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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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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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林偉權法官
#0811尖沙咀 #審訊 [2/25]

下午進度

D1:馬(24)
D3:吳(21) / D4:譚(22)
D5:楊(21) / D6:陳(29)
D7:陳(32) / D8:林(21)
🛑D2:鄭(21)已經認罪,現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D8】
同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嘴柯士甸道與堪富利士道之間的一段彌敦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1】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7】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一樽芥末水劑的噴壺

(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D8】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外聘檢控官 #李清桂大律師、檢控官 #李穎賢

———————————

▶️傳召PW2(表列25號證人) 女督察 黃綺寧
案發當日是機動部隊B連第3小隊指揮官,負責人群管制及拘捕行動

🔺控方主問
證人當日以擴音器叫示威者離開,並且在適當時候發出指示叫「Charge」,指揮其他隊員向前快速推進。

🔻辯方盤問
(1)證人是否知道案發當日其他街道有沒有被圍封;
(2)當時示威者能否離開現場,因爲當時有好多人塞在不同位置,例如九龍清真寺附近;
(3)證人是否同意當時有不是參與非法集會人士,例如行街人士、家庭等等在現場;
(4)是否所有示威者都能夠聽到擴音器發出的口頭警告;
就以上4個問題,證人回應皆是「唔肯定」。

▶️PW3(表列28號證人) PC19640 劉鎮偉(音)
案發當日為機動部隊B連第3小隊傳令員,負責按指揮官警告舉旗

🔺控方主問
證人當時舉過一次黑旗。

🔻辯方盤問
證人「唔肯定」當日示威者是否能看見旗幟。

▶️PW4(表列27號證人) 督察 董俊輝
案發當日為機動部隊B連第3小隊指揮官

🔺控方主問
證人當日去到尖沙咀警署後門緊急車路出入口,見到前方有500名示威人士聚集,當中有兩人持有木棍,亦有人在示威人士當中向警方防線位置投擲磚頭。該物品在警方防線前掉落。證人之後向人群上方投擲第一枚催淚彈做驅散。證人表示示威者當時情緒非常高漲。之後到柏麗購物大道位置,有示威者攻擊證人小隊隊員,所以證人放第二枚催淚彈。

🔻辯方盤問
D3、D4代表律師指出,證人在另一案件[本案分拆開的另一組]審訊中供稱,當時唔知發生咩事然後就投擲第二枚催淚彈,與今天庭上口供有出入。主控表示她沒有此項記錄。法官打斷辯方律師,指如果沒有該審訊transcript作實,這討論意義不大。律師表示會考慮如何處理。

-PW4盤問未完,明天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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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1尖沙咀 #審訊 [3/25]

D1:馬(24)
D3:吳(21) / D4:譚(22)
D5:楊(21) / D6:陳(29)
D7:陳(32) / D8:林(21)
🛑D2:鄭(21)已經認罪,現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D8】
同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嘴柯士甸道與堪富利士道之間的一段彌敦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1】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7】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一樽芥末水劑的噴壺

(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D8】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外聘檢控官 #李清桂大律師、檢控官 #李穎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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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傳召PW4(表列27號證人) 督察 董俊輝
案發當日為機動部隊B連第3小隊指揮官

🔻辯方盤問(續)
證人繼續就第二枚催淚彈議題接受盤問。他供稱,當時有一班示威者轉身面向他,而根據佢的經驗這並非逃跑行爲;他感受到威脅,覺得示威者迫近是想攻擊他及其隊員,所以他投擲第二個催淚彈,以保護隊員。證人指當時其20米前方有大約500人--律師指出,根據證人的口供紙記錄,當時只有約100人,與他今天庭上口供有好大出入。證人同意,表示自己的書面口供寫得唔清楚。辯方律師向證人指出,他的證供不可靠。

▶️傳召PW5(表列24號證人) 警員Y (*有匿名令)
案發當日在尖沙咀警署内被汽油彈所傷

-證人兩份口供以65B方式呈堂

🔺控方主問
證人當日負責巡邏,之後返回尖沙咀警署做防守工作。當時他從通訊機聽到,有示威者從兩邊地鐵站靠近;當時他在看臺上做觀察,後返回地面做佈防工作。他有聽到警署内同事發口頭警告,亦有在警署内舉黑旗。

🔻辯方盤問
辯方關注,警署外集結的示威者能否看見警方在警署内舉起的旗幟;證人同意,警署鐵閘有少少遮擋旗幟。

▶️傳召PW6(表列1號證人) 警員9084 易永承(音)
拘捕D1

🔺控方主問
證人當日為速龍小隊成員,約19:30到達尖沙咀,於尖沙咀警署外彌敦道北行線駐守。警方開始推進時,他就沿尖沙咀警署外的行人路向海防道方向行,過了尖沙咀警署後,就在通訊機聽到「Charge」,意思是指示速龍向前做拘捕。

證人當時前面有些雜物--他跨過雜物之後望到前面大約20米有一個男子,男子戴工業用黃色頭盔、眼罩、工業用呼吸過濾器。證人朝該男子發力追,追上去時用雙手扯對方,把對方撳落地,之後將該名男子交由刑偵同事處理。該男子為本案D1。之後證人在柏麗大道一帶巡視,有見到九龍公園當時閘門關上。

🔻辯方盤問
D1代表律師盤問:證人不同意,自己當時有用警棍打D1,亦不同意當時D1沒有掙扎。律師指出,證人撳低D1的位置附近有許多雜物,證人同意地上有雜物,估計是其他集結人士遺留。

▶️傳召PW7(表列2號證人) 警員9325 霍浩銘(音)
檢取D1證物

🔺控方主問
證人當日負責協助控制D1、看管被捕人士及處理現場證物。證人在現場撿取了D1的頭盔及一支鐳射筆--當時雷射筆在D1頭盔旁邊,大約有1-5厘米距離。當被捕人士被帶返新屋嶺拘留中心之後,證人就將鐳射筆放入一個白色證物袋裏面,之後所有從證人身上檢取之證物再放入一個寫住「香港警察」的袋裏,袋上寫有被捕人姓名,隨後把證物袋交給一名三合會調查科同事保管。過程中無人干擾過證物。

🔻辯方盤問
D1代表律師盤問:律師指出,當時D1表示唔舒服,有人幫D1除頭盔,之後隨便放在地上;對此證人表示唔肯定,因當時情況好混亂,被捕人士又唔舒服,所以他當時關心D1利益而未有第一時間檢取證物。不過,開始拍攝片段時他已經有留意到雷射筆,檢取之後就放入自己的背囊裏。律師指出,鐳射筆從來都無放入防干擾證物袋入面;證人同意,確認鐳射筆只有放入白色膠袋內。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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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暴動 【D1-D8】
同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嘴柯士甸道與堪富利士道之間的一段彌敦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1】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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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及D4代表律師表示,兩位被告有新指示,向法庭申請押後以索取指示,並與控方商討新的同意案情。法庭批准,今天不進行審訊。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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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暴動 【D1-D8】
同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嘴柯士甸道與堪富利士道之間的一段彌敦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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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日審訊進度:控方傳召了3名證人,分別是D3的拘捕警員及2名證物警員
(詳情後補)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0930同庭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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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D8】
同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嘴柯士甸道與堪富利士道之間的一段彌敦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1】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7】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一樽芥末水劑的噴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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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9 開庭

傳召PW13 警員17212(呂姓)
-負責拘捕及檢取D6的證物

🔺控方主問

案發當日證人駐守西九龍機動部隊,於彌敦道向前推進期間,發現一名「肥材(肥胖身材)」男子正往金巴利道方向跑,惟「速度緩慢」,故將該男子截停及拘捕。(*D6法律代表表示不會爭議被捕男子為D6,惟爭議警員於追截前所見的「肥材男子」的身分。)

本日的主要爭議為證人於拘捕D6及檢取證物時,執行的程序是否妥當。證人指其相信D6配戴的防毒面罩和泳鏡均在他被制服時脫落,故自己曾問D6地上的物品是否屬於他;惟證人亦承認詢問D6時尚未向其宣布拘捕,亦沒有作出警誡。證人解釋,未有作出警誡的原因為「當時冇諗到」。

就著拘捕D6的決定,證人指基礎為現場有很多示威者於彌敦道一帶集結,而「肥材男子」(即控方指稱的D6)身上的裝備符合示威者的裝束,故有理由相信其曾參與非法集結,亦於「第一眼」見到「肥材男子」時,便已有足夠基礎將之拘捕。惟被問及其為何未有即時拘捕D6,證人表示,其希望先確認地上物品屬於D6,方作出拘捕,又指當時「大家未冷靜落嚟」,情況不容許其宣布拘捕。至情況相對「穩定」後,才向D6宣布拘捕,惟沒有作出警誡,原因為「唔記得咗」。

播片
彌敦道南行線推進情況

播P197(警方片段6)
⁃ 見到證人自己和D6
⁃ 於三張截圖中圈出防毒過濾面罩、透明泳鏡

播另一段警察片段(時間19:28:12開始)
⁃ 見到早前說的灰色帶戴在頸上
⁃ 見到證人自己和被告

庭上展示證物
-灰色帶索連防毒鼻蓋
-防毒面罩裝置連濾心

法官指出,呈堂的兩件證物不見畫面中的灰色膠帶,證人表示唔知道係咩物品、唔記得咗,係連住嘅。證人續指,之後一直看守D6,防毒濾罩和泳鏡放在綠色袋上,灰色帶一直掛在D6頸上,直至和警員8870交接。

播P189
- 影到被告和證人
證人表示當時整理緊裝備,8870未到。法官問灰色帶前方白色東西是什麼,證人表示不知道。

播P197(時間19:47:11開始)
- 片段影唔到證人
但證人表示20:00有到過該處,即美麗華行人路,協助8870押解D6,停留一陣後離開。8870負責看守證物,證人在押解途中沿路無睇住證物。

再播片
- 片中見到證人和D6
證人指該階段扶緊D6起身,到交俾8870時無干擾被告身上證物。

🌟林官指控辯雙方呈遞上法庭的文件要得體,有錯要改,不能將錯就錯,不能兒戲。

~D7不適,小休~

控方問證人對D6掛於頸前的白色物體有沒有印象,隨後在庭上向證人展示證物毛巾。證人指,把D6交給8870接手時無見過此證物,但扶起佢坐喺度嘅時候有見到「有條白色嘢」,未能確認該證物是否片中的白色物體。(🌟林官批評控方對證物的描述不準確,指控方對證物的文字描述為黑色毛巾,惟毛巾實質為一面黑色、一面白色,上面印有“fight for freedom”的字眼,著控辯雙方認真檢視證物。)證人第一眼見到綠色袋是長型,再見到時已壓在心口,即控制D6 後,袋跌落心口位置、壓住咗。

🔻辯方盤問

D6代表大律師向證人指出,其推進時前方尚有其他速龍警員進行推進,而行人路亦擠滿穿著反光背心的人士(🌟大律師原指該人群為「記者」,惟遭林官質疑該說法沒有事實基礎,不能肯定該些人士為記者),故質疑證人其實未能親眼見到前方示威者後退時,後方示威者有否向金巴利道走(即近D6被捕位置),抑或只是向海傍方向逃走。證人稱其視線未被完全阻擋,亦能留意到行人路的情況。

就著其指稱D6曾經嘗試逃跑和掙扎的說法,證人同意由其接觸到D6直至將其拉停是一至兩秒內的事。證人向D6說「警察,咪郁」後,D6嘗試起身再跑,惟D6嘗試逃走不果後,方對證人說「阿Sir,我唔走、我唔走。」證人從說出「警察、咪郁」到聽到D6表示「阿Sir,我唔走、我唔走」,整個過程為時一至兩秒。就著D6如何掙扎,證人表示只知道D6手部在「郁動」並嘗試起身,但不記得D6是用哪一隻手、不記得D6做了甚麼動作,也沒有將D6掙扎的過程於口供紙中詳細記錄下來。

D6代表大律師詢問證人為何沒有在口供提及其檢獲D6的綠色斜孭袋,證人指他當時認為斜孭袋與案無關,自己亦沒有查看袋裏的物品。大律師質疑證人若認為斜孭袋不重要,又為何要拾起斜孭袋向D6查問,證人解釋要「還返畀佢[D6]嘛」。就證人未有在口供提及掛在D6頸上的毛巾,大律師詢問其有沒有發現過該毛巾,證人回應指「冇印象」,同意未有詳細記錄D6的裝束,是自己的疏忽。

就著拘捕的情況,證人認為,單以D6當時配戴的裝備已有足夠證據和合理理由相信其參與了非法集結。證人不同意,自己將D6壓在地上時就應該即時宣布拘捕,因為需要確保環境的安全,和澄清地上證物均屬於D6、認為證物符合示威者的裝備後才作出拘捕。(林官質疑警員既然在制服D6前已懷疑其為非法集結者,為何還需要詢問地上的物品是否屬於D6?)辯方大律師其後再詢問證人,是否在不與D6確認地上物品的情況下,也應該會拘捕D6?證人答是。

證人「唔同意」當時應該向D6作出警誡並提醒其權利時。法官要求證人說明不同意的理由,證人回答指當時環境未夠安全進行警誡;法官聞言即質疑證人早前曾表示是不記得進行警誡,而非環境不安全。最後,證人員承認其混淆了事實的前後,同意當時實為忘記提醒D6在警誡下的權利。

D6代表大律師繼續盤問證人,問其是否同意在未有進行警誡的情況下,向D6提問會造成壓力,使D6以為其必須要回答警員的問題?證人表示同意,法官隨即介入,指辯方「有可能造成壓力」的說法太過武斷,又以水果作例,指「你[辯方大律師]條問題等於食咗生果就係會肚痛,但係其實唔係,係因為有啲人食得多先肚痛」。大律師表示法官的例子令自己「茅塞頓開」。隨後修正問題為:在未有提醒D6的情況下,是否有可能令D6誤會其必須要回應警員的問題?證人不同意,指不是每個人經警誡後都會回答,被捕人有可能保持緘默。

-盤問未完-

1634休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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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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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1尖沙咀 #審訊 [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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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5:楊(21) / D6:陳(29)
D7:陳(32) / D8:林(21)
🛑D2:鄭(21)已經認罪,現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D8】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1】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7】
(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D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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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審訊內容

🔻繼續傳召呂警員(拘捕D6警員)

辯方盤問未完,明天0930續
(內容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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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5:楊(21) / D6:陳(29)
D7:陳(32) / D8:林(21)
🛑D2:鄭(21)已經認罪,現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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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暴動 【D1-D8】
同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嘴柯士甸道與堪富利士道之間的一段彌敦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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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3 開庭。D6代表大律師繼續盤問呂警員。

就著控方指稱屬於D6的泳鏡和防毒面罩,D6辯方大律師再次詢問呂警員,有否見到該些物品如何離開D6。警員指,當時環境只有自己和D6兩人,在成功制服D6後,防毒面具在D6的身旁,而泳鏡則被D6壓住,故表示肯定該些物品該從D6身上跌落。D6辯方大律師繼續就泳鏡和防毒面罩的位置發問,警員指其當時從D6的左後方截停被告,而在截停的那刻,D6尚戴著泳鏡和防毒面罩,而在制服D6後則發現D6臉上的防毒面罩和泳鏡不見了,但不同意當時是為了確認自己沒有「拉錯人」而向D6詢問,該些地上的物件是否屬於D6。

(播放P197 PV6,並展示該片段之截圖D6-1(1-10))D6代表大律師就片中所見的情況詢問呂警員,警員同意地上有許多雜物。大律師描述,D6被壓在地上時,粉紅色的防毒面罩相距D6超過20釐米,警員表示應該只有10釐米,而法官則表示大律師的描述正確。片段播放至顯示時間07:27:37時,傳出「得啦,夠做啦!」的聲音,警員表示不知道是誰說的。大律師又指出,片段播放至07:27:39時,防毒面罩移動至貼著D6的頭部;警員不同意,指該純粹為角度問題,而法官表示不明白大律師有何基礎判斷防毒面罩與D6頭部的距離變短了,形容如同電影一樣,片段是「平面」的,批評大律師發問方式可能基於錯誤基礎,引致「不符合事實基礎」的答案。

影片播放至07:28:12-07:28:19時,畫面顯示D6面向鏡頭、靠牆坐下,呂警員在其身旁,而旁邊有速龍小隊警員移動;畫面傳出一把女聲,說「兄弟兄弟,擺住喺度先」,緊接有男聲回應表示「唔係我嘅!」呂警員表示看不到移動的速龍警員有否手持物件、不知道該警員是誰,而在其記憶中,沒有任何速龍警員接觸過D6,亦沒有任何人與D6對話;即使有任何人與D6說話,當時「全神貫注」看守著被告的自己也必定聽到。呂警員指其肯定「唔係我嘅!」的聲音不屬於D6,而可能為其他人講;法官問其為何那麼肯定,呂警員回答指因為當時的環境非常嘈吵,不能確定聲音從何傳來。法官遂向呂警員指出其為不知道聲音是否屬於D6,而非肯定其不屬於D6,警員同意。

就著呂警員將D6交給調查警員8830的過程,呂警員指不記得有沒有見到警員8830向D6作出警誡,也不記得自己有否向警員8830交代過向D6查問的過程和回答。D6代表大律師質疑呂警員昨天曾說過有交代,為何現在卻表示不記得;他回答指自己有向警員8830交代屬於被告的物件,但不記得有沒有說明查問的情況。

D6代表大律師向呂警員指出,在警員見到D6時,D6只是在金巴利道上向美麗華酒店方向橫過馬路,當時並沒有任何泳鏡掛在眼部,亦沒有在任何時刻管有過該泳鏡,警員就以上陳述均不同意。

1216 就呂警員之盤問及覆問結束。控方傳召PW8870何警員作供,其負責陪同D6到新屋嶺扣留中心錄取口供,及檢取D6有關的證物。

控方主問

控方外聘檢察官林芷瑩大律師就何警員從呂警員接收D6證物時,該些證物的狀態作出詢問。何警員指,與呂警員了解後,確認包括斜孭袋、泳鏡、防毒面罩、遮面巾等十餘項物件屬於D6。而在接收上述物件時,該綠色泳鏡已在斜孭袋內,但何警員表示不知道是誰放進去的。至於印有“fight for freedom”字樣的遮面巾,法官詢問為何何警員稱之為遮面巾,而不是毛巾或其他描述,何警員指呂警員向自己表示該毛巾是用來遮住臉部的。

(播放P189 OSV1-NowTV)片段播放至19:41:30時,控方詢問何警員能否看見D6身上的白色物體(即控方所指的遮面巾),何警員表示見到,但至他自己接收D6證物時,該毛巾已被放在斜孭袋內,頸上只剩下防毒面罩的膠帶。就早前呂警員表示自己將防毒面罩和泳鏡放在斜孭袋上的證供,控方詢問何警員於19:41:40時看見的袋上的物件,是否就如自己接收斜孭袋時的狀態一樣;何警員指自己到達時,所有物件已在斜孭袋入面,該斜孭袋沒有拉上拉鍊。

辯方盤問

午休後,D6代表大律師繼續就警誡事宜發問。何警員表示自己有向D6作出警誡,警誡後D6表示「我冇嘢講」,但沒有留意呂警員有否看著自己作出警誡,只能肯定他在附近;而何警員作出警誡的原因,是因為自己會負責進一步的調查工作。大律師詢問何警員,呂當時有否交代過自己向D6作出查詢的事宜,何警員指呂僅向自己表示D6「冇嘢同我(呂警員)講」。

就著記錄證物事宜,D6代表大律師指出何警員未有於2019年8月13日(完成證物交收翌日)的書面口供中提及曾檢取該遮面巾,直到2022年1月20日錄取第二份口供時方寫下:“原先纏在AP(即arrested person)頸上的一條印有‘fight for freedom’之黑色遮面巾”;何警員同意,指當時是有案件主管透過電話要求其補充一份口供,問何警員是否有遺漏,通話中有提及該條遮面巾。大律師質疑何警員為何於案發30小時內錄取的證供遺漏該面巾,而事隔超過兩年後則記得,何警員指是靠印象,和有習慣以手機拍下證物的相片,故能於兩年多後確認自己遺漏該條遮面巾。大律師又質疑,何警員拍攝該照片時,遮面巾已被放置在證物膠袋內;警員遂承認在相片中,看不見“fight for freedom”字樣。法官其後批評大律師的說法,指大律師發問安排混亂,或會給予人錯誤的印象,以為警員從無在任何一份口供中,記述面巾上的字樣(警員曾在第一份證供中,形容D6頸上掛有“fight for freedom”面巾),遂大力放下文件和文具。

1542 就何警員之盤問結束,休庭。明天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林偉權法官
#0811尖沙咀 #審訊 [9/25]

D1:馬(24)
D3:吳(21) / D4:譚(22)
D5:楊(21) / D6:陳(29)
D7:陳(32) / D8:林(21)
🛑D2:鄭(21)已經認罪,現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D8】
同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嘴柯士甸道與堪富利士道之間的一段彌敦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1】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7】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一樽芥末水劑的噴壺

(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D8】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外聘檢控官 #李清桂大律師、檢控官 #李穎賢

———————————
(僅為今日審訊內容概要,非完整紀錄)

📌D7拘捕警員盤問

證人表示,當時自己在彌敦道南行線推進,並展開拘捕行動。其間見到一男子「身穿黑衫黑褲」、「頭戴安全帽」以及「面戴3M口罩」,遂上前截停,並在沒有警誡的情況下拘捕男子(後知D7),罪名為「非法集結」。辯方律師問劉,當時有否留意D7背囊中噴壺的物質,證人表示當時在拘捕前有問D7壺中物質是什麼,D7回答「自製芥辣水」。證人亦稱有就著D7背囊中的護臂查問。在辯方律師盤問下,證人澄清時序為:首先問D7噴壺中的物體,及後問其護臂有什麼作用,而被告當時回應是「自製護臂」。

🌟辯方律師此時指出,證人庭上證供並不曾於書面供詞中出現,亦不曾出現於任何辯方所收到的文件之中,以上說法辯方「第一次先知」。控方代表沒有否認,並指他們亦曾「做過學術研究」研究證人供詞應包含多少細節。林官批評控方該小心檢視證據。

*辯方律師即時向當事人提取指示後,表示反對控方的呈堂供詞。

證人表示D7並非「頭戴安全帽」,而是「掛在頸上」,而且「不記得」口罩是否戴在面上。辯方律師播放影片,指D7被拘捕時表情痛苦;證人承認D7曾指自己肚痛及透氣辛苦,但否認D7是被警務人員按壓。證人指自己見到D7時,D7已跌倒在地,自己隨後替D7戴上手扣,並搜索D7的隨行物品。針對警誡,證人稱現場環境混亂及D7不適,不適合作警誡。辯方律師質疑,若然現場環境混亂、被捕人不適,為何證人又可作查問並搜索背囊?在多條盤問問題下,證人承認當時考慮到「將警誡留返畀CID做」。

📌D8拘捕警員盤問

證人確定,在金巴利道天文臺道路口已開始觀察D8,當中沒有阻礙。證人同意,D8身上的藍色背囊在其被捕前一直歸D8管有,惟D8因背對自己,未能看到搜查過程。辯方律師指出有插贓的可能性。辯方律師再指出:一支或兩支銀色雷射筆、粉紅色防毒面具、泳鏡、一把剪鉗、黑色噴漆及兩粒鋰電池——均是由證人以及其他警員另外放入D8的背囊。辯方提出,由「拘捕D8」至「開始搜查」的過程有9分鐘時間,認為此就是證人與其他警員執拾現場物品並嫁禍的時間。此外,辯方指出,證人在控方主問期間三次確認兩支鐳射筆為銀色,以及根據記事冊的詳細記錄均是指銀色,但到了某個階段又突然稱「不肯定」顏色。但事實上鐳射筆為黑色。而證人無法描述辯方律師在庭上展示黑色鐳射筆的特徵,辯方指這是因爲證人之前對鐳射筆的描述只建基於主問時看過的;由此,辯方認為證人從來不曾在D8身上搜出任何鐳射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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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插曲:法官不認同控方做法)

主控:我了解你的observation,亦都同意, 只不過每個人做檢控,有不同方式,如果你喜歡呢個方式,我以後用呢個方式

林官:唔係喜歡唔喜歡,好方式得一個

主控:好,會加以改進

林官:我唔係搵機會批評人,我只係希望工作順利,讓人聽明白證供如何發展,咁多證供嘅時候用歸納、順序方法,唔係跳嚟跳去...

主控:你有冇諗過,唔可以令呢個證人跟我地次序呢?會亂曬

林官:你要明白我聽住你地問題,我要對住證物表,我要睇住證物表、爭議、有咩唔同、有咩問題,所以一有問題提出處理, 期望問問題嘅人自己曉得、即刻處理好。當你處理唔好,就我會處理,唔好話我干涉你。我都好想審訊由頭到尾唔駛出一句聲,人地講曬畀我,我只係寫個 判決......

[法官 continues to complain, 控方 tries to answer.]

林官:因為你根本醒覺唔到!!!

主控:如果法官閣下覺得你自己做法最好就跟足

林官:(重複) 我冇特別要求....
==========

明天不開庭,案件押後至下週一11:00或人齊才開庭續審。

(*直播員按:今日林官開OT,搞到6點先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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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7:陳(32) / D8:林(21)
🛑D2:鄭(21)已經認罪,現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D8】
同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嘴柯士甸道與堪富利士道之間的一段彌敦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1】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7】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一樽芥末水劑的噴壺

(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D8】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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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為今日審訊內容概要,非完整紀錄)

控方表示其辦公室繼續有人確診,但早上已做快測,結果為陰性,控辯雙方同意繼續審訊。

📌傳召PW20 警員22316(林姓)

證人表示當時見到有機動部隊同事同埋便裝同事,撳住個人士(後知D8)喺覺士道同柯士甸道交接位置,就上前幫手制服。看管到8:10pm交由CID同事10989接手處理,期間沒有被干擾過。

證人表示有進行搜查,當時將D8背囊中的物品逐一攞出嚟,擺喺地下拍照。辯方指出假若有人要放嘢入背囊,D8就冇可能睇到,證人表示「如果睇唔到我相信佢應該都感覺到嘅,同埋其他同事都會知嘅」,不同意有警員插贓嫁禍。

📌傳召PW21 警員14343

證人表示在D8身上搜出24樣物件,控方想證人於庭上看證物實物,辯方要求先移除證物上的白色標籤,因為標籤上有關於證物的描述,而證物爭議點為雷射筆的顏色。控辯雙方同意做法,但法官反對稱「你地用咗,我認為下,with due respect,唔恰當嘅處理方法!」午飯後控方按法官建議做法(除了有爭議的兩支雷射筆均移除白色標籤外),把證物一字排開,讓證人逐一辨認,最終證人只認出一支銀色雷射筆,另外一支找不到。在辯方盤問下證人肯定見過兩支銀色嘅雷射筆,以及有關紀錄(兩支銀色雷射筆)沒有錯。法官嘗試把電池放進雷射筆並測試其光的顏色及射程。最終證人數出22件證物,控方表示有兩件證物(電話及320元現金)已交還予被告。

📌傳召PW18 警員12665

證人表示在新屋嶺有幫手看管證物,假如同事要去洗手間會幫手「睇住先」,證物無被任何人干擾。

4:10pm退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9:30am同庭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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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5:楊(21) / D6:陳(29)
D7:陳(32) / D8:林(21)
🛑D2:鄭(21)已經認罪,現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D8】
同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嘴柯士甸道與堪富利士道之間的一段彌敦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1】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7】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一樽芥末水劑的噴壺

(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D8】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外聘檢控官 #李清桂大律師、檢控官 #李穎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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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控表示其父母確診,想請假半天處理家事,申請押後至明天繼續,辯方同意,法官指示明天不早於11:00 繼續。

D7因要覆診而申請下星期四缺席審訊,法官表示此做法不尋常,惟辯方解釋以往有相關做法,只要有律師代表出席便可,法官表示:「各位得閒查下案例、程序法」,但沒有反對申請。

案件押後至明天不早於11:00am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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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吳(21) / D4:譚(22)
D5:楊(21) / D6:陳(29)
D7:陳(32) / D8:林(21)
🛑D2:鄭(21)已經認罪,現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D8】
同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嘴柯士甸道與堪富利士道之間的一段彌敦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1】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7】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一樽芥末水劑的噴壺

(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D8】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外聘檢控官 #李清桂大律師、檢控官 #李穎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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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控需要處理另一案件,今天不進行審訊。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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