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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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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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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黃士翔裁判官 #判刑
#1201旺角
#非法集結

👤呂(32) 🛑已還押20日

控罪:
(1) 非法集結

呂手足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旺角彌敦道與亞皆老街交界參與非法集結。

呂手足較早前被 #黃士翔裁判官 判 非法集結 罪成,按此

-------------------------
- 背景報告及心理醫生報告內容整體正面,被告對加入示威人群感後悔,雖有叫口號但沒暴力行為。被告雖有案底,但性質與本案不同。心理醫生報告指出被告重犯機會不高,亦不需輔導,而被告亦願意找善導會持續跟進自己的情況。

📌部份量刑理由
- 根據黃之鋒案及近期多宗覆核案件的原則,判刑需考慮這些罪行針對的公害(相信為公眾危害)。同類非法集結案件中示威人士恃人多勢眾期望達到共同目的,對公共秩序造成威脅,法庭必須將這些威脅制止在萌芽階段。視乎當天示威者人數、手段、暴力程度、被告是否號召/鼓吹者、是否蒙面隱藏身份等均會令暴力風險提高。

- 示威人士拒絕應警方要求散去,亦可能令事態更嚴重。示威者人數多於警員,現場人士情緒激動,加上現場可能有持相反立場人士激起示威者反應,亦可能令暴力風險提高。

- 視乎示威活動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等示威人士的情緒有可能更易激動或更易起哄。

- 被告當天參與在網上號召的831周年記念活動。現場示威人士情緒激動,有擲雜物及汽油彈的舉動。被告也承認當天有250-300人在場。PW1證供指現場有多於一至兩枚汽油彈遭擲出,地上有火光。但現場暴力並不長久。

考慮被告招認當天在場近2小時,亦有堵路行為,加上示威位置彌敦道為主要道路,被告和示威人士在警方舉旗及施放催淚彈亦不離開。雖被告沒有組織示威活動和投汽油彈,現場亦無人受傷,但汽油彈能對現場公共安全造成風險。被告亦有以衣著隱藏身份和叫「死黑警」「五大訴求」等挑釁性口號,考慮鍾嘉豪(見文末)案例,以監禁8個月為量刑起點,背景被告雖指被告智商略低於常人,但不足以阻礙他明瞭罪行嚴重性,因此不接納為減刑理由。隨此以外無任何減刑理由,‼️判處即時監禁8個月‼️

延伸閱讀:

1. CAAR4/2020的判案書按此

(按:被告在步進羈留室前向旁聽席揮手道別😭😭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練錦鴻法官 #1201旺角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梁(33) 🛑已還押逾15個月

控罪:
(1)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旺角道及彌敦道交界,有意圖而傷害男子X。
(2)暴動
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身份不名人士參與暴動。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1個掛耳式口罩。

🛑梁手足承認控罪(1)有意圖而傷人。控罪(2)、(3)留在法庭存檔,除非法庭落命令,否則不可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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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1)案情:
受害人X為一名57歲男子,他在2019年12月1日00:54移開馬路路障時遭被告襲擊。當日00:30時他在旺角道及彌敦道交界看見大量路障,想疏導交通故移開路障。之後大約10人走近包圍及辱罵他,受害人X拿出電話試圖拍攝包圍的人,被告走近用長形沉重硬物襲擊X頭部,X失去知覺倒地。

回復知覺後,X到醫院求醫,發現左邊頭頂有4cm裂傷,鼻亦有傷,頭頂需縫十針,警方找到網絡媒體癲狗日報maddog daily完整拍下上述事件,片段見到X移走路障,x拿出電話試圖拍攝包圍的人,被告突然走近,擊打x頭部,x失去知覺倒地,血流披面。

2被告在2019年12月31日被捕,錄口供時指當晚與朋友在旺角晚膳,然後在附近看堵路縱火情況,冇參與非法集結,他看見一名似白衣人的人似想襲擊其他人,以為他是其中一名白衣人,想傷害附近年青人。他不認識該人,承認片段中的施襲者是被告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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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指受害人沒有傷勢相片,有醫療報告呈堂。法官引述報告指沉重物體是在路邊阻擋水渠的蓋,辯方指被告當時動作快,不知是否渠蓋,但承認是鐵。庭上播放案發片段。

控方讀出被告背景報告:34歲,香港出生,冇案底,在港有中小學學歷,2009至2013年在台灣的大學讀行政,之後回港曾做售貨員、開公司但其後倒閉,後轉做裝修工程判頭,月入2至3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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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
被告同意案情十分嚴重,十分後悔,願意道歉,今早自己撰寫求情信,對當事人深表歉意,願付$8,000作賠償。法官說想提高至2萬元賠償,律師取指示後表示被告同意。

繼續求情:被告明白即使賠償亦未必會有額外刑期扣減,不過都自願賠償。他選擇在最早時間認罪,節省法庭時間,亦避免x出庭作證。被捕後亦即時認罪,對警方態度合作,顯示他很後悔。當晚他與朋友在旺角食飯,7點食到10至11點,泊車在旺角道後街,揾地方飲野遇到警員封路,才被迫走回旺角道,期間計埋食煙等時間只在旺角道停留少於10分鐘,期間見到受害人拿著鐵枝,以為受害人會傷害附近年青人,非有預謀犯罪。他愛護家人,大哥哥角色,誤以為會傷害年青人。

法官:當時有5-6個年青人圍住受害人。
辯方律師:但他們沒有手持武器,受害人則手持鐵枝。

辯方繼續求情:受害人傷勢嚴重但比起案例不算嚴重,不需住院,冇腦出血,冇長期損傷。被告只敲了一下其頭部,冇預謀,冇同其他人一齊施襲。被告有做義工及捐款給無國界醫生。

‼️押後至12:00再訊‼️

💛感謝旁聽師提供資訊💛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練錦鴻法官 #1201旺角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判刑
👤梁(33) 🛑已還押逾15個月

控罪:
(1)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旺角道及彌敦道交界,有意圖而傷害男子X。
(2)暴動
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身份不名人士,參與暴動。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1個掛耳式口罩。

📌梁手足承認控罪控罪(1)有意圖而傷人。控罪(2)、(3)留在法庭存檔,除非法庭另有命令,否則不可檢控。

承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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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問辯方被告是否有打算作供。辯方取指示後指被告可以就為何發生案發事件作供。

案發經過

🧷被告作供解釋案發經過
被告解釋,當時周圍封路,他與朋友商討怎樣離開,聽到廿多米距離左右以外有喧鬧,有人拎住鐵枝,一至兩秒間他衝過去,隨手撿起沿途地上的東西,執起飛過去,是長條型的,當時無為意是什麼,第日睇片才知是鐵。受到之前報道影響,當時望過去見到x以為他手持利器想襲擊人。

控方問被告當時聽到什麼,被告指聽到嘈吵聲,冇聽到內容。看去見到x手上拿著長條型東西,覺得他想襲擊人,因為看過新聞,當時想可能會有人持利刀襲擊人的情況發生。無注意到其他人圍住他,但見到有其他3、4個人,他們沒有做緊d乜野。

庭上播放案發片段。被告指是聽到嘈吵聲才看過去見到x拎住利器,之前冇見到x清路障。被告說有想過是刀,法官不斷反問為何會見到是刀,被告指遠處看去,解釋不到。

控方指當時受害人已放下長條型物品,只拿著手機,被告指當時看不到,看到時已即時放手。控方問放手即是將手上的鐵fing過去?被告說是。辯方覆問下,被告再解釋是想將鐵掉過去。


📌判刑理由(重點)
練官指單看辯方提供的硬照(片段截圖),辯方說法似乎有根據,但看了整個片段,受害人只是拿長型竹枝,冇恫嚇姿態,被告打他時受害人已放下竹枝,只雙手拿著手機。被告作供指以為受害人拿著刀,說法與畫面顯示的完全不同,不接納被告的解釋,他在法庭上解釋不到竹枝哪部份令他覺得是利器。

2019年下半年是極動盪的日子,全港各地均有大大小小的示威行動,一些更演變成暴力事件,有示威者企圖以暴力令政府及社會停擺,以為這樣可令政府屈服,堵塞馬路是其中之一。不少市民苦於交通擠塞情況,受害人見義勇為,雖然可能好多人認為他當時的行為不智。被告明顯想阻止受害人無私的舉動。

法庭認為被告不可能見不到受害人拿的是竹枝,不可能不知當時有社會活動,不可能見不到有人包圍受害人,他當時襲擊受害人唯一原因是想阻止他清路障。

被告一出手就打向受害人頭頂,是人體最脆弱部份,目的明顯是要嚴重傷害及制止對方清路障,企圖以武力暴力震懾普通市民,令他們不敢對示威者的不法暴力抗爭手法提出反對。他阻止受害人清路障,令示威者可以不法手法反對政府,極之歹毒。

被告可以撿起沉重物,很明顯當時是有意圖。法庭應採阻嚇性量刑指引,對暴力示威者發出清楚訊息,法庭及社會大眾不會容忍此等暴力手法。


📌以5年監禁作為量刑起點
求情雖指被告有工作及參與慈善活動,乃心地善良之人,但不能解釋為什麼當時以歹毒手段襲擊見義勇為的市民,其背景對本案無任何作用。法庭判刑需向社會發出清楚訊息,唯一求情理由是被告及早認罪,因此刑期由60個月監禁下調至40個月監禁,即時執行,另需在14日內賠償$20,000予受害人。

刑期:40個月(3年4個月)即時監禁

💛感謝旁聽師提供資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201旺角

D1:陳(29)
D2:李(19)
D3:廖(25)
D4:鄭(21)

控罪:
(1)D1-4參與非法集結
(2)D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被控於於2019年12月1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近豉油街交界,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被控於同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603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保釋事宜:
D1:
。$3000
。不得離港
。報稱地址居住
。每週警署報到一次
。宵禁令2400-0600

D2-4:
。$3000
。不得離港
。報稱地址居住
。每週警署報到兩次

案件押後至8月5日1430時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屆時將會進行答辯,期間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201旺角 #提堂 #非法集結 #鐳射筆

D1:陳(29)
D2:李(19)
D3:廖(25)
D4:鄭(21)

控罪:
(1)D1-4參與非法集結
(2)D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被控於於2019年12月1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近豉油街交界,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被控於同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603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各被告今不答辯,因需時索取法律意見。

案件將押後至9月15日下午1430 同庭答辯。D2-3更改報到時間獲批,其他保釋條件不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201旺角 #答辯
#非法集結 #鐳射筆

D1:陳(29)
D2:李(19)
D3:廖(25)
D4:鄭(21)

控罪:
(1)D1-4參與非法集結
(2)D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被控於於2019年12月1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近豉油街交界,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被控於同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603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答辯:
所有被告不認罪

控方證人列表上有6隻證人,關於PW6專家證人口供辯方沒有爭議,專家證人供詞及報告內容處理方法稍後再議。

而辯方將會有5名辯方證人,D1-D3各有一名證人而D4或會作供並有一名辯方證人,預計審期6日。

D1-3對證物鏈沒有爭議,D4對證物檢取過程有爭議,不同意雷射裝置在D4身上搵到。

控方沒有任何現場錄影片段需播放,辯方收到控方披露的閉路電視片段及網上影片,拍攝到案發日環境,辯方有機會要播放,而依賴的片段約半小時長。

控辯雙方簽署的同意案情需於11月18日前交妥法庭。

辯方與法庭相討審期時,曾提出或需待明年一月,四位辯方律師才可一同處理案件,惟裁判官指案件於2019年發生,必須今年內處理,故不能遷就D4律師檔期。

案件押後至2021年11月24日09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審訊,審期由11月24日起至12月1日共六天。
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1201旺角 #審訊 [1/6]
#非法集結 #鐳射筆

D1:陳(29)
D2:李(19)
D3:廖(25)
D4:鄭(21)

控罪:
(1)D1-4參與非法集結
(2)D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被控於於2019年12月1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近豉油街交界,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被控於同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603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D1-D3被告不認罪,D4認罪‼️

證人處理
因未有雙方確認的承認事實,以及證人列表有16人,比上次為多,因此先逐一處理。

關鍵證人為第1至4位證人。
第1名為現場指揮官
第2名為拘捕D1的警員,不爭議拘捕D1
第3名為拘捕D2的警員,爭議拘捕時的罪名,當時拘捕沒有攜帶身分證
第4名為拘捕D3的警員,對當時的觀察有所盤問

D2視乎對盤問,保留第11名證人,以及需要拘捕D4的警員20496,因涉及拘捕和現場情況,會從盤問中了解警員當時的指示、觀察和時間性。

D1傳召1名證人,為D1的醫生。

影片
控方依賴大紀元及now的片段,約11小時,在修改案情撮要第6段,只依賴某個時段。
D2代表律師表示有兩段大紀元片段,希望控方指出依賴第6段所指係邊段片。
D3代表律師表示創興CD中有好多創興CCTV的鏡頭,控方需指出邊個CCTV鏡頭同時間。同時爭議CCTV中的身份。

三位代表律師均反對呈遞兩段now新聞直播,因覆蓋位置同時間,與控罪不相關
第三條片則不爭議。

🔹控方回應
三段錄影片段由列表上第15位證人調查警員15036已回口供,有相關時間、編號及截圖。
因此辯方表示唔知邊個時間邊個鏡頭,雖然係呢幾日發生嘅事,但已經送遞。
第一段片段,PW1鄭督察口供提及過,所以先呈堂。
now片段與本案有相關連,包括背景和PW1為何於當時設立防線,係連貫性過程。
口供係有,但影片有道路嘅情況。
裁判官表示影片只是背景,解釋為何警方設定的防線等,控方認同。

🔸D3代表律師回應表示未收到截圖以及早前控方沒有說清楚。(控方:咁係你未有嗰份口供啫)
裁判官表示控方需在第6段寫清楚哪個鏡頭,控方表示是鏡頭13。

🛑D4案情
D4承認控罪1,控方不提證供起訴控罪2。
法庭為D4索取背景報告,求情及判刑於2021年12月8日0930進行,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休庭至143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1201旺角 #審訊 [2/6]
#非法集結 #鐳射筆

D1:陳(29)
D2:李(19)
D3:廖(25)
D4:鄭(21) (已認罪)

控罪:
(1)D1-4參與非法集結
(2)D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被控於於2019年12月1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近豉油街交界,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被控於同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603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傳召PW2 鄭宛雯(音)高級督察

🔹控方主問
當日註守九龍東第二梯隊第三小隊

🔸D1代表 #鄒學林大律師 盤問

🔸D2代表律師盤問

— 1300早休 —
下午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