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陳慧敏裁判官 #審訊 [2/2]
#20210119葵涌
麥(30)
控罪:
(1)刑事損壞
(2)刑事損壞
(1)被控於2021年1月19日,在葵涌葵富路7-11號葵涌廣場2樓男廁內,無合法辯解損壞屬於民亮發展有限公司的廁格門和牆身,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損壞屬於民亮發展有限公司的除控罪(1)所指的廁格牆身,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
上午進度:
🔸辯方盤問PW2 PC25711 羅偉文(音),被告拘捕警員。
提出多點質疑,一些疑點包括:
1. 記事冊有記下行動前的訓示,但沒提及有目標人物和衣著特徵,卻在現場鎖定被告為目標人物
2. PW2發現被告後沒有急忙跟隨
3. PW2聲稱目睹被告刑毀,但沒考慮一直看守被告,在男廁及商場進進出出
(其他詳情待控方案情完結後補)
😅PW2對辯方大律師顯出不耐煩的態度,盤問期間多次不理解問題要求重問、答非所問、反問「唔係考記憶力丫嘛,問番重點」、又兩度向大律師稱「我唔會答你呢個問題」,終被裁判官訓斥「律師係有責任向你盤問」「好簡單嘅問題,有定冇啫,點解唔回答」,PW2最後只能作出回答並說「對唔住法官大人😔」
盤問未完成。
1430續審。
#陳慧敏裁判官 #審訊 [2/2]
#20210119葵涌
麥(30)
控罪:
(1)刑事損壞
(2)刑事損壞
(1)被控於2021年1月19日,在葵涌葵富路7-11號葵涌廣場2樓男廁內,無合法辯解損壞屬於民亮發展有限公司的廁格門和牆身,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損壞屬於民亮發展有限公司的除控罪(1)所指的廁格牆身,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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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辯方盤問PW2 PC25711 羅偉文(音),被告拘捕警員。
提出多點質疑,一些疑點包括:
1. 記事冊有記下行動前的訓示,但沒提及有目標人物和衣著特徵,卻在現場鎖定被告為目標人物
2. PW2發現被告後沒有急忙跟隨
3. PW2聲稱目睹被告刑毀,但沒考慮一直看守被告,在男廁及商場進進出出
(其他詳情待控方案情完結後補)
😅PW2對辯方大律師顯出不耐煩的態度,盤問期間多次不理解問題要求重問、答非所問、反問「唔係考記憶力丫嘛,問番重點」、又兩度向大律師稱「我唔會答你呢個問題」,終被裁判官訓斥「律師係有責任向你盤問」「好簡單嘅問題,有定冇啫,點解唔回答」,PW2最後只能作出回答並說「對唔住法官大人😔」
盤問未完成。
1430續審。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陳慧敏裁判官 #審訊 [2/2]
#20210119葵涌
麥(30)
控罪:
(1)刑事損壞
(2)刑事損壞
(1)被控於2021年1月19日,在葵涌葵富路7-11號葵涌廣場2樓男廁內,無合法辯解損壞屬於民亮發展有限公司的廁格門和牆身,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損壞屬於民亮發展有限公司的除控罪(1)所指的廁格牆身,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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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辯方盤問PW2 PC25711 羅偉文(音),被告拘捕警員。
盤問未完成。
辯方挑戰PW2在警署內亦疑違反程序,如在晚上故意不提供膳食及水、做會面記錄後故意不提供複本、檢取被告衣物但不提供保暖毛氈(案發時是冬天)等等...
押後至2022年2月14-15日0930同庭續審,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陳慧敏裁判官 #審訊 [2/2]
#20210119葵涌
麥(30)
控罪:
(1)刑事損壞
(2)刑事損壞
(1)被控於2021年1月19日,在葵涌葵富路7-11號葵涌廣場2樓男廁內,無合法辯解損壞屬於民亮發展有限公司的廁格門和牆身,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損壞屬於民亮發展有限公司的除控罪(1)所指的廁格牆身,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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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辯方盤問PW2 PC25711 羅偉文(音),被告拘捕警員。
盤問未完成。
辯方挑戰PW2在警署內亦疑違反程序,如在晚上故意不提供膳食及水、做會面記錄後故意不提供複本、檢取被告衣物但不提供保暖毛氈(案發時是冬天)等等...
押後至2022年2月14-15日0930同庭續審,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陳慧敏裁判官
#20210604維園 #裁決
鄒幸彤(36)🛑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煽惑他人明知而非法參與 #未經批准集結
被控於2021年5月29日至6月4日期間,非法煽惑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未經批准的公眾集結。
控方代表:外聘 #黃錦卿大律師
——————
【速報】罪名成立🛑
⏺判詞要點
📌背景
2021年5月27日警務處處長已向支聯會發出有關維園六四集會的禁止令,其後上訴委員會在處理支聯會上訴時,在5月29日確認了該禁止令。
📌證人
PW1(簽發禁止令的警員)是完全誠實的證人,完全接納其供詞,發出集會禁止令是合理的。
📌禁止令
警務處處長就禁止令的理據只應由上訴委員會檢視,而不應由刑事法院去審理,故法庭認為該禁止令是合理的。被告人亦沒法理理據去質疑該禁令,法庭亦不同意被告人指禁止令的原因並非因公共衞生緣故。
故此,法庭裁定支聯會申請的六四維園集會是未經批准集結。
📌拘捕
被告人5月29日至6月4日在社交媒體及報章發表言論後才被捕,並非預防性拘捕。
法庭認為警方的拘捕是合理的,能將煽惑行為制止於其萌芽階段。
📌「燭光無罪,堅守陣地」兩篇貼文及報章撰文
法庭裁定貼文及文章中的不同字詞和內容,分別有鼓勵、說服、提議、拖壓公眾去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具煽惑的效果,是煽惑他人明知而非法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意圖
在警方已作新聞公報申明禁止六四維園集會後,被告人隨即發表「燭光無罪,堅守陣地」等言論。
法庭認為被告人的行為是經計算和策劃,目的是召集群眾參與,具犯罪意圖。
⏺裁決
煽惑他人明知而非法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罪名成立🛑
⏺求情要點
在公眾平台,悼念六四的空間將完全消失,恰恰證明我那貼文的內容。
法庭今日的判決正在參與洗刷歷史的工程。
無論法庭的判刑如何,我會繼續講我應講嘅說話。
🌟鄒幸彤發言期間,贏取旁聽席人士熱烈掌聲, #陳慧敏裁判官 嚴詞斥責行為可被控以藐視法庭,並指示警員抄下拍掌人士姓名及身分證號碼,其後要獲裁判官批准方可入庭。
- 10:50案件押後至11:15判刑 -
法庭認為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是蓄意和有預謀的,自以為是,完全目無法紀。
#陳慧敏裁判官 指被告人是在保釋期間再犯案,判刑監禁10個月,跟現時正在服的刑期分開執行。
🌟鄒幸彤馬上反駁指因早前另一單案件只是傳票出庭,毋須保釋,所以2021年5月底至6月初她並非處在保釋期間, #陳慧敏裁判官 表示詫異,控方則表示需時翻查資料。
- 11:33 休庭 -
控方確認2020年對被告人的兩項控罪皆以傳票形式,並沒有處在保釋期間。
惟 #陳慧敏裁判官 表示,被告犯此案時雖不是處於保釋期間,但卻是處在等候另一宗案件審訊中,性質類近。仍以10個月為量刑起點,另加因在等待期間犯案,加刑5個月,共判監15個月。
裁判官重申最後判刑:
判刑15個月,其中10個月同之前刑期分期執行🛑
💛感謝臨時直播員💛
#陳慧敏裁判官
#20210604維園 #裁決
鄒幸彤(36)🛑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煽惑他人明知而非法參與 #未經批准集結
被控於2021年5月29日至6月4日期間,非法煽惑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未經批准的公眾集結。
控方代表:外聘 #黃錦卿大律師
——————
【速報】罪名成立🛑
⏺判詞要點
📌背景
2021年5月27日警務處處長已向支聯會發出有關維園六四集會的禁止令,其後上訴委員會在處理支聯會上訴時,在5月29日確認了該禁止令。
📌證人
PW1(簽發禁止令的警員)是完全誠實的證人,完全接納其供詞,發出集會禁止令是合理的。
📌禁止令
警務處處長就禁止令的理據只應由上訴委員會檢視,而不應由刑事法院去審理,故法庭認為該禁止令是合理的。被告人亦沒法理理據去質疑該禁令,法庭亦不同意被告人指禁止令的原因並非因公共衞生緣故。
故此,法庭裁定支聯會申請的六四維園集會是未經批准集結。
📌拘捕
被告人5月29日至6月4日在社交媒體及報章發表言論後才被捕,並非預防性拘捕。
法庭認為警方的拘捕是合理的,能將煽惑行為制止於其萌芽階段。
📌「燭光無罪,堅守陣地」兩篇貼文及報章撰文
法庭裁定貼文及文章中的不同字詞和內容,分別有鼓勵、說服、提議、拖壓公眾去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具煽惑的效果,是煽惑他人明知而非法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意圖
在警方已作新聞公報申明禁止六四維園集會後,被告人隨即發表「燭光無罪,堅守陣地」等言論。
法庭認為被告人的行為是經計算和策劃,目的是召集群眾參與,具犯罪意圖。
⏺裁決
煽惑他人明知而非法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罪名成立🛑
⏺求情要點
在公眾平台,悼念六四的空間將完全消失,恰恰證明我那貼文的內容。
法庭今日的判決正在參與洗刷歷史的工程。
無論法庭的判刑如何,我會繼續講我應講嘅說話。
🌟鄒幸彤發言期間,贏取旁聽席人士熱烈掌聲, #陳慧敏裁判官 嚴詞斥責行為可被控以藐視法庭,並指示警員抄下拍掌人士姓名及身分證號碼,其後要獲裁判官批准方可入庭。
- 10:50案件押後至11:15判刑 -
法庭認為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是蓄意和有預謀的,自以為是,完全目無法紀。
#陳慧敏裁判官 指被告人是在保釋期間再犯案,判刑監禁10個月,跟現時正在服的刑期分開執行。
🌟鄒幸彤馬上反駁指因早前另一單案件只是傳票出庭,毋須保釋,所以2021年5月底至6月初她並非處在保釋期間, #陳慧敏裁判官 表示詫異,控方則表示需時翻查資料。
- 11:33 休庭 -
控方確認2020年對被告人的兩項控罪皆以傳票形式,並沒有處在保釋期間。
惟 #陳慧敏裁判官 表示,被告犯此案時雖不是處於保釋期間,但卻是處在等候另一宗案件審訊中,性質類近。仍以10個月為量刑起點,另加因在等待期間犯案,加刑5個月,共判監15個月。
裁判官重申最後判刑:
判刑15個月,其中10個月同之前刑期分期執行🛑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陳慧敏裁判官
#20210831太子
#新案件 🌟
梁(34) / 網媒記者
控罪:
(1)阻礙公職人員
被控於2021年8月31日,在彌敦道與太子道西交界港鐵太子站B1出口外,阻礙警長22991 執行公務。
(2)在公眾地方犯的妨擾罪
被控於2021年8月31日,在彌敦道與太子道西交界港鐵太子站B1出口外,作出行為引致公眾地方受損或遭受阻礙。
————————————
裁判官批准以$2,000保釋候訊,並需遵守以下保釋條件:
- 不得離開香港
- 於報稱地址居住
(如需更改,須於24小時前通知警方)
- 交出旅遊證件
- 定期到警署報到
案件押後至3月21日上午9時30分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陳慧敏裁判官
#20210831太子
#新案件 🌟
梁(34) / 網媒記者
控罪:
(1)阻礙公職人員
被控於2021年8月31日,在彌敦道與太子道西交界港鐵太子站B1出口外,阻礙警長22991 執行公務。
(2)在公眾地方犯的妨擾罪
被控於2021年8月31日,在彌敦道與太子道西交界港鐵太子站B1出口外,作出行為引致公眾地方受損或遭受阻礙。
————————————
裁判官批准以$2,000保釋候訊,並需遵守以下保釋條件:
- 不得離開香港
- 於報稱地址居住
(如需更改,須於24小時前通知警方)
- 交出旅遊證件
- 定期到警署報到
案件押後至3月21日上午9時30分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陳慧敏裁判官 #審訊 [3/2]
#20210119葵涌
麥(30)
控罪:
(1)刑事損壞
被控於2021年1月19日,在葵涌葵富路7-11號葵涌廣場2樓男廁內,無合法辯解損壞屬於民亮發展有限公司的廁格門和牆身,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刑事損壞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損壞屬於民亮發展有限公司的除控罪(1)所指的廁格牆身,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
⏺辯方繼續盤問PW2警員25711 羅偉文 (音)
負責拘捕
🌟如有盤問內容,懇請 按此報料 ,感謝
由於PW3警員 27352 有家人確診,因此PW3被隔離中,未能出庭作供
案件押後至2022年2月23-24日0930同庭續審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陳慧敏裁判官 #審訊 [3/2]
#20210119葵涌
麥(30)
控罪:
(1)刑事損壞
被控於2021年1月19日,在葵涌葵富路7-11號葵涌廣場2樓男廁內,無合法辯解損壞屬於民亮發展有限公司的廁格門和牆身,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刑事損壞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損壞屬於民亮發展有限公司的除控罪(1)所指的廁格牆身,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
⏺辯方繼續盤問PW2警員25711 羅偉文 (音)
負責拘捕
🌟如有盤問內容,懇請 按此報料 ,感謝
由於PW3警員 27352 有家人確診,因此PW3被隔離中,未能出庭作供
案件押後至2022年2月23-24日0930同庭續審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陳慧敏裁判官 #審前覆核
👥何,符,郭,張,李(23-28) #0825荃灣
🛑D2符(23)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1:參與非法集結
5位被告與D3牛(21)和D5楊(25)同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荃灣楊屋道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非法集結在一起,即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
控罪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何(23)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荃灣楊屋道,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9670馮權安。
控罪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符(23)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荃灣楊屋道149至159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罪4: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符(23)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荃灣楊屋道保管或控制一罐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原案D3牛(21)和D5楊(25)的判刑詳情:
D3牛(21):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377
D5楊(25):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242
=============
答辯:
5位被告否認全部控罪。
準備審訊:
審訊會傳召11名控方證人,播放約60分鐘現場片段;而辯方可能會有證人作供,他們不會爭議呈堂片段、現場地圖和雷射筆報告,但有被告爭議現場是否有非法集結、非法集結的時長和範圍,某些控罪物品的證物鏈完整性,及拘捕流程。
法庭將案件押後至2022年6月2日09:30起至6月13日進行為期7天的審訊,預計控方案情需要4天,而辯方案情需要2天至3天。除D2符(23)因另案服刑中外,其餘4位被告在侯審期間繼續保釋。
=============
備駐:
本案被告需要事發影片,是有關他/他們於案發日18:30至18:45時,在荃灣楊屋道被捕前後的影片,還望各位協助🙏🏻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evidence/318
#陳慧敏裁判官 #審前覆核
👥何,符,郭,張,李(23-28) #0825荃灣
🛑D2符(23)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1:參與非法集結
5位被告與D3牛(21)和D5楊(25)同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荃灣楊屋道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非法集結在一起,即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
控罪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何(23)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荃灣楊屋道,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9670馮權安。
控罪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符(23)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荃灣楊屋道149至159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罪4: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符(23)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荃灣楊屋道保管或控制一罐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原案D3牛(21)和D5楊(25)的判刑詳情:
D3牛(21):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377
D5楊(25):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242
=============
答辯:
5位被告否認全部控罪。
準備審訊:
審訊會傳召11名控方證人,播放約60分鐘現場片段;而辯方可能會有證人作供,他們不會爭議呈堂片段、現場地圖和雷射筆報告,但有被告爭議現場是否有非法集結、非法集結的時長和範圍,某些控罪物品的證物鏈完整性,及拘捕流程。
法庭將案件押後至2022年6月2日09:30起至6月13日進行為期7天的審訊,預計控方案情需要4天,而辯方案情需要2天至3天。除D2符(23)因另案服刑中外,其餘4位被告在侯審期間繼續保釋。
=============
備駐:
本案被告需要事發影片,是有關他/他們於案發日18:30至18:45時,在荃灣楊屋道被捕前後的影片,還望各位協助🙏🏻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evidence/318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陳慧敏裁判官
#審訊 [5/2]
#20210119葵涌
麥(30)
控罪:
(1)刑事損壞
被控於2021年1月19日,在葵涌葵富路7-11號葵涌廣場2樓男廁內,無合法辯解損壞屬於民亮發展有限公司的廁格門和牆身,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刑事損壞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損壞屬於民亮發展有限公司的除控罪(1)所指的廁格牆身,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
改至11:30開庭。
特別事項裁決: 法庭考慮過控辯雙方的書面陳詞及庭上補充, 裁定被告的會面記錄是自願作出, 亦沒有對被告不公的情況, 批准PP12-14正式呈堂為P12-14。 辯方沒有中段陳詞, 控方案情完畢, 法庭裁定控罪一及二表證成立, 被告選擇出庭作供, 並採納昨天特別事項的證供為一般事項的證供。 被告就一般事項主問完成, 盤問下午1445繼續。 詳情後補。
#陳慧敏裁判官
#審訊 [5/2]
#20210119葵涌
麥(30)
控罪:
(1)刑事損壞
被控於2021年1月19日,在葵涌葵富路7-11號葵涌廣場2樓男廁內,無合法辯解損壞屬於民亮發展有限公司的廁格門和牆身,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刑事損壞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損壞屬於民亮發展有限公司的除控罪(1)所指的廁格牆身,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
改至11:30開庭。
特別事項裁決: 法庭考慮過控辯雙方的書面陳詞及庭上補充, 裁定被告的會面記錄是自願作出, 亦沒有對被告不公的情況, 批准PP12-14正式呈堂為P12-14。 辯方沒有中段陳詞, 控方案情完畢, 法庭裁定控罪一及二表證成立, 被告選擇出庭作供, 並採納昨天特別事項的證供為一般事項的證供。 被告就一般事項主問完成, 盤問下午1445繼續。 詳情後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