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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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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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月10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續審[5/35]
📍#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續審[38/2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續審[23/40]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23/90]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27/40]

D1:鄧(16)/ D2:余(20)/ D4:施(21)
D6:李(23)/ D8:翟(18)/ D9:陳(20)
D10:陳(20)/ D11:周(20)/ D12:周(27)
D14:洪(24)/ D16:林(21)
D17:李(18)/ D18:黃(25)

🛑已認罪的D5:李(30)、D7:梁(25)、D13:朱(20)還押候判,D3:何(32)、D15:黎(23)續准保釋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帶領 #陳慕賢大律師
案件主管:東九龍總區公眾活動調查組高級督察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1 #田奇睿大律師
D2 #嚴康焯大律師
D4、D12、D18 #葉青菁大律師
D6、D10 #蘇俊文大律師
D8 #劉仲文大律師
D9 #趙嘉銘大律師
D11、D16、D17 #伍頴珊大律師
D14 #張志雄大律師
______
0921開庭

📌第六份承認事實P122(6) (與D1相關)
2019年11月19日0241-0249時偵緝警員14589在彌敦道525-543號寶寧大廈外臨時羈留區所拍攝片段呈堂為辯方證物D1(12)。

🎥播放D1(12)相關時段
片段顯示早前D1辯方案情中提及過從A1出口上方出現的藍衫男子(另一組案件中被裁定罪名不成立的被告)被警員快速搜身過程。

📌現場片段實時議題

P065分為a、b兩段片;P065a時間由2240時開始,片長30分鐘,接續的P065b即是由2310時開始。

P065b拍攝者當時身處窩打老道黃格以西位置;播放器時間11:55可見示威者在移動,但不是因為警方已推進,畫面見到汽油彈火光,雙方仍在對峙、衝突中。播放器時間12:31示威者開始跑,稍後見到警員入鏡,印證是警方開始推進。2310時加12分31秒計算即是警方在2321時開始推進(與警方的錶不對時)。

📌指稱D17去向議題

控辯雙方皆確認,P065片段中控方指稱為D17的紅衣人並沒有在其他已有片段出現。辯方建議播放THA片段P042相關時段,指出一名女被捕人背囊與P065裡的紅衣人背囊相同。睇片後法庭表示係要搵完全吻合所有特徵的人。

-辯方案情正式完結-
控方申請引入反證

🔹控方陳詞
根據上訴庭Tsang Kai On案例[CACC177/2015],出現預計不到的案情或程序上有遺漏的情況下,控方可以引入反證證供;法庭亦有酌情權批准申請。書面陳詞提出的4個事項是早前無法預見。(😧控方選擇不在公平公正的公開法庭讀出,關注本案審訊發展的公眾人士無法了解如此關鍵的事項是什麼。)

🔸D11代表陳詞
除了影到後巷與A2出口情況的片段外,控方反證還包括康得思酒店資料,即是與D11有關。辯方不反對控方傳反證,但保留申請重開辯方案情的機會。

🔹控方陳詞
就有辯方代表擔心片段內容可能與其當事人有關,反證證供故名思義具針對性,不能以後門方式引入早前沒有引入的證據;片段主要針對案情與後巷、碧街東範圍相關被告。為免有誤解不會剪接片段。

🔸只要片段不影響他們,D1、D2、D6、D8、D9、D10沒有反對

🔸D4D12D18代表陳詞
就D4和D12情況,辯方不反對控方引入,反而會利用片段;D18與其他控方指稱不針對的被告一樣,不希望片段會導致對其不利推論。

🔸D9代表陳詞
本案已是當晚被捕213人當中的第11組審訊,為何控方突然在此時有這項新證據?

🔸D14代表陳詞
回應控方指出有不可預見的理由:本案暴動範圍的面積不算好大,只牽涉幾條街和後巷,關鍵時間亦只是2323-2330時。要到現在才搵到片段?

📌裁定
法庭已睇各方書面陳詞和今天再聽口頭補充,決定接納控方申請理據,批准引入反證❗️

案件管理
針對D11的反證證供關於康得思酒店泳池關閉時間,街外證人要下周一早上才能到庭作供。新增片段牽涉3名警員(2名牽涉證物處理、1名為速龍);商討後辯方不反對片段呈堂(列為證物P0147),控方正處理進一步承認事實,可減省傳召證人。

🎥播放P0147 (片長5分27秒)
片段拍攝者由後巷行到碧街東A2出口附近,拍攝周圍情況。有示威者由後巷跑出碧街,碧街有速龍跑過,A2出口外有數名消防員。

就此片段內容辯方不需要重開辯方案情。

📌結案陳詞
暫訂4月13-14日為本案結案陳詞口頭補充日子,法庭希望最遲11日可收齊各方書面陳詞。

1058退庭

案件押後至下周一0915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20210701禮賓府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A1:王(24)🛑已還押逾20個月

控罪:縱火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及(3)及63(1)條
被控於2021年7月1日,在香港中環上亞厘畢道香港禮賓府,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財產,即香港禮賓府範圍內近下亞厘畢道的植被,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

案情撮要:
事後現場發現6個手提式石油氣罐,2個白電油罐及2個松節水罐,部分罐內仍有殘餘液體,爆炸專家證實為土製燃燒裝置。警方在松節水罐上找到被告指模及在埸找到一3M手套上驗出有被告DNA。調查禮賓府CCTV拍攝到被告於6月27日曾同一女子到場拍照及視察,6月30日晚上一人到中環及金鐘一帶遊走,約凌最0129扔入爆炸品惟未能即時燃爆故爬入禮賓府草地點火於01:39翻越鐵欄爬出,之後走到林士街乘坐車回到馬鞍山家。警方翌日上門拘捕在家中找出視察及犯案時穿著衣物及背囊並發現被告雙手前臂及腳受傷,被告警誡下承認到過禮賓府。警方在其家中電腦桌上找到手寫筆記內有25名知名人士包括行政長官、政府官員及建制人士、立法會議員等人名、住址及辦公室等資料,另筆記亦有禮賓府保安數目及水馬位置。其個人電腦內找到多次瀏覽禮賓府一帶地圖及爆炸品等資料。

背景:
禮賓府在2021年7月1日凌晨懷疑被人投擲易燃物,警方其後拘捕一名24歲男子,他被控一項縱火罪,案件在2021年7月5日東區裁判法院首次提堂。事發接近1年後,另一女被告以同一控罪起訴,兩案合併轉介區域法院,女被告其後於2022年9月20日提堂時獲控方撤銷控罪當庭獲釋。

—————————————

📌答辯:認罪及同意案情‼️
法庭裁定罪名成立

🫂控方庭上播放2段拍攝到被告到賓府視察及犯案時之CCTV協助法庭了解案情。

案件押後至3月31日 1100進行求情及判刑,法庭將替其索取背景報告及心理醫生報告作判刑考慮,🔴期間被告繼續還押。
【03月10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續審[3/1]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14淘大 #審訊 [3/1]

朱(26)

控罪:
控罪1:企圖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香港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內,企圖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7128。

控罪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香港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內,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20921。

新增控罪3:企圖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香港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內,企圖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9622。

辯方代表:#蕭錦濤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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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呈交書面結案陣詞,無在庭上宣讀。

案件押後至2023年5月16日14:30裁決,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按:希望被告要珍惜這兩個多月,考好試💪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續審 [5/35]

D4:鍾 (34)/ D5:羅 (19)/ D6:吳 (18)
D9:鄧 (27)/ D14:甄 (16)/ D15:李 (25)
🛑 D1、2、3、7、8、10、11、12及13已經認罪,除D3,10及11有保釋外其他各人還押中。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
*本案多名警員證人已申請匿名令,會以A( )作識別。

[今日進度]

📍D6因身體不適申請缺席是日審訊獲批。

🫂上午繼續播放警員拍攝現場片段,包括推進、拘捕6人時身上衣物及現場事後環境如一地垃圾,交通燈受損等。

🫂下午開始播放 警方取得當日彌敦道/碧街附近一帶之商戶及大廈CCTV,大部份以2至4倍速度播放,主控指出各片段重點內容:
-黑衣人在彌敦道交界投擲汽油彈
-將木扳搬到馬路上
-警方築起之防線
-驅散行動時示威者由彌敦道沿碧街走向砵蘭街
-大批威者聚集碧街/砵蘭街沒有離開
-示威者用錘仔等破壞一商店並入內取走木梯、滅火筒、及後用手推車推走店內木板
-示威者彌敦道上投汽油彈,警方發射催淚彈後逃走
-黑衣示威者投汽油彈,特別戰術小隊追截至碧街並設封鎖線,示者者由碧街逃跑至砵蘭街,一特警A5曾在碧街拔槍指向前方據稱戒備
-警員安排多名被捕者坐於找換店外行人路

🫂RTHK片段
拍攝警方22:33在彌敦道咸美頓街交界大新銀行附近設立防線後情況

🫂大紀元新唐人新聞數片段
-22:02至22:27時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有人鏈由旺角傳來物資包括水等

1633退庭

📌案件管理
控方仍有2片段未播放,快速估計約需30分鐘,之後可開始傳召證人,次序為列表上PW68、PW108,PW1及2。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 093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區域法院)
#王詩麗法官
#審訊 [23/40]
#1118何文田 #1118紅磡
#1118理大 #營救理大

A1:何(35)/ A3:伍(22)/ A4:冼(32)
A5:林(32)/ A6:梁(23)
A10:黃(17)/ A11:張(41)/ A12:梁(30)
A13:陳(32)/ A14:劉(26)/ A15:黃(22)
A16:林(21)/ A17:卓(18)/ A18:黎(24)

控罪及詳情:
(1)-(7)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1-3/ A4-6/ A7-8/ A9-10/ A11-12/ A13-16/ A17-18] ⚪️A2、A7、A8、A9控罪存檔法庭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作出一項或一連串的作為,意圖妨礙香港警務處將會作出的逮捕,而他們知道前述逮捕會被作出。

(8)危險駕駛 [A13] 🔴已認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近理工大學李兆基樓附近紅磡繞道以危險方式駕駛一輛客貨車。

(9) 暴動 [A2,3,6,7,8,9,10,12,14,15,16,17,18]  🔴A2、A7、A8、A9已認罪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理工大學,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A2:林(20)、A7:陳(20)、 A8:麥(25)、A9:利(20)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控方代表: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

📌D10作供完畢
(控方盤問用咗超過三個鐘,其中大半個鐘關於被告有冇睇政府新聞公報。)

📌案件管理
維持昨天安排,下星期一預留全日予D11作供,星期二傳召其辯方證人及D12其中一位證人,下午不開庭。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9:30同庭續審

💛感謝報料💛

按:儘管心理學知識不是司法認知範圍,控方和法庭亦有權利甚至有責任去質疑辯方證人證供,還望各位社會賢達願意多花時間認識和了解社交恐懼是什麼一回事。有勇氣獨自一人搭小巴,不等於必然有勇氣嗌有落。

按2: 樓上 #1118油麻地 手足下午有嚟旁聽支持🤍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3月11日 星期六】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年3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3.03.10]
[2023.03.05-03.11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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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黃,高,林,林,李,馬,彭,宋,鄧,董(16-30)🛑所有被告已還押21日 🔥#判刑 (#1118油麻地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張(23)🛑已還押逾1個月 #求情 (#1118油麻地 暴動)

🕥10:30
👥陳,陳,鄭,鄭,張,張,周,方,馮,何,何(18-41)🛑所有被告已還押逾1個月 🔥#判刑 (#1118油麻地 暴動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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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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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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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0:00
👥鄒幸彤,鄧岳君,徐漢光/支聯會成員(36-72)🛑鄒因另案已還押逾18個月 🔥#判刑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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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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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月11日 星期六】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求情

🕙10:0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判刑

🕥10: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判刑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判刑
👥10位被告(16-30) #1118油麻地
🛑所有被告已還押21日🛑

A1黃(22)/ A3高(17)/ A6林(16)/
A7林(30)/ A9李(25)/ A11馬(19)/
A13彭(25)/ A14宋(20)/ A18鄧(22)/
A20董(23)

控罪:#暴動罪
所有被告被控於 2019 年 11 月 18 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營救理大

裁決理由連結 👉🏻 [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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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議題:

隨著辯方沒有反對,本案之證物會以控方呈上的證物列表處理。

A6大律師說A6同意和明白教導所適合性報告。A6大律師說報告內容非常正面,亦建議A6進入教導所,因此希望法庭採納報告建議,判處A6進入教導所。

判刑理由總結:

是次判刑聆訊涉及10名被告,他們面對1項「暴動」罪。A6在開審前承認控罪,其他被告則經審訊後被法庭裁定罪成。

📌被告們的背景:

所有被告在案發時都沒有刑事定罪紀錄。從大律師的求情陳詞和各封求情信中可見,被告們具有良好背景,亦得身邊人之支持。

關於刑責,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們在暴動中的角色較輕微,例如沒有證據指被告們有親自作出暴力或挑撥性行為,或是擔當主要角色、沒有證據指被告們在何時到達暴動現場、或沒有證據指被告們有帶備攻擊性武器等。

📌量刑考慮:

香港實行並尊崇法治,一直以來都是公認的法治先進地區。法治是香港成功的基石,保障市民全面充分享有法律之下各種自由和權利,以及確立香港作為先進文明的地區和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若要維護香港所擁有的文明自由,和確保香港能得以持續進步和發展,法治這個核心價值是必不可少。

法治的內涵極其豐富,涉及多方面及互相連系的法律概念。法治其中一個不可或缺的元素是市民必須守法,並在法律容許的界限內行使各種自由和權利。法律必須確保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寧受到保障,不會被暴力衝擊,否則法治便會受損。因此,在涉及暴力的非法集結的案件,被告的理念並非求情理由。此外,法庭亦會對干犯暴動罪的人處以具懲罰性和足夠阻嚇性的判刑,所以在一般情況下,即時監禁是必然的判刑選擇。

「暴動」罪的最高刑罰是監禁10年。上級法院有指出下級法院在量刑時要考慮的原則和因素。此外,其他案件的判刑對本案量刑的指導性不大,因為每宗案件都有獨特案情。即使有案件的判刑背景與本案相同,但由於處理該些案件的法官觀看的證據可能與本案不同,故該些案件的判刑的參考價值不大。

就著量刑原則,上訴法庭已分別在CACC113/2018案和CACC130/2017案中指出下級法院應對本案類型的罪行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以防止同類事件再次出現。

就著量刑時要考慮的因素,上訴法庭在CACC164/2018案中指出了12項相關的因素,即:(1)暴動事件是早有預謀,或是突發出現;(2)參與暴動的人數;(3)暴動的暴力程度;(4)暴動的規模、發生的時間、和地點;(5)暴動的時長;(6)暴動對人和財物的損傷;(7)暴動的潛在威脅;(8)暴動對滋擾公眾的程度;(9)暴動對社群關係的影響;(10)暴動對公共開支的負擔;(11)被告在暴動的角色及參與程度;和(12)被告有沒有在參與暴動時干犯其他罪行,若將其套用在本案中:-

(1):暴動參與者在傘陣中作出進退的陣勢,他們亦有帶備防護性裝備,這可見本案暴動是一定的規劃和協助;

(2):在案發日的約22:44時至約23:22時,有約1000至2000名暴動參與者以雨傘和木板等物組成陣線與警員(只有200多名)對峙。這可見本案暴動的規模大。此外,雖然本案暴動的時長較短,但其實最後暴動能停止只因是警方的驅散行動成功,並非示威者結束其行為;

(3):在案發其間,暴動參與者除向警員照射鐳射光外,亦不斷向警員投擲汽油彈(約250枚)、便攜式石油氣罐、磚頭、和其他雜物,此等攻擊性和挑撥性行為是無法無天,目無法紀,使奉公守法的市民驚訝和心痛。即使警方多次向暴動參與者發出警告和發射催淚煙等彈藥以嘗試驅散及逼退暴動參與者,暴動參與者仍然沒有停止其行為,也沒有散去;

(4):有些被告有帶備裝備,例如手袖(A1)、口罩(A9、A14和A20)、雨傘(A14)、掛在頸上的布(A14)、望遠鏡(A18)、面罩(A6和A20)、護目鏡(A6)、和額外衣服(A20)等,這些裝備可以讓他們掩飾身份/組成傘陣(雨傘)/觀察形勢(望遠鏡);

(5):案發地點是彌敦道,是交通要點,亦是市民和旅客會到達的人多之地,但在案發時被切斷;

(6):暴動參與者向警方投擲汽油彈、磚塊、及其他雜物,亦將附近商店的木板和木梯搬出彌敦道,這必然會損毀現場環境和為現場人士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帶來威脅。由於現場就如小型戰場,正常人不會身在現場;

(根據案情,有附近居住的市民和工作人士宣稱因看見相關時段的情況而擔心其人生安全。)

(7):本案暴動對公共開支造成的負擔大。雖然本案發生在晚上,但不能忽視是案發現場附近有夜店,本案暴動使這些商舖不能營業;

(根據案情,案發現場有2盞街燈、交通燈和油麻地港鐵站的各出入口等物被人破壞。就2盞街燈,其維修費分別為$1,200和$20,000;就油麻地港鐵站的各出入口,其維修費為$86,490。此外,大量位處案發現場附近的圍欄和坑渠蓋被拆去,亦有建築物被塗鴉。)

(8):有4名警員因本案而受傷,即警長3265(右手手指 - 因馬路上的汽油彈殘餘物而滑倒)、警員18822(左手手指 - 被疑犯手持的玻璃樽碎片割傷)、警員24279(右肩 - 因馬路上的電油而滑倒)、和警員25239(左腳 - 因馬路上的汽油彈殘餘物而滑倒);

(9):雖然本案沒有證據顯示被告們有安排、帶領、號召、煽動、或鼓吹他人參與暴動,但法庭在量刑時亦須考慮被告們參與的整個群體所做的事 (見R v Caird & Others案);和

(10):本案被告沒有干犯其他控罪。

考慮上述原則和因素後,法庭予以監禁5年3個月作量刑起數。

由於A14帶備雨傘隨時參與傘陣,而A18帶備望遠鏡觀察形勢,參與程度較高,法庭上調他們的量刑起數至監禁5年6個月

🔥A6的判刑🔥

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第109A(1)條,就任何年屆16至21歲間的被告而言,除非法庭認為沒有其他適當的方法處置被告,否則不得判處被告監禁。此外,就決定任何其他處置被告的方法是否適當而言,法庭須先取得並考慮有關情況的資料,當中包括任何關於被告的品格、與其健康及精神狀況的資料。

辯方引用DCCC640/2020案和DCCC770/2020案,希望法庭可以索取教導所適合性報告。法庭考慮到A6現時未足21歲,亦及早表示認罪後,決定在判刑前先為A6索取教導所適合性報告。

FACC9/2000案中,終審法院就當下級法院在考慮是否將被告判入教導所時要考慮的因素訂立了指引。若將其套用在本案中:-

(1):A6現時未足21歲,她在案發時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亦及早表示認罪;

(2):根據教導所適合性報告,報告指A6的精神、心理、及體格上均適宜被羈留於教導所;和

(3):法庭認為本案案情若採取監禁式刑罰會與教導所的年期相若。因為若果A6被判處進入教導所羈留,她在教導所羈留的時期是6個月至3年(時期的長短是取決於A6的表現)。

考慮上述後,法庭認為教導所是適合A6,故如此頒令‼️

🔥其他被告的判刑🔥

由於法庭已在上文訂出量刑起數,亦已處理A6的判刑,故下文會考慮餘下被告的減刑因素。就此方面,法庭有這些觀察:-

(1):他們在案發時沒有刑事定罪紀錄和有良好背景,法庭認為這不是減刑因素;和

(2):各被告在審訊時同意了不少案情,節省法庭時間,法庭就這方面酌情下調2個月刑期。

基於上述:-

(1):法庭將A14和A18的刑期酌情下調2個月至監禁5年4個月。由於這些被告已沒有其他減刑或可影響刑種的因素,這是他們的刑期‼️

(2):至於餘下被告,即A1、A3、A7、A9、A11、A13、和A20,法庭將他們的刑期酌情下調2個月至監禁5年1個月。由於這些被告已沒有其他減刑或可影響刑種的因素,這是他們的刑期‼️
=============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DCCC000766A_2020.docx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判刑

D1: 鄒幸彤(36) 🛑因另案已還押逾18個月
D2: 鄧岳君(53)
D5: 徐漢光(72)

控罪: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
被控於2021年9月8日,作為「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在香港的幹事或在香港管理或協助管理該組織的人,並已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文件A406A)附表5第3(1)(b)條送達通知,而沒有遵從根據該通知的規定。

[1006開庭]

⏺️求情陳詞

🔸D1

支聯會不曾參與任何外國勢力,國安法只是恐嚇民眾自由的武器。支聯會的立場是眾所週知。

(發言不到約三分鐘,已被羅官第一次打斷)

需要到出賣自己、出賣朋友而獲得平安無事?我絕不!絕不!絕不妥協!
絕不因政府話我哋有罪?我哋就當自己犯罪。

(裁判官第二次阻撓鄒發言,只容許她集中講與法律程序有關之重點。惟鄒指上述全是與案有關。主控同樣指鄒發言與案無關,裁判官指示鄒「唔好講政治,集中講法律程序」。
鄒強調「單案要勒令佢哋交出文件,本身就係一件政治事件,不能不用政治角度陳述。如果你唔想我提政治,我就冇嘢好講!法庭係唔係唔想聽我講我認為有關嘅嘢?(向住法官)咁我繼唔繼續讀呢?」
裁判官指鄒本人為大律師,應可分辨何為相關。)

更諷刺嘅係北京正有確立一個行使極權嘅人嘅權位,而喺呢度嘅人正面對緊連個人、社群、甚至全人類的自由受到威脅。正為此,我們堅持。以作為一個人這樣堅持落去。

(羅官三度打斷鄒幸彤的陳詞並威脅如果你再講冇關法律程序嘅嘢就會勒令你即時停止陳詞。)

🔸D2,D5辯方大律師
二人個人及家庭背景

[1030休庭半小時後宣判]
[11:00開庭]

⏺️判刑
三人判處監禁4個半月🔴

⏺️D2,D5申請保釋等候上訴

控方提出在被告保釋期間增加條件阻止三人接受公開訪問,但羅官認為毋須再增加保釋條件,因原有保釋條件已限制被告發表任何與案相關言論。二人爭議良久後,終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惟鄒表示因不接受任何言論自由之限制,拒絕保釋條件。

[1150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3月13日 星期一】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年3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3.03.11]
[2023.03.05-03.11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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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鍾,羅,吳,鄧,甄,李(16-34) #續審 [6/35] (#1118油麻地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5樓4庭 ( 區 域 法 院 )
👩🏻‍⚖️王詩麗法官
🕤09:30
👥何,伍,冼,林,梁,黃,張,梁,陳,劉,黃,林,卓,黎(17-35) #續審 [24/40] (#1118何文田 6項妨礙司法公正;#1118理大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15
👥鄧,余,施,李,翟,陳,陳,周,周,洪,林,李,黃(16-32) #續審 [28/40] (#1118油麻地 暴動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法⽤途的⼯具並意圖作⾮法⽤途使⽤)

🕛12:00
👥何,李,梁,朱,黎(20-32)🛑李,梁,朱已還押逾1個月 #求情 (#1118油麻地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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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案件
09:30 高等法院第卅二庭 💩梁振英 訴 👥鍾劍華,立場新聞 #審訊前審核 (#小桃園飯局 誹謗;梁振英入稟高院指鍾及立場新聞誹謗,要求賠償及頒禁制令。)

#不是聲援
10:00 區域法院第廿九庭 💩胡學霖, 鄧勵東/元朗區議員(42-60)和另六人 聲稱三合會成員 以三合會成員身分行事 #浴室自稱14K
【03月13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續審[24/40]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28/40]

D1:鄧(16)/ D2:余(20)/ D4:施(21)
D6:李(23)/ D8:翟(18)/ D9:陳(20)
D10:陳(20)/ D11:周(20)/ D12:周(27)
D14:洪(24)/ D16:林(21)
D17:李(18)/ D18:黃(25)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帶領 #陳慕賢大律師
案件主管:東九龍總區公眾活動調查組高級督察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1 #田奇睿大律師
D2 #嚴康焯大律師
D4、D12、D18 #葉青菁大律師
D6、D10 #蘇俊文大律師
D8 #劉仲文大律師
D9 #趙嘉銘大律師
D11、D16、D17 #伍頴珊大律師
D14 #張志雄大律師
______

📌第七份承認事實P122(7) (關於D4、D12、D14)
控方反證片段P0147於2023年3月7日從金水Goldwaterhk Facebook專頁下載,片長5分27秒,由擷取、儲存到呈堂都沒有修改或非法干擾內容,過程中使用的電腦系統運作正常,片段反映當時真實收錄影像與聲音。

-控方傳召反證-

就D11第三位辯方證人關於當晚在康得思酒店泳池游水的證供,控方現傳召一名反證證人。

傳召PW42 曾先生
康得思酒店職員

🔹控方主問

證人自2022年8月1日起擔任康得思酒店保安經理,之前職位為當值經理,由2017年開始。

酒店42樓(頂樓)有泳池開放予住客使用,要在41樓水療中心接待處登記後才可經通道及玻璃門上去泳池,沒有其他途徑。

2019年11月份泳池開放時間為0630-2300,沒有更改過(如遇上颱風或突發事故則不會開放)。泳池2300時就會清場,關閉後不會讓住客逗留,玻璃門亦會用專用鎖匙鎖上。

🔸D11代表盤問

2019年11月18日晚上不是由證人親自鎖上通往泳池的玻璃門。當天證人需要當值,但現在已無法記起當值時間,而公司已銷毀當時當值紀錄,只有救生員的手寫紀錄。

-PW42作供完畢-

辯方確認不需要就控方反證申請重開辯方案情。

📌片段實時推算
由於新引入的P0147片段沒有顯示時間,控方將片段與P045的相關時段並列同步播放,利用消防員、白衫人出現和移動位置,對照兩段影片所拍攝為同一時間同一地點(不同角度)的情況。雙畫面同步播放片段列為MFI-16。

案件管理
結案陳詞口頭補充日子維持早前安排,於4月13、14日開庭處理,暫時預留5月20日宣布裁決。

案件押後至413日續審,期間所有被告禁足令撤銷、每周需到警署報到一次(D10一周報到兩次)

💛感謝臨時直播員💛
【03月13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求情

D3:何(32)
D5:李(30)🛑已還押逾1個月
D7:梁(25) 🛑已還押逾1個月
D13:朱(20) 🛑已還押逾1個月
D15:黎(23)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D3] 存檔法庭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帶領 #陳慕賢大律師
案件主管:東九龍總區公眾活動調查組高級督察 #潘崇禮
______

1207開庭

法庭關注D3在背景報告中向感化官聲稱當晚去現場目的,似乎與他承認參與暴動不一致;辯方已向被告了解,澄清他的說法只是講最初去現場的意圖不是參與暴動。

法庭已閱畢所有書面陳詞及求情信,辯方現時只需作簡單補充。

🔸D3代表陳詞
被告被捕後有反省,真誠認錯,而醫療報告反映他經過一些時間才康復。被告明白他在開審日才認罪。

🔸D7 代表陳詞
辯方補充被告家人身體狀況。

🔸D13 代表陳詞
被告在審前覆核之前已認罪,希望可獲1/4刑期扣減。被告在本案中沒有暴力行為,亦不是煽動角色。她是一個負責任的人。辯方指出,案發至今已逾3年,社會氣氛不同,被告重犯機會低。

1217休庭,所有認罪被告全部還押🛑

1437再開庭

🔸D5代表沒有補充陳詞

🔸D15代表陳詞
辯方今天補上3封求情信。被告確認背景報告內容。所有求情信對被告有一面倒正面評價,形容他是善良的人。

🔹控方呈上當晚同一事件、目前已有判刑結果的其他分組案件判刑供法庭參考。(至今有6組 #1118油麻地 審訊已作判刑,量刑起點由4年6個月至5年3個月不等。)

📌判刑理由

本案情節嚴重,性質惡劣;各被告無論於何時加入都必然知道暴動實況,增加聲勢令暴動得以持續,因此法庭採納5年為量刑起點。

D7在審前覆核5個月前表達認罪意向;D5、D13臨近審前覆核時表達認罪意向;D15在審前覆核當天表達認罪意向;D3則於開審日認罪。參照相關案例指引,法庭酌情給予各人相應扣減:D7獲16個月扣減;D5、D13獲15個月扣減;審前覆核問卷仍表示不認罪的D15獲14個月扣減;D3獲12個月扣減。

良好個人與家庭背景本身不構成減刑因素。D7、D13、D15犯案年齡皆是25歲或以下,除了沒有刑事紀錄,他們亦有悔意,當時身上只有保護裝備;法庭給予D7和D15再1個月扣減,而更年輕的D13獲3個月扣減。D7因身體狀況上月曾住院9日,其羈留期間無法照顧患重病的家人,再獲1個月扣減。

🔥判刑🔥

D3:監禁 48 個月
D5:監禁 45 個月
D7:監禁 42 個月
D13:監禁 42 個月
D15:監禁 45個月

1554退庭

👦🏻👩🏻兩位不認罪受審嘅手足好有心兼極具勇氣,留低聽同案判刑💛有緣再會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續審 [6/35]

D4:鍾 (34)/ D5:羅 (19)/ D6:吳 (18)
D9:鄧 (27)/ D14:甄 (16)/ D15:李 (25)
🛑 D1、2、3、7、8、10、11、12及13已經認罪,除D3,10及11有保釋外其他各人還押中。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
*本案多名警員證人已申請匿名令,會以A( )作識別。

[上午進度]

📍法律代表指D4因早上發燒快測呈陰性,正前往看醫生,申請缺席審訊獲批。

🫂播放Youtube下載片段P0119b
拍攝砵蘭街近文明里本案事後情況

🫂播放Youtube下載片段P0119c
- 22:02至22:27時彌敦道窩打老道一帶見到警方防線同示威者對峙,拍到D14被制服地上情況

📌傳召PW1 梁灝佳女士 政府新聞處首席新聞主任 作供

🔹主問

2019年為新聞主任,負責透過政府新聞系統統籌發放政府部門新聞(除警務處),資訊在政府新聞網頁刋出,所有公眾人士可見到。知道不同機構傳媒可能引用再作報導。

確認P003(18-38)為2019年11月17至18日政府就理工一帶公眾活動所發新聞公告。P003(1-17)公告也是,公告底部有發出時間

🔸盤問
D5
-新聞處收稿件只作審核如錯字,不會作內容核實。
-其中一則提及示威者聚集警方驅散P003(19)是警方自己發放
D9
-同意政府公告唔知會透過幾多傳媒及平台發放,也控制不到傳媒有冇修改後再發放
- 確認P003(1-38)中1-27全部是11月18日之前發佈
D15
-審核內容只係看是否合邏輯,不作核實內容
-一段警方通告提及「電台及電視台作廣播」是指一些通告希望電台及電視台作即時發播,如交通阻塞
-同意有睇電視同有睇電視習慣不同
🔹沒覆問

📌傳召PW2  WDPC9978 程雅思(音)作供

🔹主問
現駐東九龍總區公眾活動調查組,負責本案文件工作,2022年3月15日起受命在政府新聞網頁尋找2019年11月份就理大事件及全港各區示威之不同部門相關新聞公佈。也曾在Twitter及Facebook搜查《香港警察專頁》內2019年11月公共關係科發出之訊息。確認P003內之通告曾在政府新聞網頁見過。同意FB有搜尋功能讓人找新聞,另外也可能隨機將資訊發給用戶。認知Twitter之運作及功能同FB相似。《香港警察專頁》內容由公共關係科負責,不清楚發放通告運作,同意P004(21至30)為公共關係科2019年11月18日Twitter公開帖文,每篇除留言外可見到發文日期及時間,由於是外國人對象會以英文發出。而FB內容則以中文發佈。

🔸盤問

D4D6
- P004(1-30)均由警察公共關係科發出,同意不知道2019年11月有多少人看帖文或追蹤網頁
D5
- P004呈堂所見帖文讚好數字是例印日子數字
D14
-P004(25)
D15
-下載FB及Twitter在2019年11月資料是集中理大及各區示威,同意P003(10)為11月17日警方帖文勸喻市民避免前往尖沙咀/柯士甸道一帶,其他也大意為類似勿前往理工大學一帶,但冇印象11月18日警方通告不要往旺角附近。
-知道特首可出宵禁令,不清楚2019年11月份有冇發出

🔹沒覆問

📌傳召PW3 高級警司梁仲文(音)作供

🔹主問
現職公共關係科,2019年11月為東九龍總區應變大隊副指揮官,負責 PTU及刑事調查隊處理騒亂示威。11月18日穿防暴裝,軍裝裝備有頭盔、散彈槍、象膠子彈槍、實彈槍及催淚彈射槍帶領D連4小隊出動,以不同顏色燈區別。

1800時拿裝備到紅館候命,2100收通知要到加士居道女拔支援,當時理工大學被佔領多天,校內有武器,有人從天橋扔物到紅磡隧道出入口阻塞通道,警方圍封附近一帶,附近不少人嚮應圍魏救趙到場衝擊警方防線。

由於很多道路受阻,2200才到加土居道,在勞資審裁處已經拘捕數人並交D2小隊確認🫂P013警方2203片段為加士居道道當時情況。自已帶D連其他小隊沿彌敦道向北推進,有用擴音器及出示警告旗叫人離開,有一個小隊轉入北海街,自己同其他人沿加士居道出彌敦道,一直見到前方四五十米有數百示威者,大部分深色衣物,有戴頭盔、防毒面具、護踭及孭大背囊,向警方投汽油彈及雜物,警方發射催淚彈及橡膠子彈。約2245已隊推進至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華潤堂對出形成防線,示威者在彌北行線匯豐銀行外形成防線同警方對峙。當時軍裝110人及刑事偵緝隊約50人(D2小隊40人2315左右才前來,再加多40人)而示威者目測約有2000人。

1302 午休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區域法院)
#王詩麗法官
#審訊 [24/40]
#1118何文田 #1118紅磡
#1118理大 #營救理大

A1:何(35)/ A3:伍(22)/ A4:冼(32)
A5:林(32)/ A6:梁(23)
A10:黃(17)/ A11:張(41)/ A12:梁(30)
A13:陳(32)/ A14:劉(26)/ A15:黃(22)
A16:林(21)/ A17:卓(18)/ A18:黎(24)

控罪及詳情:
(1)-(7)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1-3/ A4-6/ A7-8/ A9-10/ A11-12/ A13-16/ A17-18] ⚪️A2、A7、A8、A9控罪存檔法庭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作出一項或一連串的作為,意圖妨礙香港警務處將會作出的逮捕,而他們知道前述逮捕會被作出。

(8)危險駕駛 [A13] 🔴已認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近理工大學李兆基樓附近紅磡繞道以危險方式駕駛一輛客貨車。

(9) 暴動 [A2,3,6,7,8,9,10,12,14,15,16,17,18]  🔴A2、A7、A8、A9已認罪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理工大學,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A2:林(20)、A7:陳(20)、 A8:麥(25)、A9:利(20)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控方代表: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

[0940開庭]
D14身體不適但依然到庭

⏺️D11作供

🔸辯方主問D11

D11已婚,有一子女,任職設計工程公司東主,業務範疇包括商舖寫字樓的設計工程,工作時間不定,星期六、日也不定期工作。

11月12至16日曾到日本旅行(辯方代表呈文件冊中含D11來回機票),18日即案發當日是旅行後首日上班。當日約1500時出發,先到屯門vcity視察地盤,之後經尖沙咀送手信給客戶,打算返回荃灣與家人食飯,D11習慣出發前上網視察行程路線(文件冊中也呈交了一些工程文件、WhatsApp 對話截圖及商舖裝修工程保險,作為證物)。離開荃灣已是約1800,再到尖沙咀好時中心取油漆樣本,離開麼地道停車場約是1930,到好時中心發現商場已關門。之後到停車場取車,趕回家與家人及鄰居食飯。飯局是旅行前約的,地點在一位鄰居家中。

D11以慣常回家路線,由麼地道轉出麼地里,見最左線有警察封路,D11致電太太請他們不要等他,路面非常擠塞,
當車在紅磡殯儀館附近,突然有一名女士走近車窗對他說請他載一些人落橋,當時想法是「只是一個舉手之勞啫!」
覺得是舉手之勞的原因是,他也曾深夜在街頭接載不認識的路人(文件冊中4號截圖了D11在ig上分享此事件)去乘車,這類的事情都幾經常發生,特別在2018年,因為那年D11經常需要在夜間工作。另外他也曾在元朗公路行車線上接走因壞車而需在公路上行走的一位女士。因着這些經歷,所以感覺當日那位女士的求助都好平常。

隨後,陸續有路人從路上行過來,有一個阿叔趨前打開車門,隨即三人上了車,有一電單車由左前方橫駛過,D11當場被驚嚇到,D11問上了車的人發生甚麼事,但聽不到因為三人同一時間回應,叠了聲。

20至30秒後,便見到有警員在截停車輛,他的車輛也被截停。路面左右兩方一排排地站着不少人,其中也包括曾上他車的三位乘客及本案D12;有警員問他為什麼要接人?他便回應是路過,但警員不相信,D11又再回答他是路過的。

🎥代表播出片段,讓D11在截圖上圈起曾兩次向D11問話的調查警員。
亦圈起回應「路過」的自己。

[1100早休]
[1126開庭]

🔸辯方續主問
D11不知道上了車的人是有機會被警方拘捕的。

D11法律代表主問完畢,其他被告辯方法律代表沒有盤問

🔹控方盤問D11

主控着D11看審訊文件冊19A證物警員截停車輛調查影片的謄本,然後不斷質疑D11除了講兩次「路過」之外,亦有講過其他嘢,是否曾回應過警員問他在那裏接/ 攝人?D11回應他對於與警員互動的細節沒有印象。

主控引有警員證人稱D12曾到D11車輛上取回屬於自己的白色風褸,指出D12其實是有乘坐他的車,也表示D11知道D12曾返回D11的車輛取回物品,D11不同意,並補充在調查期間,曾有警員指揮被截查人士要轉身背向他們。

主控又開始不斷質疑D11為什麼會不聯想到公路上的人與理工大學有關?路段兩旁都是理大建築物?D11回應只是一邊是理大,他沒有聯想到。

D11回應主控問題,他知理大裡有暴動,但沒有想過警方會採取甚麼行動。主控問D11有沒有預期警方會採取行動,警方會不會作拘捕?D11回應他沒有想過警方會否採取行動或行動內容是甚麼。

主控問D11在車內他曾與三人有對話,因叠聲所以聽不清楚;又問為甚麼不問隔離那位乘客,D11回應因要留意路面情況,剛才提出曾有電單車在面前橫向駛過所以要特別小心。

D11沒有問三人是否認識剛才那位女士,亦不知道三人想去哪裏,只預計落橋後到加士居道停一停讓他們下車。

法官問D11公司地址、員工人數,是兼職還是長工?D11回應當時公司在九龍灣而聘請的員工都是兼職員工。好時中心商場地盤在三樓,但門牌號碼就不肯定。

主控質疑為什麼油漆樣本不是直接送去九龍灣的公司,而是送去不是D11負責是地盤,D11表示一般不會單單送一個樣本而是跟其他傢俬一起運送到某地方,D11去取便可,是節省成本的做法。

🎥主控播放D11所架駛車輛的行車紀錄儀片段

[1301完庭]

押後至下午14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區域法院)
#王詩麗法官
#審訊 [24/40]
#1118何文田 #1118紅磡
#1118理大 #營救理大

A1:何(35)/ A3:伍(22)/ A4:冼(32)
A5:林(32)/ A6:梁(23)
A10:黃(17)/ A11:張(41)/ A12:梁(30)
A13:陳(32)/ A14:劉(26)/ A15:黃(22)
A16:林(21)/ A17:卓(18)/ A18:黎(24)

控罪及詳情:
(1)-(7)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1-3/ A4-6/ A7-8/ A9-10/ A11-12/ A13-16/ A17-18] ⚪️A2、A7、A8、A9控罪存檔法庭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作出一項或一連串的作為,意圖妨礙香港警務處將會作出的逮捕,而他們知道前述逮捕會被作出。

(8)危險駕駛 [A13] 🔴已認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近理工大學李兆基樓附近紅磡繞道以危險方式駕駛一輛客貨車。

(9) 暴動 [A2,3,6,7,8,9,10,12,14,15,16,17,18]  🔴A2、A7、A8、A9已認罪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理工大學,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A2:林(20)、A7:陳(20)、 A8:麥(25)、A9:利(20)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控方代表: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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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5開庭]

⏺️D11繼續作供

🔹控方續盤問

主控質疑當日是平日夜晚,非繁忙時間,有這樣嚴重的擠塞,有否覺得不尋常?D11同意當晚擠塞確實是嚴重。主控問從停車場回家那段路,有沒有上網檢查交通情況?D11回答習慣是每日出車上網檢查行程、路線安排等,不是每次開車都上網檢查交通情況。

🎥主控繼續播放D11所駕駛車輛的行車紀錄儀片段

車輛在紅磡繞道向前行駛,有沒有留意前車U turn落橋走?D11回答沒有留意。再問為什麼要將車駛入影綫?D11回答因為當時前面的車行得好慢,心急回家吃飯,因已快遲到。主控質疑已經打電話回家通知,為何仍要踩影線?D11回覆,依然有些心急。切線後十多分鐘內做過什麼?回應因塞車了許久,對其中細節已沒有印象,沒有用電話聯絡其他人、沒有用WhatsApp ,兩部電話中只有一部有裝這個應用程式。

主控引導問D11不想看新聞是因為社會事件令他困難,辯方大律師立即更正是煩厭而非困擾,因全部新聞都是關於社會事件,電視長時間影着警察,影着記者。主控逐問有否看到理大附近有警方行動的新聞?D11指沒有。

主控再問那位女士有沒有向確認D11可以接人走?D11回答沒有確認,女士只是表達了一句說話「可幫手載啲人落橋?」就離開了

法官問若當時女士沒有立即離開,會否向其確認?D11答都會㗎。

主控續指D11曾在何文田路牌下方經過,期間D12曾上你車,D11不同意。主控又指出由三人上車至被警員截停是有一分鐘不是如D11所言只是20-30秒,D11不同意。

問及前面車輛被警員截停時有甚麼想法,D11回應有驚慌。至於當時有否問車上乘客警察截停車輛是否與他們有關?D11表示沒有問

主控指證物中兩部手提電話都已被警方收取,D11亦沒有提供密碼,如何取WhatsApp 對話截圖?D11指可去iCloud 取回WhatsApp 記錄再截圖。D11表示WhatsApp內沒有與同事WhatsApp及與工作有關的對話。

D11當時不知道他前車的車主是D13。

被問及橫駛過的電單車當時有沒有乘客,D11答沒有留意。

D11不同意主控稱當時有接走過D12、車上的人都來自理大、知道警方會拘捕由理大出來的人。

[1538休庭]
[1555開庭]

🔸辯方覆問D11

當主控引謄本,截車時有警員問D11「你喺邊度接/攝」時,是如何回應的?D11再看片段後確定地回答第二次講「我真係路過」。

法官問有否見到路面有雜物?D11回覆,起初不覺得,是到葵涌路牌下才見到雜物。
法官又問當聽不清楚乘車人的答覆時,有沒有想過再追問下去?D11指因前後都問過兩次,所以沒有。
法官再問知不知道D12就是站在D11隔兩個位的那位女子,而再隔籬就是兩父子?D11答當時沒留意,一字排開都是根據警員的指示。

📌案件管理
明日傳召1位D11辯方證人及1位D12辯方證人,明天只是早上開庭一節。

[1607完庭]

案件押後至明日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續審 [6/35]

D4:鍾 (34)/ D5:羅 (19)/ D6:吳 (18)
D9:鄧 (27)/ D14:甄 (16)/ D15:李 (25)
🛑 D1、2、3、7、8、10、11、12及13已經認罪,除D3,10及11有保釋外其他各人還押中。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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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多名警員證人已申請匿名令,會以A( )作識別。

[下午進度]

📌傳召PW3 高級警司梁仲文(音)作供

🔹主問(續)

示威者用木板及雨傘在彌敦道上作防線,佔據南北行車線,2300時有示威者在黃格仔左手面出現(相估由砵蘭街來),同警方距離拉近並有攻擊, PW3帶隊伍後退隨後同指揮中心要求增援,得知沒水炮車但有2隊衝鋒小隊在旺角警署及一隊畜龍小隊在紅磡,證人於是計劃包抄戰述南向北,衝峰隊由北至南,畜龍則由碧街右面天仁茗茶推進,自己帶領機動部隊D連隊員由彌敦道南至北推進。稍後知衝鋒隊遇上另一批威者但覺得不大影響,2320通知指揮中心戰術並指示畜龍到達即開始行動,自己企上中央分隔𡒊上可望到碧街之示威者。

2321指揮中心通知畜龍到達,此時見到碧街有示威者彌敦道轉身急速跑,2323時下命D小連衝前作拘捕。上前見警方開始在黃格仔制服不少人,吩咐將所有被捕人士帶往寶𩆜大廈外行人路。行到去碧街見到畜龍小隊已制服一些人,最後自己帶員在咸美頓街設封鎖線。

🫂P044 23:33-23:34咸美頓街大新銀行外 見到畜龍
🫂P024 咸美頓街D連小隊,前方為大新銀行方向

同意此時示威者被包圍,約00:08衝峰隊接手咸美頓街防線,自己走回碧街方向從張警司口中知已設立等候區,覇留區同醫療區處理被捕者。其後碧街近砞蘭街發現有30人不似示威者叫囂,由於對警方行動沒影嚮故不理會

🔸盤問

D4D6
-同意最初任務是帶PTU及CID在加士居道協助理工大學外圍防線。
-2245所見2000示威者同意是粗略計算,因靠目測同前方有木板阻擋視線。同意看不到個別人士行為
-不肯定完成設立所有防線時間
-碧街近砞蘭街發現有30人,根據衣著行為認為非示威者。同意見到有些人有戴口罩,圍封橙帶在到達時已有。
D5
-2245時站在分隔壆上觀察示威者在匯豐外打橫分多排佔馬路,最遠只望到碧街
D9
-同意只留意較觸目場面,2323時碧街防線是疏落,但畜龍在封所區四週認為已控制,觀察不到有人由碧街走出到彌敦道
-向北推進時示威者向北跑,沒留意南行定北行線較多人
-同意路中鐵欄已經被拆,人可輕易跨過中央在在南北線上行走
-不知有多少架畜龍車
-示威者實際為何掉頭走不知道
-沒留意有冇警員使用楜椒球槍,不清楚正常使用距離,自已經驗沒見過發射
-畜龍或 PTU截停人時,另一方也可能會協助
D14
-2323企在分隔線時,窩打老道西邊萬福珠寶有密集示威者,沒留意華潤堂是否有普通市民
D15
-包抄前市民可自由出入封鎖區
-同意碧街左面沒有警員增援
-🫂P031 2321開始,下令衝前時沒有再用大聲公警告或者出示旗
-四條封鎻線內大廈外沒有警員站岡,拘捕只針對所見示威者,沒有四週再找疑人拘捕

🔹沒有覆問

-作供完畢-

📌案件管理
明天D4法律代表上午需前往區院另一法庭,估計十時左右才可回來。

控方預計明天可以傳召三到四名警員證人。

1613 退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 093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