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第卅四庭
#黃崇厚法官 #宣讀判詞
👤*(15) #1111旺角
🛑已還押21天🛑
控罪:管有 #攻擊性武器 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上訴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旺角彌敦道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上回聆訊內容(2022/2/18):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649
進一步陳詞(2022/3/11):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822
=============
判決書簡要:
本案是一宗在少年法庭處理的審訊,#彭亮廷裁判官 在審訊後裁定上訴人罪成,並判處他進入勞教中心。
📌定罪上訴:
上訴方提出了六項上訴理由,力陳本案裁決不穩妥。而這六項上訴理由可以概括為針對證物鏈和原審裁判官就涉案雷射筆用途的推論是否正確。
1:針對原審裁判官就雷射筆用途的推論
原審裁判官指出本案具這些背景:案發時間為約06:50時,在稍早時間有人在案發附近街道堵路;上訴人正急步行;上訴人當時身穿黑色裝束帶有雷射筆、防毒面具、護目鏡、頭套、口罩和手套。
原審裁判官亦留意到雷射筆身上有標示「危險」的貼紙和印有不可以將光束射向眼睛的警告。
基於上述,原審裁判官認為上訴人帶有雷射筆的目的是他打算參與彌敦道附近即將進行的堵路行為,或即將進行的示威活動;而當他遇上持有不同意見的人士干預或阻止他的堵路行為或不法示威時,又或遇上警員時,會打算以該鐳射筆照射該些人士或警員的眼睛,並以此推論作為有證據支持的唯一合理推論,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
在審視本案背景及證據後,法庭認為原審裁判官就涉案雷射筆用途的推論正確,有充分理據支持。
2.1:控方未有披露部分與證物監管鏈相關人員的證供和一份文件
上訴方指原審時控方未有就證物監管鏈的部分充分屢行披露責任,即一名助理文書主任和警員53650的證供,和名叫「Property Details」的文件,令辯方失去盤問機會,致審訊不公。
在審視本案情況後,法庭觀察到辯方在原審時是知道除那位助理文書主任外,辯方是知道所有曾處理相關證物的人員的身份;和新增證據中沒有對控方不利或證物監管鏈有損的材料。
法庭指出要證明證物監管鏈的完整性,舉證責任在於控方,控方沒有傳召某些證人是控方的判斷,相信他們是認為已呈堂的證據是足夠和充份,這判斷並非不帶風險的。
法庭認為以本案而言,辯方沒有盤問那一名助理文書主任和警員53650的機會不致令審訊不公,或令定罪裁決因而缺損。而事實上辯方有權在控方沒有主動傳召相關證人時要求控方傳召以作盤問,但原審時辯方在明知證物房人員有所參與下,沒有作出相關要求。
基於以上,法庭認為控方未有在原審時披露那一名助理文書主任和警員53650的證供,和名叫「Property Details」的文件不會令審訊不公。
2.2:針對證物鏈
法庭指出本案要考慮的是警方在本案從不同人分別檢取了3支鐳射筆,而編配上述證物編號(分別是10、22和35)的人員沒有被傳召的情況下,控方是否證明了原審時呈堂的和交由專家證人檢查的一定是警員從上訴人檢取的那支,即證物編號22。
法庭同意上訴方所指,原審裁判官在沒有來自證物房相關人員的證詞下,作出「PW2必然曾在證物房跟相關人員核實和確認過證物編號和資料,然後才提走證物並且送交到陳總督察的辦公室」的推論是不算穩妥。
法庭審視過本案證人的證供後,認為沒有要干預原審裁判官就證人可信性之裁決的必要。
法庭指出在本案連同上訴人,被捕的共有4人。當中有3支雷射筆是分別從3人搜出,而這3支雷射筆是各有特徵,因此若如果本案舉證是有效地進行的話,證物監管鏈的完整性看來是難以成功挑戰。
法庭在審視過所有證據後有這些觀察:裝着雷射筆的膠袋上有釘著一個標籤,而該標籤明確指出雷射筆是來自上訴人,財物形狀特徵一欄亦有列印「22」證物編號和包括上訴人姓名、雷射筆型號(JD-850)和牌子(Nightcore)的資料;PW1在作供時有提及本案雷射筆的型號是JD-850;PW2在描述本案雷射筆時亦有提及雷射筆型號(JD-850)和牌子(Nightcore)的資料;PW3在報告中亦有指出本案雷射筆的型號是JD-850。
基於以上,法庭認為原審時呈堂的和交由專家證人檢查的雷射筆是警員從上訴人檢取的那支雷射筆。
3:結論
基於以上,法庭駁回上訴人定罪上訴申請。
📌刑罰上訴:
法庭指出本案情節雖然不算惡劣,但有一定嚴重性:有社會事件的背景;上訴人有攻擊他人(尤其是執法人員)的意圖下帶有雷射筆;雷射筆可傷害眼睛和皮膚(但功率並非最大級別);在案發日子附近不時出現非法行為,該天亦是「大三罷」的日子(唯上訴人不是在示威現場或在示威途中被搜出雷射筆)。
法庭認為以本案情節及嚴重性而言,感化令並不適合。
法庭指出上訴法庭已在CAAR1/20案指出針對少年犯的量刑原則;亦已在CAAR7/20指社會服務令的用處和性質。
法庭雖然理解,但不認同本案可以判處短期監禁,因為有違一般原則及法律條文,即「刑事罪行條例」第109B條。
法庭亦顧及到上訴人已曾失去自由81天;雖然上訴人沒有認罪,但經歲月洗禮和法律程序後有所反省;上訴人過往沒有案底;給予年青的上訴人更生機會符合社會利益。
法庭在評估案情、報告、阻嚇性、社會利益及上訴人的更生後,雖然原審裁判官判處上訴人進入勞教中心難稱有誤,但基於現時特別的情況下,認為現時以200小時社會服務令代替原本勞教中心的刑期更為合適,故裁定上訴人刑罰上訴得直。
=============
判案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42874&currpage=T
#黃崇厚法官 #宣讀判詞
👤*(15) #1111旺角
🛑已還押21天🛑
控罪:管有 #攻擊性武器 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上訴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旺角彌敦道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上回聆訊內容(2022/2/18):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649
進一步陳詞(2022/3/11):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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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簡要:
本案是一宗在少年法庭處理的審訊,#彭亮廷裁判官 在審訊後裁定上訴人罪成,並判處他進入勞教中心。
📌定罪上訴:
上訴方提出了六項上訴理由,力陳本案裁決不穩妥。而這六項上訴理由可以概括為針對證物鏈和原審裁判官就涉案雷射筆用途的推論是否正確。
1:針對原審裁判官就雷射筆用途的推論
原審裁判官指出本案具這些背景:案發時間為約06:50時,在稍早時間有人在案發附近街道堵路;上訴人正急步行;上訴人當時身穿黑色裝束帶有雷射筆、防毒面具、護目鏡、頭套、口罩和手套。
原審裁判官亦留意到雷射筆身上有標示「危險」的貼紙和印有不可以將光束射向眼睛的警告。
基於上述,原審裁判官認為上訴人帶有雷射筆的目的是他打算參與彌敦道附近即將進行的堵路行為,或即將進行的示威活動;而當他遇上持有不同意見的人士干預或阻止他的堵路行為或不法示威時,又或遇上警員時,會打算以該鐳射筆照射該些人士或警員的眼睛,並以此推論作為有證據支持的唯一合理推論,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
在審視本案背景及證據後,法庭認為原審裁判官就涉案雷射筆用途的推論正確,有充分理據支持。
2.1:控方未有披露部分與證物監管鏈相關人員的證供和一份文件
上訴方指原審時控方未有就證物監管鏈的部分充分屢行披露責任,即一名助理文書主任和警員53650的證供,和名叫「Property Details」的文件,令辯方失去盤問機會,致審訊不公。
在審視本案情況後,法庭觀察到辯方在原審時是知道除那位助理文書主任外,辯方是知道所有曾處理相關證物的人員的身份;和新增證據中沒有對控方不利或證物監管鏈有損的材料。
法庭指出要證明證物監管鏈的完整性,舉證責任在於控方,控方沒有傳召某些證人是控方的判斷,相信他們是認為已呈堂的證據是足夠和充份,這判斷並非不帶風險的。
法庭認為以本案而言,辯方沒有盤問那一名助理文書主任和警員53650的機會不致令審訊不公,或令定罪裁決因而缺損。而事實上辯方有權在控方沒有主動傳召相關證人時要求控方傳召以作盤問,但原審時辯方在明知證物房人員有所參與下,沒有作出相關要求。
基於以上,法庭認為控方未有在原審時披露那一名助理文書主任和警員53650的證供,和名叫「Property Details」的文件不會令審訊不公。
2.2:針對證物鏈
法庭指出本案要考慮的是警方在本案從不同人分別檢取了3支鐳射筆,而編配上述證物編號(分別是10、22和35)的人員沒有被傳召的情況下,控方是否證明了原審時呈堂的和交由專家證人檢查的一定是警員從上訴人檢取的那支,即證物編號22。
法庭同意上訴方所指,原審裁判官在沒有來自證物房相關人員的證詞下,作出「PW2必然曾在證物房跟相關人員核實和確認過證物編號和資料,然後才提走證物並且送交到陳總督察的辦公室」的推論是不算穩妥。
法庭審視過本案證人的證供後,認為沒有要干預原審裁判官就證人可信性之裁決的必要。
法庭指出在本案連同上訴人,被捕的共有4人。當中有3支雷射筆是分別從3人搜出,而這3支雷射筆是各有特徵,因此若如果本案舉證是有效地進行的話,證物監管鏈的完整性看來是難以成功挑戰。
法庭在審視過所有證據後有這些觀察:裝着雷射筆的膠袋上有釘著一個標籤,而該標籤明確指出雷射筆是來自上訴人,財物形狀特徵一欄亦有列印「22」證物編號和包括上訴人姓名、雷射筆型號(JD-850)和牌子(Nightcore)的資料;PW1在作供時有提及本案雷射筆的型號是JD-850;PW2在描述本案雷射筆時亦有提及雷射筆型號(JD-850)和牌子(Nightcore)的資料;PW3在報告中亦有指出本案雷射筆的型號是JD-850。
基於以上,法庭認為原審時呈堂的和交由專家證人檢查的雷射筆是警員從上訴人檢取的那支雷射筆。
3:結論
基於以上,法庭駁回上訴人定罪上訴申請。
📌刑罰上訴:
法庭指出本案情節雖然不算惡劣,但有一定嚴重性:有社會事件的背景;上訴人有攻擊他人(尤其是執法人員)的意圖下帶有雷射筆;雷射筆可傷害眼睛和皮膚(但功率並非最大級別);在案發日子附近不時出現非法行為,該天亦是「大三罷」的日子(唯上訴人不是在示威現場或在示威途中被搜出雷射筆)。
法庭認為以本案情節及嚴重性而言,感化令並不適合。
法庭指出上訴法庭已在CAAR1/20案指出針對少年犯的量刑原則;亦已在CAAR7/20指社會服務令的用處和性質。
法庭雖然理解,但不認同本案可以判處短期監禁,因為有違一般原則及法律條文,即「刑事罪行條例」第109B條。
法庭亦顧及到上訴人已曾失去自由81天;雖然上訴人沒有認罪,但經歲月洗禮和法律程序後有所反省;上訴人過往沒有案底;給予年青的上訴人更生機會符合社會利益。
法庭在評估案情、報告、阻嚇性、社會利益及上訴人的更生後,雖然原審裁判官判處上訴人進入勞教中心難稱有誤,但基於現時特別的情況下,認為現時以200小時社會服務令代替原本勞教中心的刑期更為合適,故裁定上訴人刑罰上訴得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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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42874&currpage=T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1112沙田 #裁決
李 (18)
控罪:
(1) 意圖危害乘客等的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木頭等
(2)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3)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4) 危及鐵路乘客安全,控罪(1)的交替控罪
控罪詳情請參閱早前審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725
控方代表:外聘 袁大律師
辯方代表:當值 #林順超大律師
—————
09:54 開庭,裁判官預計宣讀判辭約兩小時。
速報:
控罪(2), (3) & (4) 罪名成立❗️
控罪(1) 罪名不成立❌
⚖️裁決理由⚖️
辯方律師作簡短求情,回應裁判官提出,上訴庭就盧佩瑤一案,指12個月判刑似乎過輕,指出本案的垃圾數量與該案的證物不同,亦沒有證據指出鐵路被破壞的程度,疑點利益歸被告,應作個別考量。
判處年青罪犯不是易事,更生不是唯一因素,要考慮阻嚇和公開譴責,知道被告少不更事,痛心放棄考試而去參與示威,但危及鐵路乘客安全是嚴重罪行,基於上訴庭指引,不會考慮非監禁式刑罰,被告需要還押,期間為被告索取:更生中心、勞教中心、教導所和背景報告。案件押後至2022年5月10日14: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六庭作判刑。
#彭亮廷裁判官
#1112沙田 #裁決
李 (18)
控罪:
(1) 意圖危害乘客等的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木頭等
(2)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3)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4) 危及鐵路乘客安全,控罪(1)的交替控罪
控罪詳情請參閱早前審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725
控方代表:外聘 袁大律師
辯方代表:當值 #林順超大律師
—————
09:54 開庭,裁判官預計宣讀判辭約兩小時。
速報:
控罪(2), (3) & (4) 罪名成立❗️
控罪(1) 罪名不成立❌
⚖️裁決理由⚖️
辯方律師作簡短求情,回應裁判官提出,上訴庭就盧佩瑤一案,指12個月判刑似乎過輕,指出本案的垃圾數量與該案的證物不同,亦沒有證據指出鐵路被破壞的程度,疑點利益歸被告,應作個別考量。
判處年青罪犯不是易事,更生不是唯一因素,要考慮阻嚇和公開譴責,知道被告少不更事,痛心放棄考試而去參與示威,但危及鐵路乘客安全是嚴重罪行,基於上訴庭指引,不會考慮非監禁式刑罰,被告需要還押,期間為被告索取:更生中心、勞教中心、教導所和背景報告。案件押後至2022年5月10日14: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六庭作判刑。
#沙田裁判法院五庭
#彭亮廷裁判官
#20210220沙田 #審訊 [1/2]
上午進度
🙎🏻♀️D1: 黃文萱/前沙田區議員,🙎🏻♂️D2: 麥(黃的助理)
兩人無法律代表
控罪:
兩人各自被控告 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
[10:08] 開庭,本案為兩宗傳票案,一同處理。
控方宣讀案情:
兩人同被控參與受禁羣組聚集,干犯香港法例第599G章《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聚集)規例》,第6(1)(a) 和6(2) 條,於2021年2月20日 14:30~16:30期間,在沙田第一城銀城街與百得街交界,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D1 & D2 不認罪❌
📖控方開案陳辭
呈上憲報,指當期時係二人限聚,更新咗案情摘要,在當日14:30~16:30現場街站共有七人,期間的任何時段,有三人或以上有共同目的而聚集,PW5向兩人發出告票,法例上警員派告票係有書面授權;引述案例HCMA325/2020稱距離1.5米不是重點。有兩條片段,共長48分鐘,有六名證人,如果辯方不爭議截圖的真確,則只會傳召五名證人。
裁判官指他手上的控罪書的控罪時間是16:47,多次詢問控方的控罪元素,因法例無定義「聚集」,人與人之間的距離是否重點。主控稱控罪書是經過修訂,1.5米距離係考慮因素,但不是決定因素,還要考慮共同目的,聚集時間長短,和環境。裁判官初步表示案例的控罪是「組織受禁群組聚集」,與本案不同。
辯方不爭議身份,不爭議影片真實性,爭議當時係派防疫物資,可獲法例括免;被告與其他五人不同組別;爭議第二條片段是否相關,因拍攝時間係16:29~17:05,而控罪係14:30~16:30,反對呈堂。
裁判官對片段可否呈堂未有定案,指示先進行審訊。
[11:29] 傳召PW1 黎家健督察,案件指揮官
⚙️控方主問
2021年2月20日PW1駐守沙田北區特遣隊,為案件主管,指從網上情報知道「香港中學生關注組聯盟」,在當日14:00 在銀城街與百得街十字路口有街站,14:30到現場指揮,以便裝在場進行觀察和調配人員,14:45 走到街站攞單張(P1),內容係反對赤化教改,守護香港未來,有超過兩個人,都係着黑衫,有枱有旗幟有宣傳單張,14:46~14:53 觀察之後,同一班人派單張,無派其他嘢,14:54 確係超過兩人聚集,15:10 指示沙田軍裝巡邏隊第四隊到場,15:50向7人作出警告;主要觀察工作由警員20654和陳國中(音)負責,15:55~1605再觀察,警告之後未有散去,最少有3人緊集在派單張,7人之中其中一人,用大聲公嗌咪反對教改,16:10通知第四隊和PTU Z連第二小隊,16:25叫佢哋到現場發599G傳票,17:15離開現場。
PW1為現場指揮,負責聯絡和匯報,20654係主要觀察員,PW1距離街站約20米,認到黃文萱和麥先生企在街站,在庭上認出二人。
[11:53] 播第一條片段,拍攝時間係15:42~15:56,叫PW1確認係現場環境,片段中見到街站、旗幟、黃、麥二人。
[12:30]✂️ 辯方(D1)盤問【括號內是PW回應】
當日14:30到達,只係見到有人,確認唔到D1黃/D2麥二人在不在場,14:46~14:53觀察期間,都唔知黃/麥二人幾時到場。
事前只係知有「中學生」街站,在對面街觀察,D1著深藍色衫,確認不是從D1或D2手中接過宣傳單張,不能確認長枱上有咩物資,只是叫口號,不是派物資,D1 & D2無攞大聲公,派單張嘅人都係着黑色衫,PW1話無主動派防疫物資,但不排除可能派物資,仔細要問觀察員。
PW1不反對擺街站係D1身為區議員嘅工作,十字路口係公眾地方,任何人都可以擺街站。PW1聲稱在20米外,無為意D1 & D2的距離,D1指出據陳國中(音)嘅記事冊,佢哋超過1.5米【唔知道】。
片段中 @15:55:22 警長毛亞南話就算派防疫物資,都要距離1.5米,咁7個人何時參與聚集。
[12:58] 控方無覆問,PW1作供完畢。
14:30 再訊。
延伸閱讀:HCMA325/2020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43400&QS=%2B&TP=JU
#彭亮廷裁判官
#20210220沙田 #審訊 [1/2]
上午進度
🙎🏻♀️D1: 黃文萱/前沙田區議員,🙎🏻♂️D2: 麥(黃的助理)
兩人無法律代表
控罪:
兩人各自被控告 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
[10:08] 開庭,本案為兩宗傳票案,一同處理。
控方宣讀案情:
兩人同被控參與受禁羣組聚集,干犯香港法例第599G章《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聚集)規例》,第6(1)(a) 和6(2) 條,於2021年2月20日 14:30~16:30期間,在沙田第一城銀城街與百得街交界,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D1 & D2 不認罪❌
📖控方開案陳辭
呈上憲報,指當期時係二人限聚,更新咗案情摘要,在當日14:30~16:30現場街站共有七人,期間的任何時段,有三人或以上有共同目的而聚集,PW5向兩人發出告票,法例上警員派告票係有書面授權;引述案例HCMA325/2020稱距離1.5米不是重點。有兩條片段,共長48分鐘,有六名證人,如果辯方不爭議截圖的真確,則只會傳召五名證人。
裁判官指他手上的控罪書的控罪時間是16:47,多次詢問控方的控罪元素,因法例無定義「聚集」,人與人之間的距離是否重點。主控稱控罪書是經過修訂,1.5米距離係考慮因素,但不是決定因素,還要考慮共同目的,聚集時間長短,和環境。裁判官初步表示案例的控罪是「組織受禁群組聚集」,與本案不同。
辯方不爭議身份,不爭議影片真實性,爭議當時係派防疫物資,可獲法例括免;被告與其他五人不同組別;爭議第二條片段是否相關,因拍攝時間係16:29~17:05,而控罪係14:30~16:30,反對呈堂。
裁判官對片段可否呈堂未有定案,指示先進行審訊。
[11:29] 傳召PW1 黎家健督察,案件指揮官
⚙️控方主問
2021年2月20日PW1駐守沙田北區特遣隊,為案件主管,指從網上情報知道「香港中學生關注組聯盟」,在當日14:00 在銀城街與百得街十字路口有街站,14:30到現場指揮,以便裝在場進行觀察和調配人員,14:45 走到街站攞單張(P1),內容係反對赤化教改,守護香港未來,有超過兩個人,都係着黑衫,有枱有旗幟有宣傳單張,14:46~14:53 觀察之後,同一班人派單張,無派其他嘢,14:54 確係超過兩人聚集,15:10 指示沙田軍裝巡邏隊第四隊到場,15:50向7人作出警告;主要觀察工作由警員20654和陳國中(音)負責,15:55~1605再觀察,警告之後未有散去,最少有3人緊集在派單張,7人之中其中一人,用大聲公嗌咪反對教改,16:10通知第四隊和PTU Z連第二小隊,16:25叫佢哋到現場發599G傳票,17:15離開現場。
PW1為現場指揮,負責聯絡和匯報,20654係主要觀察員,PW1距離街站約20米,認到黃文萱和麥先生企在街站,在庭上認出二人。
[11:53] 播第一條片段,拍攝時間係15:42~15:56,叫PW1確認係現場環境,片段中見到街站、旗幟、黃、麥二人。
[12:30]✂️ 辯方(D1)盤問【括號內是PW回應】
當日14:30到達,只係見到有人,確認唔到D1黃/D2麥二人在不在場,14:46~14:53觀察期間,都唔知黃/麥二人幾時到場。
事前只係知有「中學生」街站,在對面街觀察,D1著深藍色衫,確認不是從D1或D2手中接過宣傳單張,不能確認長枱上有咩物資,只是叫口號,不是派物資,D1 & D2無攞大聲公,派單張嘅人都係着黑色衫,PW1話無主動派防疫物資,但不排除可能派物資,仔細要問觀察員。
PW1不反對擺街站係D1身為區議員嘅工作,十字路口係公眾地方,任何人都可以擺街站。PW1聲稱在20米外,無為意D1 & D2的距離,D1指出據陳國中(音)嘅記事冊,佢哋超過1.5米【唔知道】。
片段中 @15:55:22 警長毛亞南話就算派防疫物資,都要距離1.5米,咁7個人何時參與聚集。
[12:58] 控方無覆問,PW1作供完畢。
14:30 再訊。
延伸閱讀:HCMA325/2020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43400&QS=%2B&TP=JU
#沙田裁判法院五庭
#彭亮廷裁判官
#20210220沙田 #審訊 [1/2]
下午進度
🙎🏻♀️D1: 黃文萱/前沙田區議員,🙎🏻♂️D2: 麥(黃的助理)
兩人無法律代表
控罪:
兩人各自被控告 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案情: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157
——————
[14:47] 開庭
傳召 PW2 警員 20654 李偉浩,負責觀察的警員
⚙️控方主問
PW2當日駐守新界南衝鋒隊,當日證人便衣當值,14:00 陳國中(音)訓示,在第一城百得街銀城街交界,有「香港中學生關注組聯盟」組織街站,14:00~17:00 同督察和陳國中,警長3465,警員17388,以便裝觀察,14:30 去到現場,見到一男六女管理街站,包括黃/麥二人,有人用大聲公播錄音,派傳單,內容反對赤化教育,反對國民教育改革,街站由兩張枱和旗幟組成,有傳單放在枱上,旗幟寫住「香港中學生關注組聯盟」,街站位於十字路口,有大量行人,stress code 係黑衫黑褲黑鞋,黃小姐棕色長髮,穿深色外套,深藍色牛仔褲,孭斜孭袋,麥先生黑色T恤,牛仔褲,黑鞋,頭上有髮髻。
14:54 從通信機得知有人投訴,街站位置有噪音,有人群聚集,15:38 PW2 觀察到軍裝巡邏隊第四隊奉命到場處理,15:50 從通信機得知警長毛亞南發咗口頭警告,違反599G章受禁群組聚集,當時PW2在三樓停車場,距離街站約20米,16:10 第四隊畀完警告走咗,街站照派傳單,引起市民聚集,中學生每人揸住一疊派畀街坊,黃/麥二人企在街站後面,望向銀城街行車線,同街坊解釋傳單,由麥派由黃解釋,有人聚集在街站位置。16:20 報告畀第四隊,佢哋會連同PTU Z連 第二小隊聯合行動,16:25 第四隊與PTU到場,16:30 由通信機得知PTU發599G告票,有群眾聚集;17:05 見到7人收拾街站。
PW2 到場後曾經在「零距離」前經過街站,貝到有大量傳單,見到D1在場,跟住找觀察點,到達之後無離開過。
控方叫PW2睇P3a(4) & (5),確認現場人物,因應控方需要播方第二段片段,而辯方反對,裁判官表示唔明播片嘅目的,裁判官決定以交替程序處理第二條片段。
[15:40] ✂️ 辯方(D1)盤問【括號內是PW回應】
當日14:30 到街站,當時未認到D2,確認地點,其後上到觀察點,見到7人,見到D1雙手插袋,企在枱後,5名年輕女子,dress code黑衫黑褲,D1穿深藍色外套、深藍色牛仔褲,與女子dress code 不同【同意】,D2穿牛仔褲,年紀與衣著與女子不同【同意】。
PW2上到觀察點,見到7人在街站附近有交流,當時有播放錄音,睇P3a(3),左方女子特咪播放錄音,睇PD1,顯示係15:23時,拍攝長枱上物資,PW2確認長枱,但未能確認枱上物品,辯方指出相中有D2月曆,有防疫物資【經過時無】,指出P3a(4)相中有月曆,PW2同意可能混淆咗月曆同傳單。
辯方播出片段,在16:03:06~16:03:39期間,見到紅衣女子由D1手上接咗消毒搓手液。
指出PW2同警署警長陳國中在同一位置觀察,理論上應該係一樣,在未被使用的文件中,陳的記事冊指各人士有隔1.5米,枱上有防疫物資。街站在十字路口,人流多【同意,有人聚集過馬路,等過馬路期間被街站吸引】。
[16:12] 控方覆問
無睇過陳國中的記事冊,唔知佢寫咩。
[16:22] 傳召PW3 警員 29121 李東海,奉命拍攝作口頭警告和發告票過程
⚙️ 控方主問
當日證人為軍裝巡邏小隊,與警署警長毛亞南,警長58123,警員27930 & 28323同隊,14:00收到特遣隊通知,投訴在沙田第一城有街站發出噪音,違反國安法通知隨時做支援,15:10到達附近停車等候通知,15:38見到有六女一男在上址叫喊口號,派發傳單,落地截查六女一男,15:43毛sir叫開機拍攝,毛sir講599G規例,15:50毛sir發口頭警告,15:56結束拍攝,15:58離開上址,16:05特遣隊OC叫去圓洲角診所與PTU Z連第二隊匯合,16:10知道上址活動仍然進行緊,16:25連同PTU去到上址,16:30落車上前截查,開攝錄機,17:05檢控完,拍攝完熄機,17:10返沙田警署;當日拍咗兩段片,長13分 和 35分,片段中有時間,15:10開機試機,片段時間比實際時間快約10分鐘,確認內容真實,無被干擾。
案件押後至明日(4/5)10:00 同庭再訊。
#彭亮廷裁判官
#20210220沙田 #審訊 [1/2]
下午進度
🙎🏻♀️D1: 黃文萱/前沙田區議員,🙎🏻♂️D2: 麥(黃的助理)
兩人無法律代表
控罪:
兩人各自被控告 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案情: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157
——————
[14:47] 開庭
傳召 PW2 警員 20654 李偉浩,負責觀察的警員
⚙️控方主問
PW2當日駐守新界南衝鋒隊,當日證人便衣當值,14:00 陳國中(音)訓示,在第一城百得街銀城街交界,有「香港中學生關注組聯盟」組織街站,14:00~17:00 同督察和陳國中,警長3465,警員17388,以便裝觀察,14:30 去到現場,見到一男六女管理街站,包括黃/麥二人,有人用大聲公播錄音,派傳單,內容反對赤化教育,反對國民教育改革,街站由兩張枱和旗幟組成,有傳單放在枱上,旗幟寫住「香港中學生關注組聯盟」,街站位於十字路口,有大量行人,stress code 係黑衫黑褲黑鞋,黃小姐棕色長髮,穿深色外套,深藍色牛仔褲,孭斜孭袋,麥先生黑色T恤,牛仔褲,黑鞋,頭上有髮髻。
14:54 從通信機得知有人投訴,街站位置有噪音,有人群聚集,15:38 PW2 觀察到軍裝巡邏隊第四隊奉命到場處理,15:50 從通信機得知警長毛亞南發咗口頭警告,違反599G章受禁群組聚集,當時PW2在三樓停車場,距離街站約20米,16:10 第四隊畀完警告走咗,街站照派傳單,引起市民聚集,中學生每人揸住一疊派畀街坊,黃/麥二人企在街站後面,望向銀城街行車線,同街坊解釋傳單,由麥派由黃解釋,有人聚集在街站位置。16:20 報告畀第四隊,佢哋會連同PTU Z連 第二小隊聯合行動,16:25 第四隊與PTU到場,16:30 由通信機得知PTU發599G告票,有群眾聚集;17:05 見到7人收拾街站。
PW2 到場後曾經在「零距離」前經過街站,貝到有大量傳單,見到D1在場,跟住找觀察點,到達之後無離開過。
控方叫PW2睇P3a(4) & (5),確認現場人物,因應控方需要播方第二段片段,而辯方反對,裁判官表示唔明播片嘅目的,裁判官決定以交替程序處理第二條片段。
[15:40] ✂️ 辯方(D1)盤問【括號內是PW回應】
當日14:30 到街站,當時未認到D2,確認地點,其後上到觀察點,見到7人,見到D1雙手插袋,企在枱後,5名年輕女子,dress code黑衫黑褲,D1穿深藍色外套、深藍色牛仔褲,與女子dress code 不同【同意】,D2穿牛仔褲,年紀與衣著與女子不同【同意】。
PW2上到觀察點,見到7人在街站附近有交流,當時有播放錄音,睇P3a(3),左方女子特咪播放錄音,睇PD1,顯示係15:23時,拍攝長枱上物資,PW2確認長枱,但未能確認枱上物品,辯方指出相中有D2月曆,有防疫物資【經過時無】,指出P3a(4)相中有月曆,PW2同意可能混淆咗月曆同傳單。
辯方播出片段,在16:03:06~16:03:39期間,見到紅衣女子由D1手上接咗消毒搓手液。
指出PW2同警署警長陳國中在同一位置觀察,理論上應該係一樣,在未被使用的文件中,陳的記事冊指各人士有隔1.5米,枱上有防疫物資。街站在十字路口,人流多【同意,有人聚集過馬路,等過馬路期間被街站吸引】。
[16:12] 控方覆問
無睇過陳國中的記事冊,唔知佢寫咩。
[16:22] 傳召PW3 警員 29121 李東海,奉命拍攝作口頭警告和發告票過程
⚙️ 控方主問
當日證人為軍裝巡邏小隊,與警署警長毛亞南,警長58123,警員27930 & 28323同隊,14:00收到特遣隊通知,投訴在沙田第一城有街站發出噪音,違反國安法通知隨時做支援,15:10到達附近停車等候通知,15:38見到有六女一男在上址叫喊口號,派發傳單,落地截查六女一男,15:43毛sir叫開機拍攝,毛sir講599G規例,15:50毛sir發口頭警告,15:56結束拍攝,15:58離開上址,16:05特遣隊OC叫去圓洲角診所與PTU Z連第二隊匯合,16:10知道上址活動仍然進行緊,16:25連同PTU去到上址,16:30落車上前截查,開攝錄機,17:05檢控完,拍攝完熄機,17:10返沙田警署;當日拍咗兩段片,長13分 和 35分,片段中有時間,15:10開機試機,片段時間比實際時間快約10分鐘,確認內容真實,無被干擾。
案件押後至明日(4/5)10:00 同庭再訊。
#沙田裁判法院五庭
#彭亮廷裁判官
#20210220沙田 #審訊 [2/2]
上午進度
🙎🏻♀️D1: 黃文萱/前沙田區議員,🙎🏻♂️D2: 麥(黃的助理)
兩人無法律代表
控罪:
兩人各自被傳票控告一項參與受禁羣組聚集,合併處理
案情: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157
——————
[10:22] 開庭
繼續傳召傳召PW3 警員 29121 李東海
⚙️ 控方主問
再簡單講述當日現場情況,認到兩被告和另外5名中學生,有長枱擺傳單和物資,確認P1係當日派發俾途人嘅傳單,枱上有傳單有酒精搓手液,有黃黑色旗幟約兩米高在將枱嘅左後方,曾經見過D1企在枱嘅後方,D2企在D1嘅右邊,有女子叫口號,三人位置固定,其他人有埋去長枱。
[10:33] 播放第一條片段,沙田軍裝第四隊第一次到場情況,片段一開始PW3講當時時間係15:42,片段顯示時間係15:52:42,跟住聽到有人講「你哋叫我哋過嚟」,見到有人叫保特1.5米,有人被查身份證,警署警長毛亞南警告各人可能違反限聚令,強調要保持社交距離。
[10:49] 播完,控方與PW3確認片段截圖中的人物和事情(搞咗好耐)。主控多次引導證人說出截圖中的人物,和詢問其他人(非案中人)的姓名,被裁判官制止和詢問其原因,繼而辯方提出反對,在截圖中,證人講出7人中有4人出現。
[11:15] 開始播放第二條片段(暫準證物,PP2a,片段中見到約20名PTU已經到場,初時有PTU警員警告要街站解散,負責人同意,相議好在30分鐘內清場,執嘢途中,警方作出票控。17:02:34拍攝完畢。早休。
[12:16] 確認辯方證物D1相中見到枱面有傳單、日曆和搓手液,再選出一些片段和截圖給確認相中人物,目的似乎係指出各人有共同目的去派傳單,D1幫街站收拾旗幟,與另外人士有交流。主問完畢。
14:30 再訊。
#彭亮廷裁判官
#20210220沙田 #審訊 [2/2]
上午進度
🙎🏻♀️D1: 黃文萱/前沙田區議員,🙎🏻♂️D2: 麥(黃的助理)
兩人無法律代表
控罪:
兩人各自被傳票控告一項參與受禁羣組聚集,合併處理
案情: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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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2] 開庭
繼續傳召傳召PW3 警員 29121 李東海
⚙️ 控方主問
再簡單講述當日現場情況,認到兩被告和另外5名中學生,有長枱擺傳單和物資,確認P1係當日派發俾途人嘅傳單,枱上有傳單有酒精搓手液,有黃黑色旗幟約兩米高在將枱嘅左後方,曾經見過D1企在枱嘅後方,D2企在D1嘅右邊,有女子叫口號,三人位置固定,其他人有埋去長枱。
[10:33] 播放第一條片段,沙田軍裝第四隊第一次到場情況,片段一開始PW3講當時時間係15:42,片段顯示時間係15:52:42,跟住聽到有人講「你哋叫我哋過嚟」,見到有人叫保特1.5米,有人被查身份證,警署警長毛亞南警告各人可能違反限聚令,強調要保持社交距離。
[10:49] 播完,控方與PW3確認片段截圖中的人物和事情(搞咗好耐)。主控多次引導證人說出截圖中的人物,和詢問其他人(非案中人)的姓名,被裁判官制止和詢問其原因,繼而辯方提出反對,在截圖中,證人講出7人中有4人出現。
[11:15] 開始播放第二條片段(暫準證物,PP2a,片段中見到約20名PTU已經到場,初時有PTU警員警告要街站解散,負責人同意,相議好在30分鐘內清場,執嘢途中,警方作出票控。17:02:34拍攝完畢。早休。
[12:16] 確認辯方證物D1相中見到枱面有傳單、日曆和搓手液,再選出一些片段和截圖給確認相中人物,目的似乎係指出各人有共同目的去派傳單,D1幫街站收拾旗幟,與另外人士有交流。主問完畢。
14:30 再訊。
#沙田裁判法院五庭
#彭亮廷裁判官
#20210220沙田 #審訊 [2/2]
下午進度
🙎🏻♀️D1: 黃文萱/前沙田區議員,🙎🏻♂️D2: 麥(黃的助理)
兩人無法律代表
控罪:
兩人各自被控告 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案情: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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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2] 開庭
繼續傳召傳召PW3 警員 29121 李東海
控方有補充問題,再叫PW3從片段(P2a)中指出D2在街站的枱面取單張派給途人。
✂️辯方(D1)盤問
PW3同意片段時間係快咗10分鐘,同意在開始拍攝第二條片段前,PTU已經到場,證人到場前已收到訓示,行動目的係作出票控,唔係解散緊集,同意片中七名人士的反應,係因為有警員到場,但不同意警方行動影響街站運作,因為雖然有警員在場,但仍然有市民到街站取物資。
D1詢問有關P2a片段,同意片段顯示時間15:52,實際時間係15:42,PW3確認在14:30未到場,片中有人話係警方叫佢哋行埋一齊,PW3同意係毛警長的指示。
睇證物D1,同意街站的枱上有日曆證物D2,辯方呈上搓手液,PW3同意類似相中物品,呈堂為D3。辯方再指出P2a片段中,PW3在主問時有兩次(15:69:25 & ??)錯誤指出街坊領取的是證物P1,但實際係D2,再睇片後證人同意。16:03:05~16:03:30 有一紅衣女士從D1/D2手中接過白色的搓手液,PW3同意在P2a時段中,D1最少有一次成功派發搓手液。
PW3同意在P3a(6)相片中,除D1 & D2之外,見唔到另外五名少女;當日亦無警員量度各人之間的距離。
辯方表示盤問完畢;裁判官請證人離席,詢問辯方對PP2b的取態,講咗:「片段中見到警員在最初階段只票控咗其中一名女子,及有警員指示街站人員可以在30分鐘內執嘢離開,D1曾經和某警員理論」。指示小休,讓辯方考慮。
[15:41] D1表示不反對PP2b呈堂,但想保留注腳。裁判官表示接受,但主控表示不理想,有危險性,有機會他日在其他地方(法院)出現問題,希望三方再休庭考慮。
[16:10] 主控提出:(1) 依舊以交替程序進行;(2) 避免不必要誤會;(3) 應聽晒所有證據再考慮;(4) 唔介意法庭協助辯方作盤問;(5) 今日時間無多,提早押後,讓辯方有時間諮詢法律意見。
案件押後至2022年5月20日09: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再訊。
======
直播員按:黃文萱作親自盤問,雖然不是法律專業,問題不多,可能唔夠精闢,但明顯係有做功課,能成功得分,更獲主控讚賞,努力💪,加油❗️
#彭亮廷裁判官
#20210220沙田 #審訊 [2/2]
下午進度
🙎🏻♀️D1: 黃文萱/前沙田區議員,🙎🏻♂️D2: 麥(黃的助理)
兩人無法律代表
控罪:
兩人各自被控告 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案情: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157
——————
[14:52] 開庭
繼續傳召傳召PW3 警員 29121 李東海
控方有補充問題,再叫PW3從片段(P2a)中指出D2在街站的枱面取單張派給途人。
✂️辯方(D1)盤問
PW3同意片段時間係快咗10分鐘,同意在開始拍攝第二條片段前,PTU已經到場,證人到場前已收到訓示,行動目的係作出票控,唔係解散緊集,同意片中七名人士的反應,係因為有警員到場,但不同意警方行動影響街站運作,因為雖然有警員在場,但仍然有市民到街站取物資。
D1詢問有關P2a片段,同意片段顯示時間15:52,實際時間係15:42,PW3確認在14:30未到場,片中有人話係警方叫佢哋行埋一齊,PW3同意係毛警長的指示。
睇證物D1,同意街站的枱上有日曆證物D2,辯方呈上搓手液,PW3同意類似相中物品,呈堂為D3。辯方再指出P2a片段中,PW3在主問時有兩次(15:69:25 & ??)錯誤指出街坊領取的是證物P1,但實際係D2,再睇片後證人同意。16:03:05~16:03:30 有一紅衣女士從D1/D2手中接過白色的搓手液,PW3同意在P2a時段中,D1最少有一次成功派發搓手液。
PW3同意在P3a(6)相片中,除D1 & D2之外,見唔到另外五名少女;當日亦無警員量度各人之間的距離。
辯方表示盤問完畢;裁判官請證人離席,詢問辯方對PP2b的取態,講咗:「片段中見到警員在最初階段只票控咗其中一名女子,及有警員指示街站人員可以在30分鐘內執嘢離開,D1曾經和某警員理論」。指示小休,讓辯方考慮。
[15:41] D1表示不反對PP2b呈堂,但想保留注腳。裁判官表示接受,但主控表示不理想,有危險性,有機會他日在其他地方(法院)出現問題,希望三方再休庭考慮。
[16:10] 主控提出:(1) 依舊以交替程序進行;(2) 避免不必要誤會;(3) 應聽晒所有證據再考慮;(4) 唔介意法庭協助辯方作盤問;(5) 今日時間無多,提早押後,讓辯方有時間諮詢法律意見。
案件押後至2022年5月20日09: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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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黃文萱作親自盤問,雖然不是法律專業,問題不多,可能唔夠精闢,但明顯係有做功課,能成功得分,更獲主控讚賞,努力💪,加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