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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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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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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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香淑嫻署理主任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初級偵訊 [2/7]

D4: 鄒幸彤 (36) 🛑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
控罪詳情指3人於 2020年7月1日至 2021年9月8日,在香港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即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根本制度,或推翻中央政權機關。

主控: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辯方代表: #沈士文大律師

———————————
[09:43] 開庭

控方向法庭表示跟據裁判官條例83(4)條,D4在上星期作供後,需要以書面紀錄,希望裁判官可以加簽,裁判官確認,稍後會給副本予控辯雙方。

控方就D4作供嘅內容作出觀察,並提交書面陳述。知道控方角式有限,陳述嘅目的係表示控方立場,唔係辯句,初級偵訊之下法官嘅角色,現法庭不需要裁定,本案性質無案例。

辯方 #沈士文大律師 表示已經呈交書面陳辭,會作口頭補充陳辭重點。

主要有兩重點:
(1) 本案之前,國安法立法之前,支聯會已經存在咗超過30年,政府從來無干預每年嘅晚會和遊行,警方無提過係非法行為,有不反對通知書,係合法嘅,30年來口號一樣,集會示威遊行活動同樣性質。

(2) 控方無檢控國安法22條有咩實際罪行,無基礎證明D4用咩行為顛覆政府,但告D4煽動其他人顛覆政府,如果情況係建基於支聯會五大綱領,D4無顛覆、無煽動其他人顛覆,D4講咗咩做咗咩顛覆,係無嘅。

其他陳辭內容後補🙇‍♂️

陳辭完畢後,裁判官表示需要時間考慮,將案件押後至明日(9/9) 09:30 續審。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香淑嫻署理主任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初級偵訊 [3/7]

D4: 鄒幸彤 (36) 🛑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
控罪詳情指3人於 2020年7月1日至 2021年9月8日,在香港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即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根本制度,或推翻中央政權機關。

主控: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辯方代表: #沈士文大律師

———————————
[09:39] 開庭

速報:
裁定交付原訟庭進行審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香淑嫻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0荃灣 #提堂

黃(20)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新界荃灣禾笛街荃新天地1期地下G16B鋪外,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______

被告人不認罪

案件押後至12月16日進行審訊,另保留12月19日作審訊日子,期間被告維持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香淑嫻署理主任裁判官
#網上言論 #審前覆核

崔(26)

控罪: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被告被控於2021年9月25日至2021年9月28日期間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Facebook發表公開陳述,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或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

=============

(今天聆訊為案件第二次審前覆核,7月28日第一次審前覆核內容見: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155

控方修訂案情摘要。被告為前警員,於7月21日曾出席一個有關誠信管理大使活動;警長5986表示被告FB內容公開,未登入帳戶亦可以查閱,貼文中被告與「Pat Lee」帳戶互有回應。控方證人總督察陳偉軒(音)將會出庭作供。

辯方爭議被告不自願提供密碼給警方查閱,手機呈堂不具爭議,但其內容(如截圖)具爭議。辯方建議以案中案處理,控方建議使用交替程序處理。

控方預計需要5天進行審訊。

(其後內容從缺,歡迎報料補充)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香淑嫻署理主任裁判官
#網上言論 #審訊 [1/5]

崔(26)

控罪: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被告干犯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被控於2021年9月25日至2021年9月28日期間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Facebook發表公開陳述,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或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

主控: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背景:水警女總督察林婉儀執勤時墮海殉職
http://hd.stheadline.com/amp/news/realtime/hk/2274603

=============
[09:42] 開庭,辯方即時申請押後半小時,以便檢視證物,法庭批准。

[10:30] 答辯:
主控宣讀控罪,被告不認罪。

控辯雙方就案中案簽署承認事實:
被告車版紀錄;被告個人紀錄;2021年9月29日警員33318對被告作出調查,檢取手機並封存在貴重財物袋;2021年10月15日警員搜查被告家中,檢取手機並封存在貴重財物袋;2021年11月11日警員12979對被告作調查;對警員12979的法證專家身份無爭議;同意證物無被干擾。

辯方律師呈上反對理由,爭議被告交出電話密碼的自願性。裁判官詢問內容與本案的相關性,律師稱稍後證供會交代,和顯示警員查案的手法。

裁判官亦詢問控方關於呈堂的證物,案中案嘅案情是否在案情摘要中睇到。控方回應案情摘要無詳細講,稍後證供會處理,關於證物嘅相關性,交咗一份文件畀法庭,有表述每件證物呈堂的原因。

裁判官:案情指警方用密碼開一部電話,繼而撞到另一部電話的密碼,後來用法證軟件檢視兩部電話,控方說法係咪用唔用密碼都無關系?
控方回應”係”,end product 係一樣,兩份紀錄都會交。
辯方爭議自願性,被警方以上級名義要交出,如果唔係,被告未必會交。
控方指被告交出密碼係在嘗試勒令之前。
裁判官指不論在之前或之後,上司都係有勒令。

控辯雙方爭議22A證明書(直播完才疏學淺唔知係咩嚟嘅)
辯方指P19作為22A證明書,係建基於檢取咗P11,辯方爭議:(1) 抽取數碼資料嘅自願性, (2) 用密碼睇嘅資料和用法證軟件撮取嘅資料係唔同,證物鏈有問題。

裁判官要睇控方呈交證物呈堂的原因的文件,休庭。

[11:48] 裁判官睇咗證物文件,問辯方有無爭議。
律師指P16的光碟係由法理鑒證軟件Cellebrite 撮取電話的資料,好多係與本案無關,反對呈堂。
控方回應只係倚賴列印出嚟的文件。

另外,控方利用P16(a)中的瀏覽記錄,重新輸入網址,再截圖,辯方質疑相關性。

總結,反對P16, P16(1), P16(a), P27, P27(1) & P17(a)呈堂,其他不反對。亦不反對PP11 & PP13 (電話)呈堂,只反對電子內容。

控方回應,唔會倚賴截取出嚟嘅證供,就話嗰句說話係真嘅,會另外有證據,截取出嚟嘅資料只係證明被告有相關行為。

辯方讀出反對證物呈堂的原因:

[12:10] 傳召PW1 警長5986 黃明浩(音)

控方主問
證人在2021年9月28日在警方Facebook 發現被告留言,並做咗截圖。(主控好似講書咁問如何截圖,網址、圖案代表乜嘢)

(詳情後補)

主問未完,14:30繼續。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香淑嫻署理主任裁判官
#網上言論 #審訊 [1/5]

下午進度

崔(26)

控罪: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主控: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控罪詳情和背景: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984

——————————
[14:43] 開庭

繼續由控方主問PW1 警長5986 黃明浩(音)

對三張截圖作仔細詢問,PW1嘅回答亦好有毅進特色,如:點知道呢個係警方Facebook ,截圖係貼文定係圖片,可否從網址知到係貼文定圖片?桌面電腦和智能電話嘅顯示方式有咩唔同?頭像係咩?留言之下有公仔和數字係咩?點樣睇留言的日期和時間?留言嘅先後次序可唔可以改?留言嘅內容可唔可以更改?删除咗嘅留言仲睇唔睇得返?點樣由警方嘅Facebook page 轉到去被告的Facebook page? 繼而見到被告和他的汽車,調查車牌後揾到被告。

[15:18] 辯方盤問
(詳情後補)

[15:46] 傳召PW2 警長33318 鄒偉健
證人在2021年9月28日晚收到指示,要即時處理一宗警員違反紀律事件,當晚去到馬鞍山警署對被作出調查,檢查被告兩部電話。

主問未完(詳情後補)

案件押後至明日(18/10) 10:00 同庭再訊,被告繼續保䆁。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香淑嫻署理主任裁判官
#0929旺角 #判刑

D5: 陳(20) 🛑已還押15日

控罪:
(1) 非法集結
D1-5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太子道西142號旺角警署對出附近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4)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5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旺角西洋菜南街近弼街交界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7608

(5)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5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旺角西洋菜南街近弼街交界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5120

背景: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171
同案的D2, D6 已經認罪,D1, D3, D4 & D5 在10月3日提堂,抱歉本台無相關貼文,估計D5當時認罪,隨即被還押至今判刑。

——————————
[10:39] 速報:判入勞教中心❗️


後補資料:
[10:00] 開庭

法庭為被告索取咗勞教、教導所、和背景報告,律師已經解釋咗,報告指比較適合判入勞教中心。

裁判官指被告在背景報告中聲稱,裝備係去到現場有人畀佢,但影片見到佢全套裝備在場;另一段指警察無講身份,唔知到係警察,咁佢幾時知道,除咗警察捉佢仲會有咩人捉佢,佢咬人手指呢?法庭唔接納,如果佢堅持講法,就要提出證據;裁判官小休等辯方攞指示。

律師指被告已經盡量記憶當時情況,頭盔係現場有人畀佢,關於襲警嘅事,當刻只係一瞬間,他被兩個人撲低,當時唔知係咩人,跟住被警察用警棍打頭就知道,要入醫院縫針,現在唔係好清晰記得事情經過,被告親自撰寫求情信向警員致歉。

判詞大概:
被告面對三項控罪,2019年9月29日22:20有人在旺角警署旁邊掟汽油彈,當時路上有車有人,23:26有人在西洋菜街縱火,警方發出警告,23:29警方進行掃蕩,案中各被告在警署附近被拘捕,警員7608拘捕被告時,被告拉警員手指,15120協助,被告咬15120手指,其右手無名指腫痛;被公開媒體和警方攝錄機拍攝到被告將紙皮放入火堆之中。

裁判官引用上訴庭對黃之峰和袁志成的案例,考慮了各種原素,本案發生在返修例高峰期,歷時一個鐘,警方有警告要求離去,市民無散去,被告一身裝備,用背囊帶來物品,參與縱火,煽動他人參與,唔會姑息襲警人士,判處監禁無可避免,被告年青,不能忽略更生因素,接納勞教中心報告,希望被告接受震撼性訓練,從投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