是什麼物品。

無證據指控D2參與非法集結,裁定罪名不成立!🎊

PW4指D4在1月11日09:34時身穿灰色上衣,戴鴨嘴帽,10:41進入百佳,10:42手持雞蛋離開百隹,12:01有黑衣人到石壆,坐著無離開,12:15黑衣人撒粉,有男子拍攝,12:21走向池旁路,隨後D4在品御軒前出現,當時D1已在車上;D4身處一段距離,拍攝不等於參與非法集結,法例訂明身處現場不等於參與非法集結。

無證據指控D4參與非法集結,裁定罪名不成立!🎊

處理證物之後,D2律師提出有訟費申請,理由係D2並非自招嫌疑,或技術原則退罪;D2由被拘捕到審訊完結,無招認無自招嫌疑,無集結在現場,控方理應一早知道,如果控方係根據前後嘅行為,控方則違反無罪假定原則,紅衣男子亦未能證明身份。

控方當然反對,陳辭後,法庭批准D2的訟費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