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崔美霞裁判官
#1111沙田 #裁決 #非法集結 #刑事損壞
D1: 王(20),D2: 李 (19)
控罪:
(1) 刑事毀壞 [D1]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沙田獅子山公路與車公廟路交界,無合理辯解而損毀一支交通燈。
(2) 參與非法集結 [D1, D2]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沙田獅子山公路與車公廟路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
控方代表 #鄭明斌大律師 Francis Cheng
D1法律代表 #李倩彤大律師
D2法律代表 #廖鈺兒大律師
🔴裁決速報:
👦🏻D1: 控罪1表面證供不成立,‼️控罪2成立‼️
👩🏻D2: 控罪2不成立
📌裁決理由:
🔸控罪一:
沒有足夠的控方證人及證供能舉證D1在控罪1所作出的破壞,所以表面證供不成立。
🔸控罪二:
👦🏻D1的爭議:
1️⃣持棍的人是否D1
控方依賴PW6-7,但二人的跟隨是斷了視線,也因有距離及面巾故不能知悉面貌。由於PW7斷了視線,故不依賴其作供,僅考慮PW6的作供比重,Pw6在下車後全程留意及緊貼著持棍人,直至持棍人進入一間小屋,即使持棍人進入1.5米高的草叢但不代表看不到持棍人。PW6不確定草叢中有否他人,持棍人又進入了草叢約10秒,崔官指不影響Pw6跟隨持棍人,因為沒有證據反映現場有出現他人,或他人進入場地。而持棍人在草叢中木屋附近被發現的姿勢明顯是藏在草地上。10秒內時間雖然不長,D1不可能離開PW6-7的視線範圍,故裁定PW6從車上見到的持棍人,即是PW7所捕,即D1.
2️⃣案發時集結的人數/地點/情況
PW1指4-5人圍住燈柱,口供同PW2吻合。就控罪集結地點,辯方爭議證人的記錄有出現矛盾,但PW6回應時僅稱手文之誤。崔官接納PW6所指的是D1, 而同意所搜物品如護踭不是日常用到,D1攜帶物品出現現場,必然是有意圖參與非法集結。
👩🏻D2的爭議:
崔官先拒絕接納D2的作供內容,D2 作供指當日想參與合法集會,帶裝以怕合法集會變質,但在回家中卻跟著兩男子一同跑,在沒問清楚的情況下跟陌生人跑是不合理,D2指跟住跑是怕放tg ,但崔官指沒有證據顯示2名男子有作解釋,事發時段也沒有發生混亂情況如叫囂、警車封鎖等事件。其奔跑理由前後矛盾,故不接納D2證供。
控方依賴PW1-2證供,追截過程有關鍵性分歧。因Pw1-2 在下車時指黑衣人跑的方向不同,一個指有入隧道,另一個沒有進入隧道。pw1不知車頭的2-3名黑衣人從何方接近車頭。同時,崔官指分歧在於pw1-2所指追截的人數不同,質疑跟D2未必有關。
控方不能確認在追截前的觀察,即被追截人士的行為,由於崔官考慮了PW1-2的證供,故不能確認D2曾參與非法集結。
📌 案情及證人供詞簡述
Pw1 沙展揸警車在車公廟交界時見到有4-5黑衣蒙面人士損毀交通燈,他指示2位警員追截,停車後泊車後同PW2 PC追截人士。PW2 在警車上觀察3-5人圍住交通燈,1-2人在扑交通燈,下車後見到2名黑衣人,認為是早前車上見到的破壞分子,故上前追截及拘捕。
PW3 負責處理D2物品的證物警員。PW4 女狗在遊樂場協助押解D2及在車上搜書包。Pw5是機電工程處人員,早上發現有交通燈被損毀。PW6是警員,事發當日在另一架警車上,指當日見到一班黑衣人在警車A停泊時奔跑,PW6追截一些手持鐵棍的人,至在草叢上見到D1脫下背包,PW6撿起及成功追截D1. PW6 同意草叢可以收埋其他人,但指自己留意D1而沒有看到有否他人。PW7見到持棍人進入草叢及又在草叢中走出來,盤問下同意自己不知草叢中有多少人。
📌 D2案情:
因八卦而去看有何事發生,返家期間見兩男人跑來及叫她「走呀」,因為D2想快點回家所以跟住跑。
📌開庭後,崔官要求控方就書面陳詞作回應,🔰內容見此。
------
D1 辯方保留求情內容及望為D1索取3C報告。
案件押後到10月18日下午15:0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作出判刑,同日處理訟費申請。D1 須還押,期間為D1 索取背景報告。
(按:手足入去前有向旁聽席雙手舉頭合十🙆🏻♂️🙏🏻及舉手指公👍🏻,應該都精神)
(直播員好奇:未正式完庭就推手足入房仔好咩)
【17:23完庭,冇補充】
#崔美霞裁判官
#1111沙田 #裁決 #非法集結 #刑事損壞
D1: 王(20),D2: 李 (19)
控罪:
(1) 刑事毀壞 [D1]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沙田獅子山公路與車公廟路交界,無合理辯解而損毀一支交通燈。
(2) 參與非法集結 [D1, D2]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沙田獅子山公路與車公廟路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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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鄭明斌大律師 Francis Cheng
D1法律代表 #李倩彤大律師
D2法律代表 #廖鈺兒大律師
🔴裁決速報:
👦🏻D1: 控罪1表面證供不成立,‼️控罪2成立‼️
👩🏻D2: 控罪2不成立
📌裁決理由:
🔸控罪一:
沒有足夠的控方證人及證供能舉證D1在控罪1所作出的破壞,所以表面證供不成立。
🔸控罪二:
👦🏻D1的爭議:
1️⃣持棍的人是否D1
控方依賴PW6-7,但二人的跟隨是斷了視線,也因有距離及面巾故不能知悉面貌。由於PW7斷了視線,故不依賴其作供,僅考慮PW6的作供比重,Pw6在下車後全程留意及緊貼著持棍人,直至持棍人進入一間小屋,即使持棍人進入1.5米高的草叢但不代表看不到持棍人。PW6不確定草叢中有否他人,持棍人又進入了草叢約10秒,崔官指不影響Pw6跟隨持棍人,因為沒有證據反映現場有出現他人,或他人進入場地。而持棍人在草叢中木屋附近被發現的姿勢明顯是藏在草地上。10秒內時間雖然不長,D1不可能離開PW6-7的視線範圍,故裁定PW6從車上見到的持棍人,即是PW7所捕,即D1.
2️⃣案發時集結的人數/地點/情況
PW1指4-5人圍住燈柱,口供同PW2吻合。就控罪集結地點,辯方爭議證人的記錄有出現矛盾,但PW6回應時僅稱手文之誤。崔官接納PW6所指的是D1, 而同意所搜物品如護踭不是日常用到,D1攜帶物品出現現場,必然是有意圖參與非法集結。
👩🏻D2的爭議:
崔官先拒絕接納D2的作供內容,D2 作供指當日想參與合法集會,帶裝以怕合法集會變質,但在回家中卻跟著兩男子一同跑,在沒問清楚的情況下跟陌生人跑是不合理,D2指跟住跑是怕放tg ,但崔官指沒有證據顯示2名男子有作解釋,事發時段也沒有發生混亂情況如叫囂、警車封鎖等事件。其奔跑理由前後矛盾,故不接納D2證供。
控方依賴PW1-2證供,追截過程有關鍵性分歧。因Pw1-2 在下車時指黑衣人跑的方向不同,一個指有入隧道,另一個沒有進入隧道。pw1不知車頭的2-3名黑衣人從何方接近車頭。同時,崔官指分歧在於pw1-2所指追截的人數不同,質疑跟D2未必有關。
控方不能確認在追截前的觀察,即被追截人士的行為,由於崔官考慮了PW1-2的證供,故不能確認D2曾參與非法集結。
📌 案情及證人供詞簡述
Pw1 沙展揸警車在車公廟交界時見到有4-5黑衣蒙面人士損毀交通燈,他指示2位警員追截,停車後泊車後同PW2 PC追截人士。PW2 在警車上觀察3-5人圍住交通燈,1-2人在扑交通燈,下車後見到2名黑衣人,認為是早前車上見到的破壞分子,故上前追截及拘捕。
PW3 負責處理D2物品的證物警員。PW4 女狗在遊樂場協助押解D2及在車上搜書包。Pw5是機電工程處人員,早上發現有交通燈被損毀。PW6是警員,事發當日在另一架警車上,指當日見到一班黑衣人在警車A停泊時奔跑,PW6追截一些手持鐵棍的人,至在草叢上見到D1脫下背包,PW6撿起及成功追截D1. PW6 同意草叢可以收埋其他人,但指自己留意D1而沒有看到有否他人。PW7見到持棍人進入草叢及又在草叢中走出來,盤問下同意自己不知草叢中有多少人。
📌 D2案情:
因八卦而去看有何事發生,返家期間見兩男人跑來及叫她「走呀」,因為D2想快點回家所以跟住跑。
📌開庭後,崔官要求控方就書面陳詞作回應,🔰內容見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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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辯方保留求情內容及望為D1索取3C報告。
案件押後到10月18日下午15:0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作出判刑,同日處理訟費申請。D1 須還押,期間為D1 索取背景報告。
(按:手足入去前有向旁聽席雙手舉頭合十🙆🏻♂️🙏🏻及舉手指公👍🏻,應該都精神)
(直播員好奇:未正式完庭就推手足入房仔好咩)
【17:23完庭,冇補充】
#高等法院第一庭 #刑期覆核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張慧玲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曾,*,黃(16-19) #1013葵芳
控罪:#刑事損壞
4位答辯人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葵涌新都會廣場優品5樓574A號舖優品360內與一不知名男子損壞屬於彩鷗國際有限公司的財產,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
簡單背景:
4位答辯人在2020年2月17日在時任羅德泉主任裁判官席前答辯時認罪,其後第1,2,4答辯人於2021年3月10日被判處240小時社會服務令,而第3答辯人則在同日被判處24個月感化令。律政司長不服刑罰明顯過輕,向上訴法庭提出覆核申請。
——————————————-
覆核理由: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931
答辯方指出,四名被告明白同意報告內容,感化官認為四人心智體格上適合更生中心監管,望法庭接納建議。
法官指出,已分別考慮四人的情況,即時判入更生中心,擇日再頒布判案書。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張慧玲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曾,*,黃(16-19) #1013葵芳
控罪:#刑事損壞
4位答辯人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葵涌新都會廣場優品5樓574A號舖優品360內與一不知名男子損壞屬於彩鷗國際有限公司的財產,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
簡單背景:
4位答辯人在2020年2月17日在時任羅德泉主任裁判官席前答辯時認罪,其後第1,2,4答辯人於2021年3月10日被判處240小時社會服務令,而第3答辯人則在同日被判處24個月感化令。律政司長不服刑罰明顯過輕,向上訴法庭提出覆核申請。
——————————————-
覆核理由: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931
答辯方指出,四名被告明白同意報告內容,感化官認為四人心智體格上適合更生中心監管,望法庭接納建議。
法官指出,已分別考慮四人的情況,即時判入更生中心,擇日再頒布判案書。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1118沙田 #裁決
趙(16)
控罪:#刑事損壞
控罪詳情:2019年11月18日在松嶺里行人天橋上,與黃XX、羅XX及其餘三名不知名人士拆毀屬港鐵公司的鐵欄。
---
🛑裁決理由撮要
辯方對PW1的證供的批評主要是:
1. 觀察的質素,是否清晰
2. 對三男三女裝束的觀察,他們是否均在損壞
3. 視線多次斷開
裁判官認為,PW1的觀察沒有內在不可能性。
辯方批評PW1形容六人的裝束是後補形容,書面口供亦沒提及。裁判官指,主問時主控首先問PW1第一眼看見6人時的情況,之後再問到截停被告時她的特徵,PW1只是跟著主問的次序作供。
書面供詞是跟據他向同僚說出對目標人物的描述而寫,沒有不妥。
辯方批評天橋上的膠片有反光,阻礙觀察。裁判官認為PW1是在觀察可疑活動,必然會找一個好的角度去觀察。
辯方批評PW1的追截時間。首先PW1用了約15秒跑上天橋,距離約190米。裁判官認為那時是危急情況,沒有空閒去計時。前段時間雙方用了最大力量追截和逃跑,後段雙方速度減慢是合理,整個過程歷時六分鐘沒有內在不可能性。
裁判官亦認為即使PW1視線多次斷開亦沒有影響觀察質素。
1. 從橋下跑上天橋時亦有部分時間可觀察橋上的情況。
2. 到了天橋上刑毀的位置可以見到小路的情況。
辯方質疑當時PW1會不會被其他途人影響視線或導致誤認。
裁判官指,行人天橋中間有一定高度的欄桿,所以向警員迎面而來的途人會在天橋的另一側。而和被告走同一方向的途人,見到多人逃跑亦沒有理由會跟住他們跑。所以認為PW1不會觀察錯誤。
3. 女子由成運路轉入成全路曾於PW1視線消失1秒。
裁判官認為該處沒有途人,沒有分岔路,消失時間短,不影響PW1的觀察。
因此法庭裁定被截停的被告就是在天橋上與其他五人刑毀的女子。
‼️罪名成立‼️
辯方要求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裁判官稱不需要😒
押後至2021年10月25日150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判刑,下一庭亦會商討賠償費用。期間索取背景報告,需要還押‼️
#崔美霞裁判官
#1118沙田 #裁決
趙(16)
控罪:#刑事損壞
控罪詳情:2019年11月18日在松嶺里行人天橋上,與黃XX、羅XX及其餘三名不知名人士拆毀屬港鐵公司的鐵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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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理由撮要
辯方對PW1的證供的批評主要是:
1. 觀察的質素,是否清晰
2. 對三男三女裝束的觀察,他們是否均在損壞
3. 視線多次斷開
裁判官認為,PW1的觀察沒有內在不可能性。
辯方批評PW1形容六人的裝束是後補形容,書面口供亦沒提及。裁判官指,主問時主控首先問PW1第一眼看見6人時的情況,之後再問到截停被告時她的特徵,PW1只是跟著主問的次序作供。
書面供詞是跟據他向同僚說出對目標人物的描述而寫,沒有不妥。
辯方批評天橋上的膠片有反光,阻礙觀察。裁判官認為PW1是在觀察可疑活動,必然會找一個好的角度去觀察。
辯方批評PW1的追截時間。首先PW1用了約15秒跑上天橋,距離約190米。裁判官認為那時是危急情況,沒有空閒去計時。前段時間雙方用了最大力量追截和逃跑,後段雙方速度減慢是合理,整個過程歷時六分鐘沒有內在不可能性。
裁判官亦認為即使PW1視線多次斷開亦沒有影響觀察質素。
1. 從橋下跑上天橋時亦有部分時間可觀察橋上的情況。
2. 到了天橋上刑毀的位置可以見到小路的情況。
辯方質疑當時PW1會不會被其他途人影響視線或導致誤認。
裁判官指,行人天橋中間有一定高度的欄桿,所以向警員迎面而來的途人會在天橋的另一側。而和被告走同一方向的途人,見到多人逃跑亦沒有理由會跟住他們跑。所以認為PW1不會觀察錯誤。
3. 女子由成運路轉入成全路曾於PW1視線消失1秒。
裁判官認為該處沒有途人,沒有分岔路,消失時間短,不影響PW1的觀察。
因此法庭裁定被截停的被告就是在天橋上與其他五人刑毀的女子。
‼️罪名成立‼️
辯方要求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裁判官稱不需要😒
押後至2021年10月25日150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判刑,下一庭亦會商討賠償費用。期間索取背景報告,需要還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