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0811深水埗
D1:李(18)
D2:黃(23)
D3:邱(16)
D4:劉(22)
控罪:
(1)D1-3參與非法集結
(2)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4)D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5)D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6)D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D1-3同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九龍欽州街37號西九龍中心外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及(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D1被控於同日在深水埗欽州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彈射器及243枚彈珠。
(3)D1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一罐噴漆及一把士巴拿,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上述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4)D2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5)D2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一把士巴拿及一把鉗子,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上述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6)D4被控於同日在深水埗基隆街近南昌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保釋事宜:
。各交出現金1000元
。不得離港
。報稱地址居住
案件押後至8月19日1430時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保釋。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0811深水埗
D1:李(18)
D2:黃(23)
D3:邱(16)
D4:劉(22)
控罪:
(1)D1-3參與非法集結
(2)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4)D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5)D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6)D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D1-3同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九龍欽州街37號西九龍中心外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及(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D1被控於同日在深水埗欽州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彈射器及243枚彈珠。
(3)D1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一罐噴漆及一把士巴拿,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上述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4)D2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5)D2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一把士巴拿及一把鉗子,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上述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6)D4被控於同日在深水埗基隆街近南昌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保釋事宜:
。各交出現金1000元
。不得離港
。報稱地址居住
案件押後至8月19日1430時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0811深水埗 #提堂
D1:李(18)
D2:黃(23)
D3:邱(16)
D4:劉(22)
控罪:
(1) D1-3 參與非法集結
(2) D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 D1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4) D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5) D2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6) D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D1-3同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九龍欽州街37號西九龍中心外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及(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D1被控於同日在深水埗欽州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彈射器及243枚彈珠。
(3)D1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一罐噴漆及一把士巴拿,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上述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4)D2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5)D2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一把士巴拿及一把鉗子,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上述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6)D4被控於同日在深水埗基隆街近南昌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D4不認罪,其案件將分拆審理。
控方將傳召5名證人(包括雷射筆專家);沒有辯方證人(除了被告本人)
案件押後至 2021年10月15日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13庭 進行一天的中文審訊,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
D1-3未準備好答辯;D2今天申請當值律師代表。
案件押後至 2021年9月17日 14: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0811深水埗 #提堂
D1:李(18)
D2:黃(23)
D3:邱(16)
D4:劉(22)
控罪:
(1) D1-3 參與非法集結
(2) D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 D1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4) D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5) D2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6) D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D1-3同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九龍欽州街37號西九龍中心外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及(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D1被控於同日在深水埗欽州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彈射器及243枚彈珠。
(3)D1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一罐噴漆及一把士巴拿,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上述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4)D2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5)D2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一把士巴拿及一把鉗子,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上述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6)D4被控於同日在深水埗基隆街近南昌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D4不認罪,其案件將分拆審理。
控方將傳召5名證人(包括雷射筆專家);沒有辯方證人(除了被告本人)
案件押後至 2021年10月15日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13庭 進行一天的中文審訊,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
D1-3未準備好答辯;D2今天申請當值律師代表。
案件押後至 2021年9月17日 14: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