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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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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4/40]

D1:鄧(16)/ D2:余(20)/ D4:施(21)
D6:李(23)/ D8:翟(18)/ D9:陳(20)
D10:陳(20)/ D11:周(20)/ D12:周(27)
D14:洪(24)/ D16:林(21)
D17:李(18)/ D18:黃(25)

🛑已認罪的D5:李(30)、D7:梁(25)、D13:朱(20)還押候判,D3:何(32)、D15:黎(23)續准保釋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
D1 #田奇睿大律師
D2 #嚴康焯大律師
D4、D12、D18 #葉青菁大律師
D6、D10 #蘇俊文大律師
D8 #劉仲文大律師
D9 #趙嘉銘大律師
D11、D16、D17 #伍頴珊大律師
D14 #張志雄大律師
______

📌下午進度

睇片數燈柱、建築物;確認棚架位置。

控方案情完結,辯方沒有中段陳詞。法庭裁定各被告表面證供成立,需要答辯‼️

🌟辯方案情 (初步意向,未落實)
D1選擇作供,不傳召辯方證人
D2傾向不作供亦不傳召辯方證人
D4傾向作供,不傳召辯方證人
D6傾向作供,不傳召辯方證人
D8傾向不作供亦不傳召辯方證人
D9傾向不作供,只傳召辯方證人
D10傾向作供並傳召辯方證人
D11傾向作供並傳召2-3位辯方證人
D12傾向作供,不傳召辯方證人
D14傾向作供,不傳召辯方證人
D16傾向作供,不傳召辯方證人
D17傾向不作供,只傳召辯方證人
D18傾向作供,不傳召辯方證人

案件押後至明天0915同庭續審,辯方案情展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5/40]

D1:鄧(16)/ D2:余(20)/ D4:施(21)
D6:李(23)/ D8:翟(18)/ D9:陳(20)
D10:陳(20)/ D11:周(20)/ D12:周(27)
D14:洪(24)/ D16:林(21)
D17:李(18)/ D18:黃(25)

🛑已認罪的D5:李(30)、D7:梁(25)、D13:朱(20)還押候判,D3:何(32)、D15:黎(23)續准保釋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
D1 #田奇睿大律師
D2 #嚴康焯大律師
D4、D12、D18 #葉青菁大律師
D6、D10 #蘇俊文大律師
D8 #劉仲文大律師
D9 #趙嘉銘大律師
D11、D16、D17 #伍頴珊大律師
D14 #張志雄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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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辯方案情-

D1作供

醫療報告
辯方與控方已達成共識,以65B方式呈遞D1的醫療報告為證物D1(11)。

⏏️ 警方片段(非控方證物)
辯方指出,有警方現場拍攝片段沒有被控方引用為本案證物,而這段片段可以反映警員在現場搜查被捕人隨身物品的情況,希望列為呈堂證物。不過這片段不是拍攝D1被搜背囊的過程;根據其證供,有警員搜查她的背囊,但當時警方沒有拍片記錄。(與辯方來回幾番後,嚴官失去耐性。)主控補充,辯方不曾指稱警方插贓。最後,田大律師表示不再要求處理此事項。

⏏️ 截圖男子
辯方指出,截圖D1(3)中位處A1出口上方的男子為另一組 #1118油麻地 案件裡被裁定罪名不成立的被告人。有關這個情況,嚴官問控辯雙方應如何處理有人跳落嚟?當時連警方都要企高先睇到現場情況;嚴官觀察到有木梯,但只知有木梯被掉去火堆。暫時已睇過的片段睇唔到該名男子之前是如何上去。田大律師坦言,如果要特地傳召人出庭作供實在「好無謂」;主控認為可留待結案陳詞處理。

-D1辯方案情完結-

-D2選擇不作供亦不傳召證人,沒有辯方案情-

D4將會作供,惟其法律代表葉大律師周四早上要處理另一宗案件,未能出席本案審訊,擔心明天是否足夠完成D4證供--D1代表田大律師明天需於1530離席,為保障D1利益希望提早休庭。最終嚴官宣布,視乎明天實際進度再作決定。

案件押後至明天0915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6/40]

D1:鄧(16)/ D2:余(20)/ D4:施(21)
D6:李(23)/ D8:翟(18)/ D9:陳(20)
D10:陳(20)/ D11:周(20)/ D12:周(27)
D14:洪(24)/ D16:林(21)
D17:李(18)/ D18:黃(25)

🛑已認罪的D5:李(30)、D7:梁(25)、D13:朱(20)還押候判,D3:何(32)、D15:黎(23)續准保釋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
D1 #田奇睿大律師
D2 #嚴康焯大律師
D4、D12、D18 #葉青菁大律師
D6、D10 #蘇俊文大律師
D8 #劉仲文大律師
D9 #趙嘉銘大律師
D11、D16、D17 #伍頴珊大律師
D14 #張志雄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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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4辯方案情-

D4作供

-D4辯方案情完結-

明天到D6作供。

案件押後至明天140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8/40]

D1:鄧(16)/ D2:余(20)/ D4:施(21)
D6:李(23)/ D8:翟(18)/ D9:陳(20)
D10:陳(20)/ D11:周(20)/ D12:周(27)
D14:洪(24)/ D16:林(21)
D17:李(18)/ D18:黃(25)

🛑已認罪的D5:李(30)、D7:梁(25)、D13:朱(20)還押候判,D3:何(32)、D15:黎(23)續准保釋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案件主管:東九龍總區公眾活動調查組高級督察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1 #田奇睿大律師
D2 #嚴康焯大律師
D4、D12、D18 #葉青菁大律師
D6、D10 #蘇俊文大律師
D8 #劉仲文大律師
D9 #趙嘉銘大律師
D11、D16、D17 #伍頴珊大律師
D14 #張志雄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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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審訊進度回顧:法庭早前裁定各被告表證成立,辯方案情展開,D1與D4已先後作供完畢。原定上周四到D6作供,因應辯方申請,控方需要重啟控方案情,就相關被告案情部分重召4名證人及新增2名證人。

📌第五份承認事實 (關於D6和D10)

-2019年11月18日,警署警長51622發現D6被制服時,除了證物P601-606及P609-610之外,D6身上亦管有P607黑頭盔、P608工作證;
-2019年11月18日,警長3732帶D10從碧街A1出口到臨時羈留區時,除了證物P1001-1003、P1005-1007及黑背包外,D10亦管有證物P1004一個3M防毒面具包裝袋。

重召PW25 警署警長51622 余世強
(*證人於2月14日曾就本案審訊出庭作供

🔹控方主問

證人上次作供時供稱,在窩打老道彌敦道交界大隊裡較後的位置,開始推進後在黃格以北見到有警員制服了14人,並在地圖上作出標記。關於他在彌敦道北行線黃格上方標記的4人(當中包括D6),他當時見到有人坐低、有人掙扎緊,每個人都正被警員處理。由第一眼見到那些被控制人士起,證人沒有干擾或移動過4人穿戴的物品,亦沒有見到其他人干擾移動過物品。

🔸D6D10代表盤問

沿彌敦道推進的大隊超過200人,警員不是像平時般整齊排列。14名被控制人士當中有啲已被制服、有啲在掙扎,被制服的就有警員看守,掙扎中的就有2-3名警員在制服或上索帶;證人沒有印象邊個已被制服、邊個正在掙扎。證人不知道,自己第一眼見到該14人之前,該14人與警員的經歷。

重召 總督察5618 溫志豪
(*證人於2月9日曾就本案審訊出庭作供)

🔹控方主問

案發當晚約2326時證人動令「gogogo」,之後他處理了兩名示威者,其後約2345時到達碧街窄巷附近設立等候區和醫療區,直至行動「圓滿結束」,即翌日清晨6時許才離開。設立等候區和醫療區是受張嘉豪警司命令。

期間證人沒有接觸或處理過一個包裝袋,記憶中亦沒有警員處理過。

🔸D6D10代表盤問

根據證人於2019年11月23日錄取的口供,2335時訓示在碧街設立封鎖線;之後他有巡查,以確保不讓非警務人員隨便進出。他記得咸美頓街都有封鎖線,但當時他的身分是D1小隊指揮官,所以冇上過咸美頓街,只係有望過上去。

證人主要留意封鎖線出入,相對冇咁留意兩邊小巷。他見到大約2-3名速龍在窄巷,知道機動部隊、刑偵警員都會去。他不知道2345時之前的情況。

重召 PW10 警署警長33131 譚志雄
(*證人於2月9日曾就本案審訊出庭作供)

🔹控方主問

大概2326時開始推進,證人2335時去到A1出口附近,逗留至0430時處理完醫療區,0650時才真正離開現場。他在找換店對出行人路或馬路位置,幾乎整晚都在醫療區,醫療區約0105時設立。證人在醫療區見到窄巷。2335-0105時有臨時等候區,在找換店黐住行人路位置,期間證人有部分時間睇到窄巷情況。

證人沒有接觸或處理過一個包裝袋,記憶中亦沒有警員處理過。

🔸D6D10代表盤問

證人於2019年11月21日錄取的口供沒有寫他去到碧街出口的時間;2335時是他事後睇片知道時間。

他在2355時指示縱隊去防線,緊接就知道要設立醫療區。窄巷多人,證人行唔到入去,但有警員。

2345-0105期間他不是全程專注窄巷。

傳召PW40 警長33537 陳新琪
案發時駐守東九龍機動部隊D1小隊

🔹控方主問

證人推進時不是在A1出口附近。2355時他按譚警署警長指示去進行控制現場工作,隨即就到A1出口以西位置做封鎖。

約2328-29時他先到A1出口附近以東一帶行人路和馬路觀察,闊巷與窄巷較少觀察;他2355時到封鎖線留到0010時左右,由D2小隊同事接更。

證人沒有接觸或處理過一個包裝袋,亦沒有見過有警員處理過。

🔸D6D10代表盤問

防線面向碧街、背向A1出口,證人透過兩條巷睇到彌敦道部分位置。到A1出口以東、未設防時,證人不是全程望住小巷。

2328-2355時證人睇唔清楚小巷發生咩事。

重召 PW11 督察12713 黎家樂
(*證人於2月9日曾就本案審訊出庭作供)

🔹控方主問

0020時由另一隊接手看管咸美頓街防線後,證人轉移到圍住A1出口的C字區接替D1小隊處理封鎖區域,防止未經批准人士進入;證人在該位置逗留至0644時,期間主要睇闊巷及部分彌敦道(A1出口對出行人路)。

證人沒有接觸或處理過一個包裝袋,亦沒有警員處理過。

🔸D6D10代表盤問

證人在闊巷游走,不是企定一個位。接更前他見到小巷有警員,但冇詳細記錄唔記得有幾多警員。

證人唔同意有警員放膠袋入被捕人背囊,「冇事實根據畀我作出判斷」。

2342時證人在咸美頓街設防,0020時到碧街接更後自己冇再睇咸美頓街情況,因為他當時被指派職責係處理碧街。

證人唔知道每名示威者發生咩事。

傳召PW41 警長2550 曾世斌(音)
案發時駐守東九龍機動部隊D2小隊

🔹控方主問

0020時證人帶同5名同事到A1出口設封鎖線,主要望碧街向砵蘭街方向,較少望到A1出口附近位置。

證人沒有接觸或處理過一個包裝袋,亦沒有警員處理過。

🔸D6D10代表盤問

防線有拉橙帶,證人站在橙帶內,橙帶外有人圍觀;證人有小心不讓人走入防線。

由咸美頓街沿彌敦道落碧街,證人行闊巷入。

證人自己沒有放一個膠袋入一名被捕人的背囊,亦沒有見過有警員這樣做。

-控方重啟案情完結-


案件管理

D6整個周末都身體不適,今天審訊期間亦一度腹瀉需要申請休庭。法庭關注,若然明天D6仍不適宜作供,將跳過其部分,先處理之後被告的案情。D8早前已表示沒有辯方案情;D9則不作供但傳召辯方證人,證人要星期三才能到庭。D10不介意明天作供,但他的辯方證人也要星期三才可到庭。

暫定安排如下:若D6明天不能作供,將改由D10先作供,其辯方證人星期三完成作供後就到D9的證人作供。

案件押後至明天0915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9/40]

D1:鄧(16)/ D2:余(20)/ D4:施(21)
D6:李(23)/ D8:翟(18)/ D9:陳(20)
D10:陳(20)/ D11:周(20)/ D12:周(27)
D14:洪(24)/ D16:林(21)
D17:李(18)/ D18:黃(25)

🛑已認罪的D5:李(30)、D7:梁(25)、D13:朱(20)還押候判,D3:何(32)、D15:黎(23)續准保釋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案件主管:東九龍總區公眾活動調查組高級督察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1 #田奇睿大律師
D2 #嚴康焯大律師
D4、D12、D18 #葉青菁大律師
D6、D10 #蘇俊文大律師
D8 #劉仲文大律師
D9 #趙嘉銘大律師
D11、D16、D17 #伍頴珊大律師
D14 #張志雄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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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1開庭]

📎D6案情
-D6作供
🔸辯方D6D10法律代表主問

-證人今年27歲,內地出生,2002年來港定居,案發時在公開大學創意寫作與電影藝術學系讀大4,有志成為電影導演。大2開始從事與拍攝有關的兼職;
-2019年6月身在柬埔寨,回港後欲在社會事件示威現場拍攝新聞片段,期望值此增強自己的在拍攝方面的個人資歷。
-6月12日在有不反對通知書的示威現場拍攝影片及照片,之後更將當日拍攝的片段發送到本地及國際的傳媒機構,雖沒被採納但仍不放棄。
-及後在示威現場認識了HK imaginare記者Filex Lam, 並開始以特約攝影記者身份合作,此後經常出現於示威現場拍攝,而HK imaginare 也向D6提供一些保護裝備及攝影配件, 並指示D6,需要拍攝有別於大眾媒體的作品。因此D6經常都會拍近鏡;所拍的片段及照片也曾在HK imaginare 網站出現。
-法律代表播出一些D6拍攝新聞片及照片,期中有些在網站上播出。另外,影片及照片中都曾出現不少攝影記者在示威現場作近距離拍攝的身影。
-20191118案發當日,為方便工作起見,公司已安排D6由17號起入住美麗華酒店一房間,同房也有其他記者,下午15:00D6曾外出視察,晚上20:00再外出,身上帶有相機(形號:song A73)、鏡頭、記者證、寫上press 的背衫、gas mask、後備電、Apple adapter、頭巾,手套、頭盔等等十多件物品。
-證人在電腦地圖上畫出他由美麗華酒店向油麻地方向步行的路線及停留的路線。期間見警方與示威者衝突嘅場面並且有拍攝照片。由於需要傳相片給公司,所以在白加士街附近停留了25分鐘;
-法代表也將當時D6上傳到公司並刊載出的照片及美麗華酒店的住房收據作為呈堂證物;
-到約1000時,眾坊街附近D6停留之後被警方查詢,表露記者身分後被放行。
-於2300時,窩打老道、上海街交界附近見有示威者防線並向前推進。
-2305時在咸美頓街拍攝影片,因希望可以站高些拍攝,便到彌敦道中央石躉,但因鏡頭不夠寬闊,便退回彌敦道旁拍攝,在那位置停留了十多分鐘。
-突然前面的示威者轉身往北跑,衝向D6方向,D6隨即跌倒。相機也跌到地上,D6欲趨向前方地面拾回相機,迅間感到背部被壓着,頭部、手、腿都被不斷擊打!透過頭盔也清晰聽見錘打的聲音!手不久被反扣着!

[1053休息]
[1129開庭]
🔸D6D10代表續問
-當時D6身上有帶着記者證,反光衣纏在腰帶、更多次大叫:「我係記者唔好打我,我有證㗎!」之後聽到有人聲講:「係記者喎!」錘打才停止;但當時D6已經十分痛苦,不斷哭泣!眼也不能睜大!感覺身體上物品被移到背囊。相機也不能拾回,之後被安排在THA停留及被送到伊利沙伯醫院。
-當時背囊內仍存有一個相機鏡頭蓋,並有當日吳大律師在伊利沙伯醫院拍攝D6在病床上手持鏡頭蓋的照片作呈堂證物。(王官着辯方代表律師在拍攝者的手機中印出並連同拍攝日期時間紀錄作為證物呈堂)

🖇️嚴官着主控找一些比較清楚的現場照片,讓D6將他在地圖上記下曾停留的幾個位置

🔹控方盤問
證人在醫院的照片是在20191121零晨拍攝
-盤問未完下午繼續-

[下午1400同庭續審]
[1200休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9/40]

D1:鄧(16)/ D2:余(20)/ D4:施(21)
D6:李(23)/ D8:翟(18)/ D9:陳(20)
D10:陳(20)/ D11:周(20)/ D12:周(27)
D14:洪(24)/ D16:林(21)
D17:李(18)/ D18:黃(25)

🛑已認罪的D5:李(30)、D7:梁(25)、D13:朱(20)還押候判,D3:何(32)、D15:黎(23)續准保釋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案件主管:東九龍總區公眾活動調查組高級督察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1 #田奇睿大律師
D2 #嚴康焯大律師
D4、D12、D18 #葉青菁大律師
D6、D10 #蘇俊文大律師
D8 #劉仲文大律師
D9 #趙嘉銘大律師
D11、D16、D17 #伍頴珊大律師
D14 #張志雄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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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4開庭]
-官批准辯方申請補問
-D6繼續作供
🔸D6D10代表補問
-吳大律師拍的照片的截圖原來都已有拍攝日期時間,清楚顯示是:20191121,零晨1點
-D6倒地時頭上仍帶着的頭盔,腰間的反光衣及記者證,gas mask 等後來都在背囊裏找到,D6相信可能係制服他的警員放入背囊的。

🔹控方盤問
-主控表示既然D6有志成為導演, 2019年拍攝社會事件的新聞片並不直接與電影行業有關?D6解釋當時也有其他兼職,而新聞片同樣會提升自己的暴光率及知名度。
-有關記者證,主控指出當晚D6的記者證已經被收回,早上呈堂的記者證不是同一張?D6表示早上提交的是補發的證件,的確不是同一張!他忙記了當日記者證已被沒收。所以認為手上的補發的證是同一張。
-主控質疑D6行得好近會被誤認為是其中一名示威者,D6不同意,因為手拿相機加上記者證及有press 字樣的頭盔、反光背衫,會好易分辨出來;
-主控提出有關案發當晚HK imaginare 的相冊中,不只是有他拍的照片,也有其他記者的照片!證人同意,而主控質疑被告當晚的照片不是他拍的,證人表示他是用Apple adapter 儲存照片並用手機上的社交媒體轉發給HK imaginare,嚴官便指示主控將已被警方沒收的電話重新啟動,提取當時的轉發紀錄;
-主控質疑D6在拍攝過程中為何要離開彌敦道而折回內街,D6回應他不需要時刻逗留在充滿摧淚煙及汽油味的彌敦道而在內街是個安些及可以放鬆少少的地方;
-主控質疑D6要拍攝彌敦道時為甚麼不選擇一段短的路而要兜去西邊的內街?D6回應,如果前方有兩批人在衝突,正常都不會選擇向兩群人的正中央前進 ,而是選擇較安全的方式,從後面兜路往人群正方的側面拍攝。
-主控質疑D6沒有穿上反光衣,有被誤解是示威者的危險?D6回應他相信他已經將反光衣放在身上顯眼的地方。
-有關D6想找到一個位置可以拍攝到三群從不同位置跑來的人在同一鏡頭入面,主控質疑他身處的位置不是他形容可以拍到三群從不同位置走來的人?D6則詳盡地描述及解釋當時的情況,是怎樣可以拍到三個方向跑來的人;
-D6在跌倒後被打及扣上手扣,身上的物品被取走期間大約只有一分鐘左右;因此其他警員證人有可能見不到他的物品被其他警員處理的過程和方式;
-主控表示有證人(警員)表示沒有見到D6身上物品被移開;D6回答那名證人不是制服他的警員。
-D6向主控表示不同意他指控當晚D6不是一名傳媒工作者,而是一名示威者!D6也不同意主控認為他只是攜帶著有press 字樣的頭盔在背背囊內並沒有帶在頭上。

🔸D6D10代表覆問
-當晚影冊上的10幅照片,全都沒有攝影者的署名;
-當晚D6在窩打老道、上海街交界時已見衝突場面激烈,見到火炎及摧淚煙,不直接走過去而選擇由內街從後方折回彌敦道。

-證人作供完畢-

📌案件管理
到目前為止,D10選擇作供及傳召一位證人;D8選擇不作供及沒有辯方證人傳召;D9選擇不作供及沒有傳召證人

[1610完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20230301,0915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