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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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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余(20)

控罪: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違反香港法例第455章《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
被控於2019年6月3日至12月2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項財產,即在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所持帳戶的總額港幣638,946.25元款項,全部或部份、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

————————
被告保留答辯,辯方指控方有千幾頁文件,需時詳閱文件。

案件押後到2022年7月19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1119尖沙咀 #審訊 [3/20]

D1:詹(23) / D2:梁(24)
D4:梁(44) / D5:梁(20)
🔴D3:馮(25) 於審訊首天認罪,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所有被告: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於尖沙咀加拿分道及厚福街一帶參與暴動

========
【下午審訊】

📌傳召控方證人PC 7717黃粹傑 (音)

🔹控方繼續主問

厚福街7-7A號唐樓樓梯闊一米,10768走在他身後、不是並排。他曾指樓梯無燈光,單位門口有燈;10768有使用電筒,黃警員視野清楚。

第一唐樓梯無住戶,而上一層在照片37的位置為黃警員當天第一眼見到兩名男子的位置。兩男子前後企、面向PW;他制服男子後10768到樓下找支援。

照片39中右方樓梯顯示當時見至五名女子的位置,她們坐在不同梯級。照片40之後便是天台。

📺播放控方片段 P126 「麺処一家」閉路電視

畫面時間033945黃警員見到自己出現在鐘頭;及034000畫面時間進入厚福街7-7A唐樓入口。

🔸D1法律代表盤問

黃警員無留意該批人士衣著,唔清楚有無保護裝備或黑衣、唔肯定大部分人有無著黑衣。

他是第一名進入厚福街7-7A號大廈,在地下入口時無留意聲音、無聽到特別聲或跑樓梯聲。

他在主問稱在唐三樓(即二樓)見到兩名男子「逃走」,辯方質疑應否用「行過」來形容。證人再描述,當他第一眼見到兩男子是站立中,見到他便開始下樓梯,亦指見到男子那刻有叫「警察咪郁」。比較接近他的男子嘗試在他身邊樓梯行過,男子一走,證人沒有說話便制服了他。

黃警員高175cm及重70kg,不記得兩男子身形。同意若兩名男子如果想掙扎,較證人制服他更易;同意不能排除兩男子是正預備落樓梯、打算在他側邊行過、未必想走、想離開但未必是逃走。同意當時兩男子經指令後無掙扎過、無武力反抗;當時若男子有掙扎,黃警員亦不會讓10768離開找支援。

黃警員不同意當日入唐樓記憶不是太清晰實在,不同意不記得當日的觀察。辯方指主控曾問他梯間見過的物品,亦提示兩次而第二次被辯方阻截,惟他證人口供有記低一些物品。黃警員同意關於唐樓的情況環境,不是大話或刻意隱瞞,但有些濛糊,包括唐樓內被調查人士的穿著特色亦無印象。但不同意他庭上作供令其可靠性開始出現問題。

黃警員指案發前幾乎每一日都有處理社會事件,包括驅散或埋身肉搏。同意示威者衣著較統一,這類衣著可疑啲;在有社會事件的場面,若是完全不同色系又無裝備(頭盔、口罩、眼罩或背包),對該人的可疑相對較低。

辯方指黃警員今日證供可能不能被法庭依賴,但不是指他刻意隱瞞或大話。再指出他口供有寫入大廈有雜物(口罩、眼罩等),而控方亦曾二次詢問。
#郭啟安法官 問證人要否查看其口供,證人謂無需,現在亦憶起該情節。黃警員同意今天的作供未必能穩妥比法庭依賴。

🔹控方覆問

黃警員同意今天無講地下雜物是不記得說;從他說「警察咪郁」後、男子從他身旁空位想走過及將兩男制服係地下,此環節記憶清晰。

📌傳召控方證人 PC 10768蔡澤峰(音)

蔡警員於2009年加入警隊,由11月17日0830 時開始當值,屬西九總區第二梯隊三小隊 深水埗警區;當日為大車守衛,負責車內裝備。11月19日0205 依然當值中,穿軍裝於漆咸道南設防線;0330時被指派去另一地方追截,進入金馬倫道後巷。

他經橫巷通過厚福街,見到有同事制服某人,認為當時人手充足,續前往厚福街7-7A街口。他遇見7717,見到多人跑入厚福街7-7A號,二人進入大廈,閘無鎖、無看更。7717行前方,一直上到唐3樓,地下有頭盔、口罩及手套。之後有名男子見到他們的一刻想落樓,7717截停並控制兩男子停在唐3樓,他上唐3及唐4樓有兩樓梯,見到五名女子坐梯間,靠牆三個、靠欄兩個。

由於他們只有兩人,認為人手不足,而通訊機收不到,他跟7717說他下樓叫支援。之後蔡沿同一樓梯到地下,叫了三四名便裝同事幫手後與他們一起上樓。唐3樓見到7717依然跟兩男子一起,跨過7717上唐3及4樓再掃蕩,五女依然坐喺度。五女交比便裝同事後繼續上天台,無留意7717有無跟隨他。天台轉暗,他有開電筒行出天台,見到三男一女蹲在地上(左手邊一男一女,右手邊兩男);命他們全部起身走到安全位置後由便裝負責調查。

蔡警員在旁戒備直到凌晨5時25分離開天台;他被指派去陪同一名被捕人(不是厚福街7-7A號內截查的被捕人士),他離開時該十一人尙未離開。他之後沒有再見過D1,亦沒發現大廈有其他樓梯或通道。

蔡警員無調查過任何人,記憶中兩男服飾為深色上衣;五女子則有人穿深色、其他不肯定,亦一至兩個有口罩。

蔡警員指從照片43的樓梯入天台,照片P132A-14可見天台凹位,四個角,每個角有一個人蹲低,四人亦不是靠在一起。他沒有對他們作出調查。

他之後在天台與7717一起戒備,梯間的兩男五女最後亦有在警員看守下到天台;之後0453時警員黃智滔宣布拘捕,當時蔡警員依然在天台。

🔸D1辯方代表盤問

蔡警員同意已宣誓及盡力作供。他當日與7717一齊上樓,距離一個身位;在唐3樓附近見到有頭盔、口罩及手套。之後貼到在兩男子「想落樓」,由7717控制他們。

蔡警員繼續往上行,在唐3樓至4樓梯間貼到有五名女子,決定先落樓下找支援。他與三四名便裝警員沿同一樓梯上樓,先經過7717,兩男子外貌及裝束無改變,再上樓,五名女子依然坐在原位。當時他走前方,無留意7717有否跟上。蔡警員與其他警員再走上天台,逗留直到0525時。蔡警員同意無細心檢視大廈、地下,同意沒有尋找其他出入口。

蔡警員指當時兩男子被7717控制,其實只是用手按他們的膊頭;由7717嘗試截停至制服途中,當中無暴力、男子無反抗。同意男子「想落樓」未必係想逃走。

蔡警員同意2019年12月3日寫口供時更記憶猶新。從7717截停男子到疑犯上天台,警員無鬆懈看管。同意警察內部指引謂,截查可疑示威者要謹慎地穿著。同意他無專注地留意疑人的裝束,一開始蔡稱唐2樓截停的兩名男子都是穿深色衫;辯方及 #郭啟安法官 問多幾句就改為,肯定其中一個男子穿深色衫。

🔹主控覆問

7717的控制只是按住兩男子的膊頭,兩男子半蹲在梯級,而7717則是站立著並少少彎腰。
#郭啟安法官 問蔡警員有否聽到7717說「警察咪郁」,他指無留意。

1610完庭

案件押後至2022年5月13日0930時續審,明天將傳召PW10 市民證人 馬凱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1001佐敦
#續審 [7/20]

D1:袁(31)/ D2:黃(23)/ D3:黎(23)
D4:吳(18)/ D5:甄(18)/ D6:姚(24)
D7:彭(29)/ D8:張(17)/ D9:韋(22)
D10:梅(24)/ D11:林(26)/ D12:鄭(27)

控罪:
(1)所有被告: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與另一案件中的4人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於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

📌PW18 匿名警員C作供 (拘捕D8)

作供及盤問完

📌PW20匿名警員 D作供 (拘捕D9)

作供及盤問完

1622 完庭

審訊明早0930繼續,明天只有上午半天審訊,因此只傳召PW21 (負責處理D9)偵緝女警14071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03太古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6位被告(20-61)
D1:張(25) 🔴已還押逾3個月
D2:容(32) 🔴已還押逾3個月
D3:鄭(25) 🔴已還押逾3個月
D4:高(61)
D5:徐(20)
D6:鍾(36) 🔴已還押逾3個月

控罪1:暴動 [D1-D6]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香港島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有意圖而傷人[D1-D6]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香港島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與其他人士,意圖對其造成身體嚴重傷害,非法及惡意傷害陳真。

控罪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香港島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地下018A舖 ”Adidas” 店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9984及高級督察18533。

控罪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香港島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公眾地方,在上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1支伸縮棍。

🔸今年1月25日六人首次提堂申請保釋時,法庭只批准D4及D5保釋。

=============

辯方申請押後,以等待法援批核或詳閱文件以提供法律意見。

🔸保釋
D1有保釋申請,遭控方反對。
D2、D3、D6沒有保釋申請。
D4就7月1-3日的教會活動申請一次性更改保釋條件。
D5申請豁免今天到警署報到,其餘保釋條件不變。

高官分別聽取D1法律代表及控方陳詞後,批准D1擔保,條件如下:
-20萬保釋金
-家姐人事擔保2萬
-宵禁 23-06
-交出旅遊證件
-不離港
-住報稱住址
-如更改地址於24小時內通知
-每星期三次警署報到

案件押後至7月7日1430作提訊,D2、D3及D6需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701金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D1:周(37) D2:黎(19) D3:陳(20)
D4:陳(20) D5:戴(17) D6:戴(17)
D7:袁(31) D8:黃(29) D9:何(28)

控罪:
(1)D1-9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被控於2019年7月1日,在香港灣仔演藝道、分域碼頭街、龍匯道及龍合街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D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及63(2)條
被控於2019年7月1日,在香港灣仔演藝道、分域碼頭街、龍匯道及龍合街一帶,保管或控制一個槌子,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

今日只有D3、D4、D7及D9 有法律代表。

法官得知D1、D2、D4、D5、D6、D7及D8 申請法援中,需要更多時間處理。

未有法律代表的D1、D2、D5、D6及D8均希望押後案件,待法援申請完成再訊。

辯方代表D4余律師及D7黃律師 申請押後以待法援申請完成再訊。

D3代表余律師申請押後案件至8月16日以便辯方有足夠時間檢視案件。

D9 律師指D9將會申請法援。

申請更改保釋條件:
D4 更改報到時間☑️
D9 更改報到時間☑️

案件押後至2022年8月16日1430時作提訊,期間各人繼續以原有或更改的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嘉琪裁判官
#20210701銅鑼灣 #判刑

👤盧(60)

控罪:
(1)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已認罪)
(2)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已認罪)
(3) 襲擊警務人員罪名不成立

案情:
(1) 被控於2021年7月1日,在港鐵銅鑼灣站E出口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任何警務人員,即警長33592
(2) 身為規定須攜帶身分證明文件的人,未能向警長33592出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 
(3) 同日同地襲擊警長33592

早前裁決及求情提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038
—————————

梁官早前為盧女士索取社會服務報告及感化報告,惟盧女士認為社會服務令及感化令的履行期皆過長,不欲接受此判刑選項,梁官遂指出,只餘下監禁和罰款的選項。由於盧女士承認兩項控罪,獲得1/3刑期扣減。

判刑:即時監禁10天及罰款$1,000‼️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暫代區域法院)
#張潔宜法官
#審訊 [7/20]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下午審訊內容,歡迎補充上午內容

D1:歐(23)/ D3:陳(31)/ D5:朱(28)
D6:梁(18)/ D8:梁(25)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
證人代號A1的總督察(駐守粉嶺戰術小隊)作供
(以下內容會以A1證人代稱)

主問
-2019年11月18日2300收到上級指示有大量示威者在彌敦道、窩打老道一帶集結,通訊機的描述是有人掟磚和放火,他們進行部署後出發,其小隊有兩輛廿四座車,每輛車約20多人,即共40多人。當時穿深藍色制服,有頭盔(部分人會有頭燈)、戰術背心、行動用的腰帶、「犀利燈」以及有行動代號,部分人會配備槍械。
-收到指揮中心指示是帶隊員從碧街插入,向彌敦道推進,配合機動部隊拘捕行動。
-2325車隊於碧街和窩打老道交界位置下停車,沿碧街東至西經天仁茗茶向彌敦道方向衝,證人A1在通訊機提醒隊員現場有一群示威者向北方向湧,裝束、逃跑路線與部署時得悉的吻合。
-當時彌敦道與窩打老道有部分示威者與警方對峙,亦有部分示威人士準備逃跑,逃走方向是由南至北,大部分人在近油麻地地鐵站A1出口即寶寧大廈向北逃走;他在地鐵站A1出口指示隊員與隊員攔截示威者,當時他本人攔截了兩名人士,並面向彌敦道南面,他相信缺口在咸美頓街,示威者必定向此逃方向走;當時目測超過一百名示威者逃跑。
-2351設立臨時拘留區,並把兩名拘捕人士交出。
-片段1(實時2322 )咸美頓街街口放催淚煙一刻
他指出當時有部分深色衣服人士,如身上有紅燈是他的隊員,隊員沿示威者逃走路線作拘捕。他本人在港匯兌換店前控制被捕人士,並準備把被捕人士交給臨時拘留區的人。
-主控要求證人A1在片段截圖上指出自己的位置並作說明:
片1 截圖(實時2324)於in & out 外處理兩名拘捕人士;片2 截圖(實時2331 )作調配、支援工作;片3 截圖(實時2332 )地鐵站A1出口 in & out外作協調工作,他望向巷內,看到有大量被捕人士被機動部隊拘捕;片4截圖(實時0011 )已設臨時疑犯交收區

辯方盤問
第一被告代表律師盤問:
1.當你急步或跑向彌敦道?當時有否發出任何聲音?
答:沒有。
2有沒有及出呼喝聲?
答:我自己沒有,但不肯定其他隊員有沒有。
3.碧街現場有沒有其他途人?
答:我沒注意到碧街有沒有途人,但沒有示威者。
4.是否人不多,所以引不起你的注意?
答:在A2出口入碧街位置,沒注意到有沒有人。
5.碧街有沒有人看到你們而逃跑?
答:沒有。

第三被告代表黃大律師盤問:
1.你指注意目標和窩打老道,並在天仁處留意南面,並沒有看到任何人在彌敦道北行線轉入碧街?
答:不同意,我是掃視的,90度去睇,所以碧街、窩打老道也看得到。
2.在彌敦道制服兩名示威者大概用了多少時間?
答:不肯定
3.你逮捕示威者時是沿彌敦道北行線行去其方向?
答:同意
4.你由看到見到兩名人士至成功逮捕他們期間,注意力都在他們身上?
答:現場太多人,我是走到靠近兩名人士才拘捕。
5.你當時在地鐵站A1出口拘捕,看不到後方情況?
答:不同意。
6.你應該沒有後眼?
答:不同意。
7.你有後眼?
答:我不是有後眼,但我拘捕兩名人士不代表看不到其他東西。
8.圖中兩幢大廈之間闊度,你預計有多少?
答:預計十二、三米。
9.你指你們的衣著有call sign,在背部的,普通市民案必定知道是警務人員?
答:不同意。

第五被告代表陳大律師盤問:
1.你們到達現場的兩輛車中,你是乘坐第一輛車到達的車,下車就即刻衝,並不知第二輛車已到達?
答:我當有確認第二輛車到達。
2.你跟證人代號A5 是否同一輛車?
答:他是另一輛車的。
3.你知不知他是第幾名下車的?
答:不能確認。
4.知不知在前還是後半部分下車?
答:不能確認。
5.你是否跑至地鐵站A2出口才停下來,沒有天仁茗茶外停留?
答:正確。
6.你的隊員有沒有停留?
答:答不到。
7.你指出發前有對隊員作訓示,拘捕的目標是否在彌敦道和窩打老道交界與警方的對峙人士?
答:是。
8.你當時第一眼見到在彌敦道逃跑的示威者是由彌敦道北行線向北方向逃跑,他們是否已跑過了碧街?
答:接近碧街。
9.你指在通訊機叫人攔截地鐵站A1出口,碧街巷仔內的人,但巷仔入面實際情況你是看不到的?
答:是。
10.在地鐵站A1出口外,證人A5比你早到達?
答:答不到。
11.有沒有任何指示,警員需看守被捕人士直至交給臨時拘留區的人?
答:沒有既定訓示,但要確保疑犯安全。
12.你當值時間由11月17日0800開始?
答:正確
13.你帶領的四十幾個隊員也一樣?
答:大部分都是。
14.你當值至11月18日23點才落地行動?
答:中間在理工休息。
15.休息時間多長?
答:不記得。
16.時間不太多?
答:足夠休息。
17.另一名警員記錄寫當日2322 已向北推進?
答:確認不到。
18.你跟他同一輛車?
答:他在另一輛車。
19.在碧街地鐵站A1出口攔截是因為知道沒有警方佈防?
答:不是,我是預計到有人會逃走,想多些人手在該方向。
20.當時PTU的防線是南向北,而你們是西向東,原本部署有沒有人由東向西佈防?
答:以我所知沒有。
21.有沒有預計混亂或有人受傷?
答:會預計混亂,但沒有預計受傷。
22.事前有沒有訓示隊員,叫他們問被捕人士有沒有受傷或需要去醫院等?
答:沒有。

第六被告代表關大律師
1.你跟證人代號A26 同一輛車?
答:是。
2.你們誰先下車?
答:不記得。
3.你們誰先衝出去?
答:不記得。
4.你指有叫做「犀利燈」在腰帶後面?
答:正確。
5.你們穿的背心是黑色?
答:正確。
6.(看短片定格圖)招牌下的是否你的隊員?
答:以裝備來看應該是速龍
7. (看另一條短片定格圖)彌敦道中間分隔線的街燈是否失靈?
答:以片段來看是的,但我不能確認,只能說比較地鐵站處較暗。
8.記不記得街燈失靈?
答:不記得。
9.當時警方並沒有在咸美頓街向彌敦道包抄?
答:沒有。
10.你知不知道證人A5制服被捕人士的位置?
答:不知道。
11.你知不知道證人A5被人擲汽油彈?
答:我知道有人被擲,但不知道是否他。
12.你知不知道在靠近砵蘭街的位置擲?
答:我事後才知道。

第八被告代表律師盤問:
1.示威人士在彌敦道和窩打老道交界逃跑?
答:正確。
2.東九機動部隊築防線?
答:次序應是我在地鐵站A2出口留意到機動部隊,然後拘捕完被捕人士,再看到有人向北逃走。我望向左邊便看見防線。
3.你們取不同裝備,需不需要紀錄?
答:基本些裝備是屬於自己的,實質拿什麼我答不到。
4.有人有催淚煙?
答:會有隊員有。
5.事前會否指示單人或雙人行動?
答:沒有。
6.你在證供紙上寫先後制服了兩名人士?
答:正確。
7你制服對方時叫過他們不要動,當時有沒有警棍等裝備?
答:我沒有盾牌。
8.拘捕時是鎖上手扣還是索帶?
答:索帶。
9.制服二人不是相隔很長時間?
答:不長。
10.你在通訊機叫人支援?
答:我在in & out 即地鐵站A1出口該處攔截。
11.你有沒有即場叫被捕人士出示身份證?
答:後來才問他們,但當時沒有。
12.有片段聽到嘭嘭聲?
答:(支支吾吾)有。
13.是否(放)催淚煙(的聲音)?
答:不肯定。
播放片段後答:相信是彈殻掉在地上的聲音或低武力的胡椒彈聲音。
14.你在這次行動前有否參加過其他類似行動?
答:有參加過。
15.你覺得這次拘捕人數相對較多?
答:以我經驗是較多。
16.當時很多人逃跑?
答:正確。
17.當時比較混亂?
答:可以這樣說。
18.催淚煙的槍有多重?
答:答不到。
19.有沒有用?
答:今次沒有。
20.是否需要雙手來持槍?
答:正常需要兩隻手。
21. 催淚煙的槍重不重?
答:我不覺得重。
22.正常而言用。雙手持槍後不可以再握盾牌等?
答:是
23.你在現場作協調時,已經問了被捕那兩名人士的名字?
答:是,但沒有抄下來。
律師最後顯示片段截圖,但證人A2確認不到那人是誰。

主控覆問
1.迎面而來的人怎樣知道你們是警務人員?
答:追捕時會發出聲音表明身份,而且我們的裝備會被傳媒報道。我相信不會不知。
2.有沒有指示有被捕人士受傷如何處理?
答:沒有,但常規指引有,這是基本急救常識。
3.你指當時防線已推進,情況是如何?
答:當時防線已移動,彌敦道北行線移得快些,南行線移得慢些,所以我在圖中這樣顯示。
4.你在天仁茗茶外有足夠時間看到窩打老道情況?
答:同意。
5.查身分證有沒有指引?
答:指引是在安全情況下查,我當時選擇了在稍後時間才查。

審訊押後至2022年5月13日9:30同庭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20200516將軍澳 #續審 [5/10]

下午進度

D1: 林(25) / D2: 李(24)
D3: 陳(36) / D4: 蘇(19)🙍‍♀️
D5: 麥(21)🙍‍♀️ / D6: 李(56)
D7: 黃(50)🙍‍♀️
以上為提堂之年齡

控罪:
(1) 參與非法集結 [D1-7]
被控於2020年5月16日,在將軍澳東港城購物中心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6]
被控於同日同地2樓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長58855。

(3)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7]
被控於同日同地2樓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長58855。

~~~~~~~~
控方外聘法律代表:葉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D1:蘇大律師
D2:陳大律師
D3:許大律師
D4 D5:劉大律師
D6 D7:黃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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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3] 開庭

繼續傳召PW6 警員1364 黃以康(音)作供,證人主要對D5作出觀察

🔹控方主問
PW6在上午作供時講述當日便衣當值,到東港城做監視和協助拘捕D5的過程,在庭上認出D5;下午繼續播片P13(P), P13(M) & P13(N),重複又重複叫證人從片段中認出D5,和證人自己;但從來無從片段中指出D5做咗咩事。

🔸[15:34] 辯方D5律師盤問
PW6不是只專注於D5,亦有觀察其他人,同意聽唔到D5係唔係嗌口號,但稱有兩次觀察到D5的身體語言/動作,相信佢有嗌;律師指CCTV中見到D5身邊有一身形較大的黑衣女子,同時見到佢有身體動作,指PW6 這些描述從來無在口供紙出現,證人同意,解釋這是警察的基本常識。

證人在2020年5月17日和2022年3月尾落咗兩次口供,都無寫D5有身體語言,亦無寫有叫口號。

PW6嘅小組有4人,同在附近觀察,但各人無講觀察邊個,PW6都無講,14:20叫圍堵,冇特定目標PW衝向圍住嗰班人時,已經有人截停咗班人,PW6只係話「呢個(D5)有」。

🎥辯方播出P13(N),指出由PW6出現到作出截查的4分鐘內,PW6曾經消失咗一段時間,如何對D5作出兩次的觀察,證人反駁雖然片段見唔到自己,他是從遠方觀察。

[16:20] 控方無覆問,提早休庭

案件押後至明日(13/5) 09:30 同庭再訊,各被告繼續保釋。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5月13日 星期五】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04
2022年5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5.12
2022.05.12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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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杜麗冰法官
🕚11:00
👤林卓廷🛑已還押逾14個月 #申請保釋 [2/1]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黃崇厚法官
🕥10:30
👤符,陳,李,劉(17-28) #不服定罪上訴 (#1225九龍灣 2項非法集結;經審訊後罪成,符於2021年8月27日被判處4星期監禁;陳、李被判240小時社會服務令;劉被判處3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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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7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張,林,廖,李,易,李,朱,潘(19-61) #續審 [22/30] (#1118佐敦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09:30
👥袁,黃,黎,吳,甄,姚,彭,張,韋,梅,林,鄭(17-31) #續審 [8/20] (#1001佐敦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8庭
👨🏻‍⚖️郭啟安法官
🕤09:30
👥詹,梁,梁,梁(20-44) #審訊 [4/20] (#1119尖沙咀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區 域 法 院 )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5:00
👥盧,鄺,李,柯,温,吳,馬,梁,鄭,林,李(17-26) #提訊 (#1118理大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7項蒙面)
👥陳,禤,黃,陳,譚,謝,黃,陸(17-29) #提訊 (#1118理大 暴動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未能出示身分證 6項蒙面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李,陳,劉,鄭,廖,馬,謝,容,勞,梁,張(18-30)🛑容已還押11日 #續審 [18/30] (#1118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3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法官
🕤09:30
👥歐,陳,朱,梁,梁(18-31) #續審 [8/20] (#1118油麻地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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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30
👥林,李,陳,蘇,麥,李,黃(19-56) #續審 [6/10] (#20200516將軍澳 非法集結 襲警 阻差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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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月13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需要文字直播員:

🕤09:30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審訊 [4/20] 是日聆訊已完

🕤10:30
📍#高等法院第一庭 #不服定罪上訴

🕦11:00
📍#高等法院第七庭 #申請保釋 是日聆訊已完

🕤15: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提訊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4/20]
#1119尖沙咀 #暴動

D1:詹(23) / D2:梁(24)
D4:梁(44) / D5:梁(20)
*D3:馮(25) 於審訊首天認罪,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人]
5名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於尖沙咀加拿分道及厚福街一帶參與暴動。

--------------------------
話說代表首被告的鄧大律師昨晚發生意外,在友人家中遭犬隻咬傷,傷口現時仍在滲血。鄧大律師昨晚到醫院求診,服用醫生處方的抗生素後不停屙嘔,加上傷勢影響睡眠,現在抄寫亦有困難,希望郭官批准押後審訊。

郭官同情鄧大律師的遭遇,接受其押後申請,審訊星期一繼續。主控吳美華大律師聞言,隨即要求法庭批出半日證人費予今日到庭的兩名市民證人😑


下星期一(5月16日)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1001佐敦
#續審 [8/20]

D1:袁(31)/ D2:黃(23)/ D3:黎(23)
D4:吳(18)/ D5:甄(18)/ D6:姚(24)
D7:彭(29)/ D8:張(17)/ D9:韋(22)
D10:梅(24)/ D11:林(26)/ D12:鄭(27)

控罪:
(1)所有被告: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與另一案件中的4人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於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

🔹今日只作半天審訊

📌PW21 女偵緝警員14071 方曉玲(音)接收D9及負責處理物品
主問
-確認事發時當值

盤問
D9代表
-1703乘警車AM9925到逢彌敦道488號協助掃蕩及處理被捕人士
-書面口供指將AP及其他3名女子被帶到彌敦道488號,拘捕警員將AP(D9)交PW21
-不確定4人是坐地上及面向店舖

覆問
-沒有

PW21作供完畢

進度報告,因將有新承認事實,控方預計可減少3名證人。而庭上多次用地圖量度距離,雙方將考慮合併在一起標示,稍後將呈堂。

控方庭上播放幾段公開片段:
🎬P205b有線新聞
有6個畫面,實時16:27左右分別拍到各區開花情況(金鐘、屯門、荃灣、沙田、深水埗、黃大仙、尖沙咀、佐敦),佐敦及尖沙咀片段見有人羣佔據馬路堵路,地上有白煙,有人舉傘,有黑衣人向尖沙咀警署投汽油彈,署內發射催淚彈,行人路上有火光。佐敦見有白色小巴,防暴警察快速推進
🎬P205c ATV 香港追擊搜,16:20
尖沙咀黑色衫黑色褲人士作破壞
🎬P206 加士居道IJC大廈CCTV
黑色衣服人士聚集行人路上
🎬P207 中國建設銀行CCTV
顯示15:27黑色衫褲人士在門外

1026 今日完,雙方律師留庭商議新增承認事實。

下星期一 0930同庭繼續審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七庭
#杜麗冰法官
#申請保釋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初選47人

D38:林卓廷(43)

控罪: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申請方代表:#李國威大律師
律政司代表:#羅天瑋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C)

--------------------------

📌保釋速報: 拒絕保釋申請🔴
#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審訊 [22/30]
#1118佐敦 #暴動

A1: 🙍‍♀️張(19)/ A2: 🙍‍♀️林(23)
A3: 黃(16)/ A4: 廖(20)
A5: 李(61)/ A6: 易(26)
A7: 李(24)/ A8: 朱(42)
A9: 潘(20)/ A10: 區(21)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於第一天審訊日時,在宣讀判詞前,A3及A10已認罪,A3保釋申請獲批,A10現已還押中

控罪及詳情:
(1)A1-10參與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佐敦加士居道與佐敦道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A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把鎚仔,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3)A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彌敦道380號逸東酒店外,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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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法律代表: #陳文慧大律師
律政司代表:#吳嘉康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A1:#梁新燕大律師
A2:#張志輝大律師
A4:#謝祿英大律師
A5:#潘定邦大律師
A6:#林國輝大律師
A7:#熊雪如大律師
A8:#陳國維大律師
A9:#石書銘大律師

~~~~~~~~
上午審訊內容:

請緊記:關掉所有響鬧裝置

辯方 因昨天技術問題,申請再播放 蘋果日報片段(有聲)有關A9被兩防暴警員押解一刻;之後發問幾條問題。

控方開始盤問A9

(控方盤問間,再使用「暴徒」二字,法官再次提醒不好再使用)

11:31 小休

12:20 A9完成作供

傳召辯方品格證人 為被告中學的副校長,在該校任教由1995年至今

全部舉證完畢

12:46 是日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2022年7月29日10:00裁決,雙方應提早呈交書面陳詞。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暫代區域法院)
#張潔宜法官
#審訊 [8/20]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1:歐(23)/ D3:陳(31)/ D5:朱(28)
D6:梁(18)/ D8:梁(25)
🛑D2陳(16)開審日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_____

傳召證人 匿名速龍A7

傳召證人 匿名速龍A5

(詳情後補)

午休至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一庭
#黃崇厚法官
#不服定罪上訴
#1225九龍灣

D1:符(28) / D5:陳(17)
D6:李(17) / D7:劉(23)
*以上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1-D7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牛頭角偉業街德福廣場一期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3)參與非法集結(時間與控罪一不同)
D1-D7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牛頭角偉業街德福廣場平台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
經審訊後罪成,符於2021年8月27日被判處4星期監禁;陳、李被判240小時社會服務令;劉被判處3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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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訊未完,下午1430續。

1635更新:聆訊尚未完。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20200516將軍澳 #續審 [6/10]

上午進度

D1: 林(25) / D2: 李(24)
D3: 陳(36) / D4: 蘇(19)🙍‍♀️
D5: 麥(21)🙍‍♀️ / D6: 李(56)
D7: 黃(50)🙍‍♀️
以上為提堂之年齡

控罪:
(1) 參與非法集結 [D1-7]
被控於2020年5月16日,在將軍澳東港城購物中心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6]
被控於同日同地2樓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長58855。

(3)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7]
被控於同日同地2樓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長58855。

~~~~~~~~
控方外聘法律代表:葉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D1: 蘇大律師
D2: 陳大律師
D3: 許大律師
D4 D5: 劉大律師
D6 D7: #黃立煒大律師

—————
[09:33] 開庭

傳召PW7 警長 58855 潘景臨 作供

🔹控方主問

證人當日隸屬東九龍應變大隊第二梯隊觀塘將軍澳小隊,便衣當值,因有和你shop活動,被指派到將軍澳厚德邨進行監察,13:15去到厚德,未有集結,約14:00收到指示去東港城做觀察,約14:10去到,見到有60~70人圍住L2中庭玻璃欄杆叫口號,去到衛訊電訊外嘅扶手電梯玻璃欄杆位置,睇吓可否界定到邊個叫口號,留意到D6 & D7由L1搭扶手電梯上L2,差不多到L2聽到嗌黑警死全家,注視D6佢哋右轉自豐澤行,開始尾隨;D6先嗌,跟住D7和其他人嗌,途中D6多次帶領市民叫嗌「黑警死全家;五大訴求,缺一不可;光復香港,時代革命」。

約14:20懷疑他們見到軍裝警員想走,PW7將D6 & D7 截停調查,PW7面對佢哋,企在兩人中間,PW7用左手按住D6左邊膊頭,右手伸長截停D7,聲稱期間被D6打咗兩拳,D7用右手推開PW7膊頭,左手拉D6走,PW7噴胡椒噴霧,制服他們後作出拘捕。PW7稱返咗將軍澳警署後,在17:00叫白車去醫院,睇吓有無骨折或者甩骹。

控方播放多條片段,叫證人從片段中認出D6,D7,和證人自己,問得好細節。

🔸[12:50] 辯方D6/D7律師盤問

14:30再訊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暴動
#審訊 [18/30]

D1:李(23)/ D2:陳(24)/ D3:劉(23)
D4:鄭(30)/ D6:廖(21)/ D7:馬(24)
D8:謝(22)/ D9:容(23)🛑已還押9日
D10:勞(22)/ D11:梁(18)/ D12:張(28)

🛑D5林(19)與D13郭(18)於開審日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詳情請參閱:https://telegra.ph/1118油麻地-控罪詳情-04-12

=========
09:20開庭

昨天因病缺席的D2已向法庭呈交醫生紙。已退燒,出門前已做快測,今日準時到達法庭。香官表示,如有身體不適,隨時講,法庭會安排。

📌控方修訂控罪
控方提出修訂控罪2-7、12-13,因應證供而把相關控罪詳情中的日子由「於2019年11月19日」修訂為「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辯方不反對,法庭批准修訂控罪後,各被告重新答辯,維持不認罪。

傳召PW51 警員3375 黃健國(音)
案發時隸屬觀塘警區刑事調查隊第6隊,負責處理D4證物

-證人作供完畢-

控辯雙方同意,一名與D6案情相關的證人可減省,因他只負責確認D6的衣物和鞋。

傳召PW52 警員17560 李均諾(音)
案發時隸屬觀塘警區刑事調查隊第1隊,負責處理D6證物

-證人作供完畢-

傳召PW53 警員25938 陳康城(音)
涉及D7,相關同意案情P.27

-證人作供未完-

(詳情後補)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5月16日) 09:00同庭續審,D9繼續還押🛑 其他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擔保

💛感謝臨時直播員💛
法庭文字直播台 pinned «【05月13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需要文字直播員: 🕤09:30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審訊 [4/20] 是日聆訊已完 🕤10:30 📍#高等法院第一庭 #不服定罪上訴 🕦11:00 📍#高等法院第七庭 #申請保釋 是日聆訊已完 🕤15: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提訊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高等法院第一庭
#黃崇厚法官
#不服定罪上訴
#1225九龍灣

D1:符(28)
D5:陳(17)
D6:李(17)
D7:劉(23)
*以上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1-D7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牛頭角偉業街德福廣場一期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3)參與非法集結(時間與控罪一不同)
D1-D7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牛頭角偉業街德福廣場平台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
經審訊後罪成,符於2021年8月27日被判處4星期監禁;陳、李被判240小時社會服務令;劉被判處3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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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只需D7出庭

🔹上午進度:
(欠缺詳細資料歡迎提供

控方播放米報及立場新聞直播片段,指片段可見黑衣人群來回德福廣場一及二期,期間不停叫口號,用喇叭播放榮光歌曲,店舖如美心皇宮、元気及豐澤等需要落閘。

D1代表指裁判官裁決錯誤假設落閘是訂明行為令人合理害怕。控方引述D1 招認 19:40到及參加遊行一小時,店舖落閘時間為19:51,按此推算D1參加控罪所指非法集結。代表律師表示除PW1商場保安在場,控方只依賴片段,沒有證據指D1在場。

12:55 午休,下午14:30續。

🔹下午進度:

D5及D6代表:
合理害怕不可削弱和平示威權利,裁判官在裁決中有錯誤理解。示威中口號是經常出現,終審法院方國珊一案,行使言論表達意見自由有不同方式,法官只需考慮表達時有否過界,希望法庭以寛鬆角度出發。而梁頌恆一案亦指出合理害怕需有一定實質基礎,控方片段只見示威隊伍商場內遊行、唱歌、叫口號、短暫停店外,沒有對峙,第三者會否就此害怕演變成破壞社會安寧。再看叫冒犯性口號及遊行時片段可看到商場內有非示威人士穿插當中,沒有爭吵發生。

片段中可見D5及D6 最早在20:08才出現,逗留至20:38也只是隨人羣行行企企,法庭應分辨哪一刻出現非法集結,何處出現。

本案並不是見到警員家屬而圍住其説「黑警死全家」口號,行為未至令人害怕。

D7代表:
有身份辨認議題。處理定罪上訴如審訊時缺乏證人證供,上訴庭同原審裁判官處相同位置,原審裁判官只憑片段對比裁定片中人是被告。

原審裁判官不當接受傳聞證供,錯誤地對比(1) 12月25日(案發日)及(2) P20a RTHK 12月28日(3日後同一商場截查2可疑人士)片段辨認片中控方所指人物就是D7被告(二段片中皆蒙面、全身黑色衣物、拍不到樣貌),搜屋警員作供表示從D7母親口中得知只有2人住,裁判官以此傳聞證供裁定五個月後家中搜到衣物是被告的,再對比片段衣著及行路姿勢辨認出D7。

🔺控方回應指原審時辯方不爭議12月28日片段Pandora店外被截查人是D7,D7代表則表示不爭議D7片內曾出現,非同意片中Pandora外被截查人就是D7,控方找來審訊謄本及承認事實引證沒爭議身份,辯方回覆謄本指截查D7警員非控方12月28日片段內那位,雙方來回爭論多次。最終黃官表示辯方在審訊中沒有就12月28日片段截查D7身份爭議及在陳詞提出質疑控方舉證是有不足之處。

庭上再次播放2段完整片段讓法官了解裁判官如何對比D7身份。控方要求播放P20b片段 RTHK 12月28日指可看到D7多些肢體動作。D4代表看片後提出質疑,12月28日片段遊行中控方指黑衣人同較後時間Pandora外截查是否同一人。

今日聆訊在16:40完畢,但D4代表陳詞未完。下星期一10:30繼續。D7以原條件繼續保釋至上訴有結果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