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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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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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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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0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高等法院第卅六庭 #申請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續審 [5/25]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續審 [8/9]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11:0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審前覆核

(083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11月23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審訊 [1/9]
📍#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續審 [14/25]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三庭 #答辯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進度報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提堂 #新案件

🕙10:00
📍#高等法院第七庭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11:00
(已有)#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進一步陳詞

🕦11: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九庭 #提訊

(083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12月09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續審 [2/30]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續審 [3/5]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01月04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續審[13/2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15/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香淑嫻署理主任裁判官
#四人藏匿案 #妨礙司法公正 #提堂

D1:馮(21)
D2:曾(18)
D3:王(19)
D4:*(13)
🛑四人已還押逾5個月 

控罪: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所有被告被控於2020年10月某日至2022年7月13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提供協助給馮(21)、曾(18)、王(19)及*(13),而目的為逃避法庭聆訊,及/或逃離香港司法管轄區,以阻止及阻礙對香港警務處的調查及/或因該調查而引發或可能引起的刑事訴訟。
_____

D1因確診今天沒有上庭應訊,押後至1月9日(下星期一)0930同庭再訊,期間繼續還押🛑

D2-4今天沒有保釋申請,亦放棄8天覆核權利,案件押後至2月1日1430同庭再訊,期間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01月04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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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01月09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續審[16/2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18/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審訊[1/4]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10:30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續審[3/20]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01月18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已有)#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25/30]
(已有)#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已有)#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續審[3/6]

🕙10:00
📍#高等法院第一庭 #案件呈述上訴[2/2]

🕚11:00
(已有)#高等法院第十八庭 #續審[2/21]

(截至15:02)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香淑嫻署理主任裁判官
#網上起底 #提堂

梁(49)

控罪:
1)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
違反香港法例第486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64(3A)條
被控於2022年11月11日與2022年12月12日之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内,在香港在未獲資料當事人的相關同意下,披露該當事人的個人資料,(即女子A的照片),意圖導致該當事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或罔顧該披露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指明傷害。

(2)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
違反香港法例第486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64(3A)條
被控於2022年11月11日與2022年12月12日之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内,在香港在未獲資料當事人的相關同意下,披露該當事人的個人資料,(即女子B的照片),意圖導致該當事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或罔顧該披露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指明傷害。

(3)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並導致該當時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
違反香港法例第486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64(3C)條
被控於2022年8月31日與2022年12月12日之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内,在香港在末獲資料當事人的相關同意下,披露該當事人的個人資料,即警員C的照片及姓名,意圖導致該當事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或罔顧該等披露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指明傷害,而該披露導致該當事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即
(b)對該人的心理傷害;及
(c)導致該人合理地擔心其安全或福祉的傷害。
(1)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
(2)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
(3)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並導致該當時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
_____

被告今日無需答辯,等待受害人之心理報告和創傷後遺報告。法庭下令不得報導本案受害人的資訊或影像。

讀出修訂控罪1、3,撤回控罪2。

案件押後至2023年3月15日上午0930再訊,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