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00701銅鑼灣
#判刑
D4:黎(22)
控罪: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和18(3)條
被控於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銅鑼灣高士威道66號或附近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
D4早前認罪,因年紀問題需還押索取勞教報告。
報告顯示被告不適合判處勞教所。
#黎嘉傑大律師 力陳被告背景良好及年輕,望法庭判處被告一個低刑期。
嚴官重申就本案規模來說,以6個月作為量刑起點已經是考慮了D4背景良好及於過去3年來積極面對等因素,因此不會再有額外扣減。
📌判刑:
以6個月即時監禁為起點,認罪扣減⅓,判處即時監禁4個月。
💛感謝報料💛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00701銅鑼灣
#判刑
D4:黎(22)
控罪: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和18(3)條
被控於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銅鑼灣高士威道66號或附近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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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4早前認罪,因年紀問題需還押索取勞教報告。
報告顯示被告不適合判處勞教所。
#黎嘉傑大律師 力陳被告背景良好及年輕,望法庭判處被告一個低刑期。
嚴官重申就本案規模來說,以6個月作為量刑起點已經是考慮了D4背景良好及於過去3年來積極面對等因素,因此不會再有額外扣減。
📌判刑:
以6個月即時監禁為起點,認罪扣減⅓,判處即時監禁4個月。
💛感謝報料💛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提堂
#網上言論 #串謀煽惑他人有意圖傷人
D1 陳 (35)🛑已還押逾3個月
D2 李 (17)🛑已還押逾3個月
D3 黃 (36)🛑已還押逾3個月
D2曾被判入更生中心,於監管令期間干犯此案
控罪詳情:
D1、2、3被控於2022年4月8日與2022年5月7日之間,包括首尾兩日在內,在香港意圖使其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串謀非法煽惑流動應用程式,即“Telegram”的使用者,非法及惡意傷害其他人。
——————————————
辯方申請押後以索取法律意見
D1,2,3沒保釋申請
押後至2022年10月11日1430東區法院再訊,繼續還押‼️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提堂
#網上言論 #串謀煽惑他人有意圖傷人
D1 陳 (35)🛑已還押逾3個月
D2 李 (17)🛑已還押逾3個月
D3 黃 (36)🛑已還押逾3個月
D2曾被判入更生中心,於監管令期間干犯此案
控罪詳情:
D1、2、3被控於2022年4月8日與2022年5月7日之間,包括首尾兩日在內,在香港意圖使其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串謀非法煽惑流動應用程式,即“Telegram”的使用者,非法及惡意傷害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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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申請押後以索取法律意見
D1,2,3沒保釋申請
押後至2022年10月11日1430東區法院再訊,繼續還押‼️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20721中環
👤程(41)🛑已由警方看管逾1個月
控罪:刑事恐嚇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24(a)(i)條
被控於2022年7月21日,在中環下亞厘畢道18號律政中心西翼8樓律政司收發組發送具有刑事恐嚇成份的信封,威脅容嘉嵐會使其人遭受損害,意圖使她受驚。
背景:
收件人為現任律政司司長林定國,本案容女只負責收信。
—————————
被告仍然留院,沒有出庭應訊。
案件押後至9月2日10:30或被告人更早的出院時間提堂,期間繼續交由警方看管。
💛感謝臨時直播員💛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20721中環
👤程(41)🛑已由警方看管逾1個月
控罪:刑事恐嚇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24(a)(i)條
被控於2022年7月21日,在中環下亞厘畢道18號律政中心西翼8樓律政司收發組發送具有刑事恐嚇成份的信封,威脅容嘉嵐會使其人遭受損害,意圖使她受驚。
背景:
收件人為現任律政司司長林定國,本案容女只負責收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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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仍然留院,沒有出庭應訊。
案件押後至9月2日10:30或被告人更早的出院時間提堂,期間繼續交由警方看管。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