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2月06日 星期一】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年2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3.02.04]
[2023.02.05-02.11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林景楠,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3個月 #審訊 [1/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張潔宜法官
🕤09:30
👥劉頴匡,李,陳,楊,黃(18-34)🛑劉已還押逾23個月;陳已還押逾19個月 #審訊 [1/25] (#20200119中環 煽惑他人非法集結 拒絕服從警員命令 2項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5樓4庭 ( 區 域 法 院 )
👩🏻⚖️王詩麗法官
🕙10:00
👥何,林,伍,冼,林,梁,陳,麥,利,黃,張,梁,陳,劉,黃,林,卓,黎(17-35)🛑A2林,A7林,利已還押3日 #續審 [3/40] (#1118何文田 4項妨礙司法公正;#1118理大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15
👥鄧,余,施,李,翟,陳,陳,周,周,洪,林,李,黃(16-32) #續審 [6/40] (#1118油麻地 暴動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法⽤途的⼯具並意圖作⾮法⽤途使⽤)
- - - - - - - - - - - - - -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6樓10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30
👤蘇(26) #審訊 [1/3] (#20200101旺角 襲警 普通襲擊)
- - - - - - - - - - - - - -
*****
#其他案件
10:00 高等法院第卌三庭 💩律政司司長 訴 👤許智峯(40) #訟費評定聆訊 (#1006深水埗 #1111西灣河;許曾就深水埗的士司機撞人事件,和西灣河警長開槍事件提出私人檢控,但律政司其後介入及撤控。許其後入稟高院提出司法覆核,但在約半個月後棄保潛逃。高等法院其後駁回許的司法覆核申請,並要許支付訟費。)
#不是聲援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何家榮(27)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在血液中的酒精濃度超過訂明限制度的情況下駕駛汽車 使用殘缺車輛 #醉駕TESLA撞人撞舖
[COURT HEARING 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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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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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05-02.11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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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林景楠,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3個月 #審訊 [1/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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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張潔宜法官
🕤09:30
👥劉頴匡,李,陳,楊,黃(18-34)🛑劉已還押逾23個月;陳已還押逾19個月 #審訊 [1/25] (#20200119中環 煽惑他人非法集結 拒絕服從警員命令 2項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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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詩麗法官
🕙10:00
👥何,林,伍,冼,林,梁,陳,麥,利,黃,張,梁,陳,劉,黃,林,卓,黎(17-35)🛑A2林,A7林,利已還押3日 #續審 [3/40] (#1118何文田 4項妨礙司法公正;#1118理大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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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余,施,李,翟,陳,陳,周,周,洪,林,李,黃(16-32) #續審 [6/40] (#1118油麻地 暴動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法⽤途的⼯具並意圖作⾮法⽤途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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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6樓10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30
👤蘇(26) #審訊 [1/3] (#20200101旺角 襲警 普通襲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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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案件
10:00 高等法院第卌三庭 💩律政司司長 訴 👤許智峯(40) #訟費評定聆訊 (#1006深水埗 #1111西灣河;許曾就深水埗的士司機撞人事件,和西灣河警長開槍事件提出私人檢控,但律政司其後介入及撤控。許其後入稟高院提出司法覆核,但在約半個月後棄保潛逃。高等法院其後駁回許的司法覆核申請,並要許支付訟費。)
#不是聲援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何家榮(27)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在血液中的酒精濃度超過訂明限制度的情況下駕駛汽車 使用殘缺車輛 #醉駕TESLA撞人撞舖
【02月06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15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6/40]
🕤09:30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審訊[1/25]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審訊[1/9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續審[3/40]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15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6/40]
🕤09:30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審訊[1/25]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審訊[1/9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續審[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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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庭
#施祖堯裁判官
#審訊 [1/3]
#20200101旺角 #襲警
蘇(26)
控罪:
(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 36(b)條
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旺角山東街和通菜街交界,與其他人士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19597。
(2)普通襲擊
第212章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40條
被控同日同地點與另一名人士襲擊警員10879。
- - - - - - - - - - - - - -
辯方代表:#藍凱欣大律師
[9:27]開庭
控方將新增兩項證物,證人數目原先7-8名,現進一步減至5名。
控方讀出兩項控罪,兩罪名被告均不認罪。有文件及播放器材要處理,現需休庭。
[9:41]休庭
[10:25]開庭
控方讀出本案獲承認事實及雙方簽署(P1),被告同意內容。
進一步縮減作供證人至4名(認人主管不用傳召)。
PW1:警員19597 - 何思駿
PW2:警員9147 - 杜穎文
PW3:警員10879 - 陳智忠
PW4:總督察 - 周嘉文
及被告人但未確認。
證物:
1)約於晚上11:00 19597在旺角區受襲擊並受傷,警員受傷的位置相簿 P2(1-9)
2)20年1月19日港華醫院 范醫生對19597的醫療報告 P3, P3A
3)20年2月7日港華醫院 胡醫生 對
19597的醫療報告 P4,P4A
4)20年1月14日港華醫院骨科梁醫生對19597的醫療報告 P5,P5A
5)20年1月14日港華醫院神經科醫生對19597的醫療報告 P6,P6A
6)20年12月8日19597,9147,10879及周督察參與旺角警署列隊的認人程序中,認出本案被告人 P7
7)透過互聯網及FB下載片段 P8
8)九龍洗衣街39號金雞廣塲停車塲閉路電視朝向奶路臣街 P9
9)金雞廣場出入口朝向山東街閉路電視 P10
10)奶路臣街38號麥花臣場館朝向奶路臣街閉路電視 P11
11)何文田窩打老道65號閉路電視朝向窩打老道 P12
12)何文田勝利道2A閉路電視 P13
13)何文田梭椏道35號閉路電視 P14
14)沙田愉翠苑商塲便利店閉路電視P15
15)P8-P15控方定格截圖 P16
16)何文田一帶地圖 P17
官:認人手續程序有冇認人手續問題?
辯:有一位認人程序PW5主管,冇任何指控關於PW5有任何不恰當,PW1-4是否有任何認人,之前有何溝通,辯方有指出,不是戲子不似樣。
官:有冇交替程序?
辯:冇
控:只是比重問題?
辯:關乎PW1-4如何喺咩程序
傳召控方證人PW1作供,以基督教宣誓。
在證人未作供前,法庭提出該證人較早前另案(#0903旺角 譚(21))也在本席及同一主控官下有作供,關於證物鏈處理,該案辯方有質疑證人處理證物等;最後獲本席接納其證供及為誠實可靠的證人。
辯方有責任向被告解釋以上情況,現需押後十五分鐘。
[10:56]休庭
代表律師已向被告解釋過,他沒有反對該證人作供。
📌傳召PW1作供
現駐守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B2第一組;當時駐守旺角反三合會行動組第二隊,當日由早上11:00時當值直至行動結束為止。約當日晚上獲指示在旺角區份作巡邏,約晚上8:52時左右開始喺旺角一帶巡視。
播放
旺角金雞廣塲停車塲出入口閉路電視片段,證人主要辨認數名男子,及當日證人被襲擊情況
PW1 未完成作供
[12:55]上午完畢
案件押後至下午2:30續審
#施祖堯裁判官
#審訊 [1/3]
#20200101旺角 #襲警
蘇(26)
控罪:
(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 36(b)條
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旺角山東街和通菜街交界,與其他人士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19597。
(2)普通襲擊
第212章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40條
被控同日同地點與另一名人士襲擊警員10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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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藍凱欣大律師
[9:27]開庭
控方將新增兩項證物,證人數目原先7-8名,現進一步減至5名。
控方讀出兩項控罪,兩罪名被告均不認罪。有文件及播放器材要處理,現需休庭。
[9:41]休庭
[10:25]開庭
控方讀出本案獲承認事實及雙方簽署(P1),被告同意內容。
進一步縮減作供證人至4名(認人主管不用傳召)。
PW1:警員19597 - 何思駿
PW2:警員9147 - 杜穎文
PW3:警員10879 - 陳智忠
PW4:總督察 - 周嘉文
及被告人但未確認。
證物:
1)約於晚上11:00 19597在旺角區受襲擊並受傷,警員受傷的位置相簿 P2(1-9)
2)20年1月19日港華醫院 范醫生對19597的醫療報告 P3, P3A
3)20年2月7日港華醫院 胡醫生 對
19597的醫療報告 P4,P4A
4)20年1月14日港華醫院骨科梁醫生對19597的醫療報告 P5,P5A
5)20年1月14日港華醫院神經科醫生對19597的醫療報告 P6,P6A
6)20年12月8日19597,9147,10879及周督察參與旺角警署列隊的認人程序中,認出本案被告人 P7
7)透過互聯網及FB下載片段 P8
8)九龍洗衣街39號金雞廣塲停車塲閉路電視朝向奶路臣街 P9
9)金雞廣場出入口朝向山東街閉路電視 P10
10)奶路臣街38號麥花臣場館朝向奶路臣街閉路電視 P11
11)何文田窩打老道65號閉路電視朝向窩打老道 P12
12)何文田勝利道2A閉路電視 P13
13)何文田梭椏道35號閉路電視 P14
14)沙田愉翠苑商塲便利店閉路電視P15
15)P8-P15控方定格截圖 P16
16)何文田一帶地圖 P17
官:認人手續程序有冇認人手續問題?
辯:有一位認人程序PW5主管,冇任何指控關於PW5有任何不恰當,PW1-4是否有任何認人,之前有何溝通,辯方有指出,不是戲子不似樣。
官:有冇交替程序?
辯:冇
控:只是比重問題?
辯:關乎PW1-4如何喺咩程序
傳召控方證人PW1作供,以基督教宣誓。
在證人未作供前,法庭提出該證人較早前另案(#0903旺角 譚(21))也在本席及同一主控官下有作供,關於證物鏈處理,該案辯方有質疑證人處理證物等;最後獲本席接納其證供及為誠實可靠的證人。
辯方有責任向被告解釋以上情況,現需押後十五分鐘。
[10:56]休庭
代表律師已向被告解釋過,他沒有反對該證人作供。
📌傳召PW1作供
現駐守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B2第一組;當時駐守旺角反三合會行動組第二隊,當日由早上11:00時當值直至行動結束為止。約當日晚上獲指示在旺角區份作巡邏,約晚上8:52時左右開始喺旺角一帶巡視。
播放
旺角金雞廣塲停車塲出入口閉路電視片段,證人主要辨認數名男子,及當日證人被襲擊情況
PW1 未完成作供
[12:55]上午完畢
案件押後至下午2:30續審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6/40]
D1:鄧(16)/ D2:余(20)/ D4:施(21)
D6:李(23)/ D8:翟(18)/ D9:陳(20)
D10:陳(20)/ D11:周(20)/ D12:周(27)
D14:洪(24)/ D16:林(21)
D17:李(18)/ D18:黃(25)
🛑已認罪的D5:李(30)、D7:梁(25)、D13:朱(20)還押候判,D3:何(32)、D15:黎(23)續准保釋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______
[0915開庭]
📌案件管理
D9因病不能出庭,嚴官表示,本案被告人數眾多,若未來不斷有被告因病不能出庭,應怎樣處理才不致將案件斷斷續續地押後?休庭商討。
[0932小休]
[1000繼續]
嚴官宣布:
1. 如果D9已沒有病徵,即使仍然是肺炎陽性(兩條線)都批准他帶口罩出庭;
2. 由於不能預計未來再有因患病不能出庭情況,嚴官指示所有法律代表都預留4月首兩個星期,不可安排休假;
3. 案件押後到星期四繼續,被告人繼續目前保釋安排,審訊期間不需到警署報到(包括今天至星期三)。
[1016全日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2月9日0915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6/40]
D1:鄧(16)/ D2:余(20)/ D4:施(21)
D6:李(23)/ D8:翟(18)/ D9:陳(20)
D10:陳(20)/ D11:周(20)/ D12:周(27)
D14:洪(24)/ D16:林(21)
D17:李(18)/ D18:黃(25)
🛑已認罪的D5:李(30)、D7:梁(25)、D13:朱(20)還押候判,D3:何(32)、D15:黎(23)續准保釋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______
[0915開庭]
📌案件管理
D9因病不能出庭,嚴官表示,本案被告人數眾多,若未來不斷有被告因病不能出庭,應怎樣處理才不致將案件斷斷續續地押後?休庭商討。
[0932小休]
[1000繼續]
嚴官宣布:
1. 如果D9已沒有病徵,即使仍然是肺炎陽性(兩條線)都批准他帶口罩出庭;
2. 由於不能預計未來再有因患病不能出庭情況,嚴官指示所有法律代表都預留4月首兩個星期,不可安排休假;
3. 案件押後到星期四繼續,被告人繼續目前保釋安排,審訊期間不需到警署報到(包括今天至星期三)。
[1016全日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2月9日0915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庭
#施祖堯裁判官
#審訊 [1/3]
#20200101旺角 #襲警
蘇(26)
控罪:
(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 36(b)條
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旺角山東街和通菜街交界,與其他人士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19597。
(2)普通襲擊
第212章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40條
被控同日同地點與其他一名人士襲襲擊警員10879。
- - - - - - - - - - - - - -
辯方代表:#藍凱欣大律師
[9:27]開庭
控方將新增兩項證物,證人數目原先7-8名,現進一步減至5名。
控方讀出兩項控罪,兩項罪名被告皆不認罪。有文件及播放器材要處理,現需休庭。
[9:41]休庭
[10:25]開庭
控方讀出獲承認事實,主要涉及多條閉路電視片段 證物P2-P17,被告確認。
進一步縮減作供證人至4名。
PW1:警員19597 - 何思駿
PW2:警員9147 - 杜穎文
PW3:警員10879 - 陳智忠
PW4:總督察 - 周嘉文
傳召控方證人PW1作供,以基督教宣誓。在證人未作供前,法庭提出該證人較早前也在本席前及同一主控官下有出庭作供,該案涉及證物鏈處理,當中辯方有質疑該證人處理證物;最後獲法庭接納及為誠實可靠證人。
辯方有需要向被告解釋,現押後十五分鐘。
[10:56]休庭
播放
旺角金雞廣塲停車塲出入口閉路電視片段,證人主要辨認數名男子,及當日證人被襲擊情況
PW1 未完成作供
[12:55]上午完畢
案件押後理下午2:30續審
#施祖堯裁判官
#審訊 [1/3]
#20200101旺角 #襲警
蘇(26)
控罪:
(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 36(b)條
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旺角山東街和通菜街交界,與其他人士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19597。
(2)普通襲擊
第212章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40條
被控同日同地點與其他一名人士襲襲擊警員10879。
- - - - - - - - - - - - - -
辯方代表:#藍凱欣大律師
[9:27]開庭
控方將新增兩項證物,證人數目原先7-8名,現進一步減至5名。
控方讀出兩項控罪,兩項罪名被告皆不認罪。有文件及播放器材要處理,現需休庭。
[9:41]休庭
[10:25]開庭
控方讀出獲承認事實,主要涉及多條閉路電視片段 證物P2-P17,被告確認。
進一步縮減作供證人至4名。
PW1:警員19597 - 何思駿
PW2:警員9147 - 杜穎文
PW3:警員10879 - 陳智忠
PW4:總督察 - 周嘉文
傳召控方證人PW1作供,以基督教宣誓。在證人未作供前,法庭提出該證人較早前也在本席前及同一主控官下有出庭作供,該案涉及證物鏈處理,當中辯方有質疑該證人處理證物;最後獲法庭接納及為誠實可靠證人。
辯方有需要向被告解釋,現押後十五分鐘。
[10:56]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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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角金雞廣塲停車塲出入口閉路電視片段,證人主要辨認數名男子,及當日證人被襲擊情況
PW1 未完成作供
[12:55]上午完畢
案件押後理下午2:30續審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區域法院)
#王詩麗法官
#審訊 [3/40]
#1118何文田 #1118紅磡
#1118理大 #營救理大
A1:何(35)/ A2:林(20)/ A3:伍(22)
A4:冼(32)/ A5:林(32)/ A6:梁(23)
A7:陳(20)/ A8:麥(25)/ A9:利(20)
A10:黃(17)/ A11:張(41)/ A12:梁(30)
A13:陳(32)/ A14:劉(26)/ A15:黃(22)
A16:林(21)/ A17:卓(18)/ A18:黎(24)
🛑A2、A7、A9已還押3日
控罪及詳情:
(1)-(7)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1-3/ A4-6/ A7-8/ A9-10/ A11-12/ A13-16/ A17-18] ⚪️A2、A7、A9控罪撤銷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作出一項或一連串的作為,意圖妨礙香港警務處將會作出的逮捕,而他們知道前述逮捕會被作出。
(8)危險駕駛 [A13] 🔴已認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近理工大學李兆基樓附近紅磡繞道以危險方式駕駛一輛客貨車。
(9) 暴動 [A2,3,6,7,8,9,10,12,14,15,16,17,18] 🔴A2、A7、A9已認罪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理工大學,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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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片
- 播整件理大圍城的片段,講述背景、被告如何破壞社會安寧)
-播義載車cam片段,錄到聲音,指出A7身分
-播放A9和女子A在橋上更衣的片段
-認罪被告案情處理完畢-
A2、A7與A9判刑會等候審訊完畢,再作求情。3人不用參與今天下午及之後的審訊。
休庭10分鐘
法官要求各方考慮甚麼要爭議。
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王詩麗法官
#審訊 [3/40]
#1118何文田 #1118紅磡
#1118理大 #營救理大
A1:何(35)/ A2:林(20)/ A3:伍(22)
A4:冼(32)/ A5:林(32)/ A6:梁(23)
A7:陳(20)/ A8:麥(25)/ A9:利(20)
A10:黃(17)/ A11:張(41)/ A12:梁(30)
A13:陳(32)/ A14:劉(26)/ A15:黃(22)
A16:林(21)/ A17:卓(18)/ A18:黎(24)
🛑A2、A7、A9已還押3日
控罪及詳情:
(1)-(7)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1-3/ A4-6/ A7-8/ A9-10/ A11-12/ A13-16/ A17-18] ⚪️A2、A7、A9控罪撤銷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作出一項或一連串的作為,意圖妨礙香港警務處將會作出的逮捕,而他們知道前述逮捕會被作出。
(8)危險駕駛 [A13] 🔴已認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近理工大學李兆基樓附近紅磡繞道以危險方式駕駛一輛客貨車。
(9) 暴動 [A2,3,6,7,8,9,10,12,14,15,16,17,18] 🔴A2、A7、A9已認罪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理工大學,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
🎥播片
- 播整件理大圍城的片段,講述背景、被告如何破壞社會安寧)
-播義載車cam片段,錄到聲音,指出A7身分
-播放A9和女子A在橋上更衣的片段
-認罪被告案情處理完畢-
A2、A7與A9判刑會等候審訊完畢,再作求情。3人不用參與今天下午及之後的審訊。
休庭10分鐘
法官要求各方考慮甚麼要爭議。
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張潔宜法官
#20200119中環 #審訊 [1/25]
D1:劉頴匡/前民間集會團隊發言人
🛑因另案已還押逾23個月
D2:李(20)
D3:陳(34)🛑已還押逾19個月
D4:楊(19)
D5:黃(18)
控罪:
(1)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D1]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遮打花園,非法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拒絕服從或故意忽略服從警員命令 [D1]
被控於同日同地,拒絕或故意忽略服從督察級以上警員(即高級督察34135)發出的命令
(3)暴動 [D3、D4]
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4)有意圖而傷人 [D3、D4]
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
(5)暴動 [D2、D3、D5]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中環長江集團中心外,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6)串謀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D2、D3、D5]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長江中心外,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警署警長54996、女警長57216、警員14804及一名身分不詳的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一同串謀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人
———————————————
⏺️D1答辯
❗️另涉初選案的D1否認控罪(1)(2),控方申請兩項控罪存檔法庭,法庭批准。
(主控原稱不提證供起訴,經法庭提醒此做法等同撤銷控罪後,改為申請存檔兩罪。)
D1繼續還押懲教看管🛑
📌一場暴動延伸/兩場獨立暴動?
法庭就本案兩項暴動控罪提出關注。控罪(5)指稱在長江中心發生的暴動,歷時只有1分鐘,較為罕見,而控罪(3)指稱發生暴動的遮打花園,其實與長江中心相距不遠,只隔一條馬路。法庭要求各方表述立場,長江中心暴動是遮打花園暴動的延伸,抑或兩址所發生的是兩場獨立的暴動?
D2不爭議當時長江中心外有發生暴動,爭議點只是被告是否在場參與;D2立場是沒有參與任何暴動。如果現在指本案暴動是由遮打花園延伸至長江中心,辯方會有爭議。
D3不爭議當時長江中心外有發生暴動,只需要控方證明第一場暴動(遮打花園)已完結、第二場暴動(長江中心)才開始,因被告已承認參與遮打花園暴動。D3立場是沒有參與長江中心暴動,但傾向控罪(3)(5)指涉的其實是同一場暴動。
D4面對的兩項控罪只涉及長江中心位置,不爭議遮打花園在1628時之前曾發生暴動。
承認參與長江中心暴動的D5,立場是只於中途加入,並非從遮打花園開始參與暴動。法庭指出,按照盧建民案例,中途加入已經屬參與該場暴動;根據控方開案陳詞,發生追打警員時,有部分人由遮打花園跑到長江中心。本案到底是一場暴動或兩場獨立暴動?
控方表示,雖然暴動有流動性,但後來到長江中心聚集人士未必全部由遮打去到;片段顯示除了原本追打警員的人外,有好多人後來加入。遮打花園集會原為合法,某些人士令其後來演變成非法。證人走到長江中心外再被毆打,所以分為兩個暴動;長江中心從來沒有合法聚集。
法庭關注,若然最終裁定本案兩項控罪指涉的實為一場暴動,將會影響認罪D5案情。控方確認,控方現有證供只能反映D5在長江中心暴動的參與度,遮打花園部分無關。
法庭歸納辯方分歧:D3只承認參與遮打花園暴動而不承認長江中心暴動,如法庭裁定實為一場暴動,定罪的控罪(3)暴動就會包含長江中心部分;D2情況則相反。
D3代表鍾大律師表示,被告角色被動,只能因應控方建構的控罪而作回應。(張官:我唔知我有冇權將兩條控罪合埋一條控罪喎。)辯方強調,暴動基本要證明開始和結束時間,而第一場結束與第二場開始時間息息相關。如果控方就第二場暴動舉證站不住腳,邀請法庭裁定控罪(5)罪名不成立;但如果暴動涉及已承認的控罪,或會有Duplicity/Double jeopardy風險。控方要證明到被告干犯控罪(5)(6)所指的罪行。
法庭最終表示,若然裁定控方證供未能證明長江中心發生暴動,就遮打花園暴動的判刑不會考慮長江中心部分案情。辯方接受遮打花園事件當作長江中心暴動的背景資料。
⏺️D2-5答辯
D3承認控罪(3)(4)❗️否認控罪(5)(6)❌
D5承認控罪 (5)❗️控罪(6)存檔法庭
D2、D4否認所有控罪❌
⏺️同意案情
📌D3案情(控罪3、4)
劉頴匡申請2019年1月19日下午2-10時於中區遮打花園舉行集會,警方就此集會發出不反對通知書,但反對中環至灣仔間的遊行。負責中區公眾活動管理的PW1由在2019年12月29日開始認識劉,隨後在公眾活動聯絡會議跟劉見面不下10次;劉清楚其警員身分及職責。
舉行集會當日,PW1-4及其他警民關係組警員到場,告知劉若然集會發生刑事罪行或破壞社會安寧,將會解散集會,勸喻劉好好管理集會。現場有約100名穿黑衣人士,有些戴上口罩、手持美國國旗揮舞,有人站上遮打花園簷蓬,構成危險,於是PW1要求劉呼籲遮打花園簷蓬上人士返回地面,劉有嗌咪呼籲但不被理會。
警方在集會期間於現場或附近拘捕了一些人,並搜出可疑物品,包括螺絲批、士巴拿、鎚子、噴漆及裝有易燃物品的瓶子等。終審法院有3個鏡頭被噴上噴漆。1541時PW1通知劉,要求劉控制集會人士及安排糾察到終院制止示威者破壞。1555時PW1從通訊機得知,美利道、會所街有黑衣人聚集,企圖堵路,遂叫劉管理集會人士,劉回覆會派人處理。約100名黑衣人從集會地點跑到德輔道中近雪廠街堵路,警方驅散不果。
此時劉卻呼籲逼爆會場之後可以流水式向金鐘方向離開。PW1指示劉到遠處傾談遭拒,劉又要求PW1出示委任證;劉有按警方要求,宣布集會終止,呼籲集會人士離場。約50-60名示威者圍住PW 1及其他3名警員,高叫「黑社會」、「死黑警」等挑釁說話,現場情緒高漲,多人叫囂,有一中國籍女子向警員吐口水。PW1等證人被腳踢、硬物擊頭,亦有人向警員拋水樽、雨傘。PW1等人逃跑到長江中心外,當時PW1頭部流血,仍被包括D3在內的示威者追擊。
事後PW1住院2天,獲批12天病假;PW2獲得2天病假;PW3留醫10天,獲103天病假;PW4留醫2天,獲27天病假。
警方於2020年3月11日在D3的住所拘捕D3。警誡下D3承認在遮打花園用腳踢了一名警員,因當時劉要求警員出示委任證,有人包圍期間自己上前踢了一腳。有片段影到D3包圍及毆打PW1。D3從片段中指認出自己由遮打花園走向長江中心。
📌D5案情(控罪5)
(大致重複上述控罪3、4案情。)被示威者追打的4名警員及另一人到達長江中心外,發現大門鎖上,無法進入。人群繼續包圍5人,直至有人叫「防暴警到」才散開;D2、D3、D5在人群之中。D5從長江中心逃跑時被截停,警誡下保持緘默。他當時著黑衫黑褲,有護目鏡和防毒面具。
月後D5就傷人罪被捕,警誡下稱當時聽到有人叫「打狗呀」,於是走到長江中心,承認有意襲擊警員但防暴警已到場,自己未能出手。
⏺️D5減刑陳詞
辯方呈上4宗區域法院案件供法庭參考。
🌟DCCC314/2020 #1113旺角:案中D2只參與數分鐘,參與度較低,雖然開審前才認罪,扣減後被姚勳智法官判監27個月;
🌟DCCC234/2020 #1118油麻地:林偉權法官裁定9人刻意裝扮,以鼓勵形式參與暴動,暴動不算大規模,案情亦非最嚴重,以45個月為量刑起點;
🌟DCCC23/2021 #0811尖沙咀:沒有證據被告直接使用暴力或暴動有預謀,游德康法官以3年9個月作量刑起點;
🌟DCCC106/2021 #1007屯門:李慶年 法官認為蓄意留守鼓勵的被告量刑基準介乎3-4年,除一人判教導所外其餘被告以3年9個月量刑。
本案D5不是由遮打花園開始追打,只在長江中心近滙豐、恒生大廈聽到打警察才前去加入,亦沒有直接襲擊,只是在暴動人群之中,警察到場馬上就走。
控罪指涉暴動歷時1分鐘,4名警及一市民的傷勢不是最嚴重,沒有證據公物受破壞。D5只是跟隨角色,沒有號召、帶領,沒有證據指他由遮打花園開始追打,他沒有直接襲擊事主。D5今年1月13日更換律師,2月3日已獲律政司同意認罪協商並去信法庭通知認罪意向,希望法庭採納25%刑期扣減。
D5現已21歲,錯過判教導所年齡,辯方望法庭索取背景報告及勞教報告。法庭回應,被告面對暴動罪,勞教中心刑期較短,不能反映嚴重性,因此不會下令為他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播放兩段長江中心外片段(P210有線新聞直播、P204)。
⏺️保釋事宜
已定罪的D5保釋被撤銷,還押候判。其判刑及D3承認兩項控罪的判刑將會一同在審訊完結後處理。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D3繼續還押,D2與D4續以現有條件保釋,審訊當天豁免警署報到
💛感謝臨時直播員💛
#張潔宜法官
#20200119中環 #審訊 [1/25]
D1:劉頴匡/前民間集會團隊發言人
🛑因另案已還押逾23個月
D2:李(20)
D3:陳(34)🛑已還押逾19個月
D4:楊(19)
D5:黃(18)
控罪:
(1)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D1]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遮打花園,非法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拒絕服從或故意忽略服從警員命令 [D1]
被控於同日同地,拒絕或故意忽略服從督察級以上警員(即高級督察34135)發出的命令
(3)暴動 [D3、D4]
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4)有意圖而傷人 [D3、D4]
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
(5)暴動 [D2、D3、D5]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中環長江集團中心外,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6)串謀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D2、D3、D5]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長江中心外,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警署警長54996、女警長57216、警員14804及一名身分不詳的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一同串謀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人
———————————————
⏺️D1答辯
❗️另涉初選案的D1否認控罪(1)(2),控方申請兩項控罪存檔法庭,法庭批准。
(主控原稱不提證供起訴,經法庭提醒此做法等同撤銷控罪後,改為申請存檔兩罪。)
D1繼續還押懲教看管🛑
📌一場暴動延伸/兩場獨立暴動?
法庭就本案兩項暴動控罪提出關注。控罪(5)指稱在長江中心發生的暴動,歷時只有1分鐘,較為罕見,而控罪(3)指稱發生暴動的遮打花園,其實與長江中心相距不遠,只隔一條馬路。法庭要求各方表述立場,長江中心暴動是遮打花園暴動的延伸,抑或兩址所發生的是兩場獨立的暴動?
D2不爭議當時長江中心外有發生暴動,爭議點只是被告是否在場參與;D2立場是沒有參與任何暴動。如果現在指本案暴動是由遮打花園延伸至長江中心,辯方會有爭議。
D3不爭議當時長江中心外有發生暴動,只需要控方證明第一場暴動(遮打花園)已完結、第二場暴動(長江中心)才開始,因被告已承認參與遮打花園暴動。D3立場是沒有參與長江中心暴動,但傾向控罪(3)(5)指涉的其實是同一場暴動。
D4面對的兩項控罪只涉及長江中心位置,不爭議遮打花園在1628時之前曾發生暴動。
承認參與長江中心暴動的D5,立場是只於中途加入,並非從遮打花園開始參與暴動。法庭指出,按照盧建民案例,中途加入已經屬參與該場暴動;根據控方開案陳詞,發生追打警員時,有部分人由遮打花園跑到長江中心。本案到底是一場暴動或兩場獨立暴動?
控方表示,雖然暴動有流動性,但後來到長江中心聚集人士未必全部由遮打去到;片段顯示除了原本追打警員的人外,有好多人後來加入。遮打花園集會原為合法,某些人士令其後來演變成非法。證人走到長江中心外再被毆打,所以分為兩個暴動;長江中心從來沒有合法聚集。
法庭關注,若然最終裁定本案兩項控罪指涉的實為一場暴動,將會影響認罪D5案情。控方確認,控方現有證供只能反映D5在長江中心暴動的參與度,遮打花園部分無關。
法庭歸納辯方分歧:D3只承認參與遮打花園暴動而不承認長江中心暴動,如法庭裁定實為一場暴動,定罪的控罪(3)暴動就會包含長江中心部分;D2情況則相反。
D3代表鍾大律師表示,被告角色被動,只能因應控方建構的控罪而作回應。(張官:我唔知我有冇權將兩條控罪合埋一條控罪喎。)辯方強調,暴動基本要證明開始和結束時間,而第一場結束與第二場開始時間息息相關。如果控方就第二場暴動舉證站不住腳,邀請法庭裁定控罪(5)罪名不成立;但如果暴動涉及已承認的控罪,或會有Duplicity/Double jeopardy風險。控方要證明到被告干犯控罪(5)(6)所指的罪行。
法庭最終表示,若然裁定控方證供未能證明長江中心發生暴動,就遮打花園暴動的判刑不會考慮長江中心部分案情。辯方接受遮打花園事件當作長江中心暴動的背景資料。
⏺️D2-5答辯
D3承認控罪(3)(4)❗️否認控罪(5)(6)❌
D5承認控罪 (5)❗️控罪(6)存檔法庭
D2、D4否認所有控罪❌
⏺️同意案情
📌D3案情(控罪3、4)
劉頴匡申請2019年1月19日下午2-10時於中區遮打花園舉行集會,警方就此集會發出不反對通知書,但反對中環至灣仔間的遊行。負責中區公眾活動管理的PW1由在2019年12月29日開始認識劉,隨後在公眾活動聯絡會議跟劉見面不下10次;劉清楚其警員身分及職責。
舉行集會當日,PW1-4及其他警民關係組警員到場,告知劉若然集會發生刑事罪行或破壞社會安寧,將會解散集會,勸喻劉好好管理集會。現場有約100名穿黑衣人士,有些戴上口罩、手持美國國旗揮舞,有人站上遮打花園簷蓬,構成危險,於是PW1要求劉呼籲遮打花園簷蓬上人士返回地面,劉有嗌咪呼籲但不被理會。
警方在集會期間於現場或附近拘捕了一些人,並搜出可疑物品,包括螺絲批、士巴拿、鎚子、噴漆及裝有易燃物品的瓶子等。終審法院有3個鏡頭被噴上噴漆。1541時PW1通知劉,要求劉控制集會人士及安排糾察到終院制止示威者破壞。1555時PW1從通訊機得知,美利道、會所街有黑衣人聚集,企圖堵路,遂叫劉管理集會人士,劉回覆會派人處理。約100名黑衣人從集會地點跑到德輔道中近雪廠街堵路,警方驅散不果。
此時劉卻呼籲逼爆會場之後可以流水式向金鐘方向離開。PW1指示劉到遠處傾談遭拒,劉又要求PW1出示委任證;劉有按警方要求,宣布集會終止,呼籲集會人士離場。約50-60名示威者圍住PW 1及其他3名警員,高叫「黑社會」、「死黑警」等挑釁說話,現場情緒高漲,多人叫囂,有一中國籍女子向警員吐口水。PW1等證人被腳踢、硬物擊頭,亦有人向警員拋水樽、雨傘。PW1等人逃跑到長江中心外,當時PW1頭部流血,仍被包括D3在內的示威者追擊。
事後PW1住院2天,獲批12天病假;PW2獲得2天病假;PW3留醫10天,獲103天病假;PW4留醫2天,獲27天病假。
警方於2020年3月11日在D3的住所拘捕D3。警誡下D3承認在遮打花園用腳踢了一名警員,因當時劉要求警員出示委任證,有人包圍期間自己上前踢了一腳。有片段影到D3包圍及毆打PW1。D3從片段中指認出自己由遮打花園走向長江中心。
📌D5案情(控罪5)
(大致重複上述控罪3、4案情。)被示威者追打的4名警員及另一人到達長江中心外,發現大門鎖上,無法進入。人群繼續包圍5人,直至有人叫「防暴警到」才散開;D2、D3、D5在人群之中。D5從長江中心逃跑時被截停,警誡下保持緘默。他當時著黑衫黑褲,有護目鏡和防毒面具。
月後D5就傷人罪被捕,警誡下稱當時聽到有人叫「打狗呀」,於是走到長江中心,承認有意襲擊警員但防暴警已到場,自己未能出手。
⏺️D5減刑陳詞
辯方呈上4宗區域法院案件供法庭參考。
🌟DCCC314/2020 #1113旺角:案中D2只參與數分鐘,參與度較低,雖然開審前才認罪,扣減後被姚勳智法官判監27個月;
🌟DCCC234/2020 #1118油麻地:林偉權法官裁定9人刻意裝扮,以鼓勵形式參與暴動,暴動不算大規模,案情亦非最嚴重,以45個月為量刑起點;
🌟DCCC23/2021 #0811尖沙咀:沒有證據被告直接使用暴力或暴動有預謀,游德康法官以3年9個月作量刑起點;
🌟DCCC106/2021 #1007屯門:李慶年 法官認為蓄意留守鼓勵的被告量刑基準介乎3-4年,除一人判教導所外其餘被告以3年9個月量刑。
本案D5不是由遮打花園開始追打,只在長江中心近滙豐、恒生大廈聽到打警察才前去加入,亦沒有直接襲擊,只是在暴動人群之中,警察到場馬上就走。
控罪指涉暴動歷時1分鐘,4名警及一市民的傷勢不是最嚴重,沒有證據公物受破壞。D5只是跟隨角色,沒有號召、帶領,沒有證據指他由遮打花園開始追打,他沒有直接襲擊事主。D5今年1月13日更換律師,2月3日已獲律政司同意認罪協商並去信法庭通知認罪意向,希望法庭採納25%刑期扣減。
D5現已21歲,錯過判教導所年齡,辯方望法庭索取背景報告及勞教報告。法庭回應,被告面對暴動罪,勞教中心刑期較短,不能反映嚴重性,因此不會下令為他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播放兩段長江中心外片段(P210有線新聞直播、P204)。
⏺️保釋事宜
已定罪的D5保釋被撤銷,還押候判。其判刑及D3承認兩項控罪的判刑將會一同在審訊完結後處理。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D3繼續還押,D2與D4續以現有條件保釋,審訊當天豁免警署報到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庭
#施祖堯裁判官
#審訊 [1/3]
#20200101旺角 #襲警
蘇(26)
控罪:
(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 36(b)條
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旺角山東街和通菜街交界,與其他人士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19597。
(2)普通襲擊
第212章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40條
被控同日同地點與其他一名人士襲襲擊警員10879。
- - - - - - - - - - - - - -
辯方代表:#藍凱欣大律師
[2:37]開庭
PW1 繼續作供,盤方未完成盤問
[4:35]完畢
押件押後至明天早上9:30續審
#施祖堯裁判官
#審訊 [1/3]
#20200101旺角 #襲警
蘇(26)
控罪:
(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 36(b)條
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旺角山東街和通菜街交界,與其他人士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19597。
(2)普通襲擊
第212章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40條
被控同日同地點與其他一名人士襲襲擊警員10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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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藍凱欣大律師
[2:37]開庭
PW1 繼續作供,盤方未完成盤問
[4:35]完畢
押件押後至明天早上9:30續審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2月07日 星期二】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年2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3.02.06]
[2023.02.05-02.11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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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3個月 #續審 [2/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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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張潔宜法官
🕤09:30
👥李,楊(19-20) #續審 [2/25] (#20200119中環 2項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馮,陳(27-39) #續審 [12/30] (#0929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4:30
👥雷,*(13-23)🛑*已還押逾6個月 #提訊 (#1013將軍澳 暴動 非法禁錮 有意圖而傷人 蒙面)
👤曾(18)🛑已還押逾6個月 #提訊 (#1001荃灣 暴動 2項襲警)
👤何(42) #提訊 (#0721元朗 暴動)
👤楊(29) #提訊 (#網上言論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16:00
👥倪,丁(23-43) #提訊 (#20200330跑馬地 2項縱火;#20200526灣仔 串謀妨害司法公正)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李俊文法官
🕝14:30
👥陳,陳(20-25)🛑二人已還押17日 🔥#判刑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鍾(30) #續審 [12/25] (#1118理大 2項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8庭
👨🏻⚖️郭啟安法官
🕞15:30
👤余(20)🛑已還押逾22個月 🔥#判刑 (#1118理大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拒捕)
- - - - - - - - - - - - - -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6樓10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30
👤蘇(26) #續審 [2/3] (#20200101旺角 襲警 普通襲擊)
- - - - - - - - - - - - - -
*****
#不是聲援
09:30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沈志明,楊卓麟(35-41) 在公職中行為失當 #偽造信呃CCTV
09:30 屯門裁判法院第五庭 🐶鄺德榮(57)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搶泊位誤殺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年2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3.02.06]
[2023.02.05-02.11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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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3個月 #續審 [2/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張潔宜法官
🕤09:30
👥李,楊(19-20) #續審 [2/25] (#20200119中環 2項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馮,陳(27-39) #續審 [12/30] (#0929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4:30
👥雷,*(13-23)🛑*已還押逾6個月 #提訊 (#1013將軍澳 暴動 非法禁錮 有意圖而傷人 蒙面)
👤曾(18)🛑已還押逾6個月 #提訊 (#1001荃灣 暴動 2項襲警)
👤何(42) #提訊 (#0721元朗 暴動)
👤楊(29) #提訊 (#網上言論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16:00
👥倪,丁(23-43) #提訊 (#20200330跑馬地 2項縱火;#20200526灣仔 串謀妨害司法公正)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李俊文法官
🕝14:30
👥陳,陳(20-25)🛑二人已還押17日 🔥#判刑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鍾(30) #續審 [12/25] (#1118理大 2項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8庭
👨🏻⚖️郭啟安法官
🕞15:30
👤余(20)🛑已還押逾22個月 🔥#判刑 (#1118理大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拒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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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6樓10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30
👤蘇(26) #續審 [2/3] (#20200101旺角 襲警 普通襲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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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聲援
09:30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沈志明,楊卓麟(35-41) 在公職中行為失當 #偽造信呃CCTV
09:30 屯門裁判法院第五庭 🐶鄺德榮(57)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搶泊位誤殺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審訊 [12/20]
#1118理大 #理大圍城
A2:鍾(30)
控罪1:暴動 [A1-8]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香港理工大學、暢運道與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3:暴動 [A2]
A2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至2019年11月18日期間(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理工大學,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一同參與暴動。
控罪10: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2]🔴已認罪
A2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理工大學及在理工大學、暢運道與科學館道一帶,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給的牌照,或通訊事務管理局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套無線電收發機。
📍背景:
2019 年 11 月,警方圍堵理工大學內的示威者,其中 17 人疑「突圍而出」,及後在科學館內被捕,本案為其中一宗涉 及8人案件,共7人已經認罪
D5去年9月答辯後認罪被判入教導所。
D1,D4及D8開審前認罪並於今年1月18日分別被判處18、15個月監禁及教導所。
D 3、D6及D7之判刑將於2月9日進行。
=============
雙方昨天已交書面結案陳詞,今日作口頭補充及回應。
📌結案陳詞:
🔹控方
探納書面陳詞沒有補充,雙方對2019年11月17日及18日有暴動發生沒爭議,被告為逃出理大到科學館其中十七人之一,被告明知理大有暴動仍然入去做急救,盧健民案例已經清楚講出暴動不用直接參與,只需留守或提供協助,鼓勵壯大聲勢便足以定罪,辯方片段拍到被告協助理大內不同人士便是佐證,上訴庭案例也指充當急救員亦不可免去暴動罪刑責。
🔸辯方
採納書面陳詞,控方指有急救行為便是暴動,辯方法律代表不同意,盧健民案是要考慮意圖。救護工作本身是中立行為,戰爭時如紅十字會、聖約翰或無國界醫生參加救援意圖是中立,只是作戰場救援工作而不是鼓勵壯大聲勢,被告便是只有打算作救傷意圖。被告作供己指任何人也會救,到理大是想增加急救經驗,庭上數段片段亦可見被告有協助多名受傷人士,被告身上急救包物品如止血帶、哮喘藥等符合DW1 作供所說是一般急救員必攜帶物。被告知道示威者作出激烈行為已即時打算離開,卻在出口遇上示威人士阻止任何人離開,同時被告也需應付翌日畢業之presentation, DW1也作供指出校方對學生出席率要求嚴格,被告對黑衣人行為絕不認同,一直有盡量保持距離,礙於18日早上逃走時之路線不得不跟隨黑衣人逃往科學館,片段仍可見他也繞過花槽而行以免被人誤認為是同17人中14名黑衣示威者一夥,其實被告到理大只是貫徹南丁格爾救人精神,被告作供清,盤問下沒有動搖,希望法庭考慮其意圖裁定罪名不成立。
[1018]今日完畢
案件押後至在2月24日 1000作裁決,期間被告以原條件保釋,但豁免警署報到,✅
#陳廣池法官
#審訊 [12/20]
#1118理大 #理大圍城
A2:鍾(30)
控罪1:暴動 [A1-8]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香港理工大學、暢運道與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3:暴動 [A2]
A2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至2019年11月18日期間(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理工大學,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一同參與暴動。
控罪10: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2]🔴已認罪
A2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理工大學及在理工大學、暢運道與科學館道一帶,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給的牌照,或通訊事務管理局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套無線電收發機。
📍背景:
2019 年 11 月,警方圍堵理工大學內的示威者,其中 17 人疑「突圍而出」,及後在科學館內被捕,本案為其中一宗涉 及8人案件,共7人已經認罪
D5去年9月答辯後認罪被判入教導所。
D1,D4及D8開審前認罪並於今年1月18日分別被判處18、15個月監禁及教導所。
D 3、D6及D7之判刑將於2月9日進行。
=============
雙方昨天已交書面結案陳詞,今日作口頭補充及回應。
📌結案陳詞:
🔹控方
探納書面陳詞沒有補充,雙方對2019年11月17日及18日有暴動發生沒爭議,被告為逃出理大到科學館其中十七人之一,被告明知理大有暴動仍然入去做急救,盧健民案例已經清楚講出暴動不用直接參與,只需留守或提供協助,鼓勵壯大聲勢便足以定罪,辯方片段拍到被告協助理大內不同人士便是佐證,上訴庭案例也指充當急救員亦不可免去暴動罪刑責。
🔸辯方
採納書面陳詞,控方指有急救行為便是暴動,辯方法律代表不同意,盧健民案是要考慮意圖。救護工作本身是中立行為,戰爭時如紅十字會、聖約翰或無國界醫生參加救援意圖是中立,只是作戰場救援工作而不是鼓勵壯大聲勢,被告便是只有打算作救傷意圖。被告作供己指任何人也會救,到理大是想增加急救經驗,庭上數段片段亦可見被告有協助多名受傷人士,被告身上急救包物品如止血帶、哮喘藥等符合DW1 作供所說是一般急救員必攜帶物。被告知道示威者作出激烈行為已即時打算離開,卻在出口遇上示威人士阻止任何人離開,同時被告也需應付翌日畢業之presentation, DW1也作供指出校方對學生出席率要求嚴格,被告對黑衣人行為絕不認同,一直有盡量保持距離,礙於18日早上逃走時之路線不得不跟隨黑衣人逃往科學館,片段仍可見他也繞過花槽而行以免被人誤認為是同17人中14名黑衣示威者一夥,其實被告到理大只是貫徹南丁格爾救人精神,被告作供清,盤問下沒有動搖,希望法庭考慮其意圖裁定罪名不成立。
[1018]今日完畢
案件押後至在2月24日 1000作裁決,期間被告以原條件保釋,但豁免警署報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庭
#施祖堯裁判官
#審訊 [2/3]
#20200101旺角 #襲警
蘇(26)
控罪:
(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 36(b)條
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旺角山東街和通菜街交界,與其他人士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19597。
(2)普通襲擊
第212章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40條
被控同日同地點與其他一名人士襲擊警員10879。
- - - - - - - - - - - - - -
辯方代表:#藍凱欣大律師
[10:20]開庭
PW1 19597 警員作供完畢
傳召PW2 9147 女偵緝警員作供,當時駐守旺角反三合會行動組第二隊當日執勤至晚上行動結束,被委派到旺角區與警員19597 (PW1)巡邏;現駐守旺角重案組第三隊。
PW2 作供未完
[12:53]上午完畢
案件押後至下午2:30續審
#施祖堯裁判官
#審訊 [2/3]
#20200101旺角 #襲警
蘇(26)
控罪:
(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 36(b)條
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旺角山東街和通菜街交界,與其他人士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19597。
(2)普通襲擊
第212章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40條
被控同日同地點與其他一名人士襲擊警員10879。
- - - - - - - - - - - - - -
辯方代表:#藍凱欣大律師
[10:20]開庭
PW1 19597 警員作供完畢
傳召PW2 9147 女偵緝警員作供,當時駐守旺角反三合會行動組第二隊當日執勤至晚上行動結束,被委派到旺角區與警員19597 (PW1)巡邏;現駐守旺角重案組第三隊。
PW2 作供未完
[12:53]上午完畢
案件押後至下午2:30續審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李俊文法官 #判刑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A1陳(20)🛑已還押17日🛑
A7陳(25)🛑已還押17日🛑
控罪:#非法集結
兩位被告與同案其他被告同被控於 2019 年 11 月 18 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的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在一起。
裁決理由👉🏻[按此]
================
進一步求情:
就案情而言,辯方指本案涉及橫街,亦可說是死路。此外也不涉政府機關和交通樞紐。還有,案發當日並非如7月1日或10月1日般,是會令人情緒高漲的特別日子。
就兩位被告而言,A1案發時低於21歲。雖然A1不是極度年青,但希望法庭仍能給予A1一個小的扣減。此外A1和A7在還押時已向大律師表達後悔。A1因不能陪家人和上學而感到內疚,A7因要麻煩家人處理生意而感到內疚。
判刑理由簡要:
兩位被告經審訊後被法庭裁定上述控罪成立。
📌案情簡述:
背景:
在2019年11月18日約08:00時,有約50名戴有裝備的示威者由科學館廣場移至科學館道,他們築起防線並建立傘陣,嘗試向警方防線推進。
本案的集結:
在同日約08:05時,上述示威者因被警方驅散而撤退至科學館廣場(PW1說有100至200人),但他們仍繼續與警方防線對峙。
在同日約08:15時,警方防線由麼地道推進至科學館道,並驅散和拘捕示威者。示威者見狀後逃至附近樓宇之間的行人通道。
在同日約08:18時,警方在華懋廣場外拘捕135人,包括兩名被告。
兩名被告的裝備和衣著:
A1案發時身穿黑衣,亦攜有泳鏡和縮骨傘。
A7案發時身穿深色上衣,亦攜有口罩、手套、泳鏡、和豬咀等物。
📌本案判刑:
雖然案發之時正值理大事件,但本案沒有證據指本案與理大事件有關係;本案沒有證據指是次集結有預謀;本案的暴力程度較輕微。因為雖然本案有約20人組成傘陣和罵警方,但沒有使用武器,亦沒有肢體衝突;本案不涉主要道路和政府的重要機構;本案沒有人受傷,亦沒有財物損失;本案集結歷時13分鐘,因為警方的驅散而中止;本案發生的時間尚早;案發時車輛仍可勉強行駛,亦有途人和遊客在附近的餐廳內進食,因此集結帶來的威脅和影響較低;兩位被告並非集結的帶領者,或曾作出迫向警方防線的行為,但他們無視警方的警告。
法庭予以監禁6個月作量刑基數。考慮到兩位被告因一念之差而犯案、現時有所反省、案發距今已隔不短時間、和審訊時同意了不少案情後,法庭將刑期下調1個月。由於兩位被告已沒有其他減刑因素,故監禁5個月是兩位被告的刑期❗️
判刑理由全文👉🏻[按此]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DCCC000854B_2020.docx
#李俊文法官 #判刑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A1陳(20)🛑已還押17日🛑
A7陳(25)🛑已還押17日🛑
控罪:#非法集結
兩位被告與同案其他被告同被控於 2019 年 11 月 18 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的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在一起。
裁決理由👉🏻[按此]
================
進一步求情:
就案情而言,辯方指本案涉及橫街,亦可說是死路。此外也不涉政府機關和交通樞紐。還有,案發當日並非如7月1日或10月1日般,是會令人情緒高漲的特別日子。
就兩位被告而言,A1案發時低於21歲。雖然A1不是極度年青,但希望法庭仍能給予A1一個小的扣減。此外A1和A7在還押時已向大律師表達後悔。A1因不能陪家人和上學而感到內疚,A7因要麻煩家人處理生意而感到內疚。
判刑理由簡要:
兩位被告經審訊後被法庭裁定上述控罪成立。
📌案情簡述:
背景:
在2019年11月18日約08:00時,有約50名戴有裝備的示威者由科學館廣場移至科學館道,他們築起防線並建立傘陣,嘗試向警方防線推進。
本案的集結:
在同日約08:05時,上述示威者因被警方驅散而撤退至科學館廣場(PW1說有100至200人),但他們仍繼續與警方防線對峙。
在同日約08:15時,警方防線由麼地道推進至科學館道,並驅散和拘捕示威者。示威者見狀後逃至附近樓宇之間的行人通道。
在同日約08:18時,警方在華懋廣場外拘捕135人,包括兩名被告。
兩名被告的裝備和衣著:
A1案發時身穿黑衣,亦攜有泳鏡和縮骨傘。
A7案發時身穿深色上衣,亦攜有口罩、手套、泳鏡、和豬咀等物。
📌本案判刑:
雖然案發之時正值理大事件,但本案沒有證據指本案與理大事件有關係;本案沒有證據指是次集結有預謀;本案的暴力程度較輕微。因為雖然本案有約20人組成傘陣和罵警方,但沒有使用武器,亦沒有肢體衝突;本案不涉主要道路和政府的重要機構;本案沒有人受傷,亦沒有財物損失;本案集結歷時13分鐘,因為警方的驅散而中止;本案發生的時間尚早;案發時車輛仍可勉強行駛,亦有途人和遊客在附近的餐廳內進食,因此集結帶來的威脅和影響較低;兩位被告並非集結的帶領者,或曾作出迫向警方防線的行為,但他們無視警方的警告。
法庭予以監禁6個月作量刑基數。考慮到兩位被告因一念之差而犯案、現時有所反省、案發距今已隔不短時間、和審訊時同意了不少案情後,法庭將刑期下調1個月。由於兩位被告已沒有其他減刑因素,故監禁5個月是兩位被告的刑期❗️
判刑理由全文👉🏻[按此]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DCCC000854B_2020.docx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判刑 #1118理大
余(20)🛑已還押逾23個月
控罪:
(1)暴動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暴動
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在香港九龍理工大學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理工大學外暢運道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裝置。
(4)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理工大學外暢運道抗拒警員23249。
____
⏺️答辯
被告承認控罪1、3、4,控罪2存檔法庭。
⏺️判刑理由
案件源於有人在2019年11月11日發起的「大三罷」行動,行動發展至11月18日,示威者佔據香港理工大學,作出種種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包括投擲各類物品,堵塞紅隧,亦有投擲汽油彈、發射弓箭等,甚至有人在網上呼籲前往理大支援。
警方當時呼籲示威者停止各種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及呼籲停止進入理大,警告進入理大者即是協助暴徒。
被告是當日企圖從理大突圍的18名人士的其中一人,他們從暢運道正門逃出理大,並跑往康泰徑,築起傘陣,並發射弓箭,被告其後逃走時被拘捕,並作出反抗,更企圖棄置身上的頭盔等物品。當時亦有人嘗試拉走被告卻不成功。
被告身上的11項物品如下:2部流動電話、3張電話卡、2張八達通卡、1個灰色防毒面具連過濾罐、1個黑色頭盔、1件黑色T-Shirt、1件黑色手袖、1條黑色長褲和1支雷射筆。
被告在警誡下承認錯因支持社會運動而前往理大,並在理大內協助運送食物,亦承認當時嘗試突圍,而雷射筆則是在理大飯堂免費取得的,並指只是作觀星之用。
被告在香港出生和接受教育。被告被捕後曾踢保獲釋,但在2021年3月再次被捕,至今一直在赤柱監獄還押。
⏺️辯方減刑陳詞
被告在案發時18歲,沒刑事定罪紀錄,就讀香港專業教育學院基礎文憑課程,過往積極參與社區服務,呈交予法庭的十多封求情信件亦對被告有正面的評價,眾多信件均稱被告犯案是受當時社會氛圍影響,盼從輕發落;而被告自撰的求情信也表明會承擔後果,期望自己持續進修和反省,將來能重投社會。辯方亦指被告第一時間認罪,由被捕至今三年多以來飽受精神壓力,無法完成學業,但在獄中仍沒放棄進修,且重犯機會極低。
案發歷時29分鐘,被告在事件中沒有擔任領導的角色,亦證據指出他向警方作攻擊,同時也沒有直接證據指出被告曾使用身上的雷射筆,雷射筆的距離短、強度低,攻擊性也相對較低。辯方懇請法庭把此控罪以六個月為量刑起點,以及跟控罪一同期執行,若法庭不考慮三項控罪同期刑罪,亦請求把三項控罪部分同期執行。
針對控罪一
郭官表示不應亦不會考慮案件背後的政治因素而作出判刑。
郭官指出上訴庭在梁天琦案的量刑原則,及近期梁子揚及另二人的案件,即一宗跟本案同樣於2019年11月18日早上發生的從理大內突圍的案件,該案的被告突圍後逃至科學館匿藏而被捕,最終在3人在審訊期間達認罪協商,望法庭給予20%認罪扣減。郭官表明判刑要視乎每宗案件情節,而該案同屬區域法院案件,於本案沒任何約束力。
本案案情指出示威者持續跟警方對峙,並投擲汽油彈和發射弓箭,故不應輕判,郭官亦指理應連同案發時另外約一百名示威者的行為一併考慮,因為被告曾跟其他人一起集結,且不能容忍針對警方的行為;被告三年以來所承受的壓力不扣成減刑因素。
🔴最終判刑🔴
控罪一的量刑起點為4年;就控罪三而言,即使被告身上管有的雷射筆沒有證據指出有實際,但管有就已經有使用的意圖,被告聲稱用作觀星是說辭,有機會是用作照射警方,故判刑時亦需作考慮,故以6個月為量刑起點;就控罪四而言,被告在被捕時曾作激烈的反抗和掙扎,雖控方只憑模糊的截圖就說被告手持汽油彈之說並不妥當,但呈堂的片段顯示被告曾把身上的暴動裝置脫下來,故以3個月為量刑起點。
被告承認三項控罪可扣減1/3刑期,故最終刑期如下:
控罪一:32個月
控罪三:4個月
控罪四:2個月
🔴即總刑期共38個月,三項控罪全部分期執行。
💛感謝臨時直播員💛
#郭啟安法官
#判刑 #1118理大
余(20)🛑已還押逾23個月
控罪:
(1)暴動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暴動
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在香港九龍理工大學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理工大學外暢運道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裝置。
(4)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理工大學外暢運道抗拒警員23249。
____
⏺️答辯
被告承認控罪1、3、4,控罪2存檔法庭。
⏺️判刑理由
案件源於有人在2019年11月11日發起的「大三罷」行動,行動發展至11月18日,示威者佔據香港理工大學,作出種種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包括投擲各類物品,堵塞紅隧,亦有投擲汽油彈、發射弓箭等,甚至有人在網上呼籲前往理大支援。
警方當時呼籲示威者停止各種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及呼籲停止進入理大,警告進入理大者即是協助暴徒。
被告是當日企圖從理大突圍的18名人士的其中一人,他們從暢運道正門逃出理大,並跑往康泰徑,築起傘陣,並發射弓箭,被告其後逃走時被拘捕,並作出反抗,更企圖棄置身上的頭盔等物品。當時亦有人嘗試拉走被告卻不成功。
被告身上的11項物品如下:2部流動電話、3張電話卡、2張八達通卡、1個灰色防毒面具連過濾罐、1個黑色頭盔、1件黑色T-Shirt、1件黑色手袖、1條黑色長褲和1支雷射筆。
被告在警誡下承認錯因支持社會運動而前往理大,並在理大內協助運送食物,亦承認當時嘗試突圍,而雷射筆則是在理大飯堂免費取得的,並指只是作觀星之用。
被告在香港出生和接受教育。被告被捕後曾踢保獲釋,但在2021年3月再次被捕,至今一直在赤柱監獄還押。
⏺️辯方減刑陳詞
被告在案發時18歲,沒刑事定罪紀錄,就讀香港專業教育學院基礎文憑課程,過往積極參與社區服務,呈交予法庭的十多封求情信件亦對被告有正面的評價,眾多信件均稱被告犯案是受當時社會氛圍影響,盼從輕發落;而被告自撰的求情信也表明會承擔後果,期望自己持續進修和反省,將來能重投社會。辯方亦指被告第一時間認罪,由被捕至今三年多以來飽受精神壓力,無法完成學業,但在獄中仍沒放棄進修,且重犯機會極低。
案發歷時29分鐘,被告在事件中沒有擔任領導的角色,亦證據指出他向警方作攻擊,同時也沒有直接證據指出被告曾使用身上的雷射筆,雷射筆的距離短、強度低,攻擊性也相對較低。辯方懇請法庭把此控罪以六個月為量刑起點,以及跟控罪一同期執行,若法庭不考慮三項控罪同期刑罪,亦請求把三項控罪部分同期執行。
針對控罪一
郭官表示不應亦不會考慮案件背後的政治因素而作出判刑。
郭官指出上訴庭在梁天琦案的量刑原則,及近期梁子揚及另二人的案件,即一宗跟本案同樣於2019年11月18日早上發生的從理大內突圍的案件,該案的被告突圍後逃至科學館匿藏而被捕,最終在3人在審訊期間達認罪協商,望法庭給予20%認罪扣減。郭官表明判刑要視乎每宗案件情節,而該案同屬區域法院案件,於本案沒任何約束力。
本案案情指出示威者持續跟警方對峙,並投擲汽油彈和發射弓箭,故不應輕判,郭官亦指理應連同案發時另外約一百名示威者的行為一併考慮,因為被告曾跟其他人一起集結,且不能容忍針對警方的行為;被告三年以來所承受的壓力不扣成減刑因素。
🔴最終判刑🔴
控罪一的量刑起點為4年;就控罪三而言,即使被告身上管有的雷射筆沒有證據指出有實際,但管有就已經有使用的意圖,被告聲稱用作觀星是說辭,有機會是用作照射警方,故判刑時亦需作考慮,故以6個月為量刑起點;就控罪四而言,被告在被捕時曾作激烈的反抗和掙扎,雖控方只憑模糊的截圖就說被告手持汽油彈之說並不妥當,但呈堂的片段顯示被告曾把身上的暴動裝置脫下來,故以3個月為量刑起點。
被告承認三項控罪可扣減1/3刑期,故最終刑期如下:
控罪一:32個月
控罪三:4個月
控罪四:2個月
🔴即總刑期共38個月,三項控罪全部分期執行。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審訊 [12/30]
D1:馮(39) / D12:陳(27)
[上述年紀皆為各被告首次上庭時年齡]
🛑D2- D11已認罪
控罪:
(1) 暴動 [D1-12]
各人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 - - - - - - - - - - - - - - -
控方代表: 羅專員/張大律師
D1代表: #馬維騉 大律師
D12代表:黃大律師
雙方已交書面陳詞,今日主要作口頭補充及回應。
📌結案陳詞:
🔹控方
探納書面陳詞,只補充回應3點:
1. 暴動流動性,當天下午3時許暴動已經開始,4時許見有人把風及有人狀似發號司令,有人在天橋掛上直繙,橋下有暴力行為
2. D1 辯認,庭上再用多媒體片段及截圖作解說,PW2共有4份供詞並非4個版本只因暴動是流動,證人草圖上圓圈位置不同反映不同時間及位置。D1之辨認是依賴多段連續性不同角度片段,不同CCTV同一時間片段拍攝範圍有重疊,今天再利用截圖在庭上確認路牌、地上標記,行駛中汽車等對比證明沒有盲點,而路段路上樹同樹中間距離不遠,只用很少時間已可移動。控方立場是沒有誤認D1,辨認除位置外也依賴身上物件服飾及附近人物。
3. D12進入暴動範圍巴士站被特別戰述警員制服在馬路上,在馬路上大叫自已名字,呈堂各拍攝片段沒有中斷,被告穿黑色背心及長褲拿著長棍站在人群中是非常突出易認,同場沒有相同特徵人士出現,控方立場是沒有如辯方陳詞所指誤認 D12。
🔸辯方
⏺D1
採納書面陳詞,補充同意事實已經指第一被告沒定罪紀錄,相信法庭作分析時會充份考慮。而「盲區」是指不同時段時CCTV是會移動及放大縮小,畫面在下午三時許同四時許是明有所不同。其中一個CCTV在1646時截圖可見視野變得狹窄,見不到路牌。PW6庭上作供確認過icable段有盲區,其辨認片段中人物X只靠衣物特徵,即指第一被告。
辯方指同意事實從沒有指3段片段是同步實時,也沒有基礎確認不同片段中男子出現之先後次序如控方所提。
⏺D12
採納書面陳詞,補充一點不爭議D12在場被截停及制服,但控方沒有證據D12被制服前在巴士站見到D12之行為,辨認只靠衣物,但 D12被捕時非雙手戴手套及手持長棍與證人之前所見疑人有分歧。
案件押後至2023年2月28日 1430作裁決(同案其他已經認罪十名被告將在3月25日 1000作判刑)。期間兩人以原有條繼續擔保✅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審訊 [12/30]
D1:馮(39) / D12:陳(27)
[上述年紀皆為各被告首次上庭時年齡]
🛑D2- D11已認罪
控罪:
(1) 暴動 [D1-12]
各人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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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羅專員/張大律師
D1代表: #馬維騉 大律師
D12代表:黃大律師
雙方已交書面陳詞,今日主要作口頭補充及回應。
📌結案陳詞:
🔹控方
探納書面陳詞,只補充回應3點:
1. 暴動流動性,當天下午3時許暴動已經開始,4時許見有人把風及有人狀似發號司令,有人在天橋掛上直繙,橋下有暴力行為
2. D1 辯認,庭上再用多媒體片段及截圖作解說,PW2共有4份供詞並非4個版本只因暴動是流動,證人草圖上圓圈位置不同反映不同時間及位置。D1之辨認是依賴多段連續性不同角度片段,不同CCTV同一時間片段拍攝範圍有重疊,今天再利用截圖在庭上確認路牌、地上標記,行駛中汽車等對比證明沒有盲點,而路段路上樹同樹中間距離不遠,只用很少時間已可移動。控方立場是沒有誤認D1,辨認除位置外也依賴身上物件服飾及附近人物。
3. D12進入暴動範圍巴士站被特別戰述警員制服在馬路上,在馬路上大叫自已名字,呈堂各拍攝片段沒有中斷,被告穿黑色背心及長褲拿著長棍站在人群中是非常突出易認,同場沒有相同特徵人士出現,控方立場是沒有如辯方陳詞所指誤認 D12。
🔸辯方
⏺D1
採納書面陳詞,補充同意事實已經指第一被告沒定罪紀錄,相信法庭作分析時會充份考慮。而「盲區」是指不同時段時CCTV是會移動及放大縮小,畫面在下午三時許同四時許是明有所不同。其中一個CCTV在1646時截圖可見視野變得狹窄,見不到路牌。PW6庭上作供確認過icable段有盲區,其辨認片段中人物X只靠衣物特徵,即指第一被告。
辯方指同意事實從沒有指3段片段是同步實時,也沒有基礎確認不同片段中男子出現之先後次序如控方所提。
⏺D12
採納書面陳詞,補充一點不爭議D12在場被截停及制服,但控方沒有證據D12被制服前在巴士站見到D12之行為,辨認只靠衣物,但 D12被捕時非雙手戴手套及手持長棍與證人之前所見疑人有分歧。
案件押後至2023年2月28日 1430作裁決(同案其他已經認罪十名被告將在3月25日 1000作判刑)。期間兩人以原有條繼續擔保✅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庭
#施祖堯裁判官
#審訊 [2/3]
#20200101旺角 #襲警
蘇(26)
控罪:
(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 36(b)條
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旺角山東街和通菜街交界,與其他人士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19597。
(2)普通襲擊
第212章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40條
被控同日同地點與其他一名人士襲擊警員10879。
- - - - - - - - - - - - - -
辯方代表:#藍凱欣大律師
[2:33]開庭
PW2 作供完畢
[4:15]今天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天早上9:30續審
#施祖堯裁判官
#審訊 [2/3]
#20200101旺角 #襲警
蘇(26)
控罪:
(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 36(b)條
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旺角山東街和通菜街交界,與其他人士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19597。
(2)普通襲擊
第212章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40條
被控同日同地點與其他一名人士襲擊警員10879。
- - - - - - - - - - - - - -
辯方代表:#藍凱欣大律師
[2:33]開庭
PW2 作供完畢
[4:15]今天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天早上9:30續審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張潔宜法官
#20200119中環 #審訊 [2/25]
D2:李(20)
D3:陳(34)🛑已還押逾19個月
D4:楊(19)
控罪:
(3)暴動 [D3、D4]🔴D3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遮打花園,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4)有意圖而傷人 [D3、D4]🔴D3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遮打花園,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
(5)暴動 [D2、D3、D5]🔴D5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長江集團中心外,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6)串謀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D2、D3、D5] ⚪️D5控罪存檔法庭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長江集團中心外,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警署警長54996、女警長57216、警員14804及一名身分不詳的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一同串謀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人
🛑 D5:黃(18)開審前認罪,現還押候判
———————————————
⏺控方讀出開案陳詞及承認事實
⏺爭議
辯方爭議警誡供詞,審訊中將以交替程序處理。
⏺傳召PW1 高級督察34135 蔡棟雄
🔹控方主問
PW1案發時駐守山頂分區,職責包括中區事務,為警民關係主任。警方就2020年1月19日遮打花園集會發出不反對通知書,PW1在此之前曾就集會多次與劉頴匡會面商議,相信對方清楚知悉自己的警務人員身分。
PW1當日下午約1時與同僚到達遮打花園,當中包括警署警長鄧煒、警員14804及其他警員,總共約10人。他到場後與劉頴匡接觸,要求劉頴匡控制集會人士行為。現場有一個高及腰間的台,集會期間有人站在台上用咪發言,有嘉賓輪流上台發言,包括黃之鋒。PW1於現場沒有停留在固定位置,基本上整個遮打花園範圍內都聽得到用咪發出的內容。
約1423時PW1見到多人站上簷蓬、揮舞國旗,所以叫劉頴匡叫人落返地面,劉頴匡之後有照做但無效。1510時有些人去到德輔道中、雪廠街堵路,PW1亦收到消息,終審法院閉路電視鏡頭被破壞,於是他指示助手聯絡劉頴匡的助手,要求其作為集會負責人去處理事件。隨後PW1又收到消息,有人在美利道、會所街堵路,再通知劉頴匡處理,要控制集會人士行為。
1600時有一群人到德輔道中、雪廠街堵路,有人用雨傘遮擋著正進行的一些行為。PW1繼續觀察,返回遮打花園稍後聽到劉頴匡宣布要迫爆遮打花園然後向東面散去,造成遊行。PW1知道集會沒被禁止,但遊行已被反對,所以遊行屬違法。他收到指示需要中止集會,再觀察一陣後邀請劉頴匡企埋一邊傾,但對方拒絕;當時警員14804在二人旁邊。
PW1告訴劉頴匡,當時無法控制集會人士行為而且集會變成遊行,需要中止集會;劉頴匡用咪問他是誰,要求他出示委任證,並把咪遞向他。PW1有回答他是誰,劉頴匡再要求他出示委任證;他認為當時情況不合適所以沒有出示。劉頴匡繼續要求他出示委任證,吸引愈來愈多圍觀人士;他提出可以向劉頴匡一人出示,但不會向所有人出示。周邊多人圍觀,其中一女子向PW1吐口水;他持續被多於一人罵,但沒有細心留意罵的內容,可能有罵「黑警」之類。「群情洶湧」,最終PW1再向劉頴匡出示委任證後,對方接受並對群眾表示「佢出示咗喇」。
更多人圍觀,約50-60人開始有肢體動作。PW1感覺被人用腳踢後腰、硬物打頭,力度大,他感到痛楚。有人將他扯落地;跌落地後他感覺被多人圍住拳打腳踢。他看不到施襲者樣貌,說不出被襲時長多久,估計約1-2分鐘。他決定離開遮打花園,往南門方向離開;有人扶他起身但他看不到是誰,因他當時低著頭用手按住頭部傷口。當時14804應在身邊有份扶他,亦有另有一不認識的穿皮褸男子幫助。
一行人去到長江中心旋轉玻璃門外,發現玻璃門鎖上,PW1背向玻璃門、面向遮打花園坐下,當時其右方為14804,右前方為女警長57216,皮褸男在他的前正方。未幾就有黑衣人到,不斷向他們施襲,應該有使用長條形物體,亦有用磚。PW1曾唔好再施襲,惟對方沒有停止;皮褸男應該幫他擋了大部分襲擊。襲擊維持數十秒至1分鐘,最終導致PW1頭部要縫5針及其他傷勢。
PW1相信在場人士都有聽到劉頴匡嗌咪宣布中止集會;劉頴匡宣布中止集會後有講其他嘢,但PW1唔記得詳細。宣布完集會中止現場人士就開始起鬨,然後就有人襲擊他。
🎥播放3段影片
片段反映當日現場情況,包括劉頴匡要求PW1出示委任證、PW1宣布中止集會、他被襲擊過程、他在警員14804及皮褸男護送下由遮打花園行去長江中心。
🔸辯方盤問
🔸D2法律代表 #許卓倫大律師 盤問
PW1確認,自己口供紙寫被襲過程維持10秒鐘。
🔸D3 法律代表 #宗銘誠大律師 盤問
在遮打花園襲擊中,有人打頭、踢腰、扯PW1落地。PW1落地後有14804和皮褸男護住,起身後離開遮打花園都一直護住。
他在案發翌日所錄口供中寫到,自己由遮打花園向長江中心方向離開,期間亦被在場人士包圍及襲擊。他確認,當時希望入到長江中心有屏障保護,即使去到長江中心外仍受到威脅,直至防暴到場才感到安全。
🔸D4法律代表盤問
根據其書面口供,PW1於1510時見到有人上簷蓬揮旗,1541時才經通訊機得知終審法院被破壞--他承認今早主問時記錯;1620時他收到指揮中心通知需要中止集會,1624-25時與劉頴匡溝通一輪後,劉宣布中止集會。
PW1同意,有為數不少參與集會人士好乖咁坐低參與集會,大部分穿深色衫,不少人戴cap帽、口罩;有相同裝束人士走上簷蓬。他不能單憑裝束分辨是哪一班人。
🔹控方覆問
🎥P206蘋果日報Facebook直播 (畫面時間14:23:44)
畫面顯示PW1較早前供稱見到有人坐在遮打花園簷蓬上。
雖然他由遮打花園前往長江中心期間被襲,但他仍能夠行到過去。
-PW1作供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期間D3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張潔宜法官
#20200119中環 #審訊 [2/25]
D2:李(20)
D3:陳(34)🛑已還押逾19個月
D4:楊(19)
控罪:
(3)暴動 [D3、D4]🔴D3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遮打花園,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4)有意圖而傷人 [D3、D4]🔴D3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遮打花園,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
(5)暴動 [D2、D3、D5]🔴D5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長江集團中心外,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6)串謀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D2、D3、D5] ⚪️D5控罪存檔法庭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長江集團中心外,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警署警長54996、女警長57216、警員14804及一名身分不詳的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一同串謀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人
🛑 D5:黃(18)開審前認罪,現還押候判
———————————————
⏺控方讀出開案陳詞及承認事實
⏺爭議
辯方爭議警誡供詞,審訊中將以交替程序處理。
⏺傳召PW1 高級督察34135 蔡棟雄
🔹控方主問
PW1案發時駐守山頂分區,職責包括中區事務,為警民關係主任。警方就2020年1月19日遮打花園集會發出不反對通知書,PW1在此之前曾就集會多次與劉頴匡會面商議,相信對方清楚知悉自己的警務人員身分。
PW1當日下午約1時與同僚到達遮打花園,當中包括警署警長鄧煒、警員14804及其他警員,總共約10人。他到場後與劉頴匡接觸,要求劉頴匡控制集會人士行為。現場有一個高及腰間的台,集會期間有人站在台上用咪發言,有嘉賓輪流上台發言,包括黃之鋒。PW1於現場沒有停留在固定位置,基本上整個遮打花園範圍內都聽得到用咪發出的內容。
約1423時PW1見到多人站上簷蓬、揮舞國旗,所以叫劉頴匡叫人落返地面,劉頴匡之後有照做但無效。1510時有些人去到德輔道中、雪廠街堵路,PW1亦收到消息,終審法院閉路電視鏡頭被破壞,於是他指示助手聯絡劉頴匡的助手,要求其作為集會負責人去處理事件。隨後PW1又收到消息,有人在美利道、會所街堵路,再通知劉頴匡處理,要控制集會人士行為。
1600時有一群人到德輔道中、雪廠街堵路,有人用雨傘遮擋著正進行的一些行為。PW1繼續觀察,返回遮打花園稍後聽到劉頴匡宣布要迫爆遮打花園然後向東面散去,造成遊行。PW1知道集會沒被禁止,但遊行已被反對,所以遊行屬違法。他收到指示需要中止集會,再觀察一陣後邀請劉頴匡企埋一邊傾,但對方拒絕;當時警員14804在二人旁邊。
PW1告訴劉頴匡,當時無法控制集會人士行為而且集會變成遊行,需要中止集會;劉頴匡用咪問他是誰,要求他出示委任證,並把咪遞向他。PW1有回答他是誰,劉頴匡再要求他出示委任證;他認為當時情況不合適所以沒有出示。劉頴匡繼續要求他出示委任證,吸引愈來愈多圍觀人士;他提出可以向劉頴匡一人出示,但不會向所有人出示。周邊多人圍觀,其中一女子向PW1吐口水;他持續被多於一人罵,但沒有細心留意罵的內容,可能有罵「黑警」之類。「群情洶湧」,最終PW1再向劉頴匡出示委任證後,對方接受並對群眾表示「佢出示咗喇」。
更多人圍觀,約50-60人開始有肢體動作。PW1感覺被人用腳踢後腰、硬物打頭,力度大,他感到痛楚。有人將他扯落地;跌落地後他感覺被多人圍住拳打腳踢。他看不到施襲者樣貌,說不出被襲時長多久,估計約1-2分鐘。他決定離開遮打花園,往南門方向離開;有人扶他起身但他看不到是誰,因他當時低著頭用手按住頭部傷口。當時14804應在身邊有份扶他,亦有另有一不認識的穿皮褸男子幫助。
一行人去到長江中心旋轉玻璃門外,發現玻璃門鎖上,PW1背向玻璃門、面向遮打花園坐下,當時其右方為14804,右前方為女警長57216,皮褸男在他的前正方。未幾就有黑衣人到,不斷向他們施襲,應該有使用長條形物體,亦有用磚。PW1曾唔好再施襲,惟對方沒有停止;皮褸男應該幫他擋了大部分襲擊。襲擊維持數十秒至1分鐘,最終導致PW1頭部要縫5針及其他傷勢。
PW1相信在場人士都有聽到劉頴匡嗌咪宣布中止集會;劉頴匡宣布中止集會後有講其他嘢,但PW1唔記得詳細。宣布完集會中止現場人士就開始起鬨,然後就有人襲擊他。
🎥播放3段影片
片段反映當日現場情況,包括劉頴匡要求PW1出示委任證、PW1宣布中止集會、他被襲擊過程、他在警員14804及皮褸男護送下由遮打花園行去長江中心。
🔸辯方盤問
🔸D2法律代表 #許卓倫大律師 盤問
PW1確認,自己口供紙寫被襲過程維持10秒鐘。
🔸D3 法律代表 #宗銘誠大律師 盤問
在遮打花園襲擊中,有人打頭、踢腰、扯PW1落地。PW1落地後有14804和皮褸男護住,起身後離開遮打花園都一直護住。
他在案發翌日所錄口供中寫到,自己由遮打花園向長江中心方向離開,期間亦被在場人士包圍及襲擊。他確認,當時希望入到長江中心有屏障保護,即使去到長江中心外仍受到威脅,直至防暴到場才感到安全。
🔸D4法律代表盤問
根據其書面口供,PW1於1510時見到有人上簷蓬揮旗,1541時才經通訊機得知終審法院被破壞--他承認今早主問時記錯;1620時他收到指揮中心通知需要中止集會,1624-25時與劉頴匡溝通一輪後,劉宣布中止集會。
PW1同意,有為數不少參與集會人士好乖咁坐低參與集會,大部分穿深色衫,不少人戴cap帽、口罩;有相同裝束人士走上簷蓬。他不能單憑裝束分辨是哪一班人。
🔹控方覆問
🎥P206蘋果日報Facebook直播 (畫面時間14:23:44)
畫面顯示PW1較早前供稱見到有人坐在遮打花園簷蓬上。
雖然他由遮打花園前往長江中心期間被襲,但他仍能夠行到過去。
-PW1作供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期間D3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區域法院首席法官
#20200330跑馬地
#20200526灣仔 #提訊
A2: 倪(23)
A6: 丁(43)
控罪:
(1) 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成和道60號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陳司橋的一輛私家車。
(2)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成和道60號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跑馬地警署牆壁及地面。
(4) 串謀妨害司法公正 [A5, 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摧毀與刑事調查有關的證據,串謀妨害司法公正。
背景:
2020年3月30日凌晨有人向跑馬地警署投擲汽油彈,其中一枚落在警署停車場內,另一枚則擊中圍牆外一輛私家車。據了解,警方調查案件期間,發現第5被告在工作的時裝店內疑有易燃物品,當時他正將一些潤滑劑倒入廁所,他曾向警方表示「阿媽叫我沖走啲嘢」。
(摘自紅媒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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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保釋條件申請
A2及A6兩人為母子關係,兩人之代表馮大律師及吳大律師抱歉今日緊急開庭,目的希望申請臨時在2月13至17日更改保釋條件,並𐄘諾兩人於2月21日再申請開庭提訊恢復原有之保釋條件。
✅法庭批准A2及A6在上述5天作更改保釋條件如下:
⏺A2更改條件
保釋金由$15000增加至$30000
增加父親人事擔保$10000
上述5天不用居於報住地址
2月10日取回回鄉卡,2月20日交回
上述5天撤消離境限制
上述5天撒消報到,2月18日須報到
上述5天撤消宵禁令
⏺A6更改條件
保釋金由$3000增加至$10000
增加丈夫人事擔保$10000
上述5天不用居於報住地址
2月10日取回回鄉卡,2月20日交回
上述5天撤消離境限制
上述5天撒消報到,2月18日須報到
案件將案件押後至2月21日 1430於區域法院再提訊。
#高勁修區域法院首席法官
#20200330跑馬地
#20200526灣仔 #提訊
A2: 倪(23)
A6: 丁(43)
控罪:
(1) 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成和道60號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陳司橋的一輛私家車。
(2)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成和道60號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跑馬地警署牆壁及地面。
(4) 串謀妨害司法公正 [A5, 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摧毀與刑事調查有關的證據,串謀妨害司法公正。
背景:
2020年3月30日凌晨有人向跑馬地警署投擲汽油彈,其中一枚落在警署停車場內,另一枚則擊中圍牆外一輛私家車。據了解,警方調查案件期間,發現第5被告在工作的時裝店內疑有易燃物品,當時他正將一些潤滑劑倒入廁所,他曾向警方表示「阿媽叫我沖走啲嘢」。
(摘自紅媒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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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保釋條件申請
A2及A6兩人為母子關係,兩人之代表馮大律師及吳大律師抱歉今日緊急開庭,目的希望申請臨時在2月13至17日更改保釋條件,並𐄘諾兩人於2月21日再申請開庭提訊恢復原有之保釋條件。
✅法庭批准A2及A6在上述5天作更改保釋條件如下:
⏺A2更改條件
保釋金由$15000增加至$30000
增加父親人事擔保$10000
上述5天不用居於報住地址
2月10日取回回鄉卡,2月20日交回
上述5天撤消離境限制
上述5天撒消報到,2月18日須報到
上述5天撤消宵禁令
⏺A6更改條件
保釋金由$3000增加至$10000
增加丈夫人事擔保$10000
上述5天不用居於報住地址
2月10日取回回鄉卡,2月20日交回
上述5天撤消離境限制
上述5天撒消報到,2月18日須報到
案件將案件押後至2月21日 1430於區域法院再提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