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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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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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郭偉健法官 高尚情操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D1:阮 (17)🛑已還押11個月
D2:蔡(21)🛑已還押11個月

控罪:
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2及23條 和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1年1月10日至2021年5月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
(1)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2)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控方: #周天行 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勞泳珊 署理高級檢控官

8月20日,除D2外其餘被告認罪並被裁定罪名成立。
案情、被告背景、法律爭議: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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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撮要(9月9日版本):https://telegra.ph/%E5%85%89%E5%9F%8E%E8%80%85-%E7%AD%94%E8%BE%AF%E7%94%A8%E7%B6%93%E4%BF%AE%E8%A8%82%E6%A1%88%E6%83%85%E6%92%AE%E8%A6%81-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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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本日準備好答辯,明白控罪並承認案情,被裁定罪名成立。

求情未完,案件押後至2022年9月16日1430同一法庭繼續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郭偉健法官 高尚情操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求情

D1:阮 (17) / D2:蔡(21)
D3:* (16) / D4:梁(17)
D5:陳(26) / D6:蔣周(17)
D7:郭(19)
除D6外,其餘人士已還押逾11個月🛑


控罪:
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2及23條 和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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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名被告承認案情,並被裁定罪名成立。本日處理首三名求情,以下是D2求情信全文:

「法官閣下台鑒:
本人首先感謝法官閣下費神閱讀此求情信並懇請法官閣下就本人案件一事,考慮下列求情因素。
我出生於2001年3月20日,是一名土生土長的香港人。我非常慶幸自己出身於這個地方,以及在這個幸福的年代誕生。我明白自己犯下的錯之重大明白自己即將面臨刑責,本人亦都甘願受罰和付上責任。本人自少喜愛藝術,夢想是成為一名室內設計師。本人因喜歡藝術的緣故而熟讀世界歷史,從而明白香港的獨特之處,亦因自己是香港人而心感自豪。
 
但是隨著時代的轉變,自己所熱愛的出生地每況愈下,其問題一得不到合理的解決,本人因而深感失望,更甚的是年輕人在香港向上流的機會可說是非常渺小,我亦都開始懷疑自身的堅持和執著,前路有如站在薄冰之上。在社會事件發生後,社會進一步分化,亦不見上屆政府有意作出修補解決問題,我相信許多年輕人因而產生絕望和無力感,以致走上街頭呼喊自己的訴求。
 
在被捕後,我開始明白自己所作所為並不是一個能理性地解決問題的方法。亦明白自由不是理所當然,市民的訴求更不能訴諸暴力,任何理念和抱負都要合法爭取才可達成,並深刻明白社會要進步就要有一定的取捨,任何問題都要在社會繁榮穩定下才可解決。所以就自己自私的行為而傷害我所熱愛的出生地而感到可恥和可悲,並對現屆政府的抱負和行動力存有希望,期望他們可以解決年輕人無法向上流動的問題,以容許我們對未來重拾信心。
 
在接近一年的還押期間,我深深明白自己並不是孤身一人。我非常感謝親人和重視的人對我不離不棄,即使我們被分隔,他們亦彷如形影不離地對我表達關心和教導,我領悟到在未來的日子,我需要理性思考,不讓身邊的人擔憂。我亦沒有浪費被還押的時間,不停進修自己,亦報讀了香港都會大學工商管理學士,希望為將來做好準備。
 
本人眼見一手扶養自己成人的祖母多次入院,精神健康每況愈下,大不如前,而自己偏偏未能陪伴在側,因而深感自責及後悔。本人懇求法官閣下耐惜輕判,容許本人,留一點照顧祖母的日子。
 
我明白後悔和知錯並不能彌補自己的罪行,犯法就是犯法,須要承擔責任,本人亦都甘願承擔和接受刑責。在日後,我希望可以實現成為一位室內設計師的夢想,用另一種方式為自己所愛的地方變得更好更亮眼,亦希望自己的創意和天賦能帶給人幸福和快樂,並希望有更多時間服務社會。
 
2022年8月1日
蔡」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郭偉健法官 高尚情操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法律爭議 #求情 (上)

D1:阮 (17) / D2:蔡(21)
D3:* (16) / D4:梁(17)
D5:陳(26) / D6:蔣周(17)
D7:郭(19)
郭已還押逾13個月;除D6外,其餘人士已還押逾11個月(344日)🛑

控罪:
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2及23條 和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1年1月10日至2021年5月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
(1)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2)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控方: #周天行 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勞泳珊 署理高級檢控官

8月20日,除D2外其餘被告認罪並被裁定罪名成立。今早,D2認罪並被裁定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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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撮要(9月9日版本)】

本日法庭需要處理兩個問題:
1. 最低刑期是否適用於本案?
2. 案件情節屬嚴重或較輕?

【案情、法律爭議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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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最低刑期是否適用於本案串謀控罪

控方陳詞:
《刑事罪行條例》字面上並無任何限制不能採納最低刑期;
串謀控罪刑罰應與原本罪行判刑嚴重程度相稱;
立法背後理念希企圖犯罪、實質罪行刑罰一致;
國安法包含「與本地法律兼容互補」元素;
判刑要考慮阻嚇性。

郭官要求休息15分鐘,緊接處理最低刑期、案情嚴重性、求情。

D2大律師:
國安法實質與普通法刑事控罪的處理並無分別;
不能因控罪涉及危害國安,置之不理應用已久的普通法原則;
即使求情有認罪因素都不能扣低於5年最低刑期,包括認罪扣減的三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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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認罪三分一扣減是否適用於最低刑期

郭官欲釐清,若設有最低刑期,認罪是否求情因素?是否即使認罪也不能被扣減刑期?

辯方大律師:
國安法條文的「有期徒刑」指有一個限期的監禁,最後由法庭定奪限期;
普通法的扣減刑期因素仍然適用國安法案件;
『no further allowance for plea』唔係『no allowance at all』,認罪可以扣減。

🌟郭官:「點解最低刑期要去到呢個位出現?我哋唔會減刑,因為認罪而減刑。」🌟

D7大律師:
大律師認為根據國安法解讀,並無控方所講的「最低刑期」,有以下五點:
1. 國安法條文中未見明確「最低刑期」一詞
2. 立法改變現有法律、認可原則,必須透過清晰、明確的字眼改變。涉及個人人身自由的憲法權力,一定要嚴謹、狹窄解讀
3. 認罪三分一扣減讓犯事者有巨大誘因及早認罪、節省司法資源
4. 有特殊情況(exceptional circumstances)處理
5. 不代表所有阻嚇性刑罰都要透過最低刑期實現

D2大律師:
國安法45條「除本案規定外,按照香港特區其他法律處理刑事檢控程序」
呂世瑜案無直接關係,無需等待上訴結果
「fixed term」並非「final fixed sentence」

🌟郭官:「判刑從來都係酌情權,不過係演繹。唔係你一定要咁做,係我酌情,係我點行使。end result可能一樣,不過表達方式啫。」🌟

大律師講述串謀罪的歷史:
「Possible penalty of conspiracy into line with max with the case of substantive offence… If fixed and specified by law, the same applies for conspiracy」
以英文為準,「fixed penalty」或「minimum term」可以直接轉移至串謀控罪。混合《刑事罪行條例》之後最低刑期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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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被告被控「串謀」,但有「實質」干犯控罪

郭官指,被告雖被控串謀(串謀顛覆國家政權),「實際上已經犯法,substantive count(實質罪行,顛覆國家政權)做咗」。
「無論串謀定實質,你已經犯罪,十年就十年。作為考慮因素,你真係做咗㗎喇喎,不過告你串謀咋喎。你串謀得嚟同substantive有差異,咁冇咁重,可能法庭有酌情權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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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4】
郭官認為法庭所需時間比預計中多,下午繼續。

D4張耀良大律師:
會鼓勵閣下不需特別考量情節嚴重或較輕。D4肯定屬於輕微,不建議逐個被告再裁決何謂嚴重、何謂輕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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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續)1.2、認罪三分一扣減是否適用於最低刑期

D1伍頴珊大律師:
涉及最低刑期,以情節嚴重的 5-10年為例,都要考慮被告參與程度才有5至10的分野

郭官表示自己不太肯定,整個國安法而言,33條有減刑規定,包括自動退出不再犯事、舉報,甚至能免除起訴。是否整個法律架構,只可以去到33條才可以減刑?「若果要求減刑,開始犯法即刻唔好做,一係去舉報。唔係話你一定要做金手指,可以減刑甚至免予起訴,會唔會去到呢個階段?」

D2大律師:
人大常委特別設計國安法框架下,是否已經摒除Ngo案的三分一折扣?

控方:
特區本地法律適用。不代表本身一般認罪扣減不適用,只是不能低於最低刑期。

條例沒有講明最低情況,控方有案例,包括:
唐英傑高等法院人身保護令申請([2020] 4 HKLRD 382)
「Mandatory minimum sentences」;以及「Creation of minimum term neutralises and exercises independent judicial power」。

國安法有兼容、互補,已經考慮全部香港法例,特別指出一般情況下香港判刑法例適用。除非有牴觸,則以國安法為準,其餘原則基本上大致相同。馬俊文案62段上訴庭確認國安罪行有最低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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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國安法33條:「從輕、減輕」處罰對判刑「檔次」影響

控方:
國安法33條:「被告人可以從輕、減輕處罰,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從輕」刑罰指就檔次作出相應扣減,「減輕」檔次可以由高檔次跌至低檔次,屬於兩個不同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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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幅所限,法律爭議及求情全文:【請按此】
(直播員按:本案會成為第一宗被判刑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加上有眾多未成年被告,亦有好多刑期討論,希望大家都可以俾多啲關注!)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郭偉健法官 高尚情操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法律爭議 #求情 (下)

D1:阮 (17) / D2:蔡(21)
D3:* (16) / D4:梁(17)
D5:陳(26) / D6:蔣周(17)
D7:郭(19)
郭已還押逾13個月;除D6外,其餘人士已還押逾11個月(34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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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撮要(9月9日版本)】

本日法庭需要處理兩個問題:
1. 最低刑期是否適用於本案?
2. 案件情節屬嚴重或較輕?

【案情、法律爭議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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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情節嚴重程度、被告求情

👦🏻D1: 阮 (17)
✏️報告及背景
感化官、勞教中心、教導所、社會服務令報告
D1還押期間繼續努力讀書,完成應考DSE。這絕非容易,成績也不差,大部分科目合格,來年會繼續補考,希望在學業上繼續努力。
被告在網上公開平台認識光城者成員,與D2談論社會、政治問題,最後被安排成為光城者的發言人一段時間。被告沒有意圖干犯罪行,只希望發表社會、政治意見,守法意識薄弱。
D1只有17歲,有支持他的父母、弟弟,每天到庭,還押期間也頻密探望。即使D1現在闖禍,家人也沒有離棄他,反之更加多溝通。D1現在反省、向感化官承認過錯,所講的未來方向都十分真實。呈上D1本人、其父母、一位老師的求情信。D1希望用心讀書,在DSE取得不差的成績已經證實他沒有放棄自己。D1明年會重考部分科目,目標考入大學,修讀哲學。他沒有浪費自己還押時間,積極上進。背景良好,希望特別考慮。

✏️情節較輕
被告犯案時16歲,現時17歲,出生於2004年11月。大律師指,不會說服法庭一個成年人守法意識薄弱,「但一個小朋友真係唔知自己講東講西會咁大後果,以致失去自由,還押一年有多」。考慮嚴重性時也應考慮D1年齡,「嗰種處境究竟有幾透徹理解自己講過嘅嘢,咁大後果要自己承擔㗎呢?」
光城者去年3月11日在社交媒體貼文發表發言人阮暫停事務的公告,D1自此退出活動,停止擔任發言人及主要角色。雖有出席往後街站,亦偶爾發言,但非積極參與者。D1沒有實際使用武力、武力威脅,也沒有抗拒任何警員,不涉及任何裝備武器,並無獲取利益。除口號言論,沒有具體計劃執行,實際影響風險不大。相關片段顯示,D1在街站有發言,但當事人流非常疏落。雖然街站位於旺角,但也乏人理會。大律師質疑街站有否實際引起人關注,若人流疏落無人理會,實際上並無影響。
郭官指有證據顯示當日D3及蘋果日報在現場廣播,是否會造成影響?大律師認為雖不清楚背後觀眾數目,現場公眾關注程度低卻非常明顯。若街站影響大、具吸引力,必然有人圍觀。D1發表言論當時,社會氣氛相對平靜,已經有疫情困擾及599G限聚。D1沒有在特定日子或特別地點發表言論,持續性較低,實際影響風險不大,希望法庭定為情節較輕。

郭官詢問D1在街站的講稿來源。大律師指,D1在報告提到講稿是成員間一起完成,本人有份參與,但自己不是有極端思想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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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 蔡 (21)
✏️情節較輕
第一,本案控罪涉及國安法5-10年案情嚴重的判刑範圍。本案不論是否以串謀方式控告,煽動已經發生。
第二,本案與呂案均在互聯網不同平台、形式作煽動行為,本案亦有現場街站甚至記者會,法庭必須考慮這些媒介的次數、覆蓋層面。但呂經網上平台兜售武器,本案並無。以呂世瑜做比較,內容、傳播方式、規模差不多,最大分別是有否幫人購買武器,付諸實行。非流於思想準備,乃實物準備此加刑因素。因此,希望量刑低於5年。

✏️被檢獲的武器
郭官問D2家中為何有大量武器,是否待人手足夠,就提供武器?辯方指被檢獲的槍是BB彈槍。郭官質疑:「俾槍指住點知真假?」辯方指推翻政權屬於軍事行動,不會使用本案的武器。
🌟郭官:「講推翻政權,香港唔會第一步推翻到㗎。北京距離咁遠,只會製造到話『香港好亂』。呢啲武器做到㗎喎。」🌟
辯方回應:「過去革命史冇人會用玩具槍搞革命」,指被搜獲的槍都是D2收藏用。

✏️背景
D2今年21歲,沒有索取任何報告。
之前就讀毅進海關人員基礎課程,因本案不能繼續。還押後開始修讀室內設計,希望成為室內設計師。希望法庭考慮D2在還押期間繼續學業。被告人有定罪紀錄,曾因遊行期間干犯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被判罰款$5000,未曾就此罪服刑。

✏️求情信:
1. 親自撰寫的求情信
全文: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564

2. 母親
「希望撰寫求情信說明犬兒的品格。自小關係很好,他是個孝順父母、心地善良、有正義感的孩子。小二的時候,我給他零用錢,他到小賣部買了個花型啫喱,送給我作母親節禮物,我很感恩。之後他每年都會給我準備小驚喜,還押期間也不忘送我手繪生日卡。他自小確診過度活躍、專注力不足,需要花更多倍努力學習。但他沒有哭鬧、放棄,配合學校的安排,小四時數學全級第一。
升上中學後,他積極好動,參與運動會、野外定向,是個陽光少年。有同學受欺凌,他會挺身而出把同學拉走,對方家長特意致電我道謝。文憑試後,雖他希望報讀藝術課程,但為爸爸不再辛勞,選擇報讀紀律部隊課程。還押候,他深感後悔,會痛徹反省。還望法庭從寬判決,讓他早日重投社會。」

3. 祖母(由叔叔代筆)
「我年事已高、目不識丁,所以會口述、由幼子代筆,為孫仔求情。
年幼時,他的爸媽外出工作,所以他滿月後變由本人照顧。自懂事開始,他會主動幫忙簡單的家務,我甚少苦惱。他小一時,本人中風入院。出院後,他會每日與我聊天,怕我跌倒、拖著我的手,常畫畫送給我,哄我開心。貼心的孫仔使我感到很安慰。他長大後也常常致電給我,開始工作時更會回來請我去飲茶呢。探望時,看到他不斷哭泣、後悔自責的樣子,真的使我心如刀割、深受打擊。
我的身體持續走下波、須依靠拐杖走路,多次來回醫院。醫生要我好好保重身體,不知能否支撐到他出獄那天。
希望法官網開一面,從輕發落,讓他早日回家與我團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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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文宣鼓勵裝備自己屬於軍事行動一部分?

🌟「讀書係準備革命一部分喎」郭官謂,「文宣講㗎嘛」。🌟

🌟郭官:「最大問題呢啲嘢講下講下就好似㗎啦喎。追朔歷史,啲人講港獨,話講下冇所謂,仲笑緊話前特首梁先生係『港獨之父』,因為佢唔俾人講港獨。有啲嘢唔應該講,最後搞到好大件事。」🌟 並認為現在社交媒體造成同溫層,被告們會互相確認、信以為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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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 * (16)
✏️情節較輕
國安法33條正如控方所言,如果減輕處罰,類別可以降低一級。D3在2021年4月後沒再參與任何政治活動,包括此組織活動,希望處罰減輕。同時希望監禁外刑罰,例如根據報告建議。
組織活動斷續維持四個月,D3只出席了三個街站,當中有一個並沒有發言。包括31/1沙田、2/2記者會、16/2旺角,之後亦有19/2旺角。15/4出席街站批評防疫政策國安政策後,沒有再接觸組織的活動、人事,沒有接聽電話、閱讀訊息等等。其後在5月6日被捕。符合國安法33(1)條「自動放棄犯罪」減刑因素。
D3在組織中所謂職責係文書。但組織結構其實十分鬆散,在一次宣講中有人指D3是文書,她就接下咪宣講,當然佢從來沒有付諸實行發言內容。

控方指,33條說明「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但根據承認事實,被告人在2021年1至4月已經串謀。郭官認為是證供問題,認為「一定要係主動離開,切割咗」,需要實際證據。
短暫休庭後,D3代表大律師收回有關33條的觀點。

✏️報告及背景
上次索取了各份報告,已經向D3解釋,D3明白。
D3是本案其中一個最年輕被告人,讀書成績一直中等,但品行十分良好。就算案發被捕後後有擔保、繼續學業,操行依然保持B+。不幸地,爸爸早前離世。但媽媽、姐姐也會來法庭,支持D3改過。爸爸過世後重擔全歸媽媽,更因為本案承受巨大壓力。
大律師形容D3「好單純,近乎有啲無知㖭嘅」。本來理想是成為幼稚園老師,但現時有案底,或者不能考取資格、牌照,但仍然希望在幼兒教育方面努力。D3有實質的計劃,將會讀文憑、學士,希望幫助有需要小朋友。
呈上師長、訓導主任、至親至愛的求情信。D3在溜冰、跳舞獲獎無數,參加過許多活動。其中加入女童軍多年,考獲大量獎章。

當時D3仍是15歲女童,一直給予很大支持的爸爸去世,D3失去依靠。報告提及,她怕想起爸爸而不想回家,寧願在商場流連。在人生最低點時遇到此組織,給予她心靈上的慰籍,就此與組織聯繫上。當然她也知錯,十分後悔,「唔知搞到咁大件事,唔知嚴重性」。現在明白並有悔意,願意改過自己。唯獨一直希望早日獲釋,能繼續學業、回到媽媽身邊。
D3希望可以去繼續學業的中心,例如教導所、更生中心。由於已經還押一年,加上中心及後續監管,實質刑期可能長達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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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街站講稿

郭官問街站講稿出自何人手筆,「睇落去15歲寫唔到」。大律師表示不是由D3所寫。郭官質疑,認為D3「講得最好」,大律師認為可能表達是D3的長處,她的深度知識未必如此好,但同意現今青少年「好叻好早熟」。郭官謂:「好危險,咁細個講到咁嘅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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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日時間不足處理D4-7的求情及被告的判刑,押後至9月16日下午2時30分繼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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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幅所限,法律爭議及求情全文:【請按此】
(直播員按:本案會成為第一宗被判刑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加上有眾多未成年被告,亦有好多刑期討論,希望大家都可以俾多啲關注!)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李運騰法官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提訊

D1: 陳(29) 🛑已還押逾19個月
D2: 李宇軒(30) /香港故事成員🛑已還押逾17個月

控罪:
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 (D1, D2)

⁃ 被控於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2月15日間,在香港與黎智英、Mark Simon、李宇軒、劉祖迪及其他人一同串謀請求外國或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其他敵對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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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2021年8月已承認控罪,押後至今仍未作判刑。

李陳二人的判刑希望待與本案相關的黎智英壹傳媒案一同處理,但由於該案高等法院排期本年12月開始審訊至2023年1月,辯方代表建議李官把本案押後至2023年1月12日再訊評估該案進度才考慮判刑安排。

李官亦指由於國安法條文列明「最低刑罰」,有被告因被判最低5年刑期正申請上訴許可,而認罪扣減三份一應否在最低刑期扣減也受爭議。明年1月估計會有結果,故同意押後再訊。

案件再押後至2023年1月12日 1000再訊,2人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網上言論 #指定法官

陳(30)

控罪: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第200章 《刑事罪行條例》 第10(1)(a)條
被控於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23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LIHKG發布及/或持續展示陳述,具意圖:

(a) 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煽惑他人使用暴力
(d)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案情:
被告於2021年7月1日到2022年6月23日(被捕日)期間,於連登討論區上的帖文下多次留言達151次。其中主要分成3類:

1. 「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 因果由國 容港治己 義憤民誠 香港獨立 唯一出路」
2. 句子同上,另加「不割蓆,不篤灰,不分化」
3. 句子同(1),另加「不割蓆,不篤灰,不分化,Respect,RIP」
(在《義士已離開》的帖文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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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辯方收到懲教處醫務官通知, 被告因為疫情問題不適合出庭, 最少要隔離14日。 今日原本會處理答辯, 昨天辯方已fax了書面陳詞到法庭, 因今日被告不在席不方便作補充。 案件押後至10月3日1030, 如有新消息辯方會盡快通知控方及法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