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0812沙田 #審訊 [13/9]
下午進度(非即時🙇♂️)
D1: 區(25),D2: 李(26)
D3: 葉(22),D5: 蔡(23)
D6: 何(25),D7: 林(19)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所有被告)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D1)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D3)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1)
(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7)
(6)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D1)
案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262
主控:#許偉進大律師
法律代表:
D1 #田奇睿大律師
D2 #梁麗幗大律師
D3 #鄧灝程大律師
D6 #陳熙民大律師
D7 陳大律師
14:41 開庭
PW5 警員 1814 趙家豪 (音) 繼續作供,證人在2021年4月29日在庭上稱D2被捕時係戴住菱形淺灰色有濾罐的口罩,但今日指為藍色口罩;辯方指出證人記憶混亂,錯漏百出。
14:47 覆問
在主控再三引導下,PW5稱無駐守過沙田,對禾輋邨位置唔熟悉,第一眼見到D2係在和悅樓出面逃跑,跑向順和樓或豐和樓,都係跑離開警署,所以有咁嘅描述。
主控希望證人能解釋何謂掉頭走,但似乎不得要領,證人作供完畢。
控方呈上第二份承認事實:
(1) 呈上七本相簿,P14(1~3, & 5~8)
(2) 處理高級警司撰寫的專家報告,其專家身份不受爭議
(3) 由威爾斯醫院替警員21280在2019年9月3日所撰寫的醫療報告
控方以65B形式呈上多份證人口供,並在庭上讀出,總結如下:
(1) ICAC技術支援組首席主任郭漢文(音)先生,在2019年11月14日就案中雷射筆所撰寫的報告
(2) 警察刑事部技術支援訊號分析組吳長春(音)先生,在2021年4月12日所撰寫的口供,和對案中雷射筆所做的詳細檢驗結果
(3) OFCA條例執行科林亮弘(音)先生在2020年4月20日,為案中的兩部對講機初撰寫的口供,和技術測試報告
(4) 科電工程有限公司余順廣(音)先生為OFCA的無線電測試器材,所做的檢查報告
(5) 余順廣先生的上司黎華輝(音)先生所撰寫的口供,證明余順廣(音)先生為科電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師
(6) OFCA條例執行科牌照組李玉娥(音)女士所撰寫的口供,證明D1 & D3 並沒持有無線電執照,可以管有對講機
(7) OFCA無線電監察組黎玉龍(音)先生的口供,與警方交收兩部對講機,並交予林亮弘(音)先生測試
控方最後呈上P14(1)相部,表示控方案情完結。
時間已接近16:30,裁判官示意繼續,辯方D5 & D7有中段陳辭,之後裁判官裁定各被告所面對的控罪表面證供成立,需要答辯。
休庭15分鐘後,律師表示D1不會出庭作供,但會傳召一名醫生證人,其他被告的律師均表示不會出庭作供,不會傳召證人。
案件押後至明日(26/8) 09: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續審,在醫生證人作供後休庭,辯方需要交書面陳辭,各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D3因其它案件被還押。
==============
直播員按:旁聽人士再次收到D3的訊息,多謝街坊支持,話出返嚟請大家食飯!
#崔美霞裁判官
#0812沙田 #審訊 [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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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區(25),D2: 李(26)
D3: 葉(22),D5: 蔡(23)
D6: 何(25),D7: 林(19)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所有被告)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D1)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D3)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1)
(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7)
(6)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D1)
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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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控:#許偉進大律師
法律代表:
D1 #田奇睿大律師
D2 #梁麗幗大律師
D3 #鄧灝程大律師
D6 #陳熙民大律師
D7 陳大律師
14:41 開庭
PW5 警員 1814 趙家豪 (音) 繼續作供,證人在2021年4月29日在庭上稱D2被捕時係戴住菱形淺灰色有濾罐的口罩,但今日指為藍色口罩;辯方指出證人記憶混亂,錯漏百出。
14:47 覆問
在主控再三引導下,PW5稱無駐守過沙田,對禾輋邨位置唔熟悉,第一眼見到D2係在和悅樓出面逃跑,跑向順和樓或豐和樓,都係跑離開警署,所以有咁嘅描述。
主控希望證人能解釋何謂掉頭走,但似乎不得要領,證人作供完畢。
控方呈上第二份承認事實:
(1) 呈上七本相簿,P14(1~3, & 5~8)
(2) 處理高級警司撰寫的專家報告,其專家身份不受爭議
(3) 由威爾斯醫院替警員21280在2019年9月3日所撰寫的醫療報告
控方以65B形式呈上多份證人口供,並在庭上讀出,總結如下:
(1) ICAC技術支援組首席主任郭漢文(音)先生,在2019年11月14日就案中雷射筆所撰寫的報告
(2) 警察刑事部技術支援訊號分析組吳長春(音)先生,在2021年4月12日所撰寫的口供,和對案中雷射筆所做的詳細檢驗結果
(3) OFCA條例執行科林亮弘(音)先生在2020年4月20日,為案中的兩部對講機初撰寫的口供,和技術測試報告
(4) 科電工程有限公司余順廣(音)先生為OFCA的無線電測試器材,所做的檢查報告
(5) 余順廣先生的上司黎華輝(音)先生所撰寫的口供,證明余順廣(音)先生為科電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師
(6) OFCA條例執行科牌照組李玉娥(音)女士所撰寫的口供,證明D1 & D3 並沒持有無線電執照,可以管有對講機
(7) OFCA無線電監察組黎玉龍(音)先生的口供,與警方交收兩部對講機,並交予林亮弘(音)先生測試
控方最後呈上P14(1)相部,表示控方案情完結。
時間已接近16:30,裁判官示意繼續,辯方D5 & D7有中段陳辭,之後裁判官裁定各被告所面對的控罪表面證供成立,需要答辯。
休庭15分鐘後,律師表示D1不會出庭作供,但會傳召一名醫生證人,其他被告的律師均表示不會出庭作供,不會傳召證人。
案件押後至明日(26/8) 09: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續審,在醫生證人作供後休庭,辯方需要交書面陳辭,各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D3因其它案件被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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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旁聽人士再次收到D3的訊息,多謝街坊支持,話出返嚟請大家食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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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美霞裁判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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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區(25),D2: 李(26)
D3: 葉(22),D5: 蔡(23)
D6: 何(25),D7: 林(19)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所有被告)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D1)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D3)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1)
(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7)
(6)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D1)
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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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代表:
D1 #田奇睿大律師
D2 #梁麗幗大律師
D3 #鄧灝程大律師
D6 #陳熙民大律師
D7 陳大律師
法庭因處理另一案件,延遲至10:00開庭。
傳召DW1 趙稀姛(音)醫生作供,辯方先作簡單介紹,即由控方盤問,趙醫生是根據急症室醫生、放射科醫生和其他駐院醫生所做的記錄,而撰寫份關於D1的醫療報告。
控方盤問(括弧內是證人回應)
D1右邊面部、手踭、膝頭哥又多處擦傷,郁動會痛,左前腿有1cm裂傷,size唔大但要聯針,肚部腹部按落去冇發炎症狀冇痛楚;控方想了解關於被告在面部和手腳有擦傷和瘀傷,是否因為病人曾經趴在地下,身體受壓,期間身體有強烈郁動,而導致有擦傷和瘀傷,(唔能夠評論,因為唔係專家,唔知”銀”到啲咩而導致)。
照X光發現鼻樑骨有輕微變形、移位,有骨裂,如果病人未去到醫院前,面部側埋一邊受壓,而導致面部鼻樑有觸痛(有呢個可能性,分辨唔到),報告嘅觀察會唔會吻合病人曾經面部貼地,受壓力移動所導致(唔清楚)。
做第一次電腦掃描,發覺脾臟有一條陰影線,估計可能係受到外物撞擊受傷,或者係先天嘅,在做第二次電腦掃描後,診斷為先天嘅;另外驗血和驗小便的指數,加上病歷,診斷胰臟受到撞擊,因人體內臟會自動修復,住院期間指數已回復正常水平。
10:45 辯方無覆問,證人作供完畢。
11:06 小休後,法庭宣布將案件押後至2021年10月6日15:45;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續審,辯方作口頭結案陳辭,控方在9月16日先作書面陳辭,交給法庭和辯方,辯方在9月30日或之前作詳盡的書面陳述和回應,各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D3因其它案件被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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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旁聽人士再、再次收到D3的手寫信(字體整潔,畫美國隊長的公仔好靚),多謝街坊默默在庭上支持,忍受着主控令人昏昏欲睡的聲音,叫大家賞花杏仁露,出返嚟請大家食飯!
#崔美霞裁判官
#0812沙田 #審訊 [14/9]
D1: 區(25),D2: 李(26)
D3: 葉(22),D5: 蔡(23)
D6: 何(25),D7: 林(19)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所有被告)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D1)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D3)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1)
(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7)
(6)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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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6 #陳熙民大律師
D7 陳大律師
法庭因處理另一案件,延遲至10:00開庭。
傳召DW1 趙稀姛(音)醫生作供,辯方先作簡單介紹,即由控方盤問,趙醫生是根據急症室醫生、放射科醫生和其他駐院醫生所做的記錄,而撰寫份關於D1的醫療報告。
控方盤問(括弧內是證人回應)
D1右邊面部、手踭、膝頭哥又多處擦傷,郁動會痛,左前腿有1cm裂傷,size唔大但要聯針,肚部腹部按落去冇發炎症狀冇痛楚;控方想了解關於被告在面部和手腳有擦傷和瘀傷,是否因為病人曾經趴在地下,身體受壓,期間身體有強烈郁動,而導致有擦傷和瘀傷,(唔能夠評論,因為唔係專家,唔知”銀”到啲咩而導致)。
照X光發現鼻樑骨有輕微變形、移位,有骨裂,如果病人未去到醫院前,面部側埋一邊受壓,而導致面部鼻樑有觸痛(有呢個可能性,分辨唔到),報告嘅觀察會唔會吻合病人曾經面部貼地,受壓力移動所導致(唔清楚)。
做第一次電腦掃描,發覺脾臟有一條陰影線,估計可能係受到外物撞擊受傷,或者係先天嘅,在做第二次電腦掃描後,診斷為先天嘅;另外驗血和驗小便的指數,加上病歷,診斷胰臟受到撞擊,因人體內臟會自動修復,住院期間指數已回復正常水平。
10:45 辯方無覆問,證人作供完畢。
11:06 小休後,法庭宣布將案件押後至2021年10月6日15:45;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續審,辯方作口頭結案陳辭,控方在9月16日先作書面陳辭,交給法庭和辯方,辯方在9月30日或之前作詳盡的書面陳述和回應,各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D3因其它案件被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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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旁聽人士再、再次收到D3的手寫信(字體整潔,畫美國隊長的公仔好靚),多謝街坊默默在庭上支持,忍受着主控令人昏昏欲睡的聲音,叫大家賞花杏仁露,出返嚟請大家食飯!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崔美霞裁判官
#0812沙田 #審訊 [15/9]
D1: 區(25),D2: 李(26)
D3: 葉(22),D5: 蔡(23)
D6: 何(25),D7: 林(19)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所有被告)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D1)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D3)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1)
(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7)
(6)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D1)
案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262
主控:#許偉進大律師
法律代表:
D1 #田奇睿大律師
D2 #梁麗幗大律師
D3 #鄧灝程大律師
D5
D6 #陳熙民大律師
D7 陳大律師
15:57 開庭
根據辯方律師的陳辭,崔官提出問題,邀請控方就著案發的時間和地點出作回應,因為有證人指案件係分兩階段,中間有人離開咗;有被告在距離警署70米外被捕,不是在非法集結現場。
控方確認案發時間為8月11日23:10 至 8月12日01:19。關於集結範圍,控方認為好難用尺數去講,係警署對出,主要係豐順街,警車到場,人群四散,好難講到實質數字,範圍要加上時間性。
崔官再提出證物鏈的議題,主控明白辯方會盡量搵錯漏,但大致完整,除咗有關D7嘅,PW15係本案第二名證物警員,負責處理D7的證物,主控指辯方嘅盤問,係向證人確認D7嘅證物係由警員5600交俾佢,而無向PW15指出本案中有另一名警員曾經作供,將證物交俾PW15,而不是5600。
D7律師回應
PW15在證人台講由5600交畀佢,辯方無責任講出12053有錯,無責任同控方修補證供,兩個證人有唔同,當然有疑點,若控方知道12053搞錯咗,控方應該作出修訂,而不是指辯方無盤問,不是在陳詞階段指PW15有錯漏。仲有PW15講由5600收到一支雷射筆,確認係證物P7(2),嗰支係唔超標,跟住PW15交畀PW13,PW13話收到兩支雷射筆,供詞大相逕庭。
D1律師回應
關於D1嘅證物:案情指PW2制服D1,搜身搜背囊,搵到啲嘢,交俾PW3,PW3再從背囊搵到其他嘢,道理上應該係PW2先搵到,控方無問PW2搵到啲乜嘢,好似突然間由PW3發現啲嘢。
關於共同原則:似乎係包括幾種,譬如:(1)謀殺案,(2)打劫,(3)協助與教唆;本案應該唔係第一種,控方無講係第二定第三種,第三種不是直接參與者,如果係第三種,無證據證明D1有直接參與,只係關乎PW2嘅觀察。
對控方陳辭嘅回應
(1) 時間:控罪詳情指明係在8月12日,PW1嘅講法好明確分開兩段時間,對控方提出質疑「一個控罪兩個罪行」這觀點,反對控罪。
(2) 範圍:控方要搞清楚,係控方定義範圍,抑或控方邀請法庭作推論,控方係模糊咗法庭嘅查問,D1被截停搜查並非在非法集結現場,控方無證據指在案發時,D1位置有非法集結。
(3) 控方話警署無人出嚟,如果控方講係因為示威者阻塞,但無提出證據。
(4) 證物鏈:D1從來無承認證物,控方應該明白辯方嘅挑戰,PW3 & PW15如何封存證物,有不同版本,辯方已經帶出合理懷疑,正正係D7呈現左出嚟。
裁判官將案件押後到2021年12月6日15:0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作裁決,D1律師要在10月22日前就新觀點交陳詞,控方要在11月5日或之前作出回應。各被告依然有條件繼續保釋,D3因另案還押中。
#崔美霞裁判官
#0812沙田 #審訊 [15/9]
D1: 區(25),D2: 李(26)
D3: 葉(22),D5: 蔡(23)
D6: 何(25),D7: 林(19)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所有被告)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D1)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D3)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1)
(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7)
(6)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D1)
案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262
主控:#許偉進大律師
法律代表:
D1 #田奇睿大律師
D2 #梁麗幗大律師
D3 #鄧灝程大律師
D5
D6 #陳熙民大律師
D7 陳大律師
15:57 開庭
根據辯方律師的陳辭,崔官提出問題,邀請控方就著案發的時間和地點出作回應,因為有證人指案件係分兩階段,中間有人離開咗;有被告在距離警署70米外被捕,不是在非法集結現場。
控方確認案發時間為8月11日23:10 至 8月12日01:19。關於集結範圍,控方認為好難用尺數去講,係警署對出,主要係豐順街,警車到場,人群四散,好難講到實質數字,範圍要加上時間性。
崔官再提出證物鏈的議題,主控明白辯方會盡量搵錯漏,但大致完整,除咗有關D7嘅,PW15係本案第二名證物警員,負責處理D7的證物,主控指辯方嘅盤問,係向證人確認D7嘅證物係由警員5600交俾佢,而無向PW15指出本案中有另一名警員曾經作供,將證物交俾PW15,而不是5600。
D7律師回應
PW15在證人台講由5600交畀佢,辯方無責任講出12053有錯,無責任同控方修補證供,兩個證人有唔同,當然有疑點,若控方知道12053搞錯咗,控方應該作出修訂,而不是指辯方無盤問,不是在陳詞階段指PW15有錯漏。仲有PW15講由5600收到一支雷射筆,確認係證物P7(2),嗰支係唔超標,跟住PW15交畀PW13,PW13話收到兩支雷射筆,供詞大相逕庭。
D1律師回應
關於D1嘅證物:案情指PW2制服D1,搜身搜背囊,搵到啲嘢,交俾PW3,PW3再從背囊搵到其他嘢,道理上應該係PW2先搵到,控方無問PW2搵到啲乜嘢,好似突然間由PW3發現啲嘢。
關於共同原則:似乎係包括幾種,譬如:(1)謀殺案,(2)打劫,(3)協助與教唆;本案應該唔係第一種,控方無講係第二定第三種,第三種不是直接參與者,如果係第三種,無證據證明D1有直接參與,只係關乎PW2嘅觀察。
對控方陳辭嘅回應
(1) 時間:控罪詳情指明係在8月12日,PW1嘅講法好明確分開兩段時間,對控方提出質疑「一個控罪兩個罪行」這觀點,反對控罪。
(2) 範圍:控方要搞清楚,係控方定義範圍,抑或控方邀請法庭作推論,控方係模糊咗法庭嘅查問,D1被截停搜查並非在非法集結現場,控方無證據指在案發時,D1位置有非法集結。
(3) 控方話警署無人出嚟,如果控方講係因為示威者阻塞,但無提出證據。
(4) 證物鏈:D1從來無承認證物,控方應該明白辯方嘅挑戰,PW3 & PW15如何封存證物,有不同版本,辯方已經帶出合理懷疑,正正係D7呈現左出嚟。
裁判官將案件押後到2021年12月6日15:0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作裁決,D1律師要在10月22日前就新觀點交陳詞,控方要在11月5日或之前作出回應。各被告依然有條件繼續保釋,D3因另案還押中。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0812沙田 #裁決
D1: 區(25) / D2: 李(26) / D3: 葉(22) / D5: 蔡(23) / D6: 何(25) / D7: 林(19)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所有被告)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D1)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D3)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1)
(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7)
(6)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D1)
案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262
主控:#許偉進大律師
法律代表:
D1 #田奇睿大律師
D2 #梁麗幗大律師
D3 #鄧灝程大律師
D5
D6 #陳熙民大律師
D7 陳大律師
控罪 (1):
D1, D3, D5, D6 罪名成立
D2, D7罪名不成立
控罪 (2):D1罪名不成立
控罪 (3):D3罪名不成立
控罪 (4):D1罪名不成立
控罪 (5):D7罪名不成立
控罪 (6):D1罪名不成立
詳細裁決內容:
https://telegra.ph/0812沙田-詳細裁決內容-01-28
案件押後至2022年1月28日15:30至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判刑,其間將會為所有罪名成立的被告索取背景報告,其間D1, D3, D5, D6須還押候判🛑
❌各被告申請保釋候判被拒❌
D2, D7均沒有訟費申請
(按:崔官一直讀得好細聲,連律師亦不太聽到,後來更不斷咳嗽須休庭)
#崔美霞裁判官
#0812沙田 #裁決
D1: 區(25) / D2: 李(26) / D3: 葉(22) / D5: 蔡(23) / D6: 何(25) / D7: 林(19)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所有被告)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D1)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D3)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1)
(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7)
(6)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D1)
案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262
主控:#許偉進大律師
法律代表:
D1 #田奇睿大律師
D2 #梁麗幗大律師
D3 #鄧灝程大律師
D5
D6 #陳熙民大律師
D7 陳大律師
控罪 (1):
D1, D3, D5, D6 罪名成立
D2, D7罪名不成立
控罪 (2):D1罪名不成立
控罪 (3):D3罪名不成立
控罪 (4):D1罪名不成立
控罪 (5):D7罪名不成立
控罪 (6):D1罪名不成立
詳細裁決內容:
https://telegra.ph/0812沙田-詳細裁決內容-01-28
案件押後至2022年1月28日15:30至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判刑,其間將會為所有罪名成立的被告索取背景報告,其間D1, D3, D5, D6須還押候判🛑
❌各被告申請保釋候判被拒❌
D2, D7均沒有訟費申請
(按:崔官一直讀得好細聲,連律師亦不太聽到,後來更不斷咳嗽須休庭)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崔美霞裁判官
#0812沙田 #判刑
D1: 區(25) / D3: 葉(22) / D5: 蔡(23) / D6: 何(25)
🛑各人已被還押15日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所有被告)
案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262
詳細控罪和裁決內容(歡迎補充):
https://telegra.ph/0812沙田-詳細裁決內容-01-28
主控:#許偉進大律師
法律代表:
D1 #田奇睿大律師
D3 #鄧灝程大律師
D5
D6 #陳熙民大律師
—————
16:16 開庭
D1律師呈上多封由父母家人和朋友撰寫的求情信,只被告性格溫文爾雅,願意助人,犯案與過去性格不符,重犯機會低,希望法庭以同案D4的量刑起點(6個月)作參考,並酌情考慮以下兩個原因作減刑:1. 被告沒有用任何燈光照射警員,只係逃走時被拘捕,證供沒有指被告做其他行為;2. 案發在2019年8月12日,13日以襲警罪名被帶上法庭,當時並未有非法集結的控罪,控方因案件安排,到2020年頭將本案與其他案件合併,因而延遲半年。
D3律師呈上8封求情信,解釋咗背景報告比被告聽,被告同意,但堅決指出無做過侮辱性行為,無毁壞過公共物品,被裁定有罪之後有悔意希望法庭接納,背景報告指出被告年少時與家人情況不理想,有不愉快經歷,雖然有刑事定罪紀錄,但亦有好市民獎,希望與女朋友做小生意,亦希望重返校園。
D5律師呈上求情信,解釋咗背景報告比被告聽,被告同意,被告年少時喪父,自少養成承擔家庭責任,性格獨立,雇主所撰寫的求情信評價好高,有責任感,感化官未能聯絡雇主,因為給予的電話是直接上司,而非雇主。被告無刑事定罪紀錄。
D6律師呈上求情信,解釋咗背景報告比被告聽,被告同意,被告的父親在其年少時失蹤,中六畢業之後,因經濟問題未能繼續升學,要工作成為家庭經濟支柱;辯方接納非法集結有滋擾行為,比較其它案件,無傷人、堵路、衝擊警方防線,不是最嚴重案情,被告對事件表示後悔,在審訊過程中,明白事件對社會帶來影響,深感後悔,明白應該用其他方法表達意見,奉公守法。
16:45~17:11 裁判官休庭考慮
📌判刑:
不接納D1, D3 & D5 的求情或表達有悔意,以6個月為量刑起點,無減刑空間,判處6個月即時監禁。
接納 D6 的求情信有大篇幅講述悔意,同樣以6個月為量刑起點,酌情扣減3個星期,判處5個月1星期即時監禁。
D1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以現金一萬元,不得離開香港,交出旅遊證件,居住在現址,每星期向警方報到兩次。
#崔美霞裁判官
#0812沙田 #判刑
D1: 區(25) / D3: 葉(22) / D5: 蔡(23) / D6: 何(25)
🛑各人已被還押15日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所有被告)
案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262
詳細控罪和裁決內容(歡迎補充):
https://telegra.ph/0812沙田-詳細裁決內容-01-28
主控:#許偉進大律師
法律代表:
D1 #田奇睿大律師
D3 #鄧灝程大律師
D5
D6 #陳熙民大律師
—————
16:16 開庭
D1律師呈上多封由父母家人和朋友撰寫的求情信,只被告性格溫文爾雅,願意助人,犯案與過去性格不符,重犯機會低,希望法庭以同案D4的量刑起點(6個月)作參考,並酌情考慮以下兩個原因作減刑:1. 被告沒有用任何燈光照射警員,只係逃走時被拘捕,證供沒有指被告做其他行為;2. 案發在2019年8月12日,13日以襲警罪名被帶上法庭,當時並未有非法集結的控罪,控方因案件安排,到2020年頭將本案與其他案件合併,因而延遲半年。
D3律師呈上8封求情信,解釋咗背景報告比被告聽,被告同意,但堅決指出無做過侮辱性行為,無毁壞過公共物品,被裁定有罪之後有悔意希望法庭接納,背景報告指出被告年少時與家人情況不理想,有不愉快經歷,雖然有刑事定罪紀錄,但亦有好市民獎,希望與女朋友做小生意,亦希望重返校園。
D5律師呈上求情信,解釋咗背景報告比被告聽,被告同意,被告年少時喪父,自少養成承擔家庭責任,性格獨立,雇主所撰寫的求情信評價好高,有責任感,感化官未能聯絡雇主,因為給予的電話是直接上司,而非雇主。被告無刑事定罪紀錄。
D6律師呈上求情信,解釋咗背景報告比被告聽,被告同意,被告的父親在其年少時失蹤,中六畢業之後,因經濟問題未能繼續升學,要工作成為家庭經濟支柱;辯方接納非法集結有滋擾行為,比較其它案件,無傷人、堵路、衝擊警方防線,不是最嚴重案情,被告對事件表示後悔,在審訊過程中,明白事件對社會帶來影響,深感後悔,明白應該用其他方法表達意見,奉公守法。
16:45~17:11 裁判官休庭考慮
📌判刑:
不接納D1, D3 & D5 的求情或表達有悔意,以6個月為量刑起點,無減刑空間,判處6個月即時監禁。
接納 D6 的求情信有大篇幅講述悔意,同樣以6個月為量刑起點,酌情扣減3個星期,判處5個月1星期即時監禁。
D1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以現金一萬元,不得離開香港,交出旅遊證件,居住在現址,每星期向警方報到兩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