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月16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庭 #審訊[1/7]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26/9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續審[27/40]
🕥10:30
📍#高等法院第七庭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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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庭
#施祖堯裁判官
#20200229旺角 #審訊 [1/7]
D2:張(24)
D3:方(39)
控罪:
(2)意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D2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附近,意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香港警察警務人員,即偵緝警員34731。
(3)盜竊 [D3]
D3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附近,偷竊一個警察頭盔,而上述物品為屬於偵緝警員34731的財產。
🔴D1:許(25)於2022年5月30日提堂時承認控罪(1)襲警,被判處8個月監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508
D2代表:#莊靜敏大律師
D3代表:#鄧灝程大律師
——————
📌答辯
D2、D3皆不認罪
📌辯方爭議招認
兩名被告對口頭招認、記事冊補錄與錄影會面的自願性與公平性皆有爭議,將以特別事項處理;D3有3位醫生證人。
📌讀出承認事實P1、P1a
⏺傳召PW1 偵緝警員34731 莊小龍
1996年加入警隊,案發時駐守毒品調查科行動組
🔹控方主問
2020年2月29日2245時林姓督察訓示,在旺角一帶架設路障和追捕縱火匪徒。2248時警車駛經彌敦道與山東街交界,發現上址有人架設路障,全車人除了司機之外都有落車追捕,包括PW1,共5人。PW1當時便裝而穿前後皆有「警察」字樣的戰術背心,戴頭盔,手持長警棍。
2250時他跑到西洋菜街近山東街,聽到一把女聲對他說:「阿Sir跌咗嘢呀。」他邊跑邊檢查自己裝備,回頭再望地上有沒有裝備,發現沒有遺留就繼續跑。跑到豉油街時只餘下他一名警員,已失去其他隊員蹤影。當時有約50人阻擋其視線;有一把女聲說「阿Sir你落單喎。」近百人追向他,跑到百老滙戲院附近。有人說:「打死個死黑警,唔好俾佢走。」
一名穿淺色上衣、戴眼鏡、孭黑背囊的男子(S1)從PW1的右方向他施襲,他用警棍還擊,男子逃走,於是追前;在行人路上再有另一名黑衫黑褲男子(S2)用遮向其背部施襲,S2向山東街方向逃走,PW1嘗試追捕,並打算返回彌敦道落車位置。追捕期間他被另一不知名人士(S3)從右後方推跌;倒地後他手上警棍、頭盔、口罩、手套全部飛脫。他立即起身,再有另一名淺色頭髮、穿黑衫黑褲、戴口罩男子(S4)從他的右前方走到身後箍他頸,再把他拉落地;PW1再被多人用遮、拳頭和腳襲擊,生命受威脅下拔出佩槍。
他走到戲院牆邊立即被記者圍住,期間不停有磚、石頭、遮等硬物從記者後方掟向他,於是他擎槍,大聲警告:「我係差人,唔好再掟喇!」然後衝向豉油街彌敦道方向,期間他的後腦和身體都有被硬物掟中。
最後他到達彌敦道並向太子方向繼續跑,期間不斷有人從後掟雜物,包括竹枝;跑到雅蘭中心對出馬路時,他見到軍裝防暴警員(西九龍衝鋒隊),當時有一名白衫男子(AP)離他最近,他聽到男子身後有人(張姓督察)講:「係佢攞竹枝掟你㗎。」督察攬住AP,阻止其逃走,於是PW1上前把AP按在地上;督察告知他自己駐守西九大黑(反三合會行動組)後離開,其後PW1把AP交由防暴隊處理,自己坐在馬路快線等候救護車。
PW1左腳踝、右手肘手掌、雙膝受傷,相信是被S3推跌造成;其右額及頭部流血,相信是被硬物掟中引致;他失去的個人裝備包括警棍、頭盔、手套。
2330時救護車到達,PW1接受包紮後被送到明愛醫院,翌日0230時接受治療並獲批7天病假。他確認呈堂相片中顯示自己的傷勢,相信是前述被襲過程所造成。他被襲擊時是在執行職務。他確認呈堂相片中的頭盔與自己當晚失去的頭盔款式相同,同意控方指該款式頭盔價值2,750元(辯方沒有爭議)。
📺播放荷李活商業中心cam05片段
22:50:44- PW1剛在畫面出現,因聽到女聲說「跌咗嘢」所以落後於其他隊員
22:50:58- 畫面右方PW1正受襲擊
22:51:02- PW1被S3推跌
22:51:04- PW1的頭盔飛脫在地上
22:51:15- PW1擎槍
22:51:33- PW1已離開畫面行了上行人路,好多人掟嘢於是他說「我係差人」
PW1當時遺失的裝備都無法尋回。當晚他沒有開過槍。他的頭盔貼有call sign作識認,未必睇到係警察。
🔸辯方D3盤問
他的頭盔上沒有「警察」字樣;call sign以魔術貼貼在頭盔後方,如無記錯應該是「CRTC1」。
由案發當日至2020年4月27日他都隸屬毒品調查科行動組2B隊,認識其他小隊成員。
📺播放荷李活商業中心cam05片段
22:51:13-22:51:33
PW1同意,擎槍後至去到戲院牆邊,現場情況稍為靜止,期間他一直手持佩槍處於戒備狀態,但前述靜止時間只算是低戒備。由受襲至拔槍他一直顧及個人安全,沒有留意到辯方所指,有人拿起頭盔、左手張開伸向前向他交還頭盔。片段中22:51:25-22:51:33時間顯示一名身上有黃色標記的人士踎低拾起頭盔並向前伸,隨後走上行人路;PW1表示對此事沒有印象。
PW1離開畫面後被記者圍住並繼續遭襲擊,往太子方向走。
-PW1作供完畢-
📌特別事項
D2正式提出反對理由:包括13603、58327在內的數名警員對D2作出毆打、威迫、欺壓等行為;拘捕警員13603同時違反程序,在拘捕現場沒有向他宣布拘捕和警誡,補錄完警誡口供才向他發出發給被羈留人士通知書,亦沒有讓他閱讀以了解自己權利;D2屢次向警員要求打電話給家人都被拒絕,更被不停催促簽名確認口供,最終在不自願情況下就大部分不是他自己說的內容簽署。
⏺傳召PW2 偵緝警員13603 江振宏(音)
2011年加入警隊,案發至今一直駐守毒品調查科行動組3A隊
🔹控方主問
2020年4月24日1700-1730時PW2就一拘捕行動接受高級督察訓示,關於非法集結和傷人案件,被指派拘捕D2。兩日後約1100時他在秀茂坪警署候命,1800時被指派到D2住所附近候命,2200時上到D2所住樓層候命。
他見到D2與一名身分不詳女子在該樓層出現,往D2所住單位方向行;由於D2與自己被指派拘捕的人樣貌相似,所以他上前截停,同行女子則由其他警員分開處理。2232時確認身分後他向D2宣布拘捕,罪名為非法集結與傷人,有施行口頭警誡。警誡下D2表示:「嗰晚我同班朋友出去集會,跟住喺西洋菜南街豉油街有一個警察俾人圍住咗,我見Sega衝埋去用硬物打咗個警察一下,我就諗住衝埋去打個警察,但當時啲人開始散,我未打到就調頭走。」
2240時PW2為D2進行搜身,搜出一部電話與一副護目鏡;2248時他把證物交給高級偵緝警員58327;2250時他把D2帶離上址,2257時一同到達秀茂坪警署;2306時他們會見值日官,報告案情;2310時他向D2發出被羈留人士通知書Pol. 153,並向其解釋內容,D2明白並簽收。
D2不曾表示不願意簽名、不明白或不清楚臨時證物PP36通知書內容;期間沒有威迫利誘、打嚇氹或任何不公平情況出現。其後PW2把D2帶離秀茂坪警署,2348時到達灣仔警察總部,2354時至翌日0035時錄取補錄警誡口供;0040時PW2向D2發出補錄警誡口供Pol. 157的副本,D2簽收。
記事冊補錄寫D2當時在警誡下回答的是「有個警察」而不是PW2剛於庭上說的「有一個警察」;記事冊寫D2說「我咪衝埋去」而不是「我就衝埋去」;與其庭上作供內容有分歧的地方,一律以記事冊版本為準。
📺播放D2第一次錄影會面 (由PW2、58327與D2進行)
未播完,明天繼續
案件押後至明天1000續審,審訊日豁免警署報到,其餘保釋條件維持不變
💛感謝臨時直播員💛
#施祖堯裁判官
#20200229旺角 #審訊 [1/7]
D2:張(24)
D3:方(39)
控罪:
(2)意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D2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附近,意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香港警察警務人員,即偵緝警員34731。
(3)盜竊 [D3]
D3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附近,偷竊一個警察頭盔,而上述物品為屬於偵緝警員34731的財產。
🔴D1:許(25)於2022年5月30日提堂時承認控罪(1)襲警,被判處8個月監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508
D2代表:#莊靜敏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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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辯
D2、D3皆不認罪
📌辯方爭議招認
兩名被告對口頭招認、記事冊補錄與錄影會面的自願性與公平性皆有爭議,將以特別事項處理;D3有3位醫生證人。
📌讀出承認事實P1、P1a
⏺傳召PW1 偵緝警員34731 莊小龍
1996年加入警隊,案發時駐守毒品調查科行動組
🔹控方主問
2020年2月29日2245時林姓督察訓示,在旺角一帶架設路障和追捕縱火匪徒。2248時警車駛經彌敦道與山東街交界,發現上址有人架設路障,全車人除了司機之外都有落車追捕,包括PW1,共5人。PW1當時便裝而穿前後皆有「警察」字樣的戰術背心,戴頭盔,手持長警棍。
2250時他跑到西洋菜街近山東街,聽到一把女聲對他說:「阿Sir跌咗嘢呀。」他邊跑邊檢查自己裝備,回頭再望地上有沒有裝備,發現沒有遺留就繼續跑。跑到豉油街時只餘下他一名警員,已失去其他隊員蹤影。當時有約50人阻擋其視線;有一把女聲說「阿Sir你落單喎。」近百人追向他,跑到百老滙戲院附近。有人說:「打死個死黑警,唔好俾佢走。」
一名穿淺色上衣、戴眼鏡、孭黑背囊的男子(S1)從PW1的右方向他施襲,他用警棍還擊,男子逃走,於是追前;在行人路上再有另一名黑衫黑褲男子(S2)用遮向其背部施襲,S2向山東街方向逃走,PW1嘗試追捕,並打算返回彌敦道落車位置。追捕期間他被另一不知名人士(S3)從右後方推跌;倒地後他手上警棍、頭盔、口罩、手套全部飛脫。他立即起身,再有另一名淺色頭髮、穿黑衫黑褲、戴口罩男子(S4)從他的右前方走到身後箍他頸,再把他拉落地;PW1再被多人用遮、拳頭和腳襲擊,生命受威脅下拔出佩槍。
他走到戲院牆邊立即被記者圍住,期間不停有磚、石頭、遮等硬物從記者後方掟向他,於是他擎槍,大聲警告:「我係差人,唔好再掟喇!」然後衝向豉油街彌敦道方向,期間他的後腦和身體都有被硬物掟中。
最後他到達彌敦道並向太子方向繼續跑,期間不斷有人從後掟雜物,包括竹枝;跑到雅蘭中心對出馬路時,他見到軍裝防暴警員(西九龍衝鋒隊),當時有一名白衫男子(AP)離他最近,他聽到男子身後有人(張姓督察)講:「係佢攞竹枝掟你㗎。」督察攬住AP,阻止其逃走,於是PW1上前把AP按在地上;督察告知他自己駐守西九大黑(反三合會行動組)後離開,其後PW1把AP交由防暴隊處理,自己坐在馬路快線等候救護車。
PW1左腳踝、右手肘手掌、雙膝受傷,相信是被S3推跌造成;其右額及頭部流血,相信是被硬物掟中引致;他失去的個人裝備包括警棍、頭盔、手套。
2330時救護車到達,PW1接受包紮後被送到明愛醫院,翌日0230時接受治療並獲批7天病假。他確認呈堂相片中顯示自己的傷勢,相信是前述被襲過程所造成。他被襲擊時是在執行職務。他確認呈堂相片中的頭盔與自己當晚失去的頭盔款式相同,同意控方指該款式頭盔價值2,750元(辯方沒有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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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0:44- PW1剛在畫面出現,因聽到女聲說「跌咗嘢」所以落後於其他隊員
22:50:58- 畫面右方PW1正受襲擊
22:51:02- PW1被S3推跌
22:51:04- PW1的頭盔飛脫在地上
22:51:15- PW1擎槍
22:51:33- PW1已離開畫面行了上行人路,好多人掟嘢於是他說「我係差人」
PW1當時遺失的裝備都無法尋回。當晚他沒有開過槍。他的頭盔貼有call sign作識認,未必睇到係警察。
🔸辯方D3盤問
他的頭盔上沒有「警察」字樣;call sign以魔術貼貼在頭盔後方,如無記錯應該是「CRTC1」。
由案發當日至2020年4月27日他都隸屬毒品調查科行動組2B隊,認識其他小隊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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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1:13-22:51:33
PW1同意,擎槍後至去到戲院牆邊,現場情況稍為靜止,期間他一直手持佩槍處於戒備狀態,但前述靜止時間只算是低戒備。由受襲至拔槍他一直顧及個人安全,沒有留意到辯方所指,有人拿起頭盔、左手張開伸向前向他交還頭盔。片段中22:51:25-22:51:33時間顯示一名身上有黃色標記的人士踎低拾起頭盔並向前伸,隨後走上行人路;PW1表示對此事沒有印象。
PW1離開畫面後被記者圍住並繼續遭襲擊,往太子方向走。
-PW1作供完畢-
📌特別事項
D2正式提出反對理由:包括13603、58327在內的數名警員對D2作出毆打、威迫、欺壓等行為;拘捕警員13603同時違反程序,在拘捕現場沒有向他宣布拘捕和警誡,補錄完警誡口供才向他發出發給被羈留人士通知書,亦沒有讓他閱讀以了解自己權利;D2屢次向警員要求打電話給家人都被拒絕,更被不停催促簽名確認口供,最終在不自願情況下就大部分不是他自己說的內容簽署。
⏺傳召PW2 偵緝警員13603 江振宏(音)
2011年加入警隊,案發至今一直駐守毒品調查科行動組3A隊
🔹控方主問
2020年4月24日1700-1730時PW2就一拘捕行動接受高級督察訓示,關於非法集結和傷人案件,被指派拘捕D2。兩日後約1100時他在秀茂坪警署候命,1800時被指派到D2住所附近候命,2200時上到D2所住樓層候命。
他見到D2與一名身分不詳女子在該樓層出現,往D2所住單位方向行;由於D2與自己被指派拘捕的人樣貌相似,所以他上前截停,同行女子則由其他警員分開處理。2232時確認身分後他向D2宣布拘捕,罪名為非法集結與傷人,有施行口頭警誡。警誡下D2表示:「嗰晚我同班朋友出去集會,跟住喺西洋菜南街豉油街有一個警察俾人圍住咗,我見Sega衝埋去用硬物打咗個警察一下,我就諗住衝埋去打個警察,但當時啲人開始散,我未打到就調頭走。」
2240時PW2為D2進行搜身,搜出一部電話與一副護目鏡;2248時他把證物交給高級偵緝警員58327;2250時他把D2帶離上址,2257時一同到達秀茂坪警署;2306時他們會見值日官,報告案情;2310時他向D2發出被羈留人士通知書Pol. 153,並向其解釋內容,D2明白並簽收。
D2不曾表示不願意簽名、不明白或不清楚臨時證物PP36通知書內容;期間沒有威迫利誘、打嚇氹或任何不公平情況出現。其後PW2把D2帶離秀茂坪警署,2348時到達灣仔警察總部,2354時至翌日0035時錄取補錄警誡口供;0040時PW2向D2發出補錄警誡口供Pol. 157的副本,D2簽收。
記事冊補錄寫D2當時在警誡下回答的是「有個警察」而不是PW2剛於庭上說的「有一個警察」;記事冊寫D2說「我咪衝埋去」而不是「我就衝埋去」;與其庭上作供內容有分歧的地方,一律以記事冊版本為準。
📺播放D2第一次錄影會面 (由PW2、58327與D2進行)
未播完,明天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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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月17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續審[41/20]
📍#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 #提堂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27/9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續審[28/4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庭 #續審[2/7]
🕥10:30
📍#高等法院第七庭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高等法院第廿二庭 #不服定罪上訴
🕚11:0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續審[5/6]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續審[41/20]
📍#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 #提堂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27/9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續審[28/4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庭 #續審[2/7]
🕥10:30
📍#高等法院第七庭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高等法院第廿二庭 #不服定罪上訴
🕚11:0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續審[5/6]
(截至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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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月20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28/90]
📍#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續審[42/2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續審[29/4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提訊日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庭 #續審[3/7]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 #提堂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九庭 #提堂
(截至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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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28/90]
📍#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續審[42/2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續審[29/4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提訊日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庭 #續審[3/7]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 #提堂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九庭 #提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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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庭
#施祖堯裁判官
#20200229旺角 #審訊 [3/7]
D2:張(24)
D3:方(39)
控罪:
(2)意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D2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附近,意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香港警察警務人員,即偵緝警員34731。
(3)盜竊 [D3]
D3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附近,偷竊一個警察頭盔,而上述物品為屬於偵緝警員34731的財產。
🔴D1:許(25)於2022年5月30日提堂時承認控罪(1)襲警,被判處8個月監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508
D2代表:#莊靜敏大律師
D3代表:#鄧灝程大律師
——————
📌特別事項
D3正式就補錄警誡供詞及錄影會面紀錄的呈堂提出反對理由:搜屋警員8119、8402、12422對D3作出威嚇、壓迫等違規行為,包括威脅會送他去新屋嶺和對他使用武力、拒絕其食藥和搵律師要求;錄影會面內容是按照警員的指示綵排過,包括偷頭盔有沒有貪心、扔頭盔位置等;進行錄影會面時被告已失去意識,精神狀態不適宜錄口供。
⏺傳召PW4 偵緝警員8119 黎志豪(音)
2007年加入警隊,案發時隸屬毒品調查科行動組3D隊
🔗控方主問
PW4被指派就非法集結及偷取警員頭盔案件進行調查及拘捕,到旺角某大廈一個單位拘捕D3。4月26日早上他聯同上級及隊員到旺角行動,包括女督察、女警長及偵緝警員8402、12422、16734,1100時在上述大廈附近埋伏窺視,翌日凌晨0108時見到D3正準備進入該大廈,於是上前截停搜查;當刻他尚未確定D3身分,截停搜查時查看其身份證及問他名字才確認。
0109時搜查完畢,初步沒有發現D3身上有可疑物品,0110時PW4就以盜竊和非法集結罪向其宣布拘捕及警誡。警誡下D3說:「我係執咗個頭盔,之後我喺惠豐中心扔咗喺啲垃圾堆度。」隨後PW4再以非法集結罪施行警誡,警誡下D3稱:「嗰日我喺現場負責做急救。」
0113時PW4連同隊員押送D3上其所住單位進行搜查,0134時檢取證物,0150時押送離開住所,9分鐘後到達旺角警署,1分鐘後見值日官,報告案情和展示證物。D3沒有向值日官作出投訴,亦沒有要求睇醫生。0207時PW4在警署的錄影會面室向D3發出羈留人士通知書Pol. 153,填完資料後把通知書交給D3,並告知其權利,亦有問他是否需要行使以上權利;D3確認內容而且沒有問題就簽署,副本也有簽收。D3沒有表示不明白或不清楚內容,亦沒有表示不自願簽名;過程中PW4或其他警員都沒有對D3打嚇氹、威迫利誘,沒有出現不公平情況。
0222時補錄警誡口供。PW4記事冊上寫D3在警誡下說「我嗰日喺現場負責做急救」才是正確版本,不是剛才庭上供稱的「嗰日我⋯⋯」補錄完他有向D3複讀內容,D3明白內容,沒有作出要求;他表示無需修改、更正或增補後就親筆抄寫聲明。PW4確認記事冊內的補錄警誡口供為準確紀錄,過程中沒有對D3威迫利誘、打嚇氹或不公平,D3自願簽名。0310時補錄完畢,5分鐘後PW4把副本交給D3,D3有簽收確認。0320時帶D3去洗手間,去完PW4向他發出一份無需法庭手令而檢查手提電話的通知書。0342時開始進行錄影會面。
📺播放D3錄影會面紀錄(由PW4與D3進行)
💥錄影片段中D3差不多全程坐得筆直,絲毫沒有放鬆過,但回答警員問題時幾乎不需思索即可說出答案,應對流暢度比起審犯經驗豐富(相信)的警員甚至有過之而無不及;憶述案發經過時D3又多次說出「拔槍」、「後方」、「竹枝」等不像是一般人未經背誦或演練過、自然對答會講的用字。💥
錄影會面於0430時完結。錄影會面中警員曾向D3展示7張相關閉路電視截圖,要求他在截圖上作標記、簽名,又向他播放5段相關片段。錄影會面期間PW4或其他警員都沒有對D3威迫利誘、打嚇氹或不公平,D3自願回答。
0435時PW4帶D3去打指模和錄取背景口供,0448時把他交回值日官看管。整個過程沒有警員對D3威迫利誘、打嚇氹或不公平。
🔗辯方D3盤問
毒品調查科行動組3C隊才是最主要負責此案件的隊伍,所以是由3C隊在灣仔總部3C隊的辦公室向PW4所屬的3D隊作出訓示;案件編號是NBRN20000122,算是大型拘捕行動,除3C和3D外,3A隊也有份參與。訓示中有提及過D3以外的其他涉案人士姓名,包括D2。
4月27日拘捕D3後去旺角警署調查而不是返灣仔總部,因為他們是在旺角警區進行拘捕,想盡快會見值日官和補錄警誡口供,於是選擇在旺角警署調查,而旺角警署可立即進行錄影會面;如果「過界」返總部,完成所有調查工作後要再帶D3返旺角警署「擺放」,讓值日官看管,會花太多時間。
當時已是凌晨時分,但PW4觀察到D3狀態好精神,所以適合進行錄影會面;他確認從來沒有問過D3精神狀態是否合適。辯方指出,當時他們知道D2已被帶返灣仔總部調查,所以不把D3過界,而D3開始錄影會面之前正是D2進行錄影會面的時間;PW4對此回應為唔同意、唔知情。
PW4截停D3前一直在大廈附近埋伏,期間有7張截圖協助辨認D3有否出現;他見到貌似截圖目標人物就上前截停D3,有問他的身分和姓名,但沒有問及截圖中人。
PW4有兩本記事冊記錄本案,一本發出日期是4月24日(控方臨時證物PP42),第二本發出日期是4月28日。第一本只記錄8頁的原因是補錄警誡口供後記事冊就存放為證物,不再填寫新資料,所以要開一本新記事冊用。補錄完警誡口供後,PW4再就本案作出的紀錄已是4月28日之後所填寫,包括拘捕、搜屋、返警署及警署內進行各項手續的時間;Pol. 153、Pol. 157和錄影會面的時間都有其他證物幫助記憶,讓他作出相關補錄,而會見值日官都有電腦紀錄。他同意這些是事後補寫,不是當刻即時記錄。
記事冊第1-2頁是即時寫,第3-9頁則是在旺角警署補錄,有寫開始補錄時間,而他記得最初的拘捕時間(因只是約1小時之後補錄)。他同意D3沒有在第3-9頁指稱警誡口供內容旁簽署。第8頁補錄完畢,D3寫上聲明及簽署;他有讓D3閱讀補錄內容。
D3住所大約100呎,容納4個人有困難,所以當時只有PW4、D3和8402入內,署理女警長8050、主管鄒/周督察在門外守候,12422則負責安排車輛稍後押送D3離開。
【辯方指出以下案情,PW4一概否認有發生過:】
12422在會面室內與D3綵排錄口供,期間8402衝入內,拎住D3電話問:「咩狗車呀?你電話講咩狗車?咩係狗?邊啲係狗?」8402拎警棍揮向D3頭部但沒有擊中,其身後有兩名警員從後攬實他,把他扯離房間。PW4威嚇D3:「入返轉新屋嶺啦,反正多一個唔多、少一個唔少。」「狗吖嘛,唔合作吖嘛,同佢去一轉新屋嶺啦。」PW4又告訴D3,另一個被送到總部的被捕人不合作就被打;12422對D3說:「合作啲啦,唔使搵律師,搞完好快會放你走⋯⋯錄影會面唔使講要律師。」PW4要求D3簽署補錄警誡口供,但只要求他抄寫聲明和簽署,沒有讓他睇補錄內容。12422仍在與D3綵排,PW4話「唔好教佢講住,叫佢寫咗先啦,佢寫錯一個字就大鑊㗎喇。」D3要求睇補錄內容,PW4就講「唔使㗎喇,你寫啦,係咁多㗎咋。」
PW4確認,錄影會面中有部分問題是預先有稿準備要問。由第一眼見到D3起,除了錄影會面期間,他從來沒有與D3討論過案情,亦沒有深入討論案件細節;D3的解釋都只是在錄影期間作出。網上號召8.31悼念活動不是他預設要問的內容。
進行錄影會面之前,他從沒向D3展示截圖。辯方指出,PW4在錄影會面謄本記項299-302問及有物件扣在D3背囊,但此前錄影會面中從來沒有出現過「扣」或「扣喺背囊」相關內容;PW4解釋,自己在會面中問「你當日話扣咗喺背囊」可能是一時講錯。他調查過程有睇過片段,睇到D3有扣物品喺背囊。為避免產生混亂,他先問完所有問題才播放片段,再之後就展示截圖。
完成錄影會面、打指模和背景口供後,PW4就把D3交回值日官,不知D3之後何時獲保釋。
🔗控方覆問
關於錄影會面中問及「扣喺背囊」,PW4再解釋,自己問得唔好,其二他未問完D3已指住背囊扣。
他在4月26日返工做到27日凌晨,27日放假。警員16734不在場但當日有返工,有一同去D3居住大廈。
-PW4作供完畢-
⏺傳召PW5 偵緝警員8460 黃銳勤
2007年加入警隊,現駐守毒品調查科行動組1A隊
PW5憑錄影會面和現場閉路電視片段認出D2、D3。控方主問主要澄清書面供詞內的截圖時間。
-主問完畢,明天開始盤問-
案件押後至明天110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施祖堯裁判官
#20200229旺角 #審訊 [3/7]
D2:張(24)
D3:方(39)
控罪:
(2)意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D2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附近,意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香港警察警務人員,即偵緝警員34731。
(3)盜竊 [D3]
D3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附近,偷竊一個警察頭盔,而上述物品為屬於偵緝警員34731的財產。
🔴D1:許(25)於2022年5月30日提堂時承認控罪(1)襲警,被判處8個月監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508
D2代表:#莊靜敏大律師
D3代表:#鄧灝程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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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事項
D3正式就補錄警誡供詞及錄影會面紀錄的呈堂提出反對理由:搜屋警員8119、8402、12422對D3作出威嚇、壓迫等違規行為,包括威脅會送他去新屋嶺和對他使用武力、拒絕其食藥和搵律師要求;錄影會面內容是按照警員的指示綵排過,包括偷頭盔有沒有貪心、扔頭盔位置等;進行錄影會面時被告已失去意識,精神狀態不適宜錄口供。
⏺傳召PW4 偵緝警員8119 黎志豪(音)
2007年加入警隊,案發時隸屬毒品調查科行動組3D隊
🔗控方主問
PW4被指派就非法集結及偷取警員頭盔案件進行調查及拘捕,到旺角某大廈一個單位拘捕D3。4月26日早上他聯同上級及隊員到旺角行動,包括女督察、女警長及偵緝警員8402、12422、16734,1100時在上述大廈附近埋伏窺視,翌日凌晨0108時見到D3正準備進入該大廈,於是上前截停搜查;當刻他尚未確定D3身分,截停搜查時查看其身份證及問他名字才確認。
0109時搜查完畢,初步沒有發現D3身上有可疑物品,0110時PW4就以盜竊和非法集結罪向其宣布拘捕及警誡。警誡下D3說:「我係執咗個頭盔,之後我喺惠豐中心扔咗喺啲垃圾堆度。」隨後PW4再以非法集結罪施行警誡,警誡下D3稱:「嗰日我喺現場負責做急救。」
0113時PW4連同隊員押送D3上其所住單位進行搜查,0134時檢取證物,0150時押送離開住所,9分鐘後到達旺角警署,1分鐘後見值日官,報告案情和展示證物。D3沒有向值日官作出投訴,亦沒有要求睇醫生。0207時PW4在警署的錄影會面室向D3發出羈留人士通知書Pol. 153,填完資料後把通知書交給D3,並告知其權利,亦有問他是否需要行使以上權利;D3確認內容而且沒有問題就簽署,副本也有簽收。D3沒有表示不明白或不清楚內容,亦沒有表示不自願簽名;過程中PW4或其他警員都沒有對D3打嚇氹、威迫利誘,沒有出現不公平情況。
0222時補錄警誡口供。PW4記事冊上寫D3在警誡下說「我嗰日喺現場負責做急救」才是正確版本,不是剛才庭上供稱的「嗰日我⋯⋯」補錄完他有向D3複讀內容,D3明白內容,沒有作出要求;他表示無需修改、更正或增補後就親筆抄寫聲明。PW4確認記事冊內的補錄警誡口供為準確紀錄,過程中沒有對D3威迫利誘、打嚇氹或不公平,D3自願簽名。0310時補錄完畢,5分鐘後PW4把副本交給D3,D3有簽收確認。0320時帶D3去洗手間,去完PW4向他發出一份無需法庭手令而檢查手提電話的通知書。0342時開始進行錄影會面。
📺播放D3錄影會面紀錄(由PW4與D3進行)
💥錄影片段中D3差不多全程坐得筆直,絲毫沒有放鬆過,但回答警員問題時幾乎不需思索即可說出答案,應對流暢度比起審犯經驗豐富(相信)的警員甚至有過之而無不及;憶述案發經過時D3又多次說出「拔槍」、「後方」、「竹枝」等不像是一般人未經背誦或演練過、自然對答會講的用字。💥
錄影會面於0430時完結。錄影會面中警員曾向D3展示7張相關閉路電視截圖,要求他在截圖上作標記、簽名,又向他播放5段相關片段。錄影會面期間PW4或其他警員都沒有對D3威迫利誘、打嚇氹或不公平,D3自願回答。
0435時PW4帶D3去打指模和錄取背景口供,0448時把他交回值日官看管。整個過程沒有警員對D3威迫利誘、打嚇氹或不公平。
🔗辯方D3盤問
毒品調查科行動組3C隊才是最主要負責此案件的隊伍,所以是由3C隊在灣仔總部3C隊的辦公室向PW4所屬的3D隊作出訓示;案件編號是NBRN20000122,算是大型拘捕行動,除3C和3D外,3A隊也有份參與。訓示中有提及過D3以外的其他涉案人士姓名,包括D2。
4月27日拘捕D3後去旺角警署調查而不是返灣仔總部,因為他們是在旺角警區進行拘捕,想盡快會見值日官和補錄警誡口供,於是選擇在旺角警署調查,而旺角警署可立即進行錄影會面;如果「過界」返總部,完成所有調查工作後要再帶D3返旺角警署「擺放」,讓值日官看管,會花太多時間。
當時已是凌晨時分,但PW4觀察到D3狀態好精神,所以適合進行錄影會面;他確認從來沒有問過D3精神狀態是否合適。辯方指出,當時他們知道D2已被帶返灣仔總部調查,所以不把D3過界,而D3開始錄影會面之前正是D2進行錄影會面的時間;PW4對此回應為唔同意、唔知情。
PW4截停D3前一直在大廈附近埋伏,期間有7張截圖協助辨認D3有否出現;他見到貌似截圖目標人物就上前截停D3,有問他的身分和姓名,但沒有問及截圖中人。
PW4有兩本記事冊記錄本案,一本發出日期是4月24日(控方臨時證物PP42),第二本發出日期是4月28日。第一本只記錄8頁的原因是補錄警誡口供後記事冊就存放為證物,不再填寫新資料,所以要開一本新記事冊用。補錄完警誡口供後,PW4再就本案作出的紀錄已是4月28日之後所填寫,包括拘捕、搜屋、返警署及警署內進行各項手續的時間;Pol. 153、Pol. 157和錄影會面的時間都有其他證物幫助記憶,讓他作出相關補錄,而會見值日官都有電腦紀錄。他同意這些是事後補寫,不是當刻即時記錄。
記事冊第1-2頁是即時寫,第3-9頁則是在旺角警署補錄,有寫開始補錄時間,而他記得最初的拘捕時間(因只是約1小時之後補錄)。他同意D3沒有在第3-9頁指稱警誡口供內容旁簽署。第8頁補錄完畢,D3寫上聲明及簽署;他有讓D3閱讀補錄內容。
D3住所大約100呎,容納4個人有困難,所以當時只有PW4、D3和8402入內,署理女警長8050、主管鄒/周督察在門外守候,12422則負責安排車輛稍後押送D3離開。
【辯方指出以下案情,PW4一概否認有發生過:】
12422在會面室內與D3綵排錄口供,期間8402衝入內,拎住D3電話問:「咩狗車呀?你電話講咩狗車?咩係狗?邊啲係狗?」8402拎警棍揮向D3頭部但沒有擊中,其身後有兩名警員從後攬實他,把他扯離房間。PW4威嚇D3:「入返轉新屋嶺啦,反正多一個唔多、少一個唔少。」「狗吖嘛,唔合作吖嘛,同佢去一轉新屋嶺啦。」PW4又告訴D3,另一個被送到總部的被捕人不合作就被打;12422對D3說:「合作啲啦,唔使搵律師,搞完好快會放你走⋯⋯錄影會面唔使講要律師。」PW4要求D3簽署補錄警誡口供,但只要求他抄寫聲明和簽署,沒有讓他睇補錄內容。12422仍在與D3綵排,PW4話「唔好教佢講住,叫佢寫咗先啦,佢寫錯一個字就大鑊㗎喇。」D3要求睇補錄內容,PW4就講「唔使㗎喇,你寫啦,係咁多㗎咋。」
PW4確認,錄影會面中有部分問題是預先有稿準備要問。由第一眼見到D3起,除了錄影會面期間,他從來沒有與D3討論過案情,亦沒有深入討論案件細節;D3的解釋都只是在錄影期間作出。網上號召8.31悼念活動不是他預設要問的內容。
進行錄影會面之前,他從沒向D3展示截圖。辯方指出,PW4在錄影會面謄本記項299-302問及有物件扣在D3背囊,但此前錄影會面中從來沒有出現過「扣」或「扣喺背囊」相關內容;PW4解釋,自己在會面中問「你當日話扣咗喺背囊」可能是一時講錯。他調查過程有睇過片段,睇到D3有扣物品喺背囊。為避免產生混亂,他先問完所有問題才播放片段,再之後就展示截圖。
完成錄影會面、打指模和背景口供後,PW4就把D3交回值日官,不知D3之後何時獲保釋。
🔗控方覆問
關於錄影會面中問及「扣喺背囊」,PW4再解釋,自己問得唔好,其二他未問完D3已指住背囊扣。
他在4月26日返工做到27日凌晨,27日放假。警員16734不在場但當日有返工,有一同去D3居住大廈。
-PW4作供完畢-
⏺傳召PW5 偵緝警員8460 黃銳勤
2007年加入警隊,現駐守毒品調查科行動組1A隊
PW5憑錄影會面和現場閉路電視片段認出D2、D3。控方主問主要澄清書面供詞內的截圖時間。
-主問完畢,明天開始盤問-
案件押後至明天110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