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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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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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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0129葵涌



控罪:縱火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60(1)及60(3)條)

案情: 被指於2020年1月29日在葵涌警署近停車場閘入口,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警務處的葵涌警署。管有玻璃瓶內有腐蝕性液體,高濃度硫酸,可對皮膚造成嚴重傷害,另管有載有白電油的玻璃樽,在警誡下承認投擲汽油彈,並承認處所內管有的汽油彈為用剩物資。

保釋背景:2月7日首度提堂,在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席前申請保釋被拒,2月14日向 #黃國輝裁判官 覆核保釋再度被拒,2月20日向 #李素蘭法官 申請保釋被拒

裁判官拒絕准予被控人保釋‼️

案件押後至5月13日14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聆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10九龍塘 #移交文件
韋(35)
5項襲警、2項協助逃離(涉又一城襲警,意圖令被捕人士逃離)

控罪:
(1) 至(4)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第212章 《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又一城L1層19A號舖「千両」外,襲擊4名警員,所有警員匿名
(5)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第212章 《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又一城L1層「Sift」外,襲擊警員E
(6)協助及教唆於合法羈留人士逃離
違反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9條 及101I條
被控同日在又一城L1層19A號舖「千両」外,協助不知名女童逃離警方羈押
(7)協助及教唆於合法羈留人士逃離
違反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9條 及101I條
被控同日在又一城L1層19A號舖「千両」外,協助不知名男子逃離警方羈押

背景:韋在2019年11月29日被捕,11月30日首次提堂,被控4項襲警罪及1項意圖妨害司法公正,保釋被拒;12月16日向高等法院原訟庭申請保釋,被 #李素蘭法官 拒絕;1月22日再向高等法院原訟庭申請保釋,獲 #黃崇厚法官 批准以500,000元現金保釋,另外兩位人事擔保各200,000元、自簽擔保80,000元,並須遵守14小時宵禁令、每天報到、禁足油尖旺、中西區和灣仔區;4月1日修訂1項及新增2項控罪。

控方修訂控罪詳情

申請宵禁令延遲2小時開始被拒
申請禁足令括免海港城及創興廣場被拒

案件押後至5月14日在區域法院答辯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0129葵涌

陳 (17)

控罪:縱火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60(1)及60(3)條)

修訂控罪:企圖縱火

新增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案情: 被指於2020年1月29日在葵涌警署近停車場閘入口,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警務處的葵涌警署。管有玻璃瓶內有腐蝕性液體,高濃度硫酸,可對皮膚造成嚴重傷害,另管有載有白電油的玻璃樽,在警誡下承認投擲汽油彈,並承認處所內管有的汽油彈為用剩物資。

另指在某大廈內管有27個汽油彈、1個打火機燃料、2枝通渠水及3個空玻璃樽意圖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保釋背景:2月7日首度提堂,在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席前申請保釋被拒,2月14日向 #黃國輝裁判官 覆核保釋再度被拒,2月20日向 #李素蘭法官 申請保釋被拒,4月15日向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申請保釋被拒

沒有擔保申請,期間由懲教看管

案件押後至2020年6月22日1430 移交區域法院答辯
#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00129葵涌 #提訊



陳(17)🛑已還押逾三個月

控罪: 1.企圖縱火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案情: 被指於2020年1月29日在葵涌警署近停車場閘入口,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警務處的葵涌警署。管有玻璃瓶內有腐蝕性液體,高濃度硫酸,可對皮膚造成嚴重傷害,另管有載有白電油的玻璃樽,在警誡下承認投擲汽油彈,另承認並於某大廈 內的27個汽油彈、1個打火機燃料、2枝通渠水及3個空玻璃樽為製作汽油彈的用剩物資。

背景:2月7日首度提堂,於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席前申請保釋被拒,2月14日
#黃國輝裁判官 席前覆核保釋再度被拒,2月20日於 #李素蘭法官 席前申請保釋被拒,4月15日於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席前申請保釋再度被拒

辯方申請押後,表示被告不久前才轉換了辯方律師,需要與其接洽案件之事宜。

‼️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7月16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期間被告繼續還押。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00129葵涌 #提堂

陳(17)🛑已還押逾5個月

控罪:1.企圖縱火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案情: 被指於2020年1月29日在葵涌警署近停車場閘入口,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警務處的葵涌警署。管有玻璃瓶內有腐蝕性液體,高濃度硫酸,可對皮膚造成嚴重傷害,另管有載有白電油的玻璃樽,在警誡下承認投擲汽油彈,另承認於某大廈內的27個汽油彈、1個打火機燃料、2枝通渠水及3個空玻璃樽為製作汽油彈的用剩物資。

背景:2月7日首度提堂,於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席前申請保釋被拒,2月14日
#黃國輝裁判官 席前覆核保釋再度被拒,2月20日於 #李素蘭法官 席前申請保釋被拒,4月15日於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席前申請保釋再度被拒


辯方表示被告考慮認罪

‼️沒有保釋申請,需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9月11日0930區域法院答辯,期間被告需繼續還押。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李運騰法官
#1118旺角



控罪:暴動 (違反公安條例 第19條)

案情:被指於11月18日,在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一起參與暴動。控方指現場示威者極力與警方對抗,其後警方追捕示威者至死巷,申請人在死巷中被捕

保釋背景:11月20日首次提堂,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時任) 拒絕其保釋申請,於4月8日在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時任)席前申請再次被拒,及後4月9日在高等法院於 #李素蘭法官 席前申請保釋依然被拒,其後提堂並無保釋申請,繼續還押至今。

❗️❗️保釋被拒 繼續還押❗️❗️

直播員按:如法官所言「示威者未必會帶手套,暴徒先會」,班警察都有帶手套,都是暴徒之流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18葵涌 #提堂

D1冼(17)、D2湯(20)

控罪:
(1)、(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D2]
各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葵涌葵馥苑附近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各一瓶高濃度腐蝕性液體,樽外用紗布包裹着一片懷疑漂白錠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2]

案情:被指於11月18日在葵涌葵馥苑近43號巴士站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各一瓶高濃度硫酸,樽外用紗布包裹着一片漂白錠,控方指硫酸與藥片產生的氯氣對人體有害

背景:2人在11月20日首次上庭,被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拒絕保釋申請;11月28日保釋覆核亦被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拒絕;湯在12月6日向高等法院原訟庭 #彭寶琴法官 申請保釋被拒;冼在12月16日向高等法院原訟庭 #李素蘭法官 申請保釋被拒;2人還押54天後,終在1月13日獲准以5000元保釋,期間不得離港及須每週報到2次,並須禁足葵馥苑。

D1代表律師正在與律政司方面溝通,申請押後4星期至10月7日答辯。控方沒有反對。
裁判官問及D2代表律師意見,D2希望與D1一同答辯,故此一同押後4星期
裁判官批准押後。

辯方無更改保釋條件申請

案件押後至10月7日0930 西九龍法院第一庭進行答辯
期間以原有條款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胡雅文法官
#20200129葵涌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陳(17)🛑已還押逾7個月

控罪:1.企圖縱火 ‼️認罪‼️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認罪‼️

案情: 被指於2020年1月29日在葵涌警署近停車場閘入口,連同兩名身份不詳的人,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警務處的葵涌警署。管有玻璃瓶內有腐蝕性液體,高濃度硫酸,可對皮膚造成嚴重傷害,另管有載有白電油的玻璃樽,在警誡下承認投擲汽油彈,另承認在某大廈內的27個汽油彈、1個打火機燃料、2枝通渠水及3個空玻璃樽為製作汽油彈的用剩物資。

背景:2月7日首度提堂,於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席前申請保釋被拒,2月14日
#黃國輝裁判官 席前覆核保釋再度被拒,2月20日於 #李素蘭法官 席前申請保釋被拒,4月15日於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席前申請保釋再度被拒
—————————————————
控方呈上兩條各長約一分鐘的葵涌警署CCTV錄影片段,及相關錄影片段之截圖,供法庭就判刑作參考之用。

控方亦呈上相關照片,以顯示投擲氣油彈後對路面造成的影響。

求情 :
- 被告在可行情況下立即認罪,節省法庭時間,應給予完整的1/3減刑折扣
- 被告是在一種不在狀態的情況下(Out of character)犯案
- 求情信 (中學校長、玩音樂的朋友 ...)
- 被告自小學起患有專注力不足及過度活躍症

** 法庭明言,就此類案情而言,年紀輕、無案底並不是法庭就判刑而言會加以考慮的因素,此等案情需判以阻嚇性的判刑。

案件押後至9月28日 10am 於區域法院第廿四庭進行進一步求情及判刑,期間還押以索取精神科醫生報告及教導所報告。

法庭再強調,本案的案情,尤其是看過由控方呈上的CCTV錄影片段、以及考慮於單位搜出的物品後,認為判入教導所並不合適,但仍希望索取教導所報告以獲取更完整的案情作判刑之用。
#高等法院第七庭
#李素蘭法官
#20200609元朗
#聽取對控罪的回答及判刑 🔥

陳(38) 🛑已還押逾17個月

控罪: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第238章《火器及彈藥條例》16(1)及(2)]

控罪詳情:
2020年6月9日在元朗洪水橋,管有一支設計作可發射9x19毫米口徑子彈的手槍及390發9x19毫米口徑子彈及4個彈匣而無持有該等槍械及彈藥的管有權牌照,意圖危害生命。

—————————————

被告確認他於2020年6月29日裁判官席前承認控罪及同意有關案情。

被告沒有刑事定案紀錄,法庭已收到陳的書面陳詞及求情。

法庭有以下關注:

(1)部分相片未被翻譯

部分相片包括電話訊息、確實搜到槍的地點等的內容未被翻譯,李官指她不能閱讀中文,未能理解內容,關注處理證物的程序。她亦指出P12訊息中有類似「gun using against dogs」的內容;控方重申指相片(搜查到槍枝的地點)與控罪相關,但不依賴該批未被翻譯的相片,亦沒有於承認事實引用。

(2)承認事實內與槍枝有關的配件

承認事實第3段指鎖匙及盒於櫃桶找到,而該鎖匙用於的夾萬則收藏手槍;第4段則列出搜出的槍械配件,李官要求控方澄清各配件用途。主控多番向警員查問,但主控仍然答非所問。不知道案中槍架(Pistol stand)的實際樣貌,亦沒有其相片,只稱於紅盒子底部內未能拍攝的便是槍架,但同意檢獲的兩個盒中只有槍架而沒有手槍。

李官問本案手槍能否放置於該盒(fit into this box)抑或是用於另一手槍。控方回道,盒子及槍架與手槍是能一起使用的(compatible),盒上資料亦是與手槍型號相同,但警方並未嘗試將手槍放於盒內。

李官指她沒有槍械相關知識,不明白「ZEV magazine」、「ZEV Technology」、「Glock」或槍枝配件用法等,主控未能在庭上完全解釋。辯方周大律師指他亦需要就此網上google,李官稱她曾搜索,但「I don’t rely on Google, I rely on what you admitted in the court.」

主控指案中手槍是由被告組裝,一開始寄給被告的是不同部分的配件,需要再組裝成能夠發射的手槍。控方指警方不能確認配件如何或能否組裝成可用的槍枝,牠們並無就此測試。

李官今天才第一次知道手槍需要組裝,這點與她是否接納被告以興趣作其求情理由相關。李官以刀作比喻,如她是刀的收藏家,如她只有一塊刀片但許多手柄,她同時能組裝的刀亦只有一把,要求控方就配件及組裝詳細解釋。

李官要求主控以報告就各配件說明及配上圖片輔助,如有需要會在下一庭要求查看實物。

辯方補充指被告沒有意圖使用手槍,而本案手槍亦未曾使用;子彈未上膛,在其原有包裝內,子彈亦未曾被使用。辯方同意子彈與手槍有機會能一併使用(compatible),亦同意手槍經組裝後能夠被使用(able to be fired)。控方確認本案手槍並未被使用。

李官要求辯方就下列解釋:
(1)「愛好」的說法,如手槍是陳的愛好,管有子彈的原因是什麼;
(2)手槍的採購方法及來源;
(3)被告從何時對手槍產生熱情(enthusiastic)及管有槍枝的時間。
案件押後至 2022年1月31日 1430 作判刑。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李素蘭法官
#判刑
#20200609元朗

陳(38)🛑已還押逾19個月

控罪及詳情: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較早前修訂控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238章《火器及彈藥條例》第13(1)及(2)條
被控於2020年6月9日在元朗洪水橋某寓所內,管有一支手槍及390發9x19毫米口徑子彈及4個彈匣而無持有該等槍械及彈藥的管有權牌照。

【2021年6月29日在裁判法院同意及承認案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542

【2021年12月6日在高院認罪答辯】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905

‼️‼️速報‼️‼️
12年監禁為量刑起點,唯被告已在最早時間認罪,故獲得全數1/3刑期扣減。

總刑期為8年。
#高等法院第七庭
#李素蘭法官
#申請保釋 #港區國安法 #初凝芝茶

侯/初凝芝茶負責人(24)🛑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控罪詳情:
侯及林於2020年10月1日至2022年2月17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Facebook及Instagram發布陳述和海報,具意圖:
1. 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2. 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及/或
3.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律政司: #徐倩姿 署理高級檢察官
申請人:#關文渭大律師#黃思希大律師#梁麗幗大律師

———————————————
【15:47】
❗️拒絕保釋申請❗️
#高等法院第七庭
#李素蘭法官

#網上言論 #20220626太古 #申請保釋

陳(53) 🛑已還押23日

控罪:
(1)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
被控於2020年7月20日至2022年6月10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Telegram發布及/或持續展示陳述、相片和海報,具意圖:-
(a) 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
(d)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2) 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2022年6月26日,在香港太古城道太古城某單位,管有攻擊性武器,即3把軍刀,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b)及第20條
被控於2022年6月26日,在香港太古城道太古城某單位,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或電訊管理局局長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部AnyTone無線電對講機及一部BAOFENG無線電對講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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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劉偉聰大律師

考慮所有因素,保釋申請被拒
被告需要還押🛑案件將於8月25日下午1430再提堂。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