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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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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三庭 ( 區 域 法 院 )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0九龍塘 #審訊 [3/5]

下午進度

韋 (35)

控罪:
(1)~(4)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A~D
(5) 協助、教唆一名女子逃離警員C的羈押
詳情按此

控方代表: #馬藻玉大律師
辯方代表: #陳偉彥大律師

——————————
15:12 開庭
控辯雙方可以達成第二份承認事實:
(1) 在2019年12月27日,警員A, B, C, D & F 參與列隊認人
(2) 警員A, B, C, D & F 在觀看列隊認人之前,張總督察讀出案情摘要,指要辨認案中白色衫淺色口罩人仕,列隊認人事件部呈堂為P24。

第二份承認事實呈堂為P97,因此不需傳召張總督察作供。

辯方不反對控方以P15截圖冊加工,在圖片中圈出一名男子,並加上描述,控方指該名男子就係被告,辯方則不同意,呈堂為MFI 15,以協助法庭,最終由法庭裁決該人物。因此亦不用傳召做截圖的警員作供。

關於片段呈堂,辯方呈上書面陳辭,引用「7警案」做案例,質疑控方連表面證供證明片段的真確性都無;控方只有口頭陳述,表示只想借片段引證被告的身份;法官聽完雙方陳述後裁定片段不能呈堂。

控方餘下還要傳召警員A作供,但他要明早才可以出庭。

15:45 案件押後至明日09:30同庭再訊。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三庭 ( 區 域 法 院 )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0九龍塘 #審訊 [4/5]

上午進度

韋 (35)

控罪:
(1)~(4)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A~D
(5) 協助、教唆一名女子逃離警員C的羈押
詳情按此

控方代表: #馬藻玉大律師
辯方代表: #陳偉彥大律師

——————————
09:34 開庭,傳召 PW6 高級警務人員A

控方主問
證人在2019年11月10日駐守深水埗刑事部,14:xx時帶同7名警員去又一城,因為留意到新聞,有人破壞美心集團其下餐廳,前往埋伏規視;14:38 去到,見到深水埗特別職務隊符督察和隊員,PW6分配隊員觀察5個重點:八月花、千両、Simply Life、EXP 和牛角,PW6獨自在商場遊走,16:30 行到千両對出,見到有一班記者聚集,知道有事發生,上前查看,衝過記者,見到4名警員 D, F, C & B,D話拘捕咗一男一女,當時只得5名警員,記者情緒高漲,為數15~20人,叫囂和指駡警員,高呼委任證,問做咩拉佢哋,PW6出示委任證和取出警棍戒備。

期間有一名示威者用強光射向警員,PW6撲上前,但佢逃走咗,返回防線,”右”轉時,見到右邊有一男子,襲擊B & D,距離男子一米多少少,望到佢正面,右手臂有紋身,上前揮警棍制止佢,佢無停止,仲衝向PW6,PW6失平衡跌倒在地,面向天,見到佢從正面襲擊,打咗面部幾吓,期間聽到有人大嗌「救人呀」,白衣人離開,PW6起身見到白衣人走入記者群中,上前撲向佢,箍住白衣人頸部,白衣人又箍PW6頸部,糾纏期間有向前移動,後來PW6被撻在地下,左邊上半身被拳打腳踢,持續約兩秒,PW6起返身已唔見白衣人,返回千両與其他警員會合,之後離開商場,去明愛醫院睇醫生,右眼角皮膚流血,雙眼痛,左手手腕痛,係被白衣人襲擊受傷,醫療報告指右手手腕,證人更正。

PW6稱,由第一眼見到白衣人在右邊出現,襲擊B & D,上前揮棍,跌倒,打面、糾纏、離開,前後約30秒,佢襲擊B & D,上前制止,期間大約1秒,到跌倒在地,面向天,見到白迎人輪廓,見到帶口罩、帽嘅頭部。糾纏期間見到佢右手手臂有紋身。

2019年12月27日,做列隊認人手續,張總督察講述案情摘要,認人目的係辨認案中戴淺色口罩、深色帽、穿白色T shirt人仕;認出一名男子,控方指係被告,PW6指係襲擊佢嘅人。認出該人係憑對眼和口罩輪廓。

10:49~12:50 睇咗6條片段:Cable News, NowTV, RTHK, 高登,01, 癲狗,在片段中截圖,主要指出警員A 由開始見到白衣人、打鬥、被打面、糾纏、跌倒、被多人襲擊的過程。

最後,證人澄清早前口供有誤,因睇到第四條片-高登直擊 @01’28” ,見到PW6轉左才見到白衣男子,但早前講咗轉右。

主問完畢,14:30 再訊。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三庭 ( 區 域 法 院 )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0九龍塘 #審訊 [4/5]

下午進度

韋 (35)

控罪:
(1)~(4)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A~D
(5) 協助、教唆一名女子逃離警員C的羈押
詳情按此

控方代表: #馬藻玉大律師
辯方代表: #陳偉彥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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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4 開庭,PW6 高級警務人員A 繼續作供

辯方主問(由黃大律師發問)
律師重複以下案發情況,現場情況混亂,嘈吵,見到B & D 被襲擊,第一次見到白衣人,走近白衣人揮警棍,向軀幹打。PW6同意。

期間見到右上臂有紋身,PW6不同意,稱上前期間見少少。

之後PW6被白衣人襲擊,失平衡跌倒在地,被白衣男子打面,打中眼,企反起身,見到白衣男背部,佢走入記者群中。PW6同意。

當日案發之後,PW6 在記事冊做補錄,有描述白衣人特徵,但無提及有紋身[同意],本案3份證人口供和記事冊,都無提及糾纏期間見到紋身,PW6申請睇第一份口供,從中指出第七段”再”次提及「他右上臂衣袖下露出部份深色紋身」,同意無寫糾纏期間。

14:52 控方覆問
糾纏期間無提,係在受襲擊後起身,望向佢,撲向佢之前見到。
「再次」嘅意思係指同文中,較早段落都有提及。

15:00 PW6 作供完畢

15:03 控方要求在庭上播出CCTV片段,證明截圖的來源和指出被告在片中的行踪。

16:13 播完,案件押後至明日(11月26日)09:30 同庭再訊。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三庭 ( 區 域 法 院 )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0九龍塘 #審訊 [5/5]

韋(35)

控罪及詳情:
(1)-(4)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干犯香港法例第212章第36(b)條
被控於在2019年11月10日在九龍塘達之路80號又一城一樓19A號舖「千両」門外分別襲擊警員A、B、C、D
(5) 協助教唆逃離羈押,干犯香港法例第221章第89條和第101I條
被控於同日同時同地,協助、教唆一名女子逃離警員C的羈押

控方代表: #馬藻玉大律師
辯方代表: #陳偉彥大律師

——————————
📌呈上第三份承認事實P131 (由辯方代控方讀出)
📌以65B形式呈上兩份政府法證化驗師供詞P132 P133 (由辯方代控方讀出)

化驗報告應辯方要求呈堂,許官質疑「呢啲證據有咩幫助?」 #陳偉彥大律師 指,警方在案發現場搜證後交去化驗,與被告DNA做比對,以核實被告當日是否在場,而化驗結果顯示,沒有證據證明到他在場,與他不在場的辯方立場「有相連地方」。

主控 #馬藻玉大律師 澄清,控方從沒依賴化驗結果,而即使現場檢獲物品驗不到被告DNA,也不能證明他不在場。

-控方案情完結-
辯方沒有中段陳詞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裁定被告表面證供成立‼️需要答辯
被告選擇作供

傳召被告 韋先生

🔸主問
被告今年37歲,大學畢業,現為觀塘一間於2016年開業的餐廳董事,餐廳目前繼續營運。連同2018年在銅鑼灣開的分店,被告一直以股東身分管理兩間餐廳。

因為欠租3個月後被執達吏封舖,銅鑼灣店於2019年11月4日結業,店內剩餘沒被封查物品 (包括食材及租用的電器)翌日被搬走,當中包括24部租借來的電視。電視全數搬到觀塘店,再於11月10日由被告連同餐廳一位譚姓經理歸還予某公司。當日下午約2時,被告與譚經理將電視由觀塘店運到某公司位於元朗的貨倉 ,大概兩點九至三點到達,與對方公司經理交收電視。對方逐部逐部電視檢查,被告與譚經理至天黑約6時離開,回餐廳工作至約午夜12時收舖。

被告對當時事情記憶深刻,因為是他首次經歷舖頭結業兼被封舖,而之後幾天他都在處理後續工作,包括遣散員工。

🔹盤問
被告同意與剛提及的譚經理「僱主僱員關係非常良好」,但不同意二人有朋友關係,只視之為僱員而非朋友,在聘請對方前並不認識。

被告曾問譚可否就本案作證,對方當時答好,而他只叫對方說出2019年11月10日所發生的事,即是他們去歸還電視。被告沒有告訴譚為何要上庭,但估計他知道原因,因自己被捕後曾還柙約兩個月。保釋後隔了一段時間後,他就問譚可否為他作供。

被告解釋,餐廳安裝多部電視,因全年皆有不同球賽進行,想藉直播球賽吸引顧客。被告表示,自己曾接受多次訪問,沒有印象曾否特地為此作宣傳。控方準備了一段影片,打算現時播放,遭辯方反對。

❗️辯方就反對播片陳詞
#陳偉彥大律師 指出,在控方案情中沒被呈遞為證據或呈遞失敗,不能在被告作供或辯方案情中用作盤問,因這是Backdoor prosecution,對被告不公平。陳大律師引用Bruce and McCoy及一宗香港案例支持。

主控回應,打算播放的影片只是要讓被告作出辨認,不如辯方所引用的典據般涉及警誡招認,亦只打算將影片列作MFI而非正式證物。陳大律師再回應,指其引用典籍及案例並不是指呈堂證物,而是盤問中引用。

許官聽取雙方陳詞後,宣布不批准控方播放相關片段

(盤問繼續)
被告認為餐廳結業與社會運動有關,但經營不善也是原因。舖位業主要求歸還3個月租金,稱如被告可補交租金就撤銷封舖,而他在10月29日執達吏上門封舖後曾聯絡業主。執達吏當日封查了店內的枱櫈、雪櫃、爐具等,可以繼續使用但不能移走,租借物品如24部電視及飛鏢機則不受影響。

被告知道2019年11月10日是星期日,確認是租借電視的公司要求他們當日下午約3時將24部電視歸還。沒有文件證明雙方約定歸還電視日期,但被告記得當日完成歸還過程後曾即場簽收作實,只是現在無法找回屬於他的存根。

身為公司負責人,文件要由被告簽署,所以他當日親自進行交收,而且銅鑼灣店員工已遣散,觀塘店仍需員工工作,不夠人手跟車,協助譚經理去交收。被告供稱,餐廳樓面加水吧共有14名員工;主控質疑餐廳員工眾多,不需出動到經理去交收電視,被告重申自己當時選擇了譚經理。

當日以貨車運送電視,花費約二百多元。主控隨後讀出一車牌號碼,被告確認該車牌以公司名義登記,但不只他一個人用車,有另外4-5員工也會使用,運食材及制服,自己要去簽收文件時才會用這輛車。被告不知道,案發當日下午3-5時上述車輛有沒有被使用過,亦不清楚上述時間有沒有食材或制服需要搬運。

公司在觀塘某大廈租用了一個單位(相冊P27有相關相片),大門用密碼鎖,因此非公司員工的被告姐姐也能入內,而她因為被告與家人相約聚會卻失聯故去找他。被告每一兩個月會去單位提取貨物;除了存放貨物,單位同時為員工休息用。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三庭 ( 區 域 法 院 )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0九龍塘 #審訊 [5/5]

韋(35)

控罪及詳情:
(1)-(4)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干犯香港法例第212章第36(b)條
被控於在2019年11月10日在九龍塘達之路80號又一城一樓19A號舖「千両」門外分別襲擊警員A、B、C、D
(5) 協助教唆逃離羈押,干犯香港法例第221章第89條和第101I條
被控於同日同時同地,協助、教唆一名女子逃離警員C的羈押

控方代表: #馬藻玉大律師
辯方代表: #陳偉彥大律師

——————————

繼續傳召被告 韋先生

🔹繼續盤問

控方盤問謄本📝

🔸沒有覆問

-被告作供完畢-

-辯方不再傳召任何證人,辯方案情完結-

🌟雙方申請將案件押後至明年一月作結案陳詞,#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質疑雙方是否需要將案件押後這麼長時間。陳大律師表示十二月亦可再訊,惟 #馬藻玉大律師 表示「我冇陳大律師咁capable,我需要啲時間。我又唔識打中文,要個秘書......」云云。

控方提議於1月19日將陳詞呈遞法庭及辯方,許官多次關心「你夠時間㗎嘛?」,馬大律師尷尬表示「我應承得你,盡趕㗎啦」。

案件押後至2022年1月28日0930同庭作結案陳詞,期間被告依現有條件繼續保釋外出。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伍(26) #網上言論
🛑已還押逾15個月

控罪:【控罪詳情與審訊記錄按此

--------------------------
辯方在結案陳詞時,挑戰控方違反《證據條例》第22A條在刑事法律程序中來自電腦紀錄的文件證據 。控辯雙方理據請參閱【立場新聞報導

【14:35 開庭】

📌許官認同控方立場
許官指,考慮雙方陳詞、上述證物已呈堂,裁定控方在現階段不應處理這議題,詳細理由會在最終的裁斷陳述書中交代。



📌控方得悉裁定後提出訟費申請
控方有訟費申請並呈上書面陳詞,批評辯方提出不必要不恰當的申請,引述案例指辯方的挑戰不應在審訊的最後階段提出,令控方浪費大量時間聆聽整個審訊的錄音謄本。許官決定在1月27日裁決當日再處理控方申請,辯方如有回應,須在裁決5日前提交。

本案押後至2022年1月27日 14:30在西九龍法院(暫代區院)進行裁決,期間被告須繼續還押。

無其他事項。

【14:45退庭】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三庭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20200204油麻地 #20200205油麻地

D4: 劉(16)

控罪1:
縱火

詳情:
被控於2020年2月4日在九龍城衛環里8號西九龍交通行動基地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該基地。

控罪2:
縱火

詳情:
同被控於2020年2月4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政府的馬路,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3: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詳情:
被控與2020年2月3日-2月5日期間,在油麻地彌敦道某酒店內連同另一案的五名被告,保管或控制九枚汽油彈,一瓶易燃物品、兩罐汽油、一瓶腐蝕性液體、一包糖、四條毛巾、一個漏斗、一把扳手、一把剪鉗、兩把錘、三罐罐裝石油氣及四罐噴漆。

——————
上次提堂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139

早前已與控方達成協議,
控罪2和3‼️認罪‼️
控罪1交由法庭存檔。

🔹控方案情撮要
2020年2月3-5日,包括首尾兩日。D1-6 共同參與犯案。他們共同到便利店及五金店購買製造汽油彈的材料,亦租住酒店製造汽油彈。
2020年2月4日深夜,D1-5到彌敦道甘肅街交界附近縱火,D1被當場拘捕。
2020年2月5日凌晨,D2-3離開酒店客房時被捕,D4-5在酒店客房內被捕。 被捕時, 酒店客房內的物品散落四處。
各處的閉路電視可見D1-D6 往返酒店及彌敦道的路線。

2020年2月4日2315時,2名休班警長經過油麻地彌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看見D1-5 將帆布及雜物扔在道路上,並且投擲5枚汽油彈。有途人拍攝到當時的情況,可見現場有巴士經過。犯案後,D1-5向加士居道近循道中學方向跑走,並在當處更換衣服。完成後D1 和D2-5分開離開,D1向2名休班警長的方向離開,2名休班警長在志和街交界截查D1。截查期間發現D1的背囊內有屬於D1-6所租住酒店的房卡、D1在錦威五金購買物品的收據。
同時,其他警員到案發酒店拘捕D2-D5。酒店閉路電視可見D2-5於2020年2月5日0108 返回房間,0120 D2-3 離開酒店客房時被捕,截查下,發現D2身上有租住酒店的收據及4張分別於3/2,4/2,5/2於五金鋪購物的收據。0155 D4-5於房間內被捕。D5當時手戴上手套及身上攜有4個打火機。

D4於警誡下,向警員說:阿sir 我當時淨係扔咗1支落地下燒,冇燒到其他嘢架。
房間內的物品散落一地,浴室洗手盤旁邊有9枚汽油彈、2支汽油分別有190ML 及290ML 的藍色硫酸、3支藍妹啤酒樽內有310ML 的電油、已開封的白砂糖及4條白毛巾。茶水架旁亦有2支石油氣,1支有組裝上噴嘴。D4的背囊裡有1封信件、1支屬3B 級別的雷射筆,1頂黑色帽,護目鏡、防毒面罩、防火手套、黑色衣物及面巾。

經政府化學專家檢驗後,房間所有東西皆含有易燃物質。

2020年2月2日1955,D1,2,5租用酒店房間,以現金方式支付一晚的租金。
2020年2月3日,D5繼續續租
2020年2月4日,D2使用母親的銀聯卡支付再續租多1晚的租金
2020年2月4日1512,酒店職員應D2的指示,因跳制的問題到房間進行檢查,發現現場強烈汽油的氣味。

酒店閉路電視可見D1-6共同合作參與這次事件。
2020年2月2日,D1,2,3,5有各自到五金鋪購買物資製造汽油彈。
1730, D1-6一同返回酒店
1733, 全部人在酒店房間內逗留
2020年2月3日晚上至凌晨期間,有被告個別離開酒店房間。D1,4,5手持於五金舖所購買的物品返回房間。
2020年2月4日0450,D2,5,6共同返回房間,D2及D5 手持於五金舖所購買的物品。同日早上,D1-6 一起離開酒店房間到五金鋪購買物品。D6 在夜晚時間離開了酒店。當晚2213,D1-5 離開酒店到油麻地彌敦道作出縱火的行為。
2020年2月5日0109,D2-D5 返回酒店。
警方在酒店房間內搜獲的物品與各人在五金鋪購物後的收據相符。

便利店的閉路電視、購物記錄及八達通付款紀錄皆可以證實D2 及D3在2月3日1500使用八達通購買ICE酒精飲品;以及D4購買ICE酒精飲品。

警方於D5的手機發現不同照片,其中包括
1.兩罐石油氣,其中一罐裝有噴射式火槍的裝置。
2.D4的帽子
3.D4與D5製作汽油彈時的自拍照
4.以ICE玻璃樽所製成的汽油彈

🔸求情
案發時只有16歲,兄長在大陸工作和居住,現只與母親同住。

縱火現場的範圍不大,火勢亦很快熄滅,對交通影響不大。 根據控方提供的相片,阻礙過程歷時兩分二十四秒。
被告在本案中是年紀最小的,與年紀最大的被告相差十年,有一定社會經驗差距,可能被人利用。

訂酒店房、買原料、查看汽油彈製造方法,被告均沒有參與,亦沒有強烈證據顯示被告參與製作汽油彈,因D4 D5的自拍照中,只有D5戴手套及持有半成品。

附上多封求情信,分別由被告、母親、哥哥、教會牧師和教友、 兩位同學、15名校長、副校長和老師、駐校社工和兼職工作的上司撰寫。顯示認識被告多時的人都認為他是受教、會聆聽別人、反省自己的年輕人。近兩年在學校擔任領袖生,從執法者角度反省自己的過錯,明白守紀律及法規的重要性。
校長亦為被告預留了學位,如被告可在下學年重返學校,可順利銜接中五中六課程及準備文憑試。

副校長、幾位老師和教會牧師今天亦有到場支持被告。

辯方提及SWS案例,控方亦同意其判刑原則。

押後至12月17日1030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三庭判刑,為被告索取更生中心、勞教中心、教導所報告,期間還押‼️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裁決
#0824觀塘 #暴動

🙎🏻‍♂️A3: 周 (26)

控罪:暴動
周先生被控於2019年8月24日在九龍灣偉業街近牛頭角警署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
控方:#馬藻玉大律師
辯方:#吳宗鑾大律師

🔖裁決理由

暴動情況在警方推進後發生

當日1638時警方推進前只有零星示威者投擲雜物及使用雷射筆,但警方及記者亦並無迴避;無警員提出有受傷或混亂的情況。法庭同意不足以構成破壞社會安寧,於警方推進前並未發展成暴動。

1638時警方推進;1639時,速龍率先衝出來作推進,場面混亂;1640時開始見到較多雜物被投擲;1641時才出現第一枚汽油彈。而在1638前的兩小時對峙,零星示威者的行動並不構成破壞社會安寧,由速龍突如其來衝出,由那一刻才變得混亂後演變成暴動。

當日在偉業街東行線及西行線均有示威者,但東行線示威者正在撤退,而西行線則有投擲雜物及攻擊警方。法庭認同東西行線是不同的集結。

原定已獲批不反對通知書的路線為偉業街西行線,而東行線為指定路線以外,不能到達終點。雖然東行線及近兆業街位置有示威者設路障及發出敲打聲響,現場可能有非法集結,但無基礎指全部人均有暴力行為。法庭也不能夠排除有人是不清楚遊行路線、因西行線停滯而跟隨他人到東行線。

無片段拍攝到被告行動或被捕前的畫面,控方依賴被告衣著裝備及PW3的證供舉証。

PW3不是誠實可靠證人

法庭裁定PW3不是誠實可靠的證人,尤其在認人方面,多次盤問前言不對後語,磬竹難書。
(包括觀察半分鐘變三秒、三十米外望一個有有眼鏡、防毒面具、口罩嘅人都能指係約30歲、作供指被告身高1.6米但在法庭認同是約1.75米、由繞過路障變跨過路障,而許官認為跨過路障會影響視線、由無見到警員用警棍打被告變成無見到警員用警棍打被告個「頭」)

現場有大量類似衣著人士,包括被告身旁一個身穿黑衣及相似的藍綠背包人士。片中可見該人士比被告矮小,逃跑路線相若,不排除PW3認錯人。

被告衣著裝備不足以使判斷為暴動參與者

當時身穿全黑衣著,褲袋有兩隻右手手套,背包內有一個口罩。

法庭認同反修例遊行中大部分示威人士身穿全黑衣服,片中亦看到有長者或家庭主婦身穿黑衣參加遊行。許官認為衣著顏色或佩戴口罩不一定等於打算破壞法治。不應因為被告身上有多於一個口罩,便指稱他意圖掩飾犯案身份;當日有酷熱警告,有多一個口罩更換亦屬正常之舉。

被告指防毒面罩由陌生人給他,當日曾收到水及飯團,仍有片段聽到有人呼叫「有水派、有口罩拎」等。法庭不能排除此說法,認為其辯解是有可能的。

許官指對被告兩隻右手手套的解釋有保留,惟他當時是放在褲袋而不是佩戴中,認為如果被告在防線預備進行破壞安寧的行動,必然戴上手上。被告身上也沒有索帶及錘仔等能用於傷害人身或財產的工具。

控方指被告逃走是由於有犯罪意圖,被告解釋指逃跑是因為看到其他人及配有盾牌的防暴警察在逃跑,法庭接納他是因本能反應而跟隨人群逃跑。

🌟
法庭指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裁定被告暴動罪罪名不成立。

證物處理

控方一開始希望充公被告的電話,之後許官再問:「而家經審訊後被告罪名不成立,你係咪仲堅持要充公呀?」控方後指不堅持充公被告電話及財物。

辯方提出訟費申請。

(按:宣布罪名不成立一刻,有人拍掌、有人喊。庭內只有二十幾人,區域好多單審訊,希望大家多啲去支持咁多位受審人士)

【更新於17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