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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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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劉綺雲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網上言論

👤許(28)🛑已還押逾27個月

修訂控罪:
1. 串謀煽惑他人有意圖導致任何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控於2019年7月2日至2020年5月2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串謀非法煽惑流動應用程式Telegram的使用者,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人。

2. 串謀煽惑他人製造炸藥
被控於2019年7月2日至2020年5月2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非法煽惑流動應用程式Telegram的使用者製造爆炸品。

3. 串謀或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4. 串謀或煽惑他人縱火
5. 串謀或煽惑他人公眾妨擾
———————————————
被告承認經修訂後的控罪1和2。控方表示控罪3至5存檔於法庭。

📌修訂案情:

控方表示早在審前覆核時已呈交了修訂後的控罪,並於今天在公開法庭正式提出修訂控罪。其後,控方讀出與控罪1和2有關的案情撮要。被告聽畢後表示明白及同意。

關於修訂的控罪詳情,控方的文件冊顯示了警方就本案擷取了的內容,包括telegram頻道的畫面、數個帳戶管理員的畫面、常用示威者的用語、影片的截圖等,當中有22個訊息與修訂後的控罪相關。其後,控方播放8段影片,內容與頻道發布的內容相關。

📌被告的角色:

劉綺雲法官詢問控方是否同意辯方求情部分的大方向是指本案大部分的訊息是轉發性質。控方對此沒有任何說法,不過希望邀請法庭留意呈堂文件夾中有一些截圖,為與被告桌上電腦相關的圖片和影片,當中是頻道中貼文的原圖,但與此同時,控方沒有正面證據證明被告為原創發布訊息的人。

劉綺雲法官詢問控方,可能這至少不是被告主動寫的材料,只是大部分轉發其他人的材料,而在桌上電腦出現可能為其他人放上去的,控方表示不反對。

劉綺雲法官詢問控辯雙方,關於案情撮要,頻道於2019年10月22日中有個連結,人們可透過這個連結提供一些資訊給管理員,再由管理員決定是否可以發布。這是否可理解為控方針對2019年10月22日前發生的基礎都是為被告轉發其他人性質,而2019年10月22日後,被告開始做多一步搜集資料的動作。控辯雙方同意。

📌案例:

控方呈上8個案例,當中有6個為煽惑罪相關的案例,其餘2個為爆炸品相關的案例。當中最近且與本案案情相似的案例為DCCC212/2021案。

關於量刑方面,辯方建議法庭針對控罪1,採取5年監禁;至於控罪2,則為5年6個月監禁。關於控方提及其中3個案例,即CAAR3/2006案、HCCC41/2016案和DCCC476/2020案,辯方認為首個案例的傷人情節與本案不同,而且更為嚴重;至於其後的2個案例,這些與製造爆炸品相關,但都沒有辯方主張的5年6個月監禁上限為高。辯方重申他們的量刑主張是上限,希望法庭不會以6年或6年半作為刑期起點。

辯方提及DCCC212/2021案,他們認為這案與本案相關,該案的原審法官就與本案的控罪1和2,分別採納2年6個月監禁和4年監禁作量刑起點。辯方認為本案與該案的不同處為"Suck channel"的訂閱人數多過本案;雖然2個頻道中的貼文大同小異,但本案的為轉發訊息的性質,也沒有集中提及哪個日子要做甚麼事。有1點值得參考的是,該案的原審法官就"縱火"的控罪採納6年監禁作起點,但本案涉及"縱火"的控罪是已存檔予法庭,故此法庭不應就本案判處多過6年監禁。

至於CAAR16/2020案,這案是關於煽惑他人在新屋嶺非法集結。辯方指這案在上訴覆核後改判為15個月,故在本案不會拿來參考;至於DCCC853/2020案,這案的原審法官採納4年10個月監禁作為最終刑期。

辯方指被告已還押很久,經已洗心革面,他在還押期間亦已修讀了英文課程。此外,他的家人、女朋友和朋友都一直支持他,故他的重犯機會低。辯方亦希望法庭能接納書面陳詞,以低過他們主張的刑期判刑,亦因被告於審前覆核時認罪給予他25%刑期扣減 (劉綺雲法官同意這點)。

劉綺雲法官詢問控方,他們在關於判刑有否其他的主張。控方表示他們是以協助法庭為主,沒有甚麼特定的立場。

📌其他:

證物處理方面,控方有簡單的被告背景口供,和確認被告沒有任何刑事紀錄。法庭批准根據列表上處理證物。辯方不反對。
———————————————
判刑不會在今天處理。在侯判期間,被告繼續還押。

💛感謝報料💛
#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劉綺雲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判刑 #網上言論

👤許(28)🛑已還押逾27個月

控罪1:串謀煽惑他人有意圖導致任何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即於2019年7月2日至2020年5月2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串謀非法煽惑流動應用程式Telegram的使用者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人)#傷人17

控罪2:串謀煽惑他人製造 #炸藥
(即於2019年7月2日至2020年5月2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非法煽惑流動應用程式Telegram的使用者製造爆炸品)
———————————————
背景:

被告原被控5項控罪,其後他承認控罪1和2,而控罪3至5則存檔予法庭。

被告的求情:

被告目前已還押28個月,並在還押期間有報讀課程及自學語言。多封求情信由被告女朋友及前上司等所撰寫。綜合來說,被告背景良好,為身邊人帶出正能量。案發時正值社會氣氛高漲,被告受到影響而沒有深思熟慮。

辯方指出,涉案轉發的貼文為一般貼文,而被告調查期間合作,大部分訊息為轉達信息,從求情信可見他還押期間也有反思,也無執意申請保釋,對家人女朋友也感到內疚,不會再干犯控罪。

量刑考慮:

法庭已考慮過各種因素,亦參考了CAAR16/2020案。就煽惑罪而言,即使被告沒有干犯該控罪,但基於他煽惑他人,也必然與他本人有關係。特別在本案,案件發生在社會氣氛高漲的環境下,明顯加強破壞社會安寧的風險。此外,透過互聯網發布訊息可迅速蔓延給不同人士。

控罪1涉及22條訊息,中間歷時9個多月。貼文中內容關於可用不同方法襲擊警務人員,當中包括用腐蝕性液體,汽油彈,自製武器陷阱等,也有圖片教學,超過10多種方式。法庭認為犯案時間相當長,明顯是煽惑他人犯罪,而內容主要對象為警務人員,當中有多項使人致命風險,訊息內容鼓吹無底線方式襲擊警員,及使用多個化學物質等都會無辜傷害其他人。當時社會氣氛高漲,這對警務人員有嚴重的潛在威脅,也對公眾造成影響。

辯方指這控罪涉及的大部分為轉達訊息。法庭認為即使如此,從被告與他人的對話可見,被告是有邀請他人提議損害財產的訊息。由此可見,被告的角色不是純粹傳發,也有主動的角色。

控罪2歷時5個多月,被告煽惑他人製造不同形式的爆炸品,例如使用火柴頭,氣體,易燃物品等,並用圖片教學。

法庭認為貼文當中亦提及了其他人士的建議,例如火魔法,加上控罪1的襲擊方法也包括火魔法,故可反映兩者有關聯,同樣都是傷害他人的貼文。

辯方認為兩罪所涉的貼文為一般性貼文,事件單一。法庭認為被告犯案時間相當長,也有大殺傷力的爆炸方式,對警務人員有威脅。而製造的物品當中都有一定的危險性,也會對身邊人士的危險完成威脅。此外,從被告和其他人士的對話,也可見被告不是純粹轉發,也有意見分析。此外,涉案訊息亦可在短期內蔓延給不同人士,涉案貼文的主旨都是傷害他人,不論是製造暴炸品期間或仍在討論階段都有危險。

判刑:

就2項控罪,法庭皆予以5年監禁作起點,被告於審前覆核之前已去信法庭承認控罪,故法庭會給予25%扣減,即兩項控罪刑期都為3年9個月監禁。法庭基於兩罪發生的日子相近,下令兩罪刑期同期執行。

另一方面,法庭考慮過被告的求情陳詞及背景良好,希望他能夠早日報答家人及社會,故酌情扣減3個月,即總刑期為3年6個月監禁

(按:工程巴辛苦曬❤️
(按:「洛陽城東西,長作經時別。昔去雪如花,今來花似雪。」願世間所有相遇都是久別重逢,與每一位善良的你們共勉之。)

———————————————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48215&currpage=T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區域法院)
#劉綺雲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續審 [2/25]

D1: *(14)/ D2:李(15)/ D3:鄧(15)
D5:林(15)/ D6:孔(21)/ D7:桂(19)
D8:黎(21)/ D9:劉(18)/ D10:李(22)
D11:魏(17)/ D12:譚(20)/ D13:譚(21)
D14:譚(24)/ D15:田(20)

*D4:李(15)開審日已認罪,續准保釋至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管有攻擊性武器 [D12]
譚(20)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_______
(上午審訊內容從缺,如有資料提供請報bot

下午進度
[1428] 開庭

PW(攝錄警員 )繼續作供

🔹控方主問(續)

-播放片段-

🎥P019 
- 警員把示威者帶到港豐找換店前面。

🎥P020
- 示威者佔據行人過路線與警員對峙。片段看到示威者工具有遮和頭盔。於0125時警方宣布拘捕。

🎥P022
- 在另一地方拍攝被捕人士拘捕過程,位置在臨時拘留區。

🎥P023
- 在臨時拘留區向示威者宣布拘捕。

🔶️D5法律代表盤問
在窩打老道和彌敦道交界的警察和示威者各有前進和後退。證人「講唔到」最後警員向示威者衝擊的位置是否在黃色方格入面,亦講唔到對峙階段雙方的距離和最接近的距離是多少。

🔶️D11法律代表盤問
片段見到警員帶示威者去找換店門口等候,找換店前面不是拘捕區域 ?證人答:不是,是同一地方。

📌P013草圖
證人應辯方要求在警方的草圖上確認拘捕位置。
證人「冇留意」當時是否有多於一名警員帶被捕人士到找換店前面。示威者在找換店等了「一陣」才被帶去臨時拘留區。

🔷️控方覆問
證人沒有負責規劃臨時拘留區。

-證人作供完畢 -

休庭10分鐘
[1536] 再開庭

傳召警員12415 傅文進 (音)
- 負責拍攝搜證工作

🔷️控方主問

-播放影片-

🎥P030
- 證人從1800時開始執勤,和其他警員一起拍攝。

🎥P027-P037
- 顯示拍攝路線,從北海街出彌敦道,警員頭上有不同顏色的燈識別隊伍。
主控與證人確認拍攝路線 ,片段中有人向警員投擲汽油彈,拍攝到有火光。
片段中警方曾發出黑旗警告,將放催淚煙,也有用大聲公作出警告,畫面還看到藍色和綠色鐳射光。畫面中亦看到舉橙旗,請示威者離開,否則開槍。

🎥P031
- 看見綠色鐳射光

【時間關係,暫時中止主問,明天再續。】 明天會有幾位辯方代表缺席。

D5申請更改保釋條件,將警署報到時間延遲2小時;劉官要求提供時間表,如果合理她會考慮。

[1649] 休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11月28日星期五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區域法院)
#劉綺雲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續審 [3/25]

D1: *(14)/ D2:李(15)/ D3:鄧(15)
D5:林(15)/ D6:孔(21)/ D7:桂(19)
D8:黎(21)/ D9:劉(18)/ D10:李(22)
D11:魏(17)/ D12:譚(20)/ D13:譚(21)
D14:譚(24)/ D15:田(20)

*D4:李(15)開審日已認罪,續准保釋至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管有攻擊性武器 [D12]
譚(20)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

[上午進度]

繼續傳召警員12415 傅文進 (音)
- 負責拍攝搜證工作

- 繼續播放片段 -

🔷️控方主問(續)

🎥P031
- 證人行到去天仁茗茶出面,看到有軍裝警員在碧街做咗條封鎖線,防止其他人士進入彌敦道。證人確認有光線從其他方向射進來。

🎥P032
- 片段看到被捕人士從天仁茗茶被帶到去彌敦道被看守的情況。

🎥P033
- 證人確認影像位置是在碧街港鐵站A出口。另一位置拉了橙帶是要設立臨時拘留區。

- 主問完畢 -

🔶️辯方代表D6,D9盤問
辯方指出在某個晝面好暗, 伸手不見五指 ,但是證人不同意,指出畫面是暗,現場不暗,證人同意當時沒有街燈。

小休 15分鐘
[1100] 續審

辯方要求調節影片的量度和飽和度,然後截圖。

🔶️D6,D7代表繼續盤問
- 播放片段P6(1)
證人不同意播放的一分鐘片段現場環境黑暗,當時用肉眼能清楚看得見 ; 不同意近是看到,遠就看不到的說法。

Google Map
- 證人表示看得懂Google Map的測量功能。不同意110的距離射向他是不會做成傷害的說法。他被鐳射光射到後眼睛有殘影 ,但對眼睛沒有造成影響。

🔶️D10代表盤問
- 證人確認當時有戴上頭盔,頭盔前面有透明膠片,不同意被鐳射光射後冇影響。

🔶️D6代表覆問
- 截圖 - 從窩打老道與彌敦道交界確認警方衝前防線的位置。

🔶️D11代表盤問
證人同意當時有警員,記者和路人等。
在窩打老道和彌敦道黄格對峙,當時有途人過緊馬路,三位途人並非示威者。證人同意從窩打至彌敦道向碧街推進時,是看不到碧街的情況。

🔷️主控覆問
證人同意當時有鐳射光從不同方向照向警方,他不知道射向他的距離。三個途人離開後沒再回來。

- 證人作供完畢 -

小休10分鐘
[1212] 續審

6份證物新聞公告已呈堂,現在呈上餘下的。

傳召新聞主任 劉學佳(音)
- 負責協調發佈新聞公告

新聞主任先前接收合共38份公告。她會確認新聞公告的日期,時間和内容,然後簽署。
媒體會pick up政府新聞處發佈的公告來發佈,包括電視,電台和網上媒體。

🔶️D6代表盤問
證人2019年11月18日從運輸處提供的資料發佈新聞公告 - 有關受影響的街道,證人確認發佈前自己是沒有認知,收到便發佈出去。

- 證人作供完畢 -

傳召警員 PW4 523 温浩倫 (音)
- 拍攝警員
2019年11月18日參與名為 踏浪者行動的職務,在窩打老道與彌敦道交界負責拍攝。

- 播放片段 -

🎥P045
- 證人不確定D2小隊是在幫忙補充彈藥,只知道警員在傳遞彈藥。

🔶️D7代表盤問
確認記錄的時間是準確的。

🔷️主控覆問
確認2326時的時間是觀看手錶得知。

- 作供完畢 -

1244 午休
[1415] 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區域法院)
#劉綺雲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續審 [3/25]

D1: *(14)/ D2:李(15)/ D3:鄧(15)
D5:林(15)/ D6:孔(21)/ D7:桂(19)
D8:黎(21)/ D9:劉(18)/ D10:李(22)
D11:魏(17)/ D12:譚(20)/ D13:譚(21)
D14:譚(24)/ D15:田(20)

*D4:李(15)開審日已認罪,續准保釋至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管有攻擊性武器 [D12]
譚(20)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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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1422] 續審

傳召警員PW5 18068 吳樂文(音)
- 拍攝警員

🔷️主問
2019年11月18日參與 踏浪者行動。2210時開始執勤,負責拍攝。

- 播放片段 -

🎥P046
- 證人確認穿過的地方有棚架。從片段中看到有示威者在碧街被截停。同意示威者向咸美頓街方向走去。確認有速龍小隊追逐示威者,並在咸美頓街追截到。影像顯示當時已經設定了防線。

🎥P047
- 證人確認位置在碧街港鐵站A出口的巷子,有示威者被制服。

🎥播放已認罪的D4在臨時拘留片段,時間在0734至0831時。證人確認這是事發當日拍攝的景象。

🔶️D11代表盤問
- 證人供詞裡相關時間確認是在2328時。

- 證人作供完畢 -

按: D4相關片段已經全部播放完畢。因此暫時可以離開,不用來法庭。2022年11月29日 0930 再回法庭。

傳召警員PW59 8164 林子健(音)
- 拍攝警員

🔷️主問

- 播放片段 -

🎥P048
- 證人確認在彌敦道向前推進,在油麻地港鐵A出口近寶寧街巷子看到有示威者。

🎥P049
- 確認A1出口左邊位置。
大巷情況内有雨傘和梯。
當晚從11月18日執勤到11月19日 0005時,當時負責看守工作,示威者的財物由他們自己看守,警員沒有代為保管。
押解28人乘警方的車輛送去秀茂坪警署交給值日官,包括D7,D10,D12 和D13。

- 主問完畢 -

🔶️D10代表盤問
- 證人確認拍攝碧街窄巷的情況,當時示威者有些蹲著,有些趴著地上。
消防員把示威者逐一從人疊人拉出來,證人聲稱沒拍攝到,當時是從2340時至2348時才開機攝錄。
拍攝啟動時間為2326時,沒看錶所以不知道跑至碧街拘散行動的時間。亦沒看到消防員在小巷裡面的人,一個接一個人被拉出來的情況  ; 消防員救人的情況也是沒看見。
證人同意當時大巷和小巷裡大約有共50人。證人不同意2326時之後半小時才開始拍攝。辯方指出人疊人的情況有成一百人塞在裡面疊住, 證人稱沒看到消防逐個逐個帶出被疊住的人士,沒看到,不知道!證人否認當時冇一個警員帶出一個被疊人士來。辯方指出該批人士全部由消防員帶出。

🔶️D11代表盤問
重播片段P048
- 證人確認2337時左右 ,天仁茗茶長裙女子不似示威者,不知其身份。

🔶️D13代表盤問
- 證人確認押解28人去秀茂坪警署時對財物沒有干擾,沒對財物點算,沒有 點算所以不知他們有什麼財物,當時亦没有見到有人作出干擾或確認。記不起自己坐在警察車輛的位置(旅遊巴),D13坐在什麼人士附近也不知道。

🔷️主控覆問
控方指出證人自己拍的片段裡有拍到消防員在小巷出現(在遠處),影片有影到有消防員在場。

- 證人作供完畢 -

傳召警員PW7 5856
孫志健(音)
- 拍攝警員

🔷️控方主問
2019年11月18日參與踏浪者行動。

- 播放片段 -

🎥P05
- 證人案發當日與D2隊一起執勤,從2315時拍攝示威者與警員對峙,時間和路線。

🎥P024
- 證人確認黄頭燈是D2隊,在麥當勞與登打士街間有2支交通燈在圖片中間,用近鏡拍攝示威者情況。

🔶️D6,D9代表盤問
辯方表示在登打士街已經超過暴動位置和控罪的範圍。

🔶️D5代表盤問
- 證人確認在2315時到達咸美頓街。不知道有其他警員比他早到達。

🔶️D10代表盤問
- 證人確認當時共有十多名警員負責拍攝,因為正在拍攝,不知道有沒有其他警員在場。

🔶️D11代表盤問
- 證人確認不知道設定橙帶的時間,他到達時已有橙帶,裡面起碼有40人。從觀察看部分不是示威者或暴徒。

- 證人作供完畢-

傳召警員PW8 張共榮(音)
- 負責在拘留區錄影

- 播放片段 -

🎥P039
- 播放D1,D3,D6,D7,D8,D9,D10,D11,D12,D13,D14,D15 的錄影片段,其間被捕人士會讀出姓名和身份証號碼。證人同意被告人在拍攝時其間有核對身份証,並在他們的手畫上臨時記號。

🔶️D1代表盤問
- 證人確認在拘留區錄影後帶被捕人士去羈留區,期間有警員抄低身份証做記錄。

🔶️D2代表盤問
- 證人確認拍攝完後,他再沒有跟進被捕人士的情況。

🔶️D3代表盤問
- 證人確認片段顯示拍攝D3時是穿風褸,裡面穿紅色衣服。

🔶️D5代表盤問
- 證人確認從0050時至0614時共錄影了50多位被捕人士,當時D5的號碼是106,推段開始時間約是凌晨2時,證人同意當時是第一次看到所有被告。

🔶️D11代表盤問
- 證人確認曾把被捕人帶去等候區,大約半小時後才被帶去臨時拘留區。

主控沒有覆問

- 證人作供完畢 -

[1635] 今日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到 10月31日 星期一 0930 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區域法院)
#劉綺雲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續審 [5/25]

D1: *(14)/ D2:李(15)/ D3:鄧(15)
D5:林(15)/ D6:孔(21)/ D7:桂(19)
D8:黎(21)/ D9:劉(18)/ D10:李(22)
D11:魏(17)/ D12:譚(20)/ D13:譚(21)
D14:譚(24)/ D15:田(20)

*D4:李(15)開審日已認罪,續准保釋至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管有攻擊性武器 [D12]
譚(20)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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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傳召PW 高級警司2700 梁仲文
案發時為東九龍總區應變大隊副指揮官

🔸辯方盤問

就證人目測所見,10-15分鐘內加入示威的人從示威者後面、即北面行落嚟。對峙過程中,證人企高咗只睇到直線方向情況,所以轉左彎碧街口兩邊情況睇唔到。2245-2300時,證人見到有人由北向南加入示威者,但見唔到由邊條街轉入嚟。2245-2323時,證人見到2-3個喺彌敦道上近碧街的示威者轉身往北面跑,留意到這幾個示威者高速離開,向北面跑走,但冇特別留意到由邊轉去A1走;該段時間他亦留意到有人由北向南加入,但冇特別留意是否由碧街向A2離開。

較早前證人供稱示威者頭5、6排較密集,之後相對疏落;他睇唔睇到大約有幾多排人,留意到後面相對疏落的示威者當時有個別人會作出攻擊,包括扔汽油彈。較後的示威者扔不夠力,降落在頭排示威者範圍的情況都見到,亦見唔少雷射筆光線從後排示威者發出。頭5-6排後相對疏落示威者喺行車線同行人路都有。證人指見到有唔同人喺馬路或行人路,因現場有2000人,集中觀察頭排因影響比較大,動作有扔汽油彈,無法觀察現場每一人做緊乜。根據證人理解,當時現場已發生暴動,逗留現場的人都係屬於參與暴動。證人講唔到第一排或後面5、6排每排大約有幾多人。他估計兩邊馬路6條線加上兩邊行人路的闊度約有廿幾至三十米闊。

辯方問證人,由加士居道拔萃女書院至約0013時離開咸美頓街返到碧街,該移動路線是否約用了3小時?(*劉官質疑問題有含糊地方,辯方其後修正問題。)最後證人回答指由8-12時,冇去過P001(c)砵蘭街及上海街。就辯方問及知唔知砵蘭街上海街 (碧街、砵蘭街兩邊交界)每晚會有好多性工作者站於兩邊,證人表示「冇𠵱方面資料亦唔清楚」;證人亦「唔特別清楚」砵蘭街咸美頓街至窩打老道左右兩邊的建築物係咩類型。證人對於地圖上座落的食肆亦「唔清楚」及「唔知道」,也不知道食肆的營業時間。證人理解當晚沒有發出過任何宵禁令。

2323時準備衝前時,有速龍已到場,又見到有2-3個人跑,所以證人判斷係有示威者見到有速龍到地—證人自己冇親眼見,所以咁判斷—於是叫同事向前衝。證人見到2-3人奔跑,估計原因係見到速龍。發出指令要向前衝之前,證人清晰叫同事直接衝上去,目的是拘捕該班已經干犯嚴重罪行人士,所以冇要求同事再作任何警告。

證人指驅散行動後喺碧街A1出口有設立防線,但之前自己大隊冇設立防線。證人望唔到碧街入面情況,但收到報告指有在該處設立防線。A2出口情況相同,即是市民可自由進出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叫衝當刻證人冇睇過傳令員的錶,只是傳令員之後話返佢知個時間;對於辯方問他是否不能排除叫衝當刻是2300但說錯成2323,證人稱他相信傳令員記錄正確,相信其講法。他同意冇睇自己隻錶,自己亦沒有記錄。

有個別人士攻擊警員;但就相對疏落人群中的行為,證人指因為現場人數眾多,自己睇唔哂每人做緊乜,可能有人都做咗其他行為係自己留意唔到。證人確認,眼見彌敦道上的街鋪已經沒有營業,但不知道樓上鋪仲有冇營業。

證人指知道有記錄關於設立等候區(Waiting Area),醫療區(Medical Area),臨時羈留區(Temporary Holding Area)。由於證人自己冇份參與,所以他不知道等候區內人士幾時被帶到等候區,而自己亦沒有這項資料,也不知道警員從哪處把這些人帶到等候區,亦講唔到由邊個負責帶。

辯方指出,在早前其他案件審訊時,證人庭上作供時曾在片段圈出看似是警員打示威者的片段;證人指「有印象」某啲案件確實有在盤問出現過。

證人於0008時開始從咸美頓街起步,向碧街方向,約0013時有到A1出入口向碧街位置,由彌敦道轉入碧街,防線是該行人路邊。防線外有30多人聚集、叫囂,當時警方沒有就這些人聚集的原因作出調查。證人確認,當時冇畀命令要對防線外的人調查,因為他們沒有作出攻擊行為。證人指30多人的衣着有不同顏色,亦有深色衫人士,唔知佢地幾時到達防線外,亦唔知由咩路線行到。

速龍小隊是由指揮中心直接落命令指揮。2321時證人聽到指揮中心講速龍「in position」,其後近碧街的示威者就向北。當時證人企高咗,望向示威者位置頭排已企在圖上的黃格位置,比較密集,後面則相對疏落;頭排去到HSBC位置,已覆蓋行人過路線,在中間位置,5-6排後已向前移了往南邊,去到碧街就比較疏散。

-證人作供完畢-

傳召PW 警司2705 張嘉豪
案發時為東九龍總區機動部隊D連指揮官,有D1-4小隊,軍裝

證人指當天晚上10時於加士居道,沿加士居道至彌敦道及沿北海街推進。有部分警員負責處理被捕人士所以會留低,另外有部分跟隨高級警司梁仲文繼續推進。約2200時,證人與同D2小隊處理5個犯人後跟上大隊,即大約10-15分鐘後追上大隊。

2245時在窩打老道、彌敦道交界,警方有對南北行線地面的示威者作觀察,證人有在北行線觀察,其間亦有上過石壆及南行線觀察。證人於2245到達時現場約有1500-2000名示威者,前排示威者有木板、遮陣於十字路口對上北面位置,木板在紅綠燈即匯豐銀行對出。警方有不斷發出警告及舉警告旗,想示威者往北面和平散開,目的想作出驅散。B連同事用大聲公叫前面人士和平散開,否則會用適當武力驅散。證人自己作出個人觀察,同時留意有冇大殺傷力攻擊;集中力要在前排,因不斷有汽油彈扔來,亦有汽油彈綁住石油氣罐,發生過兩次爆炸,亦有硬物由高處扔來。為保護防線,證人集中觀察頭兩排、有盾的位置,只見到硬物/石油氣罐由示威者方向扔來,但睇唔到由邊度扔。

由2245時開始,硬物、石油氣罐及載有不知名液體的玻璃樽扔來,行為持續,直至2326時拘捕前亦不斷發生;汽油彈、石油氣罐爆時會不斷有火光。現場環境嘈吵,有叫囂聲、硬物扔地聲、汽油彈爆炸聲、石油氣罐爆炸聲,亦有警方發射催淚彈聲及槍械聲。之後,原本留後的D2隊再上來,4支小隊齊集。

推進及拘捕行動約2326時開始。由2245時開始對峙至2300時左右,示威者沒有散去跡象,而且不斷向南、有少少進逼跡象。至2300時發現警方彈藥快將用完,證人希望正在處理犯人的D2小隊上來窩打老道、彌敦道路口作支緩,及叫他們帶備本來有的後備彈上防線支援。2315時D2小隊到達,同上司梁仲文討論後,梁指已聯絡指揮中心,稍後時間會有特別戰術小隊來支援。計畫是於碧街位置封鎖交界,當速龍到就衝前作圍堵同拘捕。2326時證人與上司見示威者右方的遮有郁動,同好似有人走緊,就問上司速龍是否已到達,因聯絡人只有梁負責。不久後,上司指示「Gogogo」,行動術語即執行意思,2326時向北面上前作出圍堵及拘捕。

當時證人跟D連同事衝前,其間曾協助制服。之後證人沿北行線向碧街走,沿途見到於寶寧大廈對出位置有人被制服,同事幫手上索膠手扣。沿彌敦道北至碧街時,證人發現西面油麻地地鐵站A1出入口同寶寧大廈中間巷仔有好多人「kick住咗」,狀態似想嘗試離開但kick住走唔到。證人與傳令員見狀覺得危險,擔心會導至受傷,所以叫附近同事協助疏散附近人,慢慢疏散至寶靈街外行人路,即油麻地地鐵站A1出口位置。警員有即時檢查傷勢,救出約20-30人,他們能即時回答有冇受傷,其中兩名人士需救護協助,證人即刻叫同事安排白車師傅到場協助。過程中一路有警員看守,場面已受控制。

處理完出口位置後,證人發現仲有好多示威者喺咸美頓街,即北街以北,向警方投汽油彈及硬物;當時見到有軍裝同事處理中,證人亦見到碧街東面有馬路能通往行動範圍,所以知道需要設立警察封鎖範圍令行動安全,於是叫D2小隊上咸美頓街、彌敦道設立防線。一半D4隊員去碧街東即彌敦道南設立防線,另一半D4隊員在窩打老道彌敦道,即南面位置保護後面範圍。D1小隊同事在碧街西即油麻地A1出口設防,D3則主要在彌敦道北即寶寧大廈看守被制服人士。

警方設立完4條防線後,需要設立THA以處理被制服犯人。油麻地地鐵站A1出口對出範圍設立醫療區(Medical Area),白車可處理未能送院犯人及等候處理,由D1小隊負責。

證人衝前時是2326時,之後處理了一個被制服人士,其後處理油麻地地鐵站外狀態,約5-10分鐘左右,之後就處理防線,即「Gogogo」後約15分鐘左右,但實際冇記錄。下命令是一個時間,確立是一個時間。2345時確立4條防線成立。尚未設立防線之前,已有部份同事自發在該些位置看守中。設防目的是保護警方人員及被捕示威者,亦令警方行動不受他人干擾。

1246午休至1415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區域法院)
#劉綺雲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續審 [6/25]

D1: *(14)/ D2:李(15)/ D3:鄧(15)
D5:林(15)/ D6:孔(21)/ D7:桂(19)
D8:黎(21)/ D9:劉(18)/ D10:李(22)
D11:魏(17)/ D12:譚(20)/ D13:譚(21)
D14:譚(24)/ D15:田(20)

*D4:李(15)開審日已認罪,續准保釋至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管有攻擊性武器 [D12]
譚(20)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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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傳召PW (身分不詳,如有資料請報bot提供)

🔹控方覆問

🎥播放片段P007(g)

~播放至22:52:06時 (截圖成為MFI22)
證人同意見到片中火勢。控方指片段中23:24:00時亦為P008(c)爆炸的一刻。控方原不打算播放整條片段,劉官建議可快鏡播放至23:24:00時—控方截圖為MFI23。

~繼續播放至23:25:13 (截圖成為MFI24)
證人同意火勢細了,因已有消防到場。

~23:26:37時,見有強光射入 (截圖為MFI25);對應P008(c)2312時口述「Gogogo」的時間
證人回應主控提問,指警方所用的強力電筒同當時用的強力電筒的光柱類似。

~繼續播放至23:27:20 (截圖成為MFI26)
畫面中警員有戴頭燈作制服。

~繼續播放至23:27:29,對應P008(c) 23:23:17 警員近鏡入去之片段 (截圖成為MFI27)

~繼續播放至23:29:12,對應P008(c) 23:14:00 好多人出嚟坐喺地下的情況 (截圖成為MFI28)

-證人作供完畢-

傳召PW 總督察7930 曾霆斌(*已升警司)
案發時階級為總督察,駐守東九龍總區反三合會行動組,案發當日帶領刑事調查A、B兩隊

🔹控方主問

控方指證人口供中指出去到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即2326時有圍捕行動,證人補充指是與D大隊同事行動。證人一向北推進、在約窩打老道與彌敦道交界位置(P0001(c)圖中的黃格範圍內)幫同事制伏過兩名示威者。證人應控方要求於圖上標示出兩位人士的被捕位置,列作MFI29。證人其後把該兩名被捕人士交給其他同事處理。

在推進開始後約10分鐘時間內,證人收到警司張嘉豪指示,需要在寶寧大廈外行人路位置設立THA。證人親自向刑偵同事發出指示:用攝影器材記低被制服人士進入臨時羈留中心前,需設立一入口、一出口,好讓相關人士有秩序及系統地進入臨時羈留中心。仔細運作交由沙展34974協助證人負責執行。證人供稱,當天自己工作結束,高級督察伍曼華(音)作拘捕。

據證人當晚親眼所見,印象中有刑事調查小隊隊員。當時證人由窩打老道沿彌敦道向碧街方向向北行,見路上有不同人被刑事小隊同事、D大隊及速龍小隊隊員制服。

🔸D1律師盤問

📌關於THA
證人發出的指示限於進入TH人士需登記身份及影樣貌,同時亦希望將其衣着清楚記錄;指示不包括對每名THA內被捕人士搜身。不知道每人分別在哪個位置被捕或截停。

🔸D4律師盤問

證人由窩打老道、彌敦道交界以南開始推進,忘記指示是否由擴音器發出,因身邊會有其他同事幫手「駁聲」,指揮官畀指示後身邊同事會幫手重複指令。證人稱指令簡單說「向北推進」,冇指定去邊度就停,自己亦冇指明去到邊度就停。證人確認主問時所言,不能確認何人有參與過程,亦不能確認被捕人的被捕位置,因同事冇每次即時作出報告。北至咸美頓街,南至窩打老道,東至碧街天仁茗茶,西至港鐵站,證人對圍封區沒有資料。

證人指當收到指示要設立THA時,位置於油麻地港鐵站A1出口彌敦道的行人路上,確實地點唔記得,但係彌敦道近碧街。證人在較早時間、於碧街窄巷時得悉兩名被截停人士需要救護車;當時證人的刑事調查隊同事在窄巷裡帶被控制人士出來,之後同事講過二人需要救護車。證人印象中,在張警司指示設立THA之前(講唔到幾多分鐘))有在現場聽到警員問被制服人士有冇人識急救。證人唔記得有冇一名女被截停人士被帶去需要救護人士附近。

🔸D6及D9律師盤問

證人沒有指示過要雙手扣索帶進入THA。對於辯方問到,如有警員帶一個冇上索帶人士去THA,是否有可能會有其他警員替該人上索帶,證人表示「幫唔到佢答」。

🔸D11律師盤問

窩打老道沿彌敦道向北,有唔少人被制服,但證人無法估計確實數字,「一定超過10個」。(劉官想釐清辯方所指的階段時間,辯方指根據主問環節,證人指「有不同人被刑事小隊同事、D大隊及速龍小隊制服」的那個時段。)證人指相關時段約有10-30人被制服;根據之後資料共有213人被捕。

除了約10-30人之外,證人不知道其他被捕人士在哪裡被制服,因警員將唔同地方制服人士都帶到TH,而人數較多,好多喺近碧街對開近彌敦道位置等候被捕人士安排帶至THA。證人澄清,不是完全不知道被捕人士被制服的位置,因為當時他見到碧街地鐵站口有人被制服後被帶出嚟。

🔸D13律師盤問

📌關於攝錄
證人沒有指示要搜身,亦沒有指示過,除了被捕人士的衣着和樣貌,如警員已搜到有關物品,入去TH前需要展示並攝錄;證人隨後補充,本案並非第一次掃蕩行動,警員已有一定經驗如何處理有關證物,所以自己指示冇咁仔細,會交由同事自己決定。就辯方律師問到,如果已搜到物品就錄低是否較為恰當,證人表示「不能代同事回答」。就證人自己的認知,一般而言如搜出有關證物而又有攝錄器材的話,盡可能應該記錄下來;惟證人亦強調,本案發生時情況依然變化中,所以處理方法「有機會唔一樣」,始終不能代同事回答。

🔸D15律師盤問

被捕人士未入THA之前的一段時間都有警員看守。女高級督察伍曼華(音)在盡可能快嘅情況下向THA人士宣布拘捕,然後被捕人士會被安排送去唔同警署處理。第一次是0130時左右,而證人無法明確說出213人由未入THA前到完成拘捕共花了多少時間,因為證人沒有紀錄。證人並非全程望住窄巷位置,觀察到的時間見到大概20-30人從窄巷被帶出,而當時證人身處彌敦道近碧街位置。

🔹控方覆問

刑事小隊同事告知證人有兩人需要叫白車。就較早前盤問時指「好似」聽到有警員提及現場需要急救員,證人表示當時是想盡快協助有需要醫療協助的人士。關於剛才指自己在窄巷望到20-30人是擠在窄巷裡頭,證人澄清不是一直在彌敦道行人路望入窄巷,所以並唔知道實際有幾多人。

1209退庭,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區域法院)
#劉綺雲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續審 [7/25]

D1: *(14)/ D2:李(15)/ D3:鄧(15)
D5:林(15)/ D6:孔(21)/ D7:桂(19)
D8:黎(21)/ D9:劉(18)/ D10:李(22)
D11:魏(17)/ D12:譚(20)/ D13:譚(21)
D14:譚(24)/ D15:田(20)

*D4:李(15)開審日已認罪,續准保釋至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管有攻擊性武器 [D12]
譚(20)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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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0939] 開庭

傳召PW15 5618
總督察 温志豪(音)

🔷️主問

2019年11月18日證人和其他機動部隊同事一同參與踏浪者行動。在2326時進行圍捕和拘捕,2245時舆示威者對峙,期間制服 1男1女。
當時已有示威者在窄巷內,裡面有兩名戰術小隊警員,2345時在窄巷第一次見到D1。其間速龍小隊已成功控制在大巷和窄巷的示威者。警司張家豪指示設立醫療區和等候區 ; 2355時封鎖線亦已設立。MF5 30圖片~ 證人看到窄卷有一大堆人士,他們趴或坐在地上,人數大約有50至70人。證人主要處理瞓在地上的示威者,其中一名示威者對證人的提問沒有反應,因此繼續顧察。

🔶️D2代表盤問
- MF5 30圖片 ~ 在窄巷看守示威者,被捕人士有需要會帶去醫療區,沒需要的帶去等候區,另一些人士被帶去拘捕區。有受傷, 呼吸困難的人士,警員會幫助解除裝備。

🔶️D?代表盤間 (好細聲聽唔到)
證人稱當時雙手按著其中一位女示威者是看到她對提問沒有反應,其後檢查她仍有呼吸和脈搏。
當時約有200名警員在場
,不確定其中20多名是速龍小隊隊員。

🔶️D5代表盤問
證人確認未設立醫療區前,在窄巷受傷的示威者會被帶到在「4.7」的位置。在濶巷和窄卷的示威者,有個別受傷者會被送去醫院治理。幫助解除的裝備有 : 頭盔,護目鏡和防毒面具等。確認受傷人士有被除去最外層衣服。

🔶️D6代表盤問
有示威者想離開現場,但當時有煙以至他不能立即離開,之後被捕。證人否認想立即離開是合理解釋
,因為警員在現場巳經逗留45分鐘,應該有足夠時間讓人離開,當時當事人是身在示威人群當中。

🔶️D8代表盤問
張家豪警司指示設立等候區,證人確認 證物P013圖片 ~ 因為被捕人士衆多,不需要接受治療的被帶去等候區。證人下屬共有三十多人 ; 重大事情會向他滙報,其他有關警長和警署警長的事情,會根據相關情況作出滙報。
對解除裝備沒有作出記錄。

🔶️D10代表盤問
不確定當時有多少示威者進入巷子。MF5 30圖片 中,示威者有秩序地排列,原因是已經被控制坐在地上,有些雙手放在頭上。證人否認他在進入窄巷前已經發生人疊人,也沒看到消防員把裡面的人逐一拉出來。

小休20分鐘
[1158] 續審

🔶️D11代表盤問(續)
證人確認之前看不到窄巷裡面的事況,2355時落指示設立封鎖線。同意沒有看到同事越過封鎖線出去拉示威者入來,0010時至0020張警司發出指示設立醫療區和等候區。證人否認張警司說沒有指示任何人設立醫療區和封鎖區的說法。其後證人集中處理醫療區裡的工作。當時等候區大約有70至80名人士。沒有就在窄巷裡的人士做記錄。目測濶巷裡有大約20至30名人士。

🔶️D13代表盤問
逗留在小巷期間有很多被扔棄的裝備,包括: 手套 口罩,豬咀和過濾器等。
不確定被棄的裝備數量比在窄巷裡的人士多。

🔷️主控覆問
🎥播放P049片段
- 約2345時去到窄巷,看片段當時有3至4名警員在窄巷裡面。當時在警方控制下,確認沒有問任何人士是否懂得急救和協助急救。

- 證人作供完畢 -

傳召PW16 33131
譚志雄(音)

🔷️主間
2019年11月18日參與踏浪者行動,負責拘捕和圍捕行動,當時成功截獲示威人士,他和其他警員有協助設立封鎖線。
證人和第一縱隊先做線,然後是第三縱隊在A2出口做防線,第4縱隊在寶寧大厦做防線。
主控提供草圖請證人在位置標示,以確認位置。

[1247] 午休
[1430] 同庭續審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區域法院)
#劉綺雲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續審 [7/25]

D1: *(14)/ D2:李(15)/ D3:鄧(15)
D5:林(15)/ D6:孔(21)/ D7:桂(19)
D8:黎(21)/ D9:劉(18)/ D10:李(22)
D11:魏(17)/ D12:譚(20)/ D13:譚(21)
D14:譚(24)/ D15:田(20)

*D4:李(15)開審日已認罪,續准保釋至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管有攻擊性武器 [D12]
譚(20)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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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1430] 開庭

🔷️主問 (續)
證物P013圖片是醫療區,其後D2隊接手看守。在等候區有點算人數,約有120人。證人解釋醫療區的運作 : 需要去醫院治理的被捕人士,會安排在醫療區等候,被分流,做文字記錄,然後由救護人員和警員協助送往醫院。D5是其中一個被送往醫院的被捕人士。當日拘捕D5的女警是19521,其後陪同她送往廣華醫院治理,其間個人財物跟身。

- 主問完畢 -

🔶️D1代表盤問
於2355時設立防線,證人指揮隊員設立防線的位置。證人確認不會專注望著某一個位置,所以不知道有什麼人士被帶到醫療區,根據記錄前後共有三名人士 。在等候區時沒有作出記錄。

🔶️D3代表盤問
證人確認大部分時間與温督察在一起。證人有參與其他佈防,冇直接看守在碧街的被捕人士,亦聽不到期間有人問 有人是否懂得急救。在0105時開始管理醫療區,期時救護員已經到場,之前有警員帶過一些被捕人士去檢查傷勢。

🔶️D5
0015時還沒設立醫療區,
不清楚當時D5已經瞓在該區,在醫療區設立前已經有幾名人士瞓在區內。如果有被捕人士需要去醫院治理,會安排同事陪同傷者和救護員一起先去醫院。沒聽到有男警問D5有冇事,確認2030時D5已被送往廣華醫院。

🔶️D6, D9代表盤問
🎥P049片段
- 片段中在廣豐人民找換店位置的被捕人冇索上索帶,有手擺頭後方的人士亦没有,從片段中看到在巷內共3人也沒有被索上,前後看到共有十人手腕冇索帶。證人否認接受在等候區時冇被上索帶,原因可能是混亂中遺漏。不知他們隨後何時被索上,因為不是他處理。

🔶️D11代表盤問
更正,目測被捕人士約為60人。2019年11月21落的書面口供,畫的草圖證物P0124,解釋草圖碧街位置已有同事覆蓋。
等候區有120人,其中60人來自窄巷。

小休10分鐘
[1601] 開庭

🔷️主控覆問
🎥播放片段
- 2345時在封鎖線位置,其間有戴上頭燈的警員在,有警員行向砵蘭街方向。

- 證人作供完畢 -

🔶️D11代表爭議他的當事人不是在被捕區域被捕。

控方說如果找不到共識,解決唔到,只能花很多時間播片引證,亦稱冇人被警員從外面被拉入封鎖線。

明天繼續處理爭議,然後傳召下一位證人。

[1626] 今日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 11月4日 星期五 同庭續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