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審訊 [6/35]
上午進度
D1: 謝(20) / D3: *(15) / D4: 曾(24)
其他被告已經認罪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和檢控官 #沈嘉琪
D1法律代表: #郭景憲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D4法律代表: #張志輝大律師 #張啟賢大律師
====================
[09:37] 開庭
傳召PW2 沙展A1
⚙️繼續由控方主問
在地圖P001副本做標記,⭐️A1由政總衝出,❌A1第一眼見到D1時,D1的位置,⭕️A1當時的位置,🔺截停D1的位置,呈堂為P001(D1)。
控辯雙方不爭護D1的身份,播放3條片段:P016A 速龍由政總衝出夏愨道,P023 網上媒體,示威者掟雜物,速龍衝出夏愨道,P024 公開媒體,在海富橋拍攝速龍衝出;A1在各片段的截圖標示出自己和D1,確認各片段係從不同角度拍攝,係同一件事。
控方呈上證物P115,叫A1辨認,指出右鞋底有一粒石仔,稍後有證人譚博士作供,辯方指現在先知到。
[09:59] ✂️辯方盤問
律師表示A1的口供指D1被捕時爭扎,盤問重點係有無爭扎。
A1指D1被撲跌時則身落地,於是捉佢左手,將佢反身面向地,上索帶;不同意有跪頸,只係姿勢似,因為佢無反抗,無壓落去,如果佢反抗,就會在手施壓,用身體重量壓落去肩胛骨,不同意D1被拉跌,反轉身,爭扎只係本能反應。
律師播片,指出重點係D1在片段中無反抗。播片 P021A,同意D1在片中無爭扎,見到D1頸上係A1的膝頭;P016A 同意D1在片中無爭扎;P023 同意D1在片中無爭扎,同意片中錄唔到有警員大叫警察咪郁;P024 片中有三人被制服,中間嗰個係D1;P028D 蘋果直播,在夏愨道巴士站頭,一堆人之中有A1 & D1;PP02B 政總 CCTV,D1被撲跌的情況剛被巴士站遮住。
總結:
D1無爭扎【不同意】
如果D1有爭扎,因為被拉扯,只係自然反應【不同意】
爭扎時間短【上手銬後係】
上手銬前時間係短【同意,係間斷】
D1跑向海富中心【同意】
D1無由巴士站尾跑到站頭【同意】
第一眼見到D1佢係在❌位【同意】
跑兩三步就捉到【同意】
[10:28] D3 D4 無盤問,
⚙️控方覆問
在第一眼見到D1之前,唔知佢做詳。有兩條片段在主問時無睇過,P028D 蘋果片段中見到巴士站頭有一堆人,當時已經接觸到D1,但唔知反轉咗未。
再播P024 @00:00:07 見到D1被撳咗落地,去到00:00:13,A1話D1爭扎中。
[10:37] 覆問完,D1律師申請後補問題,控方不反對,獲法庭批准。
播P016A,律師指 @16:48:09 有女聲問被告叫咩名,被告回答,A1表示聽唔到,片中被告有講出姓名,16:48:20~16:48:30,女聲再問叫咩名,被告無回答,律師指係因為A1用力跪住D1頸部,所以講唔到【不同意】。
[10:45~11:24] 小休
傳召PW3 沙展 A3,截停D4的速龍
⚙️控方主問
A3當日以軍裝當值,16:45時在政總內CS8樓梯出口候命,該出口近夏愨道東行線巴士站,期間聽到室外有掉雜物聲,有玻璃碎裂聲,有玻璃碎從門罅彈入室內;16:48時主管叫行動,就衝出夏愨道,見到大批黑衫示威者向不同方向走離開,見到一個距離約10~15米,身高1.75米,中等身材,穿黑衫、藍色長褲、藍色鞋、藍色背囊、灰布蒙頭嘅人,佢企近巴士站,面對政總,佢見到警員轉身走向海富中心,追上前,在馬路左一行車線捉住佢,由第一眼見到D4到捉住,大約10秒,身份不爭議,睇相確認D4身份和當日衣著。
D4反抗想走,捉住隻手拉佢落地,叫佢唔好反抗,佢想撐起身,就用索帶控制雙手,佢想揈甩隻手,大聲叫唔好反抗,其後警員9465到場,就交咗畀佢處理,無再參與。
同樣在地圖P001副本做標記,⭐️A3由政總衝出,❌A3第一眼見到D4時,D4的位置,⭕️A3當時的位置,🔺截停D4的位置,呈堂為P001(D4)。
P028D 蘋果片段,@00:26:32 A3同意有警員接觸D4,A3再接觸,截圖 @00:26:15,A3標示出隊員和D4。
PP026 網上媒體,截圖 @00:00:09 控方指見到D4拉大型橡筋,叫證人標示;辯方提出反對。
法官:證人聽唔到聲,即係一定係佢衝出嚟之前嘅事。你而家問緊呢個人事後係咪會見到呢個人,我覺得呢個唔係證人比到嘅證供。影片影到係影片影到嘅證供,我會根據所有證供裁決,而非呢個證人比到嘅嘢,除非你有其他基礎。
控方收回此問題,並收回截圖。
繼續睇同一片段,控方要求證人見到自己隊員時嗌停(00:00:20),畫面呢一刻證人已衝出政總,隊員在畫面右手邊,捉住孭藍色背囊嘅人。
法官:證人隊員嘅位置係喺所謂記者嘅右手邊,藍色背囊,雙黃線前。
繼續播片,控方要求警員截停D4時喊停(00:00:22),證人位於馬路,踩住第一第二行車線之間。
@00:00:26 證人見到自己,控方提供 00:00:27 截圖,要求證人標記自己及D4,並列作證物。
控方要求由00:00:12 開始播放到00:00:17,
👉在這個時間警員從政總衝出,畫面顯示D4其他兩名人士似乎捉住黃帶,你見到嗎?
辯方反對此問題,因證人此前已作供第一眼見到D4在行車路。
法官批准
👉控方提供截圖予證人,詢問片段顯示的位置與截圖是否相符?(截停D4的位置)
一樣,同意兩段片段追截D4的情況相同,只是不同角度
截圖顯示的16:49時間與衛出政總時間不吻合,證人認為是16:46-16:48。
P018A(1),此片段不爭議,為警方拍攝之片段,內容係在夏愨道中間,拍攝拘捕情況,控方要求證人見到自己時嗌停(00:51),控方倒帶回00:48,證人見到自己。給予證人截圖,要求證人標示自己及D4,並列作證物。
畫面顯示的位置為截停D4的位置,右面黑衣為偵緝警員9465。
最後一條片段PP002B,政總CCTV,先播放一次,證人見到D4及一同截停D4的警員,見唔到自己。給證人兩張截圖,見到D4及一同截停D4的警員,以紅筆標示並列作證物。
請證人重看一次片段,片段顯示警員由政總衝出截停D4情況,與證人記憶相符。同意幾條片段皆為D4被警員截停的情況,只是角度不同。
查看證物
證人指截停D4後沒有干擾過D4身上的裝束,有印象D4被截停時戴的手套P413。左手手背有藍色污跡,右手唔肯定。
法庭批准控方拆開膠袋查看手背,證人見到兩隻手套都有藍污跡。法官表示不明白控方的用意;控方表示因稍後譚博士作供會提到,法官表示可以先給他查看證物。
✂️D4律師盤問
16:45時PW3在政總樓梯後,早上10:00已到達政總,證人稱聽到政總外有硬物聲及玻璃聲。
有人講嘢會有聽唔到嘅可能性
👉睇距離
聽到聲音但睇唔到出面咩事發生,只係見到碎片攝入政總門罅,外面的情況不知道。
主問中,16:48聽到上司指示衝出去,證人稱衝出後見到一群黑衣人四散。捉住D4後D4有反抗,想甩掉證人的手,有警員一同幫忙追截,睇完片段同意自己非第一位追截被告嘅人。
你同唔同意你係協作而非截停
👉我衝出去嘅一刻我都見到被告,我都係諗住追截D4。我控制唔到我同事追邊個,而我追緊嘅期間同事已截住。
記唔記得D4反抗,甩掉你嘅手
👉記得,並就此事作過兩份證人口供,第一份的日期為2019/10/02、第二份的日期2019/11/22、第三份係睇片。
2019/10/02作的證人供詞,距離案發3日,同意當日的記憶比今日清晰,同意在這份證人口供沒有提到追截的同事,
同意這份證人口供由頭到尾沒有提到被告反抗的情節,只提到按低被告,叫他不要反抗,上索帶。
因此,我向你指出,D4沒有反抗
👉不同意
呢份口供係案發3日後寫嘅,但你完全無提及呢兩個重要環節,所以我向你指出D4沒有反抗,沒有甩掉你的手
👉我記憶有,不同意
辯方想將2019/10/02作MFI 4,法官認為證人已承認書面口供沒有該證供,無需要呈上,辯方同意。
第一眼見到D4距離10-15米,證人用10秒就追到,D4為正常跑步速度。衝出去後跑出時證人有講:「警察咪郁」,但你證供無提
👉控方反對,指證人書面口供有提到
辯方的問題是,證人話跑嘅時候有講「警察咪郁」,但書面口供無寫。
👉同意自己無寫
向你指出,你追截時根本無講「警察咪郁」或任何表露警察身份的話語
👉口供無寫,但我實際有(不同意),無留意其他警員有無表露身份
會唔會係因為嘈吵無留意
👉無留意
D4從來無反抗
👉不同意
同唔同意書面口供內無提及D4撐起身
👉同意
你講嘅甩掉、撐起身,書面口供完全無提
👉同意
但書面口供係事發3日後作嘅,但你都沒有提。向你指出,你聲稱D4反抗及你在追截時有表露警員身份,都是沒有發生過的事,沒有見到D4設置路障、投擲雜物、放火、攻擊警方、手持任何武器。
👉第一眼見到D4他已經係轉身走,證人交咗比隊員9465後就沒有再接觸D4,不知道D4在警署的狀況
⚙️控方覆問
你在主問有提到佢撐起身,D4大律師指出口供紙沒有提及。口供紙有無記錄D4反抗?
👉有
主問提及隊員有份截停D4,當時回口供時睇片先知道,現場睇唔到。錄10月2日的口供後才看到相關片段,之後才知道有其他警員追截D4。
控方提出午休,因她想整理筆記,證人作供未完
14:30 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審訊 [6/35]
上午進度
D1: 謝(20) / D3: *(15) / D4: 曾(24)
其他被告已經認罪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和檢控官 #沈嘉琪
D1法律代表: #郭景憲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D4法律代表: #張志輝大律師 #張啟賢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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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7] 開庭
傳召PW2 沙展A1
⚙️繼續由控方主問
在地圖P001副本做標記,⭐️A1由政總衝出,❌A1第一眼見到D1時,D1的位置,⭕️A1當時的位置,🔺截停D1的位置,呈堂為P001(D1)。
控辯雙方不爭護D1的身份,播放3條片段:P016A 速龍由政總衝出夏愨道,P023 網上媒體,示威者掟雜物,速龍衝出夏愨道,P024 公開媒體,在海富橋拍攝速龍衝出;A1在各片段的截圖標示出自己和D1,確認各片段係從不同角度拍攝,係同一件事。
控方呈上證物P115,叫A1辨認,指出右鞋底有一粒石仔,稍後有證人譚博士作供,辯方指現在先知到。
[09:59] ✂️辯方盤問
律師表示A1的口供指D1被捕時爭扎,盤問重點係有無爭扎。
A1指D1被撲跌時則身落地,於是捉佢左手,將佢反身面向地,上索帶;不同意有跪頸,只係姿勢似,因為佢無反抗,無壓落去,如果佢反抗,就會在手施壓,用身體重量壓落去肩胛骨,不同意D1被拉跌,反轉身,爭扎只係本能反應。
律師播片,指出重點係D1在片段中無反抗。播片 P021A,同意D1在片中無爭扎,見到D1頸上係A1的膝頭;P016A 同意D1在片中無爭扎;P023 同意D1在片中無爭扎,同意片中錄唔到有警員大叫警察咪郁;P024 片中有三人被制服,中間嗰個係D1;P028D 蘋果直播,在夏愨道巴士站頭,一堆人之中有A1 & D1;PP02B 政總 CCTV,D1被撲跌的情況剛被巴士站遮住。
總結:
D1無爭扎【不同意】
如果D1有爭扎,因為被拉扯,只係自然反應【不同意】
爭扎時間短【上手銬後係】
上手銬前時間係短【同意,係間斷】
D1跑向海富中心【同意】
D1無由巴士站尾跑到站頭【同意】
第一眼見到D1佢係在❌位【同意】
跑兩三步就捉到【同意】
[10:28] D3 D4 無盤問,
⚙️控方覆問
在第一眼見到D1之前,唔知佢做詳。有兩條片段在主問時無睇過,P028D 蘋果片段中見到巴士站頭有一堆人,當時已經接觸到D1,但唔知反轉咗未。
再播P024 @00:00:07 見到D1被撳咗落地,去到00:00:13,A1話D1爭扎中。
[10:37] 覆問完,D1律師申請後補問題,控方不反對,獲法庭批准。
播P016A,律師指 @16:48:09 有女聲問被告叫咩名,被告回答,A1表示聽唔到,片中被告有講出姓名,16:48:20~16:48:30,女聲再問叫咩名,被告無回答,律師指係因為A1用力跪住D1頸部,所以講唔到【不同意】。
[10:45~11:24] 小休
傳召PW3 沙展 A3,截停D4的速龍
⚙️控方主問
A3當日以軍裝當值,16:45時在政總內CS8樓梯出口候命,該出口近夏愨道東行線巴士站,期間聽到室外有掉雜物聲,有玻璃碎裂聲,有玻璃碎從門罅彈入室內;16:48時主管叫行動,就衝出夏愨道,見到大批黑衫示威者向不同方向走離開,見到一個距離約10~15米,身高1.75米,中等身材,穿黑衫、藍色長褲、藍色鞋、藍色背囊、灰布蒙頭嘅人,佢企近巴士站,面對政總,佢見到警員轉身走向海富中心,追上前,在馬路左一行車線捉住佢,由第一眼見到D4到捉住,大約10秒,身份不爭議,睇相確認D4身份和當日衣著。
D4反抗想走,捉住隻手拉佢落地,叫佢唔好反抗,佢想撐起身,就用索帶控制雙手,佢想揈甩隻手,大聲叫唔好反抗,其後警員9465到場,就交咗畀佢處理,無再參與。
同樣在地圖P001副本做標記,⭐️A3由政總衝出,❌A3第一眼見到D4時,D4的位置,⭕️A3當時的位置,🔺截停D4的位置,呈堂為P001(D4)。
P028D 蘋果片段,@00:26:32 A3同意有警員接觸D4,A3再接觸,截圖 @00:26:15,A3標示出隊員和D4。
PP026 網上媒體,截圖 @00:00:09 控方指見到D4拉大型橡筋,叫證人標示;辯方提出反對。
法官:證人聽唔到聲,即係一定係佢衝出嚟之前嘅事。你而家問緊呢個人事後係咪會見到呢個人,我覺得呢個唔係證人比到嘅證供。影片影到係影片影到嘅證供,我會根據所有證供裁決,而非呢個證人比到嘅嘢,除非你有其他基礎。
控方收回此問題,並收回截圖。
繼續睇同一片段,控方要求證人見到自己隊員時嗌停(00:00:20),畫面呢一刻證人已衝出政總,隊員在畫面右手邊,捉住孭藍色背囊嘅人。
法官:證人隊員嘅位置係喺所謂記者嘅右手邊,藍色背囊,雙黃線前。
繼續播片,控方要求警員截停D4時喊停(00:00:22),證人位於馬路,踩住第一第二行車線之間。
@00:00:26 證人見到自己,控方提供 00:00:27 截圖,要求證人標記自己及D4,並列作證物。
控方要求由00:00:12 開始播放到00:00:17,
👉在這個時間警員從政總衝出,畫面顯示D4其他兩名人士似乎捉住黃帶,你見到嗎?
辯方反對此問題,因證人此前已作供第一眼見到D4在行車路。
法官批准
👉控方提供截圖予證人,詢問片段顯示的位置與截圖是否相符?(截停D4的位置)
一樣,同意兩段片段追截D4的情況相同,只是不同角度
截圖顯示的16:49時間與衛出政總時間不吻合,證人認為是16:46-16:48。
P018A(1),此片段不爭議,為警方拍攝之片段,內容係在夏愨道中間,拍攝拘捕情況,控方要求證人見到自己時嗌停(00:51),控方倒帶回00:48,證人見到自己。給予證人截圖,要求證人標示自己及D4,並列作證物。
畫面顯示的位置為截停D4的位置,右面黑衣為偵緝警員9465。
最後一條片段PP002B,政總CCTV,先播放一次,證人見到D4及一同截停D4的警員,見唔到自己。給證人兩張截圖,見到D4及一同截停D4的警員,以紅筆標示並列作證物。
請證人重看一次片段,片段顯示警員由政總衝出截停D4情況,與證人記憶相符。同意幾條片段皆為D4被警員截停的情況,只是角度不同。
查看證物
證人指截停D4後沒有干擾過D4身上的裝束,有印象D4被截停時戴的手套P413。左手手背有藍色污跡,右手唔肯定。
法庭批准控方拆開膠袋查看手背,證人見到兩隻手套都有藍污跡。法官表示不明白控方的用意;控方表示因稍後譚博士作供會提到,法官表示可以先給他查看證物。
✂️D4律師盤問
16:45時PW3在政總樓梯後,早上10:00已到達政總,證人稱聽到政總外有硬物聲及玻璃聲。
有人講嘢會有聽唔到嘅可能性
👉睇距離
聽到聲音但睇唔到出面咩事發生,只係見到碎片攝入政總門罅,外面的情況不知道。
主問中,16:48聽到上司指示衝出去,證人稱衝出後見到一群黑衣人四散。捉住D4後D4有反抗,想甩掉證人的手,有警員一同幫忙追截,睇完片段同意自己非第一位追截被告嘅人。
你同唔同意你係協作而非截停
👉我衝出去嘅一刻我都見到被告,我都係諗住追截D4。我控制唔到我同事追邊個,而我追緊嘅期間同事已截住。
記唔記得D4反抗,甩掉你嘅手
👉記得,並就此事作過兩份證人口供,第一份的日期為2019/10/02、第二份的日期2019/11/22、第三份係睇片。
2019/10/02作的證人供詞,距離案發3日,同意當日的記憶比今日清晰,同意在這份證人口供沒有提到追截的同事,
同意這份證人口供由頭到尾沒有提到被告反抗的情節,只提到按低被告,叫他不要反抗,上索帶。
因此,我向你指出,D4沒有反抗
👉不同意
呢份口供係案發3日後寫嘅,但你完全無提及呢兩個重要環節,所以我向你指出D4沒有反抗,沒有甩掉你的手
👉我記憶有,不同意
辯方想將2019/10/02作MFI 4,法官認為證人已承認書面口供沒有該證供,無需要呈上,辯方同意。
第一眼見到D4距離10-15米,證人用10秒就追到,D4為正常跑步速度。衝出去後跑出時證人有講:「警察咪郁」,但你證供無提
👉控方反對,指證人書面口供有提到
辯方的問題是,證人話跑嘅時候有講「警察咪郁」,但書面口供無寫。
👉同意自己無寫
向你指出,你追截時根本無講「警察咪郁」或任何表露警察身份的話語
👉口供無寫,但我實際有(不同意),無留意其他警員有無表露身份
會唔會係因為嘈吵無留意
👉無留意
D4從來無反抗
👉不同意
同唔同意書面口供內無提及D4撐起身
👉同意
你講嘅甩掉、撐起身,書面口供完全無提
👉同意
但書面口供係事發3日後作嘅,但你都沒有提。向你指出,你聲稱D4反抗及你在追截時有表露警員身份,都是沒有發生過的事,沒有見到D4設置路障、投擲雜物、放火、攻擊警方、手持任何武器。
👉第一眼見到D4他已經係轉身走,證人交咗比隊員9465後就沒有再接觸D4,不知道D4在警署的狀況
⚙️控方覆問
你在主問有提到佢撐起身,D4大律師指出口供紙沒有提及。口供紙有無記錄D4反抗?
👉有
主問提及隊員有份截停D4,當時回口供時睇片先知道,現場睇唔到。錄10月2日的口供後才看到相關片段,之後才知道有其他警員追截D4。
控方提出午休,因她想整理筆記,證人作供未完
14:30 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審訊 [6/35]
下午進度
D1: 謝,D3: *,D4: 曾. (15-24)
其他被告已經認罪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和檢控官 #沈嘉琪
D1法律代表: #郭景憲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D4法律代表: #張志輝大律師 #張啟賢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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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度]
控方繼續覆問A3,作供完畢
PW4 何名開(音)先生,政總任保安主任,作供完畢
PW5 沙展5485(或54855)羅少薰(音),負責下載五段影片,作供完畢
PW6 警員14611盧雨霆(音),拘捕一名男子,作供未完
[詳情]https://telegra.ph/2022-07-20-0929%E9%87%91%E9%90%98-%E5%AF%A9%E8%A8%8A-635-%E4%B8%8B%E5%8D%88%E9%80%B2%E5%BA%A6-07-20
案件押後到7月21日09:30續審,期間各人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審訊 [6/35]
下午進度
D1: 謝,D3: *,D4: 曾. (15-24)
其他被告已經認罪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和檢控官 #沈嘉琪
D1法律代表: #郭景憲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D4法律代表: #張志輝大律師 #張啟賢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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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度]
控方繼續覆問A3,作供完畢
PW4 何名開(音)先生,政總任保安主任,作供完畢
PW5 沙展5485(或54855)羅少薰(音),負責下載五段影片,作供完畢
PW6 警員14611盧雨霆(音),拘捕一名男子,作供未完
[詳情]https://telegra.ph/2022-07-20-0929%E9%87%91%E9%90%98-%E5%AF%A9%E8%A8%8A-635-%E4%B8%8B%E5%8D%88%E9%80%B2%E5%BA%A6-07-20
案件押後到7月21日09:30續審,期間各人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審訊 [7/35]
上午進度
D1: 謝(20) / D3: *(15) / D4: 曾(24)
其他被告已經認罪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和檢控官 #沈嘉琪
D1法律代表: #郭景憲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D4法律代表: #張志輝大律師 #張啟賢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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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6 警員14611盧雨霆(音)
⚙️繼續控方主問
昨日討論到證人在金鐘道截停的男子身上的gopro
確認證物
👉貴袋,裝住gopro及配件,列為證物PP52
👉貴袋,上有電腦組查驗的貼紙,內有裝住gopro攝錄的影片,列為證物PP53
開封A32292235貴袋,電腦標記CA056247
證人標記截圖
昨日睇過兩條片,第一條P036F,檔案名稱GS010688,證人作供指沒有留意到片入面的情節。
第二條片P036G,檔案名稱GS0306389。要求證人在截圖上作標記。影片大概內容:
黑衣示威者沿一個方向前進,有人開傘。及後有人搬運木板(或政府路牌,睇唔清),此時片裡眾人是向鏡頭方向後退。然後有人叫:「開遮」,一小段路面有煙。再及後有人大叫:「走呀!」,鏡頭方向倒轉,鏡頭影到眾人加快速度跑動後暫停。(影片停在00:03:44)
證人標記自己位置並寫上UI,在這個畫面未清楚被截停男子身處的位置。
繼續播放影片,大概內容:慢鏡播放眾人跑動
@00:03:45 影到被截停男子,他戴藍色手套,控方要證人寫下該男子的姓名(M)文嘉健
@00:03:48 要證人圈出他手持的3號盾、被截停男子及證人自己。
@00:03:50 要證人圈出他手持的3號盾、被截停男子及證人自己
法官觀看四張有標記的截圖,控方呈上為呈堂證物。
確認片段與昨日一樣,繼續播放影片,大概內容:攝影者疑跌到或被撲到在地,鏡頭向下,背景聲音聽到有人大叫:「打佢!」,亦有人叫:「有無事呀」。攝影者不斷喘氣,鏡頭一度向上。後見到身穿防暴衣裝的人,攝影者疑似被捕,警察替他執拾物品。(影片暫停在00:03:50)
*控方補充影片不斷講:「得唔得」、「唔好打我」,證人話無人打過M
證物P036J,確認與上一條片段為同一位置,影片大概內容:不斷有聲音說:「行開!」、「警察做嘢」。警察用盾頂向攝影者。很多人大叫自己的名字及身份證號碼。警察大叫:「唔好傾計!」
攝影者:「我唞唔到氣,比返面罩我,可唔可以比返個口罩我」;先有警員兇:「唔好嘈」,後有警員問:「係咪喺附近?」,回答是之後,警員似乎會為他拾起。
@00:03:10 聽到有人話:「大家冷靜啲好唔好」,聽到「慢慢」、「唔好意思」、「得我唔郁」、「我唔起身,可唔可以幫我戴返口罩」、「唔該你」,攝影者坐在地下,現場非常嘈吵。
之後攝影者站起來跟警察指示行走,一直口講:「慢慢」,後有警察扯走其豬咀,攝影者表示:「可唔可以比返我呀」,警察回覆:「比你老味!」(00:00:59)
直播員按:🤬🤬🤬
攝影者:「可唔可以比返口罩我呀,真係好辛苦」,但不被理會,警員只要求身份證等,攝影者:「唔該你呀!」
證人表示睇過片先知有人話「警察做嘢」,相信是警員說的,確認M旁邊有其他被捕人士。確認自己移動過M的位置,當時M叫我比返豬咀佢,確認自己處理M,與記憶相符。
片段P036K,檔案名稱GX030689,影片大概內容:有人說:「係咪影緊」(00:00:08)
警:「係咪影緊呀!」
M:「係係係」
確認片頭出現的男子為M,「係咪影緊」記憶中係身旁的防暴警講。當日我自己唔知道M在錄影,同事指出我先知,確認影片與自己記憶相同。
第一條片證人聲稱無見到影片的情況,原因是自己未推進到該事件範圍,其他片段能確認,是因為已經在金鐘道,及影片都拍到自己。
在M面前檢取證物,包括gorpro,檢取時間約2150-2520,M的身份為被警方羈留人士,此前已見值日官,時間約2125-2126。M當日沒有要求沒有投訴。
有對M說檢取證物的事,當刻已知gopro會拎去法證部檢驗,所以昨日提到對M提到那句說話。唔記得當日當刻是否發出拘羈留人士通知書予M,證人做曬所有有關M的事後就離開,知道M之後被起訴,自己無負責案件檢查。
控方主問結束,D1、D3無盤問
✂️D4律師盤問
在2019年9月29日大概17:25拘捕M,無問過M有無搞過gopro啲卡或記憶卡,唔知有無人搞過部機或記憶卡,唔知記憶卡幾時拎去燒錄,唔知邊個燒錄,唔知燒錄時M是否在場。
沒有覆問,證人作供完畢
——————————
傳召PW7 ,當時是警員6301 戴克毅(音),現已離開警隊
D4大律師(D1及D3大律師相同)提出自己沒有問題問呢位證人,控方話因為辯方有爭議第六段。因為此證人的書面口供沒有回應辯方的爭議,即M是否在場。
法官最後批准此證人作供
⚙️控方主問
確認自己當時編號。2019年11月守警方電腦組,11月13日有一名警員將兩份證物交比自己檢驗。
向證人出示證物PP52,證人確認證物,因為上面有貼紙。無規定證物檢驗時涉案者需在場,確認事主不在場,並稱是我們的一貫作風。沒有作任何不合警例或違犯規例嘅事。
沒有盤問及覆問,證人作供完畢,控方申請半天證人費,法官批准
———————————
PW8 女警8651 馬綺文(音)
⚙️控方主問
07年加入警隊,19年11月守警察組電腦組,至2020年1月都在電腦組。2020年1月就本案一堆證物作檢取。
向證人出示PP51(PP52)(主控官兩個編號都有講)
👉一張記憶卡及攝錄機
證人認得證物23 & 24,因上面有貼紙及電腦編碼,當時有對過攝錄機系統時間,先複製一個版本,再做法證檢示,當時有索取授權。
向警員展示搜查令,確認關鍵授權物品有提到gopro,與PP52貴袋的物件一樣。搜查令呈上作證物P54
警察部沒有規定要事主在場才可檢取。有搜查令及警員作檢視。確認事主當時不在場。沒有作任何不合警例或違犯規例嘅事
沒有盤問沒有覆問,證人作供完畢
——————————
控方表示下一個階段會去到辯認身份的警員及譚博士作供,因譚博士工作繁忙,譚博士星期一才能到庭。
關於警員8428(即上述所指辨認身份警員)的證供,部份證人供詞控方認為可以以65B呈堂,但控方今早才發出相關資料,辯方今早才知情及尚未閱覽,所以辯方不同意部份證人供詞以65B呈堂。
D3也有涉及該警員的證供。
明日主控官有另一審訊要處理,本案審訊會交由沈大律師處理,但自己會想負責此警員的主問,因此希望今日處理。
D4爭議的3條片,控方認為法官應看完全部3段影片以處理特別事項。
法官:我需要睇咪睇,三個鐘咪三個鐘。
主控:一係我建議法官閣下睇片,我哋就細聲討論要處理嘅事項。
法官:咁又唔好,我係唔希望遷就你哋其他案而影響本案進度。我覺得辨認警員及譚博士的作供一氣呵成去處理會比較好,我明白辯方的立場,同埋佢哋都需要索取指示,先休庭10分鐘比你哋處理。時間唔夠就之後再比多10分鐘。我嘅原則係希望唔浪費時間。
押後10分鐘
D3大律師: 警員8428證供有技術性問題,警方已表示會重錄口供,所以D3今天不能同意關於該警員的承認事實。
控辯各雙方以65C處理的承認事實:
(1) 2019年09月29日閉路電視鏡頭HAR09286在保安主任何名開(音)截取後。
(2) 證物PP026,由沙展5485(或54855)羅少薰先生(音)下載及截取的youtube片段。
(3) 不爭議gopro, 及SD卡內的影片,影片時間約1600-1800。
(4) 證物一直到法庭都受到保護,沒有受到非法干擾。
然後今日全日都會睇片,為D3爭議之三段片段,合共約3小時內。
爭議片段:PP002B(片長2個小時多)、PP026(2分19秒,法官已睇)及PP036E(總共有11條片,只爭議其中1條),但控方立場會希望法官睇完PP036E的全部影片。
PP002B片段:
(此CCTV鏡頭錄影時有放大縮小)
影馬路,見到有黑衣人聚集及舉起雨傘。後有人開始以雜物堵塞其中一條行車道,之後行車道上沒有車駛過。
天橋上有布條懸下,開始有人走出行車道,人群開始聚集。鏡頭被放大及移動,望向行人路,依稀見到行車路上的人數有增加。
鏡頭縮小回全景,左邊突然有一群人從畫面左邊衝出。疑似為警察,大部份人群向畫面右方散去,疑似有人被制服。行車路仍有一群人聚集,相信是警察及被捕人士。畫面右上方一度煙霧彌漫。
大量人轉移聚集在畫面左下角,右上角見到少數人。及後人群集中在影片下方,部份向右面散去,剩左下方比較多人,後左下方的人群也散去。
控方開案陳詞有爭議片段的截圖對比表。控方立場是片段整體都是真確,流動標記都比比皆是。抽出5個對比標記,用於辨認出被告在不同地方的出現及移動,播到相關位置會再提示法庭。
對比標記1(黃色彈弓)
對比標記2(黃色彈弓後方高舉藍色遮,可留意持傘人)
對比標記3(灰藍色的遮,著迷彩色短褲的人士,可留意他的行動)
對比標記4(舉灰色遮的人士,可留意他的行動)
對比標記5(黃背心藍長褲的人,可留意他的行動)
14:30 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審訊 [7/35]
上午進度
D1: 謝(20) / D3: *(15) / D4: 曾(24)
其他被告已經認罪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和檢控官 #沈嘉琪
D1法律代表: #郭景憲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D4法律代表: #張志輝大律師 #張啟賢大律師
====================
PW6 警員14611盧雨霆(音)
⚙️繼續控方主問
昨日討論到證人在金鐘道截停的男子身上的gopro
確認證物
👉貴袋,裝住gopro及配件,列為證物PP52
👉貴袋,上有電腦組查驗的貼紙,內有裝住gopro攝錄的影片,列為證物PP53
開封A32292235貴袋,電腦標記CA056247
證人標記截圖
昨日睇過兩條片,第一條P036F,檔案名稱GS010688,證人作供指沒有留意到片入面的情節。
第二條片P036G,檔案名稱GS0306389。要求證人在截圖上作標記。影片大概內容:
黑衣示威者沿一個方向前進,有人開傘。及後有人搬運木板(或政府路牌,睇唔清),此時片裡眾人是向鏡頭方向後退。然後有人叫:「開遮」,一小段路面有煙。再及後有人大叫:「走呀!」,鏡頭方向倒轉,鏡頭影到眾人加快速度跑動後暫停。(影片停在00:03:44)
證人標記自己位置並寫上UI,在這個畫面未清楚被截停男子身處的位置。
繼續播放影片,大概內容:慢鏡播放眾人跑動
@00:03:45 影到被截停男子,他戴藍色手套,控方要證人寫下該男子的姓名(M)文嘉健
@00:03:48 要證人圈出他手持的3號盾、被截停男子及證人自己。
@00:03:50 要證人圈出他手持的3號盾、被截停男子及證人自己
法官觀看四張有標記的截圖,控方呈上為呈堂證物。
確認片段與昨日一樣,繼續播放影片,大概內容:攝影者疑跌到或被撲到在地,鏡頭向下,背景聲音聽到有人大叫:「打佢!」,亦有人叫:「有無事呀」。攝影者不斷喘氣,鏡頭一度向上。後見到身穿防暴衣裝的人,攝影者疑似被捕,警察替他執拾物品。(影片暫停在00:03:50)
*控方補充影片不斷講:「得唔得」、「唔好打我」,證人話無人打過M
證物P036J,確認與上一條片段為同一位置,影片大概內容:不斷有聲音說:「行開!」、「警察做嘢」。警察用盾頂向攝影者。很多人大叫自己的名字及身份證號碼。警察大叫:「唔好傾計!」
攝影者:「我唞唔到氣,比返面罩我,可唔可以比返個口罩我」;先有警員兇:「唔好嘈」,後有警員問:「係咪喺附近?」,回答是之後,警員似乎會為他拾起。
@00:03:10 聽到有人話:「大家冷靜啲好唔好」,聽到「慢慢」、「唔好意思」、「得我唔郁」、「我唔起身,可唔可以幫我戴返口罩」、「唔該你」,攝影者坐在地下,現場非常嘈吵。
之後攝影者站起來跟警察指示行走,一直口講:「慢慢」,後有警察扯走其豬咀,攝影者表示:「可唔可以比返我呀」,警察回覆:「比你老味!」(00:00:59)
直播員按:🤬🤬🤬
攝影者:「可唔可以比返口罩我呀,真係好辛苦」,但不被理會,警員只要求身份證等,攝影者:「唔該你呀!」
證人表示睇過片先知有人話「警察做嘢」,相信是警員說的,確認M旁邊有其他被捕人士。確認自己移動過M的位置,當時M叫我比返豬咀佢,確認自己處理M,與記憶相符。
片段P036K,檔案名稱GX030689,影片大概內容:有人說:「係咪影緊」(00:00:08)
警:「係咪影緊呀!」
M:「係係係」
確認片頭出現的男子為M,「係咪影緊」記憶中係身旁的防暴警講。當日我自己唔知道M在錄影,同事指出我先知,確認影片與自己記憶相同。
第一條片證人聲稱無見到影片的情況,原因是自己未推進到該事件範圍,其他片段能確認,是因為已經在金鐘道,及影片都拍到自己。
在M面前檢取證物,包括gorpro,檢取時間約2150-2520,M的身份為被警方羈留人士,此前已見值日官,時間約2125-2126。M當日沒有要求沒有投訴。
有對M說檢取證物的事,當刻已知gopro會拎去法證部檢驗,所以昨日提到對M提到那句說話。唔記得當日當刻是否發出拘羈留人士通知書予M,證人做曬所有有關M的事後就離開,知道M之後被起訴,自己無負責案件檢查。
控方主問結束,D1、D3無盤問
✂️D4律師盤問
在2019年9月29日大概17:25拘捕M,無問過M有無搞過gopro啲卡或記憶卡,唔知有無人搞過部機或記憶卡,唔知記憶卡幾時拎去燒錄,唔知邊個燒錄,唔知燒錄時M是否在場。
沒有覆問,證人作供完畢
——————————
傳召PW7 ,當時是警員6301 戴克毅(音),現已離開警隊
D4大律師(D1及D3大律師相同)提出自己沒有問題問呢位證人,控方話因為辯方有爭議第六段。因為此證人的書面口供沒有回應辯方的爭議,即M是否在場。
法官最後批准此證人作供
⚙️控方主問
確認自己當時編號。2019年11月守警方電腦組,11月13日有一名警員將兩份證物交比自己檢驗。
向證人出示證物PP52,證人確認證物,因為上面有貼紙。無規定證物檢驗時涉案者需在場,確認事主不在場,並稱是我們的一貫作風。沒有作任何不合警例或違犯規例嘅事。
沒有盤問及覆問,證人作供完畢,控方申請半天證人費,法官批准
———————————
PW8 女警8651 馬綺文(音)
⚙️控方主問
07年加入警隊,19年11月守警察組電腦組,至2020年1月都在電腦組。2020年1月就本案一堆證物作檢取。
向證人出示PP51(PP52)(主控官兩個編號都有講)
👉一張記憶卡及攝錄機
證人認得證物23 & 24,因上面有貼紙及電腦編碼,當時有對過攝錄機系統時間,先複製一個版本,再做法證檢示,當時有索取授權。
向警員展示搜查令,確認關鍵授權物品有提到gopro,與PP52貴袋的物件一樣。搜查令呈上作證物P54
警察部沒有規定要事主在場才可檢取。有搜查令及警員作檢視。確認事主當時不在場。沒有作任何不合警例或違犯規例嘅事
沒有盤問沒有覆問,證人作供完畢
——————————
控方表示下一個階段會去到辯認身份的警員及譚博士作供,因譚博士工作繁忙,譚博士星期一才能到庭。
關於警員8428(即上述所指辨認身份警員)的證供,部份證人供詞控方認為可以以65B呈堂,但控方今早才發出相關資料,辯方今早才知情及尚未閱覽,所以辯方不同意部份證人供詞以65B呈堂。
D3也有涉及該警員的證供。
明日主控官有另一審訊要處理,本案審訊會交由沈大律師處理,但自己會想負責此警員的主問,因此希望今日處理。
D4爭議的3條片,控方認為法官應看完全部3段影片以處理特別事項。
法官:我需要睇咪睇,三個鐘咪三個鐘。
主控:一係我建議法官閣下睇片,我哋就細聲討論要處理嘅事項。
法官:咁又唔好,我係唔希望遷就你哋其他案而影響本案進度。我覺得辨認警員及譚博士的作供一氣呵成去處理會比較好,我明白辯方的立場,同埋佢哋都需要索取指示,先休庭10分鐘比你哋處理。時間唔夠就之後再比多10分鐘。我嘅原則係希望唔浪費時間。
押後10分鐘
D3大律師: 警員8428證供有技術性問題,警方已表示會重錄口供,所以D3今天不能同意關於該警員的承認事實。
控辯各雙方以65C處理的承認事實:
(1) 2019年09月29日閉路電視鏡頭HAR09286在保安主任何名開(音)截取後。
(2) 證物PP026,由沙展5485(或54855)羅少薰先生(音)下載及截取的youtube片段。
(3) 不爭議gopro, 及SD卡內的影片,影片時間約1600-1800。
(4) 證物一直到法庭都受到保護,沒有受到非法干擾。
然後今日全日都會睇片,為D3爭議之三段片段,合共約3小時內。
爭議片段:PP002B(片長2個小時多)、PP026(2分19秒,法官已睇)及PP036E(總共有11條片,只爭議其中1條),但控方立場會希望法官睇完PP036E的全部影片。
PP002B片段:
(此CCTV鏡頭錄影時有放大縮小)
影馬路,見到有黑衣人聚集及舉起雨傘。後有人開始以雜物堵塞其中一條行車道,之後行車道上沒有車駛過。
天橋上有布條懸下,開始有人走出行車道,人群開始聚集。鏡頭被放大及移動,望向行人路,依稀見到行車路上的人數有增加。
鏡頭縮小回全景,左邊突然有一群人從畫面左邊衝出。疑似為警察,大部份人群向畫面右方散去,疑似有人被制服。行車路仍有一群人聚集,相信是警察及被捕人士。畫面右上方一度煙霧彌漫。
大量人轉移聚集在畫面左下角,右上角見到少數人。及後人群集中在影片下方,部份向右面散去,剩左下方比較多人,後左下方的人群也散去。
控方開案陳詞有爭議片段的截圖對比表。控方立場是片段整體都是真確,流動標記都比比皆是。抽出5個對比標記,用於辨認出被告在不同地方的出現及移動,播到相關位置會再提示法庭。
對比標記1(黃色彈弓)
對比標記2(黃色彈弓後方高舉藍色遮,可留意持傘人)
對比標記3(灰藍色的遮,著迷彩色短褲的人士,可留意他的行動)
對比標記4(舉灰色遮的人士,可留意他的行動)
對比標記5(黃背心藍長褲的人,可留意他的行動)
14:30 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審訊 [7/35]
下午進度
D1: 謝,D3: *,D4: 曾. (15-24)
其他被告已經認罪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和檢控官 #沈嘉琪
D1法律代表: #郭景憲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D4法律代表: #張志輝大律師 #張啟賢大律師
——————
控方應法官要求,由16:59:58開始再播放PP002B片段:
畫面見到嘅係警方己控制咗政總對出嘅夏愨道,大量人轉移聚集在畫面左下角,右上角見到少數人。及後人群集中在影片下方,部份向右面散去,剩左下方比較多人,後左下方的人群也散去。
部份人從右面進入行車路,但不久後便散去。畫面一度顯示時間,但距離螢幕太遠直播員睇唔到🙃
畫面拉寬,影到人群在行人路貼近牆邊(現畫面中央位置),並向畫面下方前進,及後也有兩批人向畫面下方離去。
鏡頭再次移動,此次為向右,越過行車線。影到的該幢建築物(金鐘站)附近有人聚集。鏡頭拉近,見到有示威者組成傘陣。其後鏡頭再次拉遠。
另外一群人從左方進入至畫面中下,可能是警員。建築物方向(即畫面上方)有人投擲雜物,組成傘陣及以木板(或路牌)作盾,雙方似乎在對峙。
期間有白色私家車駛入,畫面上方的人群散去。鏡頭一度向左移,然後回到剛才的位置,此時白色私家車已消失,有黑色私家車出現,但下一秒便從畫面中消失😂
畫面下方人群一字排開,不清楚是示威者還是警員,一段時間後此人群散去。畫面上方陸續有汽車駛入,其中有警車或救護車(藍色閃燈),畫面下方亦有一輛警車或救護車(藍色閃燈)橫向駛過。
一段時間後,畫面下方有一輛旅遊巴橫向駛過。
鏡頭轉回政總/海富天橋底,畫面有兩部警車或救護車(藍色閃燈),其中一輛不久和便駛走。另一輛一直待命。路上已經沒有路人。
一輛黑色私家車駛入路中央往畫面上方前進。後剩下的警車士救護車(藍色閃燈)亦駛走。畫面一片平靜。
紅色消防車駛入停泊,亮紅閃燈,直至影片完畢。後有一輛黃色救護車閃燈駛過。
播放第二條爭議影片 PP026,控方申請播工作副本,以減省開貴袋的程序,法官批准。
大概內容:數人拉起黃色橡筋,然後大量人從畫面左方跑向右邊,鏡頭轉右。數名警察揮動警棍打並制服示威者。
影到防暴警察推進,現場冒煙及有玻璃碎裂的聲音,疑似有槍聲。
播放第三條爭議影片PP036E,共11條片,辯方只爭議1條,但控方邀請法庭觀看全部片段。
控方提出按影片實時順序播放,並非跟檔案編號,法官批准。
(由於辯方有爭議,片段從某人的器材檢取,內容省略,待控方舉證完後補回)
控方提出上述影片可分為三類:
P036A、H、B:金鐘道示威者集結
P036C、D、PP036E:政總外 16:48~16:49驅散前的事
P036I、F、G、J、K:16:48警方驅散政總外示威者後,示威者到金鐘道的情景
關大律師與控方有相議,認片警員要補錄一份口供,他需翻看片段,控方相信明早到手,但主控明日有上訴案,自己都需要時間看該份口供。
主控大膽提出押後到星期一開庭,譚博士先作供,後由認片警員,及控方會利用星期五六日處理其他事項及陳述。控方之後唔會再傳召證人,估計控方案情可以在下星期三完成,有充裕時間,因此作出此大膽建議。
特別事項意向:法官期望控辯雙方有書面陳詞
D1大律師註腳:未收到關鍵證人8428的JPEG檔案
D1、D3及D4大律師不反對控方申請明日不開庭
法官批准押後至星期一,並希望此舉會節省審訊時間,並提醒控方好好處理和D1大律師的證物交接。
案件押後到7月25日09:30續審,期間各人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審訊 [7/35]
下午進度
D1: 謝,D3: *,D4: 曾. (15-24)
其他被告已經認罪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和檢控官 #沈嘉琪
D1法律代表: #郭景憲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D4法律代表: #張志輝大律師 #張啟賢大律師
——————
控方應法官要求,由16:59:58開始再播放PP002B片段:
畫面見到嘅係警方己控制咗政總對出嘅夏愨道,大量人轉移聚集在畫面左下角,右上角見到少數人。及後人群集中在影片下方,部份向右面散去,剩左下方比較多人,後左下方的人群也散去。
部份人從右面進入行車路,但不久後便散去。畫面一度顯示時間,但距離螢幕太遠直播員睇唔到🙃
畫面拉寬,影到人群在行人路貼近牆邊(現畫面中央位置),並向畫面下方前進,及後也有兩批人向畫面下方離去。
鏡頭再次移動,此次為向右,越過行車線。影到的該幢建築物(金鐘站)附近有人聚集。鏡頭拉近,見到有示威者組成傘陣。其後鏡頭再次拉遠。
另外一群人從左方進入至畫面中下,可能是警員。建築物方向(即畫面上方)有人投擲雜物,組成傘陣及以木板(或路牌)作盾,雙方似乎在對峙。
期間有白色私家車駛入,畫面上方的人群散去。鏡頭一度向左移,然後回到剛才的位置,此時白色私家車已消失,有黑色私家車出現,但下一秒便從畫面中消失😂
畫面下方人群一字排開,不清楚是示威者還是警員,一段時間後此人群散去。畫面上方陸續有汽車駛入,其中有警車或救護車(藍色閃燈),畫面下方亦有一輛警車或救護車(藍色閃燈)橫向駛過。
一段時間後,畫面下方有一輛旅遊巴橫向駛過。
鏡頭轉回政總/海富天橋底,畫面有兩部警車或救護車(藍色閃燈),其中一輛不久和便駛走。另一輛一直待命。路上已經沒有路人。
一輛黑色私家車駛入路中央往畫面上方前進。後剩下的警車士救護車(藍色閃燈)亦駛走。畫面一片平靜。
紅色消防車駛入停泊,亮紅閃燈,直至影片完畢。後有一輛黃色救護車閃燈駛過。
播放第二條爭議影片 PP026,控方申請播工作副本,以減省開貴袋的程序,法官批准。
大概內容:數人拉起黃色橡筋,然後大量人從畫面左方跑向右邊,鏡頭轉右。數名警察揮動警棍打並制服示威者。
影到防暴警察推進,現場冒煙及有玻璃碎裂的聲音,疑似有槍聲。
播放第三條爭議影片PP036E,共11條片,辯方只爭議1條,但控方邀請法庭觀看全部片段。
控方提出按影片實時順序播放,並非跟檔案編號,法官批准。
(由於辯方有爭議,片段從某人的器材檢取,內容省略,待控方舉證完後補回)
控方提出上述影片可分為三類:
P036A、H、B:金鐘道示威者集結
P036C、D、PP036E:政總外 16:48~16:49驅散前的事
P036I、F、G、J、K:16:48警方驅散政總外示威者後,示威者到金鐘道的情景
關大律師與控方有相議,認片警員要補錄一份口供,他需翻看片段,控方相信明早到手,但主控明日有上訴案,自己都需要時間看該份口供。
主控大膽提出押後到星期一開庭,譚博士先作供,後由認片警員,及控方會利用星期五六日處理其他事項及陳述。控方之後唔會再傳召證人,估計控方案情可以在下星期三完成,有充裕時間,因此作出此大膽建議。
特別事項意向:法官期望控辯雙方有書面陳詞
D1大律師註腳:未收到關鍵證人8428的JPEG檔案
D1、D3及D4大律師不反對控方申請明日不開庭
法官批准押後至星期一,並希望此舉會節省審訊時間,並提醒控方好好處理和D1大律師的證物交接。
案件押後到7月25日09:30續審,期間各人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審訊 [8/35]
上午進度
D1: 謝(20) / D3: *(15) / D4: 曾(24)
其他被告已經認罪,首日上庭情況: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972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和檢控官 #沈嘉琪
D1法律代表: #郭景憲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D4法律代表: #張志輝大律師 #張啟賢大律師
====================
傳召PW9 化驗所專家證人譚卓齡(音)
證人專家身份無爭議,每個被告的專家報告均可呈堂,雙方同意無需讀出。
⚙️控方主問:
證人為政府化驗所法證化驗師,接受過法證影片資料分析訓練。今天以法證影片資料分析師作供。
控方提出以證物P43作例子,第2頁第2段,紀錄證人從警方的法證部取得影片。警方交咗一批影片予證人,並提供撮要,紀錄邊一條片有邊一個嫌疑人物出現。證人會根據警方提供的資料,睇返片段,去確認嫌疑人物是否警方所指之人。
第3段,紀錄警方交出實物予證人進行比對。檢驗完證物後會貼上標記,如GBG30623。物品標記不爭議,控方稍後提交承認事實。
第4段,證人確認睇過footage A-E。第5段,證人指出footage A較為清楚。證人睇完5段片段後,證人發現A較為清楚,主要集中在片段A,其他片段已經沒有進行分析。此為法證資料分析的訓練之一,因要比對證物特徵,所以會選擇較為清晰的影像作分析,從而比對相關人士的衣著。
Footage A-E排序由證人決定,A是最清晰的影片,其它為隨意排序。
證人有在片段部份時間點作出截圖,就截圖方面沒有規定,自己主要為截出較為清晰的影像,因為影片是拍攝移動的人物,較清晰的截圖亦方便同事進行比對。如在footage A截出兩張圖,會列為A1、A2,如此類推。
比對會用截圖進行,使用化驗所電腦觀看影片,並在電腦截圖。沒有優化過影像或改變其質素,只有單純截圖。
以P43作例,口供紙後有附件A1,有紀錄圖片所屬的影片時間。
進行比對時會在電腦螢光幕睇,沒有特別調較影片大小,化驗所內電腦螢光幕為24-30吋不等。因此口供紙的截圖並非證人在電腦螢光幕見到的,大小有差異,用意是方便他人閱讀報告。
提供專家意見時,有放大影像並以滑鼠指出嫌疑人,或將影片放近(side by side)進行比較。
第6段~第10段,紀錄就警方交予證人的實物證物所得出的觀察和設計。挑選出影像畫面,之後將證物放上假人作比對。
回到附件
右下角為證人作比對的假人,影片如果係CCTV,會盡量使用原有的片段進行比對。但這次有使用其他攝錄機(嗰gopro🤬🤬🤬),所以我們會確認該儀器的解像度。然後我們會參考這個解像度錄影片,再將影片作比較,再進行假人比對。
本次比對不涉及CCTV,報告有提到證人在化驗所以實驗室條件作情況模擬,以假人盡量模擬真人動作。因化驗所的燈光不容易調教,所以證人會觀察影片的光源,再盡量模仿影片的日光或光源。
以影像對影像作比對,在原影像提取清晰的影像,然後使用假人拍攝影片,再取出圖片,以影像對影像作比對。因為實物和片段影像的外觀、形狀及顏色等等有機會有出入,方向亦未必一樣,實物可以很清晰,但影像不一定。所以為表公平,影像證物一定會以影像作比對。角度及距離亦為調教化驗所攝錄機時考慮的因素。
證人在口供紙提及「對照影像放大版」,證人表示自己係擺攝錄機,然後睇下影片出嚟的效果,他會一直調教,直至假人出現的位置與原片差不多。
本案三位被告的比對都有使用上述方法。以化驗所攝錄機拍攝影片後再作比對。
12段打後:羅馬數目字為證人紀錄的特徵。(第4行)控方著重的字眼,不存在無法解釋的差異、類別特徵、羅馬數字1-9(獨立特徵)
不存在無法解釋的差異:
光的條件、器材的條件,例如背囊的拉鏈會有分別的,不能做到一模一樣,這是可以解釋。比如袋的左邊有一支水,如果當時從警方收到的證物沒有水,我會覺得呢度存在可解釋的空間。例如,比對時圖片中袋的分別有圖案及無圖字,那麼這就是無法解釋的差異。
種類特徵/類別特徵:
例如背囊上面有啡色拉鏈,白色扣,呢啲會認為係類別特徵。因為每一個袋都會製造商設有嘅呢啲嘢,多過一件物品、所有人買呢款袋時,袋都會有呢個特徵,就係種類特徵。
獨有特徵:
我認為非衣物或非製造商設有嘅特徵,而是隨機特徵或個人特徵,例如有人鍾意在背囊拉鏈加裝飾物、或用marker在袋上畫畫、或袋上有明顯污跡(為隨機做到的特徵)。
證人有為本案3位被告進行上述比對。同意獨有特徵為較強的辯認指標。類別特徵在3份報告有多有少,同意類別特徵愈多,證供力度愈強。
對D1~D3的辨認報告內容按此
[12:22] ✂️辯方盤問
——————————
D1律師
證人同意自己看過相關片段,化驗所的播放器與法庭使用的播放器不一樣。原本畫面係4:3,在法庭播放兩邊會有黑邊,但以16:9播放就無黑邊,PW9確認係4:3,因為我哋嘅軟件可以顯示到點嘅解像度,幾點乘幾點先係我哋嘅做法,比例並非重點。
證人在化驗所使用的播放器軟件是M5,觀看片段時不會使用全螢幕,因為旁邊有其他分析項目,M5有魚眼鏡邊緣修正的功能,但沒有使用。律師指出拍攝的鏡頭為魚眼鏡,當鏡頭角度闊嘅時候,會出現扭曲,魚眼鏡邊緣修正指在修正扭曲。同意影片為寬鏡頭,同意鞋子在影片邊緣,同意影片本身偏正方形,同意全螢幕後畫面會變寬。
證人沒有使用全螢幕,是以影片長寬的點數觀看,但同意鏡頭係扭曲;提出見到嘅係淺色一點,佢係石仔同煙頭我無法從影像中辯認,所以報告上我用的字眼的「相約」,有可能係煙頭。報告是我加上所有類別特徵再作出結論,認為影片的鞋子「可能」是警方給予的證物鞋子。即使睇到放大版,都係維持原本答案,只係見到一個淺色點。
因應同意事實P45,關於D1及此證人寫出「認為D1的部份衣物是相同/相關,此可能性不能排除。」
法官:控辯雙方同意咗事實,事實意思是「有可能係佢」,但程度如何沒有提出。如果證人及控方指出「非常肯定係佢」,此為佢哋嘅立場。我理解D1大律師的立場是你不同意。
法官:所以問題係,你嘅立場係「可能」定「肯定是」?
證人:我沿用返自己立場
結論14.3 字眼是「可能是同一對鞋」,可能的意思是?
👉 Likely 高過 could have been。
即係你有4個級別,「不能排除」、「可能啱可能錯」、「相關可能啱」、「肯定啱」?
👉其實我哋有更多級別,例如仲有very likely 甚至「一定係」,英文版我寫"likely",即第三級可能性
會唔會考慮將可能性降低,因為影像可能出現上述問題?
👉我有考慮邊緣扭曲問題,我做影像模擬時我會模仿返類似的情況,去盡可能還原類似的影像。當我見到白點同證物鞋仔,位置差唔多時,我就認為係“likely”。獨有特徵是有限制,因為我在影片沒有清楚看到,所以我沒有寫為獨有特徵。
我認為你係下結論時武斷,因為沒有使用影片修正功能
👉唔同意,因為鏡頭的特徵會影響電腦處理修正。我唔知佢用咩鏡頭,因為呢條片係廣角鏡,我如果用修正,可能會製造一個新的bias,所以我唔會做一個修正。而係做模擬時加返各個元素去還原影片,再進行比對,會較為合適。
同唔同意整體結論好啲寫法,「我在沒有做修正的情況下,認為是likely」?
👉同意。但我認為寫法應該係:「我在模擬時盡可能還原原影片的因素,以影像對影像進行比對,因此得出結論為likely」
D1盤問結束
午休,並予眾大律師處理放大截圖的問題。
14:30 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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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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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被告已經認罪,首日上庭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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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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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法律代表: #郭景憲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D4法律代表: #張志輝大律師 #張啟賢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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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9 化驗所專家證人譚卓齡(音)
證人專家身份無爭議,每個被告的專家報告均可呈堂,雙方同意無需讀出。
⚙️控方主問:
證人為政府化驗所法證化驗師,接受過法證影片資料分析訓練。今天以法證影片資料分析師作供。
控方提出以證物P43作例子,第2頁第2段,紀錄證人從警方的法證部取得影片。警方交咗一批影片予證人,並提供撮要,紀錄邊一條片有邊一個嫌疑人物出現。證人會根據警方提供的資料,睇返片段,去確認嫌疑人物是否警方所指之人。
第3段,紀錄警方交出實物予證人進行比對。檢驗完證物後會貼上標記,如GBG30623。物品標記不爭議,控方稍後提交承認事實。
第4段,證人確認睇過footage A-E。第5段,證人指出footage A較為清楚。證人睇完5段片段後,證人發現A較為清楚,主要集中在片段A,其他片段已經沒有進行分析。此為法證資料分析的訓練之一,因要比對證物特徵,所以會選擇較為清晰的影像作分析,從而比對相關人士的衣著。
Footage A-E排序由證人決定,A是最清晰的影片,其它為隨意排序。
證人有在片段部份時間點作出截圖,就截圖方面沒有規定,自己主要為截出較為清晰的影像,因為影片是拍攝移動的人物,較清晰的截圖亦方便同事進行比對。如在footage A截出兩張圖,會列為A1、A2,如此類推。
比對會用截圖進行,使用化驗所電腦觀看影片,並在電腦截圖。沒有優化過影像或改變其質素,只有單純截圖。
以P43作例,口供紙後有附件A1,有紀錄圖片所屬的影片時間。
進行比對時會在電腦螢光幕睇,沒有特別調較影片大小,化驗所內電腦螢光幕為24-30吋不等。因此口供紙的截圖並非證人在電腦螢光幕見到的,大小有差異,用意是方便他人閱讀報告。
提供專家意見時,有放大影像並以滑鼠指出嫌疑人,或將影片放近(side by side)進行比較。
第6段~第10段,紀錄就警方交予證人的實物證物所得出的觀察和設計。挑選出影像畫面,之後將證物放上假人作比對。
回到附件
右下角為證人作比對的假人,影片如果係CCTV,會盡量使用原有的片段進行比對。但這次有使用其他攝錄機(嗰gopro🤬🤬🤬),所以我們會確認該儀器的解像度。然後我們會參考這個解像度錄影片,再將影片作比較,再進行假人比對。
本次比對不涉及CCTV,報告有提到證人在化驗所以實驗室條件作情況模擬,以假人盡量模擬真人動作。因化驗所的燈光不容易調教,所以證人會觀察影片的光源,再盡量模仿影片的日光或光源。
以影像對影像作比對,在原影像提取清晰的影像,然後使用假人拍攝影片,再取出圖片,以影像對影像作比對。因為實物和片段影像的外觀、形狀及顏色等等有機會有出入,方向亦未必一樣,實物可以很清晰,但影像不一定。所以為表公平,影像證物一定會以影像作比對。角度及距離亦為調教化驗所攝錄機時考慮的因素。
證人在口供紙提及「對照影像放大版」,證人表示自己係擺攝錄機,然後睇下影片出嚟的效果,他會一直調教,直至假人出現的位置與原片差不多。
本案三位被告的比對都有使用上述方法。以化驗所攝錄機拍攝影片後再作比對。
12段打後:羅馬數目字為證人紀錄的特徵。(第4行)控方著重的字眼,不存在無法解釋的差異、類別特徵、羅馬數字1-9(獨立特徵)
不存在無法解釋的差異:
光的條件、器材的條件,例如背囊的拉鏈會有分別的,不能做到一模一樣,這是可以解釋。比如袋的左邊有一支水,如果當時從警方收到的證物沒有水,我會覺得呢度存在可解釋的空間。例如,比對時圖片中袋的分別有圖案及無圖字,那麼這就是無法解釋的差異。
種類特徵/類別特徵:
例如背囊上面有啡色拉鏈,白色扣,呢啲會認為係類別特徵。因為每一個袋都會製造商設有嘅呢啲嘢,多過一件物品、所有人買呢款袋時,袋都會有呢個特徵,就係種類特徵。
獨有特徵:
我認為非衣物或非製造商設有嘅特徵,而是隨機特徵或個人特徵,例如有人鍾意在背囊拉鏈加裝飾物、或用marker在袋上畫畫、或袋上有明顯污跡(為隨機做到的特徵)。
證人有為本案3位被告進行上述比對。同意獨有特徵為較強的辯認指標。類別特徵在3份報告有多有少,同意類別特徵愈多,證供力度愈強。
對D1~D3的辨認報告內容按此
[12:22] ✂️辯方盤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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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律師
證人同意自己看過相關片段,化驗所的播放器與法庭使用的播放器不一樣。原本畫面係4:3,在法庭播放兩邊會有黑邊,但以16:9播放就無黑邊,PW9確認係4:3,因為我哋嘅軟件可以顯示到點嘅解像度,幾點乘幾點先係我哋嘅做法,比例並非重點。
證人在化驗所使用的播放器軟件是M5,觀看片段時不會使用全螢幕,因為旁邊有其他分析項目,M5有魚眼鏡邊緣修正的功能,但沒有使用。律師指出拍攝的鏡頭為魚眼鏡,當鏡頭角度闊嘅時候,會出現扭曲,魚眼鏡邊緣修正指在修正扭曲。同意影片為寬鏡頭,同意鞋子在影片邊緣,同意影片本身偏正方形,同意全螢幕後畫面會變寬。
證人沒有使用全螢幕,是以影片長寬的點數觀看,但同意鏡頭係扭曲;提出見到嘅係淺色一點,佢係石仔同煙頭我無法從影像中辯認,所以報告上我用的字眼的「相約」,有可能係煙頭。報告是我加上所有類別特徵再作出結論,認為影片的鞋子「可能」是警方給予的證物鞋子。即使睇到放大版,都係維持原本答案,只係見到一個淺色點。
因應同意事實P45,關於D1及此證人寫出「認為D1的部份衣物是相同/相關,此可能性不能排除。」
法官:控辯雙方同意咗事實,事實意思是「有可能係佢」,但程度如何沒有提出。如果證人及控方指出「非常肯定係佢」,此為佢哋嘅立場。我理解D1大律師的立場是你不同意。
法官:所以問題係,你嘅立場係「可能」定「肯定是」?
證人:我沿用返自己立場
結論14.3 字眼是「可能是同一對鞋」,可能的意思是?
👉 Likely 高過 could have been。
即係你有4個級別,「不能排除」、「可能啱可能錯」、「相關可能啱」、「肯定啱」?
👉其實我哋有更多級別,例如仲有very likely 甚至「一定係」,英文版我寫"likely",即第三級可能性
會唔會考慮將可能性降低,因為影像可能出現上述問題?
👉我有考慮邊緣扭曲問題,我做影像模擬時我會模仿返類似的情況,去盡可能還原類似的影像。當我見到白點同證物鞋仔,位置差唔多時,我就認為係“likely”。獨有特徵是有限制,因為我在影片沒有清楚看到,所以我沒有寫為獨有特徵。
我認為你係下結論時武斷,因為沒有使用影片修正功能
👉唔同意,因為鏡頭的特徵會影響電腦處理修正。我唔知佢用咩鏡頭,因為呢條片係廣角鏡,我如果用修正,可能會製造一個新的bias,所以我唔會做一個修正。而係做模擬時加返各個元素去還原影片,再進行比對,會較為合適。
同唔同意整體結論好啲寫法,「我在沒有做修正的情況下,認為是likely」?
👉同意。但我認為寫法應該係:「我在模擬時盡可能還原原影片的因素,以影像對影像進行比對,因此得出結論為likely」
D1盤問結束
午休,並予眾大律師處理放大截圖的問題。
14:30 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審訊 [8/35]
下午進度
D1: 謝(20) / D3: *(15) / D4: 曾(24)
其他被告已經認罪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和檢控官 #沈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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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法律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D4法律代表: #張志輝大律師 #張啟賢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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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由PW9作供,控方先向證人確認早上的截圖作紀錄。
辯方繼續盤問
證人作供重點係解釋辨認的程序,盡量模擬與片段相同的場景和畫質作比較,無做辯方所講嘅情況,但不代表什麼,只是方法不同,在其他情況下都會考慮。
本案的辨別的目的係與警方提供的證人作比較,不是辨認人物。
PW9確認辨認嘅結論分為6級:
0 - no conclusion
1 - could not be eliminated
2 - could have been
3 - likely
4 - very likely
5 - 肯定
三份報告中,無一有肯定結論,最高程度係likely。
證人作供完畢,明天傳召PW10,負責睇片嘅警員。
後補詳情按此
案件押後到8月2日09:30續審,期間各人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審訊 [8/35]
下午進度
D1: 謝(20) / D3: *(15) / D4: 曾(24)
其他被告已經認罪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和檢控官 #沈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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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由PW9作供,控方先向證人確認早上的截圖作紀錄。
辯方繼續盤問
證人作供重點係解釋辨認的程序,盡量模擬與片段相同的場景和畫質作比較,無做辯方所講嘅情況,但不代表什麼,只是方法不同,在其他情況下都會考慮。
本案的辨別的目的係與警方提供的證人作比較,不是辨認人物。
PW9確認辨認嘅結論分為6級:
0 - no conclusion
1 - could not be eliminated
2 - could have been
3 - likely
4 - very likely
5 - 肯定
三份報告中,無一有肯定結論,最高程度係likely。
證人作供完畢,明天傳召PW10,負責睇片嘅警員。
後補詳情按此
案件押後到8月2日09:30續審,期間各人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審訊 [9/35]
上午進度
D1: 謝(20) / D3: *(15) / D4: 曾(24)
其他被告已經認罪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和檢控官 #沈嘉琪
D1法律代表: #郭景憲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D4法律代表: #張志輝大律師 #張啟賢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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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申請昨日的兩份文件6.13、6.15成呈堂證供,但強調這兩份是傳聞證供,內容的某些字句(如認為有人擲物等)並非辯方承認的內容。法官表示辯方在結案陳詞交代便可。
法庭播放器壞咗,但控方將傳召睇片辨認被告的警員,需要使用播放器。休庭至10:30am予技術人員修理。
讀出更新版承認事實,以65C方式呈堂
- 譚博士在2022年3月21日處理片段A~E為控方證物
- 2022年4月1日作出的書面證詞提及的影片檔案片段A~G為控方證物
-各被告同意以上進一步獲承認事實
傳召PW10 指認警員 余英偉(音)
警員有三份口供紙可以以65B獲承認事實處理,控方在警員到場時先呈堂
第一份供詞2022年5月17日,部份塗黑(由第8頁下部份到第21頁上方,另外各段落亦有部份塗黑),展示的為雙方承認事實,以及附件1.1-1.15。
第二份供詞2022年7月22日,有9頁,及附件。
第三份供詞2022年7月20日,2頁口供連1份附件。涉及D4的爭議。另提及文家健(GoPro影片提供者🤬)未按法庭要求羈押、法庭對文家健發出拘捕令。
法官要求控方向證人提醒匿名令,控方要求證人不要提及所有被告的人名。
⚙️控方主問
口供紙第一段寫道:「曾多參與多宗暴動案件調查」,具體如2019年7月28日中上環事件;曾協助警員認人,好多案件嘅資料都由PW10負責管理,該同事會問我拎返呢方面嘅資料,主要係呢方面協助到,各同事的辨認工作有結果及紀錄,有認識辨認過程及做法,該做法得出的結果,應用於7月28日中上環案件,該案在區域法院由練錦鴻法官審理,法庭接受證人的證供。
本案以上次認識的方法作本案的辨認工作,因牽涉的影片多而且長,要睇被捕人有無喺案發現場出現,一般會由他們的被捕位置開始睇,再追溯返上去。追溯指,例如從比較近拘捕地點認到被告人,再因應佢前來的方向去睇返嗰個方向嘅片。
首先PW10會知道拘捕人員的口供,佢哋會提到拘捕位置,有啲會有草圖或者影片講佢哋拉嘅位。口供中「我亦會用上述相片與影片作對比,以辨認出相關人員」,係指被告人返到警署會影嘅相片,「曾查看被告相片以及他們的衣著實物」,辨認主要係用被告人嘅相,但如果相片睇唔清,PW10會去證物室睇返實物,實物會留意返點解相片影唔到,例如相只有正面無背面,要睇返睇背面。
2019年11月1日開始做檢視工作,唔記得幾時開始到本案被告,2022年5月17日做本口供紙的時間,記錄本案被告的事宜,在此之前已經辨認到本案被告,只是5月17日才作口供。
截圖標記是證人製作,之前已經發現。喺嗰條片認出被告人後我就會用截圖記錄低,我一睇返截圖就可以認得返係邊條片咩時間。
「本案共有46名被告,本次審訊認出有關人士(D1、D3及D4)」,其他不在此案的被告都有做辨認,做辨認無次序,口供會因應審訊再作口供。
處理D1的情況
確認D1在北角警署拍攝的相片及實物證物的相片、被捕時的片段。D1被捕時的4張截圖、相關片段都有睇過。確認以上資料對辨認結果沒有影響
「不知第1被告...」呢段就係PW10依賴嘅辨認特徵,同意標記的片段鏡頭有遠有近,時間有先有後,有15個辨認出的附件,第一次追到D1嘅係附件1.7,係因為呢度比較近拘捕嘅地方同清晰,所以容易啲認到。附件1.7嘅1.1-1.6實際時間前過1.7,1.8-1.15實際時間後過1.7。1.15之後就係D1被拘捕後的畫面。
第一次見到D1約16:37,佢喺夏愨道海富中心出面,即夏愨道西行線,佢橫越夏愨道到政總,主要在政總的行人路及馬路位置出現。
播出影片,PW10在此片段做咗兩個對比,最先會睇到D1係順藤摸瓜,由後面推返上嚟,認出呢個形狀,再對比返佢嘅衣著及裝備,咁都係吻合。
控方要求證人在截圖附件1.1-1.2指出D1,以及在地圖辨認返D1第一次出現的位置。
證人駐守港島區,熟悉港島區,沒有到現場考策,因為已經好熟悉... 也畫錯地圖標記😗,重印一張再畫過✏️
確認D1沒有離開過此片段的鏡頭
播出由警員的拍攝片段(警員影向示威群眾),PW10確認左下角有D1,都係由較後的片段睇返上嚟,再根據衣著裝備去確認;提及D1持有綠色雨傘及另一白色波鞋男子。他們同時出現與證人辨認的有關,因為大部份時間他們都是同行,證人在地圖標記D1位置。同意鏡頭不連貫,兩段片段只差一分鐘之內。
又睇片,片中警員稱示威者為曱甴🙃 然後打咗個大大的噴嚏😮💨 然後叫其他人拎棍瞄準藍色褲的示威者。目前畫面為探員截圖的位置,片段中間有斷開,那時見不到D1,目前位置見到D1。辨認到D1是因為睇下外觀,但都係從拘捕位置推算返佢喺呢個位置。附件1.7的位置在附件1.4左下角的巴士站。控方繼續邀請被告進行標記。
片段拍攝者提到:「閘口1對出有火,有曱甴丟汽油彈」,D1及白色波鞋男子曾離開畫面,但最後有見得返。在畫面最左手邊,手持綠色雨傘就是D1。
睇片對應附件1.5。鏡頭有離開過原有位置,但鏡頭回到原有位置時,D1及白色波鞋男子沒有離開原本的位置。繼續請證人畫地圖標記。
附件1.6
D1及白色波鞋男子行出畫面上面,他們在畫面最中央,白色波鞋男子有行開過。
睇片見到D1是因為佢已經比較接近相關地點,以及衣著都係一樣嘅
控方指門前方有人舉起藍遮微微向天,另一個戴白色頭盔,以及有巴士站,控方要求證人記住以上要點。
睇Gopro片🤬,PW10認出D1及白色波鞋男子,見到藍遮、戴白色頭盔男子。證人畫地圖標記,加小括號寫返16:47,即實時。
1.8辨認位置相關畫面的實時是16:49,是D1第一次出現的位置,1.8-1.12整體講,1.7見到佢喺巴士站行入去,加上佢身上的衣物及裝備,同埋都會見到白色波鞋男子一齊。
綠色遮、白色波鞋男子有幫到PW10辨認,但最終都係睇返佢衣物同裝備係咪吻合,而家翻睇片段,無再見到與D1相似的男子。
附件1.8-1.12的片段中D1無離開過畫面,D1有離開綠色遮做拋擲的動作,比較清楚見到D1係附件1.12(截圖12)
PW10不是單靠呢個畫面辨認,影片後邊的都有協助辨認,例如13&14喺另一個角度拍到相同畫面。附件13看到白色波鞋男子拎咗手套比D1,附件14見到拋擲動作。呢啲係附件8-12見唔到嘅。證人一次過畫曬餘下的地圖標記。
控方想證人集中再睇多次投擲動作的畫面,留意標記的D1及身穿反光黃衣的人、D1附近心口有白色長方形的人士及巴士站行人路上落少少的位置有個黃物品喺頭著短褲人士。
處理附件1.13-1.14 ,證人表示在片段中見到控方要求他留意的三點,控方要求證人標記這三點。
截圖12及14係同一個畫面,舉高手時有前後。截圖13係靠外觀及環境辨認出D1,1.8-1.12都影到相同畫面,D1無離開過畫面亦支持辨認。
截圖14同截圖13一樣,係靠衣著特徵,同埋1.8-1.12都影到相同畫面,證人畫標記並寫下實時16:48。
處理附件1.15 ,睇片,D1背向政總,面向投擲物件的人,離開鏡頭前稍稍轉身面向政總靠衣著、外形特徵辨認出D1,同埋與1.8-1.12係同一位置同時發生嘅。證人畫出地圖標記。
D1在括號15出現嘅位置再行多一個巴士站,再行出啲,就係括號16佢被制服嘅位置。
證人作供未完,先行離開,1430再繼續作供。
法官建議將證人畫過的地圖標記彩色列印,但交由控方最終決定列印與否。
由於控辯雙方都需要觀看證人所作的地圖標記,法官在他觀看所有地圖標記後,提出休庭至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審訊 [9/35]
上午進度
D1: 謝(20) / D3: *(15) / D4: 曾(24)
其他被告已經認罪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和檢控官 #沈嘉琪
D1法律代表: #郭景憲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D4法律代表: #張志輝大律師 #張啟賢大律師
——————
辯方申請昨日的兩份文件6.13、6.15成呈堂證供,但強調這兩份是傳聞證供,內容的某些字句(如認為有人擲物等)並非辯方承認的內容。法官表示辯方在結案陳詞交代便可。
法庭播放器壞咗,但控方將傳召睇片辨認被告的警員,需要使用播放器。休庭至10:30am予技術人員修理。
讀出更新版承認事實,以65C方式呈堂
- 譚博士在2022年3月21日處理片段A~E為控方證物
- 2022年4月1日作出的書面證詞提及的影片檔案片段A~G為控方證物
-各被告同意以上進一步獲承認事實
傳召PW10 指認警員 余英偉(音)
警員有三份口供紙可以以65B獲承認事實處理,控方在警員到場時先呈堂
第一份供詞2022年5月17日,部份塗黑(由第8頁下部份到第21頁上方,另外各段落亦有部份塗黑),展示的為雙方承認事實,以及附件1.1-1.15。
第二份供詞2022年7月22日,有9頁,及附件。
第三份供詞2022年7月20日,2頁口供連1份附件。涉及D4的爭議。另提及文家健(GoPro影片提供者🤬)未按法庭要求羈押、法庭對文家健發出拘捕令。
法官要求控方向證人提醒匿名令,控方要求證人不要提及所有被告的人名。
⚙️控方主問
口供紙第一段寫道:「曾多參與多宗暴動案件調查」,具體如2019年7月28日中上環事件;曾協助警員認人,好多案件嘅資料都由PW10負責管理,該同事會問我拎返呢方面嘅資料,主要係呢方面協助到,各同事的辨認工作有結果及紀錄,有認識辨認過程及做法,該做法得出的結果,應用於7月28日中上環案件,該案在區域法院由練錦鴻法官審理,法庭接受證人的證供。
本案以上次認識的方法作本案的辨認工作,因牽涉的影片多而且長,要睇被捕人有無喺案發現場出現,一般會由他們的被捕位置開始睇,再追溯返上去。追溯指,例如從比較近拘捕地點認到被告人,再因應佢前來的方向去睇返嗰個方向嘅片。
首先PW10會知道拘捕人員的口供,佢哋會提到拘捕位置,有啲會有草圖或者影片講佢哋拉嘅位。口供中「我亦會用上述相片與影片作對比,以辨認出相關人員」,係指被告人返到警署會影嘅相片,「曾查看被告相片以及他們的衣著實物」,辨認主要係用被告人嘅相,但如果相片睇唔清,PW10會去證物室睇返實物,實物會留意返點解相片影唔到,例如相只有正面無背面,要睇返睇背面。
2019年11月1日開始做檢視工作,唔記得幾時開始到本案被告,2022年5月17日做本口供紙的時間,記錄本案被告的事宜,在此之前已經辨認到本案被告,只是5月17日才作口供。
截圖標記是證人製作,之前已經發現。喺嗰條片認出被告人後我就會用截圖記錄低,我一睇返截圖就可以認得返係邊條片咩時間。
「本案共有46名被告,本次審訊認出有關人士(D1、D3及D4)」,其他不在此案的被告都有做辨認,做辨認無次序,口供會因應審訊再作口供。
處理D1的情況
確認D1在北角警署拍攝的相片及實物證物的相片、被捕時的片段。D1被捕時的4張截圖、相關片段都有睇過。確認以上資料對辨認結果沒有影響
「不知第1被告...」呢段就係PW10依賴嘅辨認特徵,同意標記的片段鏡頭有遠有近,時間有先有後,有15個辨認出的附件,第一次追到D1嘅係附件1.7,係因為呢度比較近拘捕嘅地方同清晰,所以容易啲認到。附件1.7嘅1.1-1.6實際時間前過1.7,1.8-1.15實際時間後過1.7。1.15之後就係D1被拘捕後的畫面。
第一次見到D1約16:37,佢喺夏愨道海富中心出面,即夏愨道西行線,佢橫越夏愨道到政總,主要在政總的行人路及馬路位置出現。
播出影片,PW10在此片段做咗兩個對比,最先會睇到D1係順藤摸瓜,由後面推返上嚟,認出呢個形狀,再對比返佢嘅衣著及裝備,咁都係吻合。
控方要求證人在截圖附件1.1-1.2指出D1,以及在地圖辨認返D1第一次出現的位置。
證人駐守港島區,熟悉港島區,沒有到現場考策,因為已經好熟悉... 也畫錯地圖標記😗,重印一張再畫過✏️
確認D1沒有離開過此片段的鏡頭
播出由警員的拍攝片段(警員影向示威群眾),PW10確認左下角有D1,都係由較後的片段睇返上嚟,再根據衣著裝備去確認;提及D1持有綠色雨傘及另一白色波鞋男子。他們同時出現與證人辨認的有關,因為大部份時間他們都是同行,證人在地圖標記D1位置。同意鏡頭不連貫,兩段片段只差一分鐘之內。
又睇片,片中警員稱示威者為曱甴🙃 然後打咗個大大的噴嚏😮💨 然後叫其他人拎棍瞄準藍色褲的示威者。目前畫面為探員截圖的位置,片段中間有斷開,那時見不到D1,目前位置見到D1。辨認到D1是因為睇下外觀,但都係從拘捕位置推算返佢喺呢個位置。附件1.7的位置在附件1.4左下角的巴士站。控方繼續邀請被告進行標記。
片段拍攝者提到:「閘口1對出有火,有曱甴丟汽油彈」,D1及白色波鞋男子曾離開畫面,但最後有見得返。在畫面最左手邊,手持綠色雨傘就是D1。
睇片對應附件1.5。鏡頭有離開過原有位置,但鏡頭回到原有位置時,D1及白色波鞋男子沒有離開原本的位置。繼續請證人畫地圖標記。
附件1.6
D1及白色波鞋男子行出畫面上面,他們在畫面最中央,白色波鞋男子有行開過。
睇片見到D1是因為佢已經比較接近相關地點,以及衣著都係一樣嘅
控方指門前方有人舉起藍遮微微向天,另一個戴白色頭盔,以及有巴士站,控方要求證人記住以上要點。
睇Gopro片🤬,PW10認出D1及白色波鞋男子,見到藍遮、戴白色頭盔男子。證人畫地圖標記,加小括號寫返16:47,即實時。
1.8辨認位置相關畫面的實時是16:49,是D1第一次出現的位置,1.8-1.12整體講,1.7見到佢喺巴士站行入去,加上佢身上的衣物及裝備,同埋都會見到白色波鞋男子一齊。
綠色遮、白色波鞋男子有幫到PW10辨認,但最終都係睇返佢衣物同裝備係咪吻合,而家翻睇片段,無再見到與D1相似的男子。
附件1.8-1.12的片段中D1無離開過畫面,D1有離開綠色遮做拋擲的動作,比較清楚見到D1係附件1.12(截圖12)
PW10不是單靠呢個畫面辨認,影片後邊的都有協助辨認,例如13&14喺另一個角度拍到相同畫面。附件13看到白色波鞋男子拎咗手套比D1,附件14見到拋擲動作。呢啲係附件8-12見唔到嘅。證人一次過畫曬餘下的地圖標記。
控方想證人集中再睇多次投擲動作的畫面,留意標記的D1及身穿反光黃衣的人、D1附近心口有白色長方形的人士及巴士站行人路上落少少的位置有個黃物品喺頭著短褲人士。
處理附件1.13-1.14 ,證人表示在片段中見到控方要求他留意的三點,控方要求證人標記這三點。
截圖12及14係同一個畫面,舉高手時有前後。截圖13係靠外觀及環境辨認出D1,1.8-1.12都影到相同畫面,D1無離開過畫面亦支持辨認。
截圖14同截圖13一樣,係靠衣著特徵,同埋1.8-1.12都影到相同畫面,證人畫標記並寫下實時16:48。
處理附件1.15 ,睇片,D1背向政總,面向投擲物件的人,離開鏡頭前稍稍轉身面向政總靠衣著、外形特徵辨認出D1,同埋與1.8-1.12係同一位置同時發生嘅。證人畫出地圖標記。
D1在括號15出現嘅位置再行多一個巴士站,再行出啲,就係括號16佢被制服嘅位置。
證人作供未完,先行離開,1430再繼續作供。
法官建議將證人畫過的地圖標記彩色列印,但交由控方最終決定列印與否。
由於控辯雙方都需要觀看證人所作的地圖標記,法官在他觀看所有地圖標記後,提出休庭至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審訊 [9/35]
下午進度
D1: 謝/ D3: * / D4: 曾 (15-24)
其他被告已經認罪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和檢控官 #沈嘉琪
D1法律代表: #郭景憲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D4法律代表: #張志輝大律師 #張啟賢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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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傳召PW10 警員 余英偉(音)(負責睇片辨認被告)
控方表示今日會先完成另外兩名被告地圖標記,之後再主問
D4口供紙因D4大律師表示有保留,所以證人明日需要以傳統方式,重新口頭作供,因此證人明日將全日作供。
證人辯認D3及D4的方法與D1的大致上一樣,口供紙第18段紀錄D3的辨認情況,證人在2022年5月17日作口供前,已經辨認D3,「證人於2022年5月17日於影片辨認出本案7名被告」,有收到訓示再次辨認D3,證人確認有執行此訓示。
證人同意在2022年5月17日作口供前,已經辨認D3,2022年7月22日就D3情況再作嘅口供紙,結論一樣,但內容比之前多嘢,辨認多咗。確認早上提到的辨認工作做法。
2022年5月17日見到D3,2022年7月22日收到訓示再做辨認,主要都係睇返嗰10條片,但都有睇下其他。2022年7月22日搵多咗一條片認到D3。(指在已有片段中再找到片段)。2022年7月22日重做辨認時沒有遇到任何會讓自己質疑的因素。
2022年5月17日前有8條片,證人已發現D3,多咗嘅一條片寫在第4段。
「沙展A2指出D3」是由案件主管告知。PW10寫上「加強辨認基礎」,意思係再睇返條片,要對比衣著,睇返佢係咪真係D3。2022年5月17日前辨認D3,有D3的相片,有D3拘捕影片,辨認時有參考以上資料。
第4段提及的片段,唔記得呢個係拘捕影片的一部份,應該係7月時案件主管告知PW10。有埋第4段的片段,加強咗對D3的辨認,因為啲衣著。
證物P60,關於D3的口供紙同樣有目錄,第14段提及「D3在北角警署拍攝的照片」,控方向證人展示照片。確認一共有24張相,缺失第18張。2022年5月17日前,辨認時睇嘅相包括此相冊之照片,2022件7月22日的辨認亦包括面前相冊之照片。2022件7月22日的記錄,有特別提及一條拘捕片段,用意係呢段片有特徵協助我更加明確辨認。
唔記得如何從片段A~P作出辨認,因為好多都好似。D1有一條特別清晰我記得,但D3沒有。會考慮移動路線協助辨認,但其實認衣著都足以辨認。
向證人出示一大堆截圖及地圖,截圖排序是按實時排序
概要:
第一段片段實時大概1600,得一個畫面辨認D3,D3出現喺金鐘太古廣場出面。之後片段要去到1630,D3去返夏愨道。
睇片片(實時1600的第一段片),確認D3入鏡,證人憑D3身上的衣著及裝束辨認出D3。
睇片片,確認D3入鏡,位置為遠東金融中心對面,大約1635時。因他的衣著及裝備而辨認出D3。確認該處為東行線,有其他示威者。證人標記相關資料到地圖上。
播片C段及B段的CCTV鏡頭向西,中環方向,有時會有移動(右手邊)。另有E段的鏡頭,在螢幕左手邊。控方將兩段並排播放。如果有一個人在右手邊的片段直行,就會出現在左手邊的片段。
確認右面的畫面D3出現,及後離開鏡頭。證人的辨認基礎是D3的整個外觀,即衣著及裝備。D3離開畫面的時間係短,只有1、2秒,而且馬上回到原本的位置,附件3.3認到佢背面,3.4認到佢正面,證人在地圖畫標記。
右邊畫面,確認D3出現,並在1秒後往左下角離開畫面,實時1635。左邊畫面,確認D3出現,在政總行人路向西行,消失在鏡頭右下角。比右邊畫面的CCTV的實時多咗1秒。兩段片段是斷開的,中間有1秒空洞,控方的立場為這是同一支鏡,並解釋了兩支鏡頭的關係。
F段的辨認,右邊畫面,即附件3.7認出D3
在以上環節,PW10單憑衣著已經認到D1,加上佢嘅移動路線係一致嘅
睇片片 (附件3.8 & 3.9),證人確認D3出現並沒有離開畫面,認為D3持一個磚頭狀物件丟入圍欄水馬。主要單靠衣著已經認到佢,加上佢嘅路線都係一致,無離開過。
證人畫地圖標記,控方想先處理後一張截圖,所以處理下文件次序問題。
實時16:36:19的截圖是第10張截圖,即附件3.11的畫面。確認距離上一支鏡4-5秒,D3進入此鏡頭的範圍。D3曾短暫離開,之後很快再進入此鏡頭。此鏡頭有小幅度移動,最後有大幅度移動。
控方立場是第10張截圖及第9張截圖是連貫的。證人畫地圖標記。
第11張截圖,為證人口供的附件3.10,此為警方片段,鏡頭因應拍攝者移動。控方請證人留意D3何時進入及離開,還有與上一支鏡頭的關係(時間差)。警方片段的畫質較CCTV畫質好,但警方的片段會可能因為拍攝者手震而有影響,CCTV則不會。證人認為警方片段比CCTV片段更能幫助自己辨認。
證人單憑衣著認出D3,且加上路線一致。認為這支鏡頭發生的事與以上所有鏡頭為同一件事。
確認見到D3,在畫面中央,實時18:39:20,戴黃帽,綠色衫褲。證人標記地圖。
控方希望證人留意3點
1)畫面底部的水喉狀物體有沒有被拖移
2)D3外有另一人戴黃帽
3)持藍色傘的黑衣男子
再次拿出第9張截圖,播片片,確認畫面底部水喉狀物體與此前一樣。同時確認2)3)
此畫面進行截圖,實時16:36,另外再後1秒截一張圖。證人認為以上3點支持自己的說法,以上鏡頭拍攝到的為同一件事。
附件3.12,對應口供紙I段,第12張截圖,片中警察稱示威者在拉水喉及擲物。鏡頭有大幅度移動,但證人表示一閃一閃間見到D3,最左手邊的人為D3。實時16:36:40,位置為夏愨道第一條行車線。
控方請證人留意雪糕筒的情況,證人表示夏愨道東行左二線有個告示牌 & 雪糕筒,D3有用右手碰一碰雪糕筒。控方於此處截圖。
D3再次出現在花叢,同樣為口供紙附件3.12之內容
第12張截圖與PW10之前畫的標記沒有重疊,控方請證人留意D3的移動
播片片,對應截圖13,附件3.13,確認D3沒有離開畫面
第13張截圖個位置最方便辨認D3,尤其是他的上衣有圖案可以做對比。黑色短袖衫,有紅色圖案。
附件3.13出現印刷問題,法官、控方及辯方的印刷本質素比證人手上的正本差。D3大律師表示會在休庭時向證人索取正本查看。
如何從背面認出D3?
👉綠色背囊上方袋口有三角形特徵,底下有adidas商標。以上特徵有協助自己辨認及加強辨認力度。
繼續播片片(仍然是第11張截圖的警方片段),解釋附件3.14及3.15的關係,鏡頭本身影向西面,然後影向行人路,即水馬出現的位置。根據證人口供紙上,畫面的綠色物件與D3無關(口供紙沒有指出綠色物件),證人在截圖上標記。13及14號截圖分別影到D3的背面及側面。
點解你可以話係D3?
👉身型、衣著、裝備同D3吻合,以及與片段前後的移動吻合
而家呢三張截圖都係睇緊同一條片,距離近啲會容易啲判斷身上特徵,附件3.13與3.14及3.15影的方向不一,且後兩者更近。
就口供紙K段,繼續播同一條片,控方要求證人留意D3離開的方向,片中水馬的右方是政總,D3向夏愨道左轉離開,向channel 1鏡頭。控方在此處截圖,確認證人標記到第15張截圖。
轉另一條片段,控方請證人留意D3有沒有離開過畫面,附件16標記D3,D3在右下角離開畫面
證人標記截圖16及17,並寫上路線。截圖16改名為16A,並畫埋地圖的標記。控方為標記地圖及標記截圖申請證物編號。
早上提及D1的地圖標記副本已交到各辯方手上。
法官指示控方處理好截圖的質素,今早的截圖質素亦有改善空間。
控方申請拎返兩份口供紙再作影印。
法官表示若控方印不到清晰影印本,他就需要給予辯方時間確認影片(截圖),如果無法清晰列印,法官只能盡可能放大畫面,看到的影像可能會不清晰,裁決可能會受影響。
法官:警員口供紙有呈上關於D1及D3的內容,但D4沒有?
控方:D4口供紙因D4大律師表示有保留,所以證人明日需要以傳統方式,重新口頭作供,因此證人明日將全日作供。
控方向法官致歉,因自己早上向法官表示今日可完成此證人作供,現在食言。
證人作供未完畢,案件押後到8月3日09:30續審,期間各人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審訊 [9/35]
下午進度
D1: 謝/ D3: * / D4: 曾 (15-24)
其他被告已經認罪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和檢控官 #沈嘉琪
D1法律代表: #郭景憲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D4法律代表: #張志輝大律師 #張啟賢大律師
——————
繼續傳召PW10 警員 余英偉(音)(負責睇片辨認被告)
控方表示今日會先完成另外兩名被告地圖標記,之後再主問
D4口供紙因D4大律師表示有保留,所以證人明日需要以傳統方式,重新口頭作供,因此證人明日將全日作供。
證人辯認D3及D4的方法與D1的大致上一樣,口供紙第18段紀錄D3的辨認情況,證人在2022年5月17日作口供前,已經辨認D3,「證人於2022年5月17日於影片辨認出本案7名被告」,有收到訓示再次辨認D3,證人確認有執行此訓示。
證人同意在2022年5月17日作口供前,已經辨認D3,2022年7月22日就D3情況再作嘅口供紙,結論一樣,但內容比之前多嘢,辨認多咗。確認早上提到的辨認工作做法。
2022年5月17日見到D3,2022年7月22日收到訓示再做辨認,主要都係睇返嗰10條片,但都有睇下其他。2022年7月22日搵多咗一條片認到D3。(指在已有片段中再找到片段)。2022年7月22日重做辨認時沒有遇到任何會讓自己質疑的因素。
2022年5月17日前有8條片,證人已發現D3,多咗嘅一條片寫在第4段。
「沙展A2指出D3」是由案件主管告知。PW10寫上「加強辨認基礎」,意思係再睇返條片,要對比衣著,睇返佢係咪真係D3。2022年5月17日前辨認D3,有D3的相片,有D3拘捕影片,辨認時有參考以上資料。
第4段提及的片段,唔記得呢個係拘捕影片的一部份,應該係7月時案件主管告知PW10。有埋第4段的片段,加強咗對D3的辨認,因為啲衣著。
證物P60,關於D3的口供紙同樣有目錄,第14段提及「D3在北角警署拍攝的照片」,控方向證人展示照片。確認一共有24張相,缺失第18張。2022年5月17日前,辨認時睇嘅相包括此相冊之照片,2022件7月22日的辨認亦包括面前相冊之照片。2022件7月22日的記錄,有特別提及一條拘捕片段,用意係呢段片有特徵協助我更加明確辨認。
唔記得如何從片段A~P作出辨認,因為好多都好似。D1有一條特別清晰我記得,但D3沒有。會考慮移動路線協助辨認,但其實認衣著都足以辨認。
向證人出示一大堆截圖及地圖,截圖排序是按實時排序
概要:
第一段片段實時大概1600,得一個畫面辨認D3,D3出現喺金鐘太古廣場出面。之後片段要去到1630,D3去返夏愨道。
睇片片(實時1600的第一段片),確認D3入鏡,證人憑D3身上的衣著及裝束辨認出D3。
睇片片,確認D3入鏡,位置為遠東金融中心對面,大約1635時。因他的衣著及裝備而辨認出D3。確認該處為東行線,有其他示威者。證人標記相關資料到地圖上。
播片C段及B段的CCTV鏡頭向西,中環方向,有時會有移動(右手邊)。另有E段的鏡頭,在螢幕左手邊。控方將兩段並排播放。如果有一個人在右手邊的片段直行,就會出現在左手邊的片段。
確認右面的畫面D3出現,及後離開鏡頭。證人的辨認基礎是D3的整個外觀,即衣著及裝備。D3離開畫面的時間係短,只有1、2秒,而且馬上回到原本的位置,附件3.3認到佢背面,3.4認到佢正面,證人在地圖畫標記。
右邊畫面,確認D3出現,並在1秒後往左下角離開畫面,實時1635。左邊畫面,確認D3出現,在政總行人路向西行,消失在鏡頭右下角。比右邊畫面的CCTV的實時多咗1秒。兩段片段是斷開的,中間有1秒空洞,控方的立場為這是同一支鏡,並解釋了兩支鏡頭的關係。
F段的辨認,右邊畫面,即附件3.7認出D3
在以上環節,PW10單憑衣著已經認到D1,加上佢嘅移動路線係一致嘅
睇片片 (附件3.8 & 3.9),證人確認D3出現並沒有離開畫面,認為D3持一個磚頭狀物件丟入圍欄水馬。主要單靠衣著已經認到佢,加上佢嘅路線都係一致,無離開過。
證人畫地圖標記,控方想先處理後一張截圖,所以處理下文件次序問題。
實時16:36:19的截圖是第10張截圖,即附件3.11的畫面。確認距離上一支鏡4-5秒,D3進入此鏡頭的範圍。D3曾短暫離開,之後很快再進入此鏡頭。此鏡頭有小幅度移動,最後有大幅度移動。
控方立場是第10張截圖及第9張截圖是連貫的。證人畫地圖標記。
第11張截圖,為證人口供的附件3.10,此為警方片段,鏡頭因應拍攝者移動。控方請證人留意D3何時進入及離開,還有與上一支鏡頭的關係(時間差)。警方片段的畫質較CCTV畫質好,但警方的片段會可能因為拍攝者手震而有影響,CCTV則不會。證人認為警方片段比CCTV片段更能幫助自己辨認。
證人單憑衣著認出D3,且加上路線一致。認為這支鏡頭發生的事與以上所有鏡頭為同一件事。
確認見到D3,在畫面中央,實時18:39:20,戴黃帽,綠色衫褲。證人標記地圖。
控方希望證人留意3點
1)畫面底部的水喉狀物體有沒有被拖移
2)D3外有另一人戴黃帽
3)持藍色傘的黑衣男子
再次拿出第9張截圖,播片片,確認畫面底部水喉狀物體與此前一樣。同時確認2)3)
此畫面進行截圖,實時16:36,另外再後1秒截一張圖。證人認為以上3點支持自己的說法,以上鏡頭拍攝到的為同一件事。
附件3.12,對應口供紙I段,第12張截圖,片中警察稱示威者在拉水喉及擲物。鏡頭有大幅度移動,但證人表示一閃一閃間見到D3,最左手邊的人為D3。實時16:36:40,位置為夏愨道第一條行車線。
控方請證人留意雪糕筒的情況,證人表示夏愨道東行左二線有個告示牌 & 雪糕筒,D3有用右手碰一碰雪糕筒。控方於此處截圖。
D3再次出現在花叢,同樣為口供紙附件3.12之內容
第12張截圖與PW10之前畫的標記沒有重疊,控方請證人留意D3的移動
播片片,對應截圖13,附件3.13,確認D3沒有離開畫面
第13張截圖個位置最方便辨認D3,尤其是他的上衣有圖案可以做對比。黑色短袖衫,有紅色圖案。
附件3.13出現印刷問題,法官、控方及辯方的印刷本質素比證人手上的正本差。D3大律師表示會在休庭時向證人索取正本查看。
如何從背面認出D3?
👉綠色背囊上方袋口有三角形特徵,底下有adidas商標。以上特徵有協助自己辨認及加強辨認力度。
繼續播片片(仍然是第11張截圖的警方片段),解釋附件3.14及3.15的關係,鏡頭本身影向西面,然後影向行人路,即水馬出現的位置。根據證人口供紙上,畫面的綠色物件與D3無關(口供紙沒有指出綠色物件),證人在截圖上標記。13及14號截圖分別影到D3的背面及側面。
點解你可以話係D3?
👉身型、衣著、裝備同D3吻合,以及與片段前後的移動吻合
而家呢三張截圖都係睇緊同一條片,距離近啲會容易啲判斷身上特徵,附件3.13與3.14及3.15影的方向不一,且後兩者更近。
就口供紙K段,繼續播同一條片,控方要求證人留意D3離開的方向,片中水馬的右方是政總,D3向夏愨道左轉離開,向channel 1鏡頭。控方在此處截圖,確認證人標記到第15張截圖。
轉另一條片段,控方請證人留意D3有沒有離開過畫面,附件16標記D3,D3在右下角離開畫面
證人標記截圖16及17,並寫上路線。截圖16改名為16A,並畫埋地圖的標記。控方為標記地圖及標記截圖申請證物編號。
早上提及D1的地圖標記副本已交到各辯方手上。
法官指示控方處理好截圖的質素,今早的截圖質素亦有改善空間。
控方申請拎返兩份口供紙再作影印。
法官表示若控方印不到清晰影印本,他就需要給予辯方時間確認影片(截圖),如果無法清晰列印,法官只能盡可能放大畫面,看到的影像可能會不清晰,裁決可能會受影響。
法官:警員口供紙有呈上關於D1及D3的內容,但D4沒有?
控方:D4口供紙因D4大律師表示有保留,所以證人明日需要以傳統方式,重新口頭作供,因此證人明日將全日作供。
控方向法官致歉,因自己早上向法官表示今日可完成此證人作供,現在食言。
證人作供未完畢,案件押後到8月3日09:30續審,期間各人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審訊 [10/35]
下午進度
D1: 謝/ D3: * / D4: 曾 (15-24)
其他被告已經認罪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和檢控官 #沈嘉琪
D1法律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D4法律代表: 張大律師
——————
【下午審訊】
繼續傳召PW10 警員 余英偉(音)
(負責睇片辨認被告)
🔹控方主問
D1 & D3
💡內容從缺,如有請報料
辨認基礎是在觀看影片時的狀況,而不只單靠截圖。現場有水樽,但被捕人回到警署沒有水樽,余警員不認為水樽會影響辨認,因為水樽隨手可見。
沒有以D1&D3被告的耳朵等作辨認。
D4
有關D4,余警員有在一些被捕前片段見到被告,同樣按之前的做法反覆睇、不斷睇來辨認,硬件如螢幕或電腦均一樣。
作辨認,首先對被告有一定認知,有看過被告在警署拍攝的全身照(前後左右)、被撿取證物的照片、拘捕人員對D1拘捕時的有關影片。這些都可以協調余警員了解D4的外觀。
第一段辨認到D4為gopro片段,影片比較清楚及接近示威者。警方亦關注影片內D4的影像是否能用於拘捕他。
D4相對上較早被警方在影片中辨認出。Gopro在2019年案發後幾個月內得到,並大約在2020年辨認出D4,沒有其他因素使他質疑對D4的辨認。
該Gopro片段源自於另一名被捕人士的GoPro 攝影機,證物中有該名被捕人的拘捕令。
余警員亦有在其他三條片段辨認出D4,1)政總閉路電視,鏡頭向夏慤道向東面;2)網上片段y2mate.com 3)網上片段蘋果日報直播片。
掌握了的D4特徵:D4是男子、中等身材偏向略肥、戴護目鏡、黑框眼鏡、一個圓形濾嘴防毒面具、用一件灰色tshirt蒙面,tshirt有米奇圖案、身穿黑短袖tshirt、藍色牛仔褲、藍色運動鞋(上面有N字)、雙手戴灰手套,手套上有藍色、揹黑背囊,背囊外有藍色套,套上有白色 及黑色縮骨遮。
他是在證物中掌握黑色縮骨遮的資料。
證人翻看相片冊內相片,標記符合特徵的相片,如1.中等身材偏向略肥,稍為有脂肪感覺 2.護目鏡 如此類推。
證人作供未完畢,案件押後到8月4日09:30續審,期間各人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審訊 [10/35]
下午進度
D1: 謝/ D3: * / D4: 曾 (15-24)
其他被告已經認罪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和檢控官 #沈嘉琪
D1法律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D4法律代表: 張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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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審訊】
繼續傳召PW10 警員 余英偉(音)
(負責睇片辨認被告)
🔹控方主問
D1 & D3
💡內容從缺,如有請報料
辨認基礎是在觀看影片時的狀況,而不只單靠截圖。現場有水樽,但被捕人回到警署沒有水樽,余警員不認為水樽會影響辨認,因為水樽隨手可見。
沒有以D1&D3被告的耳朵等作辨認。
D4
有關D4,余警員有在一些被捕前片段見到被告,同樣按之前的做法反覆睇、不斷睇來辨認,硬件如螢幕或電腦均一樣。
作辨認,首先對被告有一定認知,有看過被告在警署拍攝的全身照(前後左右)、被撿取證物的照片、拘捕人員對D1拘捕時的有關影片。這些都可以協調余警員了解D4的外觀。
第一段辨認到D4為gopro片段,影片比較清楚及接近示威者。警方亦關注影片內D4的影像是否能用於拘捕他。
D4相對上較早被警方在影片中辨認出。Gopro在2019年案發後幾個月內得到,並大約在2020年辨認出D4,沒有其他因素使他質疑對D4的辨認。
該Gopro片段源自於另一名被捕人士的GoPro 攝影機,證物中有該名被捕人的拘捕令。
余警員亦有在其他三條片段辨認出D4,1)政總閉路電視,鏡頭向夏慤道向東面;2)網上片段y2mate.com 3)網上片段蘋果日報直播片。
掌握了的D4特徵:D4是男子、中等身材偏向略肥、戴護目鏡、黑框眼鏡、一個圓形濾嘴防毒面具、用一件灰色tshirt蒙面,tshirt有米奇圖案、身穿黑短袖tshirt、藍色牛仔褲、藍色運動鞋(上面有N字)、雙手戴灰手套,手套上有藍色、揹黑背囊,背囊外有藍色套,套上有白色 及黑色縮骨遮。
他是在證物中掌握黑色縮骨遮的資料。
證人翻看相片冊內相片,標記符合特徵的相片,如1.中等身材偏向略肥,稍為有脂肪感覺 2.護目鏡 如此類推。
證人作供未完畢,案件押後到8月4日09:30續審,期間各人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