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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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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廿二庭
#張慧玲法官
#0729元朗
#宣讀判詞

👤劉(23)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審訊後罪成,於2020年8月14日被判處監禁6星期,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上訴理由按此

___

法庭駁回上訴人就定罪的上訴
🛑需即時服刑🛑

辯方透露有意就上訴駁回判詞上訴。

判案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HCMA000383_2020.docx

節錄:

上訴理由(一): 不成立

本席完全認同答辯人的陳詞,PW3及PW4並非專家證人,他兩人只是就他們對涉案的自製發射器 (彈弓杯) 及波子做出的測‍試給予事實證供。有關的事實證供與本案有重要關連:測試顯示該自製發射器能成功射出涉案的波子,射程及力度可傷人,實際測試用來顯示該自製發射器及波子可用作武器。

上訴理由(二):不成立

本席在細閱謄本後,明白PW2是首次出庭作供,她非常緊張,因此犯了錯誤去偷看筆記簿副本。雖然她曾狡辯,但本席不認為裁判官在此情況下仍相‍信PW2就上訴人的證供有不妥之處。

本席在細閱PW2在盤問下就此方面的證‍供,本席認為PW2只是「有碗話碗、有碟話碟」。PW2指因上‍訴‍人‍並無說她 (上訴人) 是用發射器 (彈弓杯) 射波子,PW2無理由替上訴人加上有關字眼。PW2指在當時的環境情況,她明白理解上訴人是指她用發‍射‍器 (彈弓杯) 射波子,而非用波子射波子。本席認同裁判官在此方面的裁定。以當時的所有環境情況,除了發射器外,確無其他物品可用作射波子 (即使不考慮PW3及PW4的測試證供) 。

再者,若事情如上訴人所言,上訴人並無作出任何招‍認,有關招認是PW2自行編造出來的,本席實看不出為何PW2會編造得如此不濟,為何不說「用發射器 (或彈弓杯) 射波子」,因而令辯方有機會向她追加盤問呢?

上訴理由(三):不成立

裁判官就上訴人及辯方證人的證供作出非常仔細及詳盡的分析。本席認同答辯人的陳詞。本席不認為裁判官對辯方所有證人特別嚴苛。上‍訴‍人就她為何在案發當日當時當地被發現管有自製發射器及波子的解釋不合情理。裁判官拒納她的證供無不妥之處。

總結

根據《公安條例》第2條的釋義,及以裁判官裁定的案情,亦即本席裁定的案情,涉案的自製發射器連同波子是「被製造或改裝以用作傷害他人」的武器。上訴人管有上述物品,以事發時所有環境情況而言 (即案發時元朗地鐵站當日的服務時間已結束,但上訴人仍身穿黑衫黑褲,帶備兩項攻擊性武器及大量的裝備 (包括頭盔、護目鏡、行山杖、𠝹刀等)到現場,上‍訴‍人作供時亦承認她是收到關於白衣人的消息和傳‍聞,決定帶同裝備到元朗) ,本席裁定唯一合理及無可抗拒的推論是上訴人意圖在有需要的時候使用證物P2和P3作傷害他人的用途,訴諸武力。她是管有涉案物品P2及P3擬供其本人或他‍人作傷害他人的用途,因此干犯了控罪。基於上述理由,本席駁回上訴人就定罪的上訴。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莫子聰裁判官
#20200125油麻地 #進度報告

👤文 (20)

控罪:
(1) #管有攻擊性武器(簡易治罪條例)
被控於2020年1月25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60號外,管有1個可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雷射筆

(2)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3袋膠索帶,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管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

(3) 管有無線電通訊器材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部對講機 #無線電

背景:被告在2021年2月25日提堂時認罪,在2021年3月11日被判處240小時社會服務令。曾經被還押。
提堂: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959
判刑: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303

—————————
被告無律師代表,法庭人員在開庭前先向被告解釋特別報告內容。

09:50 開庭

裁判官詢問被告是否知悉報告內容,被告同意內容;被告被判做240小時社會服務令,因疫情關係,被告只能做咗88小時,尚餘152小時;報告正面,服務滿意,準時見感化官,建議延長履行社會服務令的時間至24個月,由2021年3月11日起計,裁判官接受報告建議延長時限,提醒被告無得再延長,如果24個月後未能完成,可能會被判監禁。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20902紅磡
#有意圖而管有爆炸品
#管有攻擊性武器

文(31)

🛑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1): 有意圖而管有爆品罪
控罪(2): 管有攻擊性武器罪

警方於2022年9月2日突擊搜查,在九龍紅磡一單位的迷你倉櫃內,搜獲非法及惡意管有爆炸品,即約300克思疑低性能炸藥,約10公斤思疑可用作製造炸藥的化學品,約5克自製延時保險絲及30枚煙花製品,意圖藉以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控罪又指他於同日同地及同一迷你倉櫃內,管有攻擊性武器,即3把刀、2把斧頭、1支棒球棍,2支木棍及1個彈射器連43粒金屬彈丸,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本案於9月5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首次提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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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申請押後,等待索取鑑證化驗報告,辯方不反對。控方反對擔保,辯方沒有擔保申請,放棄8天申請擔保權利。

案件押後至2023年3月6日09: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同庭提堂

期間繼續交由懲教署看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